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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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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大全16篇)
2023-11-20 01:35:28    小编:ZTFB

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事情,对于所学知识或者工作经验都有了一定的积累。那么,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要真实客观地对待自己的所思所得,不夸大也不缩小,客观地记录自己的真实感受和体验。其次,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写作的重点和主题,突出自己的核心想法和主要感悟,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领会。此外,语言表达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长句,使读者易于理解。最后,在写作结束时,要进行适当的总结和思考,回顾自己的成长和收获,也可以给出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接下来,我们分享一些健康养生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的身心健康有所帮助。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一、甲方将其拥有电子合同以复印件形式送甲方备案。

3.甲乙双方同意:电子图书的数据统计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结算金额和结算时间均以电子;乙方按甲方电子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拥有著作的电子文档和书籍以便乙方制作电子图书;甲方对其所声明拥有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相应责任,并应保证所提供的.文档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负责所提供的文档所引起的侵犯第三者相关权益所引起的纠纷。

9.甲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限内,不将其声明拥有的、并已委托给乙方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再将本合同所涵盖的代理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甲方仍拥有自行使用其电子版权的权利。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可选择收回授权或继续续约。

10.如在合同有效期间,代理方由于经营困难、业务转向等原因造成无法有效行使代理权,则授权方可收回授权,自行处理与其电子版权相关的一切事务。

三、授权范围。

1.甲方同意将其已出版书籍的电子版权委托给乙方代理,详细清单见附录。

2.甲方同意其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出版书籍的电子版权预先委托给乙方代理。

3.甲方拥有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甲方(签章):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原告:杨某,男,19xx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现诉至贵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某。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_________因_________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一案,不服_____海事法院__海法限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原审裁定理由、结果,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理由成立的,则将上述裁定内容改为:“一、撤销____海事法院___海法限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二、驳回申请人__________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或上诉人为申请人时,改为“准许上诉人_______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上诉案件。上诉案件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不满一审判决结果,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该案件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筹备,充分准备,以便在上诉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出我们的优势。我在一次上诉案件中的经历让我有了深刻的体会。

其次,“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在上诉案件中胜利的关键因素在于律师的“出色表现”以及申诉案件的“可行构想”。这里的“出色表现”指的是律师需要具备专业扎实的法律知识,严密周详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一个对案件法律基础缺乏了解的律师会使你花费数倍的成本,甚至可能输掉案件。

其次,在上诉案件中,要准确理解你正在上诉的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这包括你的申诉请求、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案件原因等。只有充分理解你所在的案件,才能更好地表达你的观点,减少在法庭上出现了谬误的风险。

最后,在上诉案件中体现信念,贯彻公正是我们职业所支持的核心价值观。这个价值观让律师们在法律领域内为客户服务,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客观、公正、诚信的形象。在上诉案件中,律师必须抱着正义的信念,借以全力争取客户的权益,为公正的目的而奋斗。

综上所述,我的上诉案件经历让我有了深刻的体会,成功的关键在于律师必须有着出色的法律专业能力,并要严谨的思维能力和敏捷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律师还必须熟悉案件的性质和内容,并始终秉持公正的信念,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这样,我们才能取得成功,并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职务:镇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李德润不服答辩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辩人不服向绥宁县人民*提请复议,绥宁县人民*认为被答辩人以自己四至不确定的山场来否认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确的山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作出绥复决定[2012]3号,维持了答辩人作出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绥处字[2004]3号中,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被答辩人诉称:“绥处字[2004]3号决定书是对他与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叠,发生争执而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存在的`,纯属张冠李戴。被答辩人以绥处字[2004]3号是对他与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叠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为推翻答辩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而提出行政诉讼,显然可见是站不住脚。

总之,答辩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绥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绥宁县武阳镇人民*。

二〇xx年五月十四日。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答辩人对上诉人x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如下:

1、从20xx年5月31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xx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xx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0xx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xx年5月15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xx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

一是普遍认可。

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根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因为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强加在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逻辑,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

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

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

而收据里注明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恰恰说明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2)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xx年8月15日后主张,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的付款条件。

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xx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xx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

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矛盾,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x日。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因__跨国集团的厂商侵权一案,委托名扬律师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作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该事务的一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代理权限为下列内容,共9项:

1、代为起诉;

2、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或调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上诉;

6、代为申请执行;

7、代为签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

9、有权依法转代理;

10、一般代理;

四、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计1000元,该费用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低于法律规定,刚由双方对变更部分的律师代理费另行协商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或与委托人协商由乙方包干收取。

