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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一
事实与理由。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地下势力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民众对于这一起案件知晓程度深,在辖区内属于重大疑难、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造成3人轻伤,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申请人秦绍南属于轻伤一级,起点就是二年有期徒刑,四被告人又属于结伙涉黑作案,故不符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另外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在四被告人未获得谅解和赔偿的前提下,并且三个受害人未收到任何检察院的任何意见征求的情况下,决定取保候审,严重违反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故申请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对xx、李明、朱芝军、xxx取保候审的决定。另外xxx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
此致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日期: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二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大勇:男,汉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3村4社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根乾,男,汉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临颖县台陈乡田庄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汉卿。男,汉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23号5排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得甫,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临颖县王岗乡沙坑王村村民。
申请请求:
申请你院依法监督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三台县人民法院(20xx)三台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的判决事项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绵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认定、解释事项,依法正确执行生效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赁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设镇涪建村开办了“三台县涪建页岩砖厂”。20xx年5月22日,该厂因负债过大,债务缠身。故孟根全组织张汉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对该厂投入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清单)。在合伙期间,因管理无序,该厂出现了经济账目混乱、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账、拖欠他人煤款多桩被诉讼、(最多一天遭遇8起诉讼)等非正常情况。当砖厂面临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签订了“解除合伙意见书”,退出了合伙企业。为了不荒芜自己的土地资源,被告李大勇个人通过贷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5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砖厂(企业证照已经部分办理、字号待定),并且为孟根乾偿还了二十多万借款。在李大勇经营砖厂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该厂的经营状况举步维艰。时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导致了在灾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砖,因此,砖价有所上涨。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协议、清算合伙债权债务”纠纷为案由向三台县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孟根乾变更诉讼请求为“终止合伙协议、返还财产”纠纷。诉讼中,原告孟根乾以三台法院没有及时判决为由多次赴京上访。20xx年9月26日,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时的财产清单向孟根乾返还砖厂。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20xx年12月17日,绵阳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该院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认定:一审判决的“返还砖厂”指的是返还被告孟根乾原来投入的实物。对此判决,被告李大勇并没有异议。目前,孟根乾已经对本案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李大勇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并出具了书面的配合执行意见书。执行局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中,孟根乾违反判决本意,提出两点要求:1、要求李大勇将该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含李大勇个人资产)返还给他;2、要求李大勇给他现金130万元。李大勇的意见是:一、严格按照生效判决配合执行,将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义投入砖厂的64项实物予以返还;二、附带条件将“砖厂”整体转让给孟根乾;1、李大勇个人购买用于“砖厂”的资产可以折价70万元卖给孟根乾;2、“砖厂”已经订购的150万匹砖孟根乾必须继续供应;三、暂缓本案执行,先清算合伙期间债务。在协商中,双方就“1、李大勇个人资产折价卖给孟根乾;2、继续按订购清单供砖”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共识,价格尚未商定。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3月12日,三台县法院向申请人发出了(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要求申请人“停产”、“停火”。
二、申请人对本案的几点意见。
(一)、根据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返还财产的给付之诉。一审判决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单”向孟根乾等人返还砖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补充解释并认定:原审法院判决的返还“砖厂”即为返还甲方孟根乾合伙时投入的实物。对此,我认为:除了该清单以外的其余财产(三台法院在执行中已登记)的所有权均属我个人所有。因此,三台法院在执行中要求我将“砖厂”整体返还给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对一二审判决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误,如果整体执行“砖厂”即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
(二)、根据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约定,由甲方出实物(50%),乙方出流动资金(50%)。(注明:该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满“返还财产”的事项。)因此,上述财产按约定从20xx年6月1日起已经成为了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甲方孟根乾等人“砖厂”只有50%的份额。我也同样对上述实物拥有50%的份额。因此,在合伙人已经退伙但是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我认为三台法院暂时不宜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三)、从20xx年6月1日开始至20xx年4月期间,砖厂的经营模式系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因此,在未经清算的前提下,砖厂的债务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孟根乾方只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要求返还投资的实物而拒不承担合伙体债务的行为于法无据。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的清算应当另案处理。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终止执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诉讼终结后,两案合并执行。以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认为三台县法院(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中的通知事项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审的判决范围。一是在本案的执行中,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法院表态愿意配合执行,没有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二是该通知书中的“停产”、“停火”两项内容不是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之前,三台法院拟超越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将我个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请求你院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三
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应当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也许会有它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但这些不足之处却不能作为任意违反它的理由。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渊源主要存在于《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第1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和第18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应上述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进行了细化,其中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到188条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等。这是法律当中规定得最具体的,在实践操作中就必须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
