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形成更加系统和深入的思考。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注意语法和拼写的正确性。小编整理的这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技巧。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20xx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xx年11月16日国税发〔20xx〕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xxx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听证制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参与听证,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次听证中,我深入参与了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听证会,有了许多新的体会和认识。
第二段:了解到的重要信息。
通过听证会,我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城市规划的重要信息。首先,我了解到了城市规划的背后涉及到众多的专业知识和权衡。城市规划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环境、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因素,既要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要保护环境和社会的利益。其次,我了解到了城市规划对居民生活的重要影响。一份好的城市规划可以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改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并且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最后,我也了解到了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的难度。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需要通过听证等方式来协商和解决。
第三段:参与感受与体会。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机会能够参与城市规划的决策过程,让我感到非常兴奋和骄傲。通过听证,我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还能够成为决策的一员。我觉得这种参与感是非常珍贵的,也是民主社会的体现。同时,在听证过程中,我也更深刻地认识到每个公民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关心和参与自己所生活的城市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段:心得收获。
通过参与听证,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首先,我明白了一个人的声音虽然微小,但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就能传递出强大的力量。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时刻保持关注社会和城市的发展,为自己所属的社区争取最大的利益。其次,我意识到了我自己在城市规划方面的知识储备的不足。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很多专业知识的支持。我决定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以便更好地参与到未来的城市规划中。最后,我也学会了如何战胜紧张和害怕,勇敢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听证会上,有时候会遇到一些争议和冲突,但只有敢于表达自己,才能为自己和他人争取更多的权益。
第五段:对听证制度的认识和展望。
通过参与听证,我深刻认识到了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听证制度为公众提供了平等参与决策的机会,保护了公众的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希望听证制度能够越来越完善和广泛应用,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我同时也呼吁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关心自身所在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为自己和他人争取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
通过这次听证,我不仅仅了解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加深了对民主参与的理解和认同。我相信,只有通过各方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我们的城市才能不断进步,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听证是指为了解决争议或纠纷,通过召集相关当事人、证人和专家等参与者的方式,在公开场合进行听取陈述、提问、辩论和评议的一种程序。我有幸参与了一场听证会,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听证的理解和心得体会。
首先,听证是一种客观公正的程序。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地解决争议或纠纷,而不是去确认某一方的胜负。在听证会中,各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立场和意见,并受到公正的对待。主持听证会的人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秉公办理案件。这种客观公正的程序,使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公平和公正,从而增强了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听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听证会,各方能够集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通过证据和证人的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通过双方辩论和专家评议,可以澄清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从而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听证会充分利用了各方的智慧和经验,兼顾了各方的权益,所以能够更加全面和准确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三,听证是一种促进对话和沟通的机制。在听证会中,各方不仅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还可以互相提问和质疑。这种对话和沟通,有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意见,并找到共同的利益点。通过对话和沟通,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这种对话和沟通的机制,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的争议或纠纷,还能够提升各方的沟通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对于未来的合作与交流也有积极作用。
第四,听证是一种透明公开的程序。听证会是在公开场合进行的,并对公众开放。这种公开透明的程序,保证了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公众有权利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对案件进行监督和评价。透明公开的程序,增加了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听证是一种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通过参与听证会,我不仅了解了法律程序和原则,也学习了如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听证会是一个学习的平台,各方可以从中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思路,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参与听证会,不仅是一种义务和责任,也是一种荣耀和机遇。
总的来说,听证会是一种客观公正、有效解决纠纷、促进对话和沟通、透明公开、学习和成长的机制。通过参与听证会,我深刻体会到了听证会的重要性和价值。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积极参与并支持听证会,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听证会作为一种特殊的公众参与方式,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我近期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环境污染的听证会,并从中获得了许多新的认识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听证会的理解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问题。
在听证会之前,我花了大量时间研究与环境污染相关的问题,并主动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让我更准确地了解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听证会的重要性。此外,我还与一些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为自己的表态做了准备。
第三段:参加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我除了认真聆听各方代表的发言,还积极参与到了讨论中。我认真记录了各方的观点和主张,并在合适的时候提出了自己的问题。通过听证会的全过程,我感受到了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普遍关注与共同呼吁。
第四段:收获与体会。
通过参加这场听证会,我收获颇丰。首先,我对环境污染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听证会上的各类证据和数据揭示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让我深感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其次,听证会是一个充满多元声音的平台,不同的代表、专家和公众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建议。这让我明白了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和合作。最后,与会者的许多言辞和表达方式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听证会是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每个人都有机会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种公众参与的形式让我对民主法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第五段:未来行动。
