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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幼儿的行为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就公司 年整体经营管理目标,在经充分沟通协商后责任人签订本责任书,同时公司依据本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与责任人兑现既定的各种奖励。
一、责任书期限与任务
1、本责任书起止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年。需延长或者改变更责任书期限的,责权双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协商。
2、责任期限内,责任人由董事会授权并在董事长领导下带领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日常全 权运营工作。
二、责任人权责
作为经公司董事会委派的主要管理者,将对以下各方面工作承担责任,同时为便于工作开展,实现公司发展计划,经董事会授权并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有以下相应的责权权限:
(一)承担的责任
1、达成公司全年产销任务;
2、维护公司与终端和渠道市场的客情关系;
3、维护公司人员内部和谐的工作环境;
4、制定公司员工的各项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5、制定公司月、季、年度的运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6、制定公司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保证公司没有规定期限的滞销库存产品(即订货或生产时控制好产品库存量)对老品 制定清库存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建全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提升公司对外品牌形象;
9 、组织员工参加培训与提高学习,为公司培养后备人才;
10、组织相关人员的追款工作,保证终端与渠道市场回款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
11、合理制定产品与赠品采购计划并实施;
12、保证公司所有库存数据、财务数据等的正确性与保密性;
13、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责任。
(二) 可行使的权力
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力: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
2、招聘,培训,管理,解聘公司任何人员的权力;
3、考核公司人员的权力;
4、公司人员的薪资调整权力;
5、公司人员的奖惩权力;
6、公司日常营运费用的审批权力;
7、产品与赠品的订货、发放审批权力;
8、财务数据的审查核对权力;
9、产销计划制定权力;
10、公司资金合理合法的调配权力;
11、教育与培训员工以及自身享有被培训的权力;
12、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处理紧急事件的权力;
13、董事会赋予或董事长授予的其它权力。
四、董事会权利义务
1、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对责任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与监督,对责任人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2、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有义务对超出责任人权限、职责以外的各项工作提供支持;
3、在责任期内,董事会有义务保证公司正常开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保证资金不断档;
4、董事会有权随时在无需责任人知情的情况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控与核查;
5、董事长有权就公司经营状况不利于公司发展情形出现时对责任人工作进行干预,并采取就董事会认为可行的一切挽救措施;
6、董事会有权就工作进度状况要求责任人作出书面或口头汇报;
7、在责任期内责任人必须做好对公司的各项营运管理,同时接受董事会依据本责任书对责任人实施的相应管理评估工作,并根据本协议书约定或若无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商议后对责任人进行奖惩。
五、薪资福利待遇
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责任人待遇与公司运营情况挂钩,按以下标准执行:
1、在责任书履行期间,责任人享有工资:元/月;补贴:/月待遇;
2、享有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制定的各项福利与补助待遇;
3、公司盈利享有 注:
在本责任书履行期间,责任人因各种原因需要离职时,期限不满半年的,责任人将无任何奖励,满半年不满一年离职时,享有一个月工资补助。
六、因执行本责任书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引起的纠纷/投诉处理
1、因责任人在经营中的过失引起的纠纷/投诉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任人承当消除负面的责任;
2、因董事会过失造成的纠纷由责任人事先向董事会说明后,责任人根据董事会意向负责处理,董事会承担责任;
3、责权双方对纠纷/投诉都负有责任或责任不清的,在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由责任人负责处理,最后责任由董事会及责任人双方商议解决。
七、终止、争议及变更
1、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责任书的执行引起的或与本责任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本责任书的变更、 延期、中止、终止由责任人与董事会协商处理;
3、本责任书约定的终止时限到达时,若责权双方无异议自行终止
八、本责任书未尽事宜,责权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责任书自 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分,董事长责任人各保存一份。
