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实用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12:44:29 页码:8
最新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实用14篇)
2023-11-21 12:44:29    小编:ZTFB

想要做出与众不同的创作,我们需要从日常琐事中发现特别之处。写好总结需要我们清楚地了解总结的要求和标准。以下是一些总结的典型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一

聘请人(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个人网站:

甲方因预防风险、避免失误、挽救损失、维护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二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____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

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

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

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

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

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四

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

委托书。

第四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

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签章:乙方签字:时间:时间:见证人: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五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街_______号楼_______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____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_______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金按_______(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_______(月、季、年)的第_______日前按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币)__________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__________(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_______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_______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送_______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同期限:

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单位(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日期为每月的日前。

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六、其他条款。

1、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2、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劳动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由此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和经济的赔偿,与甲方无关。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当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七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等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合作内容。

(1)双方将在互联网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领域进行合作。

(2)乙方向甲方提供拥有百分百或具有合法许可使用权的内容资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产品,具体的内容资源以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将利用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制作合作产品。

(2)甲方负责互联网及无线信道的畅通,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3)甲方全面负责与电信运营商商谈接入电信运营商平台的商务事宜和技术接入事宜,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将合作产品利用自己的下载平台、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广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平台等供用户浏览、下载。

(5)甲方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对合作产品进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过互联网、wap、ivr等方式将合作产品提供予用户试听;。

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歌曲的在线卡拉ok应用;。

3)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手机终端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4)通过flash、mv等形式进行推广;。

6)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以各种途径进行发放。

(6)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授权内容通过改编等方式制作成个性手机铃声、个性彩铃等合作产品。

(7)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所产生的信息费收益与电信运营商进行结算,并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8)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为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相应的客户咨询和投诉。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内容资源,并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及其各关联公司就授权内容分别出具授权证明。

(2)本协议期间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签约艺人,或签约艺人有任何新专辑或新增内容/歌曲,乙方可将新签约艺人的歌曲/内容,新专辑及新增内容/歌曲授权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应的授权证明。

(3)乙方负责在其签约艺人发布新专辑的cd、dvd、卡带等载体中,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产品代码、歌迷俱乐部专用代码和指令、ivr号码及其它相关合作业务)。

(4)乙方保证对向甲方提供的内容资源拥有全部版权或已获得权利人或权利人人的合法授权,并保证该内容资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任何,可以授权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

如乙方所提供的内容资源导致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5)若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与本协议有效期存在冲突,以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为准。

其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下线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无异议,须按照《下线通知》约定的时间将内容资源下线。

(6)授权人、演唱者、词曲作者之间的纠纷,甲方不负责。

4、合作分成与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产生的纯收益进行分成,纯收益指用户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全部信息费收入扣除电信运营商呆坏账、代收手续费或信息费分成、通讯成本后乘以实际结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项成本费用及实际结算比例根据电信运营商每月实际执行政策进行调整)。

(2)结算:甲乙双方将按月结算,甲方每月___日将上月结算对账单提供乙方确认无误后,将乙方税后应得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若由于电信运营商未按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方与乙方的结算延误时,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后,其迟延支付行为将不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4)如电信运营商有关资费标准变动,甲乙双方应按照电信运营商颁布的相应规定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上述甲乙双方的纯收益分成方式。

5、税务。

(1)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2)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付款方需为收款方代扣代缴相款,付款方将在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税款。

6、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2)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协议期限与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将就本协议续签或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1、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其它条款。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授权代表签字:

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年___月___日。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八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密切的_______合作伙伴,建立、保持与乙方的长期_______业务关系,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_______业务。

二、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大客户,提供优先、优质、优惠、快捷的_______服务,承诺在《_______标准》基础上,尽最大能力向甲方提供通信便利条件,满足甲方需求。

三、甲乙双方在目前业务合作的基础上,着眼于未来合作方向,根据各自拥有的可利用的资源情况,逐步在宽带上网、数据通信组网、ip电话、声讯查询、网络信息服务等业务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发挥各自职能和资源优势,充分进行开发利用达到双赢目的。

一、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新的合作意向时,可通过协商方式向对方提出,双方确定具体项目后,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条款规定的双方权责予以实施。

二、双方在本协议中认定以下一系列业务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总机业务。

甲方本次新装_______档企业总机业务,月使用费按_______/月收取,并捆绑在甲方_______号码上计费。

2、全球眼业务。

甲方本次新装全租型全球眼_______点,其中_______点月使用费按_______元/点收取,其他_______点月使用费按_______/点收取,一次性调测费、施工费、材料费三项总费用具体在全球眼协议中体现(该业务协议另签)。

3、光纤接入互联网。

(1)甲方原使用乙方提供的商务领航信息版标准速率_______m的上网光纤(计费号码。_______),实际收取套餐月使用费_______元/月(国家资费标准月使用费为_______元/月),作为友好合作伙伴,甲方自愿承诺继续使用本业务_______个月以上,乙方相应给予甲方在保持原光纤电路月使用费不变的基础上由标准速率免费提速至_______m的优惠(_______m光纤标准月使用费为_______元/月)。