五、双方的'义务。

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如因证据不足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案件无法达到甲方满意,不得无理要求乙方退还代理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勤勉尽职,忠于职守,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订立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另签代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律师所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上诉案件是一种司法程序,即当一方对一项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寻求更高级别的法律判断。在实践中,上诉案件往往经历长时间的审理和磋商,需要当事人具备坚定的意志、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技巧。本文将分享我在一起上诉案件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件背景。

我代理的上诉案件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涉及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时,虽然签署了合作协议,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服务不当、赖账等问题,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代表当事人提出了一些关键性证据,以试图打破对方所提出的重要论点。但是,由于这几项证据在初审时未被允许作证,这成为了后续协商的重大障碍。

第三段:术语解析。

在本案中,有几个重要的法律术语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首先是“证据排除原则”,即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或不充分,法院将拒绝接受提交的证据。这个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审判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是“法官认证”的概念,即法官通过对证据、问题和事实的分析和验证,来决定最终的法律判断。最后,是“上诉法院的上诉标准”,即在上诉案件中,上诉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以证明初审法院的裁决有错误或不合理。

在处理这个上诉案件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非常重要。另外,我也从这个案件中学到了许多关于协商和沟通的技巧。首先,我需要更加了解我的客户的需求和利益,以便更好地代表他们的利益。其次,我必须学会如何与对方律师以及法官进行有建设性的对话,以便达成最终的和解。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发现了许多案外的因素对案件结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不同的司法系统、法律程序和文化背景等。

第五段:总结。

上诉案件不仅考验了我们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程度,同时也是我们在法律实践中成长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成功的上诉案件需要很多因素、技能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如合理的证据收集、可靠的证人、敏捷的思维、灵活的化解冲突等。虽然这样的案件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和高度的专业性,但是如果花费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律师可以从中收获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社会。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答辩人因中国石化集团物探大队(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不服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和根据如下:

一、上诉人实施的爆破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本案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予以审理。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及举证责任分配上正确。

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予以片面解读和理解,意在规避法律词汇的词义解释,同时,上诉人一再强调“自己在实施勘探作业时规范、安全操作、所以自己就不是高度危险作业”,当然以上诉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这样去理解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答辩人也不与责难。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施工、操作等作业方式,高度危险责任则是指从事对周边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侵权责任最早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中予以规定,《侵权责任法》在此基础之上以专章对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则原则、具体责任类型等做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据上诉法律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行为和物件的固有危险性,行为人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x.2中明确规定“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不应进行爆破作业。”且上诉人所称的30米的安全距离也是错误认知,该标准中所称30米的安全距离是指地下爆破距离地下炸药库房的最低要求距离,并非指远离30米是对所有物或人不至于造成损害的安全距离。

3、上诉人一再声称自己的行为达到所谓的“标准”,严格的按照所谓的“流程”,取得了所谓“资质”而付诸于实施的,但是上诉人却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地质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行为的固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即使上诉人采取了如何周全的措施,都不能完全避免其造成损害的风险。即使上诉人实施勘探行为操作规范且符合所谓的“安全距离“也不能免除其应承当的特殊侵权责任。

4、基于上诉之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应当反复的强调自己是如何的“合法”、“安全”、“规范”的操作,而应当对其爆破行为与答辩人所属水井水位下降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予以审理。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及举证责任分配上正确。

二、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且依法进行现场勘验,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并经综合分析、判断,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

1、答辩人在本案一审程序时,对上诉人对答辩人的造成的损害结果予以。

了充分的证实,通过原审法院所依职权收集的相关证据,形成了非常完备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答辩人因上诉人之危险作业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

2、上诉人企图通过某个证据的表明瑕疵而达到推脱自己责任的目的是枉。

立方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一方百姓的饮水困难。百姓的救命之水、希望之泉又被上诉人的不负责任自私行为玩弄成泡影。

3、上诉人在上诉中称其是“为大力实施国家能源战略重点规划,进行加快川西北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地震断裂带调查的工作。同时为缓解川西气荒局面在实施的三分量三维地震勘探工程野外数据采集工作”,且声称原审法院刻意回避这个事实,声称得到了市、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答辩人不明白上诉人强调这些或需要原审法院认可这些事实的意义何在,是需要人民法院对其一方面响应政策同时中饱私囊,一方面损害一方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予理睬,任意妄为?当然上诉人的企图会破灭,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私欲而损害百姓之利益。

