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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土地转让合同范文(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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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土地转让合同范文(模板11篇)
2023-11-10 02:27:51    小编:ZTFB

合同是一种双方达成共识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的术语和词汇应尽量精确和明确,避免歧义和误解。如果你正在起草合同,以下是一些合同写作的提示和范例供参考。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一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土地管理法》、《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_。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_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二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工商联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

9月16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尤其是统一战线的一件大事,在工商联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精神的通知》(全联通【2010】6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发动,深入学习宣传。

学习相结合。在工商联工作会、机关学习会、会长扩大会、执委会、年终工作会上传达学习《意见》精神,同时,召开座谈会、理论学习会等。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深入、深刻解读《意见》。

2、广泛宣传。广泛深入宣传《意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意见》的基本精神,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宣传工商联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经验做法,宣传学习贯彻《意见》的好经验好做法。一是新闻媒体宣传。在《中华工商时报》、《四川日报》、《成都日报》、《今日温江》、成都电视台、温江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二是网络宣传。充分利用新华网、中国企业新闻网、温江民营经济网站进行宣传。三是杂志简报宣传。在商会会刊《魅力温江》开设学习专栏,编发《温江统一战线》、《民营经济快报》,发挥商会qq群宣传窗口的作用。通过做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大范围的宣传工作,为贯彻落实好《意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狠抓落实,创新工作举措。

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调研,全面掌握工商联工作和自身建设情况。对照《意见》和全联通【2010】66号通知中“工商联贯彻落实方面”的25条要求,认真查找和梳理影响工商联发挥作用的突出问题,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加强改进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建议。在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过程中,密切联系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实际,结合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在引导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基层商会和行业协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等方面,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努力把解决问题的有效做法变成长效机制,把抓落实的过程变成工作创新的过程,推动工商联工作创出新特色、取得新突破。

三、作好汇报,制定实施意见。

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作好汇报,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按照《意见》,落实全联通【2010】66号通知中“推动地方党委贯彻落实方面”和“推动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方面”的21条要求。重点推动区委、区政府将学习贯彻《意见》列入常委会议题和政府常务会议;抓紧制定《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及时召开工商联工作会议,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

四、科学部署,分步骤实施。

根据我区实际,将学习贯彻《意见》工作分为学习宣传、调研分析、制定意见、总结提高四步开展,每一步骤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科学部署、周密安排、分布实施。其中,学习宣传、调研分析和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将作为长期的工作安排。

1、学习宣传(10月-11月)。10月,向全区工商联系统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出通知,召开机关学习会、各基层商会和行业协会学习会。11月,编印下发学习手册;召开会长扩大会、座谈会、理论学习会等,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解读《意见》;将11月作为宣传月,集中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工商联系统媒体、杂志、简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

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建议。

3、制定意见(12月)。草拟《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征求相关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商会、行业协会意见,报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在全区下发。在制定意见中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突出工商联工作的重点和特色,注重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机制建设。

4、总结提升(2011年1月-)。1月,全面总结我区学习贯彻《意见》的经验做法、特色亮点、主要成效,上报市工商联。召开全区工商联工作会,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总结近年工商联工作,安排部署2011年工作,推进《意见》内容和各项要求的落实。2月-12月,对照我区贯彻意见内容,创新工作举措、加强工作力度,逐条逐项检查落实。

五、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区工商联把学习宣传和深入贯彻《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工商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区政协副主席、区工商联(总商会)会长周仕强为组长,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工商联(总商会)党组书记高晓春为常务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组织、宣传、督查工作组,并明确具体职责和目标任务,对学习贯彻《意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学习贯彻的各项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头,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地块(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拥有原甲方对该地块的所有权益。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合计元人民币,大写。转让金于合同签订时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生效条件及其他条款: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四

案例1:

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法庭审理与判决】。

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所以由此所得的收益理应归于被告所有。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是自愿流转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是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这也可以在《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得到验证,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之父与被告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南头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征用土地补偿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主体种类与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在此案件中,有如下法律要点要解决: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问题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主要方式。而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为适应这一快速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各式各样了。从法律学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人于合同成立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就是基于原始取得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继受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从原始取得的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村民李某之父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2001年6月李某之父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因而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地。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制度问题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物权地位得到确认,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消灭而产生公示公信的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的方式,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没有发生改变,故不必申请登记。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也不强制当事人登记,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的登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册上是很难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状况。实际操作中,本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自由的,流转的主体很少会主动要求进行登记的,而作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持合理理由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流转主体一般就这样固定下来。因为,农村是一个大集体,一个村(大队)一般是30至50户人家,本村内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意。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中,除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有原始登记外,其他继受取得如:村民李某父亲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村民李某父亲2001年6月从本村陈某处互换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2004年李某作为继承人从李某之父处继承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地的流转方式的主体变更一般都不会到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也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本案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更进一步地限制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合法有效的。第四,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补偿主体的问题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132条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以上规定,适用本案可以理解被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对承包地已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是完全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所有。