通过参加听证会,我更加坚定了自己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决心。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意识,采取更多的环保行动,例如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倡导低碳生活等。同时,我也会积极关注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动态,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总结:
通过参加这场听证会,我不仅了解到了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共同关注,还收获了多方声音的启示和对民主法治的认识。未来,我将坚定地投身环境保护事业,并积极参与公众事务,为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听证会不仅是一场会议,更是一次教育和启示,它提醒着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社会问题发声,为改变做出贡献。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申请人:腾达西铁公司亢其华等1169名内退职工(已签名800余人)名单附后。
代表人:亢其华、王春田、金秀云、宋立功、陈作来、王杰章、阿兰秀、张莲芝、王本让、何学福、徐世全、彭正福。
委托代理人:亢其华,腾达公司内退职工,电话:15193157268。
申请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11号复核意见书,现依据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相关条款,再次请求依法听证。
请求事项。
1、请求通过依法听证,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甘肃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责令腾达西铁公司依法纠正自己的错误,支付申请人企业改制衔接费、身份置换金(股份)和在此期间的分红或利息6000万元。
2、请求腾达公司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50000余元(至今上访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亢其华等1169人,均属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西北铁合金公司国有企业职工。7月,由于企业亏损严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导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腾达公司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规定:用破产企业的净资产1亿3000万元,对国有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工龄计算截止12月31日。身份置换办法、标准及管理方式是:身份置换金由基础股和工龄股两部分组成,即3000元+1550元×工龄,以资产形式量化到员工个人名下,作为员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由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会管理,员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参与股利分红。“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还规定:距法定退休不到五年的职工,不参加身份置换。
206月26日,企业改制完成,重组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
至此,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申请人按照改制政策的规定均自愿参加身份置换,填写了《员工身份置换申请表》,与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成为腾达公司员工。按照文件规定,经公证部门公证,申请人依法持有股权,成为新公司股东。
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甘民二初字第55—11号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之后,腾达公司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将原已生效的改制文件规定的“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修改为“股转债”。于是,2006年6月27日之后退休(改制时距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职工领取了股金(身份置换金)。未领取的按时支付股息分红。对2006年6月27日之前内退距法定退休5至的申请人正退后却不予支付股金和股息分红。因此,申请人和腾达公司发生争议,遂以改制程序不公平等问题向省国资委多次提起申诉,国资委久拖不决。
5月2日,国资委作出复查意见称:“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你们的安置费并未投资到重组公司,因此内退职工不拥有重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我委对你们享受腾达西铁公司股权或债权的要求不予支持。”
该复查意见用一句话来归纳:“凡是内退的,就是和西铁公司(破产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有“股权或债权。”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并且与改制政策相悖。依法申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复核,省政府作出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敷衍了事,极不负责任的维持了国资委的复查意见。申请人不服,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多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请求举行听证会,至今未作任何答复。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的相关条款。
因此,申请人再次向省人民政府、省长提起申请,强烈要求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理由是:
一、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
1、复查意见对申请人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的认定错误。
(1)、西铁公司从207月改制,年6月26日重组公司“腾达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腾达公司在已经归档的生效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记载了内退人员状况:“现有内退职工1169人,其中西铁公司(破产企业)l77人,重组公司(指腾达公司)992人,男704人,平均年龄51.57岁,女465人,平均年龄43.37岁,男女平均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腾达公司是认可的。甘肃省国资委的“复查”为何刻意回避?
(2)、腾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实现重组,已经正式注册并依法独立运营。按照859号和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腾达公司应该在30天内,即2003年7月26日前,和原西铁公司自愿参与改制的所有职工,整体变更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腾达公司和西铁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众所周知,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亏损高达14亿元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明显与法律相悖。
在此次先重组、后破产的企业改制中,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一手拿着“矛”一手拿着“盾”,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重组人,双重身份。对他有利的时候,他是“运动员”。对他不利的时候,他是“裁判员”。这一点,省国资委是清楚的。因此,申请人认为,省国资委对“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政策标准界定,加之“裁判员”又是既得利益者,相关规定又是2003年6月26日既得利益集团实现重组后,在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4)、在企业改制中,整体变更劳动关系,是政府政策做主导,司法程序不能越俎代庖。
该“复查意见”把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依赖于司法程序的终结,以“破产终结”为前提条件,实属无法可依。明显与政府859号、21号改制政策关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条款相悖。
(5)、省国资委认为,“只要内退的,就是与西铁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是政策规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该项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即便是腾达公司在改制中,操作程序不规范,劳动关系处理不彻底,其过错责任不在于弱势群体(申请人)。
根据注册时间和正式运营的时间看,应当依法认定:2o03年7月26日之后的内退,是腾达公司的企业行为。因为改制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腾达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时根据‘统一标准,重新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内部退养”之说与事实严重不符。
“破产清算时”是什么时间?到底有多少人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腾达公司和国资委、督查处没有证据证明是1169名职工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引用了政府合法文件,掩盖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国资委和督查处强奸民意!
