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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立法咨询专家发言材料范文(推荐)一
今年立法计划确定了4件立法项目、12件调研项目,立法项目能不能如期提请审议,调研项目能不能为明年立法准备一批立法项目,关键在狠抓落实。有关方面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实现今年的立法计划,并为明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良好基础。下面,就落实今年立法计划,我谈三点想法。最后,吕主任还将作重要讲话。
一、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切实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是立法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的高低。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4件立法项目,都有了一个法规草案初稿,有了一定基础。但是,还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研论证,法规草案还需要继续完善。希望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班子、责任进度要求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到“任务落实、班子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多年的立法工作实践告诉我们,起草部门只有做到了上述四个落实,才能按期优质完成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今天会后,希望起草部门制定具体的起草工作计划,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法规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并按照工作计划抓紧开展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法规草案起草和送审的时间观念。有一点要强调,法规草案必须按照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规定,在市人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会提出。对不能如期提交会审议,或者确实需要对立法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向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4件立法项目,都已初步明确了提请市人大会一审的时间。起草部门在起草工作计划中要将法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和送审等每一个环节的时间具体化,要根据提请会审议的时间,对立法准备工作进行倒计时安排。农业机械化促进实施条例安排在3月份市人大会会议一审,只有2个月的时间了,中间还有春节和人代会,时间尤其紧迫,一定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其他立法项目也不能等,赶早不赶晚,也要抓紧时间,把工作做到前面,把工作做扎实。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法制办要掌握起草工作进度,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法规草案如期提请会会议审议。
在起草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工作。重大问题、主要分歧要事先协调,尽可能解决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解决在提请会会议审议之前。在权责界限不明、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协调会,在正式向会提出立法议案前,取得统一意见,避免影响立法的进程和法规的质量。因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按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在向会所作的法规草案的说明中予以详细说明。
二、充分重视,加强调研,为明年立法工作打好基础
会年度立法计划中每年都要明确列出一批立法调研项目。调研项目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会工作要点。今年会的立法调研项目安排了12件,数量与往年相比略有增加。
这些立法调研项目和立法项目一样都是当年要完成的立法工作任务。我们规定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一般要从上一年度的立法调研项目中产生。因此,这些项目对于保证明年立法计划的顺利编制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些项目从必要性来讲,也都很重要,目前需要抓紧调研、论证、协调和组织起草,这样可以为明年的立法做准备、打基础。同时,调研项目工作做得好,立法条件成熟了,今年同样可以依照立法程序提请会审议。希望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立法调研项目,加强立法调研。
作为调研责任单位,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将会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作为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集中精力搞好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制定调研工作计划,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年底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向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意见。这些调研一定要扎实。工作不扎实,就可能出现明年立法项目选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或者出现立法项目经会审议后因立法条件不成熟而被搁置或者撤销的现象,直接影响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三、落实制度,遵循程序,高效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是一个规范、严谨、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其内在规律和程序。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立法工作,是保证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基础。近年来,市人大会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规范立法程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工作制度体系。既有规范立法工作的综合性工作规则,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工作操作流程、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又有对立法程序各个环节的具体规范,如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立法调研工作规则、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工作规则等。这些制度,再加上国家的立法法,成为了我市地方立法质量的程序性保障。
制度制定出来了,不能束之高阁,而是要在工作中切实遵循、落实。希望法规工作室要加大立法工作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使制度确定的立法工作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方法入脑入心,转化为立法工作者的自觉行为。希望从事具体立法工作的部门和同志们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遵循相关的立法工作制度,注重规范,严格程序,按照立法法、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和其他立法工作制度的规定,抓好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等各项具体工作,使立法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有序运行。
制度制定出来了,也不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而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希望法规工作室要注意加强对立法工作情况的分析研究,根据立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发展变化,及时提请会或者主任会议修订或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立法工作制度,及时总结在实现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成功实践和探索,将已经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工作经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新的制度。其他从事立法工作的部门和同志也要关心立法工作制度的建设,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市立法工作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完善,以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制度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质量的提高提供制度保障和推动力。
精选立法咨询专家发言材料范文(推荐)二
本协议书于____年__月__日由______(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咨询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并已接受咨询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条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中标通知书;
