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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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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实用8篇)
2023-11-22 16:28:04    小编:ZTFB

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尝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来分析问题,思考如何去解决和优化。9.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我们注重思考和挖掘问题的本质和深层次。如果你正在写心得体会,可以先阅读一些范文,了解一下基本的写作思路。

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节录有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竟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二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学习和研究宪法时,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宪法的重要性,并且从中获得了一些感悟和体会。下面我将从宪法的意义、宪法的权威性和普适性、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保护作用以及宪法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来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宪法的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无论是对一个国家,还是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宪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件,更是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性质,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和运作方式。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国家稳定和社会进步的保障。

其次,宪法具有权威性和普适性。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无论是公民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这种权威性和普适性使得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最终准绳和底线,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宪法的稳定性是其重要特点之一。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是经过广泛研究和协商达成的,反映了社会的共识和基本认同。宪法的稳定性使得国家政权不会随着个别人或特定利益群体的变动而发生剧变。而这种稳定性为国家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为公民的生活提供了持续的和可预期的环境。

第四,宪法具有保护作用。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保护了公民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宪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责任,限制了官员的权力行使范围,实现了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这种保护作用使得宪法成为公民维权的法律武器,为公民提供了寻求公正和正义的途径。

最后,宪法的改革与发展是宪法的内在要求和历史进程。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宪法也必须随之变革和发展。只有不断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宪法才能继续发挥作用。因此,宪法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以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愿和意见,确保宪法实现真正的人民立宪。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其权威性和普适性使得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准绳和底线,而宪法的稳定性和保护作用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同时,宪法的改革与发展也是宪法的内在要求和历史进程。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宪法,增强法治意识,珍惜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国家的法治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三

今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也是宪法宣传周的开端。学习宪法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呢?这是我们学习和遵守过程中所要感悟的。今天小编在这分享一些20xx国家宪法日。

心得体会。

给大家,欢迎大家阅读!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习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的庄严宣誓,激励着每一个中华儿女!也在全国引起了一场学习宪法的新热潮!

20xx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共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xx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先后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而此次修改涉及条款达21条,可以说是修改力度最大的一次,当然这和监察委的设立息息相关。

纵观这次修宪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从宪法上确认了这一重要理论成果,可以说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2、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认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

3、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虽是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含义却有着重大不同。法制侧重强调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制所讲的,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法治所说的,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还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要求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从“法制”到“法治”,表明了认识的不断深化,这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4、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写入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xx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次又对誓词作了修改,75字的誓词是对每一个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宪法对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5、关于监察委员会设立、职责的规定。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系提供根本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xx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更应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

在20xx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这是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的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治国、依政、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修改宪法表明我党和国家尊崇宪法,视宪法为治国理政根本法律的集中表现。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有36年,自宪法确立之日起,我们党坚决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坚决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至上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自20xx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为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确保宪法始终作为根本法的绝对地位,亟须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始终尊崇和贯彻宪法所做的完善与努力。

修改宪法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宪法修改全过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宪法修改顺应党心民心,要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牢筑法治之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权的明确规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具体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要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让违法份子有漏网之鱼。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四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成和职权,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宪法学习是培养公民应有的宪法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基础。通过学习宪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还可以加深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认识,从而提升公民素质。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宪法的庄严与伟大,同时也感悟到了宪法的价值与意义。

第二段:宪法的庄严与伟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庄严与伟大体现在它所代表的国家制度和民意的尊严与权威上。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宪法所散发出来的庄严和伟大。它不仅规定了每个公民的权益和义务,还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了国家的公平和正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它的庄严和伟大是不言而喻的。

学习宪法不仅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还可以加深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认识,提升公民素质。宪法学习的首要任务是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只有了解了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我们才能知道我们的权益和义务,才能在法治国家中行使我们的权力。同时,学习宪法还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让我们懂得遵守法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我们才能安居乐业。通过学习宪法,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对我们的保护,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段:宪法学习的方法与途径。

