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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协议书(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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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协议书(大全18篇)
2023-11-22 16:08:56    小编:ZTFB

总结不仅是对自己的一种梳理,还是对他人的一种分享和借鉴。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搜集必要的资料是写总结的关键步骤。总结不仅是对工作和学习的总结,还可以是对旅行、读书等各个方面的总结。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一

乙方:秦浩x(秦x),男,22岁,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__村)。

20__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村现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每月支付工资为元。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所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决。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三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和日后的隐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6.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7.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8.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方可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即使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是不能生效的。公证协议的好处,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因此,我们认为,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

10.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都签了字,并非离婚协议一定生效。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如果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也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四

导语: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

摘要:本文通过对2003年上海市闵行法院承认忠诚协议的案件,引出对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探讨。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在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立和其他,本文主要介绍了肯定说与否定说,在此基础上,分析忠诚协议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分析了忠诚协议的性质与具体条款的效力,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并且偏向于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其财产条款的部分进行审理。

关键词: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段宇2000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郑婉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1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

近年来,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以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夫妻忠诚协议不断出现。因夫妻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的所有权或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的夫妻忠诚协议,自司法权介入之后,便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话题 。

但是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如上述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之后,不少法院纷纷效仿;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如青岛市市北法院认为,吕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

在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立和其他。他们首先在“忠诚协议”的定义和属性上就产生了争议。有学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属于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性自由的合理约束,其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违反配偶义务时财产责任的约定。也有学者将“忠诚协议”类比为恋人之间的海誓山盟,认为在未兑现时须承担高额违约金显得不合情理 。

目前在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否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是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最高院解释规定,忠诚协议类案件不予受理。但是在理论界,忠诚协议的争议仍然存在,法院到底是应该支持还是回避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以及忠诚协议到底为何性质,都值得探讨。

“忠诚”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一般认为是个伦理性的道德概念,指人与人之间应该忠心,诚恳相待。夫妻间的忠诚、忠实,主要指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要忠心、诚实,不做有损夫妻感情和夫妻间道德关系的事;广义解释还包含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忠诚协议”,狭义上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相互忠诚于对方并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配偶约定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约定。而广义上可以泛指婚姻当事人或者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的有关一方出现不忠诚于另一方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关赔偿和补偿责任的协议。 “忠诚协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常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协议的重点在于,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承担责任内容以当事人的约定具体而有区别。据签订协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恋人间忠诚协议,夫妻间忠诚协议,其他不正当关系主体间忠诚协议,这里所讨论得仅指夫妻间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

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实例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人身关系协议和财产关系协议。即在满足协议约定的特定条件下,有引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动以及导致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对丧失的可能性 。

法学理论界将忠诚协议的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或精神补偿金。现实生活当中,主要是以“空床费”等形式出现。(2)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违约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是缺失优势。主要是指,守约方可在离婚时,于同等条件下分得较多的财产。(3)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惩罚赔偿条款。诸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或者是婚前约定以后不能离婚的。

(4)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婚姻自动解除或失效。(5)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违约一方自残、自虐、自杀等(人身伤害性自罚行为);或者要求用不当的方式公开道歉,认错,赔礼道歉等有损其人格尊严的。(6)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违约一方自动无条件丧失监护权,探望权的。

我国《合同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排除了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么关于忠诚协议性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它是否是人身关系合同。

一些主张忠诚协议有效的学者认为,“忠诚协议”就是一个合同关系,因为它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所有要件;一些主张忠诚协议无效的学者认为,有些夫妻间“忠诚协议”并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例如,有的“忠诚协议”中约定:夫妻中的一方有出轨行为,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能予以判决离婚。如此认为忠诚协议中的条款很可能与法律有直接或间接的冲突,而致使该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所以,认为忠诚协议是被合同法所排除的,是因为它的基础是人身关系,而认为其为合同法所规范的是因为协议的内容往往包含了财产关系。

