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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一
学生姓名梁栋学号1040450324专业公共管理年级大三指导教师常亮老师。
学院人文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教务处制。
2013年7月。
案例描述。
笔者7月14日晚翻阅微博时得知自2006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唐慧案”---上诉永州市劳教委二审将于7月15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想必每一个对这件案件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会怀着无比好奇的心情和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惩恶扬善公平宣判的期待。15号中午,宣判已出:唐慧“胜诉”,获赔2641.65元人民币,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唐慧被劳教”始于7年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2006年10月,乐乐被秦星、陈刚等人诱骗,强奸并卖入色情场所,此后被逼卖淫100多次,2012年6月,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乐乐母亲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唐慧认为当初包庇秦星等被告人的涉案民警仍逍遥法外,于是不断上访,要求惩处她所指称的包庇被告人的执法人员。然而2012年8月1日,唐慧却突然被永州市公安局以其在上访过程中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
案例现象中反映出的问题描述。
该案件带给我们感性意义上的直观感受便是法律的惩恶扬善公平公正原则被严重亵渎,暂且不去论本次二审的结果之是否够公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秉承的正义性,单就唐慧提出二审上诉的动机和源头---永州市劳教委以不成立证据和缘由判处唐慧接受劳教一年半这一现象,便可觉得有失公正、其合法性仿佛全然得不到踪迹。
那么我提出的问题便是,劳教制度在当代已越来越成为行政权扩大化、集中化、随意化的反映;结论便是,改革劳教制度势在必行。
案例中所蕴含的学术性问题和相关行政法学知识。
接下来笔者便从案例所反映现象背后的内涵和法理知识来探索行政法意义上劳教制度的详细内容和劳教制度之所以为舆论所诟病的深层原因。(注:观点来源于笔者的个人看法并结合课程中的理论观点,参考了文献张兴华《法治视角下的现代劳动教养制度》以及文献《改革劳动教养如箭在弦》佚名)。
(一)劳教制度其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
我们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已经学习到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那么这一行为便涉及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范畴。具体到唐慧案件中来,行政主体即是永州市劳教所和永州市公安局,行政相对人即是唐慧本人。
展开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劳动教养的实施之条件和范围。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中“人身罚”中的一种,有其实施条件和范围。劳动教养的适用法律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劳动教养一般是由劳动教养机关实施并针对以下行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但凡稍微懂法的人一看便知,唐慧的任何行为均未满足上述六项基本条框的任何一个方面;相反,唐慧的行为是为了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非但未按照其合法程序给予唐慧应当所取得帮助,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唐慧下达了实施劳动教养的处理决定。可以说这次处罚是完全没有任何根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劳教所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不适当的。劳教机关或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甚至处罚之前应当清晰劳动教养的性质,劳动教养的根本目的是为教育改正违法未犯罪人员的行为的,而非为处罚而处罚。劳动教养虽然是有法律根据的行政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的行政案件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一点却相当困难,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都会歪曲或改变行为的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贸然做出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在相对人的后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往往会被驳回、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行政主体不是在实施一种有法可依的执法行为,而是在将行政权给予扩大化。扩大行政权必然带来行政主体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对立,权力和地方资本的结合便会发生效力----直接效果表现为对公众利益的剥夺和地位的压制。唐慧案件就是对这一解释的最有力再现。
(二)多数情况下劳教制度违反《立法法》而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笔者关注于建嵘实名认证新浪微博很久,于建嵘曾公开发布了许多劳教警察的来信:称其所在的劳教所称其所在的劳教所曾因年龄大身体不适合拒收一名多次上访者,地方政府为了不让他再上访,通过各种渠道施压迫,使我们接收。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劳动教养是为劳动的方式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而非为了处罚而劳教,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给出了4年甚至更多的拘役年份处罚,这显然比对应的刑事处罚还要严重。所以此举往往会在无形之中违反《立法法》的精神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意志。《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教所之所以会针对唐慧下达一年6个月的劳动教养处罚,笔者推测多数是因为唐慧在逐次上诉案件中看穿了权力关系的腐败而提出了有关威胁其利益的上诉请求,权力关系人在此情况下运用劳动教养的方式实施打击报复。
(三)程序不公开成为拉动教养的致命死结。
唐慧事件暴露了这个程序性的问题,在很短的时内用内部的方式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这主要是由于劳教的审批权转给了公安机关,完全是封闭式的汇报审批,不公开,也不能保护,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劳教制度的初衷是针对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惩治,但是现在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对于未来的劳教制度的存废,我认为国家可以对现行的劳教制度做一些改革,尤其是程序性的改革。同时,关于劳教决定书公开的问题,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也要公开,这样就方便了社会更好的监督,从而减少劳教的错案发生率。我认为从法律上讲,行政主体应当在作出处罚的时候告知或提醒相关利害人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他们申请的前提下担任主持并按合法程序召开听证会,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邀请多方相关利害人参与听证可以明显增强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客观性。
(四)唐慧案揭露了国家司法制度捉襟见肘。
唐慧案始于上访的无人受理、延误受理和怠慢受理,一些地方信访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对一些事件的处理无原则无底限。地方长官对信访系统的工作思路表现出的结果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句话说,有刁官才会有刁民,这是很有道理的。在权力面前,每一个人都是绝对弱势。每一个需要通过公权力办事的人,唯有主动地遵循权力潜规则,才最有可能遂意。弱势群体为了实现目的就得审时度势,是闹是笑,是刁是贿全凭形式需要。从法治的精神和规律来讲,社会纠纷要有多元化化解机制且必须由司法终局解决。也就是说,这类问题最终要由法院说了算,不应当再有其他途径推翻司法裁判,其他各权力部门不应该乱插手。唐慧案中,本来一审湖南最高院已作出相对比较公正的判决,后来却因为其他部门的介入在二审被驳回。这既是权力关系的相互勾结也是司法终局制的缺失。
结论。
唐慧案件及其所反映的问题绝非特例,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网络搜索关键字“劳教制度”,关于对劳教制度的吐槽和废除或改革的建议以及观点甚嚣尘上,此起彼伏。现象具有特殊性,但是道理却具有同一性。通过对唐慧案件的分析我总结如下:
短时间内废除劳教制度是不可能的,它已渗入到国家制度的各个层面,作为权力组织的特有工具和统治阶级的代表相融合。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
1、劳动教养在由公安机关决定的时候要确保有效监督,在审批过程中,由于劳动教养并不是作为一种司法程序被设计,并没有考虑抗辩双方的平衡,被处理对象的意见也没有机会充分表达。这就表明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保证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必须要提上日程。
2、公务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人民公仆意识要时刻武装头脑,杜绝权力关系的非法性相互作用,不要让权力成为公务人员和公务系统打击报复的工具。维稳应当采取疏通、教育、救济等有效合法的方式切忌不要动用公权力来非法维稳,牺牲公众利益的做法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成为一种选择。
3、确保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使用频率,听证制度不是一种必需却很有必要。
4、有法学背景的专家学者建议要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必要,现有法律能够做到对违法犯罪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有效调整:对普通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则依《刑法》进行处置,即便出现新的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寻求解决途径。因此,应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废止劳动教养的相关规范,彻底终结劳动教养制度。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二
作为一名学生或考公务员的人,我们对于行政案例是很关注的。行政案例是我们学习行政法和公务员考试中必须要熟悉的内容。在学习和应用行政案例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了解案例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对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进而增进自身对公务员和行政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本文就是对行政案例的心得和体会的一次总结性的分析。
在大学学习阶段,我们需要通过课堂上的学习,了解政府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机关等相关内容。而案例教学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将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与实际案例相互结合,达到理论应用的目的。在考试之前,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并且掌握合理的审批和考核基本技巧。学习行政案例有利于我们提高思考问题的能力,以及锻炼阅读理解与写作表达的技能,让我们在考试和就业中更具竞争力。
第三段:学习行政案例的过程和方法。
在学习行政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方法:首先读懂案例的情况,对机构、人员和相关法规进行归纳总结。其次,我们需要对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有力和有效的原则,或者是否存在问题和瑕疵。最后,我们需要进行结果预判,以及分析可能引发的影响和后果。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有效地学习案例,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公务员考试和以后的工作都十分有用。