董事长(签章): 责任人(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管理幼儿的行为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管理幼儿的行为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越秀区教育局《关于校园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严格迅速进行校园综合整治管理工作,全面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在园的人身安全。根据教育局明确要求,制定我园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具体实施措施:
1、 加强健全幼儿园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督制度、值班制度、接送制度、突发应急事件预案等各种安全制度,与家长达成共识,共同建立起防范安全事故、幼儿园进出人员管理、防隐患等各种制度。
2、 加强幼儿园安全队伍的建设,成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幼儿园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小分队,进行相应的培训,保证每天做好落实,分工到人,责任到人。
3、 严格门卫登记,验证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
4、 加强幼儿园的安防设备完善,安装校园视频监控设备,做到专人管事、有钱办事,严格责任追究。
5、 提高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紧急演习。
6、 加强沟通,主动与街道派出所和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队做好联系,争取支持与协助,定时巡查幼儿园周边环境,加强幼儿上学、放学期间安全保护。
7、 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发事件的当事人要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
二、建立安全组织机制:
1、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一旦发生事故,实行逐级负责。
2、 各类人员分工明确、行动步骤清晰,如:报警人员、周旋应付人员、护送幼儿转移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人员、向局报告人员等等,均要有明确分工。
幼儿园防范暴力事件领导小组名单:
幼儿园防范暴力事件工作小组名单:
三、事件处理
一旦发生幼儿园暴力事件,务必以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一般按照下例程序处理。
1、 报警。拨打“110”报警电话。
2、 选派应变能力强、口才交好的老师、身体强壮的老师与犯罪嫌疑人周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劝说,以拖延时间。
3、 保护全体幼儿及有关对象,将被保护者护送到安全处。
4、 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以最快速度将伤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家长或亲属。
5、 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
6、 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幼儿园管理方案参考篇2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及文件精神,促进全镇学前教育优质发展,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预算监督“四位一体”的财政财务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幼儿教育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幼儿园财务行为,严格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加强事业收入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督促幼儿园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建立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促进我镇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深入实施幼儿教育普及提高的原则,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收入机制,提高幼儿教育资源的优质配置。
2、坚持建立健全幼儿园综合预算制度原则,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它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幼儿园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其它发展性支出。
3、坚持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政府资助制度原则,规范减免操作流程,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得到政府资助。
4、坚持加强幼儿教育财务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格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加强事业收入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统一建账,镇长一支笔审批,严肃幼儿园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三、实施方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分设资产清理组、财务理财组。(3月份)
2、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1)领导小组负总责,召开动员会,组织发动协调清理工作,制定制度及方案。(3月份起)
(2)资产清查组负责对幼儿园集体资产实地清点登记,对在园幼儿实地清点人员,核实20__年收费总额,及时解缴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4月份)
(3)财务理财组负责对20__年前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清理、记账,扎出收支报表及移交余额表,监督财务移交至镇财政所,专户核算,分户管理,规范运行。(4—5月份)
幼儿园管理方案参考篇3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把家佳幼儿园办成一流的幼儿园,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幼儿园进行目标管理,实行园长责任制。