忠诚协议的性质就决定着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说这是忠诚协议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为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所以,笔者认为忠诚协议虽然有人身关系的存在,但是其中有关违约赔偿的部分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为违约赔偿的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而原则性的法律倡导性的义务(即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它有利于教育督促全体婚姻当事人信守法律,忠于婚姻,减少婚姻中性利益的冲突,维护婚姻和谐和家庭稳定。所以,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忠诚协议”问题的核心。上文中提到,法学理论界对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肯定说、否定说、中立说及其它。有效说,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将婚姻法宣言性的规定具体化,具有操作性,是审判的依据;新《婚姻法》实质上是把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并非单纯道德范畴的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的契约实质,其本身而言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来理解,原则上是具备效力的。无效说,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为新《婚姻法》第46 条是我国法律干涉夫妻现实婚姻“不忠诚”行为的穷尽和限度;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尊重的原则,仅是一种价值倡导、提倡,不存在法律上的规范意义;我国当前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设定人身关系;承认其效力可具有婚姻功利化等负面效应;侵权损害通过契约预定,有损公序良俗原则。

两种学术观点虽均具有自身的逻辑轨迹,但是,深入推敲是有缺陷的,两种学说均没有系统的分析和总结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而“规律”的认定其是有效或者无效的,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更是不科学的。笔者主张应该具体分析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作区别对待,结合夫妻忠诚协议的实际价值和社会效果来做认定其是否有效。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当中有不同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而往往是有质的区别的,在法律定性上理应有所差异 。

探讨“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有学者就指出,夫妻相互忠实,与夫妻同居一起,构成夫妻关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配偶是否应该相互忠实,应该置于法律控制之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内容条款是否有与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相违背之处。如果没有,又符合协议的基本要求,则理应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里有关人身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认定。如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如一方发生婚外恋情况,则另一方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当事人把不许对方探视子女作为对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借此报复对方、发泄心中怨恨,这种条款的效力则值得质疑。因为父母对子女探视权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权利,除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不能剥夺父母的探视权。另外,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则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约定也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其次,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条款的效力判断,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以财产损害赔偿作为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有学者认为这种条款可以视为一种对夫妻财产归属附延缓条件的约定 。所谓延缓条件,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取决于其条件成就的事实,忠诚协议中是将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作为夫妻财产转移的条件,这种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然,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一个条件,即内容与形式上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符合立法和司法精神,也符合公认的公序良俗,且有相对明晰的条款、规定了相应责任,具有协议的基本形态,则通常可以认为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介绍了承认忠诚协议的第一案,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自此不少法院纷纷效仿;但是也存在不少法院否认忠诚协议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以忠诚义务为内容的案件,自此法院均开始不予受理忠诚协议类案件,这引起我们的思考,法院能否回避忠诚协议案件的审理。

通过对忠诚协议性质与效力的分析,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并且偏向于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其财产条款的部分进行审理。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五

(2)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到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通常用人单位是具有档案管理权的,比如“中国一拖”、“中信重工”等,只要在用人单位意见处盖上该单位公章即可,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不用盖章。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填写为用人单位的详细地址。

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通常用人单位是不具备档案管理权的,除了用人单位意见盖上该单位公章外,还要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处加盖档案接收地人事部门意见。档案有意愿托管在洛阳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可以加盖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填写为洛阳市黄河南路1号人才服务中心。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通常没有就业单位,可以在用人单位处盖洛阳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公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填写为洛阳市黄河南路1号人才服务中心。

就业协议书:1、法律依据,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种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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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填写问题》()。2、内容与目的,主要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3、时效,其协议约定仅指学生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一份书面合同。4、签发部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证部门是各级县、市人事调配部门。

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目的,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3、内容、时效,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载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等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4、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开始。5、签发部门,劳动合同的签证机关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万事大吉,应注意报到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可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条款,毕业生也可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因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通过各级人事调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来落实的。毕业生持学校发放的《毕业生报到证》和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属县、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凭其开具《行政介绍信》到具体的用人单位报到,此时的毕业生具有干部调动性。否则,毕业生就不具备干部调动性,对今后的技术职称评定、晋升、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限造成一定的影响。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六

男方: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取名,离婚后抚养权属于男方。由于目前孩子还不满两周岁,女方要求暂时照顾孩子,由男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其中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如果遇到其它重大费用开支,由女方通知男方并由男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以上费用需在每月5号前打入女方指定帐号。在男方抚养孩子期间,需保证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和接受教育。

二、孩子的探视权。

孩子在女方负责照顾期间,男方有权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探望孩子。在其它时间,男方亦有权探望,但需要之前与女方协商。

孩子上学以后,包括上幼儿园,男方享有孩子一个月的`寒假和两个月的暑假共三个月的完全抚养权,在此期间,男方有权要求孩子每天和自己生活在一起。

三、财产的分割:

