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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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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模板20篇)
2023-11-20 07:40:5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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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一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要深入学习、把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演出市场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演员签约代理是演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健全演员培养模式、维护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活动由文化部管理。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对辖区内演员签约机构的摸底调查,凡20xx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设立的,应当于20xx年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三、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

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予以备案。

四、简化演出审批手续。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演出审批、备案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其中涉及中国台湾地区演员的,依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对中国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港澳台发〔20xx〕28号)的规定程序办理;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对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其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交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六、加强对以营业性演出方式从事电视文艺节目录制活动的管理。

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活动,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管理,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七、加强对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服务和监管。

非营业性演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的演出活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提高服务意识,为非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止个别演出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以公益名义从事营业性演出,规避审批,逃税漏税,侵害观众权益。参加政府组织的文艺汇演、调演、节庆演出或举办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应当持有关书面文件备查。举办非营业性涉外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可以售票和做广告),应按有关外事规定审批,需要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审批单位同意后,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另行报批。

八、严厉打击假唱、假演奏行为。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监管,加大对假唱、假演奏的查处力度;要完善执法程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解决假唱、假演奏行为取证难的问题,做到查处有方,执法有据,处罚有力;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加大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震慑力;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将存在假唱、假演奏行为的演员和有关责任方在媒体曝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抵制假唱、假演奏的氛围;要大力培养观众维权意识,最大限度地挤压假唱、假演奏的生存空间。

九、加强对演出行业组织的指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演出行业协会认真履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演员和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演出行业的职业化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加快行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促进演出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演出行业服务水平。

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要切实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坚决打破地区封锁、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建设现代演出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作用,建立和完善演出市场执法监督体系。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演出市场日常服务和监管职责,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共同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十五)主要从业人员登记:各级国家机关(含部队)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填写法定代表人及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同时填写主要演员;其他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全部登记。演出经纪机构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

人员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文化主管部门在“备注”栏中注销。

(十六)奖罚记录:由做出奖罚决定的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

(十七)工商注册机关:填写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八)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九)发证机关电话:填写发放演出证的文化主管部门电话。

(二十)持证单位电话:填写演出单位常用的业务电话。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备案机关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备案号:用备案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三)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同时注明。

(四)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场所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住所:填写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

(七)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八)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九)核定人数:是指能够对外售票的实有座席数或经核准可容纳的观众人数。

(十)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二)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十三)备案机关:加盖备案的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三、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备案机关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备案号:用备案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三)名称:是指经依法核准的字号名称。无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填写。

(四)经营者姓名:填写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填写。

(五)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六)资金数额:用大写数字填写。

(七)从业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八)经营范围: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等;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九)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一)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十二)备案机关:加盖备案的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三)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的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二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二十二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

第三十五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三

演出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

日时3、4、

演出场次:每天下午时至时,

每天晚上时至时,共场。

5、演员名单和演员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6、演出节目单和视听资料另附。

7、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另附。特此申请。

申请演出单位:负责人:

本演出场所准备接待营业性演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演出名称:

2、演出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

日时3、演出地点:

4、演出场次:每天下午时至时,每天晚上时至时,共场。6、演出单位名称:

7、演员名单和演员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8、演出节目单和视听资料另附。

9、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另附。特此申请。

申请演出单位: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演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单位:填表人:年月日。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四

本团申请营业性演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演出名称:

演出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

日时。

演出地点:

演出场次:每天下午时至时,

每天晚上时至时,共场。

演员名单和演员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演出节目单和视听资料另附。

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另附。特此申请。

申请演出单位:

负责人:

本演出场所准备接待营业性演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演出名称:

2、演出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3、演出地点:

4、演出场次:每天下午时至时,每天晚上时至时,共场。

6、演出单位名称:

7、演员名单和演员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8、演出节目单和视听资料另附。

9、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另附。特此申请。

申请演出单位:

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演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单位:

填表人:

xxx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了活跃璧山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我公司拟邀请一行人,于年月日来璧,在演出。有关此次演出情况如下:

一、演出名称:

二、演出单位(个人):

三、演出时间:

四、演出地点:

五、演出场次:

六、主办单位:

七、举办单位:

根据xxx《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xxx令第528号)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此次演出的详细材料呈上,请予以审核批准。

附件:

申请单位:(盖章)。

xxx文化局:

为了活跃荆州的演出市场,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我公司拟举办“演唱会”。演唱会节目由舞蹈、戏曲、歌唱、等组成。同时经文化部、文化厅同意拟邀请香港xxx、台湾xxx参加演出(如有港、澳、台或外国演艺人员参加的须注明)。有关演出的具体事项和安排如下:

主办者:公司、单位;协办者:单位;

参加演出的团体和主要演员:艺术团、xxx、xxx、xxx。本人对xxx《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举办该项演出、配合管理。请市文化局对此次演出予以审核。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公司: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尊敬的团委、校社联:

我们是经管系“国贸101班话剧小组”,在20xx年我校“525心里话剧”比赛中荣获“一等奖”,对此深感谢意。“国贸话剧小组”以积极向上有教育意义的内容为准则,宣传正面、积极的思想。其话剧小组表演功底成熟,成员均为多次校系活动冠获得者,受到全校师生的好评。方为丰富我校大学生文化生活,同时宣传我校正面形象,特向校社联申请成立“金鸡翰林院”(以下简称协会)”。

随着学校各种文化的发展,同学们对精生活的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正因如此,表演也被越来越多的同学喜欢甚至热爱。在我校,虽然各种社团协会林立,但是经过观察,发现很多协会没有从根本上将社团与广大学生联系在一起,同时校上也有话剧团,但数于专业化,没有真正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表演作为拥有2000多年历史的一门艺术一直深受人们的喜爱和推崇,但我校始终缺少一个广大表演爱好者交流的平台,因此应广大学生的要求和当前校园的文娱发展形式的迫切需要而申请成立此协会。

本协会本着“用特的小品、话剧丰富校园文娱活动,用健康、积极的.内容提升本校素质教育层次,用最高昂的热情发扬表演文化艺术”的宗旨,始终为广大表演爱好者提供广阔的交流平台。使他们在课余中增长见识,陶冶情操。协会服务于广大的学生,将成为培养和发掘表演人才的基地,为每一位在校的表演爱好者打造一片展现自我的天空。

1、协会性质及协会名称:本组织全名是“金鸡翰林院”,以全体热爱表演喜爱交流为基础而创建的社团组织。接受团委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接受所有老师的指导,本社遵守《社联章程》,是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社联的一个组织群体、非专业表演机构。

2、协会目的:丰富校园文娱活动形式,给热爱表演的同学提供交流平台;继续宣传和发扬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的创新精神,创作更多更优秀的原创表演!

3、协会宗旨:“用特的小品、话剧丰富校园文娱活动,用健康、积极的内容提升本校素质教育层次,用最高昂的热情发扬表演文化艺术”。

4、协会管理:本社一切工作受学校团委、社联监督管理。事务由社团理事会、社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拟稿、审批后施行。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理事会机构,另设小品部,话剧部,外联部、剪辑部、编剧部、秘书处和宣组部七个部门。会长及提名负责人共同组成理事会机构。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

(一)会长的权利与义务:是本协会的核心代表,对外代表协会,

对内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内部人力资源,适当调动。

(三)理事会:协助会长管理内部日常事务,决策会内一切大小事务,成员罢免、升级等。

(五)外联部:主要负责和其他社团或其他学校表演社团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工作、合作的事项、包括招收新会员、拉赞助等工作。

(六)宣组部:主要负责宣传本协会及学会举办活动的海报制作、宣传协会的文稿、演艺节目的编排及演出宣传。

(七)秘书处:主要负责会员权利和利益的意见征集以及会员对协会的评价,协会的发展计划、协会活动签到。

(八)剪辑部:负责协会的照片收集和视频录制。

(九)财务部:负责协会财物的管理及支配,协会账务的登记和公布,协会财物的安全。

为喜欢表演的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为爱好剧作的人提供一个实践的机会;为擅长表演的人提供一个展示的舞台。让每个参加的社员都学会用表演的方式反映生活,品味生活,感受生活,体验表演带给我们的不同人生乐趣。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干部和干事,会长人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成员资格:凡在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各系部在籍学生,对表演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审核成员基本准则;有足够的表演热情和自信,善良,文明,有责任感,努力上进,遵守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守则和本协会章程。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五

为加强本次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确保演出活动的平稳有序进行,提高大型群体活动的质量。现结合本次活动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文艺演出工作安排。