第四段:遇到行政案例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学习和分析案例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点:首先,对于已有的知识,需要进行及时的巩固和提高认识度;其次,在分析案例时,需要注意事实和法律之间的联系;最后,对于涉及政策变化和问题解决的方案,需要对其进行逐项分析,深入了解相关法规,并对法规进行合理的引用和解释。
第五段:纪念自己的进步和收获。
如今,我们已经慢慢了解了行政案例的学习方法和注意事项,逐渐熟悉了行政案例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关法规和原则,认识到案例对我们考试和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案例学习中,我们不断地学习和思考,在思考分析能力和表述能力方面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行政案例教学是一种高度实践性和经验性的学习方式,它使我们在学习中得到了更纯正和更深入的认识。因此,通过对学习行政案例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以及对公务员和行政工作的理解,帮助我们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转化。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三
负责人:何四军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住所地:xx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职务: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城东)行决字(20xx)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作为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检查、处罚主体合法。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的认定亦存在诸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埇桥区汴水网吧。
20xx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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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四
武汉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武汉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二期10000吨草甘膦扩改项目20xx年5月开始建设,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于20xx年12月份建成,20xx年3月在无试生产批文手续的情况下,并投入试生产15天,20xx年4月19日武汉市环保局发现部分设施投入运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20xx年6月29日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我厅于20xx年6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厅20xx年6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xx〕1号)为证,可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
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五
(局长的失误)1.这位局长对局行政组织建设有何失误?2、这个局的行政结构将导致什么样的结果?答:这样机构和人员不断膨胀,机构的职能与人员的事务不断分解,必然造成内部关系不清,职责不明,互相推诿。该局局长出于安排老同事、老部属和加强自己的领导地位的考虑,扩充机构,增加人员,结果事与原违。由于机构臃肿,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互相扯皮,办不成事。原因就在于机构的增加和人员的扩充不是出于工作本身的考虑,违背了行政组织建设的精干效益、管理幅度和层次适度、职权责一致等科学原则。
(1460个公章与机构的增长)案例列举的事实反映了我国机构设置中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有何设想?答:(1)反映了当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那就是机构臃肿,关卡林立,人浮于事,效率不高。违背了职能目标原则;职、权、责致原则;完整统一原则;合理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原则;精简效能原则。(2)应注意以下几点:1.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把政府的职能从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以宏观管理为主;从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2以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其中的专业管理和综合部门内的专业机构为改革的重点。把承担相同或相近业务的部门合并,把职能重叠的机构撤销,组建新的综合管理部门,撤销综合部门内的对口专业机构,其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3.完善行政组织法规,健全预算约束机制。把宪法和组织法中有关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制定机构设置和编制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控制机构的膨胀。同时,健全已经开始实行的由编制部门控制工资基金的办法,用经济杠杆来约束机构人员的膨胀。4.相应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在开展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精简政府工作人员。
(机构设置与工作效率)机构设置与要作效率是什么关系?某市将农林局一分为三后为什么会出现效率滑坡?答:(1)效率的高低,不在于机构的多少,而在于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机构设置得合理,则工作效率高,反之则低,这恐怕是一条难以推翻的规律。要想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必须有较合理的机构设置,而合理的机构设置必须遵循科学的行政组织原则。(2)从根本上看,恐怕还是由于该市把农林局一分为三本身是不合理的。因为,原来该市管农、林、牧的只有一个部门,管理职能综合,其内部关系变成了外部关系,因而也好协调。而现在将其分为三个部门,其内部关系变成了外部关系,因而协调起来也就相应困难一些,效率随之也就降低了。
(徘徊中的某市政府机构改革)从某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几次反复和徘徊看,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是什么?你认为某市应该怎样摆脱徘徊局面,推动政府机构改革?答:(1)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其中包括管理国民经济双重职能的分清和分离。(2)就注意几下几点:1加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弱化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让企业全权负责国有资产的流动与增值。2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组织同业工会或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接受从政府中转移出来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并可接受委托承担政府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者体制。各级国有资产由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资产的投资经营职能由各不同层次的投资控股公司或大企业行使,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家负责。4、改革财政预算体制,逐步推行分税制和预算体制,分清各级正义的财权和事权。此外政府的改革应该上下配套,政府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只有一个市或县进行改革,会遇到系统内部的传统阻力,下改上不改,这样的改革就很难成功。
(非常设机构为何撤而复增)在机构中是否有必要设置非常机构?a县非常设机构为何撤而复增?应如何解决非常设机构膨胀的问题?答:1政府机构中设置非常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主要用于完成新的临时性的任务,解决突发的事件是按照职能需要而设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面临一些跨部门的事务时,需要几个部门共同承担,而在部门之间出现矛盾时,需要设置非常机构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其次,政府工作部门一般是根据行政管理的经常性、长期性或可预见性的基本职能来设置的,但是行政管理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新的、临时性的任务或突发性事务出现,也使得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成为必要,但非常设机构不能任意设置,也应该根据具体实际来考虑。2.a县非常设机构的撤而复增,从主观原因来考察,主要是对非常设机构设置的原则缺乏全面的掌握,一方面撤了不该撤的机构,另一方面又保留或新增了不必要的机构。3.为解决非常设机构膨胀的问题,必须遵循如下原则:(1)以职能为基础的原则。非常设机构的设置要根据职能需要,必须是对现有机构的补充。(2)机动性、灵活性原则。一旦任务完成,机构即行撤销。(3)程序化、法制化原则。
(城建工作应该由谁来管)运用行政组分析某市加强城建工作的做法为什么事与愿违?你认为应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答:1.实现行政组织的科学化必须遵循完整统一的原则,首先是职能目标要完整统一。这就是说在设置机构的时候,要实行目标归类,同类行政目标要归属于同一行政机构来管理。某市在设置城市建设管理机构时,恰恰违背了完整统一的原则。同一职能目标,设置了3个机构来管理,互相扯皮、推诿就在所难免了。想加强城市建设,反而拖了后腿。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某市为了协调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建立城委,城建科两个新的实体机构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样做不仅会造成机构重叠,而且会产生新的矛盾。2.为实现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目标,某市应将市政府建科、城建局和城建委3个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的城市建设管理机构。
(投资公司的机构该如何设置)投资公司职能部门设置的3个方案体现或违反了行政组织建设的哪些原则?从行政组织的科学原理出发,该如何设计?答:从案例提供的情况看,投资公司筹备组提出的公司机构设置的3种方案各有利弊。按照行政组织必须适应职能需要和按职能目标原则设置的原则,以及机构设置必须遵循完整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第一种方案比较符合职能部门化的要求、专业性强,分工明确,能充分体现行业特点,但有待进一步优化;第二种方案单纯按照服务对象设置机构,各部门集多种职能于一身,互相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制约和监督,无法按职能目标归类和统一管理,也难以体现行业特点;第三种方案难以糅合前两个方案的长处,而且无法削除前两个方案的弊端。因此,可以考虑在第一种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设计。
(海南省“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海南的“小政府、大社会”体制存在什么问题?其原因何在?应该如何解决?答:(1)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有:机构设置过于理想而与现实脱节,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进展不平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与中央关系未理顺,一些政府行政部门之间职责关系不清,宏观调控能力弱,体制改革上下不配套等。(2)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忽视新旧体制在过渡时期的特点,急于求成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配套改革措施滞后而产生的;还有的是过渡时期难以避免的。(3)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继续转化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政府职能的转变应着重搞好经济职能的转化;理顺中央与海南的关系,海南直接向中国务院负责,国务院各部委不应直接干预海南的经济活动,放开手脚让海南去试验,去寻找发展的路子,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新定编、定岗、定员;下决心解决机构编制膨胀的问题。
