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被告代理词范文(优质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23:25:27 页码:8
最新被告代理词范文(优质12篇)
2023-11-12 23:25:27    小编:ZTFB

在学习过程中,总结是巩固知识、加深理解的重要手段,通过总结可以更好地掌握学习内容。在写总结之前,可以先列出要点,然后再进行整理和归纳。以下是专家为您推荐的相关书籍,供参考。

被告代理词篇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xxxx年4月1x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x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xxxx年4月1x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x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xxx1年x月1x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x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x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xxxx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xxxx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xxx2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权字第xx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被告代理词篇二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被告代理词篇三

本案中,被告的洗脸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明示顾客不能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使用不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部20xx年7月17日发行的《卫生设备安装》图集(图集号99s304,批准文号建设【20xx】157号,统一编号gjbt-525)中,有洗涤盆安装图、化验盆安装图、洗涤池、污水池安装图、盥洗槽、厨房洗涤槽安装图、洗脸盆安装图、座便器安装图、蹲便器安装图、净身盆安装图、小便器安装图、浴盆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器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小便槽大便槽安装图,没有洗衣盆安装图。

可见,卫生设备中,没有洗衣盆。我个人认为,卫生设备中,能够洗衣服的只有盥洗槽。被告安装的是洗脸盆,这点原告也是明确的。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是说在洗脸盆里洗衣服。被告安装的洗脸盆,最接近99s304图集中第38页的台上式洗脸盆。依据其功能,洗脸盆设计和安装时没有考虑承受很大的外力。

原告在庭审时说,当时是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我们知道,牛仔裤用手洗时很难洗,需要用力的搓、揉。如果是放在脸盆里洗时,往往需要用全身的力气去揉。因此,原告当时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时,洗脸盆几乎是承受了原告整个身体的重量。

事实上,原告可以选择到干洗店洗牛仔裤,也可以选择在被告的水龙头下面洗牛仔裤。然而,原告错误的选择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导致洗脸盆损毁,自己同时受伤。因此,原告属于使用不当,自己应该承担50%的责任。

被告代理词篇四

审判长:

我受被告xxx委托,参加xxx与xxx市xx水利水电建安工程队、x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

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一)我们认为本案原告xxx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原告在施工准备阶段,没有产生施工事实。

2、整个工程施工接近尾声,操作面有一米多宽,高一米五高,按照所有施工人员说法,不可能坠落。

被告代理词篇五

第一,关于“以原告开具的增值税#5@p还是以被告出具的《收到条》为依据确认双方的交易数量”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应当以被告出具的《收到条》为依据确认双方的交易数量。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确定了“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的交易规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共计向原告出具了7张《收到条》,记载原告累计交货数量为吨。被告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其次,本代理人根据现有证据整理的双方交易情况列表(已经同时提交给合议庭和原告代理人)中的内容来看,原、被告的交易行为有以下六个特点:

1.20xx年的交易顺序是原告交货——原告开具#5@p——被告根据原告开具的#5@p金额付款。

2.20xx年的交易顺序是被告预付货款——原告交货——原告开具#5@p。

3.原告开具#5@p的行为与交货行为并不一一对应。

4.20xx年,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对交易规则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分毫不差地按照原告开具的增值税#5@p金额履行了付款义务。

5.20xx年,在《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始终按照合同。

被告代理词篇六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的项目填写。

被告应按期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二】。

民事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时间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而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一般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而是在开庭时一并提交,而人民法院也予以接受,并向原告送达。

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使原告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应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了解权,处于与被告相比显然并非公平的诉讼境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可以使原告及时获得被告的答辩意见,并作好针对被告答辩的诉讼准备。

而审判实践中的一贯作法,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上述权利。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32条规定:被告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从而给予了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的义务,这也是对原告知情权的保护。

在实践中,审判人员也要严格遵照执行,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的,应视为放弃提交,对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的答辩状,不再接收。

被告代理词篇七

1、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损害未到后果严重的程度,被告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误工费。

a、原告未在xx公司任职。

庭前,我登陆广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网站(查到xxx公司x先生的电话(1598903xxxx),打通x先生的电话了解原告在xx公司的任职情况。x先生答复:xx公司现在没有原告这个人。

