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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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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
2023-11-22 07:35:32    小编:ZTFB

-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写心得体会时,可以运用比喻、举例等修辞手法,增加文章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一

借贷纠纷是在生活中可能会频繁出现的事情。一旦发生了借贷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很头疼。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引发法律纠纷。而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曾遇到过借贷纠纷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关于借贷纠纷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正文1。

首先,我认为在借贷前最好确定一些重要的事项,例如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等。同时,必须将借款金额、利率以及还款期限等细节明确制定并签订借贷合同。虽然一些口头承诺也能起约束作用,但是这种方式没有任何法律效应,一旦出现借贷纠纷,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段:正文2。

其次,在遇到借贷纠纷时,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不管怎样,都不要立刻发火或冲动做出行动。首先,我们需要掌握自己的权利,了解债权债务的关系,弄清楚对方的后续处理意向。如果可能,可以通过贷款合同等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如果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例如民事诉讼、仲裁等。

第四段:正文3。

若是债权债务方双方存在重大分歧,那么就需要借助第三方或者司法机构的力量来进行调解或处理纠纷。在处理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保持理智冷静,不要看重于眼前的利益而违反法律、道德,要想长远思考自己的利益,否则可能面临更大的财务损失和社会损害。

第五段:结论。

总之,借贷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我们对於借贷行为的不当处理和管理。在遇到借贷纠纷时,我们需要理性地处理问题,通常处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通过协商进行双方的交流,达成合理协议;第二层,利用法律平台来进行相应的仲裁或者上法庭处理;第三层,是利用政府或者市场力量来解决纠纷。在以上三个层面上,我们必须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二

各位同学及家长:

你们好!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每一点意外都会给学生、给家庭带来深深的伤害。随着经济发展,道路上的车辆增多,交通状况也比较复杂,上下学高峰期间车辆多,特别是学校被建设路分隔为两个校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学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安全,并且做了大量的工作,经常性的利用晨会、班会课、校园广播、版报、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在学生中得到较好的普及,师生安全意识增强。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现在的交通安全形势仍有相当严峻的一面。有些同学和家长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近期为了深入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先进县创建活动,确保全国首届绿色运动会期间的良好的交通秩序,同时为了进一步教育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消除隐患,杜绝各类伤亡事故;使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位,做到交通安全警钟长鸣。希望家长积极配合,敬请协助做好和要求您的孩子做好以下几点:

1、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积极维护交通秩序,讲究文明,注意安全,做孩子的、榜样。

2、教育孩子必须做到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时刻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不准在路上逗留、玩耍、追逐、嬉闹;学生上学、放学或外出活动,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安全横过道路;学生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两人,幼儿园学生在上学、放学时须有成人带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有中小学生不得骑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上下学;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骑车要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靠右顺序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不准骑车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骑车至路口,应主动让机动车辆先行;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推行或绕行闯越红灯;雨雾天气骑车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

4、教育学生乘坐的车辆必须保证证件、号牌齐全,车况良好;乘坐公交车或营运车辆,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依次上车;车辆行驶时,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

5、骑自行车的学生到校门口应主动下车,将自行车推到指定的停放地点;禁止校园内学生骑自行车;楼道内、教室内严禁追逐打闹,在上下楼梯时严禁互相推搡,并靠右侧行走;在组织升旗、做操等集会活动时,要按规定的路线出入教室。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并希望通过您的合作与配合,共同来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三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生活水平的提高,借贷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然而,在借贷过程中,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作为借贷纠纷的一方,我深深地认识到了其中的困扰和教训。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

首先,明确借贷的目的和合法性是防范纠纷的基础。借贷是为了满足特定的需求,无论是经济投资还是日常生活消费,我们都需要清楚地明确借贷的目的。合法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不合法的借贷行为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中。对于借款人而言,需要确保借款的用途合法,同时对于贷款人而言,也需要确保自身的资金来源合法。只有明确借贷的目的和合法性,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潜在的借贷纠纷。