(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
(3)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_________
_________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应按照本协议书的条款在此答应业主去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特此证明。
由_____在场的情况下由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具有约束力的签名咨询工程师具有约束力的签名
如需要时如需要时
盖章:________盖章: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签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附: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第一部分标准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各词和用语,应具有如下的涵义:
(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项目。
(2)“服务”是指按照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完成项目而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由业主雇用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务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协议书(若已签订),或在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9)“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
(11)“商定的补偿”是指根据协议书支付在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款项。
2.解释
(1)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
(2)视上下文需要,本文中词的单数包含复数的含义,阳性包含阴性的含义,反之亦然。
(3)如果协议书条款中有相互矛盾之处,则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咨询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在附件a中已规定了服务的范围。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称为正常服务。
(2)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
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称为附加服务。
(3)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按照第28条款咨询工程师需履行的服务称之为额外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职权的行使
(1)咨询工程师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和勤奋地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或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职责时,咨询工程师应:
①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在附件a中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应是他可以接受的。
②如果授权的话,应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开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进行工作。
③如果授权后的话,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则须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属于业主的财产,在实际可行时应加以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他能够得到的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资料以不耽误服务。
8.决定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情作出书面决定便不耽误服务。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及下属,业主应尽一切努力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协助:
(1)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条款;
(2)在服务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以及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的权力的条款;
(6)为了方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应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
10.设备和设施
为了服务的目的,业主应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根据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此类职员在涉及到服务时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的服务供给。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根据第11条款,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应得咨询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都认为有必要提供此类服务以便于满意地履行服务时,则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服务的提供,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每一方应指定一位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以便于本协议书的管理。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除非此类更换由另一方提出的,否则,这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
(1)这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2)如果不能把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背了第5条款第(i)子款,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事情负责向业主赔偿。
(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
(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仅对下列条件进行支付赔偿:
①这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遭受的损害的数额,而对其他则不予赔偿;
②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赔偿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③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无论是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都不应对由任何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款有关责任方面的款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按第31条款第(ii)子款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在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的情况下,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所有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对由于该索赔所引起对方的各种费用完全补偿。
(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
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由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这类索赔:
①除非这类索赔已包括在按第19条款规定办理的保险范围内:
②在第17条款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这类索赔。
(3)例外
第(1)和(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2)与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无关的情况。
19.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按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进行责任保险;
(4)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5)对其他各项进行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让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由承保人来办理。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进行下列各项保险:
(1)按第6条款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因使用该财产而产生的责任。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协议书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的较晚的那个日期起生效。