(1、)事实是:2003年6月26日,腾达公司实现重组正式运营之后,采取掩耳盗铃之术,企图占有申请人6000万元的股份。派出“宣讲团”开始给已参加身份置换的老职工制造各种精神压力,大会动员,小会报告,广播电视天天讲。很明确,矛头直接指向老职工。老职工工龄长工资高股份高,成本高,老职工必须内退。同时,二级单位的头子,带着“硬”指标大呼小叫。大肆宣讲“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杨志明副省长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指示精神”,“莫斯科不相信眼泪”,“老同志要牺牲自己,积极为新公司做贡献,减轻新公司的压力”,“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年龄大的要退,只要退,什么都不影响,包括将来企业效益好了,分红和利息都不影响”,“将来企业搞好了,是不会忘记你们的”,“40岁以上的女同志,你们当小姐嫌老,当奶奶太年轻,如果不退,到时候别后悔”,“我肯定用年轻的不用年老的”,“这可是最后一次机会”。
在此期间,既得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一切不法行为,对申请人实施劝退、诱退、逼退,“一刀切”、“限期”内退、“限期”调离、“拆庙送神”、“拆岗并岗”、“岗位减员”、“自己找单位、”“同工同酬”、“岗位聘约”、“优化组合”、集中“查”岗、“调”岗、“换”岗、降工资、工段之间相互打分、班组之间相互打分、职工内部采取抓阄、相互打分等等。恶意制造内讧互相残杀,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一段时期内搞全员(3000余人)下岗、轮岗,大办失业证、待业证,就连拖儿带女的寡妇也不放过,一片“白色恐怖”,在改制企业内部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负面影响。部分职工对上述行为向腾达公司的头子反映,答复是:“这就是改革”!
在此形势下,申请人无奈,只有违心的“为新公司做贡献”,“牺牲自己”“减轻新公司的压力”,逼迫距法定退休年龄6到13年“内退”。
申请人内退后,只能靠每月300到400元的生活费苦苦度日。
综上,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宣讲、实施“内退”政策,长达五年。改制文件中所谓的“统一标准,重新选择”,就是在上述情形之下的强奸民意!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腾达公司强迫超出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内退,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法令和相关改制政策。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该文明确规定了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4个条件:(一)、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二)、必须是据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三)、必须是经本人自愿申请;(四)、企业根据前两个法定条件,审查作出是否可以内退的决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1994)259号文规定:国务院(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企业在分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甘政办发(2005)24号文件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符合退养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有重组公司托管”。该文明确规定,在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内,符合内退条件的内退职工由新公司“托管”,并未规定重组公司内退的职工也叫‘托管’。
甘经贸企业(2o02)246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内退人员,企业在重组时,一次性提取分年度支付个人生活费和社保“两金”后,由重组公司接受承担“两金”的上缴和个人生活费的发放”。该文件明确规定的是原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在改制中预提留费用。并未规定新公司内退职工的费用提留。上述四个文件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必须是原企业的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才是“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
二、改制程序不公平,申请人利益受损害。腾达公司严重违背劳社部(2003)21号文内退职工可以参加改制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社部(2003)2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除此之外,所有国有职工均可参加身份置换。
1、应该支付腾达公司992名内退职工的改制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包括以下情形:
(1)、支付被强迫超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界限的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超出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界限办理内退的做法违背了国务院(l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甘政办发(2005)24号、甘经贸企(2002)246号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纠正的办法是按照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职代会纠正并恢复原待遇。
(2)、支付2006年6月27日之前内退,之后正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发(2000)53号文件“各地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出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离岗退养”;改制文件引用了甘经贸企(2002)246号文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政策”;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办(2005)24号文件“对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上3个文件是腾达公司使用的“一刀切”的政策。而在实际操作中同等条件下的职工,在2006年6月28日后退休的享受了此待遇,而内退后正退的职工至今没有享受此待遇。明显的改制程序不公平,违背了腾达公司“以政策为准绳”的原则。
(3)、支付没有写申请,被勒令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违背了国务院(1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文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支付2003年6月26日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逼迫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一、申请人均是2006年6月前参加改制,身份已经置换。理由二、腾达公司改制文件均是2006年破产时产生的,未经协商。文件的滞后性决定,对申请人没有追溯力。
(5)、支付2003年6月26日之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正式退休职工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是,新公司于2003年6月依法登记并运营,申请人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享受该项待遇。
2、应当支付西铁公司内退177人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劳动部(2003)21号文件规定,除在改制前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外,均可以参加改制。
三、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随意扩大国有企业改制中关于“身份置换”政策适用范围,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极不严肃!
