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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快速支付协议书汇总 《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什么意思(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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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快速支付协议书汇总 《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什么意思(六篇)
2023-01-13 10:18:43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借记卡快速支付协议书汇总一

法定负责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借记卡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起诉状所述待证事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分为三组,第一组为邮政储蓄绿卡对账单、活期明细、短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卡号末四位3404的邮政储蓄绿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发生交易,交易金额合计______万元。

第二组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交易发生后进行了电话挂失、电话报警。

第三组为银行卡、存折,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开立了交易账户。

被答辩人诉称:人在某市,卡未离身,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银行存在管理漏洞。

而纵观上述三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答辩人诉称的待证事实,与待证事实无任何关联性。

被答辩人诉称:资金在相距遥远的异地取走,可以认为系他人支取。

答辩人认为该推断不成立,交易发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被答辩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卡是否在被答辩人身上,交易是否被答辩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被答辩人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未妥善保管密码,责任应自行承担。

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办理了邮政储蓄绿卡,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的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银行卡密码系被答辩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

被答辩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

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答辩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被答辩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被答辩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被答辩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答辩人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答辩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伪造的银行卡、交易系他人所为,而被答辩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且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支持。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2023年借记卡快速支付协议书汇总二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航协cass代理人编码(11位):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自愿通过甲方办理直接借记,乙方同意甲方用直接借记的方式,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货运销售专户”中直接扣收中国cass要求扣收的款项,扣收数额没有限制。

二、甲方自行决定乙方的“货运销售专户”支付的优先顺序。

三、“货运销售专户”开立后,乙方不得随意清户。甲方只有得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和中国书面同意,才可以为乙方办理清户手续。甲乙双方只有得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和中国书面同意,才能终止本协议。

四、本协议仅适用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下面所述的“货运销售专户”:

1.“货运销售专户”账户名称(须不得超过15个汉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开户银行联行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运销售专户”账号(须不得超过10位数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传真并邮寄至xxxcass清算银行中心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cass经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cass业务负责人:________?cass业务负责人:________

cass业务经办人:________?cass业务经办人:________

2023年借记卡快速支付协议书汇总三

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航协cass代理人编码(11位):_________]

一、乙方自愿通过甲方办理直接借记,乙方同意甲方用直接借记的方式,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货运销售专户”中直接扣收中国cass要求扣收的款项,扣收数额没有限制。

二、甲方自行决定乙方的“货运销售专户”支付的优先顺序。

三、“货运销售专户”开立后,乙方不得随意清户。甲方只有得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和中国书面同意,才可以为乙方办理清户手续。甲乙双方只有得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和中国书面同意,才能终止本协议。

四、本协议仅适用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下面所述的“货运销售专户”:

1.“货运销售专户”账户名称(须不得超过15个汉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开户银行联行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运销售专户”账号(须不得超过10位数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传真并邮寄至xxxcass清算银行中心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cass经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电话:_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_

cass业务负责人:____cass业务负责人:____

cass业务经办人:____cass业务经办人:____

2023年借记卡快速支付协议书汇总四

答辩人:

法定负责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借记卡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起诉状所述待证事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分为三组,第一组为储蓄绿卡对账单、活期明细、短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卡号末四位3404的储蓄绿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发生交易,交易金额合计______万元。

第二组为中国通信客户详单,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交易发生后进行了电话挂失、电话报警。

第三组为银行卡、存折,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开立了交易账户。

被答辩人诉称:人在某市,卡未离身,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银行存在管理漏洞。

被答辩人诉称:资金在相距遥远的异地取走,可以认为系他人支取。

答辩人认为该推断不成立,交易发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被答辩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卡是否在被答辩人身上,交易是否被答辩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被答辩人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未妥善保管密码,责任应自行承担。

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办理了储蓄绿卡,根据双方签订的第八条的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中国xx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银行卡密码系被答辩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

被答辩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

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答辩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被答辩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被答辩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被答辩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答辩人系经__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答辩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2023年借记卡快速支付协议书汇总五

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或“持卡人”)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及使用借记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借记卡。即(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申领借记卡时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申请时应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使用人的户口簿。(3)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出具军人或者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申领时应出具护照。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在乙方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甲方代理申领借记卡时,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等,乙方有权核实代理行为是否本人意愿。若核实确切为非本人意愿的,或对于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电话无效、空号、无法接通非本人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开卡。对于甲方作为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超过3张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开卡。代理申领的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只收不付(16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办的借记卡除外)。