1、房产。结婚以后,双方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共同购买了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主和贷款方为方,该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法律上平均分配。

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必须在三个月内以不低于万的价格卖出,卖出所得,优先偿还银行的余款,剩下的款项平均分配。如果三个月内未卖出,需酌情降价销售,保证房屋在一个月内尽快卖出。

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在离婚后变卖,所得财产平均分配。

2、机动车辆。结婚以后,于年月日购有汽车一辆,车主为方,离婚后归方所有。

3、其它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问题。

离婚以后的住房问题,各自自理。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女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因_________原因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因儿子/女儿尚年小,现两人经协商,决定将儿子/女儿_________交由___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抚养协议,由邻居_________作见证人。

1.儿子/女儿_________由父亲_________(或母亲_________)抚养,直至年满16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2.母亲_________(或父亲_________)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3.双方仍与儿子/女儿保留父(母)关系,享有探望权,没有抚养的一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

4.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立约人(签字):_________。

立约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七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就业协议书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完成后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各留存一份。

(1)毕业生在“毕业生情况”栏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在“应聘意见”栏填写:同意到(单位名称)工作,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2)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情况”栏填写完整的信息,并签署接收意见且加盖单位公章。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使用本人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就业信息网,在“编辑就业协议”栏中完整录入自己的就业协议信息并选择“提交”,学院毕业生辅导员负责对网上协议信息进行初审并加盖学办公章。

(4)毕业生将协议送至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服务大厅进行审核并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确定网上协议信息无误后锁定毕业生就业信息并留存一份就业协议书,其余三份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交至用人单位和学院辅导员处。

(1)单位名称必须严格按照公章填写。如用人单位由于内部隶属关系等原因导致招聘公章与毕业生实际报到工作单位不符,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说明原因、写明报到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如毕业生所签单位为辽宁省内市属用人单位(国企、央企、省属以上用人单位除外),须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社局意见”栏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3)签约到外省工作的学生,执行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提供当地人事局出具的落户接收函方能派遣至签约单位,手续不全的暂不能签发到单位的报到证,只能派遣回原籍。

(4)如签约单位所在地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司不接收档案和户口(一些外企、民营企业不具有档案保管权),单位须出具不接收档案和户口的证明。

(5)填写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时应注意:有档案保管权的公司的档案转寄地址一般应为“(单位名称)人力资源部(人事处)”,另附详细地址;无档案保管权的公司的档案转寄地址一般应为“(单位所在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另附详细地址。签约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的毕业生,如果单位不予落户,档案转寄地址处可不填写,毕业时派遣回原籍,档案直接发回生源所在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具体发档时间及方式以档案馆实际发档为准,一般为毕业后一个月左右。

(6)“双方约定”栏需把双方都认可的对“对方的约定”填写在相应栏目中,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私自签署约定,将会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约定要另附一页粘贴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栏的情况,如有毕业生签字认可,也是有效的。

双方就业意向书并不等同于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双方就业意向书通常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签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确保毕业生的签约意向,会急于和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书,但学校不会据此来确定就业方案,仍需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这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签订的双方就业意向书形成最后的录用名单;二是签约时一定要慎重,如果违反双方就业意向书,也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学生毕业信息真实性佐证之功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

(3)内容差异。就业协议书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审议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到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4)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书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在入职时正式签订。

(5)效力不同。就业协议书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书随之失效。从这点来看,就业协议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二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阶段,并发挥不同的作用,具有明显的差别。

按照学校的'签约流程要求,就业协议书的盖章顺序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社局盖章(国企、央企、省属以上用人单位除外)、学院加盖学办公章、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学校作为就业约定的见证方最后审核盖章,可以有效维护毕业生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给毕业生带来的损害。如果学校先于用人单位盖章,可能会对后续单位是否履约失去控制。毕业生需要明确签约顺序可能带来的风险,认真与用人单位协商。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简化签约流程,希望学校先盖章后将就业协议书邮寄到单位,单位盖章后直接留存一份,则需按如下流程办理:用人单位出具带有单位公章的接收函,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留存接收函复印件,同时要求毕业生在接收函复印件上写明“同意到工作”并签字确认;或单位统一出具确定录用毕业生名单并由招聘负责人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录用意见并签字。毕业生在《签约协议未返登记表》上登记并确认签字。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确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毕业生情况填写完整,用人单位名称填写准确后盖章并在就业信息网上标注就业信息。

