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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供热申请书(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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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供热申请书(通用18篇)
2023-11-23 16:08:23    小编:ZTFB

应对挑战是每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部分,只有通过挑战才能取得进步。最重要的是,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和态度,相信自己能够写出一篇优秀的总结。接下来是一些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一

首先,感谢领导及同事在这一年里,对我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在这一年里我学到了很多,得到了很多。在公司这段时间将会是我一生中,都难以忘却的宝贵财富。同时这段时间里发现了自己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的地方也很多。

在技术部的日子里,因为工作的关系,与同事朝夕相处,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份友谊能继续并永久维持下去。

但现在因为我个人的原因,经过深思熟虑地思考,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对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最后,我真心的希望xx公司能在今后的建设与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

再次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二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三条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供热保障。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二十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一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第二十二条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

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热用户对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二十六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三十五条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

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

(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的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工程施工中确需改动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改动方案。

第四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确需实施入户抢修的,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热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人予以配合,方可入户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二)在采暖期内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三)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三

太原市供热管理站:

我单位内蒙古科源水务公司供水厂房。楼(附建筑概况),

详细地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伊东电厂热网中继泵站旁边(向北),需你站供热,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义务。

申请单位:内蒙古科源水务公司。

第一次用热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2、用热建筑位置图;3、用热建筑室外管网配置图;4、用热建筑施工图;5、用热建筑概况表;6、用热工程验收合格证(留复印件);7、住户(产权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8、备案表。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四

城市供热系统是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下文是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第二十条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

合同。

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第二十一条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第三十条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

通知书。

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六章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第三十五条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第三十六条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第三十九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供热系统是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我国城市供热热源的型式有热电厂、集中锅炉房、分散锅炉房、工业余热、核能、地热、太阳能、热泵、家庭用电暖器和小燃煤(油、气)炉等。集中供热系统广泛应用的热源主要是热电厂和集中锅炉房。城市供热系统一般由3部分组成,即热源、热网和热用户。热源又称热力的生产,主要是指生产和制备一定参数(温度、压力)热媒的锅炉房或热电厂。热网是输送热媒的室外供热管路系统,是热源与热用户连接的纽带,起着输送和分配热源的作用。热用户是指直接使用或消耗热能的室内采暖、通风空调、热水供应和生产工艺用热系统等。

按热媒不同,分为热水供热系统和蒸汽供热系统。

按热源不同,分为热电联产系统、锅炉供热系统,另外还有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工业余热、核能、太阳能等作为热源的供热系统。供热所用能源包括煤炭、燃油、天然气、电能、核能、地热、太阳能等,集中供热所用能源仍以煤炭为主。

按供热管道的不同,可分为单管制、双管制和多管制的供热系统。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五

县政府:

我公司自__年3月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辛苦我一人,温暖千万家”为服务宗旨,圆满完成了集中供暖任务,对节能减排、提高县城居民幸福指数、改善机关办公环境做出了一定贡献。由于集中供热涉及民生,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因此经营5年来入不敷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__?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集中供热和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对__年度集中供暖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热能供应入不敷出,公司发展难以为续。

我公司从__年冬季开始集中供暖,累计供暖5个冬季,除__—__两个供暖年度因周围用汽单位都在正常生产,可充分利用余热减少成本,经营热力略有盈利外,__—__每年都出现亏损,三个年份供暖累计亏损万元。重大亏损导致公司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影响了供暖水平和供暖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其中:

__年和__年,实际采暖面积万平方米,年平均供热面积万平方米。其中居民万平方米,商业用户万平方米,机关团体万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居民17元/每平米,商户24元/每平米,机关团体22元/每平米,集中供热收入共计万元,经营费用支出合计万元,因当时供热面积较小,周围用汽单位都在正常生产,可以利用余热减少成本,两年盈利万元。__年至__年,三年累计采暖面积万平方米,年平均供热面积万平方米,是__-__两年平均供热面积的倍。其中居民万平方米,商业用户万平方米,机关团万平方米。三年集中供热收入共计万元,减去余热收入后经营费用支出合计万元,三年累计亏损万元。

