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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纠纷诉状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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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纠纷诉状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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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证了交易的合法性和诚信性。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供参考。

合同纠纷诉状篇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09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合同纠纷诉状篇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电话,然后拨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

合同纠纷诉状篇三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诉争房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x5年5月11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该法律适用错误。

庭审中已查明x0年10月8日,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30万元,付清了诉争屋全部购房款,x1年4月15日上诉人与开发商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诉争房的交房手续,,说明上诉人已付清该房屋全部购房款,该诉争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见。

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于诉争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诉争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内容来评判,该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只是就双方合同的履行责任做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及交房责任在第三章违约责任当中已做具体约定,不需再另设限制性条款。

即使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以后未按合同约定的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遂于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定金,该事实已得到一审法院确认。合同不履行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认定合同条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于法无据。”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说明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5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定金数额也应为51万元。定金数额仅作为双方确认违约金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而非适用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实际定金数额1万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实际交付定金数额1万元来赔偿也是无法补偿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即没有考虑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迟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时间福州房价打折降价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房价下跌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预期获利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购房总价103万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依照双方买卖经纪合同中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自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诉人x1年9月19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止应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27810元。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特上诉来贵院,请依法裁判。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合同纠纷诉状篇四

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元/天,(由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___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______区____楼____门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账户,合计总房款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_____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_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__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______住宅房屋指导租金》_______区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____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合同纠纷诉状篇五

女:新年到,值此佳节之际,祝大家一帆风顺。

男:两全其美。

女:三羊。

男:四季平安:

女:五福临门。

男:六六大顺。

女:七星高照;。

合:八方来财。

男:尊敬的各位领导。

女:尊敬的各位来宾。

男:亲爱的同事们。

女:亲爱的朋友们。

合:大家下午好!

掌声。

男:北风挡不住春天的脚步,20xx已向我们挥手告别;。

女:冰雪封不住青春的热情,20xx已随春潮滚滚而来!

男:今天我们齐聚一堂,让我们共同揭开20xx年华丽的篇章。

女: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再次领略xx公司人的风采。

男:今天我们齐聚一堂,感谢大家一年来的辛苦付出及对xx公司鼎立的支持;。

女:今天我们齐聚一堂,欢渡这个开心、轻松、美好的时刻;。

女:本次联欢会由xx公司携手共欢,在这激动人心的盛会,请允许我们代表大家向到场的领导与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并向所有领导及到场的嘉宾表示诚挚的感谢。

男:欢迎你们!今天我们再次有幸邀请到到场,欢迎。

掌声。

合:"年会主题"xx公司集团20xx年联欢会现在开始。

音乐怒放的生命、

提醒:配乐诗朗诵:《xx公司颂》。

其他5位主持人下场,台上留2人。

男:在这个激动人心的时刻,我想献给xx公司一副对联。

女:哦,这么有诗意,快说来听听。

男:听着哈,上联:,。

下联:

横批:xx公司之年。

女:有才啊,但是横批有什么讲究呢?

男:你想啊,20xx,加在一起,是不是就是9啊,那就是我们啊。

女:你真行,有才!

女:好一首颂歌,道出了多少xx公司人的心声。

男:展望明天,xx公司集团即将策马扬鞭,驰骋疆场!

女:没有什么能阻挡,没有什么能动摇,我们始终斗志昂扬!

男: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先把掌声,献给我们自己--"路漫漫兮、其修远矣",我们有信心、凭着一腔热血,继续奋战到底!(掌声)。

女:再把掌声,献给我们的朋友(示意主桌客人)--因为你们的支持,才有我们源源不竭的动力!(掌声)。

男:感谢总的新年寄语,让我们再次把掌声送给我们的领路人总。

女:回首来路,我们依稀看到与总并肩作战的xx公司人的身影,今天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总为了感谢那些与集团一路走来的前辈们,再次设置公司5年、10年贡献奖:今年得奖的同事是:

公布名单--。

女:亲爱的朋友们在这美好的日子里,让我们唱起来,舞起来,乐起来。

音乐《火火的姑娘》。

男:这歌唱得太带劲儿了,舞蹈也火辣。

女:那就让我们在这劲儿头上开启我们年会的第一次颁奖,六六大顺六等奖。

男:有请抽奖嘉宾,抽奖规则是:

女:祝贺中奖的同事,精彩还在继续。

男: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具有异国特色的舞蹈--肚皮舞。

音乐肚皮舞。

女:这舞蹈太给力了,诶?我搭档呢,谁看见我搭档了?(音乐起)。

音乐《你是我的眼》。

女:搭档,你真是深藏不漏啊,这音乐功底,佩服!