4、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该借记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甲方本人所签。

5、乙方借记卡按持卡年度对月对日(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收取卡年费,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布的收费表为准。收取方式为向持卡人直接从持卡人账户内扣收,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可在任何时候补充扣收。

6、乙方借记卡内主账户分为i类、ii类及iii类,各类账户的开户数量、余额、交易金额等限制以监管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借记卡。

2、甲方保证将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本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自助存取款功能。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营业网点通过签约开通自助转账、电子银行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对于借记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在开户时自动激活。

4、借记卡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其活期账户为借记卡主账户。

5、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借记卡取款时,每卡每日取款次数不得超过8笔,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乙方核点后确认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6、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在监管部门规定限额内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在境内自助设备(atm/cdm等)上每日每卡累计转账限额5万元。

7、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每卡每年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万元(含)。

8、持卡人在标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跨行转账或取款有可能会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广西北部湾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用价格表为准。手续费在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取。

9、借记ic卡电子现金指在借记ic卡芯片内的一个独立于卡内活期主账户、用于小额快速支付的账户。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可在标注有银联闪付(quick pass)标识的所有机具上通过非接触方式实现小额快速支付。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交易时,默认使用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借记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借记ic卡主账户或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10、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11、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甲方可通过转账方式在乙方网点或atm等自助设备将借记ic卡卡内主账户资金圈存至电子现金账户。

12、甲方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交易,在交易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13、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资金返还退入借记ic卡主账户。

14、借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15、甲方负有自行保管借记卡密码的义务,凡使用借记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凡使用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甲方的姓名、申领借记卡所使用的证件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统称“校验信息”)之部分或全部要素进行借记卡关联及/或任何借记卡业务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6、借记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若借记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若借记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17、如果借记ic卡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

18、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增加或注销其借记卡的附属卡。借记卡账户内资金(包括附属卡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归属主卡持卡人所有。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借记卡项下(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否已计入借记卡账户)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对此债务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不论借记卡是否冻结或终止使用,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持续存在。通知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视同已通知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19、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对甲方所持卡片进行升/降级调整。甲方在达到升级条件后,应退回原卡片、办理换卡手续并签字确认。升级后,原卡片的签约关系不变,其卡片下所属账户及关联账户将一并平移转入新卡片中。需变更签约关系的,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升级后的卡片有效期为自办理升级换卡手续发卡月份起三年。甲方在未达到相应等级条件时,乙方有权按照下级客户享受上级服务的情况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20、甲方与第三方(包括商户及乙方以外受理银行)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甲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21、乙方在甲方借记卡发生交易后,应对甲方提供对账查询的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如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交易发生后的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如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22、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乙方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若因通信超时等特殊原因造成银行卡被吞没的,持卡人可在支持“吞卡自助取卡”的机具上根据卡号及正确的密码自助取回。过期未领的,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23、甲方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借记卡升/降级或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的借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已签约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渠道或已与第三方签约超级网银或快捷支付等协议的借记卡,在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时,通过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内资金。换卡后借记卡卡号改变,持卡人以原卡号与第三方所签订的代扣、支付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代发工资、代扣水费、代扣电费、超级网银或快捷支付等)将无法自动转移到新的卡号上,但不影响持卡人原债务责任的承担。为不影响账户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及时甲方应及时与原签约的第三方办理变更手续。

四、密码

1、借记卡的密码可以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妥善保管,在使用前需先到网点修改密码激活卡片;乙方不承担密码信封遗失、密码泄露等所导致的甲方损失。

2、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开通后,甲方即负有妥善保管账户、确保不被他人盗用的责任。借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甲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数字组合,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时,一日内在自助渠道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或在柜台连续5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4、借记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若甲方找回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密码挂失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相关规定进行密码重置。

五、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96288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进行口头挂失时,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暂时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五天,存在多次口头挂失的,从最后一次有效口头挂失日起计算。甲方必须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到乙方指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客服中心、网上银行等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

3、正式挂失时,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办理;也可由代理人持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代理办理挂失手续。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正式挂失须交纳挂失手续费。正式挂失后甲方可根据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工本费。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不得代理。