综上,本案中,李某之父先基于转让协议取得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后基于互换协议取得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2004年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位于南头的5亩地。所以,当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有关部门需要征用南头的5亩地时,对于依法享有这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李某来说,应当得到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因此法院的判决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五

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安雷寨村因地制宜,借助交通便利条件,采取权利明确的形式,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健康、有序流转,不断优化土地资源的优化配臵,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增强了农业竞争力,农民得到了增收。

一、基本情况。

安雷寨村位于魏僧寨镇东北5公里,全村有500户,2565人,6个村民小组,有耕地面积2171亩。

二、具体措施。

1、为响应全县“311”肉鸭扶贫工程,由镇政府牵头发动群众,宣讲政策,提高群众认识,调动群众积极性,在安雷寨村建设肉鸭养殖园区,建设肉鸭大棚20个,占地120亩。

2、在土地流转中,有部分农户不愿意流转,村两委人员以及各队队长耐心地做农户工作或与其他农户调种,为能够连片建设,方便了园区建设。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与农户签订了长期租用合同,租金为每亩地1000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取得的成效。

1、保障了农民权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民流转土地后,一部分农户通过肉鸭养殖,不再为种几亩地而操劳,花费大量的劳力,一部分人可以安心在外面打工经商,在家的劳力可以帮助肉鸭养殖园区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解决了剩余劳动了,同时也提高了收入。

2、带动了经济发展,促进了致富步伐。

每个肉鸭养殖大棚可以容纳5000只肉鸭,38至40天可以出栏,每只肉鸭利润在2元左右,每户每月可收入10000元,每年可以出栏6批,年收入就是6万元,极大地促进农民增收,使农业结构进一步调整。

3、发展特色产业,带动群众共同致富。

安雷寨村“草莓大王”张宝超在北京学习了草莓种植技术,放弃在外工作优厚待遇,依然回乡创业,在该村成了了香蜜源特色草莓种基地,建设草莓种植温室大棚3个,占地30亩,并成立馆陶县香蜜源草莓种植合作社,带动本村以及周边村农民种植草莓,使农民经济收入大大增加。

四、下一步计划。

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同时也依法做好土地流转工作中的仲裁工作。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六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的土地总计面积平方米(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该土地长米,宽米。东邻,西邻,南至,北邻。

二、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转让方式:甲方于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据《_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发放借款元,借款期限年月日起到年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质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

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于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

1、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购买每亩土地价格的的价格索取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按每亩万元,共亩,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2、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偿。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

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意思表达、承诺。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财产。

七、在抵押协议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九、使用权人对抵押物必须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系无异义债权文书,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约定进行解决,乙方自愿接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八

(建议稿)。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办„2010‟37号)和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31号)精神,设立成都市温江区司法局(简称区司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3、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区依法治区(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管理律师、公证、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四)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温江区司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和政治处:

(一)办公室。

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组织司法行政调研工作;负责编辑司法行政工作年鉴;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承担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文秘、文书档案、文电收发运转等管理工作和保密、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负责行政刑事赔偿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挂成都市温江区依法治区(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承担区依法治区(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依法治区(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战略方针和具体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普法教育、法制宣传、法制培训和依法治理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镇街、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三)基层安帮工作科(增挂社区矫正工作科牌子,挂温江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温江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指导基层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工作及有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民间纠纷的调处;负责温江区人民调解、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政策,拟定工作规划,区安置帮教工作,引导基层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镇街、村(居)安置帮教工作及社区矫正工作,引导基层多渠道的安置,多形式的帮教工作;调查分析重新犯罪情况,研究预防重新犯罪对策。

(四)公证律师工作科。

贯彻实施有关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管理和整治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按授权协助审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成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初审等工作。对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查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违纪法案件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当事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投诉。指导律师做好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稳定案件的代理工作。

(五)政治处(增挂纪检监察室、警务科牌子)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宣传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机关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考核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培训及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协助市、区有关部门搞好机构编制、干警录聘、人员调入和警务工作;负责全局的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全局工青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温江区司法局配备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局实职),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政治处设置副主任1名,正科级)。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基层司法所。

柳城、公平、涌泉、天府4个街道办事处和万春、永宁、寿安、和盛、永盛、金马6个镇设立基层司法所,级别为正科级,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

1、主要职责: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镇(街)司法所核定司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各镇(街)司法所设所长1名(正科级),司法所所长由区司法局任命。

(二)局属事业单位。

(1)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公证工作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公证法律服务。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

(3)经费渠道:财政全额拨款。

2、成都市温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挂“148”指挥中心办公室的牌子)。

(1)主要职责:负责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协调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定,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和质量,指派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承担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案件辩护和受理公民的涉及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代理申请事项的法律援助案件。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级)。

