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自我归纳和总结的方式,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让自己过得更加幸福和满意呢?在这里,为您推荐一些经典的总结样例,它们或让您受益良多。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一
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有理不能非法上访,无理更不能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学习宣传《信访条例》,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走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维护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维护合法信访,打击违法信访。
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坚决执行省四部门文件,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坚决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讼师。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上访。
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打击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和谐社会。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二
今年是《信访条例》实施贯彻12周年,为使《信访条例》得到正确贯彻落实,维护全镇正常信访秩序及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镇广泛开展了以《信访条例》为主的宣传活动。现将主要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宣传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普法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领导开展好此次《信访条例》宣传活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信访普法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镇上成立了镇党委书记任组长,政府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副科级领导为成员的信访普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土地、综治、林业、教育、宣传、农机、妇联、团委、广播电视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成立了由支部书记任组长的信访普法宣传领导小组,为全面深化开展《信访条例》宣传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全镇成立信访普法宣传领导小组xx个,共有联络员xx人,法制宣传员xx人,读报员xxx人,为信访条例宣传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突出重点,领导干部先行学。
为推进《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全镇利用周二学习日组织全镇领导干部对《信访条例》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进一步认清《信访条例》修订重要意义,要求全体领导干部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通过学习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和正确处置异常上访的能力。引导群众依法上访,有序上访,切实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全镇信访工作走上井然有序之路。自活动开展以来,全镇共组织领导干部学习n场次,全体领导干部自身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三、法制宣传形式多样,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利用逢“二”赶集日开展“法律赶集”活动,及以“法律七进”活动为载体,坚持信访法制宣传经常性不断线。针对农村生产特点,综治办牵头水利、土地、林业等站所参与,组织开展了以《信访条例》为主,《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种子经营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先关的法律法规。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开展《信访条例》宣讲17场次,粘贴宣传标语950条,参训人员达15000余人次,发放《信访条例》宣传材料30000多份。各村成立信访条例宣讲小队,以社为单位开展《信访条例》宣讲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疑难问题,用全县典型案例,以身说法,让群众明白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信访条例》宣传进农家、进单位、进企业等方式,从源头上规范了信访秩序,为全镇信访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调解矛盾纠纷与《条例》相结合,提高宣传的实效性。
我们把《条例》宣传教育作为今年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落实,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过程变成宣传《条例》、法律法规、教育群众的过程,引导教育群众在法制轨道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为了更好的将调解纠纷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综治办为各村调解员发放编印的《信访条例》宣传页1000份,即是调解矛盾的工具书,又是很好的普法教材。在调解纠纷时进行以案释法,对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给群众进行详细的讲解,在调解纠纷中进行普法,在普法中调解纠纷,使群众现场接受法制教育,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从而提高了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通过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全镇营造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法律氛围,打造了“畅通、规范、公开、有效”的信访工作新格局,为全镇的社会稳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〇xx年二月三日。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三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人人学法用法,个个懂法护法。
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人人参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维护宪法,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四
20--年5月,根据中央、省对信访条例实施系列宣传活动的安排部署,安庆市信访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两级《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信访法规宣传教育月活动,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信访的工作行为,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反映诉求,维护了“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现将我市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教育月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及时研究,周密部署。
根据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上,马凯主任和王学军局长“要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的明确指示。年初,市信访局未雨绸缪认真谋划,在《20--年安庆市信访工作要点》中,就专门突出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信访宣传工作,着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并在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宣传对象上均予以明确。省信访局《关于开展信访条例实施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马光平立即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组织学习了省信访局通知精神,分析了我市当前信访宣传工作形势,明确了贯彻落实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措施办法,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两级信访条例实施周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下发到全市七县一市三区及市直单位,突出宣传四项重点内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宣传,并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5月初结合全市信访局长座谈会进行了进一步动员部署。
二、加强领导,措施落实。
活动伊始,市信访局就成立了市两级信访条例实施周年宣传月活动办公室,市信访局副局长胡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也相应成立了两级信访条例实施周年宣传月活动办公室,层层细化市宣传方案,层层召开专题会议细致安排、周密部署,保证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工作到位,努力掀起两级信访条例实施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高潮。
三、形式多样,反响强烈。
按照《方案》要求,市各级各部门把深入贯彻《信访条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传媒的作用,充分利用基层各种阵地,采取宣讲辅导、悬挂条幅、发放材料、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发放宣传手册1万余份,发放宣传单2万多张,设立咨询台40余处,悬挂各类宣传条幅近百余条,在人流量集中的市菱湖公园和独秀公园分别设立了信访宣传栏和12个灯箱广告牌,市区及县区各街道、居委会利用板报、宣传画等形式加强宣传,活动期间,市信访局还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授课3次,进一步使《信访条例》走进农村和社区、走进机关和企业。
两级条例实施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收到了明显的成效。通过各种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措施,《信访条例》进一步深入了人心、广及到了千家万户,不但“信访”成为家喻户晓的名词,《信访条例》也成了人们张口就来的熟识法规,同时,进一步形成了全市“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连日来的上访秩序有了明显改观,社会效应良好。
四、强化结合,注重实效。
安庆市信访局在开展两级条例宣传活动中,不搞“单一式宣传”、“为宣传而宣传”,坚持做好结合工作,把信访宣传纳入到具体工作中去。一是与信访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活动相结合。开展信访维稳突出问题综合治理专项活动,是市委市政府为巩固近年来全市信访维稳综治工作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深化隐患积案化解,为承接产业转移、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做出的重大活动,5月份为综合治理阶段,逐案逐类研究综合治理措施,在研究解决办法和制定措施过程中,坚持把信访条例宣传与解释工作穿插其中,全力化解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二是与实施“我参与、我承诺、我奉献”行动,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在信访条例宣传活动中争做“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把开展宣传活动的成效与积极性作为检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引导广大党员自觉进行信访宣传工作。三是与日常办信接访工作相结合。在日常办信接访工作中,市信访局注意加大条例政策宣传力度,为信访人解决信访问题的同时,通过电话回访、对面交流等方式耐心宣传条例政策,务必使信访人心服口服,起到带动一片的作用。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五
