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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心得体会(通用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2 12:06:16 页码:7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通用13篇)
2023-11-22 12:06:16    小编:ZTFB

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法。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下面是一些成功企业家的心得体会,他们的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一个社会要走向进步,除了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则,还需要有执行制度的人们具备一颗善意的心。善意不仅是一个人的内在品质,更是体现在如何取得并遵守制度的过程中。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得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将就善意取得制度给予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正面角度(250字)。

善意取得制度的第一步是要具备积极参与的意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应该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制度来说,每个人的参与都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以积极的心态投身到制度中去,我们能够真正感受到制度给予的保护和帮助。当我们在遵守纪律规定、税务缴纳、交通规则等方面都能积极主动地投入,我们会发现自己不仅没有受到制度的限制和束缚,反而得到了更大的自由和安全感。

善意取得制度的第二步是要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诚实守信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沟通和交往规范,也是实现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在遵守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循规则,说到做到,言行一致。只有我们在与制度的交互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才能得到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而制度也因此能够更加顺利地执行,并产生预期的效果。一旦我们失去了诚信,不仅给自己带来麻烦,也会让制度失去效力甚至演变成一纸空文。

第三段:反面角度(250字)。

然而,现实是复杂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容易。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不惜违反制度规定,利用制度漏洞谋取利益。这种不正当取得制度的行为不仅会扰乱社会秩序,也会伤害公众利益。对于这种现象,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而应该积极干预和解决。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段:个人体验(300字)。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有一些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体验。一次,我因闯红灯被交警拦下并开具处罚。当我向交警解释自己的情况时,交警并没有对我失去耐心,而是详细向我解释了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以及我违反规则的后果。他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敦促我改正错误,并且在听取我的解释后,最终给予了我一个口头警告,而没有给我开具罚单。这次经历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制度给予的善意和宽容,也让我更加坚定了遵守制度的决心。

第五段:总结(200字)。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积极参与和诚实守信的体现,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保持善意和诚信的品质,通过积极融入制度中去,努力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对于那些违规取得制度的行为,我们也要敢于发声,积极参与到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去。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制度环境,让人人都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引言(100词)。

善意取得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和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持善意取得,就能够在面对困境时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化解问题,实现自己的目标。在我个人的经历中,善意取得也为我带来了丰富的收获和宝贵的体会,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培养善意取得的重要性(200词)。

首先,培养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在于改善人际关系。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不愉快或冲突。然而,如果我们能够从善意出发,以理解和关心对方为出发点,就能够减少冲突,增进彼此的友谊。通过善意取得,我发现在与同事朋友相处时,有时只需要一个微笑或一个关心的问候,就可以打开彼此的心扉,建立起更加紧密的关系。

其次,培养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在于改善自己的心理状态。人生充满了各种挫折和困难,如果我们对待问题总是持消极的态度,那么挫折和困难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压力。然而,当我们能够以善意取得的心态去面对问题时,不仅能够减轻心理负担,还能够更好地调整自己的情绪,积极面对困境。我个人通过积极地看待问题,以善意取得的态度去思考并解决问题,发现自己的心理状态明显得到了改善,遇到困难时也更加从容和乐观。

第三段:培养善意取得的方法与技巧(300词)。

要培养善意取得,首先要学会倾听。倾听是一种关心和尊重他人的表现,通过认真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想法,从而更有针对性地与他人进行合作和沟通。我在工作中通过学会倾听,发现自己能够更准确地理解他人的需求,解决问题的效率也明显提高。

其次,要培养善意取得,需要学会发现他人的优点和价值。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特长,通过发现对方的优点并对其加以肯定和赞美,我们能够增加对方的自信心和动力,也能够改善彼此的关系。通过学会发现他人的优点,我意识到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我们可以从他人身上学到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第四段:善意取得带来的益处(300词)。

善意取得不仅对个人有益,更对社会有益。当我们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行事时,不仅有助于改进个人与他人的关系,还能够促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社会和谐是每个人的期待,而个人的行为对整个社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发现,只要身边的人都能够从善意出发,平等相待,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每个人的生活也会更加美好。

