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旅游投诉处理部门案例范文简短一
长沙,古时称为“潭州”,是著名的楚汉名城、山水洲城和快乐之都。长沙作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具有三千年灿烂的古城文明史,是楚汉文明和湖湘文化的始源地,世界考古奇迹“马王堆西汉陵墓”出土于此。长沙现为湖南省省会,是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和科教中心,亦是环长株潭城市群龙头城市。
风景名胜
长沙国家5a级旅游区:岳麓山—橘子洲旅游区。国家4a级旅游区:长沙世界之窗、湖南省石燕湖生态旅游公园、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湖南省博物馆、雷锋纪念馆和天心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天际岭国家森林公园和 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 长沙湘江水利风景区(湘江风光带)、长沙市千龙湖生态度假村。
最佳旅游时间
长沙是中国城市中的四大火炉之一,一到酷热难耐。盛夏的长沙气温很高且湿气重,是不适合旅游的时间。其余时间都是长沙旅游的最佳时间。
区域分布
长沙位于湖南省东部,湘江下游长浏盆地西缘。长沙市南接株洲市和湘潭市,西抵娄底市,北达岳阳市、益阳市,东挨江西省宜春市、萍乡市。长沙市辖:长沙市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长沙县、宁乡县,共六区一市两县。
历史文化
由于八年抗战、文夕大火和破四旧,长沙城区古建筑古文物几乎损失殆尽。1978年大陆推行改革开放以来,城区建设发展较快,但没有完整考虑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尚不存在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完整的麻石街仅存4条。近几年开始关注对古城区的抢救,设立了五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性抢救,这些街区为:太平街、潮宗街、化龙池、小西门、天心阁历史文化街区。
最新旅游投诉处理部门案例范文简短二
今年是全面恢复旅游市场的关键一年。经过去年的大力宣传,目前,新三峡旅游形象开始在国内外产生一 定影响,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把新三峡旅游作为对外促销的重点,为我市旅游宣传促销提供了良好的外 部环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旅游业特别是入境旅游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非典、禽流感对入境旅游市 场恢复的影响也许会超过我们的预期。三峡旅游要恢复到历史水平,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开拓国际 国内旅游市场。
一、市场开拓工作
今年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要突出重点客源市场。国际市场要形成"立足欧美日、巩固港澳台、拓展东南 亚、开拓新市场"的旅游促销格局。国内市场要进一步巩固以武汉为中心的华中市场,拓宽以北京为中心 的华北市场、以上海、杭州为重点的华东市场和以广州、福州、厦门为重点的华南市场,着力开拓珠江三 角洲地区客源市场,培育和完善假日旅游市场。具体工作有:
1、积极组织参加4月2日-4日在武汉举行的华中旅游博览会;