面对不断增加的亏损,我公司千方百计挖内潜节开支,但由于热价产销倒挂,供热面积越大亏损越大。加上周围用汽企业和用汽量的减少,公司的余热收入来源缩减,公司的经营更如雪上加霜,举步维艰。如不适时调整热力收费价格,公司将面临停运的危险。

二、调整理顺热价,确保公司微利运营。

集中供热尽管属于民生工程,但维护和保持企业微利运营是集中供热得以发展的基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__?20号文件明确提出:“理顺供热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研究建立不少于1个年度为周期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政策”。由此可以看出,对集中供热收费价格进行理顺和调整,符合市场规律和上级文件精神,更是供热企业长足发展的基础。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集中供暖面积逐年增加,如不适时解决热价产销倒挂的矛盾,热力企业将无力发展。因此,公司在参考其他兄弟县市调整热价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各类生产要素成本的综合分析,对我县__年度热价调整提出以下方案:

居民23元/每平米,商业用户30元/每平米,机关团体28元/每平米。由此公司可实现保本微利运行。

特此报告。

附件:

1、历年集中供热收支情况一览表。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__?20号文件。

__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__年x月x日。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六

*****供热公司:

我们是******小区*****家属院***楼正北面的平房住户。与*****宿舍一墙之隔。冬季取暖是采用小锅炉取暖,取暖过程中排出大量烟尘,给周围住户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我们迫切希望瑞阳供热公司给我们*****家住户安装集中供暖,望公司领导批准,以此为盼,不胜感激。

全体平房住户:

20xx年7月26日。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七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经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在热力管网周围种植树木、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及进行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安全。

第九条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十条凡供热经营单位,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供热资质证后方可供热。

第十一条热源和热网应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室温应保持18±2℃。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

合同。

中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不同类型的供热设施出水和回水温度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因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第十四条供热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和处理违章事宜时,应与用热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凡申请用热或扩大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用户变更应重新办理供热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所辖供热设施的管理。采暖系统应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二)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

(三)严禁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第十八条严禁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不得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第十九条工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准确的用汽参数。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供热费用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用热产权单位的供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统一收取;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空闲房的供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在当年十一月一日前按规定交纳供热费,逾期加收滞纳金。否则,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第二十二条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要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凡在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由金融机构按收款单位提交的供热合同、与供热单位签定的特约。

委托书。

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供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核定,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未交纳供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可由供热单位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应责令其限期供热,同时按所欠供热时间,按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用户供热费,并处以退还用户供热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按计费面积和时间退还用户供热费,并处以一次性所退还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工商业用热达不到合同规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赔偿。

(四)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勒卡用户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损坏和擅自移动、拆迁供热设施的,供热产权单位除责令其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和恢复原状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当事人处以赔偿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用户管辖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失修,严重影响供热质量或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修复,按实际损失予以全额赔偿。逾期未修复的,停止其供热。

(四)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其限期拆除,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五)擅自安装取水装置、散热器的,供热单位除通知限期拆除外,用户按其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者,供热单位责令其立即停工清除物料,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罚款,由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执罚,罚款使用全省统一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八

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供热申请书【通用6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太原市供热管理站:

我单位内蒙古科源水务公司供水厂房。楼(附建筑概况),

详细地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伊东电厂热网中继泵站旁边(向北),需你站供热,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义务。

申请单位:内蒙古科源水务公司。

第一次用热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2、用热建筑位置图;3、用热建筑室外管网配置图;4、用热建筑施工图;5、用热建筑概况表;6、用热工程验收合格证(留复印件);7、住户(产权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8、备案表。

xxxxx供热公司:

我们是xxxxxx小区xxxxx家属院xxx楼正北面的平房住户。与xxxxx宿舍一墙之隔。冬季取暖是采用小锅炉取暖,取暖过程中排出大量烟尘,给周围住户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我们迫切希望瑞阳供热公司给我们xxxxx家住户安装集中供暖,望公司领导批准,以此为盼,不胜感激。