(无锡县政府职能的转变)无锡县成为经济实力百强县中的“华夏第一县”。奥妙何在?从无锡县的成功经验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答: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发挥了政府职能转换的作用。具体说,他们从县情出发,分析了无锡县的经济特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逐级放权;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健全调控机制,强化服务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同时改革干部、人事、分配制度,调整县级工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完善县级调控体系。这些做法不管是对经济强县或弱县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上述具体做法都是转换机制的体现,机制转换了,权、责、利三者的关系处理好了。才能激发各个层面的积极性,才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陕西省的级政府机构改革)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浪潮中,如何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陕西省的改革给了我们什么启示?答:省级机构改革,陕西省给我们树立了榜样。按照建立省级经济调控体系和加强宏观管理职能的要求,陕西省省级综合经济部门的改革主要是转变职能、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上来。实施机构改革的中心任务是搞好“三定“工作。但是如何做好”三定“工人和、大多数部门并不明确,希望有一个规范化的要求。陕西省对三定的范围、内容、要求、方法、步骤、程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很值得效法。通过三定,产生了富余人员,对富余人员的安排,陕西省不是采取消极的办法,而是多渠道分流,使富余人员在经济建设主战场上发挥聪明才智,促进经济的发展。
(该机构应如何设置)1.根据“委员会“面临的任务,该机构应如何设置?2.非常设机构有些什么特点,应该如何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答:设立非常机构,有两点值得注意:1.非常设机构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应赋予政府的某项或某些职能,而是在高一层次上,寻某些跨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2.正因为非常设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跨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其领导人的权威显得十分重要。由此很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从镇长期以来面临的3个矛盾看,主要反映了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应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调理和优化组织的功能。倘若县府以理顺管理体制为专项任务设置非常机构,或许更能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作为县府文件下达的委员会工作条例,下有值得推敲之处。其一,非常设机构不纳入编制序列,没有编制配额,其内部的工作班子一般应由接近专项任务的某一职能部门兼任,其好处在于既能保证内部组织的完整结构,又能保证人员力量。其二,县政府各口下达给镇的工作,须事先经委员会同意一条,似有干预常设部门职能之嫌,很可能造成这些指令不畅或政令不一的状况。此外,镇工作出现的新景象,表面上看是“委员会“建立的结果,但细细分析却不然,如果明确某一常设机构主管镇的工作,并切实负起责任,新景象的出现也是不维做到的。所以关键仍在于责权相统一。非常设机构一般有四个特点:任务跨部门;多数成员拥有某一非常机构的职权;领导人由具有一定控制力的权威人物担任;机构随专项任务的完成而自行解体消亡。
人事行政。
(知人善任,用有之长)从人事行政角度分析某工程师为什么能在产品设计上取得显著的成绩?这件给予我们什么启示?答:1.人事行政必须遵循“适才适用”的原则,即根据每个人的特点、专长和能力来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在本事。某无线电厂的领导正是由于较好地遵循这一原则,用人之长,较好地发挥了该厂某工程师的特长,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该厂某工程师的长处是专业水平高,技术过硬,又肯钻研,智处是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该厂领导经过全面分析其长处和短处后,毅然决定任命其为设计科长,专门负责技术设计工作,从而真正做到了用人所长,真正调动了他的工作积极性。同进,领导又为他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了一系列条件,如配备助手,安排房间等,从而为其才能的发挥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这样经过工程师的主观努力,取得了一系列优异的成绩。2.给我们的启示;在用人问题是必须遵循适才适用,扬长避短的原则。
(他是怎样当上副局长的)s市改革干部作用制度的成功经验是什么?怎样进一步完善干部作用制度?答:1.s市的成功经验在于:(1)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德才兼备的具体内容就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规划局的领导和职工正是从这一基本原则出发来制订选拔标准的。(2)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他们采用了民主推荐的方式,让广大机关干部群众充分发表意见,投票确定候选人,打破了传统的封闭式的神秘化的选拔干部的做法。(3)遵循了委任的科学程序。首先,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由群众经过反复酝酿产生候选人;其次,组织部门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提请主管单位审核任命。2.s市的做法也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1)可把选人的范围扩大到面向社会公开招考。(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是辅之以竞争性的考试。(3)制定有关干部任用条例,从制度上保证改革的成果,推广开去。
(两易局长)1.选拔、作用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时,应该有什么要求?y局的上级人事部门有杨的“任与调‘的问题上处理是否得当?2、对杨局长的调离,你有何看法?答:本案例中,y局的上级人事部门在考察、任用、调职y局局长人选时,在某些重要环节上都有过失:一是对公认资历老、人缘好、业务熟的陈局长,考核结论不够充分具体和全面,仅仅为了加快干部年轻化步伐而调任其不巡视员,有失当之处。二是在选拔继任者杨局长是地,考察不准,用人不当。从杨的经历来看,尚不完全具备领导一个局的素质,经验和能力,上任后工作方法简单,急于求成,结果群众意见多,进退失举。三是在处理去留问题上,又采取了简单轻率的方法,调走了之,致使y局在短时间内两易局长,工作颇受影响。由此可见,选拔作用领导干部时,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全面理解和执行干部“四化”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知人善任,持重而行,力争选准、选好。在这个问题上,任何草率或不负责任的做法都是不能允许的。
(能力与岗位)1、这起干部配备给组织有事部门哪些启示?2.新时期的领导干部应具备什么素质?答:(1)启示:选拔作用干部在坚持“四化”条件的前提下,还应遵循适才适用原则,即在配备干部时,应谋求事与人的恰当配合,也就是按照“事”对“人”的素质要求,根据人的才能、特长和性格、气质来安排相互的工作岗位。这就是因事以求人,因才而施用。(2)选拔干部应注意重点测评他的领导能力,包括分析决策能力,人事组织能力和技术能力等。当然不同层级的领导应有不同的要求。从黎明的能力素质看,他具有一定的分析决策能力和较强的技术能力,但他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人事组织能力较差。作为设计科长还可以,但要做一个中型企业的厂长,就在人事组织能力方面有差距。显然对黎明的任命使得其能力素质和企业本身的需要之间出现了错位现象。
(应当让谁受奖励)赵局长的决定是否得当?行政奖励应注意什么问题?答:行政奖励是政府工作部门对有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旅行精神和物质鼓励的一项人事管理制度。在这项人事管理制度中充分贯彻功绩主义原则。因上经,在本案中:1.赵局长的决定失当,不能坚持依照奖励条件和工作实绩进行奖励的原则,采取折中平衡的态度,来个矛盾上交,是一种消极和放弃领导责任的做法。2.行政奖励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以功绩为主要依据。据此,应奖励小刘。
(干部考核应如何搞好)导致这次考核失败的主要原因?进行干部考核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1.导致这次考核失败的主要原因是:(1)缺乏必要的行政沟通。(2)考核的内容一般化,没有突出以绩为主;考核的项目太抽象,不易操作,有些考核项目是在短期内很难测验出来。(3)考核的范围仅局限于科长一级,违反了考核的公平、全面原则。(4)考核的方法过于简单,只公布了处领导的考核结果。(5)局领导没有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帮助。2.进行考核时应注意下述问题:(1)做好行政沟通,取得上下左右各方面的共识和支持;(2)考核的内容、标准应具体、明确,突出以绩为主;(3)考核贯彻严格、全面、公平、公开的原则。
(新任处长的三把火)1.胡军上任后,是如何改变工业局干部人事管理的混乱局面的?2.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对干部人管理工作提供哪些借鉴?答:本案例中,胡军上任后,针对工为业局干部人事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和矛盾:首先,增强改革意识,解放思想,克服障碍,打破框框,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建立并逐步健全了干部的选拔、招考、任免、考核、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干部的职责、权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考虑到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具有很大的敏感性,牵涉面大,受诸多陈规陋习的约束,十分艰巨复杂,既要坚决又要慎重。在确定改革方案后,他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把改革工作步步引向深入,为工业局机关干部接受,成为改革的可靠保证和积极因素。第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制订了比较科学的用人、选人标准,相应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他所以能打开工作局面,关键在于勇于和善改革,建立管事和管人相给合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把行政责任和用人权力统一起来,找到了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路子。
答1在培养、选拔任用干部上,我党坚持“事业为本,人才为重”的原则,主张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某县委本着这一精神,大胆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提拔干部试用,依据实绩定去留。但改革本身要注意协调好各种关系。2从实际干部试用制引起的争议中,可以看出,对于干部进行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这就要求领导干部首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改革干部制度中一切不合理的规定,提高作用干部的准确性,鼓励更多的干部奋发进取。
(谁任组长更合适)1。你认为上述4人中选哪一位更合适?2。选拔任用干部用举手表决的形式是否合适?答:d担任组长似乎应该更合适。原因:1从德才兼备,以德为主的用人原则来考察比较各个修选人,可以看出,d除了年轻之外,在德方面的表现是政治素质好,为人正直,选用他担任组长符合用人原则;而其他修选人则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2。从能级原理的科学用人要求来看,选拔干部要做到事得其人,人尽其才,就必须力求主观能级与客观能级的对应,做到人们的才能类型与管理岗位类型的对应。3从气质分类原理的用人要求来看,c、d属于多血质型比较适宜于群众性,社交性较强的工作。4。俱乐部主任老林主张采用举手表决决定人选,这种做法既一符合科学用人的原则,也不符合选拔作用干部的程序。一般应该是:民主推荐,广泛听取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提出作用对象;组织人呈部门按要求进行严格考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参考材料,集体讨论决定人选上报,最后由行政首长正式任命。
行政领导。