一、园长根据上级核定的用人编制(每25―30名幼儿备配幼儿教师1人)有权聘请幼儿园幼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幼儿园财经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园长参与。幼儿园所有添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三、园长应制定《幼儿教师目标管理方案》,对幼儿教师实行目标管理。
四、园长有下列义务和责任:
1、关心爱护幼儿,保障幼儿安全,有接送幼儿的有关安全保障制度,保证幼儿身心在家佳幼儿园得到健康发展,使家长放心,让家长满意。
2、严格按上级有关幼儿园的施教方案办事,使用上级规定的统一幼儿教材、按上级要求开课设节。聘任有合格学历的幼师任教,认真组织幼儿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接受上级有关幼儿园的指导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达合格标准以上。并向家长搞好幼儿在校情况的汇报或家长开放日活动。
3、接受上级统一领导,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有关中心工作。保管爱护好幼儿园一切财产,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损坏,须照价赔偿(在幼儿园奖金中扣除)。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应及时报损或修复。
4、应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收缴园费,不能私自调动标准和随便收费。
5、幼儿园自行负责幼儿开餐。合理安排食谱(每周食谱应在星期一予以公布)、搞好卫生、消毒等工作,防止幼儿食物中毒。
6、全期对幼儿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搞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幼儿生病等,应及时采取措施与家长取得联系,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7、资料收集、制度完善由园长负责,并接受上级检查和抽查。
五、奖罚:
1、出任园长教师可兼任课程,享受教师待遇。
2、幼儿人数暂订月平均人数78人,每超1人,发幼儿园奖金10元(按一年算),全托1人补幼儿园奖金20元。奖金由园长掌握分配。
3、幼儿园一年内如出现责任事故,由幼儿园责任人负责,并在奖金中扣除;如无责任事故,各项活动开展好,家长满意,上级检查验收达优秀,给予奖励。
幼儿园管理方案参考篇4东方幼儿园发展到一园三址规模时,我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为每个分园设立了一名分园长,管理的智慧——发挥规模管理的效应。不久,我开始听到三个园管理者与教师之间常常会出现这样的话语:“为什么不早点说?我怎么不知道。”“我们这里的玩具、材料都比你们幼儿园少。”“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出的力最多。”……我隐约感觉到东方幼儿园内部有了“裂痕”,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呢?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调查与思考,我发现问题恰恰出在我的身上,主要为三点:
(1)、具有先进的优质教育辐射理念,却运用落后的管理方法,必然导致各园所将眼光局限于自己的团队,思考小团队的利益。
(2)、只给予分园管理者责任,而不授予她们在环境布置、教玩具添置、组织大型活动等方面的权利,必然影响人的自尊,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
(3)、缺乏教育资源整合的意识,只强调管理好各园的财物,而忽略全园资源共享、合理调配,必然造成园所之间对于自我利益的高度敏感。为此,我从改变管理理念与方法着手,去探索一园多址的管理新思路。
一、让每个管理者都能站高一个“台阶”
作为一名分园的负责人,她们会更多地关心分园的工作,这是由她们的视野范围所决定的,我们的要求不能太高。但是,我们可以创设一些条件,让她们站高一个“台阶”,我们的做法是:
1.每周召开一次分园园长沟通会,反馈工作实施进程,共议幼儿园工作思路,达成共同的工作目标。每月召开一次各园教研组长以上的干部会,总结阶段工作,园长将工作思路传递给与会者,大家对园长的工作思路评头论足,达成共识。
2.一段时间内各分园园长互换岗位,这项轮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分园园长能站在整体利益,甚至站在园长角度去思考问题。如仁恒部成立时,各分园园长及时清点资产,调拨教学资源。当托班部园长抽调到姐妹园任园长,一时缺少管理者时,各分园园长共同承担起管理职责。
二、让每个管理者都能体验到制度与信任的并举
总园长要做的事包括:掌控幼儿园发展战略的构建、年度预算、计划及目标的审批、预算外支出的审批、重大人事变动、园本课程开发、教师培训等重大事项,而各分园园长的任务是: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聚焦幼儿发展与教师专业成长、认定若干教育改革项目、完善家园互动计划等日常管理工作,园长之友《管理的智慧——发挥规模管理的效应》。我与分园园长用文本形式签订工作职责,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但是,制度与信任是并举的。只有制度没有信任会导致管理过死,而只有信任没有制度,又容易失控。解决这一问题,我的体会是要制度,但更要有信任。因而我不是简单地让分园园长按照一个完全确定好的教学管理“清单”来执行,而是制定一个大致的框架,阐明我对管理、环境、教研等的要求和各种问题,各分园可以根据本园特点进行一系列创新实践。“大方向重正确不求精确,小方向重创新不求模仿”,允许团队设定自己的思想与特征,能让每个教工和管理者体验到信任感和归属感。
尽管园长不应该干预各分园在制度框架下的运作,但她应该成为“知情者”,必须为各分园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所以我经常深入到各个分园,参加工作讨论、听课和与教工沟通,了解管理与教学的全过程,及时掌握教工的甘苦与建议,随时调整工作计划。
同样,在经费管理上我改变以往“一支笔”的做法,用制度形式规定各园园长具有购买两千元以下物品的审批权。每学期组织她们走访各园所,共同制定园所环境调整、房屋整修、教玩具设备添置等经费预算计划,让每个分园园长学习“当家理财、资源共享”的经验。
三、让每个管理者都感觉到自己的重要
首先,我确立了这样的管理理念:要让我的教工、管理者感到她们对幼儿园是多么的重要,她们有能力完成某些重要的事情。为此,我在布置工作时常常会说:“这件事情我想来想去觉得你能完成得最好。”“你们来做个示范,让其他园所向你们学习。”某项工作完成之际,我常常举行丰富多彩的庆功会,放大她们的优点,让每个人感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她们的自尊与士气。
