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电动车事故私了简易协议书一
一、 租赁车辆、租期及租金、租赁保证金、电池保证金
1、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承租的车辆型号、数量、颜色、车牌号及租赁期限、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详见《汽车租赁登记单》。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仅于 成都行政区域范围。
2、租赁车辆交付前,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车辆保证金10000 元人民币。
3、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预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按《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金额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于每年到期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赁车辆保证金和租金由承租方在车辆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符合以下所列情况,租赁车辆保证金、备用电池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1)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时经出租方检验车况正常;
(2)租赁期内无交通违法记录或有交通违法已及时自行处理的;
(3)租赁期内无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已处理了结;
(4)租赁期内没有造成出租方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5)承租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4、承租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并对扣除后的剩余损失向承租人追索。
5、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结算方式结算租金、租赁保证金等款项的,承租方授权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或租赁合同期满后均可在承租方信用卡内扣划其应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交通违法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承租方同意无条件支付。
二、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提供设施齐全、性能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保险卡、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出租方无偿提供租赁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在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内(含)24小时的救援服务;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以外非出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负担相应施救费用。
3、出租方负责为合理使用租赁车辆所发生的车辆故障不能在96小时之内修复的,提供替换车辆(不保证提供原租车型);如无替换车辆,减免承租方修车期间的租金或顺延用车时间。原租赁车辆修复后,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发出调换原始车辆通知的二日内,将替换车辆开到规定地点调换原租赁车辆,如承租方逾期调换原租赁车辆,从逾期日起按《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中的超时收费价格额外计收替换车辆租金。
4、除租赁车辆质量问题外,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的损失费用及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5、当发生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营运等任何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车辆,已收取的保证金等款项不予退还且作为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三、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介绍信、公章或合同章、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过有效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在出租方登记的指定驾驶租赁车辆的驾驶员须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承租方需更换指定驾驶员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方进行登记。非本合同上载明的驾驶员无权驾驶出租方车辆,因此所产生的不利于出租方的任何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享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权,并承担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4、承租方在提取车辆前,应自行注意检查车辆的性能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当场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单》为准。
5、承租方应正确操作和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对租赁车辆进行超负荷运作或破坏性试验,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赛车等用途。因交通事故或其他非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的,出租方不提供替换车,且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停驶期间的费用,停驶费用按80元/天计算)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无权私自拆换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和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原部件价格的2倍赔偿。
7、承租方应严格根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并承担因不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保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除三包规定免费保养范围外,其他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为保证维修保养质量,承租方同意到出租方维修站维修保养车辆。
8、承租方承担所租车辆的日常例行检查保养。使用前必须检查车辆的soc表、轮胎气压、路码表、灯光信号,如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停止行驶,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包括经济损失等全部责任。
9、租赁车辆的能耗费、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须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电池进行充电,如未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进行充电和日常维护,导致电池馈电或其他损失的,所有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车身及底盘的刮、蹭、磕、碰、轮胎损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的,应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的价格赔偿。
11、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承担交通违法、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在10日内办理违章处理,承租方按照200元/次承担违约金。
1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如发生车辆被诈骗及非出租方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扣押、罚没等,承租方须在10日内向出租方赔偿车辆原值价款(包括车辆购置成本、各项税费、车辆装潢费、保险费及上牌杂费等)。承租方未在10日内支付的,每日按车辆原值价款的0.5%加付滞纳金。若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返还的,出租方按实际搁置时间以本合同租金标准扣除搁车费等,余款退还承租方。
13、承租方在租车期间遗失车辆牌照或其他有关车辆证件,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按80元/天计算。
14、承租方应维护车辆的机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车辆零部件、设备和涂改特征标志,不得私配租赁车辆的钥匙,违者将追究赔偿责任。若承租车辆钥匙丢失,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赔偿所租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关的整套费用;如果承租车辆的路码表损坏,承租方应当日报修,否则按逾期报修时间100元/日承担违约金。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召回租赁车辆做车身广告,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
15、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承租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除按规定承担交警部门行政罚款外,如发生2起(含)以上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应按250元/次承担上浮的保险费。
16、为保证车辆安全行使和保养质量,承租方同意按照《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公里数、保养时间和保养范围将车辆送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检测。如承租方不按规定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300元/次赔偿车辆脱保损失,每超过500公里或逾期3天的,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
17、租赁期内,承租方如变更住址(单位经营办公地址、注册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的,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四、 保险理赔及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投保险种及额度包括:交强 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险(1万元/座)。若承租方认为上述投保险种与额度不足,可向出租方要求追加,加保手续由出租方办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非出租方原因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的损失费用,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因承租方怠于赔偿致使出租方向他人承担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和交通费用等。