(市长们在忙什么)行政首长的主要职责什么?作为行政首长的市长怎样才能摆脱繁杂的日常事务,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答:行政首长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所谓出主意,主要切合当地实际,作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决策。这就要求行政首长深入实际进行大量调查研究。所谓用人,主要是如何选用优秀人才,以及如何发挥下属的积极性,作为一名市长,应该集中精力进行宏观调控,而不应该忙于琐事务。市长应该管大事,出好主意,用好干部。作为行政首长的市长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注意下述几点:(1)明确市长的职责,抓好大事(2)善于授权,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3)减少“文山会海”,克服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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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提高领导者的威信)为什么张处长离休后威信也随之消失?领导者怎样才能建立持久有效的威信?答:案例中,张处长的领导基础观是片面的,没有理解领导的真正含义;他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去推行工作,而忽视了自身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忽视了依靠发扬民主、做群众思想动员我作来调动干警和积极性和主动性;张处长的领导风格也有问题,采取的是集权型的领导方式,也违反了职、权、责一致的原则,没有发挥一个领导者应有的职能,仅仅起一个管理者的作用。因此,领导者要建立持久有效的威信,必须注意下述几点:(1)提高自身素质。(2)实行既集中又民主的领导方式。(3)注重规章制度的建设。
范强的施政过程表明,良好的动机不一定就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首先,他缺少在艰难环境下工作的经验,上任前组织也没有帮助他对即将面临的困难做充分的思想准备。其次,他的决策也不完全科学,所以未达到预期目的。
他的失误在于:一是准备不足,上任前缺乏思想、经验和心理上的准备上的准备;二是分析不透彻,他以一周的谈话情况为依据,认为主要问题是党委内存在两个小团体,但没有把握住这一团结问题的来龙去脉矛盾的主为方面;三是决策不妥当,他把党委内部的一般性团结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主攻目标,忽视了从端正与统一业务工作指导思想入手,在工作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观察人、衡量人,逐步协调人事关系;四是方案不优化,他试图通过一、二次民主生活会来解决团结问题,偏重于就事论事,就团结问题而解决团结问题。
p163案例十一:领导班子应如何合理组合。
1、为什么三次领导班子的组合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2、从这则案例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这一案例说明,不同的领导班子组合,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
第一次组合,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气质结构、能力结构都比较合理。老王年龄大些,领导经验丰富,个性较强、有魄力老张年龄轻,在业务上较内行,个性沉着老练,办事认真仔细这样的领导班子既能开拓新局面,又能兼顾到平衡稳妥,整体效应比较好。
第二组合的领导班子,从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看,都还合理;从能力结构来看,缺乏有魄力、有开拓精神的领袖人才;从气质上看,都属柔性气质。所以,他们在工作中更多的只能是稳重的叠加,未能很好地开创新局面。
第三次组合的领导班子,从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看,是可以的,但从年龄上看,都年轻,缺乏统管全厂的经验,这就决定了考虑问题上带有片面性;从气质上看,都属刚性气质,都很好强,易产生矛盾冲突。这种班子带动全厂,最后导致效能不佳。
从黄石镇纺织厂领导层的变更波动中,我们不难看出,不同类型人员的组合在领导班子优化中起着重要作用。
从案例介绍的情况来看,前苏联专家不赞成长办的方案而主张萨凡奇的方案有其充分的理由。在美人沱河段建坝一是损失10米水头,二是阻碍航行,但萨凡奇方案也有致命的不足,即坝址漏水不宜建坝。为此专家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进一步的论证过程中,双方专家充分运用了科学决策的理论与方法。
现代科学决策理论认为:科学决策包括决定决策目标、准备决策方案、选定决策方案和决策方案的组织落实与修正完善4个程序。对本案例而言,前两个程序已经完成,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优选决策方案的问题,在本案例中,中苏专家在选定决策方案时,运用了现代决策理论中的基本原理,组织专家内行集思广益,进行了反复论证。
三峡工程大坝选址的决策给我们如下几点启示:
1、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首先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发明问题,确定目标。
2、必须集思广益,开拓思路制订多种方案。
3、必须遵循“对比选优“原则,对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比较分析,从中选择“最优”或“满意”的决策方案。
“开发山地资源,建立商品基地,兴办农业企业,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对于该县来说,是一项战略决策,其之所以正确,关键就在于它符合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要求,基本上遵循了系统的科学决策程序。首先,县委、县政府领导针对全县农业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的现状,深入基层和实际进行了全面的考察,而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正确的行政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一方面基于客观需要:既然农业经济出现发展速度减缓的势头,就必须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业及其他多种经济,以振兴山区经济。另一方面,该目标又具备实现的客观条件,该县山地占总面积的72%,且劳动力资源丰富,并存在广阔的消费市场。其次,在行政目标确立后,县委、县政府马上召开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反复地分析和论证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各种方案,为领导最后拍扳提供了科学依据。最后,县委、县政府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具体的决策方案,而且立即组织实施,因而获得成功。
某县的成功决策给予我们的启示是:
(1)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决策目标。
(2)集思广益,拟定方案。
(3)对决策方案进行评估选优。
(4)认真组织实施。
p185案例五: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何以失败。
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的决策为什么导致失败?该局领导对此是否要负责任?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一定的行政和为确定行政目标、制定并选择所需行政方案的过程。一项正的要求又符合决策科学化的要求。本案例中,该县林业局的决策显然有很多问题。建设速生泡桐林基地的决策是一项极为重大的决策,可是在决策过程中,林业局领导并未吸收该局有关人员参与决策,而仅仅由三位局长在讨论定案。在决策后又是对下级的正确意见充耳不闻,犯了严重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错误。同时,在决策过程中,林业局领导并没有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而仅仅由三位不懂行的局长想当然地拍板,从而使决策脱离了沿江村的土壤实际,又违背了泡桐生长的规律,因而失败在所难免。该局领导对此事件必须负决策失误的责任。
p186案例六:某市机场选址的失误[案例思考]。
1.某市机场选址不当的理由何在?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2.通过学习本案例,你认为专家咨询在决策中有何作用?
现代行政管理人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系统的管理具有动态性。由于管理对象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这就要求决策者遇到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发展趋势,使决策方案保持一定的弹性,以实现动态管理。
从案例介绍的情况来看,某市机场选址不当,原由有三个:
1.决策缺乏系统的观点,没有与整个城市的规划与管理结合起来,机场噪音对城市生活的影响也考虑不够。
2.缺少动态眼光,决策缺乏远见,不能适应未来城市发展以保证科学的决策。
3.对专家的作用重视不够,方案未经过专家周密论证,难以保证科学的决策。
作为永久或半永久的机场建设,应以系统的观点,对城市的发展速度、规模进行动态分析,对机场容量、交通等因素进行对比分析,拟订备选方案,并依靠专家,对每一方案的经济性、社会性、协调性等多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决策,选定比较理想的场址。
行政领导如何进行决策。
p194案例九:让班组去做主[案例思考]。
什么是群体决策?为什么史主任的决策实践不成功?
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对决策过程中贯彻民主化原则的误解,实际上现代行政决策虽然强调决策过程中要集思广益,让群体成员参与决策的制定,但并不是完全放弃领导者对行政决策的控制与引导。
1、群体决策是指在决策的过程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集思广益,发动群众制订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群体决策并不排斥决策领导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2、史主任的决策实践不成功的原因在于:
(1)片面地理解群体决策,以为群体决策就是由群众自己拍板定案;
(2)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缺乏对群众的引导;
(3)缺乏调动工人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p196案例十:某市市区竟有竟高尔夫球场。
1、请运用决策的有关理论,分析建设东湖高尔夫球场这一决策的成败得失。
2、关于东湖高尔夫球场将来的发展与使用问题,你同意哪一种意见?为什么?
这是一起有关城市建设规划的行政决策的案例。在某市这样用地紧张的大城市,竟然在市区修建高尔夫球场,着实令人称奇。在这一建设方案出台时,决策者认为可以取得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丰收,但实施情况却和当初的设想大相径庭,这表明这一行政决策过程肯定存在不少问题,既违背了科学的决策原则,如民主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又不符合科学的决策程序,没有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也缺乏事后的反馈监督机制。对于其今后的使用问题,应该考虑第二种意见,因为要从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来考虑这个问题。关于某市实施的城市建设重大决策向市民咨询的制度具有普遍的推广价值,因为这符合行政决策的民主原则和服务原则,也适应了行政民主文化的基本趋势,有利于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如果某市也推行这一制度,必将提高该市的城市整体规划水平,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该市的城市形象和美誉度。
p198案例十一:中南海情系大三峡[案例思考]。
为什么说三峡工程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典范?请运用决策的有关理论加以阐释。
现代行政管理理论认为,建立和健全现代行政决策体制是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这是我国行政决策实践经验的总结。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说:“要把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体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科学的行政决策,还必须遵循科学的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科学的行政决策必须坚持民主与科学相结合、领导决策必须合法化、兼顾政治与经济利益等。本案例中讲述了新中国三代领导者关注三峡工程及其基本的决策过程。在这一重大决策项目出台的过程中,决策者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到各种有利与不利的因素,高度重视专家和智囊团的意见,对各种反对意见也认真倾听,最终集中民智、反映民意,通过合法途径确定了方案。
p213案例三:市长专线电话的设立[案例思考]。
从行政沟通的角度看,某市市长专线电话的设立对于搞好城市行政管理有何作用?