第五段:总结(200词)。

在善意取得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坚守初心,积极主动地培养这种积极向上的心态。通过倾听、发现他人的优点和加强与他人的沟通,我们能更好地培养善意取得,从而在生活中创造更多的奇迹。在我个人的经历中,善意取得不仅让我与他人建立了更好的关系,还让我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去面对困境,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我相信培养善意取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培养善意取得,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三

摘要:善意取得作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些尝试行的论述。

作者:三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亿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对其构成要件规定十分严格,另一方面对于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基本情况也在法典中列举出来,如对于赃物,遗失物等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全的变动关系中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在动产的交付中,占有改定作一项、特殊的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处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换句话说,受让人误认为财产的占有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则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转让时的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该类商品的市价,也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交易的环境,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切出具了发票,则可以认为是善意的。

2.转让人必须为无处分财产的人。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转让人处分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权而从事了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主要是指通过买卖、设定抵押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将要转让。弱如果不发生所有权的转让,而只发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的转移,则不够成无权处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饿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3.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的原因在于动产的以公示以占有为原则,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尽管二者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的要件是不同的,,例如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要考虑价格因素,适用公信原则时则不需要考虑这个因素,所需要考虑的受让人是否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产生了合理的信赖。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幕的在于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纪的发展。在市场经纪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见代理等制度都被赋予了这一功能。在光法的商品交换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实现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从受让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呢在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探讨。

[1][2][3]。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四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如果取是财产时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

(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注册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弥补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注意,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具有重大意义。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五

学位(degrees,academicdegrees):授予个人的学历称号或学术性荣誉称号,表示其受教育的程度或在某一学科领域里已经达到的学历水平,或是表彰其在某一领域中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荣誉学位)。由具备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学术机构、审定机构授予。学位称号终身享有。

学位是标志一个人学历的'头衔,即一个人通过学习取得学识及相应学习能力程度的标志,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颁发。

学位一般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种。

学位和学历的区别:学位是学历的标志,不和学校学习的经历或学历挂钩;而学历则必须是学校学习的经历。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六

3月,临高县农业机械修理厂(下简称修理厂)办理了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与投标包工头吕某协商签订建房合同。合同规定,修理厂建造两栋共24间商品房,由吕某垫资30万元承包建筑工程,定于20国庆前完工交付。如商品房完工交付三个月内?即元旦?,修理厂不付清吕某工程款,则以建成的商品房南边第一至第四间房屋每间价格7.5万元抵偿吕某,房产权证由吕某与修理厂双方于半年内办理。吕某已如期完工交付商品房,修理厂却在三个月内分文未付工程款。20元旦后,吕某找到符某,提出以价格8万元转让一间房屋,并向符某出示了建房合同及有关证件,符某同意购买。同年1月8日,符某经查证该建房合同和修理厂尚欠吕某工程款情况属实,遂与吕某订下协议,吕某将修理厂抵偿的商品房南边第一间为8万元转让符某,符某先期付房款4万元,本月20日再付3万元,半年内吕某与修理厂将房产证办妥即补足房款。依此协议约定,符某将购买的商品房进行了装修,先后付了房款,购置了一批家h,于当年春节前夕准备搬进新居。此时,修理厂领导出面阻止,其理由是:该商品房是本单位国有企业财产,不是吕某个人所有财产,符某与吕某购买无效。符某认为,该房是在修理厂抵偿吕某的情况下,自己与吕某购买的,房产权手续按吕某与修理厂签订的建房合同办理并无不合法。符某为此多次与修理厂交涉未果,遂于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购买该房的合法权益。