在此次改制中,一部分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人,不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却享受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亢其华等1169名应该依法享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的老职工,却没有被享受。严重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四、强迫“内退”在前,既得利益集团修改、制定相关规定在后,对内退职工没有约束力,且在实施修改生效文件行为时,未告之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腾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完成改制实现重组,并正式挂牌独立营运。2006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铁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民事裁定书。之后,腾达公司制定了相关规定,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重要条款。
五、腾达公司“内退协议书”未约定不支付衔接费和股份。
申请人认为,“内退协议书”是企业和内退职工签定的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腾达公司在签定此协议时,未约定不支付该项待遇。因此,腾达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腾达公司的改制,是由省国资委主导的抢劫式的损人利己的改制。严重丑化和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崇高威望!
从现实中看,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确实达到了“名”“利”双丰收的目的,1000多名内退职工却在饥寒交迫中生存。
省国资委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没有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在愚弄申请人。该复查意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瑕疵”性错误,也不是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问题,是严重的导向性和倾向性错误!
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因此,再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请,1169人强烈要求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
此致
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刘伟平。
申请人名单附后。
代理人(无偿代理):亢其华。
公元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申请人:xxxxxx工作单位:
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
联系电话:1384467560913944211922。
申请事项: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1月16日提出申请复核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因为我们的退休养老金计发涉及面绝非是个例,社会影响重大,问题复杂。我们与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邮政公司、吉林市邮政局的分歧是涉及广大职工一生养老保障的重大原则问题,是企业是否按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计发退休养老金、和正常退休的原则问题。我们需要辨明事实和公开听证。
复核请求:申请人不服吉林省邮政公司10月22日的复查意见,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第三人月22日、年9月6日《关于徐伟萍、于桂香同志来访的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并申请公开听证,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9月6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国家上一级行政机关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并纠正恢复申请人的在岗期间、退休养老金计发的合法待遇。
申请复核确认我们被逼迫内退期间降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工资总额,降低缴费基数的法律依据?(我们被逼迫内退,并没有看见过任何协议内容,属于企业单方面的违规行为,此前已经多次向省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阐述)要求公开个人“内退协议”“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复核法定封定的档案工资为什么一再降低,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三、请求省信访复核徐伟萍社保信息空白原因,请求复核调取徐伟萍的个人社保权益信息清单,责令省、市邮政局补录以前退休职工的个人缴费情况信息,依法“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之本人。”经过职工签名确认。
七、请求复核1995-1997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根据什么工资标准计发的?我们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并责令公开1995-20行业工资人均额和个人工资单保留工资、邮政代缴和缴费基数数据信息。
八、要求省信访领导责令省、市邮政局依据国务院、劳动部、省政府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吉劳社函字7号文件行业上年度本企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我们申请公布1997-历年行业(省邮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缴费基数)。
九、申请复核在计发退休养老金过渡时期,试点办法和新办法过渡时期“中人”吉林市邮政局执行“就低不就高”的法律依据?十、要求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市邮政公司依法改正计发纳入省统筹月基本养老金、确定缴费基数,追缴补缴各项社保基金。补发因违规计发所欠养老金,补发因违法内退期间所欠全部工资和漏涨工资,补发因内退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赔偿因吉林市邮政局违法强迫实行内退期间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信访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复印、邮件所有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
1、请求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申请书依据、事实与理由全文。
2、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2007年工资单。
5、吉林市邮政局社保缴费、代缴和省社保缴费比例对比表。
6、个人工资、省、市在岗平均工资、邮政行业工资与缴费基数对比表。
7、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8、依据法律条款参照退休审批表说明。
9、个人社保缴费空白信息(二份)。
10、吉林市邮政局欠缴社会保险金信息。
11、政策法律依据吉政发【1998】22号吉政发【2004】28号《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吉劳社函字【2001】7号《关于原邮电行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中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等相关法律文件索引(复印件)。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听证代表、列席代表、同志们:
下午好!