被告经理xxx告诉我,原告在被告租房住,从来没有见其有规律的上下班。

庭审中,原告说他在沙河倒卖服装,没有入职xx公司,只是有时候xx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他,他帮xx公司接送客人,因为他有车。

因此,原告要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且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公司花名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的xx公司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也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

b、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减少了收入。

虽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证明中,医生建议其休息两个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遵照医嘱休息了两个月,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两个月内原告减少了收入。

3、护理费。

虽然医嘱注明了陪护,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找了人陪护。而且,情理上来说,一个人左手受伤,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基本能够自理,不找个人全程陪护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陪护的费用。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票据证明产生了交通费。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但实际上应该产生了交通费。根据医嘱上注明了两次复查,加上住院出院,应该产生了三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每次的费用,被告方认可50元,一共认可产生了150元的交通费。

()5、营养费。

原告无证据证明产生了营养费。

被告代理词篇八

1、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损害未到后果严重的程度,被告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误工费。

a、原告未在xx公司任职。

庭前,我登陆广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网站(查到xxx公司x先生的电话(1598903xxxx),打通x先生的电话了解原告在xx公司的任职情况。x先生答复:xx公司现在没有原告这个人。

被告经理xxx告诉我,原告在被告租房住,从来没有见其有规律的上下班。

庭审中,原告说他在沙河倒卖服装,没有入职xx公司,只是有时候xx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他,他帮xx公司接送客人,因为他有车。

因此,原告要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且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公司花名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的xx公司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也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

b、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减少了收入。

虽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证明中,医生建议其休息两个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遵照医嘱休息了两个月,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两个月内原告减少了收入。

3、护理费。

虽然医嘱注明了陪护,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找了人陪护。而且,情理上来说,一个人左手受伤,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基本能够自理,不找个人全程陪护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陪护的费用。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票据证明产生了交通费。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但实际上应该产生了交通费。根据医嘱上注明了两次复查,加上住院出院,应该产生了三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每次的费用,被告方认可50元,一共认可产生了150元的交通费。

5、营养费。

原告无证据证明产生了营养费。

被告代理词篇九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xxx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xx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xxxx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xx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xx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xxx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xxx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xxxx年x月xx日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09月20日。

被告代理词篇十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

孤立的一张欠条如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关系的。

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20xx年5月份被答辩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答辩人,请求通过答辩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请求答辩人帮其疏通关系。

答辩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

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答辩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通费用。

2、后来,在得到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人到包头为被答。

辩人女儿疏通关系,在包头期间被答辩人还经常致电答辩人交流疏通关系的情况。

在包头期间,除送出一万元现金给某领导外,答辩人在包头所有花费基本都有发票,两万元疏通费已经所剩无几。

欠条不是在中间人给两万元现金时所写,而是在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南通向被答辩人汇报疏通关系结果时,被被答辩人及其亲友围困在宾馆要求答辩人写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直到这时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给中间人赵建连的是四万元人民币。

为了能早点摆脱被答辩人及其亲友的纠缠,答辩人只好写下四万的欠条。

事实是答辩人只收到中间人给的两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四万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普通的请托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被告代理词篇十一

申诉人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x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6x号楼3门1号,电话:xxx。

申诉人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xx5年x月3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6x号楼3门1号,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xx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114号15x1室,电话:xxx。

被申诉人xx市方正公证处(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xx市西城区阜外大街x号国投大厦四层,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x(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x6x年x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6x号楼3单元1号,电话:xxx。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xxx1年12月1x日作出(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x2年3月x日作出(xxx2)一中民终字第445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诉人撤回上诉。申诉人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现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本案申诉费、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理由。

一、原一审原告提起的系侵权之诉,原一审裁判系侵权损害裁判。

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页显示:“综上所述,在原告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以上侵害各方恶意串通,相互推诿,恶意规避法律、不承担赔偿义务,根据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因此,从原一审判决书可以明确看出,原一审原告提起的系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决定了法院的审理范围,故原一审可明确定性为侵权损害裁判。

二、本案根本就不是侵权之诉,原一审原告的诉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原一审原告非房屋所有权人即非物权人,其不能诉称物权遭到侵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物权系该法的调整对象。另根据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即(xxxx)昌民初字第1x22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原一审原告与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红霞所签订的关于昌平区回龙观龙跃苑一区x号楼2单元1x2号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虽然原一审原告曾过户成功,但其所持有的x京4房权证昌私字第34654x号房屋所有权证,在xxxx年1月6日也被xx市建设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了。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原一审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享有任何的物权。因此,原一审原告不能诉称其物权遭到了侵害。