该案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修理厂违反建房合同,但该所谓抵偿之商品房产权仍属修理厂所有,吕某无权处分,因此,符某与吕某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符某购买该房屋不合法,不应予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按修理厂与吕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修理厂欠吕某的工程款是一种债权,不是物权。修理厂将该商品房抵偿吕某问题即使成立,符某与吕某之间进行的房屋转让,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种房产转让也属于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抵偿商品房在办理房产权证之前,应确认为修理厂所有,吕某将该房产转让,确实构成无权处分。但由于符某购买该房时是善意的,因此,符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以上三种不同观点,归结起来,就是本案该房屋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本案该房屋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问题,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确实值得探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第一,符某购买本案房屋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并已平稳公然地开始占有。本案吕某与修理厂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合同即以商品房完工交付三个月内,修理厂能否付清工程款作为房屋抵偿的生效条件。从该合同的内容、方式来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即双方约定的条件成立,该抵偿则应当生效。然而该抵偿条件因未办理手续而未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吕某对该抵偿之房无权处分。由于吕某在找到符某协商房屋转让一事时,出示建房合同等有关证件,都可证明修理厂抵偿该商品房是合法有效的,且吕某以8万元大于抵偿的价格,也符合商品房市价,房产登记手续问题按建房合同规定半年内双方办理,既不违背移转物权的占有的原则,又符合民法公平与诚实原则,这使符某很难想到吕某有诈;而且符某在进行该房装修时候,修理厂从未有人干涉,这使符某更难怀疑该房产抵偿的真实性。由此可见,符某购买本案房屋,实在是出于善意且是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取得的财产。

[1][2]。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七

初二年级的学习是对初一知识的进一步总结和提高,也是为初三的复习做准备。有很多同学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做了那么多题,还考这么少?”“哎!我已经很努力了!”当问题出现了的时候,我们应该反思,只要不是智力问题,那一定是学习方法出了问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掌握一套科学的学习方法,而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是一门艺术。下面我就把关于初二物理的学习方法分享给大家:

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设定一个目标,制定一个学习计划。目标要切实可行,既不能高不可攀,也不要毫无吸引力。学习计划一旦制定好,就要严格执行,每一天都不能放松。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时,要想办法去战胜困难,必要时请家长和老师适当帮助。

2、必要的课前预习,课前预习的基本要求是:认真阅读教材,了解教材内容,思考重点,发现学习难点,做好听课的准备。同学们预习不预习直接关系到学习效果的优劣。在你认真阅读教材的过程中,新的知识吸引你去思考,去探究。对于定义、规律、公式和例题,要重点思考,看是否明白,不明白的内容用笔划出来或作适当标记,准备课堂上有目的的听老师讲解。如果预习后再做一部分练习题训练一下,效果会更好。

切忌:预习功课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不动脑子。这样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要知道,预习是预先自己学习,这是培养、提高学习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学习质量的重要环节。

3、参与好45分钟,在学习过程中,会不会参与是很重要的。同学们有了预习的基础,在心理上就会有种想听听教师怎么讲、跟自己的理解一样不一样的愿望,而且还有很多问题要问。上课时思维跟着教师的教学走,眼睛看、耳朵听、心里想,动手做,多讨论,需要做练习时行动要迅速,切忌磨磨蹭蹭。有的同学自制力差,易受内部、外部干扰而听课走神。这主要是意志力问题,应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意志力,在提高自控能力上多下功夫。

4、提高作业质量:做作业的要求是,看清题,抄准题,理清思路,认真检查,一次做对。做作业时要在旁边预备草稿本或草稿纸,有的作业步骤需要先打草稿准确了再抄在作业本上。作业本上尽量减少或没有涂改的痕迹。

5、及时纠正错题:做错题是经常发生的事,从纠正错误入手也是提高学习成绩的好途径。建立一个专用的本子。并给它取个名字,“错题大家庭”、“拦路虎乐园”都是不错的选题。每次作业或考试出现错误,在专用的本子上将题目抄下。之后分析错误原因,是不会审题,还是粗心大意;是没有掌握这部分内容,还是不会正确分析。用红笔将错误的内容标出。然后按正确的方法重做一遍。过一段时间,再把错题整理一遍,将错误的类型汇总,看一看哪部分错的最多的,哪种错误原因最为常见。这样你对自己的学习状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你就可以有的放矢地复习了。

6、掌握多种思维方法,发展思维能力。归根到底,取得好成绩的的关键在于勤于思考、善于思考。学习过程中,同学们应逐步学会将所学知识进行分类、比较、分析、综合、归纳等一些逻辑思维的基本方法,还应重视求异思维、发散思维、辩证思维等思维方法的培养,使思维能够灵活运转。

7、综上所述,在物理学习的过程中,依照从简单到复杂的认知过程,对照以上学习的几个步骤,找出自己的不足,确定自己的改进和努力方向,必定会大幅度的提高自己的物理成绩。关于具体的物理学习方法和解题技巧,同学们也可以去中考状元李晓鹏新浪博客看看,这个博客里面有很多关于学习物理的博文方法,确实可以在学习物理中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物理不好的同学可以自己去借鉴一下,相信一定能提高物理成绩的。加油吧!

