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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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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优秀9篇)
2023-11-19 05:05:58    小编:ZTFB

撰写心得体会是培养我们的观察力、分析力和总结能力的有效方法。写心得体会时可适当添加一些个人观点和想法,增加文章的独特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在这些范文中,有的是关于学习的心得,有的是关于工作的心得,还有的是关于生活的心得。希望大家可以从中找到与自己经历相类似的内容,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思考,从而为自己的发展和成长提供一些启示和指导。希望大家可以积极参与到写心得体会的活动中来,不断总结和归纳自己的体验和感悟,提高自己的思考和表达能力,为自己的发展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一

“心得体会如何”这个话题,听起来很抽象,但实际上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无论是经历了一次失败,还是学到了新的技能,我们都可以从中汲取经验,从而不断成长。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并探讨如何从中获得更多的收获。

第一步是意识到心得体会的重要性。这些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复杂的情况,避免重复犯错,并在未来作出更好的决策。每个人的心得体会都不同,因为每个人的经历都是独一无二的。有些人会记录下他们的心得体会,而其他人则只是进行内心反思。无论哪种方式,从心得体会中学到经验是成功的关键之一。

有时候,在失败或困难面前,我们很难找到出路。但是,也许我们需要做的只是暂停下来,想一想,然后从中汲取经验。我曾经做过一项重要的项目失败了,但是在反思过程中,我发现了我在项目中犯下的一些错误,而这些错误也是我以后需要避免的。因此,由于这次失败,我能够更好地准备下一次完成类似项目。

心得体会并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要开始内省和寻找智慧之路,我们需要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反思自己的行动和成功以及失败的原因。找到学习心得体会的一个好方法是问问自己一些关键问题,例如:“我在这项任务中学到了什么?”“我为什么要做这个?”,“我是否需要改变?”等等这些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自己,以及如何在未来更好地表现出自己的优点。

第五段:总结。

在总结中,我强调了心得体会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如何能够帮助我们成长并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功。从风险和失败中获得智慧,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然而,反思自己的经验并从中汲取教训,是成就和成功的关键之一。最后,我鼓励大家在未来的任务中考虑这些经验,以便从失败和成功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并不断成长。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二

作为一个团队工作或是组织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章程在其制定之初就有其重要性和存在的理由。在与团队一起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章程所带来的收益和必要性。本文将从制定章程的初衷、章程的实际运用、章程对团队的促进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给其他团队带来一定的启示和帮助。

第一段:制定章程的初衷。

制定章程的初衷源于对于团队运作的规范和有效性的追求。在大型组织或公司中,有着形形色色的人员和部门,为了更好地协同工作,成立章程是非常必要的。章程既可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也可以规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和依赖关系。同时,章程还可以帮助团队在不确定情况下作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避免混乱和冲突的产生。制定一个明确而合理的章程,将有助于团队成员更好地专注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段:章程的实际运用。

在我所参加的团队中,章程的实际运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团队成员的职责和权利,使每个人的任务和责任分工更加明确。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角色和任务,能够根据章程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其次,章程规定了团队的决策流程和沟通方式,使整个团队的信息传递更加高效。不同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沟通协作,避免信息的滞后和错漏。最后,章程还规定了团队的纪律要求和工作方法,确保每个人的工作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和效果不佳的情况。

第三段:章程对团队的促进作用。

可以说,章程是团队运作中的灵魂所在,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团队成员的责任和权利,使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这样,团队中的工作分工就更加明确,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领域内做到专注。其次,章程规定了团队的决策流程和沟通方式,使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更加高效。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的信息,都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得到传达。最后,章程还规定了团队的纪律和工作方法,使团队成员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行为准则。这样,每个团队成员都能在相同的规则下工作,避免了混乱和冲突的发生。

第四段:制定章程的难点和注意事项。

虽然章程的制定对团队的运作非常重要,但是制定一个完善且适合团队的章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制定章程需要全体团队成员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只有每个成员都参与其中,才能确保章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章程需要根据团队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能生搬硬套。不同团队有不同的需求和特点,章程要根据这些特点进行调整和修改。最后,章程的制定也需要一定的管理和维护,不能一成不变。随着团队的发展和变化,章程也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五段:章程的调整和更新。