其次,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是避免借贷纠纷的重要保障。信用记录是评判一个人是否具备偿还借款能力和诚信意识的重要依据。在借贷过程中,及时还款和积极沟通是建立良好信用记录的关键。对于借款人而言,及时还款不仅能够维护自身的信用,还可以增加获得更高额度贷款的机会。对于贷款人而言,及时收取借款并提供准确的还款提醒,也可以有效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另外,良好的信用记录也可以为借款方和贷款方之间的交流提供依据和证明。

第三,认真审慎地选择合作伙伴是防范借贷纠纷的关键。在借贷过程中,选择可靠和有诚信的合作伙伴至关重要。对于借款人而言,需要选择信誉好、经商有道、还款意识良好的贷款机构或个人。对于贷款人而言,需要选择信用良好、有资金实力、有还款意愿的借款方。通过认真审慎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从一开始就减少借贷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此外,借贷纠纷的解决应该注重平等交流和法律途径。当借贷纠纷发生时,双方应该保持平等的态度,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尽可能避免情绪冲突和口角。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应该及时求助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法律作为社会公认的解决借贷纠纷的渠道,不仅能提供公正的裁决,还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在借贷纠纷解决过程中,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借贷纠纷的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借贷行为的风险和责任。借贷并非轻易之事,它需要我们在明确目的、建立信用、选择合作伙伴和解决纠纷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才能真正地规避借贷纠纷的风险,实现双方的利益并维护社会的和谐。

总之,借贷纠纷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问题,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并解决它。通过明确借贷目的和合法性、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认真选择合作伙伴、注重平等交流和法律途径,我们可以有效地避免借贷纠纷的发生。同时,借贷纠纷的经历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了借贷行为的风险和责任,从而更加谨慎地进行借贷活动,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四

首先,借贷行为是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部分,但同时也容易引起纠纷。我曾经在一次借贷纠纷中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让我认识到借贷行为所涉及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也让我深刻体会到借贷纠纷的严重后果。

其次,对于如何避免借贷纠纷,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慎重选择借贷对象。在进行借贷前,应该了解对方的信用记录、经济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另外,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条件和细节也是必要的,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合法维权。

第三,当然,如果借贷纠纷真的发生,及早解决和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在解决纠纷时,务必要保持冷静、理智,同时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和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另外,对于某些纠纷,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帮助,如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以此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第四,借贷纠纷不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为此,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做法的后果会对其他人产生什么影响。同时,也需要尽可能地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不仅不道德、不合法,而且极易引发各种纷争和争议。

最后,总体来看,借贷行为并不是一个完全避免或离开的事项,因为我们身处于一个社会网络中,财富的流动、资本的增长等都需要借助借贷与投资。因此,对于借贷纠纷,我们应该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经验教训,善用各种工具和资源,追求公平、合理、和谐的解决方案。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五

2、要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言行文明,自尊自重;。

3、要家庭和睦,邻里相亲,计划生育,拥军优属;。

4、要尊师重教,敬老爱幼,相信科学,移风易俗;。

5、要讲究卫生,美化环境,义务植树,爱护花木;。

6、要遵纪守法,维护公德,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1、不准粗言秽语,相骂吵架;。

2、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壳;。

3、不准乱闯红灯,妨碍交通;。

4、不准乱停车辆,挤占道路;。

5、不准乱设摊点,无证经营;。

6、不准乱搭乱建,影响市容;。

7、不准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8、不准乱涂乱贴,私设广告(标语);。

9、不准损坏绿化,侵占绿地;。

10、不准损坏公物,破坏设施。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贷纠纷也成为社会上的一大难题。借贷纠纷的产生往往伴随着信任的缺失、合同的不完善以及法律的不健全,给参与者带来了诸多麻烦和损失。在我个人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了解借贷合同的细节至关重要;其次,注重建立信任和交流良好的关系;再次,债务人应该重视自身信用风险;最后,弘扬合法合规的原则。

首先,在借贷纠纷中了解借贷合同的细节至关重要。借贷合同是借贷双方的法律约定,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很多时候,借贷双方过于相信对方,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了解不够,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明确责任。因此,当我们面临借贷问题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了解利息、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细节,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如果对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咨询,以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

其次,注重建立信任和交流良好的关系。信任是借贷关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借款人应该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合作,与债权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借贷的过程中,保持及时的沟通,及时告知债权人还款意愿和还款困难,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借款人也应该努力守信用,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以树立自己的良好信誉,增加借贷双方的信任度。