学生经验谈:如何很好的进入初二关键期?

初中的生活像时光一样飞逝而过,转眼间我们已从初一升到初二,关于初二的学习,我有一些经验和体会。小学升到初中,学习方法有很大的转变,初二的生活有一定的自觉性和独立性,初二是初中一年级和初中三年级的结合点,初一是对小学知识的一个总结,同时逐步转入初中的学习,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有了新的要求,而初三则对初中的知识进行总结,为转入更高的阶段的学习做好准备,因此初三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由此看来初二的学习是处以和初三的中间阶段,是顺利实现两个转变的关键阶段,对搞好整个初中的学习,顺利的升入理想的高中是极为重要的。关于初二的'学习方法,我有一些经验,具体如下:

1、关于预习:预习是学习的第一步,在听课之前预习好比在上战场之前把枪擦亮一样重要,从初中开始,我就坚持每天晚上预习20分钟,预习并不仅仅是提前看一下所学的内容简单还是难,它是每个同学学习的第一步。

2、关于笔记:做笔记不能杂乱无章的记,对自己已经理解透彻的东西就不记,另外,能标在书上的就标在书上老师反复强调的一定要记,记笔记是便于以后的复习,同时也抓住了重点,另外,也防止了有漏听的内容。

3、暑假的计划安排:做计划一定要持之以恒。给自己一个作息表初中历史,然后一直坚持下去,成功一定离你不远处。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八

内容摘要:善意取得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些尝试行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界定;制度;占有改定;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己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对其构成要件规定十分严格,另一方面对于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基本情况也在法典中列举出来,如对于赃物,遗失物等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的变动关系中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在动产的交付中,占有改定作一项特殊的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处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换句话说,受让人误认为财产的占有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则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转让时的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该类商品的市价,也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交易的环境,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商品,且出具了发票,则可以认为是善意的。

2.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转让人处分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权而从事了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主要是指通过买卖、设定抵押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将要转让。弱如果不发生所有权的转让,而只发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的转移,则不够成无权处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3.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的原因在于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尽管二者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的要件是不同的,例如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要考虑价格因素,适用公信原则时则不需要考虑这个因素,所需要考虑的受让人是否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产生了合理的信赖。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幕的在于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纪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见代理等制度都被赋予了这一功能。在广泛的商品交换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实现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从受让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付有两种形式: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采用能够一种特殊的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的交付主要有三种交付形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移动产时,如果希望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重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肯定说认为占有改定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他们认为动产占有的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来要件,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来就是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对转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实现对交易的安全保护,不能因受让人占有时占有转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让人面对不同的法律后果。

2.否定说认为:受让人对标的物的虽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关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实现交付以前,仍为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拒绝。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拒绝。其次,善意取得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尽可能的兼顾静的安全,及原权利人的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对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的固有权利加以衡量,来决定更有必要保护何者。占有改定在占有转移方式中是最不明确的,如果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加以认可,对原权利人未免过于苛刻。因为受让人已占有改定方式受让动产,实际上就是委托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法律给予公平原则考虑,不用在权利变动上厚让与人薄原权利人。

3.折中说认为受让人可以通过占有改定取得动产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后,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让与人继续占有动产期间,并未确定丧失,若权利人先对该动产实现占有,受让人所有权即丧失,反之亦然,其理由在于占有的公示力较弱,因此当发生竞合时,通常在当事人见仅产生相对的效力,须与现实交付相结合,才能发生确定效力。

无需有权占有,因此占有人未必与原所有权人存在基础关系,比如,因拾得遗失物而占有,而占有人与受让人则未必存在着信赖,在此情况下,法律似乎更应保护受让人利益。

笔者赞同肯定说。现今社会为商品交易社会,同种类物品被大规模成批量生产,充斥整个市场,大机器生产与流水线作业,使得同类物品间的区别几乎存此在,因此大多数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替代品。原所有人完全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民事责任,以补偿其损失。而且通常情况下动产的价值并非如不动产那样价值巨大,原所有人所承担的风险负担也不会太甚。当然在无权处分人无力承担责任活动产价值巨大时,对原所有人可能不利,但这并非占有改定所面对的问题,而是整个善意取得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此外,在占有改定时,非因占有人责任而造成标的物灭失时,如果以否定说,认为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那么物的风险负担由原所有权人承担,此时,原所有权人是不能请求赔偿的,反而对其不利。