22.开始和完成
除根据协议书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或服务时间,则:
(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及此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2)此增加部分应作为附加的服务;
(3)服务的完成时间应相应在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根据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服务不得不暂停时,则此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为了恢复服务还应加上一个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
如果某些服务履行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完成该类服务的期限因此情况而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1)业主的通知
①至少在56天前业主可通知咨询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应立即对停止服务且将支出减到最小的事宜作出安排。
②如果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咨询工程师并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因。如果有21天内业主未收到满意的答复,则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列①、②情况下,当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咨询工程师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①当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②按第26条或第27.1款当服务已暂停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发生第26条款所述情况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按第27.1第(ii)子款终止本协议书时,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应视为额外的服务。
咨询工程师有权获得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及责任。
支付
30.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
(1)根据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业主应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按附件c的规定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根据第23条款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2)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下列款项,除非另有书面协定。
①在履行服务当中,咨询工程师的职员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服务的报酬;
②由咨询工程师花费的所有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
31.支付的时间
(1)应迅速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到期款项。
(2)咨询工程师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付款时,则应根据第二部分规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支付的金额中,此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起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对第27款第(2)点所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权利产生影响。
32.支付的货币
(1)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是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货币。
如果使用其他货币
支付,则应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净额。业主应保证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
(2)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服务履行期间,业主所在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①阻止或延误咨询工程师将业主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②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外币的有效或使用,或
③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等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的服务的履行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
这时,若在财务上未作出其他令咨询工程师满意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情况是适用于按第26款所规定的情况。
33.有关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规定以外
(1)对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业主在任何可能时都应为他们办理豁免,包括:
①他们的报酬;
②他们进口的物品,除食品和饮料以外;
③用于服务的进口物品;
④文件。
(2)如果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则他应偿付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给咨询工程师。
(3)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①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国内将上述物品处理掉;
②未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加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将上述物品出口。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他项目。第31条款第(2)子款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一切有关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咨询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的记录。
除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可在发出通知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并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该审计工作。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在第二部分中作了规定。
37.立法的变动
除第二部分指明的咨询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外,若在订立本协议书以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从而引起服务费用或服务期的改变,则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应作相应的调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1)未经业主书面同意,除支付款的转让外,咨询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3)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版权
咨询工程师拥有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这类文件时不需经咨询工程师的许可。
40.利益的冲突
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
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41.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用书面的形式,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2.出版
咨询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但若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经业主批准。
争端的解决
43.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按第17条款的规定,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第44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4.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按第二部分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这种弃权实际有效。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
a.参阅第一部分条款
1.定义
(1)项目的_________
17.责任的期限___________
计算起自_______________
18.(1)赔偿的限额_________
22.开始______________
完成________________
31.(2)支付的时间