随着团队的发展和变化,章程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在团队发展的不同阶段,章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团队的新需求和新挑战。同时,章程也需要根据团队成员的反馈和意见进行更新。只有章程与团队的需求保持同步,才能持续发挥其促进作用。

总结:章程对于团队的运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它规范了团队成员的职责和行为,使团队的工作更加高效和有序。但是,章程的制定和更新也需要经过慎重的考虑和实践,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实际运用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果。希望本文能对其他团队的章程制定和运用有所启发和帮助。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三

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2作用。

一、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公司章程。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三、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公司章程修改。

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3记载事项。

记载概述。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必须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次要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

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3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这13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而1月1日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

4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6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7变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四

《公司法》(修订)的实施,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财产投入和分配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公司投资人和管理层本可以在此基础上设计更加灵活适用的治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但由于对章程作用的忽视,导致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已经运营多时的公司,均对章程仅视作模板文件,少有问津。

一、积极可用的设计空间。

作为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笔者认为,章程至少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有限公司的运作。

(一)章程中可以设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分红比例或分红模式(《公司法》第34条);。

如创业型公司在初创时,创始人有知识产品和发展规划,但急需资金投入。为此,创始股东可以在引进投资人时约定,投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优先收回投资。如此,既能满足公司创业初期的资金需求,也能打消投资人的顾虑,实现双赢。

(二)章程中可以设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机制(《公司法》第42条);。

之前的《公司法》规定和公司运作实践均实行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表决的模式。版《公司法》实施后,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对于创始股东而言,其对分红权的关注可能稍逊于对管理权的关注,其可能为了掌握管理权而牺牲部分分红权。为此,可以通过章程设定,创始股东在股东会享有更大的表决权,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三)章程可以自由规定股东出资的时间、次数等(《公司法》第25条);。

不同于以前《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在首次出资后2年内缴清剩余出资(投资控死为5年以内),且首次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2013版《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时间、次数方面的强制性限制,实际上允许股东可根据公司运营实际情况灵活出资,如此,更有利于股东根据公司的运营实际而灵活出资,减少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融资成本。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召集时间、普通多数和特别多数相对应的不同事项、表决有效性等。

由于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部分特别多数表决事项已经《公司法》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法未授权章程对此予以自由规定,因此,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范围包括:

1、除公司分立、合并、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章程这些重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其他事项均可由章程自由划定重大事项或普通事项的范围,且章程还有权自由设定重大事项或普通事项所对应的有效表决权比例。

2、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开前应提前15天通知其他股东相关议题,但章程可以对此时间要求作出不同规定。

(五)章程可以设定实际控制人的一票否决权(《公司法》第48条);。

《公司法》虽规定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但同时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制度,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章程规定。

上述规定其实赋予了章程很大的设计空间。

如章程可以设定董事会的有效表决条件:普通事项的普通多数决,重大事项的特别多数决。

同时设定董事会重大事项的无效表决情形,如实际控制人否决等。

(六)章程可以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公司法》第71条);。

由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采取不禁止的原则,因此,章程可在不实质上禁止股权转让的前提下,设置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性条件,以实现现有股东、隐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益的最大化。

(七)章程可以通过设定公司解散情形从而为股东退股创造条件(《公司法》第74条);。

《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以上规定,股东在创立公司设计章程时,可以将未来可能导致公司僵局或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设计为解散情形。届时,一旦出现类似情形,受损股东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二、违法无效的章程设计。

但是,在作出积极的章程探索和设计时,也要防止因设计不善或违反法律规定而致所设计的章程条款无效的情形。

最易出现在章程设计无效的情形包括限制或禁止股权转让;以及强制股东退股的类似规定。

1、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对于其他股东而言其实只有同意转让的权利。因为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么自己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别无他策。也就是说,股东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转让自己的股权都是自由的。

但《公司法》却规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似乎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规定,但这种优先到底有多大的尺度呢?