xx区人民政府将涉及重大民生六项工作列入xxxx年重大行政事项听证计划。此次xx区政府办作为承办单位,主持召开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听证会。首先,我代表会议主办方对各位莅临xx区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听证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听证会共有七项议程,分别是:
1、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及其产生办法,介绍参会领导及受邀人员;
2、宣读听证纪律及注意事项;
3、xx区政府办副主任xx陈述《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听证稿)》;
4、听证代表发言(每个代表发言不超过5分钟);
5、书面意见表的收集、汇总,听证代表在听证记录上审核签名。宣布听证会表决结果;
6、领导作重要讲话;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及其产生办法,介绍参会领导及受邀人员。
为切实解决xxx广场城市管理和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xxx广场脏、乱、差现象,区政府决定对其进行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将城市管理重点逐步向湘桂线以南延伸,使xxx广场及周边逐步达到市容规范、卫生整洁、交通畅通、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城市管理目标,为周边市民、门店和单位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根据《xx省行政程序规定》,我们以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就我区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这一主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古语有云:“贤路当广不当狭,言语当开不当塞”、“大智兴邦,不过集众思”。我诚恳地希望参加听证的各位代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我们建言献策。
根据《xx省行政程序规定》,区政府办于xxxx年5月13日在全区乡镇、街道、部分村部、社区张贴发布举行《xx区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听证会的通告》,并采取公开报名和推荐的方式征集参会听证代表。各位听证代表均是在张贴通告后,从个人报名和乡镇、街道推荐代表中产生。这些代表是:(见附表)。参加今天听证会的应到听证代表20人,实到听证代表17人,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可以举行。
为了确保听证会公平、公正、公开,我们邀请了市法制办、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内司委、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法制委,区委督查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听证会进行全程监督和参与。他们分别是市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科科长曹卫清、xxx街道党工委书记曹福寿、区政府办主任洪流、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罗中清、市客运管理处执法大队长肖勤、区政府办副主任xx、市行政执法局xx分局局长陈酬、区环卫局局长邓建华、公安xx分局副局长刘倩、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丁帅钧、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何英文、区政府办副主任黄都义、xxx街道办事处主任蒋福宝、湘江乡乡长李华山、区委督查室主任康俊武、xx交巡警大队大队长钟国辉、区城管警察大队大队长刘忠建、xxx派出所所长罗力帆、湘江派出所所长伍德开。今年区人大、政协“两会”上,区人大代表龚彩福、区政协委员虞国庆、何恒文对xxx广场环境整治大力鼓与呼,区政府对你们关注民生、关注发展表示衷心感谢,他们今天也受邀来到听证会现场,让我们表示欢迎和感谢。特别是区委副书记、区长周建,市法制办副主任万潜平、区委副调研、区总工会主席唐谋芳,区政府副县级干部易楚平,原区政协主席、区创建办督查组组长邹季新五位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亲临会场指导。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代表参加听证会表示欢迎!
列席今天听证会现场的,有来自衡阳日报、衡阳晚报、衡阳电视台等相关媒体人员,我们也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今天的听证会由我担任主持人,我是区法制办主任xxx;xxx任主记录员,xxx任副记录员并负责会议相关表格的发放及汇总计票工作。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听证会主记录人宣读听证纪律及注意事项:
1、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不得随意提前离开会场。
(2)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会场内严禁喧哗、哄闹或随意走动。
(3)与会人员应相互尊重、真诚相待,严禁使用偏激语言攻击、指责或诋毁他人。
(4)代表发言时,请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其他人应认真听取,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和插话,影响代表发言。
2、注意事项。
(1)会议代表应提前准备好发言内容。因会议时间较紧,每位代表发言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之内,发言超过时间,主持人可及时提示结束代表发言。
(2)代表发言时,请先介绍自己的姓名、单位和职业。请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对本次xxx广场周边环境的长效管理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3)旁听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会务工作人员不在会上发言,其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工作人员提交。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xx区政府办副主任xx陈述《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听证稿)》。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参加听证会的17名代表就“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这一主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和询问进行现场解答。
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请副记录人员收集、汇总各位代表们的书面意见表,并请区委督查室主任康俊武上台监督计票汇总工作,请各位代表在听证记录上签名。
会后,请各位特邀人员将意见表交副记录员朱xx处。
宣读汇总结果:经工作人员汇总,共发放意见表17份,收回意见表17份。
现在进行第六项议程。首先有请市法制办副主任万潜平讲话(大家欢迎)。感谢万主任的精彩点评。接下来有请区委副书记、区长周建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感谢周区长的精彩讲话。
各位代表,按照预定的程序,本次听证会各项议程已经结束。听证会上政府办副主任xx对《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听证稿)》进行了陈述。实到的17名代表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听证记录员都进行了认真的记录,各位代表并对笔录进行了审核和签名。17名实到代表都表决支持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方案。我们将对今天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进行认真汇总、整理、研究、采纳,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依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审定,同时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相关决策建议。对合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最后万主任和周区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此次听证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充分肯定了今天听证会的效果和意义,各位代表也对xxx广场周边环境的长效管理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同时,周区长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也表示了充分的肯定。最后对下一阶段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和听证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希望列席的各部门回去好好准备落实。
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公众参与事实上不止于表达意见的智力参与,通过听证会等方式,更多的公众正在直接参与社会管理。