当地货币__________天
外币___________天
用于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每天________%
32.协议书规定的货币____________
支付的货币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协议书的语言
主导语言__________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________
37.业务总部所在地_________
41.通知
业主的地址__________
电传号码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
咨询工程师的地址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
精选立法咨询专家发言材料范文(推荐)三
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要求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现从执业药师协会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执业药师立法刻不容缓
我国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快二十年了,国家提出立法计划也有十年之久。这些年,药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一方面老百姓对买药贵和用药不放心冤声载道,另一方面药师队伍发展受阻并作用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保障。而执业药师立法一波三折不得出台,并不是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主观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没有从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为此,我们痛切地呼吁:摒弃门户之见,为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少受伤害着想,请国家相关部门求同存异、齐心协力把执业药师法尽快搞出来。这是当务之急,不求全、不求精,出台才是硬道理。
二、名称拟叫《执业药师法》为宜
名正言顺。这次立法,称“药师法”也行,它便于把各类药师包含进去,比较简明。但出于以下考虑,还是叫《执业药师法》为宜。一是我国实行的是“执业药师制度”,就一项国家制度而言,无特别理由,提法还是相对稳定些好;二是执业药师具有特定的职业使命和责任,与一般药学技术人员应有所区别;三是与《执业医师法》对应,也称《执业药师法》恰当。
三、执业药师执业的关键药学技术领域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适应范围,原本包括药品生产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我国药品管理和药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在立法确定在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两个领域较为合适,这在业内基本形成共识。妨且从药师来历及国外立法实践来看,药师最早出现在药品零售业,尔后向药品使用环节拓展。国家深化医改、药品安全、卫生事业发展三个“”专项规划,也只是对这两个领域提出了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刚性规定。这有利于在药品终端把好安全关,也是将有限的执业药师人才资源放在刀刃上。
四、应设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
我省现有执业药师18677名,从业药师7229名,其他药学技术人员44110名(其中初级42793名)。现有700xx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构成:本科及以上9044名,大专19518名,中专26915名,其他xx537名。在医药系统药学队伍中,执业药师、 大专以上人员只占26.7%和41%。我省医疗机构现有药师216xx名,包括药师、药士两层次。从我国目前大专以上药学专业人才短缺且一时难以改变的现实性,从前些年国家局采取的从业药师政策的延续性,以及我国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考虑执业药师立法宜设置执业药师和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这不仅是我国国情所需(《执业医师法》也设置了执业助理医师),也是不少国家及地区普遍采用的办法。
五、应强化医疗机构药剂师、临床药师的作用
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依赖药物的支撑。我国药品消费市场的大头在医疗机构,这是特定国情下的不争事实,导致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责任很大部分须转向医疗机构身上。这也是社会对“看病难、用药贵”引起公愤的制度性因素。我省现有医院782家,药师1246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939家,药师8367名。其中执业药师2647名,从业药师86名。有了一定基础,但远远不够。因此,强化医疗机构执业药师配置,既要加强药房药剂师的力量,更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使用,这是最核心的一着。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也提出了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要求,执业药师立法要与之对应,为临床药师制度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六、确立“乡村药师”很有必要
我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山区、海岛及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是医药卫生资源供给的薄弱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这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省17640家药店,其中城镇占58.6%,农村占41.4%,农村地区药师需求量不小。即使把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农村基层,囿于传统就业观念和物质生活待遇差异,也很少有大学毕业的药师自愿下去执业。即使有执业药师下去,一年数万元的年薪成本对乡村零售药店来讲也承受不起。而乡村药店包括经营非处方药品的小药店、药柜等数量还不少,多数质量达不到gsp认证条件。这类药店,由于当地群众必需一时取消不了,由于经营小本生意又难以改造达标。这种状况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不是几年、十几年能改变的。相对可行的办法是认可和培养乡村药师。参照《执业医师法》对乡村医生的认定(我省现有乡村医生9127名),药师立法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一是要给乡村药师以法律地位;二是明确赋予乡村药师在一定条件下可履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某些职责;三是其管理办法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摊贩的要求,由省级地方立法制定。
七、明确执业药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执业药师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不少国家的药师协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协会的性质作用外,还赋予相对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不仅管药师还管药店。我国94年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都在“总则”一章中设有“协会”一条。而《注册会计师法》还专门设一章“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列了6个条款。党的强调社会建设,突出社会组织作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更是明确规定将社会组织能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做。如国家总局和各省级局的“三定”规定,都明文表述“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承担。”这是现代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理念的体现,立法要适应这一趋势。执业药师既是药品管理的专业技术力量,又是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中的生力军,协会在建设管理这支队伍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执业药师立法:(一)在“总则”部分设一条款,规定国家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的性质地位;(二)参照《注册会计师法》专设一章“执业药师协会”;(三)具体条款应包括,一是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加入执业药师协会;二是执业药师协会依法拟订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规范,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三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在执业药师教育培训、注册管理、行业自律、道德建设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或赋予相关职责);四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对执业药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五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八、通过增量加大、存量盘活解决需求矛盾
