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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路面申请书汇总 道路拓宽申请书范文(四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2 22:56:00 页码:7
拓宽路面申请书汇总 道路拓宽申请书范文(四篇)
2023-01-12 22:56:00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精选拓宽路面申请书汇总一

县道线起点建瓯城北(与新建的线分道),经小松镇进入建阳境内,终点建阳小湖镇(与新建的线交会),全长约50公里。根据我省公路路网建设规划,x县道拟升级改造为省道,同时连接小湖至建阳,使x县道真正形成建阳与建瓯、浦城、政和的四县(市、区)相连的重要通道。

一、道路现状情况:

由于县道线绝大部分是借道原205国道路基,目前该路已硬化,总体达到等级要求,路面宽为6米,路肩各0.75米水泥,硬化里程50千米,从建瓯城北至小湖集镇与205国道交汇。而小湖集镇到建阳城关之间还有11公里道路(小湖集镇到童游官源)未纳入县道线,该道路仅为路面宽5米的乡村道路,官源至建阳城区11公里则为宽7.5米的县道,从小湖集镇至建阳城区的道路连接着205国道,并承接着建阳东片四个乡镇和相关县(市)共10余万人的生产生活,多年来交通事故频发。

为使x县道升级改造做到环保、便捷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特提出以下升级改造建议:

方案一:走原有线路,将小湖至建阳(起点205国道,终点建阳城区新福利中心)的县道升级为省道,路面宽度设计为7.5米,其中小湖集镇到童游官源路段11公里从现有路面宽度5米拓宽改造为7.5米,达到三级公路标准。

方案二:x县道改线方案,不走原有小湖集镇到童游官源的县道线路,而是从小湖205国道起经小湖镇贵源村源头自然村,再经庵山脚下隧道到童游街道的南山,再由南山经往建阳城区方向新建一条线路,按7.5米路面宽、三级公路标准建设。

二、升级改造的主要理由:

1.改线方案的优势:原来的老路经过村庄较多,拆迁任务重,需要征用大量农田,拆迁大量民房。从建议方案二的线路征用农田较少,不要拆迁民房,大部分为低山丘陵,仅在庵山脚下要修建一条长约2100米的隧道。该路修通后小湖集镇至建阳城区可以从原有的22公里缩短至16公里,整整近了6公里。

2.无论是将原有县道拓宽改造的方案,还是经庵山隧道改线的方案,均有利于缓解建阳城区交通拥挤,城区南北方向和浦城、政和往武夷山方向的车辆行车均可不进入城区,可经205国道,接小湖线路,接童游水尾福利中心303县道改线处通行,形成城区的南北环城公路。

3、为建阳区的生态旅游项目发展做贡献,建阳市地处武夷新区核心,近年大力发展旅游业,如处于庵山的省级森林公园,小湖大历溪旅游风景区,中国武夷森林狩猎场的建设等,均在这条拟新建的省道上。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因为这条道路的升级改造,小湖作为建阳城区的后花园,各项经济建设将越来越好,且更多的生态项目会因为道路交通的便利而落地林业生态良好的小湖镇。

4.极大地带动建阳东片4个乡镇的经济发展,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都将建阳城区和205国道紧密连接,路程短、投资小,同时有利于充分发挥205国道沿线紧靠南浦溪、地多、劳动力多、农副产品丰富、交通方便的优势,发展国道沿线的工业经济带,带动东片4个乡镇经济发展。

5、项目建设要惠及更多的人民,由于该省道由建阳城区出发到小湖与205国道相连,这就极大地方便了浦城、政和东平和建瓯龙村、小松及建阳东片四个乡镇(漳墩、回龙、水吉和小湖)共10余万人的生产生活,同时缩短了建阳城区与南平市规划中建瓯至浦城方向高速公路小湖互通口(规划选址小湖镇马坑村后塘自然村)的路程,形成建阳城区至建阳东高速互通口的快速公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精选拓宽路面申请书汇总二

