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个反思和总结经验的过程,可以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怎样才能使总结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以下是我们为大家精选的一些优秀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参考。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一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单付款为3天。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三、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货付款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也是90日)。
(4)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九、6个月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1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十二、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二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包含哪些内容呢?你是不是也很想了解呢?快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三
(三)乙公司地处大连市,以汽车制造为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为生产购进a材科,2月份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5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2.为生产产品购进免税农产品,3月份买价500万元,同时普通发票注明发生运费30万元,装卸费10万元。
3.4月份为生产购进辅助材料,普通发票注明金额23.4万元。
4.5月份为生产免税c产品购进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
5.6月份为生产购进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8月份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6.自制的b产品对批发商销售,含增值税售价7020万元,b产品增值税税率17%,给予对方10%的折扣,折扣部分单独开红字用发票冲销。
7.生产的c产品对外出售,售价700万元。
8.生产的d产品委托甲公司代销,已经发出商品成本550万元,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20%,尚未收到代销清单。
9.部分d产品被在建工程领用,成本500万元,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1200万元,领用时开出专用发票。
10.10月份接受他人捐赠设备,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乙公司负责运费,普通发票注明运费3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
11.因火灾损失部分a材料,该部分材料购入时买价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在销售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有哪些不当之处?
2.计算20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2004年销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
4.计算2004年应交消费税。
答案:
1.专用发票使用有以下不当之处:
(1)销售折扣不应单独开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台则应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2)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开出专用发票错误,因为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出专用发票。
2.2004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免税农产品及运费=500×13%+30×7%:67.1万元。
(3)10月份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及运费=68+30×7%=70.1万元。
合计:630.2万元。
3.2004年销项税额。
(1)b产品=7020÷(1+17%)×17%=1020万元。
(2)在建工程领用d产品=1200×17%=204万元合计:1224万元。
4.2004年应交消费税=1200×20%=240万元。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四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五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知识点: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1.精读教材,教材的地位不容挑战。
教材是一切的根本,教材上的重点章节要细读。要全面,更要有重点,例如证券法、破产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章节,如果你今年报的科目比较多,给经济法的时间及其有限,那么请将及其有限的时间放在重要章节和重要考点上。
2.要有一个可执行性的计划,高效复习。
有计划不执行和没有计划是一样的。在复习前期可以制定一个可行性的计划,复习一段时间过后可以适当调整,然后认真执行。学习的时间应当是高效的,玩的时候认真玩,学的时候认真学,复习也是一种态度,你说呢。
3.学会真正的做题。
每道题考试的知识点是什么,跟它相关的章节内容有没有回忆下。做题也是一种知识的回顾和复习,通过做题,可以查漏补缺,发现自己的薄弱点在哪里。跟常识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对的题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对于重点、考点要特别关注,可以根据题目延伸知识点,根据题目活学活用知识点,题可以有多种,但所考察的知识点是不变的。
4.多看书,做好题,更要学会准确理解。
在听课件的时候,请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老师讲课的时候会以手工图的形式进行知识点进行解读,更直观,更高效,而且在阅读的时候记住图形要容易的多。经济法知识点那么多,切忌“死记硬背”,想通过经济法的考试,要学会准确理解。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六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选择题,判断)
(一)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贰不是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一直,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特征
1、国家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2、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确定人们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选择题,判断题)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公民(自然人):有无国际不重要,是人就行
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无关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含14)不满16周岁(不含16)的公民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当兵)和消极义务(如破坏公共财物)
(三)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货币和有价证券、物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体、电力)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3、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3、法律行为,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宪法(根本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 员会
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等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按法律运用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剥夺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七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知识点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八
迎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本站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备考及试题攻略。
甲上市公司因重大重组,拟向控股股东a企业等8个特定对象(均为甲公司的前10名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8月受理了甲公司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发行价格拟订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控股股东a企业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才可以转让。
(3)甲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2006年甲公司增发新股募集的资金30000万元被控股股东a企业占用,至今尚未偿还。
(5)2010年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在任期期间因违规抛售所持甲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9年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6)本次发行由甲公司自行销售。
要求: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拟订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控股股东a企业认购股份的转让时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a企业占用的事实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陈某、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发行方式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控股股东a企业认购股份的转让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但是,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因重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尽管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不影响其发行。
(4)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5)董事陈某、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6)发行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九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一
目的: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及特征。
导入。
一、法的产生(板书)。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板书)。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板书)。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板书)。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小结布置课后练习:法的概念[法的产生法的概念及特征社会法制要求。
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反思:《法律基础》课已学过的内容同学较熟悉可以加快加深讲解。