由于章程是以多数股东或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公司意志,与转让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意志并不永远或完全吻合。当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意而形成时,章程代表的公司意志完全等同于每一签字股东的个人意志。此时,章程中规定的对股东转让股权的任何禁止或限制条款均视为股东自己对自由转让股权权利的放弃或限制,无可厚非。

但当章程只是多数股东的意志形成的公司意志时,对于未在章程上签字同意的股东而言,任何限制或禁止其转让股权的章程规定,则构成对该部分股东转让股权的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虽然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限制,但前提是不应以对股东自由转让股权设置实质上的障碍或禁止,除非已经取得转让股东的明确书面同意。

2、关于强制股东退股。

众所周知,股东退股相当于从公司抽回出资,一般为法律所禁止。

但《公司法》在第74条中专门规定了弱势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情形。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五

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文件,规定了一个组织的目的、结构、职责和规则等,对于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个人与组织的交往中,我也在不断的了解、尊重并执行组织所制定的章程,通过参与不同的组织活动来感受和领会章程的实践价值和意义。

第二段:章程的意义。

相信每个组织都有精心制定的章程,它不仅仅是一份规定,更是组织内部人员信仰和行为的价值基调。一份好的章程需要考虑到组织内部的各种因素和利益关系,并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贯彻和执行。它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都是组织稳定和发展的保障,只有完善的章程才能保护组织的正常运作、维护组织的声誉、激励组织成员更好地为组织服务。

第三段:理解与执行章程。

当我们成为某个组织的一员时,需要先熟悉该组织的章程,从中了解组织的发展方向、结构和分工、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的规则和制度。在接受章程的基础上,需要将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去。执行章程不仅是组织内部的义务,还是一种外在的维护组织人员形象的表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还能成为组织的中坚力量,为组织的长远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四段:章程的监督与调整。

无论多么完美的章程,不可能避免出现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组织需要对章程定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适应新时期国情和组织发展的需要。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对不符合章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所有成员都要服从组织的决定,并且遵照章程执行。

第五段:总结。

在学习、实践、遵守和执行章程的过程中,我们能够真正领会到章程的生动和治理学深度。它不仅是组织稳定和发展的保障,还是每个组织成员价值理念与生活经验的体现。章程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维系不同人员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组织的章程,把它作为我们行为的指南,为组织的发展和我们自身的成长努力奋斗。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六

第一段:引言(150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章程,无论是公司章程、学校章程还是团队章程,这些章程都是一种规范,是人们合作共事的基础。通过阅读这些章程,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组织的目标、职责、权利和义务。同时,它们也记录了组织内部合作的规则,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个人的心得体会与章程的关系,并提出我在组织内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建议。

第二段:对章程的理解(250字)。

章程是对一个组织中人员相互之间应遵守的规则、权利、义务的描述及组织的目标和理念的归纳。它旨在为组织内成员提供明确的指导,以保持团队的秩序和稳定。我认为,章程的存在是一个组织运作的基础。它不仅为组织内的个人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权益,同时也为组织的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了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益,团队章程规定了协作和沟通的规则。这些规定使组织能够更加高效地运作,并为成员提供公正的待遇和机会,从而实现目标的达成。

第三段:个人心得体会(350字)。

通过阅读和参与制定章程,我深刻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不仅仅是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一个组织能否顺利运作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在我参与制定团队章程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制定章程需要考虑到整个团队的利益,尊重每个成员的声音和需求。同时,章程还需要明确的目标和规则,以避免成员之间的混乱和摩擦。在我工作和生活中,章程也让我更加明确了我的职责和义务,让我更加有秩序地进行工作。

第四段:对章程的改进建议(300字)。

尽管章程在保证组织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实际中它们往往难以对每一个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因此,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章程的作用,我认为有必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章程。首先,我建议章程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其次,章程应该更加关注成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最后,章程应该注重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避免权力滥用和歧视的现象。

第五段:总结(150字)。

通过本文,我深刻认识到章程在组织中的重要性,它不仅确保了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组织高效运作和发展的基础。同时,我也体会到了制定章程的复杂性和难度,只有广泛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章程,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因此,我希望未来能够更加重视章程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其中,为组织的发展和成功做出自己的贡献。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七