其次,我在任何场合改变“一言堂”形式,认真倾听各分园园长和教工的意见,让她们知道园长真心诚意尊重她们的想法,她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再次,时时让各分园园长和教工感到园长非常赏识她们,赏识她们优美的环境布置,赏识她们有创意的教学方法……。一园多址的管理重在心灵的沟通与方法的提升。无论做决策的领导,还是做教养的教工,只要对各自所从事的工作坚持不断地创新和改善,哪怕每天只比昨天改进1%,就一定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更实。
幼儿园管理方案参考篇5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第35号、36号部长令,松政办发[20__]16号及松教发[20__]29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z市机关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植增值为核
心,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为手段,积极配合上级各部门,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确保我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步骤及要求
第一段(4月15——4月30日):成立专班,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召开园务委员会及教职工大会,组织学习文件,传达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公开政策,严明纪律,营造氛围。
第二阶段(5月1日——6月30日):产权登记。首先清理“两证”,即土地证、房产证。已有“两证”的,要对“两证”及相关原始资料核对,保证实物与“两证”相符。未办“两证”的,要区分情况,按上级要求迅速办理。其次,产权登记。对“两证”进行清理的同时,对本园清产核资结果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进行核对登记。
第三阶段(7月1日——8月15日):信息录入,移交“两证”。一是安装由市国资办统一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明确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以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建立动态数据库,将我园资产的数量、品种、规格、结构、原值和现值、图片、地点等详细资料,全部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软件,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系统,实现对资产“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二是产权清理登记结束后,将“两证”原件和出租合同等资料复印件移交市国资办管理。
第四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从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等进行规范,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并发挥最大效益。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园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顺利实施,我园成立领导小组,组长:z,副组长:z,成员:z,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我园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相关工作。
幼儿园管理方案参考篇6幼儿园后勤工作是关系到幼儿园各项工作开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它为教育教学工作起着先行和保障作用。当前,幼教工作中普遍存在对后勤管理认识不足、后勤队伍整体素质低、后勤环境不尽如人意,导致保教并重未落到实处的问题。改革和创新后勤工作,确保幼儿持续健康地发展,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摆在我们幼教工作者的面前。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如何创新后勤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推行公开招聘制,提高后勤人员素质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同等重要,二者相互联系,互相渗透,共同推动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发展。而要提高保教质量,顺应课程改革的新需求,首先必须改善和提高保育员队伍的素质。目前,幼儿园普遍存在着保育员队伍文化素质不高,年龄偏大的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仅靠岗位培训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必须把好保育员的“入口关”。因此,幼儿园在选择保育员时,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公开招聘,挑选学历、年龄、能力都合适的保育员,最大限度地吸收那些热爱幼儿教育工作的优秀女青年来园担任保育工作,从源头上保证保育员的质量。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突出岗位工作绩效
要深化幼儿园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合同工的积极性,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实行结构工资制,强调岗位,突出绩效,并按工作量的计算系数酌情发放超工作量补贴。通过推行结构工资制,缓解当前很多幼儿园存在的合同工流动性过大的问题,增强保教队伍的稳定性,调动其工作热情,促进保教工作有序开展。
三、推行饮食卫生“四项制度”,提高幼儿餐点质量
关怀和呵护幼儿身体健康,是幼儿园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推行“四项制度”,科学管理幼儿的膳食。一是建立“供货方公示制”。每学期公布一次食品供货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法人姓名、“三证”情况、联络电话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二是建立“食品供货合约制”。每学期组织一次市场调查,然后就食品的价格、质量等与供货方签订“食品供货合约”,做到双方职责明确,共同把好食品卫生监管的第一关。三是建立“膳食委员会参与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膳食会,群策群力,科学制定幼儿营养食谱,尽全力做到膳食搭配合理,品种多样,花样新颖、营养均衡、质量保证,并每周定期向家长公布食谱,接受家长的监督。四是严格执行饮食操作规范制度。以“一切为了孩子的健康”为宗旨,以幼儿的生理特点和成长需要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烹制幼儿餐点,保障幼儿饮食健康。
