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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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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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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一

仲裁协议,又称仲裁合同,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的基础就在于它的有效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制度就是仲裁协议制度,所谓的仲裁协议制度就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仲裁的自愿性原则也是通过仲裁协议而体现出来的。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各国仲裁立法中虽然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我国《仲裁法》第16条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但是各国也认为,这里的书面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的书面形式。前者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后者指往来的信函、电报、电传、传真、邮件等等,减少了由于仲裁协议书面的严格性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发生。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还必须具备实质性的积极要件,我国《仲裁法》规定中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应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由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而合同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至少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是所有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必须是所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指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即当事人将何中性质的争议提交仲裁。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当事人只有把订在中协议中的事项提交仲裁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我国的规定是比较苛刻的,对于超越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的仲裁协议认定为无效。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签定仲裁协议时,应当订明争议事项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否则就无法执行仲裁协议。但是事实上我国已放松了对此的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说明了可以补充协议,明确同时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依当事人的选择权。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相应地承担着将争议提交依协议确立的范围、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又另外达成协议而变更原仲裁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诉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将对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机构。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只能依仲裁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当时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一的任何争议都无权仲裁。此外,涉外仲裁还可以选择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及仲裁的方式,同样对仲裁机构有约束力。

(三)对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消已成立的中协议,不得就有关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争议。

(四)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当然,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是以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人民法院便可裁定不予执行。对此我国《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及第260条第1款已作了明文规定。

三、对各种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分析。

(一)不具备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情况。

1、口头仲裁协议(无书面仲裁协议)。

大多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形式,然而有少数国家默认口头或其他形式仲裁协议的存在。日本民事诉讼法未对仲裁协议的书面性作任何特别要求,日本法律界认为,仲裁协议口头形式也可以,默示缔结也可以。在英国,普通法上的仲裁不要求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事实上口头或默示的仲裁协议也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补充,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该要承认口头或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以便更好地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解决纠纷。

在以下的情形下,应当承认口头或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一,当事人双方虽无书面仲裁协议,但在仲裁过程中均承认有口头仲裁协议的存在,当然这一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再次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是在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可以节约资源,加快案件的审理。第二,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及相关材料可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比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之间有口头仲裁协议的存在并申请仲裁的,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实体答辩或其他仲裁行为而未予反对的,应视为仲裁协议的存在,且以“禁反言”原则应予以确认。第三,由于法律的规定或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订立,变更等,使得当事人必须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可见,承认口头或是默示仲裁协议在实践中仍然是有意义的,我国《仲裁法》在修订时应考虑放松对书面形式的严格要求,也是符合现代仲裁的发展趋势的.。

2、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定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应反应其内心的真实效果意思,仲裁协议的订立,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平等的基础上,不允许任何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我国《仲裁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在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仲裁协议属于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而不应以无效合同一概论之。应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同时,对于欺诈、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仲裁协议在实践中也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实际上是扩大了无效仲裁协议的范围,有违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意志,以及鼓励交易。若当事人不提出撤消的要求,法院也不应越俎代庖。在实践中,如因仲裁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欺诈一方申请仲裁,而受欺诈一方志愿加入仲裁,也应当允许,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并予以执行。

对于超越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如果一方当事人把不属于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事项提交。

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即使在仲裁庭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以后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可能有权拒绝履行该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并可向管辖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法院亦可拒绝执行该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三条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得仲裁。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当事人双方仅规定发生争议即提交仲裁解决,却未规定争议事项的内容,由于没有规定具体争议事项,往往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使得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仲裁迅速解决,而须重新达成协议。比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由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这样就排除了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解释问题。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货款的支付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这样就导致对货物的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不得仲裁,但是实际上这些都与货款的支付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不允许联系合同上下文及具体情况作出解释,给予仲裁机构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

4、未指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效力。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不规范的仲裁协议,未明确指定仲裁机构的情况大致有下列几种:第一,约定了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或者虽然有约定,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正确,用语不规范,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第二、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第三,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对于这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有的可以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时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补充,完善,使之成为有效协议。有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推定,同样承认其效力。

第一种情况,常常采用推定的方法,若指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推定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该委员会,否则无法推定的,即为无效的仲裁协议。