2、8月开展宜昌新三峡旅游"华南行"促销活动;
3、按照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统一要求,参加今年6月5日-6日杭州全国旅游交易会和11月25日-28日 上海国际旅游交易会;
4、参加省旅游局组织赴日韩、欧美、东南亚等国宣传促销,促进宜昌旅游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 流与合作,开拓国际旅游市场;
5、探讨与桂林、黄山等地开通航空连线,共同促销、客源互动的新模式。 二、产品开发工作 继续推介高峡平湖三峡精华游、环坝·双神游、"两坝一峡"游、清江风情游、三国遗迹游、昭君神农 游、宜昌都市游等七条三峡旅游新干线。重点推介高峡平湖三峡精华游、环坝·双神游、"两坝一峡"游三 大旅游产品。以市场为导向,研究新线路,开发新产品,拓宽新市场,使游客有新体验。大力发展会展旅 游、公务旅游、商务旅游、奖励旅游等高端旅游产品,改变以观光旅游特别是以长江三峡为主的单一产品 格局,形成多品种、多形式、宽领域、复合型的产品组合。 抓好百姓生活游主题年活动。xx年是中国百姓生活游主题年。进一步加大"农家乐"旅游产品的开发,加 强主要交通干线、城乡结合部的"农家乐"旅游培育工作,树立典型,带动全面。大力开发反映百姓生活、 各具特色,包含民居、农事、饮食、服饰、娱乐、节庆和风俗等内容的旅游产品,促进"农家乐"旅游的规 范健康发展。
三、媒体宣传工作
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为重点,大力宣传推广城市旅游形象。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将 进一步加大力度宣传"金色三峡 银色大坝 绿色宜昌"城市旅游形象。具体工作有:
1、在cctv-1新闻30分《天气预报》中播放宜昌天气预报;
2、与央视cctv-4合办一期《走遍中国》节目;
3、在《中国旅游报》办城市旅游形象广告专版;
4、与凤凰卫视合办一期《九州深呼吸》节目。
四、旅游节庆工作
精心举办好第五届中国宜昌三峡国际旅游节。第五届中国宜昌三峡国际旅游节、第四届中国网友旅游 节、第四届三峡美食节将如期举行,各县市区还将举办屈原文化旅游节、昭君文化旅游节、长阳清江龙舟 旅游文化节、当阳关公文化旅游节、枝江桃花艺术节、三峡车溪腊梅节、犭虎亭古战场三国文化旅游节、 五峰柴埠溪大峡谷徒步游等节庆活动,打造城市品牌,整体带动全市旅游对外宣传。
五、旅游信息化工作
1、建立宜昌三峡旅游信息中心(宜昌市旅游局网站),完善功能,构建宜昌旅游宣传网络平台。
2、充分发挥《中国旅游报》宜昌站的作用,加大新三峡旅游的宣传力度。建立旅游行业通讯员 队伍,国际旅行社、高星级饭店、重点旅游景区(点)等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最新旅游投诉处理部门案例范文简短三
合同编号:
旅游者:__(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_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__为准”、“与__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最新旅游投诉处理部门案例范文简短四
(1).如家快捷酒店(南京路步行街店)
地址:黄浦区南京东路480号(近福建中路)
(2).布丁酒店(外滩广东路店)
地址:黄浦区广东路440弄9号
(3).24k国际连锁酒店(南京东路步行街店)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555号(近上海书城),近浙江中路
以上算是除去青旅,价格算是优惠的了,差不多200左右标间的。