xx区xxx广场周边环境长效管理听证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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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立法听证终于在中国的立法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开始它是作为一种尝试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现于地方立法实践之中的,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于9月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听证,就是中国立法听证实践的先声。之后便作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全国人大于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经过这样的发展,立法听证对中国立法而言,已不仅是一种立法方式,而且更是一种立法制度。这样,它对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就具有更大的价值。
立法听证无论作为立法的民主方式还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将这种意见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使立法决策合乎民主和尽可能达致科学。立法听证的根本属性是同立法尤其是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直接相联的.。但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立法的民主制度,它的尤其重要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实施是立法主体的法定职责,而不是立法主体有时可以采行而有时可以弃之不用、在这一立法事项上可以采行而在另一立法事项上则可以置于一旁的非法定的民主立法行为或民主立法措施。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对各方面的主体都有直接的正面价值。实行立法听证,对立法主体而言,有助于他们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立法决策;也有助于使他们受到启发、受到监督,使所立之法成为良法,或是使所立之法不至于背离实际、背离公正。实行立法听证,对利益相关的主体而言,有助于他们直接表达对立法的要求或希冀,也有助于他们监督立法过程尤其是立法决策,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好地或尽可能地反映他们的合理的心声、尊重他们的可取的意愿,或是使立法不至于漠视他们的心声或意愿。实行立法听证对公众而言,有助于他们直接参与立法,有助于他们了解和监督立法过程和立法决策,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好地体现公众的利益和智慧,更好地表达公众的意愿。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在立法决策之前以及立法过程的其他有关阶段,使各有关方面可以就同一主题在同一场合同一时间从各有关角度发表意见,引起各有关方面的正面交锋,从而便于立法主体从多种多样的矛盾的正面冲突中了解各相关方面的意愿。在这方面,立法听证比之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具有更大的优势。在座谈会、论证会这样的活动中,通常缺少矛盾的正面的全方位的冲突,参加座谈会、论证会的组织和个人,大都就某个特定的角度发表意见,提出这些意见的过程中大都没有或缺少相对方的参与和论辩,这就使座谈会、论证会所汲取的意见,通常容易成为多种一家之言的汇集,而难以汲取在论辩中产生的具有综合价值甚至升华了的更高层次的意见。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为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经常化的民主训练的空间范围。听证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训练、民主宣传、民主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课堂,是广泛的社会主体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实际演练,尤其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径。在我们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普通的社会主体特别是公众,直接获得民主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演练的机会,同一个走向现代民主、现代法治环境的大国的要求相比,是比较少的,现在有了立法听证这种制度民主,正可以在这方面弥补我们的或缺。
[1][2]。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九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提高基层工作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居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动广大居民群众关心、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区及街办的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社区民主听证会制度。
一、社区民主听证会的基本原则。
凡是社区重大事宜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前应当举行民主听证会。社区要结合民主听证会征求到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实行社区自我管理。实行民主听证会制度应坚持发扬民主和有效集中相结合、依法依章和群众满意相结合。
二、社区民主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2、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社区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方案需要征求群众意见的;。
3、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制订和修改;。
5、其他涉及社区居民利益需要听证的事项。
三、社区民主听证会的参加对象。
社区民主听证会的参加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确定,一般在30名以内。社区党员、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小组长、墙门代表、一般居民应当派代表参加听证会。根据听证内容不同,要让不同利益群体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及其他相关利益关系人或单位参加社区民主听证会。
1、社区民主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共同提议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民主听证会。
2、社区民主听证会召开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员会议、上门走访、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广泛征集听证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对听证方案作进一步完善。
3、社区民主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或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
4、社区民主听证会时间、地点及事项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张贴通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5、社区民主听证会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须保证利益关系人发表意见,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参加社区民主听证会对象要围绕听证事项有序发言,提出意见、建议,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保证会议有序进行,严禁借社区民主听证会名义滋事闹事。
6、社区居委会对听证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以公示、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反馈。
五、听证结果的处置。
1、对经听证会表决决定的即可实施的事项,社区居委会应在提交决策后15日内着手落实。
2、对受有关部门委托需征求群众意见的事项,社区居委会应尽快整理好听证意见建议,向委托机关反馈,供决策时参考。
3、对不属本区职权范围的意见或建议,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信息畅通。
4、对听证会难以形成共识的事项,组织者应重新进行调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再次组织听证。
六、本制度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十
申请人:xxx,女,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一
听通〔〕号: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___分,在举行听证。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不按时出席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又无特殊原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委托代理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交听证代理委托书。本案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书记员: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申请主持人、记录员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公章)。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100字)。
