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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整顿心得体会如何写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整顿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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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整顿心得体会如何写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整顿心得体会(4篇)
2023-01-02 18:19:59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自治区教育整顿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今天自治区召开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一季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深刻汲取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教训,坚决扭转部分地区和煤矿、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高发态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全力以赴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4月3日14:50,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当时井下共有人员18名,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8人安全升井(其中轻伤5人),7人被困井下。天利煤矿“4·3”顶板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国务委员王勇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同志先后4次做出批示,对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查明事故原因等工作提出要求。国家煤监局史宝中司长带领国家局专家专程来疆指导救援工作。自治区迅速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调动救援设备全力投入事故抢险救援、开展事故调查、指导善后处理工作。经过4个昼夜连续奋战,7名被困井下遇难者遗体已全部找到。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给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教训惨痛、发人深省。

刚才,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昌吉州、自治区住建厅、煤管局和神华新疆能源公司等4家单位作了很好的发言,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相互借鉴。

下面,我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重点时期、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态势。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区安令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一季度乌鲁木齐市、克州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道路交通、煤矿、建筑等行业领域事故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较大事故超数、死亡人数均比去年有所上升。进入4月份,煤矿领域接连发生两起事故。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扎实。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安委会发出紧急通报,要求各地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但仅仅三天后的4月6日,库车县徐矿所属夏阔坦矿业开发公司又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的顶板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红线意识不牢、防范事故的工作措施不完善、安全监管执法还不到位。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暴露出该煤矿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作业。徐矿集团作为一家国有大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夏阔坦矿业开发公司又发生类似事故。三是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高发多发。一季度,在各类工程还没有全面开工,没有送入建设高峰的情况下,建筑领域事故同比上升幅度达100%。道路交通领域虽然事故总量下降,但全区发生的8起较大事故中,有7起都集中在道路交通领域,造成24人死亡。

当前,我区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生产活动急剧活跃,生产规模、工程能力大幅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点大量增加。同时,化工、矿山等一些传统高危行业领域经过多年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安全风险聚集,增加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一些企业安全投入减少,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得不到及时更新,隐患治理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滞后,安全生产基础更加薄弱。我区安全生产面临的压力很大,加强安全生产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以来,以为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对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牢牢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多次强调安全生产是最大的民生,是一切工作的总阀门,必须强化安全责任。这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深刻阐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为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雪克来提·扎克尔主席在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做出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部署安排,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抓和不抓不一样,重视和不重视不一样,务必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责任如山,正确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生产安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源头上筑牢严防事故的“防火墙”

抓好安全生产,严防安全事故,健全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是关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织密“责任网”,筑牢“防火墙”。

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本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部署,研究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班子其他成员既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更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将研究制定对各地(州、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巡查制度,各地也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督促下一级政府和各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责检查。

二是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安全监管的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依法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做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要进一步研究改革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跟进工作,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防止出现空挡。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督促抓好隐患整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组织开展好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严格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属地领导责任,围绕自治区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点要放在工作任务的落实措施上,思路要清晰,目标要明确,工作措施耍具体,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纳入生产经营决策重要内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建立健全以企业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岗位安全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和员工。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严格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到位。要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实施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防控措施,增强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主动性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冲击群众安全感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的短板。近年来,我区发生的重大事故,大部分都是由于安

全风险防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非法违法行为突出造成的。我们要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深入排查容易发生事故行业领域、场所部位、岗位环节的风险点,彻查彻改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源头治本措施,切实增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一要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排查当前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掌握重大安全风险点,制定安全风险定期排查分析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做到掌握情况、心中有数、措施有效。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全面排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公路风险点,严查深挖煤矿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加强在建工程现场管理等各环节安全风险排查。要突出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致灾风险因素,深入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缺失等火灾致灾风险,加强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风险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做到对重大安全风险的严防严控。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风险预防控制主体责任,认真排查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落实责任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消防、城镇燃气、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风险,摸清掌握现状,查实找准问题,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层面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切实把安全风险防控到位。

二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消防和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要设施,组织专家深入现场进行排查,把隐患查实找准。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甚至拒不整改的要采取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各类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实现各类隐患治理无盲区、无死角,彻底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7号),提出通过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等措施,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我区年产30万吨及以下生产能力的煤矿数占总数的84%,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技术落后、管理混乱,一直是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隐患。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国发〔20xx〕7号文件精神,抓住国家推进煤炭去产能的政策机遇,尽快淘汰产能小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夯实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区道路交通建设突飞猛进,通行里程大幅增加,民用汽车数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压力持续增加。要正确处理好道路建设和养护的关系,加快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加大公路巡查力度,随时掌握道路运营状况,加强全面维护,完善标示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对隐患改造实行“动态清零”,努力提供安全、舒适、畅通的行车条件。只要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五同步”、“三同时”要求,事对新改扩建和已基本完工但尚未开放交通的公路项目,采取专人看守、设立禁行标示、物理隔离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杜绝社会车辆驶入,确保安全。