(二)原一审原告享受的系合同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而并非侵权之债,本案之诉不应是《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其不能直接诉称债权遭到了侵害。

众所周知,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相比,债权是一个更上位的概念。换言之,债发生的依据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依据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必须由《合同法》进行调整,依据侵权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各司其职,否则,就如同让刑事审判庭来审理民事诉讼一样,使法律进行的体系分类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如前所述,根据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其与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高红霞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原一审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然而,虽然原一审原告不能依据物权遭到侵害而提起诉讼,但这并不妨碍其根据合同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换言之,虽然原一审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定为无效,但是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申诉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原一审原告无法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通过有关不当得利,向申诉人主张购房款的不当得利返还。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原一审原告遭受系债权遭受到了损害,而其享有债权发生的原因系合同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并非侵权之债。本案之诉不应是《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其不能直接诉称债权遭受到了侵害。

(三)如原一审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很明显,原一审原告错误的主张了法律关系,原一审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本案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侵权之诉,原一审原告仅仅享有的是合同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

通常来讲,当事人可能不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或许会不可避免的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但纵观全案,无论是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一审、二审诉讼当中,还是所谓的侵权损害赔偿一审、二审诉讼中,当事人都聘请有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原一审原告理应主张正确的法律关系,即通过合同之债或者不当之债来主张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但原一审原告仍然错误的主张了法律关系,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依法予以驳回。

三、原一审法院怠于行使释明权,判决申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

(一)原一审法院怠于行使释明权,导致了错误的民事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限制,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然而,纵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原一审法院明显怠于行使释明权,导致了错误的民事审判。

(二)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申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

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第十八页显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那么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第十七页更是明确显示:“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高红霞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其原因系被告找其他人冒充其父李兴健所致,被告王莉莉对此知情并作了虚假公证,被告王莉莉与被告李璘系共同侵权人。……”。

很明显,在原一审原告错误的主张了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原一审法院不但怠于行使释明权,更是将错就错,将错误进行到底,居然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原告错误的诉请,导致了一场错误的民事审判。

四、申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案系高利贷骗局,存在诉讼欺诈。

(一)原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明显有失公允。

纵观全案,根据xx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以及所谓的案外人高红霞、王子豪(又名王伟)、杨志军等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于申诉人李璘向高红霞、王子豪(又名王伟)、杨志军三人借了4x万元的高利贷(判决书第九、十三页),该三人将申诉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原件全部收走,并要求申诉人配合其作虚假公证而导致的。而全部的卖房款也都由所谓的案外人,即放高利贷者高红霞直接拿走。放高利贷者高红霞也明确承认了这一事实。而xx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居然在该判决第十七页作出认定,放高利贷者高红霞对本案事实毫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明显有失公允。

(二)申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案系高利贷骗局。

如上所述,本案之所以产生,最根源的东西在于高红霞、王子豪(又名王伟)、杨志军三位放高利贷者的存在,他们唆使申诉人配合他们作虚假的公证。他们居然能为申诉人找来一个与其亲身父亲长得极为相似的父亲,那么谁能保证原一审原告不是三位放高利贷者找来配合高利贷骗局的表演者?另外,本案涉案房屋的卖房款没有一分钱落入申诉人口袋之中,全部都被放高利贷者高红霞等人卷走。原一审原告向放高利贷者支付款项,居然连付款的原件,收条的原件都没有,可想而知,其表演演技之拙劣。申诉人因生活所迫,不该借高利贷,但申诉人没有获得一分钱的卖房款,现在却要承受几倍于卖房款的民事责任,这明显有失公允。

(三)申诉人有理由相信原一审原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实施了诉讼欺诈。

如上所述,本案之所以产生,最根源的东西在于高红霞、王子豪(又名王伟)、杨志军三位放高利贷者的存在。他们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他们的一系列表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有甚者,他们错误的诉请,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申诉人有理由相信他们实施了诉讼欺诈,利用了法院达到其非法目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现特申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序良俗!

被告代理词篇十二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市。

现在市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市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市。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