城隍庙(豫园)→人民广场(上海博物馆&杜莎夫人蜡像馆等)→南京路步行街→外滩→轮渡到陆家嘴→东方明珠(环球金融&世贸大厦)
1,上午逛城隍庙(黄浦区邑城路1号。地铁10号线可以坐到豫园站),喜欢江南园林的可以逛豫园(位于城隍庙的北面),然后必吃南翔汤包(最有名),顺老街逛出来可以到云南南路吃饭,小绍兴的白斩鸡、五芳斋点心、鲜得来排骨年糕,街中间的路口拐角处有一家新疆烤串也是非常的香,都可以尝尝。
2,逛完城隍庙可以换乘地铁到人民广场,可以上海博物馆馆和杜莎夫人选一个参观,看个人喜好。杜莎夫人蜡像馆(上海市南京西路2-68号新世界商厦10楼),建议门票网团。上海博物馆(黄浦区人民大道201号),免费的。从上海博物馆后门出来往西走2-3分钟就看到上海大剧院(人民大道300号)了,大剧院外形是简洁流畅的几何造型,皇冠般的白色弧形屋顶,古典的户外剧场和空中花园象征着上海吸纳世界文化艺术的博大胸怀。拍完沿着黄陂北路往东再走2-3分钟就是人民公园,这里是旧上海跑马场的一部分。走了半天的路,可以在公园的长椅上歇息一会,对当代艺术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园内的上海当代艺术馆。
3,逛完往前走就是大名鼎鼎的南京路步行街了,第一次来上海旅游的,南京路可是不容错过的。在这条1200多米的步行街上,彩色的铺路砖石、统一的路心售货亭、两边各类时尚流行商店、熙熙攘攘的人群、可爱的观光小火车,以及设计别致的城市雕塑,这些都构成了上海的现代都市风景。
4,南京路走到头就是外滩,现在外滩修的非常漂亮,如果是晚上的话人会非常非常多,在外滩可以坐观光隧道到浦东,也可以坐观光船在浦江上看看上海夜景,个人认为外滩景色在浦东看、浦东景色在外滩看比较好。所以,乘船在浦江中间,看两侧的景色可以一举两得。下了船可以在外滩散步,两边景观灯22:30关,漫步其中,感受夜上海的繁华迤逦;凭栏远眺,还可以看到黄浦江对岸陆家嘴的摩天大楼群。上海最繁华最现代化的一面尽收眼底。
5,如果不坐游船,可以选择金陵东路与外滩交叉口,坐轮渡到黄浦江对岸的陆家嘴,登上东方明珠或者环球金融大厦看看上海的夜景,璀璨啊!金贸大厦也不错,可以全景、外滩、东方明珠、环球中心都可以看到。
世博中国馆(现美术馆)→田子坊→新天地→徐家汇天主教堂(交大)→陆家嘴中心绿地
1,早上地铁8号线到中华艺术宫,参观世博中国馆(现上海美术馆),总建筑面积16.68万平米,展示面积近7万平米,拥有35个展厅,公共教育空间近2万平米,配套衍生服务经营总面积达3000平方米。还有世博中国馆瑰宝-清明上河图3d全景。(20元)
2,中午来到上海最流行的创意园——田子坊(泰康路210弄,轨道交通9号线打浦桥站下),然后就在田子坊内边参观边散步在上海滩最有味道的弄堂内,这里无论是招牌还是商品,每家店铺都极力展现只属于自己的风格,目的就是为了突出唯一特性。午饭也可以在这里解决,这里很有小资情调,坐在二楼的观景台上感觉非常不错。
3,下午拿相机到新天地附近扫街(轨道交通1号线黄陂南路站、10号线新天地站),一大会址(黄陂南路374号。轨道交通1号线黄陂南路站、10号线新天地站)。
4,接着地铁到徐家汇天主教堂(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算是上海地区最有名,规模最大的欧式教堂了,一定不能错过啊。徐家汇一道风景线,具有历史的厚重感,周围的很多建筑都与此呼应,运气好还能碰到婚礼。
5,如果逛完时间早,可以徒步至不远处的交通大学,顶级名校,校园的图书馆等都是很有历史的欧式建筑,甚是好看啊!
6,最后晚上地铁到陆家嘴,出站后前往正大广场,这里云集了久负盛名的中外品牌、环球美食和各式娱乐。挑一家餐馆坐下来好好享受一番,顺便欣赏陆家嘴的夜景。最后到
陆家嘴中心绿地,看看繁华建筑,可以眺望对岸的外滩建筑群,超级璀璨。
推荐地铁到七宝或枫泾古镇,很多美食和当地小吃,做一回吃货。一般中午就能回到市区,下午回家!