听证是一种法律程序,主要用于解决争议和决策相关问题。通过参与听证,我有机会近距离观察和了解这个过程,并对如何进行公正的听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参与听证中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了解听证(200字)。
在参与听证前,我先对听证进行了一番了解。我了解到,听证是一种公开的程序,旨在为争议方提供一个公平的平台来倾听双方的论点和证据。听证主要包括开场陈述、证人证言和辩论等环节,最终由听证官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段:体验听证(400字)。
当我第一次参与听证时,我被看到了其正式性和庄重性所震撼。听证室内布置得庄重而庄重,座位排列得整整齐齐。听证官的正式宣读和听证员的记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最让我感动的是听证的公正性。听证官本身并不参与听证案件,他们只是负责确保听证的公正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双方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辩论,这使我深信听证是一个公正的程序。
第四段:发表个人观点(300字)。
在听取了当事人的论点和证据后,我也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我在听证中感到最有挑战性的部分。我需要仔细考虑并表达我的观点,同时权衡双方的论点和证据。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倾听和尊重他人的观点,同时也能够谨慎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通过参与听证,我深刻体会到了公正的重要性。在一个公正的听证程序中,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决策由听证官作出,旨在维护公正和公平。听证也教会了我如何谨慎地听取和分析各种观点和证据。尽管听证可能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但它是解决争议和决策的一种公正可靠的方式。通过参与听证,我更加明白了为什么公正如此重要,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运用听证的原则。
总结:
通过参与听证,我不仅对听证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还学会了如何尊重他人的观点,如何表达自己的想法,并更加重视公正和公平。听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平台来解决争议和做出决策。尽管听证可能是复杂和繁琐的,但它是一个公正可靠的方式,值得我们重视和尊重。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三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听证会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1、他可以听见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不是小范围人的意见。所以他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2、体现了公民的决策权:通过参与听证会,我们了解政府的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里就体现了我们国家公民的决策权,但这种决策权是属于间接的。
3、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
4、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显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另外,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并且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导致中国。
听证会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这些弊端亟待通过改革加以解决。尤以价格决策听证因时时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举行得最多,也最受关注。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添加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是有明确依据的。成本监审是保护民众利益不被相关强势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中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听证会必须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成本进行全面审计,并确保这种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这一点,听证会的弊端至少可以去掉一大半。
一、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
二、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
三、20xx年建立的立法听证。
1、成都举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
2、成都地铁1号线票价听证会。
3、成都就3年内新增20xx余辆出租车举行听证会。
4、成都出租车调价听证会。
5、新增出租车听证。
6、高污染车限行听证。
7、中心城区机动车增长总量控制政策听证。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十四
论文摘要听证制度作为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为我国公众参与政治讨论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它不仅保证了公众和政府的平等,也保证了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交融与转化。本文欲从听证制度对称性的角度来解释这种关系,同时直视我国当前听证制度所遭遇的困境,以对称性作为解决手段的理论基点,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进行思考。
论文关键词听证制度对称性公共利益。
听证制度是我国借鉴英美发展而兴起的一项制度,它由最初的行政处罚领域逐渐扩展到关系公共价格、公共项目、城市规划这些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生活中,是实现政治民主参与的崭新舞台。听证的目的是吸引公众的政治参与,使异质的群体得以同化,做出最大限度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决策。广义上,对称性是指物体或一个系统各部分之间的和谐、平衡、协调一致,而听证制度作为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对称性的意义是为公众参与政策和政府制定政策之间提供了一个平台,它的内生价值在于:
(一)地位平等。
身份可以存在差异,但不允许存在高低。在普遍的政治秩序中,公民扮演着不同角色,消费者、被管理者、利益相对方等,相应的,政府扮演着掌舵者、看门人等角色,他们理应依据正当的的社会规则存在着。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往往凌驾于公民之上,以政府导向或者专家导向的姿态代替公民做出决策,而听证制度保证了公民暂时脱离了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公民可以依据自身利益独立表达意见。
(二)对话平等。
听证容许在其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对抗辩论,各方经过了一个审视自身需求、识别出与他方的利益冲突、展开讨论式的博弈的过程,通过不断的讨论让每个人不再局限在自己狭隘的阶层利益里,上升到以整体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基点,从而促进自己理解、接纳他人的想法并自觉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达成互识与共识。
(三)机会平等。
这里的机会平等主要指信息知情权的平等,包括获知听证召开的信息,了解听证内容的相关信息。一来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公众对很多听证会的召开都毫不知情,错失了发言表意的时机,导致诸多政策执行受到巨大民意抵触;二来每个人都是有限理性的人,对于听证内容的专业理解程度不可能尽善尽美,而且听证往往涉及牵涉广泛又重大的社会决策,因此在听证前期和进行过程中提供充分完备的信息,会给予听证代表充足的准备机会,并收集其他利益相关大众的意见,增加政策的社会认同。
(四)规则平等。
听证重在建立权威的程序,遴选合适的决策代表,寻求社会第三方或者利益中立者在整个听证过程中维护规则制度的顺利进行,而不受到权势、媒体的思想诱导。同时,听证结果本身带有不可预测性,合理的规则能保证每个利益代表者的政治诉求渠道通畅,而避免听证过程仅是简单的服从政府决议,以支持最后政策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当前听证制度的发展瓶颈——非对称性的风险。
听证制度在我国只发展了短短,听证参与的广度和积极性却在不断受到挑战,比如5月《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够(原定16人,报名仅4人),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该立法听证会;济南水价涨价听证会无低收入群体参加;6月眉山拟彭祖大道部分道路变更等规定举行听证,三天无一人报名,听证被迫延期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另外一种极端,那便是屡屡曝光的听证钉子户,这些都让听证制度留下作秀的痕迹,这也是听证制度非对称性风险的萌芽,会使它渐渐偏离协商民主的本质。