男:过奖过奖,主要是今天这个气氛太好了,我一时激动,也情不自禁的露一手。

女:嗯,听说我们下面这个节目啊正在征选相亲节目男嘉宾,就你这才艺,肯定能上。

男:哦?那我们快去相亲节目现场看看,有请物流部库房-小品《相亲进行曲》。

男:趁着相亲这热闹劲儿,赶紧让我们把年会的五福临门五等奖抽了。

女:有请抽奖嘉宾:

男:恭喜中奖的同事。

女:还没有中奖的同事先别着急,大奖还在后面呢,让我们先来欣赏一段节目,让大奖在飞一会儿!

男:有请美女组合《红日》。

音乐《红日》。

男:欢庆年会喜气浓。

女:我们公司乐融融。

男:今天举行大联欢。

女:隆重。

男:下面请欣赏《三句半》。

《三句半》。

男:感谢咱们同事。

总讲话。

四等奖。

女:感谢总的新年寄语。

男:让我们在总的寄语种开启今天年会四季平安的四等奖。

女:有请颁奖嘉宾:

四等奖抽奖。

男:恭喜得奖的同事。

女:中奖的感觉太快乐了。

男:那让我们来上一曲《快乐崇拜》让快乐一直进行下去。

舞蹈:《快乐崇拜》。

男:这氛围太high了。

女:是啊,我都想载歌载舞了。

男:你啊,还是和我一块儿主持吧,让我们把机会让给下面这位情歌王子。

女:有请杨俊虎《雨蝶》。

歌曲:《雨蝶》。

女:搭档,你看到武双节棍吗?

男:当然了。

女:你看过迈克的舞吗?

男:当然了。

女:你看过气功吗?

男:当然了。

女:那你看过3者斗武吗?主持词大全。

男:那没有。

女:今天让你见识见识。

男:有请双节棍+街舞表演者+硬气功。

舞蹈:双节棍+街舞表演者+硬气功。

女:亲爱的朋友们,在一片欢歌笑语声中,让我们一起来期待本次年会的三等奖。

男:有请抽奖嘉宾。

合同纠纷诉状篇六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原告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诉状篇七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年7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年7月10日起至x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合同纠纷诉状篇八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三服务一加强”工作定位及“大科普、学科交叉、为举办地服务”的年会定位,以落实国家“”规划和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工作者、社会公众、政府和企业为服务对象,搭建学术交流、科普活动、决策咨询三大平台,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会主题。

创新驱动与转型发展。

三、活动安排。

(一)开幕式暨大会特邀报告会。

于5月25日上午举行。开幕式拟请致开幕词;领导同志讲话;贵州省主要领导致欢迎词;颁发求是奖、周光召基金会奖。开幕式后,拟请有关领导和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围绕年会主题及前沿、热点科技问题等作特邀报告。

(二)学术交流。

共设27个分会场(其中国际及港澳台分会场6个,国际分会场会议语言为英语)。分会场主要邀请和组织在学科前沿领域的国内外一线专家出席,围绕学科发展中前沿交叉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由所属全国学会及有关单位承办,于5月25日下午至27日举行。分会场设置情况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征文要求见附件2。

(三)科普活动。

围绕年会主题,结合贵州省公众、社会和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全国学会和贵州省有关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年会特色的系列科普活动。科普活动由与贵州省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于5月25日起举办。

(四)专题论坛和党政领导与院士专家座谈会。

围绕贯彻落实国发〔x2〕2号文件精神和贵州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设立系列专题论坛。论坛由贵州相关部门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部分省级学会组织实施,有关市州、企业和高校配合,协调全国学会组织专家参与。会前组织院士专家深入调研,紧密结合“院士专家援黔行动计划”等,为贵州省有关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基于前期调研和专题研讨成果,于5月26日举办贵州省党政领导与院士专家座谈会,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五)卫星会议。

为进一步扩大年会为举办地服务实效,扩大年会影响,在贵州省相关市(州)设立卫星会议。卫星会议围绕年会主题及贵州省相应市、州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活动,由贵州省相关市(州)承办,协调全国学会组织专家支持。

(六)专项活动。

根据和举办地需要,举办系列专项活动。

四、与会人员。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的参会资格通过征文产生。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等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放年会通知,组织科技工作者报名参会。拟报名参加学术交流的科技工作者请于x3年3月15日前将报名表提交到相应分会场组织单位,并通过网第xx届x年会网络平台注册个人信息、提交论文。

年会科普活动、专题论坛及专项活动的参加单位、专家和人员,采取申报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由承办单位根据活动需要确定。

地方科协和特邀代表参会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他。

网为第xx届x年会官方网站,即时发布年会有关信息。第xx届x年会网络平台专用网址为:。

年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

技术协会。

x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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