第二种情况根据最高院12月12日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中可以认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也是有效的,只要当事人明确选定一个仲裁机构即可执行。

第三种情况,约定了仲裁,同时约定“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应当属于有效仲裁协议。因为这类仲裁条款,实际是约定仲裁优先,应该选择仲裁解决。但是,对争议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可以起诉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呢?有观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此类仲裁条款相互矛盾,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和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因而不能确定仲裁意思表示有效,诉讼意思表示无效。反对意见认为,对此类仲裁协议不宜一律宣布仲裁协议无效,应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作出认定。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机构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取得本案的管辖权。视为另一方放弃了协议书中的诉讼选择。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对于在仲裁法实施之前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双方放弃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附属条款,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消而失效,又被称为“仲裁条款的自治”。

1、合同的变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的主体的变更与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上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变更,但是由于合同的受让导致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将产生影响,受让方成了合同权利义务的新的承担者,那么对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应当一并接受?原仲裁协议是否对其有效?答案是肯定的,新的合同主体作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继受者应当也必须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同样,对于越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也必须对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予以承认,这也是因为被代理人必须受代理人代理事项对其的约束力,不得对抗代理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至于合同的内容的变更则要区分是对合同的其他条款作出修改还是对仲裁条款作出的修改,如果是对合同其他部分作出修改,依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将继续有效。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修改则可视为是对仲裁协议的修改,以修改后的条款为准。有时候,原合同与补充协议同时存在,而对于一部分的争议事项适用原合同的解决纠纷方式,而另一部分则适用补充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矛盾,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将事项分割开来分别适用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解决问题太过于烦琐,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应以补充协议中所制订的纠纷解决方式统一解决,将更符合仲裁与诉讼的经济原则。

2、合同的无效与被撤消。

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有的观点,比如英国的传统判例中就认为,主合同无效,合同就应是从来不存在的,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自然也无效。然而依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主合同规定的是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协议只是双方约定将纠纷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与主合同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即使主合同由于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合法而无效,但是只要符合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即上文所述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

对于合同被撤消的情况,大体如无效合同,应遵循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因主合同被撤消而无效,但是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当事人由于被胁迫,欺诈而订立了主合同,并且不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该举证证明,并支持其撤消仲裁协议的主张。

3、仲裁裁决被法院撤消后仲裁协议的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严格仲裁制,即不论仲裁裁决的撤销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只要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就要重新确定解决方式。如果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就必须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否则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积极仲裁制,即仲裁裁决的撤销不影响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通过已选择的仲裁程序加以解决。

我国仲裁法中对仲裁裁决被法院撤消后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采严格仲裁制。对其效力是不予认可的,第九条第2款中:“裁决被人民法院撤消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这样的后果是,当事人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几乎没有,实际上当事人只能选择诉讼这一条途径。但是由于仲裁协议本身的独立性,以及其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消和不予执行是对仲裁裁决本身的否定,并没有否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否认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的有效性。除非仲裁协议本身因欠缺生效要件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否则仲裁协议的效力仍是不可变更的,这也是符合积极仲裁作为当今商事仲裁的趋势的。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二

一般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是就是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效力性法律规定(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说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合同或协议内容不损害国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三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3月19号在宿舍楼203室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报警后警方调解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全额支付乙方治疗的医疗费、手术费等费用,此赔偿款由甲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当面支付给乙方。

二、如若乙方首次治疗未果还需下一次治疗,甲方还应全额支付乙方二次治疗医疗费、手术费等费用。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九、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十、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和见证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十一、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四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仲裁程序。

详细步骤。

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五

仲裁。

协议书。

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

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下面就由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仲裁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

按照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如果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仲裁事项应该尽可能宽泛,具有包容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一定将名称写准确,不要随意添、减字,变更名称。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关”等等。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如果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1)仲裁地点。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容易适用该国法律。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讲。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讲仲裁协议约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要想排除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则。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为避免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1)国内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涉外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签订仲裁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的较量,现在外商到中国投资是为了占领中国的市场,中方当事人应据理力争,尽量争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