从目前短期效应来看,听证这个形式为一般公众所知,但是它的技术运用以及具体程序却是陌生的,政府掌握了远远大于公众的主动权和信息量,听证失去了对称对话的基础条件。在实践操作中,听证给予公众是神秘的印象。一方面,它对于听证现场过程的过度保护,阻隔了其他公众的信息渠道,听证代表是选取的利益相关者,其他未被选上的公众同样是站在平等知情权和监督权线上的关联人,一个好的公共政策应该是和公众互动的,是能够把公众诉求反馈到初始政策上的。另一方面,听证通常由政府发起,即政府率先确立听证内容,其议题通常由上层势力决定,而忽略了听证的另一方——所有决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基层民众提出议题的权利,以至于在听证中公众受知识背景和信息利用能力的局限,无法提出具有高度信服力的论据,使听证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听证的关键不在于倾听,而在于通过制度化的竞争讨论削弱等级差别,进行合法的公认的利益分配。另外,大多数公众对听证普遍冷漠,对举行听证所起到的作用持怀疑态度,认为参与与否都无法改变政府事先预期规划好的结果,对听证代表不信任,对听证各方的结构组成不认同,公众觉得自己所在的社会阶层被权力边缘化,被缩小了自由表达的空间。
长此以往,短期的弊端慢慢地导致了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出现了听证无人参加或人数不够的现象。本质上,听证应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是一种适应多元文化与社会阶层逐步细化的民主形式,如何在异质的社会空间里找到同质的利益需求,使所有社会成员能进入政治系统内,这是现在我国听证制度所要长远思考而急迫解决的问题,而且,听证所解决的公共问题同时其他社会问题是相关联的,他们同时存在一个政治发展体系中,听证如果不能给民主参与做出榜样,必然动摇公众对于其他社会问题解决能力的信心,无法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培养公民精神,无法建立起一个良好秩序的公民社会。短期是因,长期是果,听证制度作为一个吸收演进的事物,并面对着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如果不及时审视现存的危机,会使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更加曲折。
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五
为了有效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县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秩序。
一、举行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谁主管、谁负责;。
4、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5、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组成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听证受理形式:1、本级受理听证;2、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3、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4、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5、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1、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4、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5、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理机关同意后,7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书面申请6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作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政下列权利: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5、接收有关证据;。
7、本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有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2、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人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会场纪律:
1、听证参加人未经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准许,听证参加人员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5、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场喧哗、起哄或有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1、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人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3、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原信访事项姑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5、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8、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常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决定;。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人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收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听证的简要经过;。
5、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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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心得体会简短篇十六
听证制度是一种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机制,它为社会公正法治的进程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过程,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法官或仲裁人员能够凭借严谨公正的态度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在我的实践经历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其对个体权益的保障作用。下面将从准备阶段、案件处理过程和效果评估三个方面分享我对听证制度的心得体会。
首先,准备阶段是听证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进行听证之前,各方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性。我在参与一个商业纠纷案件中,亲自体验到了准备阶段的重要性。在这个案件中,我作为申请方的律师,需要帮助申请方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和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的证据,这些证据将有力地支持申请方的主张。在准备阶段,专业性和严谨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准备充分,才能保证后续的案件处理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制度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公正公平的交流平台。无论是申请方还是被申请方,都有机会在听证中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质询。通过听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意见碰撞和证据交锋能够客观地呈现出来,从而使法官或仲裁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我的案件中,我曾遇到一位申请方的证人与被申请方的证人对证,他们充分展现了各自的证据和观点。我相信,通过听证制度,各方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案件的实质问题也能够得到更好地解决。
最后,效果评估是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听证过程的总结和评估,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并为今后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和改进的依据。在我的实践中,我参与了一次由仲裁机构主持的听证会。在听证会结束后,机构组织了评估会议,会议分析了听证过程中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通过这样的评估,听证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综上所述,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机制,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平等互动的机会,保障了个体权益的实现。在我的实践经历中,我体会到了准备阶段的重要性、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平性以及效果评估的价值。通过深入理解和运用听证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法治的进程。因此,我相信,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听证制度将会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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