(2)甲方若提前退租商务领航光纤电路,甲方光纤电路所享受的免费提速服务相应取消,此外甲方应向乙方补交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给予的全部优惠(含免费提速后甲方所享受速率标准应收标准月使用费与甲方按本合同支付的租用费之间的差额)。

4、itv业务。

(1)甲方本次新装_______部_______,一次性安装资费标准为_______元/部,作为友好合作伙伴,乙方特按_______元/部向甲方优惠收取一次性安装费。月使用费(含设备租用费)按_______元/部/月收取(时尚型_______标准自费。_______元/月/部),并捆绑在甲方_______号码上计费。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一条_______m光纤和_______台交换机(产权归乙方所有)用于接入_______业务观看使用(仅_______专用,不得用于上网,_______光纤标准资费_______元/月,交换机_______台价值_______元)。

(3)甲方同意采用租赁的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互动电视终端设备,租用费包含在月使用费内收取,电信互动电视终端设备产权归属乙方。

(4)乙方提供的电信互动电视终端设备在保修期间内如发生非人为损坏,乙方承诺提供设备更换。如发生甲方认为所致损坏,则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如设备损坏无法维修或设备丢失,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赔偿单价如下。设备类型整机电源遥控器(电视和星空视界二合一)影音信号线赔偿单价_______(元)。

5、月租优惠。基于甲乙双方本次光纤、全球眼、企业总机、itv业务合作,乙方特给予甲方_______部办公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部电话赠送_______元基本月租的优惠,给予甲方_______部办公电话,每部电话赠送_______元基本月租的优惠,赠送的基本月租只限在本机上当月使用,可用于抵扣市话、长话、基本月租。甲方若拆除光纤、全球眼、企业总机、itv业务中任何一项,则月租优惠相应取消。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乙方的重要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一站式”等一系列优质服务和业务优惠条件,有权加入乙方组建的电信大客户俱乐部,参与俱乐部活动。

2、甲方承诺在乙方能够满足其通信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电信业务,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执行提供的优惠、优先条件及要求甲方返还已享受的优惠。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租用的电信业务超范围使用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4、甲方拥有的虚拟网用户应局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将电话接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否则乙方将按有关规定补收一切费用,直至停机。

5、甲方保证连接到电信公众网络上的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电信管线建设,提供安装电信设备,配线架、机架的专用机房,协助保护乙方在甲方所在地建设的电信设施。

7、甲方应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电信业务使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电信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视甲方为电信重要大客户,为其提供各类电信通信、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综合性通信服务。

2、乙方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投资建设电信管线、网络设备至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专用机房(甲方内部网络所需的线路、设备由甲方自行负责投资和建设)。

3、乙方保证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4、乙方所提供的通信业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5、在通信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向甲方宣传,提供试用各类电信新业务。

6、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电信业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各县(市、区)电信局申告,乙方应负责全程处理。

7、虚拟网和甲方内部综合布线以外的管线(即主干电缆及其管道),产权归乙方所有,凡涉及到虚拟网设备维修、升级、更新及主干电缆的维护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对所投资的管道、线路和网络设备拥有产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除法律或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则视为违约。守约一方可选择书面通知违约一方立即终止协议。且作为友好合作伙伴,现乙方给甲方最大限度的优惠,今后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则甲方应返还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给予的全部优惠。

第六条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漏与对方有关联的资源和信息。

2、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对方获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传统商业秘密)负责保密责任。无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任何时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若一方违反本条规定,对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要求。因解除协议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按对方损失数额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协议终止带来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可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

3、本协议及其附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依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合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南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生效,有效期。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协议期限届满前_______日内,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_______年,顺延次数不限。如一方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议如开始顺延,在该顺延年度内甲乙双方均须依据本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如以前双方所签订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本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3、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甲方:

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九

聘请人(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个人网站:

甲方因预防风险、避免失误、挽救损失、维护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生产经营维持正常发展;。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4.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

5.应甲方的书面要求,签发律师函、声明及启事;。

11.为甲方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2.应甲方的要求,组织或参与关于甲方发展、运作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他事务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八折优惠。

二、承办律师及助理。

三、聘请期限。

双方约定法律顾问服务的聘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每期届满前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

四、法律顾问费。

法律顾问服务实行年度收费,每年为人民币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五、其他费用。

双方约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情况。

2.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指定_______为其代表,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二人次以上。

4.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

5.依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守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绝不利用和对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

4.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5.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八、违约责任。

1.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确需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2.甲方未按时支付顾问费用,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3.若甲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其已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4.若乙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应在合同解除当日将合同剩余月份应分摊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返还给甲方,合同剩余期限中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聘请人:

代表:

受聘执业机构:xxxx律师事务所。

代表: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十

甲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

乙方:___电信___(以下简称"乙方")___地址:

为保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__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乙方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乙方负责为甲方安装并提供100m宽带接入服务项目,乙方提供的线路应满足甲方整个系统承建的技术要求,搭建办公室局域网络,实现办公室局域网的网络连通访问互联网。

二、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权利。

(1)、通信自有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像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乙方。