一、组织与领导。

1、组委会。

主任:卢军虎。

副主任:李贵平段粉玲。

委员:田有存余全峰周安喜梁贻忠。

王建敏杨涛段好娃。

2、工作组。

策划:卢军虎。

演出现场总指挥:李贵平。

场务组:音响舞台、演出音乐播放:穆毅。

节目主持:张莎李强。

会场座位安排及范围划定:段好娃。

节目评审组:卢军虎田有存余全峰周安喜李贵平。

段粉玲负责物资保障(奖品、化妆品等)化妆组:各班主任自行负责,确保按时演出;

二、演出活动安排。

1、活动主题:放飞梦想和谐校园。

4、奖项设置:优秀节目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优秀组织奖:2名优秀演员奖:20名。

四、具体要求。

1、各演出班级要严密组织,务于12月26号前将各班参赛节目名单、串词报少队部,将背景音乐报穆毅处,参赛当天所有演出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演出场地依次候场,由节目调度组负责安排节目的出场顺序,逾期不到的作弃权处理。

2、各班要加强对演出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维护演出场地的清洁卫生和正常秩序。要自觉维护班级师生形象。

3、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明确本次活动组委会主任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实行班主任全程负责制。演出前要各班要进行专题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活动安全预案,确保整个活动的圆满成功。

4、节目需要使用的道具均由各班自带,音响话筒等设备由穆毅负责调试。附:

1、节目安排表。

2、议程。

3、评分标准。

武关镇中心幼儿园开园典礼暨2012年元旦文艺演出组委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文艺演出节目顺序表。

文艺演出议程。

第一项:奏国歌。

第二项:鸣炮开会。

第三项:领导讲话(卢校长)第四项:致开幕词(李校长)。

第五项:段粉玲宣布“武关镇中心幼儿园开园典礼暨2012年元旦文艺演出”开始。

第六项:节目主持人上台,演出开始第七项:宣布演出获奖名单第八项:颁奖。

第九项:演出圆满结束。

文艺演出节目评分表。

评分标准:

(1)主题内容:10分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向上。(2)表演形式:30分节目的选择编排富有创新和个性。(3)表演艺术:40分表演娴熟自如,动作规范,队形整齐多样。表情自然,动作大方、有技巧不矫揉造作。

(4)服装化妆:10分服饰整齐大方,化妆自然得体。(5)总体印象:10分包括参与面大小,上台退台紧凑有秩序.演出时间适中,服装、道具选择及使用得体。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

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

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

第三十五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七

附件2:

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申请人填写的文书格式(样本)

文书格式样本四:《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文书格式样本五:《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文书格式样本六:《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文书格式样本七:《演出活动承诺书》 二、审批单位填写的文书格式(样本)

1

文书格式样本一:《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背面)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经营范围。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皮影、朗诵表演等。

3.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4.从业人员登记,指演员,包括演奏员。如从业人员较多,可按表中格式另备页面载明情况,并加盖骑缝章。

3

文书格式样本二:《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正面)

4

(背面)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住所。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3.主要从业人员登记。如主要从业人员较多,可按表中格式另备页面载明情况,并签名盖章。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八

演出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

日时3、4、

演出场次:每天下午时至时,

每天晚上时至时,共场。

5、演员名单和演员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6、演出节目单和视听资料另附。

7、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另附。特此申请。

申请演出单位:负责人:

本演出场所准备接待营业性演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演出名称:

2、演出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

日时3、演出地点:

4、演出场次:每天下午时至时,每天晚上时至时,共场。6、演出单位名称:

7、演员名单和演员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8、演出节目单和视听资料另附。

9、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另附。特此申请。

申请演出单位: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演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单位:填表人:年月日。

有关演出合同。

文艺演出合同。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九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演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邀请乙方于年月日在演出天,每天场。

二、甲方负责所有的演出手续(包括演出批文、税项等)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甲方负责演出时演出场地的保安工作及演员的人身安全。

四、甲方负责乙方人的吃住安排,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付给乙方每场演出费为元,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

六、合同签订,甲方付给乙方预付金元,剩余演出费在月日演员到位后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参加演出。

七、出场时间为年月日点,乙方必须准时到场,以最佳状态演出,不得借故拖延出场时间和缩短演出时间和内容。乙方如因个别演员不到位,节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希望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反,则按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十五)主要从业人员登记:各级国家机关(含部队)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填写法定代表人及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同时填写主要演员;其他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全部登记。演出经纪机构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

人员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文化主管部门在“备注”栏中注销。

(十六)奖罚记录:由做出奖罚决定的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

(十七)工商注册机关:填写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八)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九)发证机关电话:填写发放演出证的文化主管部门电话。

