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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系统培训心得体会 宣讲国家资助政策 心得体会(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0 19:37:30 页码:10
国家资助系统培训心得体会 宣讲国家资助政策 心得体会(二篇)
2023-01-10 19:37:30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国家资助系统培训心得体会一

我叫__。

我从小我勤俭节约从不乱花钱,我知道自己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全家五口人的费用,大部分是靠父亲一个人辛辛苦苦争来的,父亲每天都那么辛苦的干活渐渐的老了很多,而每个月的收入是不固定的,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在家务农,母亲主要是帮别人干点杂活,月收入才几百块,奶奶年迈体弱多病已无劳动能力,每天都要吃药,还要定期去医院检查,每个月的花费很大,还有一个妹妹在上小学,而我现在正在__学院读大一,每年都要面临着一万多元的学费,还有我在学校期间每个月几百元的生活费,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负担。

来大学已有一个多学期了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学习和工作,在高中的时候我已经向党组织靠拢被发展为了预备党员,带着党的原则来到大学,刚来大学我参加学校的迎新工作,跟学长一起到飞机场迎接从各地来的新生。不久我加入的院学联工作,我深知到党员所肩负的重任,要想成为一名党员,就要时刻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学生始终应以学业为主。在课堂上始终保持端正,谦虚的学习态度,积极配合老师教学,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课下虚心向同学请教,认真预习完成老师所留下的作业。通过不懈的努力大学的第一学期的期末考试考得很不错的成绩,居于班级的前几名。参加校第一届征文比赛中获得了二等奖。

在学生会工作中,我一直本着锻炼自我、服务大家的宗旨,我一直以一名学生干部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班委管理班级。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是从工作中得到了老师与同学们的支持和认可。曾获得“活动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称号。还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欢乐节男子八百米比赛,男子乒乓球单打和双打比赛,获得了男子乒乓球单打第一名和男子乒乓球双打第二名的成绩。

生活中我朴素节俭,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尊敬师长,并在平时积极和同学交流沟通、和睦地相处。大学的学习生活,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期间,我不与同学比吃穿,只比在大学学到了什么、学到了多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另外由于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所以进入大学以来我就开始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勤工检学,在校外做过去酒店到服务生。虽然很多大学生都看不起这类的工作,但我认为它们不仅帮我减轻了父母的经济负担,也让我学习到了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通过工作时与别人的互动、交流提高了我与人交往、为人处事的能力。

爸妈为了让我能够受到更高是教育,送我上大学读书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困难,特此申请国家助学金希望能够为了家庭减轻一点经济负担,缓解父母的经济压力,再此我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批准。

此致

敬礼!

有关国家资助系统培训心得体会二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持续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三、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本公告制发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附件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附件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4)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附件5)。《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4号发布)附件28、29、33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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