(3)甲方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产权属于乙方;。

(4)甲方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在接到申告之日起48小时修复调通,如不。

三、结算方式。

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六、其他。

甲方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十一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省电信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指导。

第八条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与交通、水利、电力、燃气、供热、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等,应当事先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第九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时,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鼓励既有住宅建筑实施光纤到户改造。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的电信服务自主选择权。

第十三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或者维护的,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十五条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施工时,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的电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电信管道、杆(塔)、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与其他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实现资源共享。因资源整合或者布局调整,移动通信基站、杆(塔)等电信设施不需要继续保留的,电信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七条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时,应当规范、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设置电信光(电)缆、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应当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采取隐蔽或者美化措施。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十二

投资有限公司__________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提供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会员类型_____类,股票投入金额______元整,须交纳会员费_____元,甲方协作乙方,即从____年____月___日到_____年___月____日止达到投入金额___%至___%盈利.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股票信息时,乙方应严格做到保密所有股票信息,乙方不得私自泄露信息造成甲方利益和商业秘密受到损失。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股票信息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体进仓.出仓时间价格实施,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后果自负,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具体进仓.出仓时间价格等信息,须提前1个小时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合作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损失的,受损方除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外,还可以提出投入金额的10%经济赔偿要求.

2.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达到盈利要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退还会员费____元,并赔偿乙方的股票损失,同时赔偿乙方时间损失金。

六.本协议有限期暂定____日,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盈利达___%以上另行交纳盈利部分20%作为佣金。

七.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均可向合同签属地法院起诉。双方确认本合同签属地为深圳。

八.本协议需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20__年月日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十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服务期间。

2.1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2.2如果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日期晚于上述生效日的,以甲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日期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2.3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没有异议且甲方向乙方交纳咨询服务费的,本协议将自动延续。

3.1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费总费用为元,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在乙方指定帐户。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3.2.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即元;

3.2.2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初步投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即元。

3.3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审计、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到市外办事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

第四条责任及义务。

4.1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4.1.1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4.1.2对于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4.2.3对乙方制作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给予及时反馈。

4.2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4.2.1乙方应尽一切努力,履行咨询服务和义务;

4.2.2乙方履行咨询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4.2.3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4.2.4乙方按本协议提交的各项咨询意见、文件、方案等资料,仅供甲方参考,最终决策由甲方独立作出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他方及项目公司的设立文件、财务及法律资料、商业秘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6.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本协议期限届满。

6.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并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

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费用。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陕西电信协议书简短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省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建设、公安、交通、环保、海洋、渔业、林业、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电信设施是公用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以侵占、哄抢、破坏、损毁、盗窃以及其他方式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电信设施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电信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信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电信、环保、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安全、电信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电信设施保护意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电信设施发展规划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统筹安排电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本省自然灾害的情况和特点,对自然灾害作认真评估,增强电信设施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不断提高电信设施的承载能力,加大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海岛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提高电信设施建设效率,确保电信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符合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需求的软硬件、传输线路及配套场地、设施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和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等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电信设施的建设需求,事先通知电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十三条各类住宅小区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电信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老旧小区电信基础设施改造,完善网络覆盖,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电信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的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

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架空电信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或者其他高秆植物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所有者签订砍伐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林木或者其他高秆植物的协议,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并一次性给予所有者补偿。

因铺设海底电缆需要使用海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海域相关手续,对该海域其他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承接电信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电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

已有铁塔、杆路、传输线路、通信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通信基站,应当首选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并注意与城市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发射天线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交通枢纽、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及配套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制定电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电信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防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

(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电信线路两侧各3米;水底电缆两侧各50米;。

(三)海底电缆保护区: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两侧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两侧各100米;海缆登陆点岸线为海底电缆两侧各50米。

渔港内电信线路保护区由电信主管部门商渔业主管部门划定。港区水底电信线路保护区由电信主管部门商交通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三条因划定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限制林权所有者生产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林权所有者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电信设施投入运行后,已种植的植物因自然生长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按照约定进行修剪,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新种植林木等植物必须符合规定、约定;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新种植物,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因划定海底电缆保护区范围,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标识,并根据电信设施保护的需要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标明电信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标识和警示标志进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点火烧荒、烧窑、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抛锚、拖网、采砂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四)擅自挪动和损坏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的标识或者警示标志。

禁止在电信设施上搭挂物品、拴牲口以及实施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会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实施爆破、采矿活动;。

(五)建设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场所;。

(六)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行为。

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所有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新架设的电信网、电力网、广播电视网等线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在条件限制下无法按规定的安全距离施工的,后施工方应当主动与已建电信、电力、广播电视设施的所有人协商保护等事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原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协商补偿。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维护或者维修。

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时,在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公用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同时通知公路、市政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抢修任务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应当在执行抢修任务的同时,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抢修完毕后,应当按照不低于施工路段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执行重大紧急通信保障和电信设施抢修任务时,需要通过管制地段的,有关部门应当准许通行。

第三十一条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经办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电信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擅自将未经验收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电信设施损害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电信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电信专用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