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出租方报告。承租方须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结束后5天内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宜。承租方逾期通报、逾期提供或不能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材料而致使出租方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利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承租方须先期垫付车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
5、为保证车辆修理质量,承租方同意事故或故障车辆在出租方定点的修理厂修复。如因特殊情况在异地修理的,应事先告知出租方,修理费用由承租方垫付,然后持正式修理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等有效单据交由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承租方自行送外厂修理发生车辆修理质量低劣、更换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等情况需重新修复的,承租方须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应责任。
6、驶出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以外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前往处理事故车辆发生的施救费用按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7、所租出的车辆发生盗、抢导致车辆丢失的,乙方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或凭证提供给甲方,则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车辆损失责任。若因盗、抢现象导致的车辆门锁、车窗损坏的,承租方须承担维修费用。
8、非出租方原因出现的租赁车辆故障或损坏,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租赁车辆在停驶(含修理)期间的租金及车辆资产贬值费。车辆资产贬值费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15%计算。
五、交通违法处理
1、承租方有义务和责任负责适时查询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并及时自行接受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2、出租方查询租赁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时,直接以传真、短信、qq、电子邮件或微信等任一途径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必须自行处理完毕违章并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如果经通知,承租方在期限内累计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3起(含)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已收取的保证金等款项一律不予以退还。送达通知以出租方留存的记录依据为准。
六、违约责任处理
1、承租方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租金,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将按日租价收取逾期租金,并每日收取逾期总金额0.5%的滞纳金。
2、承租方应按约定的还车时间交还车辆。逾期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继续支付租金,并缴纳租赁期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并额外向出租方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3、承租方的违约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停驶期间租金、车辆资产贬值费、牌证补办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出租方被第三方索赔损失等。
七、担保
本合同承租方保证人为承租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不可撤消;保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滞纳金、违约赔偿金及出租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等;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期满日后二年。
八、合同附件
与本《电动汽车租赁合同》有关的:(1)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2)车辆交接单、(3)电动汽车充电须知、(4)各项通知单及双方认为必要时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承租方若要求延长租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3天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后到出租方所在地办理续租手续。
2、承租方不履行合同或危及出租方合法利益的,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合同并收取赔偿金、滞纳金和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或对合同进行变更调整。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租赁双方及承租方保证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本合同经租赁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已认真阅读了以上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
出租方: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租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最新电动车事故私了简易协议书二
出卖人: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出卖人现将______________车转让于买受人。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1、该电动车目前已行驶________公里,车况已由买受人认可,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该电动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出卖人(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3、该电动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
4、该电动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
5、协议规定该电动车只能买受人本人使用,买受人不得转卖(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用。
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最新电动车事故私了简易协议书三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现将______________车转让于买受人。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1、该电动车目前已行驶14000公里,车况已由买受人认可,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该电动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出卖人(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3、该电动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
4、该电动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
5、协议规定该电动车只能买受人本人使用,买受人不得转卖(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用。
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最新电动车事故私了简易协议书四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工程使用电动吊篮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设备租赁情况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电动吊篮规格: ,数量:
四、租赁期限和租金
1.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具体执行时间,按承租方验收之日起至承租方通知拆除之日止)。
2.所有吊篮一律实行日租赁制,即每台日租赁费为 元,大写金额: 元,承租方在不进行冬季施工的情况下,停用期间不予计费(以承租方验收投入使用起至承租方报停为准)。
五、付款方式
1.吊篮租赁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吊篮押金 元。
2.甲方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赁费用,甲方需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延期交纳每日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3.吊篮租赁期满后,吊篮租赁剩余总款一次性结清。
4.吊篮设备因甲方原因损坏、丢失等的赔偿金,在每月租金支付时一次结清。 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
3.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篮停用,乙方负责修复。维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免收当日当台租金。
4.电动吊篮正常使用发生的磨损,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易损件,不收取维修费用。
5.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赁费照付。
6. 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赁合同写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纳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在无须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甲方的设备使用,并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甲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在乙方签认安装验收单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均是乙方的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和转接他人,不得改装和变卖。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训及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使用,设备出现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状态,甲方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并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检修,待排除后方可使用。