现实中的确存在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的需要,那么,在受让人需要以此形式交付时,受让人必须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为有权进行详细调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阻碍交易便捷,如此则不正违背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吗?让我们试举两例比较考察:案例一、a占有b所有之动产,与c达成买卖合同,同时达成租赁合同,依占有改定直接由a占有使用。案例二、a占有b所有之动产,与c达成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于c,之后,a又与c达成租赁合同,c再将标的物交付占有使用。以上两案例,如果依照否定说,解决方法有2种:前者因占有改定,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者因已经实际交付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地位并没有实质不同,按此方法解决,将造成理论逻辑上的混乱。而且即使承认后者否认前者,b与c也完全可以恶意串通,称已经有过现实交付的行为;两者都否定。但如果如此,不仅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逻辑理论会造成混乱。而且交付实现的方式也产生问题,再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也十分麻烦。就是能够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间进行返还,也会在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浪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占有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后,如果再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处分时,前一受让人的所有权丧失,由后一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谢在权.民法物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3]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九

摘要: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在票据法中的该条规定阐述不是详尽,过于笼统,因此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受让人将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人不能够要求返回财产,而仅能让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有些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是针对让与人受限的.三类无处分权,而是应做相应的扩大解释。即无处分权人应扩大为无权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因主要是,确保票据在具体交易的安全以及强化其流通。如果,善意取得能够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主体中的缺陷,是否会与被代理人以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规定产生矛盾?但是具体对善意取得进行价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对善意取得进行扩大解释,允许其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使善意取得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宗旨上的矛盾对立。

票据善意取得是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并以牺牲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所以要严格限制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此来防止票据持有人滥加使用该项权利。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据我国的《票据法》相关规定,主要有:

1.二要件说。二要件是指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必须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的主观要件是指,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并且在受让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在接受无权利人手上的票据时,必须为善意。善意实质是指,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对让与人的无权利并不知情,从而受让票据,其次,在受让人受让过程中,必须没有重大的过失,而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在对让与人是否为有权利这一事实进行周全考虑并注意,却没有发现问题,则排除受让人的过失,但是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过程中,并没有对让与人的权利一事进行盘查和注意,则构成受让人的重大过失。由于在判断受让人的重大过失以及善意取得过程中是一种主观性的判断要件,因此要根据受让人在票据取得的当时具体的情况来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对事后已经发生的情况来作出判断,并以事后情况为标准。

构成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必须依据背书转让方式进行票据取得,并且要依据背书连续来证明自身持票合法。

2.三要件说。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无处分权人即以欺诈、偷窃、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者,而不享有票据权利;同时也是指一些票据拾得者、管保者,即合法占有票据,却无处分权利的人。其二,必须依据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票据取得。规定中的票据转让方式有“交付”和“背书”二种。对于不同的对象有特定的转让方式。其三,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必须是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3.四要件说。四要件说,即构成票据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有:其一,受让人必须是从票据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这里所说的无权利人是指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对于间接的前手,其是否有权利,这里不予以考虑。其二,受让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中规定的相关转让方式进行票据的取得。即背书和交付这两种转让方式。只有受让人在背书或者交付此两种方式中取得票据,持票人才能够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并且无重大过失。其四,取得票据过程中,有付出相当的代价。相当代价的付出是指在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已经付出了价值相当的实物或是金钱。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是经过无权利人的无偿赠予或者仅是付出一点代价,那么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利则不得优于前手。

4.五要件说。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必须满足五项要求:其一,受让人须是从票据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其二,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果在票据取得中没有采用背书或者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其他方法,如继承、一般债权转让方法,那么就不能够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三,受让人在票据取得过程中须有有效票据。有效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基础,票据若是无效则不能够产生票据权利。所以受让人即便是出于善意取得票据,但是票据无效也是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其四,受让人在票据取得中须没有恶意,直接恶意或是间接恶意,对善意的认定过程,需经过直接恶意和间接恶意的验证,否则就不能够认定其为善意。其五,须给付对价。对于受让人没能给予一定的对价,则不能够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处分权利,善意取得人即便是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但是没有支付相当代价,则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对价取得票据才能够独立且完整享有票据权利。