再次,债务人应该重视自身信用风险。借贷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有关。在借贷之前,债务人应该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真实的评估。自知债务人还款能力的限制,避免盲目追求高债务额度,以免日后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此外,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在各大信用机构存储自己的信用信息。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自身的信用度,增加借贷成功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能提醒债权人关注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

最后,弘扬合法合规的原则。在借贷活动中,合法、合规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债务人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债权人也应该合乎法律规定的方式开展借贷业务,合理设置利息、期限等条款。只有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借贷纠纷才能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双方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借贷纠纷给参与者带来了诸多麻烦和损失。然而,通过深入了解借贷合同、注重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重视自身信用风险、弘扬合法合规的原则,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借贷纠纷。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借贷合同的监管和法律的制定,为借贷关系提供更加严格的监管和保护,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基础。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借贷关系,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____元及利息(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____向原告借款____万元,当场打了借条,约定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可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归还了____元,现还有____元没有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八

借贷纠纷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破裂。作为一个曾经经历过借贷纠纷的人,我深刻体会到了它所带来的痛苦和教训。在此,我想分享我个人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警醒,以避免类似的困境。

第二段:正确对待借贷纠纷。

在借贷纠纷发生时,我们应该理智对待,不要陷入情绪的泥沼中。当时我就曾陷入激烈的争执中,愤怒和恶语不断。然而,这只会加剧矛盾,让双方更加难以达成和解。因此,对待借贷纠纷时,我们应冷静思考,理性处理事务,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第三段:寻求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面对借贷纠纷,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我们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我在借贷纠纷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经历了一次次的失败和挫折。后来,我决定请一位律师来帮助处理纠纷,才得以最终顺利解决。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合适的法律援助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段:学会借贷防范措施。

通过借贷纠纷的经历,我意识到预防比纠纷解决更为重要。在借贷时,我们要慎重选择借款对象,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对方明确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相关事项。此外,我们还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借贷服务,以减少风险,避免产生纠纷。

借贷纠纷教给我们许多重要的教训。首先,它提醒我们要保持谨慎和意识到风险。对待借贷事务时,我们要警惕不法分子,避免上当受骗。其次,它告诫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最后,它教会我们要从借贷纠纷中吸取经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行为规范,以避免类似的矛盾再次发生。

总结:

通过这次借贷纠纷,我深刻认识到了理智对待问题、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加强借贷预防等重要教训。借贷纠纷带给我们诸多痛苦,但也促使我们成长和进步。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和帮助,在面对类似困境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处理方式。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九

作为一个普通人,生活中难免会遭遇到某些借贷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源于朋友之间、亲戚之间,或是商业合同之间,无论何种情况,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都需要理性看待,冷静分析,不能被情绪所左右。在这篇文章中,我想谈谈个人关于借贷纠纷心得体会。

第一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重签订合同。

不管是个人还是商业借贷行为,签订合同是避免借贷纠纷最重要的手段。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阐明借贷本金和利率、应还时间等事项,确保各方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在后续的交易中出现任何争执。同时,当出现必须要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有一个完整的合同同样可以有效地承认借贷关系和相关利益转移,进而增加了诉讼的胜算。

第二段:适当采取和解或调停。

在借贷纠纷中,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即使我们认为对方有问题,但我们不能忽视自己是否在合同中准确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在纠纷出现之后,协商解决是最佳方式之一。适当的和解或调停,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通过友好的谈判沟通,对于双方关系的维护也十分重要。

第三段: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发生借贷纠纷时,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好证据,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包括收集合同、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其次,如果是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例如银行、商户协会等,以此行使自己的权益。

第四段:及时向法院申请。

如果借贷纠纷无法通过上述措施解决,那么最后的处理方式就是向法院申请维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选择合适的律师和法律流程,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利息等。但是,走法律程序需要一定时间和精力,所以在采取法律手段之前,需要谨慎考虑,并且做好准备。

