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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范文(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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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范文(大全8篇)
2023-11-11 22:27:36    小编:ZTFB

面对繁忙的学习和工作,总结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下一步的行动。7、总结的语言要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可以从范文中学习到如何组织文章结构和内容。

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篇一

清真食品是信仰_教的_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

活动,统一员工思想,普遍树立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意识,严格遵守清真禁忌。

(二)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品、存放禁忌的食品。

(三)企业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兼职监督员协助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原辅料采购。

(一)建立严谨的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的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二)尽量由采购地出具清真食品证明和合格证明。

三、仓储运输。

(一)仓库只能存放清真原辅材料和产品,不能混合放置。

(二)企业成品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运输。

四、生产加工。

(一)生产厂房只能生产存放清真产品,不能混放_禁忌物品。

(二)企业生产配方不得使用清真禁忌成份。

(三)生产厂区环境卫生好,无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采取清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

他有害昆虫及其孪生条件的措施。

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篇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暂行)。

1.目的:为保障宁夏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运行,根据《_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通则》,特制定《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认证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3.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依法实施宁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认证工作。

3.1认证中心所属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接受清真食品认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和送达受理文书,向有关专家组和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认证部负责调派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检查评审工作,核查评审书面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负责人审定,出具送达认证书,对外公示认证登记信息。3.3专家评审组接受认证部的调派,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

认证中心的法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清真食品认证许可。4.认证人员资格: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清真食品生产、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认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6.认证工作程序。

申请人所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对于入境的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国际相关的halal认证文件。

(2)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已按照以上基本认证依据和相关专项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要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申请表》,并提供认证所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申请。6..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认证部接受申请书时,应当向声请人公布以下信息:(1)认证范围;(2)认证工作程序;(3)认证依据;(4)认证书的有效期;(5)认证收费标准。

认证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人应当当场告知,或填写《认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自动撤回认证申请通知书》。

认证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报告报认证部。

专家评审组。

(1)专家组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必须是奇数);(2)成员包括_教界权威人士、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

(3)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必须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专家评审组应当在接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提出意见。现场评审。

.1文件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评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并通过认证部联系申请人进行并完成现场评审。

2专家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时,应在申请人企业召开见面会,由专家评审组组长向申请人告知评审项目、依据、范围、方法和评审程序、保密规定及廉政承诺等。

申请人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后,应当向专家评审组提交书面的不符合项报告。专家评审组在收到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评审。

评审报告上报。

监督类型与频次。

1认证中心认证后,要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检查监督包括1年一次的定期监督和日常、随机监督。

2获证企业的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中心可进行临时检查,并根据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3季节性产品可将定期监督的时间定为生产季节或生产旺季。.2监督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真食品安全体系的保持和变化情况(2)消费者投诉情况;(3)涉及变更的范围。

(4)对上次审核时提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审查;(5)适当时,其他选定范围。

监督结果的评价。

为确保获证企业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企业必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部通报以下信息。(1)清真食品企业、人员、产品、工艺、环境等方面变更情况。

(2)消费者投诉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严重危害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

(3)有关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其他影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信息分析。

认证效力。

清真食品认定标准权属获得以后,只能由申请企业所有,其分厂和加盟连锁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的时效。

1认证有效期。

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证书的管理。

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1)获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证书的。

(2)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3)获证企业不接受认证部的监督。

(4)企业资质、产品出现变更,没有及时声明、申报的。

撤销认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资格。(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或产品严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要求,立即撤销其认证证书。(2)认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3)获证企业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4)获证企业坚决不接受认证部对其实施监督的。(5)企业资质存在造假现象的。(6)擅自转让和延伸认证资格的。

注销认证证书。

按照有关规定应收取认证费2200元。

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篇三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富有民族特色的自主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规范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清真饮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教育系统依法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食堂共有家,从业人员有人,小卖铺家。经营的清真食堂及时办理了《餐饮业许可证》个,从业人员健康证个,对从业人员培训累计人次。学校营养餐按《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审查招标企业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有清真食品监制资格的企业。确保全县学生吃到的蛋、奶、饼为清真食品,让少数民族学生放心食用。

二、所做的工作。

识教育,规模较小的也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经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贯彻实施《条例》,教育系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全面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在《清真食品准营证》发放上,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食堂《餐饮许可证》的年检和从业人员体检中加大审查力度,在清真食品经营中推行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退市召回制度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票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这些好的做法和规定,有力的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检查了解到,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食堂,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都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超市和小卖部都设立了清真食品专营区,配置了清真食品专柜,设立“清真”标示牌,提示消费者正确选购。