1.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1)约定的仲裁事项违法或超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如规定走私交易仲裁,或规定婚姻纠纷仲裁等;(2)仲裁协议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方法:(1)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涉及争议案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2)在仲裁中,提出异议的时间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在诉讼中,为法庭首次开庭前。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3)受理的机构。当事人既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也可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的,则法院关于协议效力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六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解读:

亮点一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相关条款:“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该规定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以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实施新规后,劳动者再也不会望“天价仲裁费”而止步了。

亮点二部分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相关条款:“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终局裁决是新法的最大创新之一。新法中,实施“一裁终局”的这两大类案件,前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的争议,后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亮点三仲裁时效期延长。

相关条款:“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读:仲裁时效也是一个明显变化。原来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这一时效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争议,但实践中,由于不少劳动争议情况复杂,劳动者往往难以在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

另外,针对一些劳动者担心失去工作岗位,不敢通过仲裁主张权利的情况,还特别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亮点四仲裁审理期限缩短。

相关条款:“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根据以往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经批准可延期30日。为提高效率,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减少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亮点五用人单位应提供部分证据。

相关条款:“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此条款将有效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可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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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七

甲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乙方××于×年×月×日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二、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a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约束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效力?调解协议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效力?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得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因此,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纠纷,双方达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协议的规定依然存在缺失。

(1)调解应有效力没有体现。

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性质上同属于民间调解。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协议合同效力,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然没有确认其民事合同效力,确实有很大的遗憾。对于劳动争议调解效力,学界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短期化。对于公共调解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社会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赋予其合同效力。有学者认为,应赋予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

调解协议的达成靠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也靠当事人自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调解就很难解决劳动纠纷,调解成了多余的程序,不能树立调解的权威,不能发挥调解的作用。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能确认,当事人选择调解的作用无从体现,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数量逐年减少,一个制度规定之后,很少有人遵照执行,说明该制度本身存在许多合理性的地方。调解力的有限性,必然导致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应相应地赋予其典型民事合同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2)支付令存在徒有虚名的问题。

为使调解程序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有条件的调解支付令程序。体现出该法注重发挥调解职能,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书可申请支付令。该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有条件调解支付令程序有很大进步。有人认为,它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又一保障措施。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美好设计可能存在徒有虚名的问题。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二是为了强化调解的作用,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是,支付令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利用此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微乎其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的支付令程序解决劳动纠纷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支付令需要缴纳费用,一旦对方提出异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能会推倒重来,重新进行劳动仲裁,不但延长了纠纷解决时间,而且加重了劳动者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支付令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以上劳动纠纷,不需要达成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试图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赋予调解协议书的执行效力。但是,它规定申请支付令争议双方必须达成调解协议,导致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矛盾,限制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八

合同。

当事人往往约定仲裁协议管辖的范围为“因本合同而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的争议。表面上看,该仲裁协议尽可能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将所有可能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涵盖在仲裁协议内。但在中国法下,这样的仲裁协议是否能够实现其原本目的?这是合同外方经常忽略的问题。

在“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美恩超导认为华锐风电和大连国通非法获取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软件代码并进行非法修改,并在风机上复制、安装及使用该修改后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华锐风电与美恩超导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对争议进行正式仲裁,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据此,华锐风电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提交仲裁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华锐风电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同时认为共同侵权之诉为不可分割之诉,应一并交由仲裁裁决。仲裁庭如果不处理大连国通侵权问题的,可向法院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美恩超导不服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理由在于美恩超导所主张的华锐风电的复制与修改软件行为,并未包含在美恩超导与华锐风电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中,因此侵权行为并非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争议,不应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同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案件被告之一的大连国通并非采购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商事争议一般由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导致。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因违约行为导致的争议自然应受仲裁协议约束,这点当无争议。而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争议,则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对于非涉外合同争议,目前实践中对侵权行为受合同仲裁协议约束并无太大争议。只是从上述案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本身需与执行合同有关,否则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在涉外合同争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对侵权行为与合同的关联性做出了要求。但一定情况下,判断该侵权行为是否与合同有关本身会产生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来看,应判断导致侵权的行为本身是否在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对于引发侵权的行为未在合同中约定的,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美恩超导所提起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大连国通又并非《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应受仲裁协议约束。同样,在“美国wp国际发展公司诉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认定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可见,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在有一方不属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情况下,案件将不受仲裁协议约束,人民法院有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综上,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因合同而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实践中诉讼的产生往往超出当事人的预期,仲裁协议的约定并不一定能实现。一方面以侵权为由的争议中,侵权行为须与合同有关,否则不受仲裁协议约束。另一方面在涉及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只要有一方不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就有权行使管辖权。