四、结束语。

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参考文献: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十

善意取得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和行为,它是建立和谐社会关系的基石。在人际交往中,我们常常被善意所感动,也常常受到自己的善意所感染。在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和价值,下面将具体阐述我在此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尊重他人。

第一,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尊重他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需求和情感,我们应该以尊重的态度对待,尊重他人的选择和权利。在与人相处过程中,我了解到,尊重是有效沟通和建立信任的根基。只有在与他人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真正欣赏对方的特点和能力,从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三段:以善意为导向。

第二,善意取得需要以善意为导向。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自己的利益,而是应该关注和理解他人的需要和意见。通过关心他人,帮助他人,我们能够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在与他人沟通时,我尝试着以善意为导向,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以积极、友善的方式表达出来。事实证明,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带来良好的交流结果,而且也能提升彼此之间的情感共鸣。

第四段:培养感恩之心。

第三,善意取得需要培养感恩之心。我们要珍惜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友谊,对他人的帮助和付出心存感激之情。感恩之心能让我们更加真诚地对待他人,更加珍惜与他人的相处时光。同时,感恩之心也能让我们更好地审视自己的成长和进步,鞭策自己更上一层楼。我意识到,只有在充满感恩之心的状态下,我们才能真正体会到善意取得所带来的快乐和满足感。

第五段:反思与展望。

总结来说,善意取得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生活态度。通过尊重他人、以善意为导向和培养感恩之心,我们能够建立起真实、坦诚、友好的人际关系。在实践中,我逐渐明白到,善意取得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需要我们不断地自省和修正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通过每天的努力,我相信我的善意取得能够不断提升,我也期待自己能够借此成为更好的自己。

总结:

善意取得是一种与他人沟通交流的积极方式,它以尊重他人、以善意为导向和培养感恩之心为基础,能够为我们带来友好的人际关系和愉悦的心情。通过善意取得,我们能够建立起更加理解和信任的关系,也能够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和人际价值。尽管在实践中,善意取得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我们就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善意取得水平,成为更好的自己。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十一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有追及力,即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最终落入何人之手,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时,民法又有善意取得制度限制物权的追及力,以保护交易安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得较为简单,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指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一般认为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依此条件,善意取得制度只能适用这样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所有人依自己的意思,比如无效买卖、出租、出借、保管、寄存等合同,而将财产交与第二人占有时,第二人再非法将财产转让与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去产脱离所有人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被抢或者其他原因,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被盗、被抢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不论该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最后占有人有偿取得了该财产,原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这种规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交换的频繁,这种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为:

第一,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片面地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是同样重要和必要的。人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可能去查实交易物品是否属于赃物,且有时该财产经多次转让,涉及众多经济关系,返还难度较大,或者该财产为易耗物,或者该财产成为善意第三人使用过程中的一部分,如果返还,将严重影响其他部分的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也就是不明知而购买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善意第三人不明知而购买构成善意取得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罪犯予以赔偿。因为这是由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除非在善意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补偿买赃而支付的代价可以返还,否则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第三,“两高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这里的规定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今后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依据。它虽然只是规定了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它突破了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禁区,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最终会认可不明知而买赃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十二

本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果真夸大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部门处所当局相继出台细则。但笔者留意到,在一些处所,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逼迫性”,拟将休假环境与单元、小我私人的查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照旧过犹不及,激发接头。

对此专家说明称,此举浮现了当局落实法治的刻意,但在世界“一刀切”逼迫落实带薪休假并不实际,仍要依摄影关法令来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力。

多地出台“硬划定”促带薪休假落实。

针对带薪休假落实题目,近期,包罗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在内的多地,先后出台了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带薪休假的实验细则。

5月25日,湖南省当局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带薪年休假实验细则》;5月4日,甘肃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验步伐》;此前4月初,哈尔滨宣布了《哈尔滨市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带薪年休假实验意见》。