(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教育局、食药局、卫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解决了在清真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擅打“清真”标识,这些变“管理”为“服务”的为民、便民措施,受到广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条例》宣传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握的不够全面准确;一些食堂、小卖部的经营人员对《条例》认识模糊;一些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从业人员对《条例》的作用认识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非清真饮食习惯的群众对清真饮食知识缺少了解,对《条例》的规定不够重视。

(二)违反《条例》问题较多。

清真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规模小的清真餐厅频繁更换业主,迟更换甚至不更换《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从业人员流动频繁,一些清真餐饮企业配备、补充和选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难度大,有的没有达到《条例》所规定的比例;有的清真餐厅的外地肉食品和调味品“清真”标识不明,索证索票不完整;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地方清真餐饮不够规范;部分小卖部、超市仍然存在着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近距离摆放或混放现象。这些问题反映了日常监管还没有完全到位,动态监管难度较大。

(三)监管力量不足。

《条例》实施以来,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有了一定增加,但执法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各监管部门之间虽然能够联合执法,但缺乏有效的联管互动机制,工作沟通协调配合没有保障,监管合力不强。

四、进一步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从《条例》实施情况来看,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受到广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学生的普遍欢迎。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深化《条例》宣传。

宣传是实施《条例》的一项长期任务。要不断深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

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在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学习教育的同时,逐步加大《条例》的普及范围,使经营者、从业人员、学生、教师了解《条例》基本精神,监管人员精通《条例》条款内容,生产者、经营者熟悉《条例》具体规定,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人人尊重清真饮食习惯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清真食品行业动态监管。

各校清真食堂和小卖部在运行中,教育局配合相关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及时掌握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个个环节的情况和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做好全程监管工作。要重视易发、多发、突发问题的破解,制定工作预案,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的加大矫正和查处力度,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确保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措施提高监管能力。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保证《条例》实施的关键。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和监管工作实际,落实编制、落实岗位、落实人员、落实经费,通过学习培训、选拔录用、内部调配等方式,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清真食品监管队伍。建立以政府主导,民族部门牵头,工商、商务、卫生、质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四)落实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岗位编制、待遇。

我县地域面积较广,学校分散,从业人员没有编制和待遇,无法正常供应学生营养餐,大部分学校临时聘用从业人员,教学点学校教师代替从业人员发放营养餐,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篇四

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2月12日,郑州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净化城乡农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推动郑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深入开展。

此次行动,针对元旦、春节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年夜饭”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的服务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获证产品和企业发证后的监管,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大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相对集中区域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食品加工点以及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存储等条件的非法行为。重点做好大型商超、食品批发市场、校园及其周边、城乡结合部、景区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含铝食品、熟食卤味、凉菜、海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过程和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农畜产品源头专项整治。农业畜牧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种植业产品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剧毒农药的整治,从源头上杜绝农药残留超标蔬菜进入市场。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检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以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引导养殖者开展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严厉打击在畜禽、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深入开展“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饲料原料、畜牧业投入品打假相关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对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涉牧企业等的专项监督抽检。

(四)加强餐消企业专项整治。卫生计生部门针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建立监管档案,做到建档率100%,同时对卫生条件、产品检验、包装标识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五)加强清真食品专项整治。民族宗教部门要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集中力量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清真食品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清真饭店连锁店和加盟店等清真食品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整顿,重点检查原材料进货渠道和台帐、肉食来源、清真资质和清真牌证真伪等,杜绝未取得清真牌证的饭店以清真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六)加强流动摊贩管理。城管部门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治理占道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xx〕53号),积极推动“四位一体”、“六个结合”、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落到实处。严格执行疏导点统一管理标准,规范经营秩序,结合“三级三类”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引导经营者进社区、便利店、超市等场所规范经营,逐步取缔疏导点。取缔露天烧烤,实行退路进店。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要求,取缔主次干道流动商贩,依法查处突出店外经营。

(七)加强食品、保健品包装及广告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对超市和食品、保健食品经销企业的广告等进行集中检查,发现严重违法的广告,迅速依法查处。

(九)加强对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的稽查和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大队采取线索稽查、联合查处、挂牌督办等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深挖案源,根据“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做好“小案独立查处,大案协作移交”。_门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深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对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食品摊贩、火锅店等重点领域,进行倒查源头、追踪线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对元旦、春节期间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和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工作措施要有力,严厉打击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节日食品市场得到全面净化,保障我市人民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篇五

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清真食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做好清真食品供应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清真食品,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经营者经营清真食品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做到制度完善,手续健全,管理严格,依法经营。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清真食品或原料时,必须索要产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或_教协会开具的清真食品或清真屠宰证明。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应标有明显的“清真”字样。

第五条。

清真食品的加工、运输、储藏、计量、包装所使用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和加工、销售场地必须保证专用,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在清真食品专用工具、容器上标明“清真专用”字样。