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执业药师队伍数量短缺与“”规划刚性配置的需求矛盾。建议从增量加大和存量盘活两个方面来解决。(一)鉴于目前我国药学高等教育薄弱,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使用的需求矛盾突出,建议执业药师立法中应考虑增加对教育机构加大药学中高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力度的条款,以满足执业药师、临床药师人才的需求。(二)鉴于现阶段执业药师配备的巨大缺口,执业药师立法中能否考虑允许在药品生产、科教、管理等领域工作的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就地就近、定点定时兼职。类似医师多点执业,以盘活执业药师人才存量。因为目前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执业的执业药师不是一个小数。从我省执业药师分布来看,生产领域占11.5%,经营领域占56.6%,使用领域占.4%,其他领域占17.5%,也就是说尚有29%(5350人)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工作。从注册情况看,现有18677名执业药师,注册在岗的仅8822名,占47%。一方面是执业药师数量与“”规划配备需求缺口很大;一方面又有大批执业药师游离在外。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变革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
九、执业药师专业、学历标准和执业定位问题
这要有战略思维和长远考量,不能一味迁就目前困难而降低标准。现行的专业、学历要求不高也不低,基本是可行的。过低了达不到药品管理和药学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就失去了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目前数量不足的矛盾可运用监管政策调节,采取分类分步等方法推进。执业药师的执业定位很重要,目前由于没有从法律上规定,使执业药师的地位作用处于尴尬状态,药师的工作仍停留在一般卖药、配药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指导上,未能切实起到在管理一线和消费终端把好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关的作用,也就影响了队伍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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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十三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决实际问题。据此,对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立法开展调研。
(二)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统计管理立法开展调研。
(三) 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动产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开展调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20xx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工作方案,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法制办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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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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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要求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现从执业药师协会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执业药师立法刻不容缓
我国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快二十年了,国家提出立法计划也有十年之久。这些年,药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一方面老百姓对买药贵和用药不放心冤声载道,另一方面药师队伍发展受阻并作用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保障。而执业药师立法一波三折不得出台,并不是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主观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没有从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为此,我们痛切地呼吁:摒弃门户之见,为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少受伤害着想,请国家相关部门求同存异、齐心协力把执业药师法尽快搞出来。这是当务之急,不求全、不求精,出台才是硬道理。
二、名称拟叫《执业药师法》为宜
名正言顺。这次立法,称“药师法”也行,它便于把各类药师包含进去,比较简明。但出于以下考虑,还是叫《执业药师法》为宜。一是我国实行的是“执业药师制度”,就一项国家制度而言,无特别理由,提法还是相对稳定些好;二是执业药师具有特定的职业使命和责任,与一般药学技术人员应有所区别;三是与《执业医师法》对应,也称《执业药师法》恰当。
三、执业药师执业的关键药学技术领域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适应范围,原本包括药品生产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我国药品管理和药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在立法确定在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两个领域较为合适,这在业内基本形成共识。妨且从药师来历及国外立法实践来看,药师最早出现在药品零售业,尔后向药品使用环节拓展。国家深化医改、药品安全、卫生事业发展三个“”专项规划,也只是对这两个领域提出了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刚性规定。这有利于在药品终端把好安全关,也是将有限的执业药师人才资源放在刀刃上。
四、应设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
我省现有执业药师18677名,从业药师7229名,其他药学技术人员44110名(其中初级42793名)。现有700xx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构成:本科及以上9044名,大专19518名,中专26915名,其他xx537名。在医药系统药学队伍中,执业药师、 大专以上人员只占26.7%和41%。我省医疗机构现有药师216xx名,包括药师、药士两层次。从我国目前大专以上药学专业人才短缺且一时难以改变的现实性,从前些年国家局采取的从业药师政策的延续性,以及我国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考虑执业药师立法宜设置执业药师和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这不仅是我国国情所需(《执业医师法》也设置了执业助理医师),也是不少国家及地区普遍采用的办法。
五、应强化医疗机构药剂师、临床药师的作用
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依赖药物的支撑。我国药品消费市场的大头在医疗机构,这是特定国情下的不争事实,导致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责任很大部分须转向医疗机构身上。这也是社会对“看病难、用药贵”引起公愤的制度性因素。我省现有医院782家,药师1246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939家,药师8367名。其中执业药师2647名,从业药师86名。有了一定基础,但远远不够。因此,强化医疗机构执业药师配置,既要加强药房药剂师的力量,更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使用,这是最核心的一着。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也提出了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要求,执业药师立法要与之对应,为临床药师制度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六、确立“乡村药师”很有必要
我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山区、海岛及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是医药卫生资源供给的薄弱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这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省17640家药店,其中城镇占58.6%,农村占41.4%,农村地区药师需求量不小。即使把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农村基层,囿于传统就业观念和物质生活待遇差异,也很少有大学毕业的药师自愿下去执业。即使有执业药师下去,一年数万元的年薪成本对乡村零售药店来讲也承受不起。而乡村药店包括经营非处方药品的小药店、药柜等数量还不少,多数质量达不到gsp认证条件。这类药店,由于当地群众必需一时取消不了,由于经营小本生意又难以改造达标。这种状况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不是几年、十几年能改变的。相对可行的办法是认可和培养乡村药师。参照《执业医师法》对乡村医生的认定(我省现有乡村医生9127名),药师立法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一是要给乡村药师以法律地位;二是明确赋予乡村药师在一定条件下可履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某些职责;三是其管理办法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摊贩的要求,由省级地方立法制定。