不管学校是否盖章,只要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该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违约条款对于签约双方皆有约束效力。如发生解约,需要按照约定条款履行相关责任。

毕业生登陆东北大学就业信息网首页——资料下载——就业资料专区,下载《就业协议书丢失补办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由辅导员老师调查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学生将纸质版材料提交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学校审核后在就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针对网上的公示结果进行调查,确认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会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前来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可出具证明材料,写明协议书内信息变更原因,注明需变更项及正确填写方式,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留存证明材料并根据材料内容修改毕业生就业信息。如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更新后的信息与毕业生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中心可依据此证明出具新的就业协议书,同时销毁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持原单位解约函和原就业协议书到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违约手续。每名毕业生仅有一次违约机会。学校针对首次违约的毕业生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首页上方注明学号并加盖公章;如毕业生二次违约,则不予新的就业协议书,毕业后统一派遣回原籍,报到证名头列毕业生生源所在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八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会计关于发票问题的解决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新办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

1.《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票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章”)及复印件一份。

6.税控ic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人准许证。

7.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表。

8.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新办企业购买普通发票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此表在税收管理员处免费领取)。

6.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内容如发生变化,按照相关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题】

外贸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规定,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

家庭住址: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元/月。

(七)甲方实行计时或者岗位工资的,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____元/月。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____元,计件单价为____元或者完成工作额的____%提成。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计入乙方工资。

(八)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社会保险。

(十二)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十三)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之前告知乙方,并有乙方签字为证。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十六)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十七)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

(十八)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九)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二十)本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一)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二)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十三)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九、其他约定。

(二十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

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

关于就业协议书的问题,谢谢!

我是一名2007年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现在对就业手续的办理不太熟悉,希望大家给予指导,现在我想进一家事业单位,因为事业单位中有的人有编制,有的人是聘用制的`,请问大家签订就业协议书和单位给你不给你编制有没有关系?聘用制的就业协议书是怎么办的?签订就业协议书能不能说明单位就给你编制了?如果不能证明,那在毕业之前没有档案等东西只有就业协议书,怎么才能证明单位是否等给你编制!谢谢大家!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一

男方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所在地:。

女方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所在地:。

双方曾合法办理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

一、子女抚养。

说明:一般都包括。

(1)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是随男方或是女方生活;。

(3)是另一方要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

(4)另一方需支付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的数额、以及时间、方式、负担等期限,或期限届满后若子女不能独立自主的生活则继续支付抚养费用等问题。

二、房产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

说明:(1)共同财产中包括房产、交通工具、家具、现金和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公司中股份或是企业的财产份额、牲畜、林木等。

(2)分割标的应具体明确,以利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如位于xx市xx街x号x单元x号,产权证书号为xxx,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牌照号为xxx、发动机号为xxx的汽车;等。

(3)财产所有权归属应明确:例如房屋归xxx所有,或者房屋所有权归xxx;约定房屋等按份共有的,应明确具体份额、分割方式;约定将房屋等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一方如果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理财产是否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等。

(4)约定一方对归对方所有的房屋等享有使用权的,应明确使用期限、方式。

双方可以确认属于一方所有、不进行分割的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债权、债务分割。

说明:应明确债的标的、数量。分割债权的,还应明确债务人,由谁享有债权;分割债务的,应明确债权人,由谁承受债务。

四、其它协商一致的事项:。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存婚姻登记档案一份。

说明:离婚后,存婚姻登记档案的离婚协议书不能要求修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等产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新协议的,可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协议真实性。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男女双方应在登记现场签字、按指印。协议书已经签署的,也应在登记现场签字、按指印确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离婚协议书无房产的范本,希望能解各位网友的燃眉之急。不过小编还是要劝各位婚姻经营不易,双方都应慎重考虑。

更多。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二

1、出现问题,解决它。出现问题,我们不需要推委,不需要十多页、几十页的分析报告,我们只需要最快速的分析问题,然后迅速的解决它。

问题解决了,就完事了!

说一千道一万,解决问题才是核心!