4.甲方负责屋顶防水层、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保护,如有损坏,与乙方无关。
5.甲方负责按要求提供动力柜。
6.甲方负责吊蓝的进出场装卸运输以及设备达到现场后的保管工作。
7.甲方负责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并在退租日前将吊篮拆卸至地面。
8.甲方在发生牵涉到设备的事故或工伤时,应立即向乙方通报,并有责任保护事发现场。
9.甲方要严格遵守吊篮的安全协议。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吊篮的事故停用期内租金照付,设备因此而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10.甲方负责保管施工现场的吊篮及配件,退场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部件齐全,并清理干净。若发现吊篮残缺,损坏,丢失,须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合同价格赔偿
最新电动车事故私了简易协议书五
甲方:(转出方) 乙方:(转入方)
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
身份证编号: 身份证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甲方愿意将自己购买于 年 月 日的电动车转让给乙方。
品牌: 颜色:
车架号: 电机号:
产地:
乙方愿意购买并接管上述产品并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1、甲方愿意以 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私有的电动车,出售后不得随意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者更改价格;
2、甲方将电动车一经转让给乙方后,不再为此车辆承任何责任;同时,不对该车辆享有任何权利;
3、乙方愿意接受上述价格,并且在交接车辆当日检查无误后接管该电动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价或者退还车辆;
4、乙方一经接管该车辆后,应该对自身安全及车辆安全负全部责任,比如:车辆及零部件的损坏、车辆被盗或者交通事故等。
5、甲、乙双方除了交接车辆以外,甲方应该将当初购车时的原始票据、车辆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全部交接给乙方。
6、以上协议达成共识,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任何不尽之处,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期:
最新电动车事故私了简易协议书六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有电动车一辆,厂牌型号: , 号牌号码:, 现甲方自愿卖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 甲方自愿将上述车辆以人民币 (大写) 整卖给乙方。
二、 车辆及车款的交付:车辆及车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全部交付。
三、 甲方必须保证本协议签订前该车辆无任何债权、债务、产权纠纷,无拖欠车辆行驶所需的各项费用。
四、 车辆过户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费用乙方自理。
五、 自本协议签订后,因该车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以前该车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 双方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39;一切经济损失。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电动车事故私了简易协议书七
为有效遏制电动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安办〔20xx〕63号)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安办〔20xx〕24号)精神,按照县政府5月25日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会议要求,在全县教育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力争通过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一)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师生宿舍、食堂餐厅、体育场所、居民住宅等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停放或充电,占用汽车停车库与汽车混合停放,与相邻建筑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及“飞线”充电现象,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严禁16岁以下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少部分高中学生骑电动自行车上学的停放地点必须符合规定。
(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师生要杜绝购买、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不得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一)强化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子屏、黑板报、标语、qq群、微信等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引导广大师生及家长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广泛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通过制作动画、挂图、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通告内容,大力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微信、微博、qq群等平台向广大师生及家长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广大师生逃生自救能力。同时,积极发动广大师生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校园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师生宿舍、食堂餐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积极劝导师生不要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飞线”充电。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规范停放、充电,督促指导学校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1),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校园保安人员要24小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20xx年8月开始至20xx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8月25日前)。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和教育局文件要求,各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暑假培训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将治理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发动师生广泛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9月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学校排查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积极进行整改。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校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对校园内进行排查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县教育局将此项工作纳入校园安全常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督导检查。
(二)各校要督促电动自行车车主签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承诺书,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做到不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其作为校园安全管理重点内容,紧密结合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城市管理、非标三四轮车整治等重点工作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有序组织开展。县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安保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稳定目标考核。各校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具体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自查自纠。各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排查整改,统一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停放、充电。教育局将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将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既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发生火灾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更要前追一级,从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环节实施责任倒查,切实以强有力的问责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校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要结合实际,从购买使用、维修改装、停放充电等方面入手,及时发现问题,鼓励技术创新,不断完善本地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提升综合治理成效。
各校要将电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安保办313室),每月3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重大案件、重要情况随时报送。联系人:孙超、于班,电话:87800726、87800728,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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