七、明确执业药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执业药师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不少国家的药师协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协会的性质作用外,还赋予相对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不仅管药师还管药店。我国94年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都在“总则”一章中设有“协会”一条。而《注册会计师法》还专门设一章“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列了6个条款。党的强调社会建设,突出社会组织作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更是明确规定将社会组织能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做。如国家总局和各省级局的“三定”规定,都明文表述“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承担。”这是现代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理念的体现,立法要适应这一趋势。执业药师既是药品管理的专业技术力量,又是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中的生力军,协会在建设管理这支队伍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执业药师立法:(一)在“总则”部分设一条款,规定国家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的性质地位;(二)参照《注册会计师法》专设一章“执业药师协会”;(三)具体条款应包括,一是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加入执业药师协会;二是执业药师协会依法拟订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规范,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三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在执业药师教育培训、注册管理、行业自律、道德建设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或赋予相关职责);四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对执业药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五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八、通过增量加大、存量盘活解决需求矛盾
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执业药师队伍数量短缺与“”规划刚性配置的需求矛盾。建议从增量加大和存量盘活两个方面来解决。(一)鉴于目前我国药学高等教育薄弱,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使用的需求矛盾突出,建议执业药师立法中应考虑增加对教育机构加大药学中高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力度的条款,以满足执业药师、临床药师人才的需求。(二)鉴于现阶段执业药师配备的巨大缺口,执业药师立法中能否考虑允许在药品生产、科教、管理等领域工作的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就地就近、定点定时兼职。类似医师多点执业,以盘活执业药师人才存量。因为目前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执业的执业药师不是一个小数。从我省执业药师分布来看,生产领域占11.5%,经营领域占56.6%,使用领域占.4%,其他领域占17.5%,也就是说尚有29%(5350人)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工作。从注册情况看,现有18677名执业药师,注册在岗的仅8822名,占47%。一方面是执业药师数量与“”规划配备需求缺口很大;一方面又有大批执业药师游离在外。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变革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
九、执业药师专业、学历标准和执业定位问题
这要有战略思维和长远考量,不能一味迁就目前困难而降低标准。现行的专业、学历要求不高也不低,基本是可行的。过低了达不到药品管理和药学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就失去了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目前数量不足的矛盾可运用监管政策调节,采取分类分步等方法推进。执业药师的执业定位很重要,目前由于没有从法律上规定,使执业药师的地位作用处于尴尬状态,药师的工作仍停留在一般卖药、配药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指导上,未能切实起到在管理一线和消费终端把好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关的作用,也就影响了队伍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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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党的明确作出了到x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决策;xx届三中全会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在10月底全国人大会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天,我们召开省人大会立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和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全国人大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精神,部署落实省委批转的《海南省五届人大会立法规划》,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为海南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和全面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立法工作新形势,明确新时期海南地方立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建省以来,在省委和省人大会党组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海南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制定了一大批有质量、有影响、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截至x年11月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238件,这些法规反映了我省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总结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也为今后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未来五年是全面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当前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准确把握新时期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加强和改进我省立法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省第六次党代会对海南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全面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省委书记、省人大会主任罗保铭同志于x年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在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强化法治观念,我们省委、人大、政府对此一直有着鲜明的认识。做好立法工作,国际旅游岛建设就能进一步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
新的发展目标赋予了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新的使命,对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重要方面的法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比如:促进产业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等等。因此,立法工作要适应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立法工作是全面深化海南改革开放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是经济特区的永恒使命。全面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改革开放,必然推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必然会更迫切地需要加快法制建设。与此同时,我省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工业化的深入发展,也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都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要更加自觉地回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提出的新课题,更加主动地把改革开放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更好地发挥立法对于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加强立法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海南的重要基础。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对地方来说,加强地方立法是依法治省的题中应有之义。