4、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乙方核对相关凭证和证件并验证借记卡密码无误后,为甲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解除挂失的,乙方已收取的挂失手续费不退回。

5、甲方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遗失或被窃借记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6、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六、销户

甲方对借记卡申请销户时,必须将借记卡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卡片交还乙方,甲方借记卡内的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并且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已经解除,可立即经乙方确认办理销户手续。借记卡销户30天后, 经乙方确认卡内所欠债务全部清偿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甲方须对销户生效之日前所发生的有效交易承担债务责任。

七、有效期

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磁条卡不设有效期,借记ic卡有效期为10年,以卡片正面印制的截止有效期为准。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八、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2、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及乙方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3、借记卡及配套usbkey,手机银行卡等安全认证工具只能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或配套安全认证工具保管不善、转让、转借他人使用或因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本人承担。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职业、服务处所、通讯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甲方确认前述地址为乙方任何书面通知、法院诉讼文书、律师函等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按照前述地址交寄相关文件之日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讯地址或方式如有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未告知导致相关文件被退回的,视为文件已送达。

4、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5、借记卡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当发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或收回甲方借记卡:

(1)发现甲方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乙方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2)甲方违反借记卡章程及领用协议,乙方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

(3)经核实非甲方本人意愿开立的借记卡,乙方可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

(4)对甲方申请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时,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的,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待甲方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恢复使用。

(5)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6)甲方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借记卡进行处理的,在核实后乙方有权对相关卡片进行销户处理,并将资金转入乙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6、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7、当发生银联查错或异议处理的,甲方需按照银联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或垫付交易产生的费用。

8、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本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但因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扣收不成功的,甲方仍应继续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乙方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乙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以及《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等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宜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协议经甲方在《广西北部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2023年借记卡快速支付协议书汇总六

银行借记卡消费积分换礼活动采购协议

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供应商: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1.一般规定

1.1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中提及的其它协议或者文件,构成银行购买产品相关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本协议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者修订均为无效。

1.2本协议中的“授权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协议各方人员(或一方经书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员的继任者或上级)。

1.3本协议中的“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协议中的“产品”指银行根据本协议向供应商采购的货物,产品清单见本协议附件2。

1.5本协议中的“服务”指供应商应向银行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具体服务承诺见本协议附件2。

2.质量

2.1产品应符合其用途,质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艺上不存在着任何瑕疵。

产品应符合约定的或者提及的标准、规格、设计、说明或者与样品相一致。

如果产品需具备特殊的样式或者等级,则该等产品也应与认可的或者公认的样式或者等级规格相一致。

如果产品没有规格或者样品,所有的产品至少应具有通常的行业品质。

2.2供应商须在交付产品时一并提交一份质量保证书。

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该等证书,则供应商应向银行承担因此对银行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和损失。

3.价格及支付条款

3.1产品清单、价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见附件2,供应商承诺产品价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给其他银行的价格。

3.2产品交付(请见第5.1条的规定)之前收到的发票应被视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

所有发票均应对产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标注银行的协议编号、产品的名称、单位价格、数量、账户号以及银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风险和所有权转移

4.1产品的风险在供应商交付产品并经银行签署产品收据时转移至银行。

产品的所有权在银行向供应商支付完毕该产品的价款之后,转移至银行。

4.2如果银行提前支付款项以使供应商能够购买原材料对产品进行加工,则该等原材料的所有权在银行支付前述款项时转移至银行。

该等原材料的风险须由供应商承担直至根据第5.1条的规定转移至银行。

4.3如果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需要从银行的场所提取属于银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货品,则该等物品的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但是该等物品上的风险在供应商占有或者控制该等物品时转移至供应商。

5.交付

5.1当下列所有事件发生时,交付视为完成:

(a)就产品而言,全部产品被交付至本协议所列明的地点;

(b)就服务而言,已经提供了全部的服务;

(c)供应商提供了第2.2条所要求的证书,和报关所需的装船单据或者其它清单或者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应商已经取得银行签名的产品收据或服务完成的单据;

(e)就不符合第5.1条规定的产品而言,供应商进行了及时的补救。

5.2产品或服务交付时间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言至关重要。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交付,则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义务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并就该等产品或服务进行付款,并且银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如发生迟延交货,按本协议附件2第4部分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无权仅以迟延为由拒收货物或拒绝付款。