笔者建议,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又希望突破仲裁协议约束的,可以从侵权角度出发寻求突破。同时,笔者认为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范围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不宜从严把握,毕竟当事人无法穷尽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九

婚期财产协议内容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婚前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

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2: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如一方被胁迫而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无效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3:双方不得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损害了第三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公证处不会公证,法院也不会支持双方的要求。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4:新人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

一、基本案情。

小强和小丽恋爱两年多了,准备结婚,但双方各自都有财产,达成协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财产也是给各自所有,个人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20**年10月,小强为结婚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登记为小强一人的名字。

20**年5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孩子问题和老人赡养产生纠纷,反复协商无果,小丽遂于20**年3月起诉至法院。

二、审理结果。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因涉及双方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中,小丽拿出了双方的.婚前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财产与债务承担,但同时协议中有涉及人身权利的约定,在庭上,双方为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婚前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涉及双方财产与债务条款合法有效,但涉及人身权利的部分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根据协议的约定及财产的状况依法进行了财产的分割,小强和小丽的合法权益分别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三、签署婚前协议要点。

1.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属于合同一种,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因此,在签订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和约束的约定,以免影响协议的效力。

2.婚前协议的内容:很多人签订婚前协议时常常会非常简单,但是在实际中,婚姻关系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详细的约定,容易造成很多的麻烦和诉累,即使法院也无法明确认定。

因此,建议需要签订婚前协议的人,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详细的文本,以免出现签了也等于白签的情况,不能实际解决问题。

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协议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即“约定高于法定”。

但是,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人碍于情感或其他因素的考虑,不愿意签订婚前协议,往往因此导致在后续的事务处理中,产生更大的纠纷。

文档为doc格式。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十

范文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6月至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6月至20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xxx(签名)。

范文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十一

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法律是有局限性的,生活中有很多关系是法律解决了不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协议书效力简短篇十二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999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一、何为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在经济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则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没仲裁协议的任何争议。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在签订经济贸易、海运合同时,在合同中制订的将有关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道,在争议发生前制订,因此,仲裁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海运方面,仲裁条款一般在洽商租约fixture时由双方直接或通过代理商定。而在一些著名的标准租约中,都有印备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适当修改。gencon1994版本第十九条列出3种仲裁条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于1994年推荐了仲裁示范条款,供当事人选择。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合同之外,是双方就解决争议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但更多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订立专门的仲裁协议书。在海事涨商方面,有的`当事人没人使用标准格式租约,合同又未约定仲裁条款,于是另行单独商定仲裁协议。在侵权案件中,如碰撞案件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制定了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标准格式,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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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尽管仲裁协议中有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仲裁内容不确的情形,需要加以处理,实践中,有当事人自行完善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三种方式:

1、当事人自行补充完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来讲,出现了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后,最佳式是双方对该协议加以补充完善,使其成为一个明确、完整的仲裁协议,从而使选定的仲裁机构能够及时顺利地受理该案。但是,在合同发生争议后,一方面双方的对抗情绪较强,另一方面有过错方尽量逃避法律对其违约责任的追究,所以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较难,因此,尽量争取在争议公开前将协议协商补充完善。

2、仲裁机构补充完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请书及递交的仲裁协后,发现仲裁协议欠缺必要条款,需要加以补充完善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该协议中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也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委员会自己补充完善。为避免可能造成的纠纷和执行中的异议,仲裁机构不宜受理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的仲裁案件。

3、人民法院补充完善仲裁协议。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也可绝受理该案,还可以要求或帮助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要求或帮助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但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时,完全可以尽量帮助当事人补充完善仲裁协议。

补充完善后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开始仲裁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无法完成裁协议的补充完善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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