2、解决问题后,总结和提高。在问题解决之前,我们不需要、甚至不应该拿出时间来总结和反省,更不应该来追究谁与谁的责任,而应该全力解决问题。

解决完问题后,我们再好好的总结和提高。记住:是总结与提高,而不是总结与秋后算帐!每个企业、每个员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总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只要这种错误是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的,那么我们都应该具备包容的心态。

俗话说:“失败乃成功之母”!没有失败,何来成功?所以,在解决问题后,我们需要的是――好好总结和提高,吸取此次的经验和教训,避免后期再犯同样的错误!

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我们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才能更好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3、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是什么?能力就是解决问题。每个企业都想招聘到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而能力的表现就是解决问题。一个人解决问题越多,那么他的能力就越强。

出现问题,解决问题,正好考验员工的能力和素质。

以上所述,如有不足,敬请指正!

(袁非武:“简单营销”倡导者和践行者!袁非武所有文章,欢迎各网络媒介免费转载,要求注明作者及来源。e-mail:@)。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三

赔偿人:汪,男,26岁,汉族,车主,现住__乡__村,身份证号码:

被赔偿人:,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__市__县__村,身份证号码:

20__年__月__日,汪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由于骑着自行车看牛导致岔道,和汪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受伤。被撞伤后立即被汪送到x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是大腿骨处骨折受伤,住院天后于20__年x月__日好转出院。

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达成以下赔偿交通事故协议条款: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被赔偿人:(签名)。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四

我们的学习进入了《入行论》静虑品,今天是静虑品的前两课。这意味着我们已经从发心精进,走向安住自心于禅定。也意味着我们接近着空性的学习。末学惭愧,别说是禅定,就是坐禅也会常常起妄念,先在此忏悔。

接下来,还是赶快进入重点,其实今天能坐下来写出这些东西,要感谢francis师兄,在第二课的课后讨论,我作为班中比较典型的未婚者被点到讨论“假如自己如愿以偿得到了所爱的人,是否就会就此满足?为什么?对此的感受?”由于今天我妈妈在听课,她又不是学佛之人,本就对我学佛有一万个疑虑,所以很多想要与大家分享的话没有说出来,借这个机会和更多的人分享一下。

了。不管是亲情友情爱情,其实都是一种虚幻,当我们有一天能够醒来,回首再看,一切只是梦境。

回首十年间的自己,造的业也远比积的福报多得多。不管顺利还是不顺利,有意义的没有多少。但是唯独学佛这条路对于我来说是如此平坦,28岁信佛,就直接找到菩提小组学习,还直接皈依三宝,两年后就等到了自己的上师,其实从没有学佛开始就一直期待着能见到法王,没想到就顺利地皈依法王,一切的担心都解除了。这两年间虽然不够精进,但也没有舍弃三宝,没有舍弃听闻佛法,有关学佛的路几乎都能心想事成。如果说我们不能舍弃的欲望,那便只有佛法。我想说“我喜欢清净,这么多年的漂泊沉浮,我除了结婚生子该不该经历的都经历过了,没有什么是值得执着的了。这样很好,佛法才是我们不能舍弃的,‘人身难得今已得,佛法难闻今已闻,此身不在今生度,更待何生度此身。’”

最后再用李娜的一句话结束吧!姜昆问她:“当初你为什么要出家?”李娜淡淡地回答:“我没有出家,是回家了!”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五

20__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公司)与该市东方储*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公司为盛*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__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公司接到盛*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公司于20__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公司尚未向东方储*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民法典》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民法典》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民法典》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典》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六

您好!

我是省内09界大专应届毕业生.于2019年6月与南充某知名啤酒生产公司签订如下实习协议:。

1经乙方学校同意并出具实习推荐书,甲方同意接收并安排乙方实习。

2乙方实习期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5日(以颁发毕业证时间为准)。

3甲方为乙方实习提供相应实习岗位,场所,办公设备等。

4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实习生活补助标准为800元/月,按乙方每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实习期间不享受其他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5乙方愿以甲方员工的工作标准参加实习,遵守甲方各项。

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实习任务等.

6乙方在实习期间患病或非甲方原因发生意外伤害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从其所在学校顺利毕业并取得大专学历毕业证应首先选择受聘于甲方,甲方可对乙方实习期内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考评.如考评结果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可与乙方签订。

劳动合同。

并进行试用;如果乙方毕业后不愿意来我公司就业,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付给乙方的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费用.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甲方规定制度,甲方可解除协议。

(3)因乙方原因无法正常进行实习活动的,双方可解除协议。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实习协议的。

9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均可向又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我想问一下,本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有霸王条款(第7条)?