4、承接答辩意见之第一要点,上诉人应对其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答辩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因上诉人声称的季节气候、地质条件、供水结构、地下水系等等因素造成的予以举证证实。否则在不存在其它危害行为的前提条件下,应认定上诉人在水井周围的放炮行为是造成水井出水量锐减的直接原因。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

三、原审法院对侵权损害的结果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做到了合理、合法,有理、有据。

结合起来,确认了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做到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综上所诉,鉴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之明确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完备,适时法律正确,恳请深知法律条文之规定,熟知法律及社科之常识,深悟法律之精神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之上诉请求。切实维护百姓之切身利益。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

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

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______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

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

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

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5.鉴于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原本期望从“联营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约定数量的符合外贸出口标准的鸡产品购买权的构想全面落空,双方的合作基础已荡然无存。

解除联营合同关系已成必然。

答辩人要求上诉人退还代收的投资款______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上诉人将答辩人汇付由其代收的_____万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厂”的行为,恰恰证实了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

因为该“冷藏厂”实际全称为“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肉鸡示范场冷藏厂”,它是“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鸡示范场”这一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与答辩人和上诉人双主约定的联合公司(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毫不相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完全证实了这一事实。

上述足以证明上诉人将答辩人的投资款挪做他用(证据见一审卷宗)。

2.上诉人采取愚弄答辩人方法,以鱼目混珠、张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辩人的投资款,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以掩盖其严重违约的事实,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

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联营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智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

答辩人对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

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一

××××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二

乙方(受委托方):河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律师担任___案件的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1、委托事项:

2、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减少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3、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风险代理费用支付方式及其他涉讼费用承担。

1、委托事项完成,甲方应及时将赔偿净数额的30%支付乙方作为风险代理费用;

2、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或者甲方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行为的;仍应按约定标的的'30%向乙方交纳代理费用,并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委托事项完成,如果甲方持有赔偿净额拒不及时支付乙方代理费,应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应加倍支付风险代理费用,并承担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4、双方之间代理费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和显示公平的成分,双方应认可是合法约定,该约定受法律保护。

5、案件所涉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以及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财产保全时担保所需款物由甲方提供。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律师代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七、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八、甲方败诉的风险乙方已明确告知。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九、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十、本合同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按指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三

答辩人:石智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

答辩人对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

2、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20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

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

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伏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19119.40元。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早在年5月答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3449.30元。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后来在2004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这些事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智坚。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四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答辩人取得了(xxx)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筑物。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xxx)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

2、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

3、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xxx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xxx年4月4日,锅炉先于楼房而批建,一前一后,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

4、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而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在从属性。

5、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锅炉和锅炉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的两个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物权法上的公用设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而且《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建设费里了。实际上前面已经阐述了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所以,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相反,倒是上诉人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

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对此,请求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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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五

上诉案件是指当一方对初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将此案件提交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上诉案件中,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亲身体会到了诉讼过程中的曲折、繁琐和挫折。在此,我将分享我所学到的经验和体会。

在上诉案件中,要认真准备案件材料。首先,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彻底分析案件问题,避免犯过错。其次,认真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逐一排查其中存在的可能性,排除不利证据,增加有利证据。再次,通过各种方式查找并了解最有利于案件赢得胜利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案例,为案件提供更有力的依据。最后,在法庭实践中,及时了解相关法律常识和实践经验,理性分析案情,正确掌握法庭的工作原则和思路。经过严密的案件准备,我们可以更有信心地应对诉讼过程中的挑战。

三、全面的诉讼策略。

上诉案件中,正确制定和执行诉讼策略是尤为重要的。首先,我们需要全面、真实地披露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手利用。然后,针对对手的辩护策略和防御手段,我们要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并制订对策。最后,要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结合具体案件特点,灵活运用法律理论,争取在法庭上赢得胜利。全面的诉讼策略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不同情况,提高上诉案件的成功率。

四、积极的法庭行为。

在上诉案件中,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应积极参加庭审,为当事人的利益与权益而战。首先,要根据庭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明确的情况说明,并提出质疑。接着,及时发表适当的意见,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并对于辩方的陈述表示明确的反驳,使法庭能够正确地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最后,在庭审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尊严,向法庭充分表达我们和当事人的看法和决心。积极的法庭行为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赢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和信任。

五、总结。

上诉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次重要的司法挑战。在这个过程中,准备充分、策略全面、法庭行为积极的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始终坚定信念,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上诉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六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电话:______。

答辩人因……一案,对上诉人______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字第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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