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个反思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汲取经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在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用词准确、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啰嗦的表达。建议大家阅读一些相关的总结书籍和文章,从中学习和借鉴一些总结的技巧和方法。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是xx学校xxxx院系xx班的xxx同学,我来自xxx市xx县xx镇xxx村。那里交通阻塞,经济落后。我此刻十分需要领导学校国家帮助我,帮我和我的家庭度过难关,让我能有幸和其他的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我家有四口人:爸爸,妈妈,弟弟和我.我的爸爸妈妈都是农民靠种田为生,基本没有经济来源。爸爸已年过50体力渐衰,偶然重病;妈妈已生病卧床,天天都要打针吃药,每过一段时间要做一次手术,每年需要大笔治疗费用,14年来为了供我上学,妈妈一直没去医院好好治疗过,去年她已病入膏肓到医院看时医生说需要做手术,妈妈为了省点钱一直拖到今年五月份才做了手术;弟弟今年17岁,去年正上初三但因支付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此刻我家已经负债累累了,已经像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他借款3万元。
20xx年经过多年的努力,带着全家人的梦想,我最终考上了大学。但是高昂的学费却让我们一家更强烈地感受到了生活的不易。我考虑到家里的实际情况,我原打算放弃继续求学这条道路,早日参加工作来减轻父亲的负担,贴补家用。但是父亲通过自身的经历,深切体会到了文化知识的重要性。惟独教育才干改变命运,惟独教育才干从根本上改变家里的生活状况。所以为了让我将来能有更多的机会,在教育质量口碑良好,学风严谨的学校中接受更好的教育,全家人经过仔细筛选,多方考证,最终在高考志愿书上坚定的写下了xxxxxxxxx这几个沉甸甸的字。但这一年8400的巨额学费是我家2年不吃不喝也攒不出来的。而我的父母情愿为了我的前途,我们家的未来背负超过4万的债务。多亏了我的父母亲戚,朋友,我得到了和别的孩子一样的机会,来到了美丽神圣的大学,坐在这璀璨宽敞的教室里,接受更好的教育。
大学两年以来,我深知着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省吃简用,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无时无刻不再努力着,各门功课均达到优良水平,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心帮助同学,大一是通过了一般话二级,英语b级考试,计算机省一级,大二时参加了计算机二级的考试,我期望通过我的努力,能让我的家人宽慰,用良好的成绩来回报帮助过我的亲人和朋友,来回报国家和社会。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二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并自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
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
第二十二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四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三
(20xx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
第二十二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四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小摊贩经营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才,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推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依法共享食品检验检测数据,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第四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以及收治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第五十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登记证和备案卡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四
明胜(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现就本承租人在20__年06月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50栋1层181号商铺的租赁事宜提出续租申请,并根据当时合同约定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本承租人拥有优先承租权。因贵公司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也于20__年8月31日到期,本承租人提出为保证本承租人前期装修和市场培育的利益,以及保证合同实施的延续性和维护甲方在商业市场的信用,请向房东提请本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申请人:____________店。
20__年__月__日。
尊敬的菜篮子集团领导:
您好!
本公司自2013年4月与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来至今,期间得到了贵公司及领导的深切关怀和大力支持,工作、合作默契无间。同时贵公司各级领导对我们的工作做出无私帮助和协调,为我们建立了一个良好的运营平台,非常感谢!
现因本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本公司决定向贵公司申请续签合同,理由如下:
理由一:自与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来,本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内的规定内容,自觉遵守。
理由二:在合同期内,本公司与贵公司相配互间工作配合默契,事无俱细,有商有议,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及时协调双方提出的各项工作。同时在工作的同时,不断深入了解,加深信任,同时也增加了我们的友谊。
基于以上理由及本公司对彼此以后合作的充分信心,特向贵公司提出申请续签合同。望准为盼!
申请人:材料有限公司。
20__年3月6日星期四。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五
尊敬的校领导老师:
您们好!
我叫___,系__学院__级_____专业_班的学生。自从进入大学的第一天起,我就怀着“学不成名誓不还”的坚定信念刻苦读书,努力钻研,生活素来节俭,因此还可以勉强维持。但是自从今年年初,由于物价飞涨,我就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即使再节俭也是难以维持的,所以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希望在我大学里能够顺利的学习,圆满的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以求将来能够更好的回报社会!希望领导批准!