处理借贷纠纷不仅仅是维护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权益问题,更关乎着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建设。通过处理借贷纠纷,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增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借助解决借贷纠纷的过程,我们也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总之,借贷纠纷是我们生活中无法避免的一部分,但如果我们能够积极应对、理性处理,那么相信解决问题的时候也会事半功倍。在处理借贷纠纷时,可以从签订合同到和解、调解、法律解决等多个方面入手。同时,借贷纠纷的处理还会提高我们的社会责任感与公民意识,增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为自己的经济生活打好坚实的基础。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十

性别:____;。

年龄:____岁;。

民族:____族;。

工作单位:____;。

联系电话:____;家庭住址:____被告:姓名: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岁;。

民族:____族;。

工作单位:____。

联系电话:____。

一、判令被告____立即归还原告____人民币____)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____(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____万元,余下欠款____月____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____月____日)到来后,原告____向被告____多次催要欠款,被告____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____月____日)已过,被告____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____用手机拨打被告____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____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原告:___,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___元,合计___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____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__%,利息共___元(本息合计___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____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____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原告:王自权,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211,身份证号:640300198203040099,电话号码:13909558324(父亲)。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告清偿原告车款钱2700元及利息6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说要买原告的“普桑”小轿车,双方当时口头协商车价是元,并且被告说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说没有钱只能支付原告元作为定金。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时被告多次分期支付,总共支付了元。剩余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给原告写有一欠条,并说明要在2011年5月1日支付清。欠条到期时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说没有钱支付,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写有欠条至今已过期有6月,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诺,为此。现依法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729号民事判决书。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被告(上诉人):**。

被告(上诉人):**。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1000000元借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另20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息,借期一年,利息每三个月一付。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原告配偶**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华成力翔轴承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俩被告交付上述借款本金,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间,俩被告通过转账方式陆续归还了145922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本金中1690000元系银行贷款转借于俩被告。一审法院另查明,借款本金中另1000000元也系来源于银行贷款。

【案件焦点】。

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借的款项中现经查实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借条中对借款利率予以区分,但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对应关系,故该院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该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同时认为,借条虽由被告**单独出借,但借条出具时**、**系夫妻关系,且后续被告**存在主动归还借款的表现,故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对因合同无效后须返还的财产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在未认定利息情况下,扣除已归还款项后,判决俩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78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出具了涉案借条,**款项已实际交付,其交付时间、方式、对象等均与借条记载内容相符,**、**之间就涉案借条记载款项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出借的涉案资金基本系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其又高利转贷给**,故双方涉案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无权要求**按约还本付息。同时,二审法院对借款人已归还的款项金额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该部分视作已归还本金予以抵扣。但认为**仍应向**支付资金占用费,据情核定至2017年7月6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为376660元,之后被告须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遂改判:**、**返还**借款本金1540780元及利息损失376660元,并支付以154078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官后语】。

近年来,部分人以牟利为目的或以民间放贷为职业,从银行套取贷款后,未用于合法经营而转贷于他人,用作借贷市场的资金来源。国家从维护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趋向于认定此类转贷行为无效。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行为的合同效力、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进行讨论。

一、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转贷的行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出借人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无论其是否赚取利息差,实际上属于非法从事了银行专属的金融业务活动。对此,1998年国务院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禁止和取缔任何自然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2007年1月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1。

9条亦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以上规定均对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转贷行为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理由如下:(1)该行为破坏了借贷市场的秩序。高利转贷的行为实际上是具有信贷优势的主体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贷款转借于他人,该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由资金的要求,是一种金融投机行为,违背了金融公平和金融民主的理念,破坏了借贷市场的秩序;(2)该行为扩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实践中,金融机构对发放贷款对象有一整套严格的信用资质、借款用途以及还款能力等项目的审查评定机制,目的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控制金融坏死账的发生,而双方串通的贷款再转贷行为变相规避了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管,使金融机构对于借款资金的去向和风险不能有效掌握,扩大了资金的风险;(3)该行为违背了国家支持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向有关企业发放贷款以支持其发展,但出借人和借款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导致资金未按预期流向相关产业,使得国家通过资金投放以及利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失灵。

二、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仍应支付资金占用费。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涉及到了本金返还、已支付利息处理及应否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问题。