教学目的。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难点。
3、调整对象。
4、地位。
教学进度复习并导入:法的概念法的体系?(提问)。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1978年十五大2003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板书)。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1、定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领导、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的活动。
2、层次:国家人大及常委。
国务院。
省人大及常委。
民族自治地方。
国务院各部门。
1、法律――最高地位。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规章。
5、国际条约。
五、我国经济立法概况(板书)。
1、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2、发展。
1、取得的成绩。
2、存在不足。
小结。
经济法。
调整对象: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弊端。
作业经济法经济立法经济执法。
反思:学生能思考现状,但较少提出对策。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二
(1)一般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三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释2】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例题17】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当事人申请仲裁。
b、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
d、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
【答案】abc。
【解析】(1)选项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d: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四
做试题可能刚开始,大家觉得枯燥,诶呦成效,但是一定要相信一句话,骆驼走得慢,但终能走到目的地。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冲刺试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
a.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b.延付租金的
c.拒不返还借款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2.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汽车卖给公司办公用。关于该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当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
a.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退伙的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a.过半数的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继续经营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5.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去世,其子乙12岁。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乙只能要求返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d.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有( )。
a.普通合伙人甲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b.普通合伙人乙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普通合伙人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普通合伙人丁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7.万某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本企业
c.擅自以企业财产为某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8.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项目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9.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营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 )。
a.债权人代表
b.合营企业的董事
c.中国的注册会计师
d.审批机关的代表
10.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的是( )。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延长合作期限
c.资产抵押
d.增加注册资本
1.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五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六
(二)乙公司为大连市从事石油化工的龙头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为生产购进a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5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2.为生产产品购进免税农产品,买价500万元,同时普通发票注明发生运费30万元,装卸费10万元。
3.为生产购进辅助乙材料,普通发票注明金额23.4万元。
4.为生产购进乙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该材料部分免税c产品,部分生产应税e产品,本月全部耗用完毕。
5.自制的b产品对商场销售,含增值税售价5850万元,b产品增值税税率17%,给予对方10%的折扣,折扣部分单独开红字用发票冲销。
6.生产的c产品对外出售,售价700万元。
7.生产的d产品委托甲公司代销,已经发出商品成本550万元,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20%,尚未收到代销清单。
8.部分d产品被在建工程领用,成本275万元,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500万元,领用时开出专用发票。
9.因火灾损失部分a材料,该部分材料购入时买价100万元。
10.生产的e产品用于交换所需的甲材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e产品不含税售价300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25%,换回的甲材料尚未入库。
11.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未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普通发票注明运费2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在销售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有哪些不当之处?
2.计算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
4.计算本期应交消费税。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七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八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考前总结篇十九
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为什么这样做去做题。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练习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b.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
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d.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应当有职工代表
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必须有职工代表
c.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建议任免
b.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
a.进行大额捐赠
b.发行债券
c.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d.进行重大投资
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改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b.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c.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7.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
b.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d.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8.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b.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的
c.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认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d.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
9.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5年内 b.10年内 c.20年内 d.终身
1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规定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 )。
a.直接责任
b.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c.分管领导责任
d.主管责任
1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b.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1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办法中,主要适用企业停业和破产时的是( )。
a.收益现值法 b.重置成本法 c.现行市价法 d.清算价格法
1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中的转让价格确定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15.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的是( )。
a.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
b.被划转企业主业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
c.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16.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股份,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17.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 )。
a.10、75% b.15、80% c.20、85% d.30、90%
18.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 )确定。
a.每股净资产值
b.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
c.净资产收益率
d.合理的市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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