要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必须进行有效的行政沟通。行政沟通是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外部环境及社会大众之间的一种信息交流;通过有效的行政沟通,行政组织内部可以减少内耗与矛盾,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而且可以及时为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提供大量信息,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
某市市长专线电话的设立是做好行政沟通的有益尝试,它对于搞好城市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1)发挥综合协调使用,为群众排忧解难。
(2)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传递信息。
(3)接受群众监督,完善和改进政府部门的工作。
p218案例六:市长讲评下级,市民讲评政府。
从案例中介绍的情况和行政监督的有关理论来看,市长讲评下级和下级讲评上级,属于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体系中的一般监督。这路监督是行政机关之间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而产生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一般性内部监督,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宗旨的。市民讲评政府则属于行政监督中外部监督体系的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群众对公仆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其宗旨是以保证政府工作的合法性及以社会效益不中心。从c市政府对市医药总公司实施的监督来看,在双向政府工作讲评制度中,也包含着主管监督,这是政府工作部门对各自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一种监督职能。
c市实行双向讲评制度的好处在于:
(1)对政府工作实行广泛的行政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依法行政,提高效率。
(2)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行政决策中的失误,纠正行政领导决定中的某些偏差。
(3)对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p220案例七:责任该由谁来负。
这个事件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有益的启示?
从事件发生过程来看,秘书小丽确实负有明显的工作责任。电报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按理,小丽接到电报后应及时请示经理,而她却不分轻重缓急地锁进抽屉,到星期一上午上班也未及时提出,从而贻误了宝贵时机,这是造成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小丽的做法属于失职行为,适当地予以行政处分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全部过程,小丽不对此事负主要责任,而应该是经理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因为,经理的责任在于权力分配不合理,违反了行政管理中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重要原则。具体而言,小王承担的并不是诸如引进项目、大型设备之类比较复杂需要充分考察论证的谈判任务,而是一项任务比较明确又有一定时限要求的采购任务,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采取通常复杂谈判的做法。经理应在分派任务、要求的同进授予小王在质量、规格、价格符合我方要求下签定合同的权力。然而经理却只派任务而没有授予相应的权力,其结果必然使小王当断不能断,来回请示汇报,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从现象上看,是秘书小丽延误了处理电报的时间而造成损失,事实上贻误时机的根本原因是经理权力分派不合理,因此主要责任应由经理来负。
我们可从此事件中得到如下启示:(1)必须坚持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2)必须树立有效的时间观念。
p222案例八:公道自在人心[案例思考]。
本案例说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搞好行政管理,做好服务工作,关键在于调查研究,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端正服务态度。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做好社会服务工作,而要管好这些社会公共事务,把服务工作做好,就必须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及时解决群众急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群众的批评意见可能比较尖锐,党的监督也比较严格,作为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耐心听取,虚心接受,坚决纠正各种错误,改进自己的工作。而人民群众与党政干部的对话会一方面促进政府的工作改进,另一方面可以使群众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政府的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提高政府的威信。
p229案例十一:对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案例思考]。
为什么要对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如何监督?从这一案例中得到什么启示?
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只有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党向来强调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但仅限于此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使领导干部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才能在选拔使用干部时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坚持干部“四化”的方针以及德才兼备的原则;才能使领导干部自觉加强自身各方面的修养,注重工作实绩;才能提高党政干部的公正廉洁;才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平和县对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鼓励干部干实事,求实效,创新绩,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促进了干部的公正廉洁,从而树立了人民公仆的形象。平和县的举措对于其他地区同样值得借鉴。
p231。
案例十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实行。
为什么要对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有什么作用?
某县乡镇领导干部离职审计制度取得成效。首先,分清了干部的功过是非,强化了干部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实行乡镇领导综合考核审计制度后,干部工作中的功过是非逐年记载;干部调动实行先考核审计后调离,功过都记在原领导的账上;新领导上任后不背包袱,为新领导科学决策、大胆改革、争先创优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为实现科学地考核干部、正确地使用干部提供了准确依据。实行考核审计制度,干部一年中干了些什么,有哪些功、哪些过,政绩究竟如何,都在考核审计结果中反映出来,其中大部分都能用数字准确地体现出来,这就使干部考核由虚而实,增强了组织部门辨才识贤的准确性。最后,有利于及时发现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实行乡镇领导任期和离任责任综合考核审计制度,能够及时发现诸如违反财务制度、随意花钱、乱挪用款项等问题,并及时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同时,考核审计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在干部队伍中养成一种扎实的工作作风,提高了广大干部执法、遵纪、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能力,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使基层工作健康开展。
案例二:故意刁难,被迫卖车案例思考]。
a县交通管理站的所作所为说明了什么?怎样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本案例中,a县交通管理站利用人名赋予的掌管公路交通的权力,为本单位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甚至不惜破坏其他单位或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他们的行为已经不能用简单的本位主义一言蔽之了,而是已经构成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且屡犯不改,情节恶劣,应追究其经济和违纪责任。本案例再次印证了行政人员的素质对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作用,说明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家行政人员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秉公办事的思想,杜绝各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使各级干部都做人民的仅仆。因此:
1、a县交通管理站的做法属于违犯法纪的行为。
2、为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法制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秉公办事的观念。
p240案例三:一场侨房的纠纷。
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范围极其复杂和广泛,其执法活动也是经常和大量的,而且是通过行政工作人员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避免或养活行政纠纷,是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通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合合法进行审查、处理,从而促使行政机关明确其职责树限,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法制化。同时,可以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对作出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督促其避免或减少工作过失。在行政诉讼制度中,无论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从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从行政法制的角度来考察:
1、上述案例反映了有关政府部门和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严惩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避免或养活行政纠纷,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有利于树立公民主体意识和平等观念。
p245案例五: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机关的侵犯怎么办。
行政管理学的基本原理说明,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否则行政权力会被滥用来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所以,国家明文规定严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商。本案例中,作为政府业务部门的某镇水电管理站及其所属的水泵站建房做生意本身就是十分错误的。后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而作价转让给村民杨某经营,应该说是合适的,是不自觉的纠正错误。但当杨某把小店经营的较有起色的时,水泵站领导又想将其收回自己做生意,这种想法重犯了原来的错误。当收回房屋的要求被杨某拒绝后,他们就寻找各种借口,动用专政工具,强行封了杨家小店的门,于是一场滥用国家权力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事件就发生了。而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非法侵犯时,公民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机关也应该认真进行查处,纠正非法行为;如果仍不能得到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
1、作为政府业务部门的某镇水利管理站及其所属的水泵站建房做生意,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后动用专政工具强行封了杨家小店的门,属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对此事杨某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告发水管站的侵权行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248案例六:只有法的强制性才有法的严肃性[案例思考]。
1、区人民法院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它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2、从行政法制角度看,它反映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特点,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行政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违反,就要依法受到行政处分、处罚,严重的还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依法强行拆除张某违法强占国家土地所建厨房,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其次反映了行政管理活动法制化的要求,从事情处理的全过程来看,区政府和市土地局的行政人员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几次批评教育,直至诉诸法院,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第三,说明了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张某一再藐视行政法规,一在抗拒政府的命令乃至法院的通知,反映了公民法制观念淡薄,为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人们树立法制意识。
p250案例七:公安处长曝光记[案例思考]。
在公安处长贪污受贿的背后有哪些引人深思的地方?请结合本案,试述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必要性。
本案例中,公安处长谢麦交利用手中职权,明目张胆地拿权利与金钱做交易,可以说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这个案例可以从滋生腐败现象的社会根源和某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絷支不严、违法不究、包庇纵容不法行为以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等角度进行分析1、公安处长贪污受贿是个典型的执法犯法的案例。它反映了下述问题:
(1)现阶段还存在某些领导干部有法兴衣、以权谋私的现象。
(2)存在包兹纵容不法行为的问题。
(3)存在滋生腐败现象的社会根源。
(4)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
2、上述案例说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它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2)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3)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需要。
(4)也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p254案例九:文化局长的任命风波。
按照现行的宪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有监督作用。县文化局局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其任命必须经过县人大的批准,而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必须经过县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方可生效。而在该案例中,某县人民政府经办公会议就决定任命该县文化局局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而且在县人大常委会建议予以修正时,县人民政府也不予理睬,不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更是不合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通过了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文化局局长的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这一案例还表明,县政府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法制意识淡薄,因此也有必要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
p256案例十一考绩制与政府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案例思考]。
机关是组织机构的集中代表和象征,机关管理是对机关工作加以管束和调理。实行机关政绩考核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xx市行政机关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职责不表,目标不明确;有的虽有责任制,却没有严格的政绩考核制;有的虽建立了考核制,却没有必要的奖惩制。实践证明:建立和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政绩考核制和奖惩制,是提高行政效率最主要的制度保证。建立目标责任制,首先要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到定人、定责任、定数量、定质量、定完成时间;其次要责权统一,给予一定责任就要同时授予一定的权力;最后,责任制要和严格的政绩考核制结合起来,才能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p259案例十二:农民状告县政府[案例思考]。
1、农民状告县政府的理由是什么?县长是如何成为被告的?