最新旅游投诉处理部门案例范文简短五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或团体名称)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_______个。分别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元至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 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 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旅游投诉处理部门案例范文简短六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租车双方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约定:
一、说明
1.甲方应为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分社);乙方应为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
2.如发生旅游客运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并积极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甲方应做好协助工作,重点做好游客相关工作。
3.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为准。《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承担乙方司机在行程计划内的食宿。
2.甲方应提前 天预约订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传真确认,确认件应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3.甲方应按团队人数包租相应车辆,不得超员。如有超员,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仍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
4.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旅游者说明集合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安全提示,并有义务向旅游者宣传交通法规。每次开车前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落实禁止游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相应措施。
5.甲方有义务向旅游者宣传社会公德,提倡共同维护车辆安全与卫生。如旅游者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旅游者索赔。
6.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甲方应该提前告知乙方司机详细旅行线路,便于乙方司机熟悉线路并做好线路行驶规划。
7.甲方计调、导游人员应利用旅行社协会微信平台旅游客运车辆查询系统,核实使用车辆信息,杜绝“黑车”使用。
8.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安抚等工作。
四、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搭载合同外乘客上车。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出的车辆投保,且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不低于50万元。
3.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特别是要保证车辆座位安全带使用状况完好、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正常。
4.乙方应保证出车司机驾照齐全、热情服务、文明规范、遵章守法,其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
5.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计划行程变更的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但旅游者擅自要求变更行程或提出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时,司机应该拒绝执行。
6.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20分钟抵达指定地点。
7.连续行驶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乙方必须保证提供双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严禁凌晨2-5点客车上路行驶,严禁客车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
8.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通堵塞或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9.乙方必须将导游员座椅设置在司机后方合理位置,设立明显标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导游人员人身安全。
10.乙方必须在行车中播放客运交通安全宣传片,履行安全提示义务。
11.乙方必须提示并要求游客系好安全带,拒绝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12.乙方应遵章守法,确保行车安全,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乙方司机要熟悉旅游线路,如果对路况不熟悉,应提前告知导游情况,或者提前问询准备好行车线路。
五、结算方式
用车结束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要求变更行程的,应在出车前 日内通知乙方,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2.甲方取消租车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提供车辆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的违约金。
4.发生以下情况,引起旅游者投诉的,乙方应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1)车内卫生脏、乱、差;