案由:知识经济时代生产投入的主要要素是知识、是人才,软件业是知识经济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产业,软件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软件人才日益成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目前,以微软为代表的外国软件企业在中国建基地、建实验室、建公司,网络了大批人才,使得软件人才的竞争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对于软件人才的竞争已经演变成了一场国际人才的竞争。北京、上海等城市近几年来对于信息产业方面的人才一直是一路绿灯。而我市软件企业人才的招揽竞争也是暗流涌动,甚至在软件园入驻企业间也存在人才竞争,企业间的人才流动性较大。

案据:我市软件、互联网产业主要集中在软件园。目前,软件园入驻企业100家,完成产值25亿元,税收突破20xx万元,主园区内企业(不含挂靠企业)70多家,常驻园区企业员工700余人,挂靠企业近30家,直接员工400余人。但企业反映人才需求目前都得不到满足,特别是技术人员,例如宁图和惠涵的网络美工、秀漫的3d游戏和动漫设计、百助的后台程序员等,企业求贤若渴。

我市现有软件人才呈现如下特征:一是高端人才不足,除安工大、河海文天学院、师专、安徽冶金科技职业技术学院、x职业技术学院5所高校外,有工业学校、皖江职业教育、马钢技师学院、市技师学院4所中职学校以及北大实训基地、美华学校、视聆通培训3所民办培训机构。5所大中专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年均毕业生本科430人、专科915人,且毕业后多赴发达或沿海城市,在我市就业很少。据安工大统计,该校每年毕业生只有20%左右在我市就业。二是人才和企业需要脱钩。经走访企业了解,企业所需工作技能和学校课程设置内容不一致,可企业新招员工必须经企业再培训或老员工带领实习一段时间后方能上岗。三是人才的结构不合理。企业需求的人才为技术性较强的应用软件程序员或跨专业结合的网游3d美工等,但学校教育培训课程设置注重共性和宽泛的适应性,缺乏特色和实用性。

虽然我市软件人才状况有不足之处,也要看到,我市中低端软件教育培训学校等机构已经有7家,各院校专业建设热情很高,学科设置基本齐全,具备了基本的教学设施和基本师资力量,每年有稳定数量的毕业生。针对我市软件及相关人才需求、现状、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主导吸引软件人才

一是制定我市相关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二是加大人才引进培养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对人才培养费用进行补贴,对引进和使用人才企业进行奖励或税费减免。三是加快引进高端人才。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专门进行软件及相关人才引进。四是放宽人才落户我市条件。目前外地人在我市购房申请商业贷款时,需提供一年以上在我市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层次软件人才在我市安家落户的积极性,要放宽高层次外市人在我市购房时申请商业贷款的前置条件,以促进人才落户,加速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五是营造舒适的人才就业环境,用事业聚集人才,用感情温暖人才,用待遇留住人才,用文化融合人才。

二、高校主导培养软件人才

一是推进“校政企”合作,市内高校要密切联系软件园,继续深化全市5所大中专院校、4所中职院校和3所培训机构与园区签订的人才战略合作协议的落实执行,建立定期交流制度,拓宽合作领域和合作层次,从提供实习基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逐步做起,建立人才实习、招聘、代培训、订单培养的机制。二是以市场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联系企业需要,调整课程设置;邀请企业骨干技术人员,讲解企业技术方案和需求案例;加强与用人企业联系,针对性培养,创造到企业实习和学习机会。三是加大对软件相关专业的支持。支持学院、系加强自身建设,以企业为来源强化客座教师队伍建设,逐步扩大相关专业招生数量,扩大招生规模。四是加强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校友动向和企业需求,不断调整教学设置。