2、县委和县政府一些干部关于县长出庭应诉的说法是否正确?
3、镇城建办批准包郑照建房是否合法?
根据案情所述,本案中原告农民包郑照在五福堤上填河建房,违反了国务院、水利部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严禁毁堤填河建房的有关规定,影响防洪排洪,危害堤坝的安全,是违章建筑。五福镇城建办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无权批准在水利设施和河道上建房。因此,以城建办名义同意原告建房的批复显示应属无效。县政府、县水利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包郑照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以后,多次给予劝告和制止,并责令其自行拆除,在劝告、制止,责令均告无效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的违章建筑的部分房屋是合法的、正确的。原告诉请赔偿其经济损失是无理要求。至于以前所建房屋,该县政府和镇政府应该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清除,确保水利设施的安全和防洪、排洪的需要。
机关管理的任务是: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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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当前政府应该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把其当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来做。然而现如今,我国的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各级政府应该不断地创新改革,从而更好更快的促进社会发展。
广义行政管理和狭义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两种形式,它们分别是政府的内部管理和政府的外部职能、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也就是说,政府对包括本身在内的管理,以及对社会的管理,都可以说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就是行政行为本身的最好体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完完整整的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式。
要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期间,还要同时探索出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发展规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挑战,所以当我们面对越来越复杂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系统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因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支,所以将两者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分割开来是不可能的,如果背其道而行的实质性和稳定性的发展就很难被实现,然后就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新划分和定位,是行政职能的重新配置是征管体制改革的核心,进一步,因为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占主导地位,而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在行政机构中占主宰地位,所以我们必须要机构上进行改革,然而转变职能是基础,最终,建立了一个以灵活性高、运转性强的管理体制,这都是依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进行的。
2.1信息社会的相关特点。
现在是信息社会也被人们称为网络社会,依据当今社会属性来判断它是最为准确的,并且它有力的概括了整个社会组织,在信息迅速发展的社会中,信息的产生、处理以及传递工作都涵盖于此,所以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权利的根本原因就是各种信息之间的相互传递和处理,信息的改变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发展最主要的因素,那是因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随信息的改变而改变,并且影响深远,目前,工业组织活动活动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已经远远的不及此种影响。
根据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计算机化、自动化目前已经渐渐的步入广大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并且还涌现出大量、多种信息处理终端和信息传输形式,还更加的使整个社会结构趋向于多元化、网络化,最后还有效的引领了信息高速发展社会的步伐。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信息之间的网络化联接是由各种信息的流通、处理和传递构成的,最终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获取更加全面的信息时只需运用简单、快捷的信息处理工具即可,不仅有利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还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
2.2信息社会为政府行政管理带来的机遇。
信息技术是现在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一种全新的信息管理模式将被培养出来,前所未有的行政管理工作机遇将摆在我国政府面前。
第一,因为现在已经是信息社会,所以更加方便快捷的传递和处理社会之间的信息,平常政府办公工作效率能够大大的得到提升正是应用了多种多样的现代化信息管理设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政府能够对各种突发社会状况进行有效的调控是有高速信息网络的帮助,因此,政府在作出安排和指示的时候能够做到好、准和快,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更块的提升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就是信息社会打破了我国传统社会的信息封闭性,信息社会也有效的实现了信息之间的全方面流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参与其中,为了能够更加全面的得到服务,相关联的政府部门也开始及时的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
现如今,新的社会发展技术——信息社会,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的机遇,并且还产生非常重要的`挑战,有效的调整好信息社会也给相关政府部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第一,政府行政管理因为信息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社会设备和理念将有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引领前进,它们使广大工作者必须适度的调整政府的工作方式,同时还必须有多种多样的工作方式来进行协调,所以就增大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并且还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文化等方面的社会信息化得发展,最终有着深远的影响,国家的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能力渐渐地得到发展,从而促进行政管理环境的开放性和复杂性,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信息社会。第二,政府行政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需要为信息社会发生改变,并且逐渐涌现出大量的行政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不断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中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来体现信息社会的快速传播,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复杂化的环境,国家的政府就必须增强自身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从容的面对信息社会的新形式。
3.1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不合理。
现阶段,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是我国主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从而增强了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色彩,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主要靠政府部门发布的多种行政命令来实现,管理计划要由国家颁布的行政来直接实行。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权往往是由各级的行政政府所掌控,这种掌控是分层次节制调控的,这是政企不分的政府想征管理体制的良好体现,职责是不能被混淆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职能不可转变,不可定位不准,甚至错位。
3.2管理改革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低。
第一,行政法规是行政管理组织改革是有备完善的操作,第二,要具备有效、有力的监督机制,它们统统是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然而,现如今我国对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都比较低,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3政府职能还没有转变过程中存在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统治型政府转向管理型政府是政府的职能的迫切要求,其目的不在此,最终目的是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简而言之,这个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的总体趋势,根据现在的社会发展方式,我国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方面还是不足的,它远远地不及发达国家,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缺点是转变速度慢,服务能力低。在西方国家,府公共服务职能是特别被重视的,它们的政府服务屈于第一位。现如今,我国的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还存在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例如乱收费和搞集资等。因为中国现在还处于社会转型期,并且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是不健全的,所以不能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出更好的要求。
4.1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应该不断地将自身行为和能力提高,并积极地将各项职能推出,比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以及经济调节等。同时也要促进政事分化,政企分开,积极将政府出资人员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来的原则贯彻到底,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在资源配置上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出来。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应立足于经济需求,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履行监管市场职能,才能保证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公正有效性,破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以及部门保护等,将现代社会建设成由于、竞争和开放以及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
4.2脚踏实地,建设一个诚信的政府。
政府的创新与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树立威信政府诚信政府,推动社会发展,规范市场就是要树立诚信观念。诚信政府要建立公开透明制度,公开人员组成和人员职能。
单位的执法机构需要公示和公开执法的程序,进一步加大加强执法能力和行政能力,将部门间的诚信功能建设进一步加强,提高上升执法人员的信仰度和诚信度,做到执法如山和清正廉洁。不仅如此,还需要进一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发挥法律的法治作用,做一个开诚布公诚实透明的政府,而不行是欺瞒百姓的官僚政府。
4.3删繁就简,推行责任问责制。
推行政府责任问责制,这可以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能力和自身的公信力的途径,政府各部门管理人员要自尽其责,追究不法人员的责任。创新政府管理就要建立威信诚实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政府工作也要做到一切要为人民考虑,立足于人民利益至上,将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自身的行政责任用于承担起来,严格禁止乱用权力,构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形象,完善政府的行为,严格禁止乱用权力。健全政府管理体制,强化追责和问责机制,定期按时的进行工作考核和评估,明确的划分职责。同时,政府应该简政精兵,如今政府内部机构还存在,职能重叠、人员拥挤等现象,政府工作人员自身职业素质过低,服务人民意识较差,这使政府形象不断下滑。所以政府应当统一职能合并重叠部门,避免管理重复与复杂,并简化部门设置减少资源浪费,推行精兵简政,为创新政府提供一项重要举措。
[1]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杨光斌.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吴江.政府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j].环境论文人民论坛,2008(4).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七
[答案与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1.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2、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即使有市政府的委托,因未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也是不合法的。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小结]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不能以自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案例2.行政处罚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案与分析]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事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如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和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有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中国〃长沙人乳宴案】。
2003年1月,长沙某餐馆利用6位哺乳期妇女的人乳,开发出60多个人乳菜品。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此举是否合法。
该餐馆在推出”人乳宴“之前,曾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打过申请报告,区级卫生监督所认为很难把握,于是建议其上报省卫生监督所。湖南省卫生监督所认为,对”人乳宴“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未作任何规定,只能责成当地卫生监督所先调查,拿出处理意见。事实上,在此之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2000年5月19日曾签发‚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其内容是‚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人体母乳能否视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因为该文件当时只是针对上海市卫生局有关人乳食品管理请示作出的批复,所以该批复此前只下发到了上海市卫生局。
长沙”人乳宴“推出前,并无就此举是否合法请示卫生部有关部门,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一直以为目前国家有关法规对”人乳宴"未作任何规定。但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批复虽然不具有法规、规章级的法律效力,但是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案例:比例原则。
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哈尔滨市规划局为汇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汇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末获批准。1年后汇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汇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该大厦5一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