(2)空调不能使用的;
(3)司机在行驶中恶意急起急停,车辆颠簸严重的;
(4)在未违反交通法规前提下,没有按照约定将车停放指定位置的;
(5)旅游者在约定时间内返回,乙方司机不到岗或不及时打开车门的;
(6)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司机擅自变更行车路线的;
(7)司机有在车内吸烟、开车时接听电话或其他有害于行车安全的行为;
(8)乙方司机缺乏职业道德、态度不好;
(9)乙方提供车辆未保持车况清洁整齐,司机也未及时打扫车辆卫生;
(10)夏季(6-9月)行车未提前开放空调。
5.乙方变更约定车辆或降低用车标准,造成甲方团队不能按时出发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6.因乙方车辆故障或乙方司机对线路不熟悉严重延误行程,导致旅游行程取消或变更的,乙方应承担租车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
7.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等地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前到达约定地点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9.乙方未按约定设置并保障导游专座,支付租车费的50%违约金。
10.乙方未在行车中播放客运交通安全宣传片,支付本次租车费用的20%违约金。
11.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如乙方提供的车辆或司机因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被查扣,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3000元。
14.在甲方游客突发疾病或遭遇其他意外伤害,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应当积极及时将游客送往医院,不得因用车问题延误救治时间,相应增加的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15.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按下
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十、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咨询投诉电话: 乙方咨询投诉电话:
最新旅游投诉处理部门案例范文简短七
还没有搞定幼升小,妈妈已经在筹划着你的暑假旅游了。经过一两个月的思考与计划,最后和干妈两人终于敲定,七月八日至十七日,新加坡和民丹clubmed十日游。(为了不影响你小学面试和毕业典礼,不敢定在七月一号走,害得我们又敢上暑期高峰)因为我们两大两小为了省钱希望挤在一个房间里,而且出发的日期是固定的,对酒店的要求又比较高,在各大旅游网站及旅行社找了半天也没找到能满足我们要求的性价比合适的行程,最后决定完全自助游,纯粹自由行。
通过五大途径的比较,在朱琳阿姨和海珍阿姨的协助下,为了保证签证出来定房付款时不至于没房或者房间涨价,从booking网站上定了两家酒店的可取消房型,为什么定两个呢,因为和国外联络不畅,寻求帮助造成重复,同时由于犹豫不决,发送的信息不对等,不过这样的最大的好处是,一下子发现了省钱的搭配。
泛太平洋酒店是各网站点评分数比较高的,属于高档酒店,听说房间和床都比较大,但从七月十号开始涨价,比较了几个地方,酒店官网,艺龙,携程,booking和淘宝,价格差异很大,以淘宝旅行社的价格较便宜,八至十号是1500左右一天,到了十一号,就涨到20xx一天,含双早含税费。各旅行社的价格又不太相同,有一百左右的差异。酒店官网号称保证低价,报出的价格分成若干档,均是不可取消的。booking是一个国际网站,名气较大,详细列明了酒店的设施和服务,价格也分为可取消和不可取消,当然是先预定了可取消的。六天,一共1930新元,不含早餐,还是挺贵的。但免去到时候万一没房的苦恼,而且也怕等过几天再涨价,现在查到的价格和上个月已经涨了不少。
慕温匹克圣淘沙度假村是一个旅行社推荐的,但七月份旅行社和艺龙携程看到的价格看评分还不错,还有宽带,只是看简介,房间并不大,而且不可加床,从booking上预订的价格是1512新元六晚。
在权衡之下,突然想到一个办法,如果等我们定的时候泛太平洋还能拿到十号前1500一天的价格,就八九十三天住泛太平洋,毕竟这三天在市里的游玩是比较累的,晚上睡个好觉,然后十一号开始的三天,挪到岛上,专玩岛上那点地方,如果酒店条件不好,那也凑和了。只等着去了民丹再享受吧。这样每天的住宿价格就能降下来不少。哈哈,两上财迷的妈妈呀。
clubmed是妈妈们一直的梦想,而这次终于决心不去沙巴或者热浪而改去民丹clubmed,多半的原因是由于可心不到四岁,可以以很低的价格220元每天入住(普通房的话是170),而到了四岁以上(呵,七月十号就满四岁了)就变成了1300一天。
等我们咨询决定,最后和国旅总社定房的时候,高级房和海景房已经没有了,只剩下豪华房,每个人贵出不少钱,这个郁闷呀。这时候得知可以打六折,哎,我们都在说,早知道可以打折就早定了,真是没经验呀,问豪华房有什么区别,说是设施更好,装修更好(这有什么用?)有小点心(哼,一价全包,要点心有什么用,又不是先住后去新加坡,不可以带到新加坡省点银子,难道真的要拿个乐扣装回北京?)总之是不合算,可是想去也没办法。只能安慰自己,你看那些新加坡加民丹五日自由行的团,也要8000一个人呢,我们十一天,两大两小36000,值了。
clubmed的定房,在定好之后,也是货比三家,有的直接告诉不直接定房,只走团,青旅的销售非常热情的按我的要求不停的去咨询报价,可惜,同样的价格,他给七折,国旅六折,当然选价低的。最后定了豪华连通房,两间,十五号付款。两大两小,大人5020一人,你是2970。现在说说签证,干妈有经验,所以签证和机票交由他负责,所有的资料都由她来填写,妈妈只是按要求准备好资料,然后一同前往使馆,一直以为新加坡的签证就是两年多次往返,去了使馆才知道,最少有35天的,我们六月一号去递签证,原想着三号就可以取出来,然后再出机票多保险。可是审完材料得知我们七月八号出行,才说,太早了,不能保证签出来的不是35天的(签证的长短是不可以选的,由签证官决定)。为了保险起见,让我们晚些再来,仔细算了一下时间,按十八号最后一次入新加坡境算起,十五号去递签证是比较保险。希望运气好能给签个两年的,这样明年可以新加坡转机再去趟东马沙巴。
机票是国航的如果提前两个月可以定到1800不含税的,提前一个月2100不含税,没有签证,一直拖到了今天才出票,还险些没有2100的票了。新航的时间和服务都要好一些,但价格就要高很多,出于银子的考虑,国航吧。
至此,我们的旅行计划算是基本确定了,看着简单,其实是很费时和费心的,哈。我想,一般爸爸们肯定是没有这个耐心和细心的。
我们的计划不能说是完美的,但制定的过程也是一种开心快乐的,希望我们的整个旅程同样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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