尽管现在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许多的争论,有些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民事诉讼,有些又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限和范围应该加强和扩大,但应注意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在实践中也固然可以作一些探索,这些探索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在理论的研讨上,学者们有必要从各方面对这个规定提出疑问而使之完善,但这需要通过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来完成,在法律未改变的情况下,民事检察监督的运行还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在检察监督实际操作的需求下,显得过于原则。法律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只有抗诉这一种,虽然规定了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但在抗诉的范围、抗诉的程序、抗诉机关在再审过程中的地位这些重要问题上,法律规定则缺乏相应的内容。在“可以抗诉”这个原则性的空间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了许多矛盾之处。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9月30日)中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个解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对于检察建议对法院有什么样的效力、是否会导致某些程序上的后果的问题上却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配合。又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保全程序、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的抗诉,以及检察院在庭审中的地位、阅卷或是审查阅卷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也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
出现上述法检两家司法解释的种种矛盾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需协调,在作出涉及对方职务履行的司法解释时,要先和对方协商。法检两家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规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三、民事检察监督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以人民的利益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就是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在探讨建立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时候,如果仅限于从法院和检察院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其结论不免会失之偏颇,从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才能建立起有坚实基础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当事人对民事检察监督的需求。笔者认为,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信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心理认为多一层监督就多一层正义,因此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还是有群众基础的。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下,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相当困难,而民事抗诉则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故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至少是比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更为行之有效的途径,所以当事人容易认可民事抗诉权的存在。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可以不以当事人的申诉为前提而主动提起,这不能不说缺乏当事人的需要这一基础,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民事诉讼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当性。
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其次要。
[1][2]。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四
作为一名从事公共职业工作的人员,如何在工作中遵守纪律、遵章守法、严格执行规定?如何避免不良风气、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长时间的工作实践和自身不断的学习,我意识到了身为一名职业人士必须要有纪律、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且在他人的监督与帮助下,加强自我约束,遵纪守法的意识更加深刻。下面我就谈一谈我个人在纪律监督方面的体会和思考。
第二段: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体现。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的首要职责就是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表面上看是为了教育学生,其实也是自我约束的一种体现,因为教育工作的行为规范,传递给学生的,是校规校纪、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信念。教育工作者不能半途而废,必须要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心投入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避免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三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规定。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各种规定,这是我们作为公共职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去行事,避免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避免搞基层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而为个人有利的行为。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尊重纪律,严格遵守规定,还要时刻保持警惕,观察周围的人和事情,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段:监督力量的重要性。
在纪律监督方面,监督力量是不可或缺的,监督不仅可以制约一个人的行为,还可以促使其遵纪守法。在工作和平时的生活中我们都要承受着不同程度的监督,如领导、同事、亲朋好友,同时我们也会对身边的人进行监督。在家庭、社会、工作中,监督可以让我们理智地看待问题,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提高自身的纪律和职业道德水平,避免违纪和失误。
第五段:结语。
遵守纪律是每一个从业者自觉追求的目标,作为一名公共职业人员,自律、自我约束是必不可少的,而监督则是将这种自律、自我约束变成行动的重要助力。我们应该认识到,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不仅是我们作为个人的追求,也是整个社会的要求。只有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恪守纪律、遵守规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才能够为社会的稳定和生活的安宁保驾护航。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五
摘要:本文从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角度出发,以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视角,发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障碍,通过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做法,针对性地提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实施,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工作重心、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新时期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
(一)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但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比例有所下降。
案件受理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从监督结果看,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受案数量虽然上升,但是超过半数案件因申诉理由不成立、实体或程序无实质性瑕疵而不符合监督条件,只能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导致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这意味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大量精力消耗于不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案件。
(二)监督范围扩大,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工作重心发生转移。
依据新民诉法第209条和监督规则第32条规定以及第83条至85条,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受理和作出决定增加了更多更严格的限制,通过数据发现,在办理的对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符合受案条件的数量和比重也在下滑。而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监督的职能,进一步扩大了基层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由过去单纯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转向对民事诉讼过程的全面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重心由原来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逐渐转向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
(三)监督方式灵活多元,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率变相降低。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违法情形程度不同,综合、灵活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多种监督方式,开展跟踪监督,构建灵活多元的监督格局。但是,当前一种监督方式不被采纳或者无效,再采用另一种监督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必须在3个月的期限内办结,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大打折扣。
