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梳理知识结构和提高记忆能力。写总结时可以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全面而深入地总结表现和经验。以下范文中的案例和经验,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总结的重要性和意义。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一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从年____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在相应的工作地点工作,但仅限于范围(所在市),具体工作地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三)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评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后的工作岗位也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制度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二)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当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三)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甲乙双方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要求用工单位保证乙方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即对乙方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乙方的具体工资标准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二)乙方在劳务派遣期间患病、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用工单位连续使用乙方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即用工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四)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于每月日之前向乙方足额支付工资,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无工作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甲方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履行对乙方的义务。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二)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乙方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具体岗位是否具有职业危害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二)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共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乙方提供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七、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可拨打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电话12333、工会统一投诉电话12351);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八、其它事项。
(一)甲方应当如实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且无异议。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变更本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一方要求变更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乙方工作交接完毕,甲方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劳动合同附件形式予以确认。
(六)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附件包括:。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下列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三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
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
个人社会保障卡号就业登记证号。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四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以及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虽然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是从属于派遣单位的,由派遣单位发工资、辞退或处分,而用工单位只是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只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非法用工单位等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也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雇佣)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重叠的地方,不能把长期从事雇佣活动的人认定为劳动者。
(三)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20xx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该意见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不全是劳动关系。依照该《意见》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依照什么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是《劳动法》?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不规范劳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劳动法》规范,依法订立合同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即《劳动法》规定在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在司法中也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在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情形,比如用工单位请农民工临时搬运车上的货物,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五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方应如实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三)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六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资执行下列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元。
c、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甲方有义务监督用工单位在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用工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其他形式。
。
(二)甲方于每月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甲乙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元。
(四)合同期内乙方无工作期间,甲方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六)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七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八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九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劳务用工标准协议书简短篇十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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