三、园区主导搭建人才平台

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园战略,坚持以人才创业创新推动园区转型升级的发展路径不动摇,以创新驱动为发展路径,以人才引进培养、创业服务、创新孵化为工作重点,努力探索“人才+项目+产业”的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一是建议由市人才办牵头,出台针对软件人才的专项优惠政策,建设“园区人才活动基地”,增强园区吸引力;二是加强“校政企”合作,拓展市内外、省外高校资源,谋划好产学研对接;三是通过主题招才、合作招才、“走出去”招才等举措,以及服务留才、平台育才等创新体系支撑,不断加快园区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集聚进程;四是强化培训培养,开展项目实训计划,引入多层次的软件培训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化培训。

精选拓宽路面申请书汇总三

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加强领导班子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到团结一致,勤政廉洁,责任到位,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健全党员目标管理和示范岗制度,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带头和骨干作用。以纪念建党90周年为契机,开展重诺践行、学习考察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继续做好社区共建和文明结对村工作,推动“创先争优”活动向纵深发展。做好组织人事、人才引进和岗位设置工作,关心离退休老同志的生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和转业军人的作用,形成团结一致、同舟共济的良好氛围。

2、深化内部体制改革。以强化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为载体,不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修订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合理调整有关奖励政策,形成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办学活力。强化学校决策的执行和督查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密切与教职工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做到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努力改善教师办公条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

3、强化电大系统建设。加强各级电大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系统优势,进一步增强电大系统内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召开相关专题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升电大系统的社会声誉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技能比武、学习考察、文体比赛等活动,打造电大校园文化品牌,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做到教学、科研、招生等工作上下联动。组织参加省、市电大系统纪念建党90周年文艺汇演和第二届教职工趣味运动会。创办金华社区大学网站,调整社区大学领导机构,充实有关人员,加快成立婺城、金东、开发区二级社区学院,不断拓展社区大学业务。专列电大系统建设经费,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确保电大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4、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修订完善各部门的岗位职责以及部门、个人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做好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考核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校园工程中招投标项目的督查力度。做好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员等评比表彰工作。以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目标,抓好综合治理和学生安全工作,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确保省市文明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5、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以与企业共建网络贸易校内外实训基地为抓手,着力推进中专教育和成专教育的校企合作办学,创新校企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服务终身发展为目标,深化中专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完善教师培养机制,全面提升教师素质。通过开展教学观摩、专家讲座、专题研讨、示范课等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促进课程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全面创新。以师生教学技能竞赛为载体,强化技能教学,提高教师的实践性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6、营造科研工作氛围。加强对科研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修订完善《学校科研考核与奖励办法》等制度,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积极组织开放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等课题研究,每年确保有2-3个切合学校实际的国家、省、市级课题立项,以课题研究带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好金华市现代远程教育学会换届工作,适时成立金华电大系统社科联,为广大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搭建良好的平台。

7、创新招生就业机制。整合学校资源,组建业余教育招生中心,实行全天候招生,不断创新招生就业工作机制。要努力拓宽生源和就业渠道,加强与行业、部门和有关学校的联系,不断拓展办学空间,积极做好推荐就业工作,鼓励学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中专、成专、开放教育和远程教育等各类招生工作,继续做好与浙师大专升本和其他高校3+2的合作办学工作,确保学校办学规模稳中有升。加大对学生社团工作管理的力度,以社团活动为载体,打造在全省电大系统和全市中职学校中有影响的优秀校园文化品牌,促进校园文化活动与专业教学活动的有机结合,不断拓展校园文化建设的渠道和空间。加大学生工作外部宣传的力度,争取至少有一项省级以上的荣誉。

8、优化美化校园环境。完成实训楼的搬迁工作,二至四楼于4月初投入使用,一楼于9月份投入使用。在6月底前完成大礼堂改造装修、老校区道路和管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和其他楼梯、围墙等安全隐患工程。暑期完成教学实训楼北侧坡地平整和绿化美化工作,年底前完成体育馆及田径场周边学生自修及休闲活动场所改造工程。争取年内解决新老校区间道路等问题,为二期扩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重新设计改版学校网站,打造满足教学需要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为提升学校办学实力夯实基础。

精选拓宽路面申请书汇总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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