6月,北京宣布《北京市贯彻落实〈百姓旅游休闲纲领(2013-2020年)〉实验意见》,明晰勉励用人单元引导职工机动布置整年休假时刻,切实保障其休闲权力。7月1日至8月14日,北京开展专项法律搜查勾当,搜查用人单元落实带薪年休假划定环境。

笔者留意到,在一些处所,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逼迫性”,个中,兰州宣布的新规中夸大,凡切合年休假前提的事恋职员必需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津贴不再发放。其它,兰州市人社局方面先容,此后,兰州市当局将把带薪休假环境,作为年末对各部分单元查核的参考,并举办监视查核,确保带薪休假落到实处。

除兰州外,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期也暗示要“强推”休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当局在7月下旬召开的消息宣布会上夸大,下一步,广西要求构造奇迹单元成立年休假打算执行环境陈诉制度,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环境和今年度休假打算报同级人社部分,力图应休尽休;广西总工会要求将年休假事变落实环境纳入评优评先前提,在开展评比劳动楷模和先辈事变者、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强优企业等评优评先勾那时,严酷考核年休假的落实环境,对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一致不予通过。

休假与评优挂钩“逼迫性”引争论。

一方面,人们对付落实“带薪休假”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让休假趋于“逼迫性”,与查核、评优等挂钩,也激发不少争议。

有评述以为,将企业声誉评比与带薪休假落实环境“绑缚”在一路,而且照旧“一票反对”,这对付促进企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无疑很具有“攻击力”。针对休假与小我私人评优挂钩的设施,有网友颁发评述称,“那些冒死加班的劳模,该好好苏息了!”

但也有人对此发生质疑,“是不是不按划定休假,就不能评上劳模了?”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宣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验,个中第五条明晰划定,“确因事变必要不能布置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赞成,可以不布置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元该当凭证该职工日人为收入的300%付出年休假人为酬金。”

有评述据此指出,凭证条例划定,劳动者在非凡环境下不休假,是法令所应承的,在这样的环境下,任那里所没有权力剥夺此类劳动者评优评先的权力,处所划定不能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礼貌相斗嘴。在现实执行中,“不休假当不了劳模”这样的划定很也许沦为一纸空文。休假与评优挂钩具有制度善意,但同时这一划定也面对着法令逆境。

针对兰州逼迫奉行带薪休假的设施,兰州大学社会学副传授焦若水也评价称,在当下依法治国大配景下,兰州逼迫奉行带薪休假浮现了当局落实法治的刻意,值得小心。但在实验进程中,应夸大法治本领,而非行政呼吁。

专家:落实带薪休假尚不行“一刀切”

那么带薪休假是否可以在全部地域逼迫落实呢?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接管采访时就暗示,“带薪休假1995年就已经进入《劳动法》,以是其法令职位是不容置疑的,带薪休假将来落实环境必定会越来越好,可是不行能在短期内实现,在世界‘一刀切’逼迫落实今朝不实际。”

刘思敏夸大,中国社会此刻还没有到广泛落实带薪休假的阶段,对比于带薪休假的权力,《劳动法》中划定的“不得逼迫劳动”、“不得逼迫延迟劳动时刻”、“不得剥削人为”、“不得不为劳动者上保险”等更根基的劳动者权力还不能完全保障。

“今朝许多处所如故存在劳动者被迫逼迫加班、一些企业还在实施‘周六事变制’,在这种环境下带薪休假就显得‘很奢侈’。”刘思敏夸大。

刘思敏以为,带薪休假是法令划定中的一部门,《劳动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对带薪休假题目有了明晰的束缚,重要的是各地要凭证相干法令礼貌执行。

重庆大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润喜日前颁发的一篇题为《带薪休假不该简朴追求落实率》评述文章则说明称,当下,中国正慢慢进入“广泛有闲、全民休闲”的社会,带薪休假制度确实势在必行。但若逼迫将带薪休假制度纳入随处所当局政绩查核领域,一味追求落实率,则也许走入另一个极度。增强宣传、分类分批、盛大推进带薪休假制度方为上策,切不行“一刀切”了事。

刘思敏夸大,今朝来看,落实带薪休假还面对较量忧伤的处境,要办理公众对长假的渴求,有用可行的步伐是增进黄金周,全民放假才气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力。(张尼)。