5.3产品应进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装,并标注编号、产品的净重、毛重、皮重以及银行不时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条下的银行签名仅仅表明产品或服务已经被交付至银行的场所,并不能表明银行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也不表明该等产品或服务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产品的拒收和返还

6.1如果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银行有权在知悉该等不符的情况后日内: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或者

(b)要求供应商自行承担费用尽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换产品或重新履行服务以便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2如果在银行按照第6.1(b)条的规定给予供应商更换或者修理产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务的合理机会之后,产品或服务仍然不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则在不损害银行其它权利的情形下,银行有权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

6.3如果银行根据第6.1(a)条和第6.2条的规定拒收任何产品,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成本和风险取回该等产品。

供应商须以现金补偿银行就该等产品支付的任何费用,并依据第6.2条的规定,支付银行因收取更换后的产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7.检查和测试

银行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权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检查或者测试,供应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如果在检查和测试中发现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瑕疵或问题,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保证

8.1如果产品或服务在银行接受之后的个月内出现瑕疵,并且该等瑕疵是由于设计瑕疵、供应商的错误使用指示或者不当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艺,或者供应商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一经银行决定,供应商应根据银行要求尽快修理或者更换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8.2如果产品或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被修理、更换或者重新提供,银行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产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现金并取消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协议。

9.补偿和第三方责任

9.1一经银行要求,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其所承担的与供应商在本协议下交付的产品或者实施的工作相关的、或者因产品瑕疵而产生的、或者由于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所导致的,就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包括环境损害,但因银行或者银行控制的任何人员的过失所直接导致的除外)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责任。

9.2供应商应就任何因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或者供应商的其它过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程序、请求或者要求而使银行承担的所有损失、成本、费用和责任对银行进行补偿。

10.符合法律、卫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应商承诺产品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术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判决或者不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应商进一步保证

(a)在交付之前,进行所有必需的测试和检测以确保所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根据供应商的使用手册进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会对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该等产品的人或者该等产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对环境构成危险。

供应商将向银行提供与产品使用相关的设计和测试信息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风险;

(b)采用合理的技术提供所有产品或服务,并尽合理的义务,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对任何人或者环境产生健康或者安全风险,且符合所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c)所有包装、容器以及相关单据上均清楚地标明相应的内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险品,则按照所有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注显著和适当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应商保证,如果其得以进入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供应商将遵守银行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指示。

11.知识产权

11.1供应商承诺,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会损害中国境内或世界其它地区任何既存的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

11.2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任何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的侵权产生的所有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义务。

11.3如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规格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是由银行提供的,则前述资料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应归银行所有。

供应商必须在良好的条件下保存该等资料。

供应商应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该等资料,并在银行要求时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时(两者中较早者)将资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复印件)退还给银行。

11.4供应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供应商所有。

12.终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任何一方权利或者救济的前提下,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或任何订单:

(a)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守约一方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日内未能进行补救;或者

(b)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进行清算,或者被申请停止营业或者被接管人或者执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

12.2如果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被接管、合并、并购或者绝大部分投票控制权发生其它形式的变化,则银行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协议(供应商无权得到任何补偿)。

12.3银行提前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即可终止本协议,银行无须对该等终止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也无权就该等终止索要任何违约金和赔偿金。

12.4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之日已享有的权利或者已承担的义务。

13.转让及转包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将不得让与或者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将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转包。

如果供应商就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了转包,则供应商仍应如同该等转包行为未发生一般继续承担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诺就其因订立本协议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取得的与另一方经营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书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担保密义务。

14.2供应商不得对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进行拍照。

14.3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除非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供应商不得使用银行的名称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协议。

14.4本第14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5.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6.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7.通知

17.1本协议下的任何通知均应用中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书面的形式做出,通过邮寄、专人或者特快专递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电传或者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者联系地址,并且:

(a)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邮件投递之日后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如果通知由发送者向境外地址发出,则在邮件投递之日后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b)以传真或其它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在拟接收方确认完全接收后视为送达;

(c)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交付时视为送达。

18.生效

18.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协议一式份,银行执份,供应商执份。

18.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协议与附件中的任何条款发生冲突或有不一致之处,则本协议正文中的条款效力优于各附件中的条款。

银行(签章):供应商(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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