(四)监督手段更加丰富,但监督措施缺乏刚性。
新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查阅、调阅、摘录、复制案卷,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勘验、鉴定和调查核实等更丰富的监督手段。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的采纳率极低。基层检察机关唯一具有间接性的刚性监督措施――提请抗诉,因受理条件和上级院审查而受到严格限制,又呈现出基本无案可办的现状。诸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措施因缺乏刚性,而较难产生实际监督效果。因监督措施缺乏刚性,一部分成功化解矛盾的案件大都是检、法院协调的结果,致使检察机关从“监督者”沦为“协调者”的角色,丧失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新民诉法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后检察建议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不畅,监督效果欠佳。
一是制度性障碍。《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对象由普通二审生效裁判转变为被驳回再审申请的生效裁判,这是导致目前再审检察建议运行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原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却未作规定,导致部分人民法院以无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二是效力保障机制的缺乏。再审检察建议虽然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但建议最终是否采纳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态度。再审检察建议要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
(二)审判、执行活动督初见成效,但远未达到预期。
一是案源渠道狭窄。受以往司法实践的影响,大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对审行程判活动违法和执行程序违法的监督职能。部分代理律师基于多重顾虑,不会主动提醒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而当事人对诉讼过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只有穷尽了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的途径后,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进一步限制了诉讼过程、执行程序监督案件来源渠道。二是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作为检察建议重要配套的调查核实权功效难以发挥,对当事人、案外人以及被调查的审执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一是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程序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回复形式不规范、审查时限不规范、回复内容不规范等。二是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在再审裁定书上载明是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由于法院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方式上的变通处理,从而也了导致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在相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上差距巨大。
(四)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与人民法院审查机制的严格程度不对等。
实践中,比检察建议效力更强的抗诉案件都无需一律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相反效力较弱被誉为“软监督”的检察建议则配置了更严格的检察机关内控程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建议的严格控制,人民法院却缺乏对等的审查机制和文书制发程序,由此也间接消弱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权威。
三、解决当前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深挖现有的案源潜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受审分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控申部门准确适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能力;要树立线索发现意识,善于从裁判结果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和审执人员违法行为线索,对于原案确实存在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的,可以按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程序重新受理后,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建立民事监督案件的逆向审查机制,树立全方位监督理念,重点针对已被查处的审执人员以往办理的案件,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努力实现“查处一案、监督一片”的监督目标。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六
作为一名纪律监督员,我对于纪律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理解了纪律监督对于组织和个人的作用,更加感受到了自我纪律的必要性。以下是我对于纪律监督心得体会的总结,希望与大家分享。
作为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纪律监督在组织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的意义在于:促进组织的正常运转,强化组织的纪律意识和责任心,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质量和竞争力,同时避免组织的违反法律和纪律,保障组织的形象和声誉,进而树立组织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纪律监督的手段有很多种,其中最基本的方法是制定明确的工作规章制度、标准和制度,建立完善的纪律处分制度和奖励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此外,还需注重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营造良好的组织文化和工作氛围,强化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有效规范员工的行为和作风,最大化提高员工的责任心、荣誉感和使命感。
纪律监督是一个及时的过程。违纪行为应尽早发现和制止,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要处理好及时性和适当性的关系,在处理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先从教育谈话、警示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要采取严肃罚款、警告、记大过等措施,以给予该纪律惩戒以儆效应。
纪律监督涉及到组织和个人双重责任。组织是纪律监督的命令者和执行者,应当履行好对纪律监督的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完善的制度和措施,确保监督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员工也是纪律监督的受监督者和具体执行者,应当严格遵守组织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规范,且遵守实践中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好习惯,并上是拉拢进行纪律监督的主动对象,按照规范要求履行好职业职责,尽到受约束村的义务。
第五段:个人自省的必要性。
纪律监督不仅仅是组织对于员工行为的监督,更是体现社会道德观的执行和红色文化的传承。作为员工,我们应该自觉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时刻牢记职责和使命,认真履行职业操守。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不断地自我反省,积极改进劲办,提高自身能力,不断为组织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总之,在纪律监督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保持科学的理性思维和客观的态度,认清监督的本质和任务,严格按照规范和法律形成监督机制,形成科学、有序、纪律正常、制度健全、奖惩措施鲜明的工作体系,以落实纪律为导向,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做好典范引领下一代。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七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派出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八
纪律监督是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正常运转的必要措施。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深切感受到纪律监督的重要性以及在纪律监督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职责。
在纪律监督工作中,我们首先要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即要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深入基层,了解一线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段:坚守原则。
在纪律监督工作中,我们更要坚守原则,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诱惑,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不为私利所动,保证纪律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严密性。我们要始终牢记我们的职责和使命,坚决维护党和人民利益,不能有任何动摇。
第四段:建立制度。
建立健全制度是纪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监察体系和机制,完善纪律监督的规章制度。制度的优化和更新不仅是纪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保障。
第五段:总结。
纪律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锤炼过硬的专业技能和敏锐的洞察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职业优势,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为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九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xx年9月30日。
纪律监督申请书汇总篇十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公安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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