(3)经费渠道:财政全额拨款。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九

土地流转出现前,农村土地由于政策的原因,导致土地价格被长期低估,不允许被投资,体现不出土地的真实价值,某些地方的地价租金甚至令人难以置信。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形式可以多样化: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本要求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不断地改进,完善相关政策,从政策的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的利益越来越被重视,成为了制定政策所考虑的核心因素。土地流转逐渐成为投资新热点,全国不少专业农民、投资者、大学毕业生已经投身土地流转事业中去,通过把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整合分配,获取非常丰厚的收益,走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二、成功案例分析:

在外打拼了19年的博爱县金城乡南庄村村民孙永利回到了家乡。投入120多万元成立了博爱县金城农机合作社,购进30多部大马力、最先进的拖拉机,玉米、小麦收获机等农机具,引来人们羡慕的目光。投入100多万元一次性流转全村土地1160亩。

1).整村土地流转的平稳实现。

南庄村有200多户农民900多口人,土地1400多亩。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其中有20多户长年在外打工农民的近100亩土地撂荒。

孙永利提出金城农机合作社要流转全村土地的时候,那些长年在外打工或半在外打工的农民积极响应。金城农机合作社采用了目前我市土地流转最高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一是农民把土地转包给该合作社后,每年可以得到每亩800元的补偿金,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仍归农民所有;二是农民按每年每亩800元的酬金付给该合作社,由合作社代为种地,农民不用动手每年可得到每亩500公斤小麦、500公斤玉米的收益。这种“800元土地转包”和“双千斤土地托管”的土地流转形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农民利益。

该合作社除了给农民在补偿上“送大礼”外,还开给农民另一个“大支票”:全部负责安置土地流转后没有能力找工作的农民就业。面对丰厚回报的“诱惑”,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全村90%的农户与金城农机合作社签订了510亩土地转包合同和650亩土地托管合同,共计1160亩,占全村土地的近90%。

2).规模流转土地的高效经营。

坚信“土地生金”的孙永利说,一家一户进行土地种植,机械化程度低,投入少,加上种植思路狭隘、科技程度低,使得土地产出高效的路子狭窄。他进行土地流转,就是要用经商的理念来经营土地,让“土地生金”成为现实。

有受到任何影响。

该合作社土地流转的第一年,经初步测算上半年该合作社将有100万元的净收入。如今,经营土地的新理念正在该合作社进一步扩散。据悉,该合作社已经规划了“开心农业种植园”和“观光农业园”。“开心农业种植园”就是拿出少量土地分割成一个个小方块,让市民前来种植,体验农业生产;“观光农业园”就是集蔬菜、果树、养殖、餐饮、住宿为一体,进行休闲、旅游农业开发。

3).流转土地农民的有效转移。

该村900多人中劳力占300多人,其中强壮劳力200多人,100多人为年龄偏大的半劳力。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剩下的200多个劳力在家务农。整村土地流转后,该村又输出打工人员100多人,剩下的100多个半劳力在金城农机合作社打工。

对于一个个农民家庭来讲,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对于金城农机合作社来讲,他们则利用该村的剩余劳动力,积极进行多种经营,在给该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平台的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的收入。其中多种经营的年净收入为100多万元。加上农业方面的200万元收入,合作社全年共有300多万元的净收入。

启示一:实现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有效结合。土地流转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实现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创造条件。金城农机合作社真正为流转土地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的举措值得深思。同时,该合作社利用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劳动力不仅进行土地生产,又就地进行多种经营,扩大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增加了收入,实现了多赢。

问题二:如何消除农民顾虑,最大限度保证农民利益?

启示二:金城农机合作社这种“双千斤土地托管”和“800元土地转包”的土地流转形式,最早由该县喜耕田农机合作社采用,并已证明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承租方也通过增加土地产出等渠道得到了较大收益,可谓一举两得。喜耕田农机合作社的这种做法经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后已经得到认可和推广,金城农机合作社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就是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农民谋福祉。

问题三:如何高效规模化经营土地?

启示三:从种地、耕地到规模化高效经营土地。多年来,农民以种地谋生,很少说到经营土地,金城农机合作社能够把种地、耕地转为经营土地,用商业理念来发展高效农业、管理高效农业,可谓是现代职业农民的榜样。

问题四:如何保障高效农业?

启示四:另一种形式的“反哺农业”。带着经商积累的先进理念、资金返乡务农,进行农业经营和投入,为高效农业发展提供保障,这也是一种“反哺农业”。据悉,目前,这种理念反哺农业、资金反哺农业的示范效应已经在该县“发酵”,目前已有100多个有实力的“老板”回乡进行农业投入,他们看重的不仅仅是经营农业得到的稳定回报,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展高效农业增加了家乡农民的收入。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十

丙方: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_______________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_______________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_______________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__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__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_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土地资产转让合同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成都土地转让合同篇十一

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房地产转让。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地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该产权清晰,无纠纷。否则,甲方违约,该合同无效,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反悔不卖,须以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部门存档一份。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可选择如下解决纠纷方式之一: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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