(二十)持证单位电话:填写演出单位常用的业务电话。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备案机关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备案号:用备案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三)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同时注明。

(四)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场所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住所:填写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

(七)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八)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九)核定人数:是指能够对外售票的实有座席数或经核准可容纳的观众人数。

(十)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二)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十三)备案机关:加盖备案的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三、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备案机关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备案号:用备案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三)名称:是指经依法核准的字号名称。无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填写。

(四)经营者姓名:填写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填写。

(五)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六)资金数额:用大写数字填写。

(七)从业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八)经营范围: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等;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九)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一)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十二)备案机关:加盖备案的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三)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的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一

尊敬的团委、校社联:

我们是经管系“国贸101班话剧小组”,在20xx年我校“5·25心里话剧”比赛中荣获“一等奖”,对此深感谢意。“国贸话剧小组”以积极向上有教育意义的内容为准则,宣传正面、积极的思想。其话剧小组表演功底成熟,成员均为多次校系活动冠军获得者,受到全校师生的好评。方为丰富我校大学生文化生活,同时宣传我校正面形象,特向校社联申请成立“金鸡翰林院”(以下简称协会)”。

随着学校各种文化的发展,同学们对精生活的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正因如此,表演也被越来越多的同学喜欢甚至热爱。在我校,虽然各种社团协会林立,但是经过观察,发现很多协会没有从根本上将社团与广大学生联系在一起,同时校上也有话剧团,但是过于专业化,没有真正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表演作为拥有20xx多年历史的一门艺术一直深受人们的喜爱和推崇,但我校始终缺少一个广大表演爱好者交流的平台,因此应广大学生的要求和当前校园的文娱发展形式的迫切需要而申请成立此协会。

本协会本着“用独特的小品、话剧丰富校园文娱活动,用健康、积极的内容提升本校素质教育层次,用最高昂的热情发扬表演文化艺术”的宗旨,始终为广大表演爱好者提供广阔的交流平台。使他们在课余中增长见识,陶冶情操。协会服务于广大的学生,将成为培养和发掘表演人才的基地,为每一位在校的表演爱好者打造一片展现自我的天空。

协会章程

1、协会性质及协会名称:本组织全名是“金鸡翰林院”,以全体热爱表演喜爱交流为基础而创建的社团组织。接受团委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接受所有老师的指导,本社遵守《社联章程》,是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社联的`一个组织群体、非专业表演机构。

2、协会目的:丰富校园文娱活动形式,给热爱表演的同学提供交流平台;继续宣传和发扬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的创新精神,创作更多更优秀的原创表演!

3、协会宗旨:“用独特的小品、话剧丰富校园文娱活动,用健康、积极的内容提升本校素质教育层次,用最高昂的热情发扬表演文化艺术” 。

4、协会管理:本社一切工作受学校团委、社联监督管理。事务由社团理事会、社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拟稿、审批后施行。

5、第四条 协会口号:“我们要用最高的激情不断努力、不断创造、不断创新、立志打造不断进步的作品、不断进步的协会”

表演协会组织机构

一、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理事会机构,另设小品部,话剧部,外联部、剪辑部、编剧部、秘书处和宣组部七个部门。会长及提名负责人共同组成理事会机构。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

二、各部门具体职责

(一) 会长的权利与义务:是本协会的核心代表,对外代表协会,

对内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内部人力资源,适当调动。

(三) 理事会:协助会长管理内部日常事务,决策会内一切大小事务,成员罢免、升级等。

(五) 外联部:主要负责和其他社团或其他学校表演社团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工作、合作的事项、包括招收新会员、拉赞助等工作。

(六) 宣组部:主要负责宣传本协会及学会举办活动的海报制作、宣传协会的文稿、演艺节目的编排及演出宣传。

(七) 秘书处:主要负责会员权利和利益的意见征集以及会员对协会的评价,协会的发展计划、协会活动签到。

(八)剪辑部:负责协会的照片收集和视频录制

(九)财务部:负责协会财物的管理及支配,协会账务的登记和公布,协会财物的安全。

成员要求及管理办法

为喜欢表演的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为爱好剧作的人提供一个实践的机会;为擅长表演的人提供一个展示的舞台。让每个参加的社员都学会用表演的方式反映生活,品味生活,感受生活,体验表演带给我们的不同人生乐趣。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干部和干事,会长人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 成员资格:凡在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各系部在籍学生,对

表演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审核成员基本准则;有足够的表演热情和自信,善良,文明,有责任感,努力上进,遵守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守则和本协会章程。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三