第一段:引言(120字)。

章程是一个组织、机构或团体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它是保证组织正常运转和成员团结合作的重要依据。我有幸参与了一个志愿者团队的制定章程的工作,通过这一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章程的重要性。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使我更加认识到章程对于组织运作的意义。以下将就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心得进行总结和归纳。

第二段:章程的重要性(240字)。

章程是一个组织的灵魂,它规定了组织的目标、任务和行为准则,以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章程的存在和执行,组织能够有序运作,统一目标,保持凝聚力。通过参与制定章程,我深刻感受到一个明确的章程对组织的重要性。章程不仅是组织的规范和基石,更是成员们共同参与和认可的产物。只有当每一个成员都认同章程,遵守章程,组织才能真正健康而稳定地发展。

第三段:制定章程的过程(240字)。

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意见征询。我们采取了问卷调查、小组讨论等方式,收集了组织成员对于章程的想法和建议。其次,我们组织了多次的会议,对于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最终达成了一致。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章程的制定需要有充分的调查和论证,要倾听每个成员的声音,并通过协商和共识来达成最终的结果。

第四段:章程的执行和修订(240字)。

章程不仅仅是制定出来就可以束之高阁的文件,更需要每个成员的执行和监督。一个好的章程需要得到成员的共同认可并贯彻执行,否则就只是一纸空文。同时,我们也意识到章程是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的,与时俱进是保证章程长效有效的重要原则。我们制定了定期修订章程的程序和流程,以保证章程的及时更新和适应性。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360字)。

通过制定章程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章程对于一个组织的重要性。一个清晰、明确的章程能够为组织提供明确的方向和规范,使得组织能够有序运作,达成共同目标。同时,章程的制定也需要充分兼顾组织的实际情况和成员的需求,通过广泛的调研和讨论达成共识。更重要的是,章程的执行和修订是确保章程长效有效的关键所在。只有每一个成员都能够认同和遵守章程,同时也能够对章程进行定期审核和修订,才能保证组织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制定章程不仅是一个机构或团体的必要步骤,更是一种需要团队共同参与的过程。在参与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章程对于组织运作和团结合作的重要性。通过制定章程,组织能够明确目标和行为准则,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实现组织的长久发展。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积极参与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为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八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二、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法律未明确规定。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可以有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法又规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果不进行界定“不正当目的”,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

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四、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同时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五、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

公司法又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第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第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七、在董事、监事提名、选举方法和对不称职董事、监事的更换中争取设置对小股东有利的制度。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名单中的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争取向公司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和差额选举的请求。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

八、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了在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上股东表决权将受限制,但是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并没有限制。这对小股东来说非常危险。比如,在除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中,对于关联方的表决权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非关联方的权益,而往往作出决定的都是控股股东。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所有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在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时候,关联股东如果是董事和监事,表决权也应受限制。对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也应进行限制,比如可以约定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表决权。为了排除控股股东利用相互持股损害小股东利益,也可以争取在章程中约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

九、扩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但是,在公司发生僵局、大股东攫取和滥用公司资产和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出现时,处于困境的小股东仍无法退出公司。因此,在章程中,对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大股东擅自决策造成公司财产、信誉受到一定损失,或者大股东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时,小股东有权退出公司。在协商不成时可以约定向法院起诉。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退股价格应由退股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这些约定,使小股东退股易于操作。

十、争取董事长和经理分设。

在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大多一股独大和绝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往往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大多数,董事长常常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担任。如果董事长和经理再由一人担任,将造成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小股东均失去说话的权利。小股东可以争取经理职位,也可以建议经理外聘,至少应杜绝目前许多公司两职位由一人担任的情况。

十一、建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

在章程中约定当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实行委托书征集制度,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

借助于委托书征集制度,分散的股东可以统一行使其表决权,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专断和滥用权利。

章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九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本公司股东是人民政府,出资额万元,其中:实物出资;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八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相关知识:

1、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

(1)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股东人数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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