全体平房住户:

20xx年7月26日。

太原市供热管理站:

我单位楼(附建筑概况),详细地址:,需你站供热,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义务。

申请单位:

第一次用热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2、用热建筑位置图;3、用热建筑室外管网配置图;4、用热建筑施工图;5、用热建筑概况表;6、用热工程验收合格证(留复印件);7、住户(产权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8、备案表。

××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区大气质量,提升城镇内供热效率和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镇政府决定实施集中供热工程。

集中供热工程,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环境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镇空气质量,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以建设相对大型热源为主导,以供热系统改造为重点,坚持拆小建大和供暖管网改造相结合,确定合理的供热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全面安排。

集中供热区域为教师住宅楼至镇政府区域内所有办公、商业、住宅楼的供热,包括教师住宅楼、农业银行、工商所、网通公司、邮政、集资住宅楼、农贸市场楼、卫生院、信用社、镇政府、法庭、敬老院。

集中供热工程热源选址为××镇农贸市场楼后(原农贸市场锅炉房所在地)空地。规划占地面积933.2平方米,总供热建筑面积为20845.4平方米,安装1台4吨高温热水锅炉,采用敷设直埋式管道供热方式供热。

xxxxx供热公司:

我们是xxxxxx小区xxxxx家属院xxx楼正北面的平房住户。与xxxxx宿舍一墙之隔。冬季取暖是采用小锅炉取暖,取暖过程中排出大量烟尘,给周围住户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我们迫切希望瑞阳供热公司给我们xxxxx家住户安装集中供暖,望公司领导批准,以此为盼,不胜感激。

全体平房住户:

20xx年7月26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公司通修二队队员刘xx,最近听说公司在给有困难的员工办理困难补助,因近年实在无法承受家庭生活压力,经再三考虑,根据我的实际情况,特向公司申请困难补助。

在20xx年,父亲病故,留下年迈重病缠身的。母亲,需要常年打针吃药,每年需要花费的治疗费用大约4——5万元。作为家里的老大,我必须去承担着此份责任与义务。

同时我有两个小孩,因我老婆本身身子虚弱,加上家庭条件有限,营养供应不足,导致在怀孕期间给小孩以及自己都落下了病根,小孩体弱多病,而老婆每年都需要喝中药维持着身体,病情一直不见好转,去年发现眼睛又疼,去xxxx雅医院检查,查出眼睛患有沙城眼疾,需要动手术,手术的前期费用就需要10万左右,还需要后期的药物护理,如果不及时治疗,有可能会失明。但是面对此昂贵的医疗费用,老婆只选择了药物维持控制病情进一步恶化。现在每月都需要去省城一次检查病情与买药。这给原本困难的家雪上加霜,生活上常常捉襟见肘,举步维艰。

整个家庭都靠我的工资收入维持生计且外债累累,故特此前来向公司领导申请,其本不愿给公司领导添麻烦,但巨大的开支已使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入不敷出,生活上难以为继。我希望在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领导的关怀、组织的温暖,望公司领导酌情给予困难补助,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我将会更加勤勉工作,回报公司。

特此申请,望领导核查批准为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来源:网络整理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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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供热申请书篇九

城市供热系统是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我国城市供热热源的型式有热电厂、集中锅炉房、分散锅炉房、工业余热、核能、地热、太阳能、热泵、家庭用电暖器和小燃煤(油、气)炉等。集中供热系统广泛应用的热源主要是热电厂和集中锅炉房。城市供热系统一般由3部分组成,即热源、热网和热用户。热源又称热力的生产,主要是指生产和制备一定参数(温度、压力)热媒的锅炉房或热电厂。热网是输送热媒的室外供热管路系统,是热源与热用户连接的纽带,起着输送和分配热源的作用。热用户是指直接使用或消耗热能的室内采暖、通风空调、热水供应和生产工艺用热系统等。