四、实行寄药统一管理制,加强服药指导管理
家长请教师或保育员帮助其孩子中午服药在幼儿园很常见,由于教师和保育员工作繁忙琐碎,耽搁幼儿服药时间时有发生。为保证幼儿服药安全,保障幼儿健康,可采取寄药统一管理制度,即设立“幼儿服药情况登记表”,要求家长应认真填表,说明幼儿的班级、姓名、病因、药物名称,需要指导服药的时间等,并签上家长的姓名。对于幼儿的药品,幼儿园则安排保健医生专人负责,要求保健医生检查、核对家长所寄托的药品,并在药品袋上标明幼儿的姓名及所在的班级,然后存放于药箱内妥善保管。保健医生除按时指导幼儿服药外,还必须在每天上、下午下班巡视时间内,注意观察服药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幼儿在园安全。
总之,幼儿园后勤管理工作只有不断改革和创新,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着的幼儿园教育教学,适应时代对后勤工作所提出的新需求,促进幼教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关于管理幼儿的行为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1. 食堂内及休息室卫生不合格扣责任人3分,有死角的扣3分。
2. 按餐饮卫生制度要求洗刷餐具(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少一项扣4分,洗刷餐具不干净扣4分(有菜叶、饭粒、残渣等)。
3. 食堂用具(盆、桶等)不能在消毒柜内消毒的要每两周用大锅烧开水消毒一次,漏消毒一次扣当事人3分,应该消毒的用具有漏消毒的扣2分。夏季每周1次,冬季每月2次。
4. 进入食堂工作时不戴工作帽不穿工作服的每次扣2分,穿工作服上卫生间发现一次扣2分。
5. 菜刀、菜板要生熟分开,不分开用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分。
6. 菜、米在下锅前没有洗干净的扣1分。
7. 采购回来的食品及蔬菜按管理员安排下料,如厨师没有按要求下料所造成幼儿饭菜短缺,扣分管厨师3分。
8. 食堂工作人员不得把食物及蔬菜私自留下和放起来,如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分。
9. 不得把食堂内的食物送给他人,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分。
10. 饭、菜质量不合格扣厨师2分(菜过咸、肉块过大过硬、饭过硬或不熟等)。
11. 采购的食物不得公私混杂,发现一次扣采购员2分。
12. 采购员、管理员采购食物时要按量采购,如有过多过少的情况造成损失的扣管理员、采购员各4分。
13. 采购的食物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扣管理员、采购员各4分。
14. 食品、蔬菜等食物由于采购、贮存、制作、检查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最低扣相关人员20分。
幼儿园厨房工作细则三
指导思想:
后勤工作是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和教育工作的基础所在,中心幼儿园在园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教师们的积极配合下,园舍和园内环境在原有基础上有了更大的改观。本学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抓好后勤工作,保障供给,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到人,切实做好卫生保健、财务工作、食堂工作、门卫工作及园内环境的绿化管理工作等。
具体工作
(一)做好财产、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合理利用有限资金,为幼儿园办实事,办好事。
2、做好学年度的预算、决算的审核、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制度。
3、严格财务制度,分工明确,一切财经支出都必须在园长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每张发票都必须由园长签字,每学期对财务账目审查一次。
4、会计坚持每月上报结算报表,使园长能掌握资金情况,合理安排资金。
(二)事务工作方面:及时做好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和教玩具的采购工作和更新工作,并根据本园的特点,做好各班的教学用品和环境布置材料。
2、做好幼儿园的维修工作,经常检查大、中、小型玩具,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幼儿园的门窗、玻璃、自来水等及时维修。
3、做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对幼儿的玩具、被子和寝室经常消毒。并做到消毒有记录。各班教师要配合保健老师做好工作。
4、关心幼儿生活,办好食堂。(1)要经常深入食堂检查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食堂工作制度和卫生制度,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2)幼儿每天午餐做到热菜热饭,做到营养搭配,价廉物美,让幼儿吃饱、吃好,使家长放心。(3)做好开水的供应工作,充分利用各班的茶水桶,让幼儿随时喝水。(4)搞好食堂的卫生工作,生熟分开,杜绝一切不卫生因素,培养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
(三)搞好园舍建设,创设优美环境:管理好花木、草坪、果园。在草坪成长期,要保护好草坪,让其生长好,同时要加强施肥,增加部分花木,做到四季常青,四季花香,美化校园。教育幼儿爱护幼儿园的一草一木。园内无杂物,各种玩具摆放合理,活动室内外布置美观,做到美化、绿化、净化,富有童趣。
2、加强幼儿园的卫生环境管理。整个校园内外分工到人,各活动室由班主任教师负责,做到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保证整洁干净,窗明几净,室内外无纸屑、无痰迹、无杂物,各种用具摆放整齐,保洁区无杂草。
关于管理幼儿的行为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
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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