参加演出人员必须服从主管演出工作团及舞台监督人员的指挥,在服从统一指挥的提前下做好本部门演出工作。不服从指挥造成演出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二条。

演出时,必须、严格按照导演在合成排时对各部门提出的规范化要求来执行。对擅改导演意图的,舞台监督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三条。

参加演出的演职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演出场所,不迟到、不早退、不得临时请假,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主管演出领导办理请假、准假手续。

违反者,分别给予:

(1)迟到、早退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以经济处罚;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除扣罚外并作行政记过处分。

(2)迟到、早退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3)未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参加演出者,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参加外出演出的演职员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候车、上车,出特殊情况下,过时不候;迟到人员交通费自负;在剧团安排包车前提下,演职员必须按规定随车,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交通工具。

第五条。

演出开始前十分钟,演职员谢绝会客,不准带人在舞台两侧、乐池等工作场所看戏,如遇有不自觉者,舞台监督人员有权责令强制离开。

第七条演出前不准喝酒。违反者,予以经济经济处罚。第八条。

演出时不准在舞台(包括舞台两侧)、乐池及后台等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保持环境的安全卫生,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违反者,予以经济处罚。

第九条演出时不准接听手机。违反者,予以经济处罚。第十条注意仪表整洁大方,演出时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违反者,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演员必须遵守的条款:

1、化妆应从人物出发,大小角色一律认真对待。

2、第一场演员必须在二遍铃响前,穿好服装,带好道具,台侧候场。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四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下文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

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

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

第三十五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xx年12月2日。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五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要深入学习、把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演出市场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演员签约代理是演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健全演员培养模式、维护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活动由文化部管理。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对辖区内演员签约机构的摸底调查,凡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设立的,应当于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三、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

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予以备案。

四、简化演出审批手续。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演出审批、备案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其中涉及台湾地区演员的,依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港澳台发〔〕28号)的规定程序办理;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对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其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交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六、加强对以营业性演出方式从事电视文艺节目录制活动的管理。

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活动,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管理,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七、加强对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服务和监管。

非营业性演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的演出活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提高服务意识,为非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止个别演出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以公益名义从事营业性演出,规避审批,逃税漏税,侵害观众权益。参加政府组织的文艺汇演、调演、节庆演出或举办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应当持有关书面文件备查。举办非营业性涉外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可以售票和做广告),应按有关外事规定审批,需要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审批单位同意后,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另行报批。

八、严厉打击假唱、假演奏行为。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监管,加大对假唱、假演奏的查处力度;要完善执法程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解决假唱、假演奏行为取证难的问题,做到查处有方,执法有据,处罚有力;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加大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震慑力;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将存在假唱、假演奏行为的演员和有关责任方在媒体曝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抵制假唱、假演奏的氛围;要大力培养观众维权意识,最大限度地挤压假唱、假演奏的生存空间。

九、加强对演出行业组织的指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演出行业协会认真履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演员和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演出行业的职业化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加快行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促进演出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演出行业服务水平。

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要切实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坚决打破地区封锁、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建设现代演出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作用,建立和完善演出市场执法监督体系。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演出市场日常服务和监管职责,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共同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六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营业性演出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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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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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了活跃璧山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我公司拟邀请 一行 人,于 年 月 日来璧,在 演出。有关此次演出情况如下:

一、 演出名称:

二、 演出单位(个人):

三、 演出时间:

四、 演出地点:

五、 演出场次:

六、 主办单位:

七、 举办单位: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文化部《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此次演出的详细材料呈上,请予以审核批准。

附件:1、

2、

3、

4、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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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动名称。

2活动主题:本次演出主要为提高艺术中心在本地区的影响力和知度,展现我艺术中心的风采加强艺术中心各学员的团结合作,提升艺术中心成员的自我表现能力;使同学们得到艺术的享受和文化的熏陶,起到寓教娱乐,陶冶情操的积极意义。

3地点和时间2014-8-20仙葫东方广场。

二策划对节目的编排和设计要求:

1开场节目,先声夺人。

2考级组合,具有代表性大小班穿插上场。

3舞蹈《感恩的心》由主持人领舞煽情到高潮。

4结尾节目让人流连忘返。

5主持人袁老师、三活动流程。

1入场时间。

2安排上场顺序定员管理服装及督促安排换服装上场。

3做好存档工作拍摄影像。

3发放宣传单。

四后期制作。

书面总结电子存档整理图片为秋季招生做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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