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要用好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立法建设创新。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还不能完全适应海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全面进步新形势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一些重要的法规亟待研究制定,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急需修改完善,一些法规与法律、法规与法规之间还存在矛盾或不协调问题,等等。我们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为建设法治海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总体要求,坚持海南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联系实际、切实贯彻。结合我自己对委员长讲话精神的学习体会,我感到,把握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第一,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法的灵魂,法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对立法规划、重要的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自觉地使省委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张德江委员长指出:“立法工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我们必须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全省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结合。要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全面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主题,把每一项立法都放在大局中加以审视和把握,将那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
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要特别注重通过立法创设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海南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为海南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期待与呼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正确把握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找准各方面特殊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使法规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要从注重“物”的立法向注重“人”的立法转变,要从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妥善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部门利益再分配的倾向,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必须坚持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进海南立法创新。建设国际旅游岛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对立法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创新的实质就是发展思路、管理体制、工作举措的创新和完善。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提出的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不充分的问题,省人大会党组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已提出整改措施。
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要积极总结特区立法经验,加强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研究和运用,准确把握特区立法的原则、权限、创新与变通的尺度等问题,解放思想、敢为人先,破除陈旧的思维定势,用改革的思路和开放的眼界解决前进道路上的老障碍和新问题,适当增加特区法规的数量和比例,只要有必要都应该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出台,使我省的立法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海南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最为突出的意见就是我们立法的质量还不够高,有的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对此,省人大会党组非常重视,委托我专门组织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有关同志专题研究、分析原因,已经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的核心就是要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要不断地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坚持科学的立法体制,实行科学的立法机制,运用科学的立法方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
(一)要准确反映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尊重立法自身的科学规律。要研究和跟踪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从制度上着力解决好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规起草和审查单位都要认真梳理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力求摸清实情、悟透规律。
要认真进行立法前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突出立法重点;积极探索立法中评估,提高法规草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积极推行立法后评估,深入了解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为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奠定基础。
(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要更加自觉地树立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开门立法,使海南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健全立法过程中的意见表达机制、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机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完善各方利益交汇和博弈的机制。
在立法各环节上都要设计社会参与的相关程序和民主形式,通过座谈、论证、听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促进立法更好地体现客观规律、反映人民诉求。尊重并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议案,扩大立法咨询专家队伍,同时发挥好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省法学会、省地方立法研究会的作用,整合海南的社会立法智力资源,使之直接参与到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中来。
近期,省人大会还将在四届人大聘请立法咨询委员的基础上,建立法律知识强、门类齐全的专家队伍,希望各有关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积极推荐各领域的专家,聘请他们作为五届人大的立法专家,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努力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一部好法规,不仅要“好看、耐看”,更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要按照三中全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合理控制立法项目数量,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立法。要敢于在重点上实现突破,善于以重点带动一般,在抓好重点的过程中体现特点、突出亮点。二是要紧紧围绕解决实际问题寻求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写好“关键的那么几条”。对这关键的几条,一定要熟悉相关背景,掌握其历史及现实状况,把握矛盾的焦点,提出科学可行、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要走“精细化立法”的路子。具体条款写法要繁简得当,重点条款精雕细刻,做到张德江委员长所要求的“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确保每一项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真正管用”。制定各项规范时,要保证有足够的手段保障其落到实处,对违法行为能够依法有效地追究和制裁。四是在法规体例和立法技术上,要从施行的实际效果出发,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只求管用,要以解决核心问题为目标,有几条立几条,力戒照抄照搬上位法。