按热媒不同,分为热水供热系统和蒸汽供热系统。

按热源不同,分为热电联产系统、锅炉供热系统,另外还有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工业余热、核能、太阳能等作为热源的供热系统。供热所用能源包括煤炭、燃油、天然气、电能、核能、地热、太阳能等,集中供热所用能源仍以煤炭为主。

按供热管道的不同,可分为单管制、双管制和多管制的供热系统。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

太原市供热管理站:

我单位内蒙古科源水务公司供水厂房。楼(附建筑概况),

详细地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伊东电厂热网中继泵站旁边(向北),需你站供热,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义务。

申请单位:内蒙古科源水务公司。

第一次用热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2、用热建筑位置图;3、用热建筑室外管网配置图;4、用热建筑施工图;5、用热建筑概况表;6、用热工程验收合格证(留复印件);7、住户(产权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8、备案表。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一

为了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xxx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x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xxx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都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xxx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xxx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xxx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规程自200*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二

太原市供热管理站:

我单位楼(附建筑概况),详细地址:,需你站供热,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义务。

申请单位:

第一次用热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2、用热建筑位置图;3、用热建筑室外管网配置图;4、用热建筑施工图;5、用热建筑概况表;6、用热工程验收合格证(留复印件);7、住户(产权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8、备案表。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事项:

请求对__________规划验收进行听证。

事实和理由:

据此,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____规划局__________分局。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xx年4月29日。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四

太原市供热管理站:

我单位楼(附建筑概况),详细地址:,需你站供热,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义务。

第一次用热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2、用热建筑位置图;3、用热建筑室外管网配置图;4、用热建筑施工图;5、用热建筑概况表;6、用热工程验收合格证(留复印件);7、住户(产权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8、备案表。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五

目前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至3倍以上。而在我国化石能源资源探明储量中,90%以上是煤炭,人均储量也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石油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天然气仅为%。我国人均耕地只有世界人均耕地的1/3,水资源仅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实心黏土砖每年毁田12万亩;物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钢材消耗高出10%至25%,每拌和1立方米混凝土要多消耗水泥80公斤,卫生洁具的耗水量高出30%以上,而污水回用率仅为发达国家的25%。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节能与绿色建筑刻不容缓。

四川120万农村贫困学生免交书杂费。

据四川省有关部门透露,从2005年开始,四川和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今年全省将累计投入4800万元,从今年春季新学期开学起,对全省120多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全免杂费。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贫困中小学生,将享受免费教科书、免杂费的政策。

节后上班第一天离婚官司扎堆。

2月16日是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来自法院的消息表明,也是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离婚高峰。

据介绍,不少来办手续的夫妻属于冲动型的,由于年轻夫妻因老人过年讲的一些老理儿及生活琐事发生分歧,便很容易在冲动之下作出离婚的选择。此外,还有一些怨偶经过春节这段缓冲期后仍然说分手。

离婚毕竟不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所以节前有离婚念头的人大都放在年后办,年过完了,这婚该离还得离。因此,春节后的离婚率往往会一路攀升。

英签证申请中心在京开通。

另据了解,北京签证申请中心开通后,英国大使馆在中国其他地区的签证申请中心也将陆续开通,包括广州、上海、沈阳、深圳、武汉、成都、重庆、杭州、济南、南京和福州等。

福利供热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xxx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要取消福利供热制度,对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要采取补偿措施。但同时该负责人也表示,“取消福利供热改革需要很长时间,另外,丰富的热计量需要对原来的管道进行大规模改造,工作量很大,而且涉及到社会接受能力的问题,还有资金来源的问题。”

据了解,xxx曾在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包括,改革了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据悉,此次改革没有增加居民在供热方面的更多支出。《意见》规定,居民家庭将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同时,采暖的费用变“暗补”为“明补”,由政府和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单位把用于职工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的方式由单位直接发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吉林“官赌”蔡豪文被正式批捕。