1) 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诉求。
2) 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促进信访秩序根本好转。
3) 杜绝无序越级上访,依法规范逐级走访。
4) 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5) 依法信访,理性维权。
6) 依法处置违法上访,维护信访秩序。
7) 依法信访,违法必究。
8) 坚决依法处理以闹求决、以访牟利的违法行为。
9) 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为推行依法逐级走访打好基础。
10) 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六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法律是一架天平,我们在这头,正义在那头。
3、弘扬法制精神,构建和谐校园。
4、学了法律,心就明亮;不学着不去理解,失去了方向。
5、金、银、和,贵之最,良法千家最好。
6、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7、依法治校,全面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8、法治建设人人热爱,人人参与更加精彩。
9、深化“六五”期间普法工作,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0、学习法律要从一点一滴做起,遵守法律要从一言一行做起。
11、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13、祖国在我心中,我是跟法律一起长大的。
14、读书通情达理,常用药,遵纪守法,和谐而有色彩!
15、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七
近年来,我国信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作为一名信访宣传工作人员,我深感信访宣传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通过长期的实践,我对信访宣传工作有了一些体会和心得。以下是我对信访宣传的一些体会的总结。
首先,信访宣传要“走心”。信访工作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和利益的方方面面,因此信访宣传必须紧贴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作为宣传者,我们要深入生活,了解群众的实际需求,及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问题,用真实感人的案例和故事来讲述信访工作的价值和意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信访工作的温度。
其次,信访宣传要“繁简有序”。信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其中涉及到法律、政策、程序等复杂的内容。在进行宣传时,我们要善于整理和提炼内容,将复杂的概念和规定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呈现给群众。同时,我们还要让宣传内容有条理、有逻辑,将各个环节和程序有机地组织起来,让群众能够清晰地了解信访工作的整个过程。
再次,信访宣传要“理性与感性相结合”。在宣传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堆砌政策和知识,而是要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找到平衡点,让宣传内容既具备严谨性和权威性,又能够引起群众的共鸣和情感共鸣。在传递理性和实用性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运用感性的手法,使用鲜活的案例、生动的图表等方式,让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宣传内容。
另外,信访宣传要“多渠道、多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途径和方式日新月异。我们要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传统的宣传途径如电视、广播、报纸等仍然有其独特的优势,可以较全面地传播信息。而现代的宣传方式如微信、微博等也是我们必须要重视和运用的途径,通过直播、小视频等形式,可以更好地吸引年轻人的注意力,提高信息的传播效果。
最后,信访宣传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信访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作为信访宣传工作者,我们应该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找准各个部门的特长和优势,充分利用他们的资源和渠道,给予宣传工作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只有实现协同工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宣传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总之,作为一名信访宣传工作者,我认为信访宣传需要走心、繁简有序,理性与感性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信访宣传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和参与度,为实现社会稳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这也将是我们信访宣传工作者最重要的心得和体会。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八
2、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
3、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4、捏造、歪曲事实,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信访人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
1、依法信访,合理诉求。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3、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是违法行为。
4、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是违法行为。
三、
1、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信访事项,不予支持。
2、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各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限一般为60日。
四、
1、到上一级行政机关信访,须持下一级《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2、信访实行三级终访制度。
五、
1、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2、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3、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4、坚持信访工作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5、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
六、
1、深入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
2、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学习宣传《信访条例》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4、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7、信访人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分别向这些机关提出。
8、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9、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建立高效有序的信访工作秩序。
10、《信访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11、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2、信访人走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3、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必然要求。
14、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
15、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6、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7、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18、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9、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信访宣传公文范文范本篇九
第一条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第八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聚集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二)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三)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
(四)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口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六)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务。
第三章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机构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六)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住处信息;。
(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办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交办机关收到办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必要时,交办机关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机关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持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走访。
第三十条对不服基层处理的规模较大的集体走访,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滞留不走的,接访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到行政机关门前及大型会场走访的,由公安机关和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持秩序。
第三十二条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访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信访人不遵守第十二条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教育。其中,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还可对有关物品予以收缴。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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