关于借款本金返还及已支付利息处理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并无争议,本案两审法院的处理也趋于一致,即将借款人已支付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年化6%)部分视为本金予以冲抵。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可否得到支持问题。笔者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处理应有别于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以买卖合同为例,金钱往往是以商品对价的形式出现,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从买卖合同订立起至返还于出卖人期间的占有实际系无权占有,理论上应当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同理,作为收取金钱的一方,出卖人也应向买受人支付已收取款项上述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此两类费用符合《民法典》第560条关于法定抵消的规定,又因抵消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抵消意思表示后各自债权债务便归于消灭,故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须支付相应利息。但借款合同不同,借款合同是专以金钱为标的的特殊双务合同,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因为,出借人与借款人间签订的转贷虽然合同无效,但不导致银行与出借人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仍然须履行其与银行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出借人的银行贷款仍须支付成本,故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出借人的“高利转贷”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作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方,若允许其不支付利息,客观上会产生借款人的过错行为反而使其享受了无息无抵押贷款利益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不宜因借款人违约行为而减轻其责任或使其变相获益,这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苏家成。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人民法院。

邮编:315100。

电话:***。

身份证:***972。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版,第790页。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5月14日被告___共同向原告___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____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____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十五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是有发生,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年1月3日出生,汉族,某某集团第三建安公司经理,住某市某区莲宝路10号院10号-1908室,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六圩行政村杨村自然村22号,身份证号:

上诉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周某某诉称:被告付某某于x年6月26日以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周某某处借款450000元,约定x年7月20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当日被告付某某给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张。

借条。

x年8月份经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归还了20xx0元借款,剩余43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偿还借款43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事实不符。

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利用上诉人付某某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借条的内容并不是被上诉人周某某所写,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书,上诉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的威胁和恐吓中被迫签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没有向付某某支付450000元人民币现金。付某某确实对借条中载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45万元整,还款日期7月20日”内容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审查义务,但是在原审的庭审中证人黄志德、刘仁财的证人证言明确的表明;涉案借条系被告付某某受胁迫情况下签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书的欠条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竟超越职能管辖范围,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审判决。某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正确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提出司法建议,将本案移交给海淀警方立案侦查。

二、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本案借条形成的过程和因果关系。

周某某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借条内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写,签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签。该借条形成过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义与原告周某某签订。

劳动合同。

产生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实际出借任何款项。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基础上就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他受理费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某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

x年2月23日。

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导致作出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转存回单,上面没有银行盖章,也没有显示转存人是谁,更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或者用途,因此上诉人对该转存回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事实上,上诉人并不记得自己有收到该笔款项。并且,该回单上也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款项,因此被上诉人不具备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确认相关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确认上述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只是说有这种可能,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

买卖合同。

关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销售水泥,除此之外,双方根本不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如果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话,那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了。所以,上诉人在庭审时指出,如果案涉款项的确是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话,那么该款就应该是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货款,并不是说一定就是货款,但绝对不会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庭据此将该回单是否属于借款的举证责任转嫁到上诉人身上是轻率的。

退言之,就算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所转的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诸多判例,光有转账凭证根本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条明确要求出借人应该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注: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存在的证据。具体到本案,既然被上诉人说是借款,就应该提供借条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其只是提供了转账事实的证据且真实性存疑,故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庭支持。可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法庭却将是否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这显然极不公平。

其次,即便被上诉人的转存回单是支付上诉人的货款,上诉人也很难提供相应证据,因为双方的交易行为有很多笔,时间跨度也较大,上诉人记不清被上诉人支付的到底是哪一笔。更重要的是,上诉人早已经不在原公司做了,原公司现在被上诉人朋友危某手里,相关账册及合同资料上诉人很难获取。

四、三万四千八百元的借款金额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从生活常理角度分析,即便是借钱,上诉人也不可能向被上诉人借款34800元,如果是三万五万的相对整数还说得过去,因此,被上诉人称相关款项系借款的说法明显悖于常理,很难让人信服。

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举证责任的分配严重不公,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公正裁判!

此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某。

x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的心得体会篇十六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___立即归还原告___人民币____)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于_年_月_日向原告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_年_月_日还款_万元,余下欠款_月_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_月_日)到来后,原告___向被告___多次催要欠款,被告___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_月__日)已过,被告___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___用手机拨打被告___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___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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