三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二季度,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将全面铺开,各类企业进入生产、经营、建设的活跃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增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雪克来提·扎克尔主席在年初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关于打击非法违法的部署安排,进一步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为促进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有效手段,严厉惩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的上限标准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实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见效一处、巩固一处。

四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会后,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领导责任是否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有关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要对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紧紧盯住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危险因索,坚决堵塞安全生产漏洞。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每一个节点、每一个隐患,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真正见到成效。要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专家参与为辅助手段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检查的时效性。

针对二季度天气转暖、融雪型洪水局部地区高发特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矿山、长输管线营运单位以及在山区施工作业单位的督促检查,防范融雪型洪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坚决停产停业,确保人员安全。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切实提高应对处置备种突发事故或重大事件的处理能力。

在这里,我再强调一点,6月份,自治区将组织开展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为主题的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活动。自治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将在4月底印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用通俗易懂、直观有效的活动方式,真正让广大群众深刻受到教育和警示,让企业一线的干部职工参与其中,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水平。

同志们,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我们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最大的民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安全检查,铁拳打击非法违法,铁腕整治事故隐患,坚决堵塞安全生产漏洞,不断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对于自治区教育整顿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今年来我社区根据上级有关普法教育的决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根据街道的统一部署,社区在以贯彻党的xx大精神,法律进社区,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主题。开展普法依法治社活动,我社区的法制宣传工作在有关上级部门和社区党支部、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克服了基层普法工作的难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特别是党员、宣传骨干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为有效开展普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现将今年来我社区法制宣传工作做个简单的总结。

今年来我社区多次召开普法工作会议,认真学习普法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了普法规划宣传教育重点,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的法制宣讲队。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分析研究我社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立足社区、面向居民,广泛开展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依法参与自治活动和其他社区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法治实践是最生动的法制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有利于深化法律学习,增强法制教育效果,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要以各类法治实践活动促进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化,使居民在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治理是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

我们积极加大力度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法规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妇女权益保障和依法维权等与居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两委干部,法制宣讲队及时发放各种法制宣传材料余份,使外来居住人员和居民受到深刻教育,法律意识得到加强。法制观念得到改善。

我们两委干部,法制宣讲队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结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对居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贫困弱势群体发放一张法律援助联系卡,提供法律援助;发挥妇女心理咨询,法律帮助热线等服务电话的作用,努力扩律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资料。把普法宣传教育重点放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地方,利用黑板报,每月宣传教育重点,配有专人每期讲解街道司法所下发的“已案说法”宣传资料,涉及到与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民法问题,如非公有住宅承租人的居住权,代位继承权,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问题,近期更是加大了对《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宣讲而来相关重点的内容及其责任等问题,使居民们受益匪浅,掀起了学法用法的热潮。

回顾过去,我们虽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今后的任务依然艰巨,居民的法制意识观念仍有待加强,我们又信心,有决心继续努力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我社区法制健全,社会稳定,使我社区成为文明和谐的社区。

对于自治区教育整顿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

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民族团结是我们从未忽视的问题。无论从哪一方面说,和-谐都是发展的前提。09年的“7.5”事件使生活在新疆的我们更加体会到稳定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了团结我们很有可能成为那个近代任人宰割的中国,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就会成为空谈,变成一个遥遥无期的梦想。面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势,我们更应做到团结,用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世界,居安思危能使我们防患于未然,能让我们见证一个蒸蒸日上的新家园!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于2015年12月29日,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通过学习,我有了以下体会:

在我们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什么时候民族团结搞好了,什么时候社会就安定,经济就发展,各族人民生活就改善。坚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坚定不移地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动新疆历史前进的必然要求。

1.《条例》指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于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新疆制定施行该《条例》旨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2.《条例》将民族团结纳入国民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3.应大力吸纳少数民族就业。《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社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4.鼓励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条例》指出,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5.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6.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条例》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7.影响民族团结将依法处罚。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民族地区处处呈现经济繁荣、政治安定、文化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喜人景象。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各族群众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传统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尊重。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历史一再证明,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我国人民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国际上的敌对势力,一直蓄意挑拨我国各兄弟民族之间的亲密关系,企图分裂、肢解我们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极力鼓吹民族独立,脱离社会主义祖国这个大家庭。他们分裂阴谋虽然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不可能得逞,但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决不会停止。在当前世界上许多地方民族冲突加剧,民族战乱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要从中华民族的大局出发,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维护我国多民族统一的传统出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坚决同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行作斗争。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由于我国各民族已经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民族发生分裂,必然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导致战争发生,这样对国家、对民族、对每个人都会带来损失乃至灾难。相反,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环境安定,各族人民可以安心地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民族团结就发展,民族分裂就倒退,这也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所得出的结论。

对于自治区教育整顿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和负案外逃的刑事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发现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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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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