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精选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22:23:16 页码:11
2023年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精选18篇)
2023-11-21 22:23:16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一种记录和整理自己思考和感悟的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如何使自己的心得体会更有条理性和可读性?以下是我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一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7年6月8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68cm。

体重:

60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二年以上。

职称:

其他。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销售管理。

销售人员。

质量/安全管理-质量检验员/测试员。

职位名称:

检验员;销售员;业务员。

工作地区:

广州市;深圳市;湛江市;。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三级;。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9月-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高级食品检验工。

209月-9月。

广东省普通高校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委员会。

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广东紫荆面粉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7月-年9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

见习质量检验员。

工作描述:

负责日常的面粉质量检验。

离职原因:

实习。

所在公司:

深圳维他奶(光明)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6月-年7月。

公司性质:

合资企业。

所属行业: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

见习生产工。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配料机器的操作。

离职原因:

见习。

所在公司:

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09年7月-2009年9月。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

见习生产调度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见习。

所在公司:

广州鸿智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09年10月-2月。

公司性质:

合资企业。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研发中心测试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其他。

所在公司:

湛江燕塘乳业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3月-2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

qc。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的控制以及日常的检测工作。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我为人诚信开朗,勤奋务实,做事认真负责、细致,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扎实,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的运用,有一定的科研及创新精神。工作能力强,务实上进,富有责任心及团体合作精神,具备良好的交际能力、表达能力组织领导能力、活动策划能力和团体协作能力。热爱集体,热心公益事业,能恪守以大局为重的原则,愿意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具备奉献精神。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二

各位同事: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青春的信仰》。

伟大的光芒,为人民的饮食用药安全保驾护航”。这不在是印在书上简单的一句话,而是铭刻在我心中的“一种责任、一份担当和一个理想”。

青春有信仰,从此不一样。信仰助青春,人生有方向。岁月匆匆,从工商局的食品监管人员到加入食药监系统的队伍,经历了六个春夏秋冬,六个寒来暑往,到如今也算是食品监管队伍里的一个不算年轻的兵了,这一路走来有欢笑也有眼泪,有阳光也有风雨,但自己无怨无悔,常把一个坚定的信念铭记在心:恪尽职守,勤恳敬业,做一名让组织和群众放心的食药监管人员。正是有了这种信念,我才逐步的认识到,体会到,也寻找到了食药监人的信仰。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为生命护航”是我的信仰,也是我们所有食品药品监管人的共同信仰!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的安全关乎你我他,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社会的长治久安,工作需要平凡的食药监管人。是的,我们的工作不如军人保家卫国那样伟大,没有被冠以“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那么崇高,也没有救死扶伤的医生那样神圣,更不比演员时刻有鲜花和掌声……我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干不出什么轰轰烈烈的大事,留不下永垂不朽的业绩,但是平凡是真,平凡也会显出伟大。我知道安全是一种信誉,安全是一种态度,安全是一种责任,安全就是一切。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未来的路依旧很长,未来的路布满荆棘!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要有一颗坚定的心,不畏艰难,不惧流言,坚信心中的信仰,来迎接“长风破浪会有时”的明天。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三

本文信息来自大学生个人简历网http://以下为求职者相关提供一份为写个人简历时参考,那么大学生在求职时又是怎样写个人简历的呢,以这篇为模板,这份个人简历希望能够帮助到每一位求职求职者。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四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仁:

大家好!