限汇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一8层。汇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一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
法院认为,大厦5一8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汇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5一8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5一8层整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大厦5一8层一小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罚款若干。
案例1:孙志刚案件。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孙志刚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1、该案涉及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5国务院)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保障人权的有关规定,并与《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规定相抵触,应予改变或撤销,但是2000年立法法通过后,这一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确一直沿用,直到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到2003年7月才废止该办法,新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应地‚收容管理‛所改成了‚救助管理站‛。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原《治安管理条例》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
2、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纳入司法审查或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孙志刚案件的快速处理和《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救助管理办法》的迅速出台,与舆论的监督和领导的多次批示有关,而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我国急需借鉴国外的司法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在我国,待改革的不仅包括户籍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还有进城务工人员的‚三证‛(务工证、计生证、暂住证)等制度。
3、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户籍制度不仅不利于人口的流动,而且成了少数部门通过暂住证的发放、管理、收容遣送等滥用职权和敛财的途径,本案应当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没有或无法追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案例一:某市农业局对贾某使用不干胶固定种子标签处罚被撤销案。
【案例概述】。
2003年2月18日,某市农业局发现贾某的种子经营门市部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中,有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等3个品种的种子标签涉嫌违反《种子法》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样取证,并查明:2003年1月,贾某从外地调进‚优838‛杂交水稻90公斤,‚农大138‛杂交玉米种子135公斤,‚单玉31‛杂交玉米种子45公斤,该批种子标签均用单一的不干胶印刷品固定于种子包装袋表面。某市农业局认为,贾某经营的3个品种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不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种子法》第62条第(2)款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农业局于2月18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了农业局拟给予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农业局于2月26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某不服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申请人经营的3个品种农作物种子标签分别标注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采用不干胶印刷品固定粘贴在种子包装袋外,标注的内容、事项都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法律也没有禁止使用不干胶印刷品制作种子标签的规定。申请人经营的种子没有违反种子标签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省农业厅对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就‚能否用不干胶固定种子标签‛问题请示农业部。农业部对此作了答复:《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据此,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省农业厅复议后,撤销了某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问题。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要求农业行政机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掌握应受处罚的行为范围,防止以推定、臆测的方式执法。
农业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中有所创新,一些行为与约定俗成的习惯或实践不同,但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多这种情况,大多数农业行政机关能够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对待;但也有一些农业行政机关不能正确看待,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基于各种考虑对相对人的创新行为进行制止,从而导致了‚不能处罚创造条件也要处罚‛的违法处罚法定原则的现象。本案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反映。
本案中,某市农业局能否对贾某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种子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是看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了《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据此,看标签形式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固定于包装物外或放于包装物内。不干胶标签具有粘结性,粘贴于包装物外不易脱落,当然属于‚固定‛的一种情形,因此,其形式是符合《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
判定不干胶种子标签是否合法,还要正确理解法律设臵种子标签制度的精神。种子标签的目的在于使购买者了解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种子生产经营者等信息,选购适合自己购买的种子,本身并没有判定假劣种子的功能。因此,只要在购买时种子包装物上固定有关标签内容即可。不干胶种子标签当然符合这一要求,因而从这一角度考虑也是合法的。如果种子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标签,则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或者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适用其他条款进行处罚,但并不能以不干胶标签本身为由进行处罚。
除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外,本案中某市农业局使用的直接处罚依据也是错误的。对于种子标签,《种子法》第62条只规定了两种应受处罚的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是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对标签形式并没有处罚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某市农业局的处罚也是于法无据的。
综上,由于某市农业局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贾某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因此省农业厅撤销了其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县农业局对某镇农技站销售违规水稻种子处罚案【案例概述】。
2002年2月13日,某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某镇农技站涉嫌销售假种子。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初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向当事人胡某出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经销种子的证据。经查,某镇农技站于2月5日从某市一家种子公司购进xxx水稻种子150公斤。购货发票显示,该批种子货值金额为2,000元。
经查证核实,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经营的种子确属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根据《种子法》第64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给予没收xxx水稻种子,并给予1万元的罚款。某县农业局于2002年2月17日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胡某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县农业局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减轻其行政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受处罚单位名称:某县xx镇农技站,地址某县xx镇,法定代表人胡xx;
受处罚人姓名:胡xx,性别男,年龄57岁,工作单位某县xx镇农技站,地址某县xx镇。
经查,你(单位)经营的xxx未经审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4条之规定。根据以上之规定,本执法大队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xxx种子;罚款3,000元(叁千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处为某县农业局。【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法律形式,确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全面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反映行政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不规范,或者漏写,或者多写;或者啰嗦,或者过于简单。以此案为例,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受处罚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混淆。此案农业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的受处罚主体有两个,受处罚单位填写的是某农技站,受处罚个人填写的是胡xx。农业局处罚的对象到底是农技站,还是胡xx个人,搞不清。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处罚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接受行政处罚时,只能以一个主体出现。受处罚对象是个人行为的,就应当处罚个人,是单位行为的,就应当处罚单位。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应该出现两个不同类的受处罚主体。有的案件可能涉及多人或者多个单位,但在处罚时,应当分别处罚,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部分的问题。这部分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核心,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常见的问题有:
1、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表述,或者表述不准确。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给违法行为定性,甚至在法律上都找不到这个违法行为;有的表述不完整,掐头去尾或添枝,加叶;有的事实认定与处罚部分联系不紧密,甚至毫不相干。本案某县农业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减轻处罚,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部分末写明减轻处罚的理由,造成事实与处罚脱节。
2、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行政处罚依据包括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的依据和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两种。行政处罚依据应当写明法律名称,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有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或者不同的条款,应当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私法律条款,对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分别表述,不能搅在一起。常见的问题是:有的引用法律条文时,只引条,没有具体到款、项;有的只写处罚依据不写违法依据,或者将处罚依据作为违法依据引用。如本案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应当是违反了《种子法》第17条第1款关于品种审定的规定,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一栏,却引用了《种子法》第64条,而《种子法》第64条是违法第17条时的给予处罚的依据。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依据一栏没有写明法律规定条款,只简单填写根据‚以上‛规定,这种写法都是不正确的。
3、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内容部分的问题。
(1)决定处罚机关应当是农业局,表述和盖章都应当是农业局。本案的执法人员将决定处罚机关写成执法大队,下面执法机关盖章为县农业局。有的农业行政处罚文书中,调查取证盖执法大队或者其他公章,处罚决定盖农业局章,混淆了执法大队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大队是农业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对外执法必须以农业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如以执法大队名义开展执法活动和实施行政处罚,就属于执法主体错误,主体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被撤销。
(2)处罚内容常见的问题:一是没有完全执行法律规定的种类处罚,如法律没有规定给予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机关却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二是没收的物品没有具体品种、规格、数量,有的写成‚没收违规经营的兽药(种子)‛等。如本案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的种子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此处应当写明没收的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规格、数量;三是罚款金额没有执行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根据违法所得倍数给予罚款,但行政机关只写罚款xxx元,却不知罚款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4、告知部分的问题。告知部分是固定的表述,行政机关只需要在空白处填上复议机关或者指定缴款的银行就可以了,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改变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本案中执法人员将法律规定的缴纳罚款的期限由15日改为60日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三:某县农业局对某供销社销售假农药处罚案【案例概述】。