第六条。

经营者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成员;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在清真柜台工作的其他民族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民族政策、民族常识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七条。

经营者应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清真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经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审验,并悬挂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第八条。

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的柜台或销售区三米以上。

第九条。

经营者应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宗旨,及时组织货源,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十条。

经营者应遵守民族事务部门年检制度,按时参加年检。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篇六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规范和繁荣清真食品市场,根据《_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下同)。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屠宰、采购、生产、销售、贮运的肉禽类、餐饮、糖果、糕点等食品(下同)。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城建、环保、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族事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关键岗位,应当由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

对不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六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牛、羊、鸡、鸭等,必须按清真习惯屠宰;外出采购的,应到持有清真标牌的地点购买。

第七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及其制成品和混合制品。

第八条单位从业人员、顾客不得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和其他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非专业清真食品商场、商店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其经营人员不得与非清真食品经营人员混岗。

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分开销售。

第十条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清真食品摊位,应当进行合理布局,与非清真食品摊位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清真食品包装物,不得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应当持有县级以上_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未取得清真标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无清真标牌的清真食品广告,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回族”、“_”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转卖清真标牌,不得使用过期的和本市以外的清真标牌。

第十五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的标牌,只限在申领地行政区域内使用;需到本市其他县(市)、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到当地民族事务部门重新申领清真标牌。

第十六条清真食品的管理实行专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

清真食品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活动时,应出示市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监督证》。

第十七条清真标牌管理实行每年审验一次,到期未经审验的清真标牌自行失效。审验工作由发牌证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民族事务部门应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主和监督员进行民族政策、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培训。

第十九条对模范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冒充为清真肉类的,或者将其他非清真食品标志为清真食品销售的,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后仍不改正者,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牌证;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_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单位所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2年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回族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篇七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_宪法》、《_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国经济和民族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性、必要性、合法性。

1、目的性: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管理和监督;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和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必要性:对于必要性,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广大_来说已经不需要用空洞的语言去论述,我想每个人都已经迫切的体会到了这种必要性。常见的有: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将清真牛羊肉与猪肉等非清真食品混杂摆放;有的餐饮业主和生产加工企业,不经审批随意悬挂清真标牌,冒充清真食品,招揽生意;有的在印有清真包装箱内装进猪肉火腿或在包装袋上印有_禁忌的文字、动物图案;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法人等管理人员多数不是_等问题。

3、合法性:宪法第四条规定“_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_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_教教法规定,以清真名义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立法说明】本条是对清真食品的定义。

在以往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定义清真食品时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民族说”,即认为清真食品是回、维吾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哈萨克、撒拉、东乡、保安、塔塔尔、塔吉克等10个信仰_教少数民族_能够食用的各类食品统称,并宣称此称谓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符合中国_的习惯和实际,已为广大_所接受。而在我们起草的该条例中援引了“宗教说”,因为清真食品不单指某个民族发展所形成的风俗习惯,而是指_可食用的食品。_的概念来自哪里呢?来自_教。所以我们坚持清真食品认定标准的“宗教说”理论。在美、英、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称为“halal”,系阿拉伯语,汉文音译为“哈俩里”或“哈俩勒”,意指为“符合_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的”各类行为和事物,在这里特指“符合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可食的食品”。《古兰经》说“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品”。所谓“合法”,就是在真主名义下屠宰的动物。所谓“佳美”是指鲜活的、洁净的食物。“他(_)只禁忌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因为他们确实是不洁的,或非真主之名所宰的犯罪物”。所以,古兰经才是判断清真食品的根本准则,怎么能按照民族习俗对待呢?信仰与习俗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_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清真食堂、窗口及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他场所,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立法说明】本条规定了该条例的效力。

1、此法条明确了该条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此条规定意味着条例适用于_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此法条明确了该条例的对象效力。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从法条本身的规定来看,该条例适用于_范围内的所有涉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以,只要涉及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遵守该条例。

第四条。

公民具有信仰自由,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广大_公民的信仰和清真饮食习惯,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和干涉。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立法说明】本条重申宪法权利,和对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清真食品业,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重点扶持名牌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根据国家规定在清真食品产业化方面给予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

清真食品专项排查简报篇八

_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和干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第五条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监督人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仓储必须保证专用。

(四)屠宰、采购、操作等关键岗位,必须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五)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_教协会等组织出具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清真包装食品,应当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_教协会等组织监制,并在清真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监制单位名称。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八条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

第九条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清真食品标志牌。

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不得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

第十条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一条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单位。

第十三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_”、“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关清真餐厅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07日实施日期:2003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清真饮食习俗,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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