下面我就简要的介绍一下个人的基本情况:
我是于____年从__省__县____中学考入我校软件测试专业就读的。我来自于一个不慎发达的城镇,家里有四口人,我和姐姐同时上大学,靠父母做些小买卖,家里收入微薄。
家庭的重担压的父母腰都弯了,脸上布满了皱纹,父母为供我和姐姐上学,舍不得吃舍不得穿,节衣缩食,含辛茹苦,呕心沥血,生活的压力使得父母双鬓班白。知道自己大学学习机会的来之不易,所以在学校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妥善处理好学习和生活两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全面发展,不辜负父母的期望和学院领导及老师的帮助。
我深知学生在学习上始终应以学业为主,所以我在入学第一天我就从未放松对本专业知识的学习。在课堂上始终保持端正、谦虚的学习态度,积极配合老师教学,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课下虚心向同学请教,认真预习及完成老师所留的作业。通过不懈的努力我的成绩逐步的得到提高。
与此同时自觉扩展自己各方面的知识,课外长期坚持自学,在空余时间里经常在图书馆或通过上的方式查阅资料来充实自己,及时补充课堂知识的不足,通过这些拓宽了我的视野,丰富了我的知识。在生活上,我朴素节俭,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尊敬师长,并在平时积极和同学交流沟通、融洽和睦地相处。大学的学习生活,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期间,我不与同学比吃穿,只比在大学学到了什么、学到了多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通过工作时与别人的互动、交流也使我的性格变得开朗多了,提高了我与人交往、为人处世的能力。
我曾经无比渴望能够考到大城市,看看外面世界的精彩,现在我做到了,可是在郑州这样的城市,就必须得承受很高的物价。每每自己乱花了一块钱,我总会十分自责,想到在家时,父母常常会为几毛钱和商贩或商贩争论半天,我曾经觉得很没面子,其实那是我不懂父母的钱赚的多么不容易。
可是自从今年年初,物价飞涨,我突然发现曾经饿肚子的时候那种无助甚至是绝望的感觉又死灰复燃了。虽然上个学期我以俭朴的作风能勉强应付,但是在飞涨的物价面前对保持我的生活水平说已经是无济于事。
虽然我的家庭经济情况不是很好,但是我一直没有放弃过努力,始终相信有努力就会有收获。为了能够圆满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也为了将来能够更好地回报父母、回报社会,我郑重地向学校递交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请院领导给予审核!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来激励自己、鞭策自己,以求有更优异的表现!
此致
敬礼!
申请。
20__年__月__日。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六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x月底,现因身体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x个月。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增加15天,我现特向公司申请x月x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x月x日--x月x日,请予批准为感。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经过近期的交接工作,已经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次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七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文化程度: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之日起至______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四)乙方属新录用的,自本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担任或从事______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并爱护设备和所使用的工具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或协调另行安排职务或岗位。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_____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执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按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甲方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为--元或按____________执行。
(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八
尊敬的学院领导:
大学两年以来,我深知着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省吃简用,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无时无刻不再努力着,各门功课均达到优良水平,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心帮助同学,大一是通过了普通话二级,英语b级考试,计算机省一级,大二时参加了计算机二级的考试,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让我的家人宽慰,用良好的成绩来回报帮助过我的亲人和朋友,来回报国家和社会。
大二的学习生活如期而至,而父亲,也和每年一样,又在挨家挨户的为我的学费奔走。每次回到家里都是愁眉不解的闷头抽着烟。这样的情景让我的心里很难受。因为我知道,别的朋友也许不理解,为什么我的父亲非要让我去上那么贵的大学。我也知道,父亲一定又是为了我遭受了许多的`冷嘲热讽、白眼、闭门羹。我还知道,有很多给我家借过钱的亲戚、朋友也再不愿意借钱给我们家了。这些让我的父亲十分发愁。好在,在开学的时候,学费终于凑齐了,按时缴上了。
为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能够胜任传道、受业、解惑的二十一世纪的人民教师,我愿意贡献我所有的热情、智慧、汗水、青春乃至生命。我愿在神圣的三尺讲台上,奋力书写自己的人生。为了为祖国培养未来的栋梁,为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不辞劳苦的健全心理,强健体魄。我愿为一切有益于国家的强大、民族的复兴、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文明,做一切的努力。愿为人民的福祉,奋斗终生。
通过团知识培训,我学习了团章知识,对共产主义青年团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深切的体会到成为一名团员对我们的重要性。明白了成为一名团员要有足够的责任心,要有足够的理想去实现团组织给我们的光荣任务。所以,我期待着组织能对我进行培养,早日成为中国共青团的一份子。
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我满怀热血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关心。真诚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机会,一解我求学之路的燃眉之急。我会努力好好学习,争取上进!只要自己一有能力,就马上回馈社会,帮助所有有需要的人。特别的是我一定要成为一个能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和巨大贡献的人。感谢党、感谢政府再次给予了我申请资格。我一定会努力好好学习,争取上进!只要自己一有能力,就马上回馈社会,帮助所有有需要的人。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九
xx乡铺上村村委:。
我叫,女,67岁,汉族,终身务农,现居xx乡铺上村。由于丈夫早逝,家境长期贫寒,现又逐渐衰老,早年长期过渡劳苦,致使现在老病缠身,胃病、关节炎时时困扰着我,已不能下田干生活。