我现在想要和公司解除协议,但是公司要求我退还6-8月生活补助2400元,也不发9月生活补助.

解除协议后,协议条款是否还具有效力,我是否应该履行?

首先,《实习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部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实习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普通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你是可以提出解除协议的。该协议本身并没有就提前解除协议后的事项作出约定,没有约定在你解除协议后退还相应的生活补助费用,所以你不用退还。该协议对于退还生活补贴的事项在第七条中,但该条款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依照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条款非法限制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综合来看,你目前在解除协议后是不需要返还生活补贴的。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七

协议书。

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发票协议书的签订时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发票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代开范围:为在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代开普通。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乙方经深圳市国家税局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通用机打发票。3.代开期限:年月日——年月日4.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同时征收发票开具金额所对应的税款。

三、乙方应安装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市场发票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不得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乙方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上传发票开具数据,乙方应保证发票开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乙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核对其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额“孰高”。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申报范围。

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普通发票必须的税收票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七、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严禁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或他人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况。

八、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4.违法开具发票的,乙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人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为积极推进京郊农村经济发展,鼓励京郊农民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并严格履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的京郊农民代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乙方提供政策辅导,答复乙方在代开发票工作中的业务问题。(二)为乙方购领发票提供相关的纳税服务。(三)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代开发票权利: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2.乙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开发票。3.乙方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代开发票或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填开信息的。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要求甲方提供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及相关的纳税服务。(二)应建立代开票台帐,对代开发票情况逐户、序时、按面额大小依次登记,并及时汇总发票购领、代开、结存的情况。(三)将代开发票农民的姓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登记在发票记账联上。(四)每月应汇总每个代开发票农民的营业额并向甲方报告。(五)在代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做出处理。

四、乙方在代开发票过程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后,一方不再续签协议的,不能迟于协议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

七、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裁定。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印章)年月日(印章)年月日。

甲方:湖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张。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二、交货时间为确认稿样后,五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交货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供发票到甲方进行报帐。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发票问题协议书篇十八

当前由于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都十分重视,打击的力度很大。一些不法分子要在增值税发票上做文章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失去自由,成本很大。因此就有人打起普通发票的主意。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际,就普通发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情况谈几点意见。

一般的普通发票虽然不具备抵扣税款的功能,但开具发票却必须缴纳税款,有些人为了少缴税就在发票上动手脚。有的大头小尾开具发票,有的购买一些假的普通发票开出去。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一)利用普通发票犯罪的数量逞上升趋势。仅我们宜兴最近发现的利用普通发票偷税犯罪就有许多起。随着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越来越规范严格,这方面的案件可能还会多发。

(二)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数额大。利用普通发票偷税只要一份发票就可以偷税10多万元,操作简单方便。如宜兴市某耐火材料厂厂长史某为了少缴税,就向为自己送泥料的客户宜兴市某矿产品加工厂要了空白的普通发票再以自己耐火材料厂的名义开给自己在上海、浙江、山东等地的销售单位。史用这种办法偷税,短短两年内就偷税70多万元。

(三)利用普通发票偷税比较隐蔽,难以发现。普通发票的使用现在还不需要通过金税工程进行认证,可以张冠李戴使用普通发票,也可以大头小尾使用发票,给查证带来比较大的困难。

使用普通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还是一些不法分子追逐不法利益的利益驱动。但一些客观原因存在也是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违法犯罪的因素。

信息监控系统提醒您:很抱歉,由于您提交的`内容中或访问的内容中含有系统不允许的关键词,本次操作无效。请注意,如果您看到此信息切勿强制提交相关内容,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次拦截的相关信息为:出售发票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偷税50万元以上可能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比,偷税被发现被定罪要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在当前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形势下,一些不法之徒选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对于那些出售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个罪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出售发票50份以上。50份以下就不构成犯罪。只能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而出售的一份普通发票可能就可以偷税十多万。出售不到50份的普通发票可能取得非法所得数万元,这不到50份普通发票就可以造成税款损失数百万,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而出售这些普通发票的人不须负刑事责任。和偷税一万元以上,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就构成偷税罪相比笔者认为这是不很合理的。而如果提供普通发票给他人,没有收取报酬,也没有帮助他人偷税的故意,法律上也无法处理。

三、对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当前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违法犯罪多发的情况,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杜绝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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