新户籍法开始调研起草。

xxx法制局副局长孙茂利透露,1958年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形势的发展,xxx目前正抓紧调研起草户籍法,但何时提交xxx常委会审议尚不确定。

孙茂利说,他们起草户籍法的目的在于,让新的户籍制度适应当前社会形势下的人员流动,保障我国所有公民的平等自由权。户籍法的制定牵涉到以前相关的一些户籍管理法规,制定的程序较为严格,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调研论证。

百万妇女乳腺普查工程今年实施。

今年开始到2010年,我国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实施一项“百万妇女乳腺普查工程”,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为100万中国妇女每人做4次乳腺检查,以帮助她们预防乳腺癌,提高生活质量。

近年来,中国妇女乳腺癌发病率呈急剧上升趋势,成为城市中死亡率上升最快的癌症。为了有效遏制这一趋势,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和筹备,xxx疾控司委托中国抗癌协会主办“百万妇女乳腺普查工程”,开展乳腺癌专项普查工作。目前,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已进入尾声并将于近日正式实施。“百万妇女乳腺普查工程”计划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选择100家左右具有较高资质的医院作为普查定点医院,这些医院经验收合格后,由xxx疾控司和中国抗癌协会授牌开展普查。

芝麻酱25%不合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期对芝麻酱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日前公布的抽查结果显示,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山东、河南、四川等10个省、市30家企业生产的32种抽查产品中,芝麻酱抽样合格率为75%。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大肠菌群超标以及脂肪含量不合格。记者了解到,脂肪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脂肪酸组成不符合香油特征指标的芝麻酱,肯定不是纯芝麻酱。

北京外来工暂住证还不会取消。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将在3月审议废止。但对务工经商人员的《暂住证》制度仍然继续执行。

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废止只是意味着该条例中大部分条例没有保留的意义,不再实施。但外地来京人员须办理暂住证问题,还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内容,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因此继续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来实施。

瓦斯事故占煤矿恶性事故80%以上。

近期中国接连发生的煤矿特大事故,几乎全部是由瓦斯爆炸引起的。“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铁锤指出,瓦斯已经成为导致中国煤矿特大恶性事故的“头号杀手”。

瓦斯存在于煤层及周围岩层中,是井下有害气体的总称,主要成分为甲烷,具有易燃易爆特性。据介绍,我国46%的煤矿属于高瓦斯矿,瓦斯含量大,煤层透气性低,不易在开采前抽放,加之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多、地应力大,采掘时极易发生瓦斯突出现象。

据不完全院统计,中国瓦斯事故已占到煤矿事故的80%以上,造成的伤亡占到特大事故伤亡人数的九成。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第二十条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第二十一条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第三十条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六章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第三十五条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第三十六条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第三十九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七

××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区大气质量,提升城镇内供热效率和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镇政府决定实施集中供热工程。

集中供热工程,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环境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镇空气质量,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以建设相对大型热源为主导,以供热系统改造为重点,坚持拆小建大和供暖管网改造相结合,确定合理的'供热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全面安排。

集中供热区域为教师住宅楼至镇政府区域内所有办公、商业、住宅楼的供热,包括教师住宅楼、农业银行、工商所、网通公司、邮政、集资住宅楼、农贸市场楼、卫生院、信用社、镇政府、法庭、敬老院。

集中供热工程热源选址为××镇农贸市场楼后(原农贸市场锅炉房所在地)空地。规划占地面积933.2平方米,总供热建筑面积为20845.4平方米,安装1台4吨高温热水锅炉,采用敷设直埋式管道供热方式供热。

太原供热申请书篇十八

太原市供热管理站:

我单位内蒙古科源水务公司供水厂房。楼(附建筑概况),

详细地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伊东电厂热网中继泵站旁边(向北),需你站供热,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义务。

申请单位:内蒙古科源水务公司。

第一次用热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2、用热建筑位置图;3、用热建筑室外管网配置图;4、用热建筑施工图;5、用热建筑概况表;6、用热工程验收合格证(留复印件);7、住户(产权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8、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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