(四)要加大立法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当前我省许多法规的影响力还不尽如人意,执行效果也不理想,这其中除了立法质量不高等原因外,还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对法规的宣传不够。今后一定要加强法规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解读、答记者问、互访、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使社会各方面正确理解法规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准确把握法规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使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四、认真贯彻省委9号文件,扎实做好五年立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最近,省委以琼发[]9号文件批准转发了《中共海南省人大会党组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海南省五届人大会立法规划,是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深入调查研究,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反复协调、仔细推敲的基础上形成的,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省委在转发省人大会党组请示的通知中,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这充分体现了省委对省人大会立法工作及通过立法推动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殷切期望,体现了省委对省人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要按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目标任务、立法项目和分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起草工作责任。今天参加会议的各单位都要按照省委的要求,把落实立法规划列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放在突出位置来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及早作出安排,做到任务、组织、时间、责任、经费“五落实”,特别是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等每一个环节的步骤安排和工作责任都要具体化,保证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法规草案起草任务。
(二)重视法规草案送审的时间安排,严格按照立法计划执行。多年以来,大多数单位都比较重视立法工作,能按时提交草案,但也有少数单位立项时争先恐后、立项后不紧不慢,对落实立法计划仍然存在要求不严、执行不力的的问题,导致一些法规草案未能按照计划时间提请审议。今后有立法任务的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法规起草和送审的时间观念,保证按规定时间提交省人大会审议,如果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必须向省人大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对于预研的项目,有关单位也应适时作出安排,明确目标要求,扎实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的,也可以提请省人大会审议。
要落实立法计划执行的督促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将工作计划送省人大会有关工委、法工委和省法制办公室,以便统一掌握;省人大会法工委、会有关工委和省法制办公室都应当主动及时地与法规起草单位沟通联系,了解进展情况,督促做好法规的起草和送审工作。
(三)改进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机制,积极探索一些法规起草的新办法、新渠道、新途径。除继续坚持和完善以政府有关部门为主起草法规草案的做法外,还要积极探索法规起草的新渠道。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规,可以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或者会相关工委组织起草;对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法规,可以由省人大会法工委会同省法制办公室牵头,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法规起草班子共同起草;对一些理论性、专业性比较强的法规,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立法专家或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起草。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起草,都应当注意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立法机关工作机构和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的作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和会相关工委要建立健全法规起草提前介入制度,积极主动介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适时、适度地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法规草案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把大量的基础工作做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之中。
要继续发挥好有关专门委员会、会有关工委的优势,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为会审议法规严把第一道关。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机构要制定法规初审工作计划,做好立法调研,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草案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统一审议职能,认真研究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着重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进行把关,提高审议审查质量。
(四)发挥人大及其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水平。今后一个时期迫切需要制定的法规,大多综合性比较强,往往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体制机制,立法难度较大。为了保证立法质量和进度,人大及其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立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能,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工作。要积极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人大与“两院”的关系以及上下级人大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力争把立法中的主要矛盾和分歧意见解决在提请会审议之前。
要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针对立法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加强研究协调,力求找到既合理又可行的解决方案。凡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省政府协调解决,对于省政府在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已经协调并作出决断的,省人大有关部门在审查审议时原则上不再协调;属于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省人大会主任会议协调解决;省人大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或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涉及政府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或对草案重大问题进行修改的,应当书面征求省政府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省人大会法工委和各工委之间在立法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加强配合。会法工委要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并参与各工委的立法工作,从而有力地保证立法工作整体有序、协调、高效运行。
要进一步密切与市、县、自治县人大会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立法诉求,扩大他们对立法工作的参与,认真听取并研究他们对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夯实地方立法工作发展提高的基础。
为编制好省人大会x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12月上旬,我将和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的同志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同时,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将召开立法项目论证会,请会有关工委、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立法咨询委员参加,就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届时,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与省人大相关工委室、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论证筛选,使x年立法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同志们,实施五年立法规划,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在省委和省人大会党组的领导下,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立法工作不断与时俱进,为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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