儿女虽已成家,但因为早期的单亲家境,都读书不多,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只靠打零工维持着各自的基本生活,根本没有能力照顾我。致使我现在生活非常拮据,医药费、生活费更是没有保障。
为此,我特向政府申请农村低保,请求政府帮助我解决我的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望政府、村委及各级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
第二十二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四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小摊贩经营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才,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推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依法共享食品检验检测数据,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第四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以及收治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第五十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登记证和备案卡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十一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x市x街x社区居民x,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凶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此刻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期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种类主次确定经营种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
第二十二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四章小餐饮和小食杂店。
第二十四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小摊贩经营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才,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推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依法共享食品检验检测数据,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以及收治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第五十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登记证和备案卡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
第二十二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四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小摊贩经营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才,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推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依法共享食品检验检测数据,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第四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以及收治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第五十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登记证和备案卡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十四
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03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4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十五
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由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已经成为广大居民日常消费渠道之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租房给“黑作坊”房东将受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作坊食品”不得声称。
有保健功能。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食品小摊贩应在规定地点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哪些地方可以摆摊?《条例》提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列入“黑名单”
三年不能生产经营食品。
《条例》提出,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违规行为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可罚500元。
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江西小作坊申请书篇十六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我是xx,来自美丽的内蒙古大草原一户一般牧民家庭,祖辈长期以放牧为生,逐水草而居。过着虽说年年不能有余,但却能保证温饱的生活。但是,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以前游牧式的生活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潮流,便从游牧转化成了圈养牛羊,这就造成了一种草原持续性破坏的局面,加之对地下资源大量地开采,使得草原一步步退化,部分草原此刻已经成了戈壁或者是沙地。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牛羊数量的减少,也使像我们这种家庭的经济条件的下降。
xx年是我永恒不能忘记的一年,父亲的生病给了我们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雷霆一击,因为父亲得的是绝症,而看病需要很多的钱,抱着一线期望,母亲卖掉大部分的牛羊,到处借债,四处求医问诊,最终还是没有挽留住父亲的生命。而母亲以及我们整个家也背上了大量债务的沉重包袱。至今还有10多万的债务没有还清。
母亲已经年迈,为了能尽早还清外债整日操劳,最终痨下一身病,靠药物维持着她的每一天,就在20xx年的春节,当别人一家团聚,开开心心过新年的时候,母亲病倒了,这无疑对我们这个渐进支离破碎的家庭来说是雪上加霜。我们家的除夕之夜是在医院的病房中度过的,看着妈妈一道道皱纹和一缕缕白发的时候,我落泪了,哽咽着吃完年夜饭,想想自己,我很自责很懊悔。
我在家里还有个比我年长的姐姐,小时候因病导致肢体上的残疾,母亲身体相对好的时候,还能照料下她,而母亲身体一日不如一日的时候,姐姐的生活也是异常艰难。
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我身上的责任也是一天比一天重,我意识到不能就这么沉沦下去,在大学的这段时间,我要尽我能力为家庭减少一些负担,因为我是还有一点良知的人。
我知道以前的表现不是很好,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但我期望在坐的能给我个机会。经此一说,我请在坐的能相信我。xx我多谢你们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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