[“逼迫”带薪休假引争议制度善意照旧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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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心得体会篇十三

摘要:善意取得作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些尝试行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界定、制度、占有改定、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亿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对其构成要件规定十分严格,另一方面对于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基本情况也在法典中列举出来,如对于赃物,遗失物等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全的变动关系中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在动产的交付中,占有改定作一项、特殊的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处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换句话说,受让人误认为财产的占有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则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转让时的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该类商品的市价,也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交易的环境,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切出具了发票,则可以认为是善意的。

2.转让人必须为无处分财产的人。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转让人处分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权而从事了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主要是指通过买卖、设定抵押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将要转让。弱如果不发生所有权的转让,而只发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的转移,则不够成无权处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饿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3.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的原因在于动产的以公示以占有为原则,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尽管二者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的要件是不同的,,例如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要考虑价格因素,适用公信原则时则不需要考虑这个因素,所需要考虑的受让人是否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产生了合理的信赖。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幕的在于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纪的发展。在市场经纪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见代理等制度都被赋予了这一功能。在光法的商品交换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实现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从受让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呢在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付有两种形式: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采用能够一种特殊的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滚年的交付主要有三种交付形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移动产时,如果希望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见解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重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肯定说认为占有改定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他们认为动产占有的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来要件,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来就是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对站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实现对交易的安全保护,不能因受让人占有时占有转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让人面对不同的法律后果。

2.否定说认为:受让人对标的物的虽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古那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实现交付以前,仍为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拒绝。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拒绝。其次,善意取得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尽可能的兼顾静的安全,机原权利人的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对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的固有权利加以衡量,来决定更有必要保护何者。占有改定在占有转移方式中是最不明确的,如果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加以认可,对原权利人未免过于苛刻。因为受让人已占有改定方式受让动产,实际上就是委托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法律给予公平原则考虑,不用在权利变动上厚让与人薄原权利人。

3.折中说认为受让人可以通过占有改定取得动产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后,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让与人继续占有动产期间,并未确定丧失,若权利人先对该动产实现占有,受让人所有权即丧失,反之亦然,其理由在于占有的公示力较弱,因此当发生竞合时,通常在当事人见仅产生相对的效力,须与现实交付相结合,才能发生确定效力。

占有人无权处分,无需有权占有,因此占有人未必与原所有权人存在基础关系,比如,因拾得遗失物而占有,而占有人与受让人则未必存在着信赖,在此情况下,法律似乎更应保护受让人利益。

笔者赞同肯定说。现今社会为商品交易社会,同种类物品被大规模成批量生产,充斥整个市场,大机器生产与流水线作业,使得同类物品间的区别几乎存此在,因此大多数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替代品。原所有人完全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民事责任,以补偿其损失。而且通常情况下动产的价值并非如不动产那样价值巨大,原所有人所承担的风险负担也不会太甚。当然在无权处分人无力承担责任活动产价值巨大时,对原所有人可能不利,但这并非占有改定所面对的问题,而是整个善意取得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此外,在占有改定时,非因占有人责任而造成标的物灭失时,如果以否定说,认为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那么物的风险负担由原所有权人承担,此时,原所有权人是不能请求赔偿的,反而对其不利。

现实中的确存在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的需要,那么,在受让人需要以此形式交付时,受让人必须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为有权进行详细调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阻碍交易便捷,如此则不正违背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吗?让我们试举两例比较考察:案例一、a占有b所有之动产,与c达成买卖合同,同时达成租赁合同,依占有改定直接由a占有使用。案例二、a占有b所有之动产,与c达成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于c,之后,a又与c达成租赁合同,c再将标的物交付占有使用。以上两案例,如果依照否定说,解决方法有2种:前者因占有改定,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者因已经实际交付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地位并没有实质不同,按此方法解决,将造成理论逻辑上的混乱。而且即使承认后者否认前者,b与c也完全可以恶意串通,称已经有过现实交付的行为;两者都否定。但如果如此,不仅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逻辑理论会造成混乱。而且交付实现的方式也产生问题,再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也十分麻烦。就是能够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间进行返还,也会在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浪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占有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后,如果再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处分时,前一受让人的所有权丧失,由后一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热民大学出版社,

(2)谢在权。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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