1998年8月29日,某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某供销社门市部检查农药经营情况时,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瘟克星‛与某生物化工厂生产的‚瘟克星‛外包装等不一致,初步认定属于销售假农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保存通知,该门市部负责人钟某在保存通知的正副本上签字。保存通知书中载明保存物品为‚瘟克星‛85包,每包60克。农业局执法人员用纸箱装好将保存物运走,一直保存至开庭。9月28日,某县农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门市部经营假农药‚瘟克星‛,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瘟克星‛农药85包;(3)没收违法所得345元,并处罚款3,105元。该供销社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县农业局出示了1998年8月29日封存的85包‚瘟克星‛农药,经当庭检验,纸箱上贴有加盖农业局印章的封条,完整未启封。原告当即指出8月29被保存的‚瘟克星‛纸箱上未贴封条,且也不是这种纸箱。经当庭清点,纸箱内装‚瘟克星‛农药86包。此外,农业局还出示了某生物化工厂的传真件和三份没有原告签字的笔录。其中,1998午8月29日的‚农药管理现场检查笔录‚载明:‚经检查查获该供销社门市有经营假‛瘟克星‚农药的行为,并查封收缴了85包;9月14日‚农药质量监督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笔录‛记录的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我只从某县购进一件(200)包假‚瘟克星‛农药,如要罚款,只要罚单开来,我就会交钱给你,没什么可申辩的。‛1998年9月28日,农业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送达回证备考栏记载‚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签名时说,就出了一件假‘瘟克星’,你们处理这么重,我就不签名。‛但该门市部对上述三份未签名的笔录不予认可,并认为这些笔录是县农业局事后单方制作的。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县农业局对其封存的‚瘟克星‛农药是否为该门市部所销售的‚瘟克星‛农药及是否为假冒的‚瘟克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对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亦未提供计算依据。另外,在执法程序上也有不当之处。据此,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撤销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农业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诉讼期间,县农业局向法庭提交某农药检定机构1999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传真件。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在二审前提交的证据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某县农业局败诉的直接原因是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且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具体表现在: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假农药是指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或者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该门市部销售的‚瘟克星‛农药是否是假农药,不能仅凭农药外包装存在不同即作出认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某县农业局没有将封存的农药送有关部门鉴定,致使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
其次,执法人员现场封存‚瘟克星‛农药时没有让门市部负责人在封条上签字或者加盖门市部印章。另外,封存通知上登记的封存物品数量与庭审启封实际数量也不符。因此,原告在庭审时否认了该物证的法律效力。再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三份笔录均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门市部负责人承认其经销假农药的事实,但均无门市部负责人的签字。因此,在庭审时原告予以否认,致使该书证没有被法院采信。
第四,二审期间,县农业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在行政处罚后取得的,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关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对该证据没有采纳。
二、程序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2条也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案县农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门市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法定程序违法。
综上,某县农业局对该供销社门市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一、二审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八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某某,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从事律师工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某某。
20xx年2月7日。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九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xx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xxxxxxxxxxx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永,局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上诉请求:撤销(xxx5)海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发回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赔不字[xxx4]03号《不予行政赔偿通知书》中的不法决定,不服xxx5年2月1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海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在对法痞:孙建提出控告的同时,提出上诉如下:
一、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第一页认定上诉人,住历山育才新村8号,这是错误的。这是“公安体制的个人身份信息有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又认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艺文,也是错误的。因为早已变成了陈永的。这又是谁不与原审法院衔接所造成的错误呢?又认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晴,又是错误的。因为徐晴是一个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当事人。见另行的控告文。这是强烈要求移送,和应当迅速依法追究其双开等行政、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即原裁定连当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这也是与上诉人有关的许多行政、民事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继续、持续的。即人民法院的办案均是不讲真实、合法的乱办案的。这种办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恶的法痞。这种“人民”法院就是亡党、亡国先兆的“汉奸、伪”法院。特请求二审坚决予发回重审,以纠正之。
二、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二段又认定:xxx3年10月14日,被上诉人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且已有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驳回上诉人的复议申请。
上诉人主张:这是海淀区“法匪、伪”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纵容的违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节之一。因为朝阳工商分局与本行政赔偿案件相关的行为、不查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已被一、二审行政判决要求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而且,自xxx4年9月19日以来,朝阳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办理之中的了。(上诉人可以提供新证据证明的。)。那么,被上诉人原纵容的不支持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上诉人投诉的查处某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复议决定”。是怎么一回事?该负种法律责任呢?请求二审予以查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本案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即被上诉人的复议行为,也已是被纠正错误了的。即已被自然确认为违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销了的。
三、原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又认定:上诉人诉称:生效行政判决书自然撤销了被上诉人与本案相关的不予支持部分。从不予支持到被撤销时止的,被加重的损失,就是本案诉请被上诉人赔偿的内容。如,11个月期间的食宿、房租费10450元,时间损失费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计363865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本行政赔偿之诉,所主张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未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上诉人主张:另案生效的1142号《行政判决书》,的确是撤销了本案对应的被上诉人的复议行为的,即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并已有朝阳工商分局在重新办理中的。这是符合起诉条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xxx5年2月17日。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十
2、是否遗漏被告。如果存在可以增加共同被告的情况,一定不要放弃,多一个被告多一份偿还能力;有时明知列出的共同被告不会承担责任,加上也会产生微妙的效果,给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和解的局面经常出现,被告的的数量也尽量多一些。
3、诉讼请求部分,注意要具体、明确,不要遗漏可请求事项,最大化的主张权利,才会最大化的实现权利,这也为法庭调解作让步尽快实现权利,留有回旋余地,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则是越多越好,能多尽量多。
4、事实与理由部分,从诉讼策略上讲,一般我认同,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简练、只要能描述清基本事实就可以,当然这需要一定的基本功,力求达到不能在简练,哪怕是一个多余的字都没有。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过分暴露自己的诉讼请求赖以依据的事实。
5、法律依据部分,一般列出一部法规名称就可,不必详细罗列。适用法律可放到法庭辩论时重点讲述。
6、此致人民法院部分,也很关键,智者会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多数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以上法院起诉,选择起诉法院也是很有学问的,多数个案中此处和原告、被告住所地、住址、经常居住地等被告基本情况也是相关联的,注意遥相呼应。
行政公文范文及案例篇十一
上诉人:谭xx(原名:谭xx),男,汉族,xxx年9月13日生,xxxx市xx县人,住:xxxx市xx县xxx镇xxx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
负责人:郑xx所长。
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
上诉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为上诉人两次使用谭xx姓名办理驾照,“其过错责任在原告”的判决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原告在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明知其母亲将其姓名错误登记为其哥哥谭xx的姓名时,未及时更改,仍然以错误登记的其兄谭xx的姓名向被告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长期使用。在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车管机关核发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谭xx’的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过错责任在原告。”对此观点,上诉人不能苟同。上诉人认为,使用姓名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起这样的名字,也可起那样的名字。可以认同他人为自己起的名字,也可以不认同他人为自己起的名字而申请变更为自己认可的名字。本案上诉人“在明知其母亲将其姓名错误登记为其哥哥谭xx的姓名时,未及时更改”,“长期使用”。并没有错,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对谭xx这一姓名的认可,愿意和其哥同名,因为上诉人这样使用名字没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更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是自己行使私权的表现。所以,并不违法,也不违犯社会公德,因为,上诉人虽与自己的哥哥起了相同的名字,但是公安机关为上诉人编制设定的身份证号码是不一致的,这是极易区分界定两个相同姓名民事主体的法定标准。
“在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车管机关核发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谭xx”的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过错责任在原告”.这也不能认为上诉人错了。只能说明上诉人认同了继续延用谭xx姓名这一客观事实。
二、一审混淆了事实,导致论理错误。
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的第二个论点是,上诉人申请变更驾照姓名时出据的身份证明与公安厅记载的名称不一致,被上诉人撤销驾照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区公安厅警务平台“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记载的上诉人的曾用名叫“xxx”是一个法律事实,上诉人在变更驾照姓名时向被上诉人出据的身份证明证实上诉人曾用名叫“谭xx”又是一个法律事实。两个法律事实是不同的法律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两个事实,“xxx”“谭xx”这两个姓名上诉人都使用过,都是上诉人的曾用名。一审将两个事实认定为一个事实,就是认为上诉人的曾用名是“xxx”而不是“谭xx”,xx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谭xx为曾用名的证明是假的,所以,被上诉人撤销上诉人的.驾照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一审仅仅因为xx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诉人的曾用名是谭xx的证明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记载的曾用名为“xxx”的名字不一致,就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驾照的注销行为是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审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先看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合不合法,然后,要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即注销行为有没有法定的注销情形,如果有了注销的法定情形且注销行为程序合法,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才算是合法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驾照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违法(没有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体上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是合法的呢?仅仅因为两个曾用名证明材料不是同一个曾用名,由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的驾照,就认为注销行为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三、一审认为:上诉人申请变更驾照的姓名是合法的,“也应当首先注销向原告核发的姓名为谭xx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不对的。
如果说上诉人变更姓名的请求是合法的,就不应当注销,而应当变更姓名就行了,根本不需要注销驾照,要说注销的话,只能注销驾照上的名字。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驾照的注销行为合法而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xx。
xxx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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