学习宪法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我们可以通过学习课本,与老师进行互动交流,深入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威性。同时,我们还可以参与一些宪法知识竞赛,通过比赛学习知识、锻炼思维能力。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观看宪法宣传片、参观宪法宣传活动等方式来增加对宪法的理解。总之,学习宪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我们持之以恒,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对宪法的了解。

第五段:我的体会与感悟。

通过学习宪法,我深感宪法的庄严与伟大,明白了宪法的价值与意义。作为一名公民,学习宪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我们行使权力的基础。宪法学习让我了解到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让我明白了法律对我个人和社会的保护。我也意识到,只有守法才能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积极学习宪法知识,增强法治观念,用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会积极参与各类宪法宣传活动,推动宪法意识在社会中的普及,为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总结:

学习宪法的过程是一个全面提升公民素质的过程,通过学习宪法,我们不仅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还可以增加对法治社会的认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习宪法既是一种学习,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学习宪法,我们才能理解宪法的庄严与伟大,明白宪法的价值与意义。我们要用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来引领自己的行为,用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推动宪法意识的普及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去。学习宪法不仅是一个个人的学习过程,更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的过程。

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中华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中国公民,了解和理解中华宪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民族团结以及保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通过学习和研究中华宪法,我深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治观念的建立(200字)。

中华宪法的核心是法治观念的建立和推行。它强调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人平等依法治理是国家的根本原则。我意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仅仅是口号,而是对全体公民的庄严承诺。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民才能享有公平的待遇和真正的自由。在实践中,我也发现许多问题和冲突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引和保护。因此,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第三段:公民权利的意识(200字)。

中华宪法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通过学习宪法,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我也意识到这些权利并非天赋而是社会责任。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主动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应该尽一份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四段: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200字)。

中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府的职责。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宪法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国家的治理体系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学习中华宪法,我体会到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国家治理需要有一个规范的制度框架,有公正的执法机构和权威的司法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的社会。

第五段:宪法精神的传承(200字)。

中华宪法所体现的精神是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我们应该将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做到合法守信、问心无愧。同时,我们也要通过传承宪法精神,将之传递给下一代。只有新一代人对宪法有足够的了解和热爱,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为宪法的传承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结论(100字)。

通过学习和理解中华宪法,我深深认识到宪法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我深刻体会到法治观念的建立、公民权利的意识、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宪法精神的传承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应该牢记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以之为指导,为实现国家繁荣与人民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法律效力的法。

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学习20__新宪法,一是自觉拥护宪法的。要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宪法,自觉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二是树立淡泊名利的价值观。目前,我们面临的考验是名与利、得与失之间的思想斗争,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既然选择,就应该全力以赴,用平常心,做平凡事,不为权利所束缚,不为名利所拖累。三是保持勤奋努力的进取心。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不论我们的工作是繁重还是轻省,都要时刻保持一颗进取心。任务在手,责任在肩,我们惟有时刻保持紧迫感和使命感,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七

根据法治教育宣传日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我校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对《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学校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学习重点章节做摘记,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执教能力。通过近一周的集中宣传和学习,我校师生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1、学校利用周一例会,向全体教师宣传了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及活动方案;另外学校教导处还专门召开了班主任会,重点布置各年级所要开展的活动内容,要求各班办一期宣传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黑板报。

2、由少队部分别利用两次国旗下讲话开展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教育活动。

3、活动的开展,班主任工作很重要,本次法治宣传月活动班主任围绕学校法治宣传日的宣传主题,在课间不断对学生进行法治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各班都按学校的要求刊出法制宣传黑板报,学生积极踊跃,教育氛围浓厚,教育效果好。

在这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学校师生齐动员,扎扎实实的对我校的全体师生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师生们的法律意识加强了,依法保护自己意识提高了。但今后我们对法治教育的宣传还会常抓不懈,坚持下去。

中华宪法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八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十八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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