今天我有机会参加省局举办的“重塑药监队伍新形象”的演讲比赛,感到十分荣幸。我加入药监队伍的时间不长,但崇高而神圣的药监工作使我感触很深,同事们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使我收获很大,高志全同志用热血和生命谱写的英雄篇章,使我的心灵为之深深地震撼。这些都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药监工作者,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大责任,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重大责任。“责任之重大,重于泰山。”今天,我就以此作为演讲主题,在这里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领导和同仁。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需要我们勤奋敬业,严谨自律。众所周知,我们药监工作者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公仆为人民。要向高志全同志那样,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心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药监系统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这其中一个帮字,就深刻地体现出了一位药监工作者应具备的公仆意识、服务态度和奉献精神。要增强这种服务意识,就需要心中时时装着群众的利益,设身处地从群众利益出发,勤奋敬业、严谨自律。在我身边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它给我教育,令我深思。记得那是在今年六月的一天,上午已经联系好了去验收一家零售药店,下午正准备出发时却突然下起了大雨,去还是不去?!去,正是风雨交加,必定会弄得一身的雨,一脚的泥;不去,反正零售药店申请验收,法定期限是七个工作日,这家药店递交材料才两天。“对,应该改日去!”我心里暗暗地想。谁料我们科长却好像是看出了我的心思似的,他果断地说:“走吧!今天不去,明天后天这几天都没时间,更何况推迟一天,药店就要多承担一天的费用啊!”听了这番话,我为自己思想上的狭隘感到羞愧无比,也为我们科长的敬业精神感到钦佩万分。是啊,我的责任到哪里去了呢?换个位子想一想,假如我是一个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在递交验收材料后,一定是天天盼着早一日验收,早一日领取许可证,早一日开张营业!我们只有心中时时装着责任,才能多给他们一份理解、一份支持和一份帮助啊!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还需要我们恪尽职守,殚精竭虑。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接触到的人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他们的文化素质、思想修养、交往态度、业务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琐碎事情的冲击,罗嗦唠叨的'纠缠和麻烦问题的困扰。然而,只要我们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热心的服务态度,就会不厌琐碎、不嫌罗嗦、不怕麻烦。在这一点上,我是深有体会的,就在前不久的一个下午,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大爷,前来递交零售药店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审核后,我发现他的材料很不齐全,就立即告诉他:“张大爷,您的材料很不全,缺了四份”。谁料我的话还没说完,就遭到一顿抢白,“我的材料怎么不全啦!别人的还没我的多呢!”“你这分明是故意刁难我!这个证我不办啦!”我当时心里想:“不办就不办,又不是我求你办的。”就在这一闪念间,药监工作者的责任闪入我的脑海,我迅速地冷静了下来。等他发完牢骚后,我心平气和地对他说:“张大爷,您这么大年纪了,准备这些材料确实不容易。可是递交的材料是有文件规定的,对每一个新开办药店都是一样的。”“您也别着急,我把您缺的材料另外写出来,一项一项跟您讲。”听了我这番话,老大爷的情绪总算是平静了下来。等老大爷满意地走了,天也黑了,早已过了下班时间。这件事深深地教育启发了我,使我更加深切地懂得责任重于泰山,有了责任我们就能做到恪尽职守,殚精竭虑。有了责任,对于老人,我们就能多给他们一份宽容、一份体谅、一份尊重和一份关爱啊!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更需要我们依法行政,刚正不阿。在药监系统成立之前,药品市场管理松散、秩序混乱,违法案件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假、劣药品充塞市场,不法分子活动猖獗。我们药监系统就是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因此公正执法、刚正不阿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一个药监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经受得住说情风、送礼风的考验,又要顶得住来自各方面的恐吓和威胁。稽查科的同事们就讲过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次他们到市区的一家诊所检查,发现该诊所有部分药品过期失效,按劣药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诊所负责人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和抗争,态度极为强硬,甚至以恐吓相威胁:“你们这是故意整我,上饶市就这么大,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凡事都得留条后路。”“我告诉你们,没有哪个部门在我这里罚到过一分钱。你们敢罚我的款,我叫你们放小心点。”最后竟把我们的执法人员强行推出门外。面对如此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我们的执法人员毫不畏惧,一方面耐着性子跟他们解释,不厌其烦地向他们宣传;另一方面义正词严地表明我们的执法决心,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我们执法人员九次主动上门说明教育下,当事人最终是心服口服地接受了处罚。是啊,只要我们心中时时装着责任,就一定能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就一定能做到正气凛然、刚正不阿,就一定能像高志全同志那样用鲜血和生命来维护人民的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责任是使命,责任是自律。把责任放在心中,从点点滴滴做起。在我们局里,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我的心也无时无刻不被身边的这些小事而感动着。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我们药监的责任就体现在这一件件的小事当中;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我们药监的形象就是这一件件小事塑造起来的。让我们把责任放在心中,从小事做起,以诚心换取群众的信赖,以耐心换取群众的理解,以热心换取群众的支持!让我们把责任放在心中,从小事做起,我们药监的形象定将绽放出绚丽夺目的光彩!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六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五)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17号)同时废止。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七

今天,我有机会站在这里演讲,是一件令人高兴、令人激动的事。可是此时此刻,我的心情也夹杂着一丝的沉重。因为,不久前在全省政务环境评价评议中,我们药监系统排名不够理想。想到这些,我就想起了自己成长中那些执着的梦,本想用五彩的画笔勾勒出心中美丽的世界,却常常被一些意料之外的挫折所困惑。这是多么令人深思啊!

在这里,我想先给大家讲一个我所经历的事情:就在前几天,我和一位药监老前辈谈起当今社会的一些现状时,我故作深沉地说:“现在不知道还有没有人会谈什么人生价值、意义,更不要说奉献了。”我原以为他会附和我的话,谁知他只是含蓄地笑了笑,然后说:“也许,只是还没有达到这种境界吧!”我不明白他的话。于是,他接着说:“早晨,当我踏着薄雾匆匆赶向单位的时候;黄昏,当我踩着暮色急急赶回家的时候,我会觉得自己是在瞎忙。可是,一看到查处假劣药品后老百姓的灿烂笑容,一看到当事人对我的工作流露出的满意表情,我就知道,我的光阴没有虚度”。

听了他的话,我沉默了,特别是那一句“我的光阴没有虚度”更像是一把大锤,一次又一次撞击着我的心扉,一次又一次鞭挞着我的灵魂。我第一次感到了自己的卑微。那天晚上我失眠了,一遍又一遍地责问自己:“我来药监为了什么?我在药监能做什么?”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人会问:“你又准备如何奉献呢?”

我承认,焦裕禄那改变沙丘的顽强意志,有待我在工作中铸就;孔繁森那扎根高原的奉献精神,尚需我在实践中培养;高志全那英勇献身的铮铮铁骨,更需要我在一生中锤炼。但是,我和所有药监人一样,有着做好本职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为了查获非法经营的药品,我们曾度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为了把每个案件都能办成铁案,我们曾多少回寻觅蛛丝蚂迹,翻阅多少书籍;为了高质高效地完成“两网”建设,我们又曾多少回上山下乡,跋山涉水。我还记得一个星期日,在连续验收了几个村庄的药品服务点,最后进入大山时,天已经黑了下来,服务点的负责人见到我们时那惊讶的表情我至今还记忆犹新,他说:“没想到这么晚了你们还能来!”验收结束返程,因为天黑路烂,车轮在颠簸中陷入了泥浆,正在我们焦急万分时,一位路过的老乡认出了我们,不一会儿功夫就喊来了三四位村民,帮我们把车子推上了平路。此刻,我才第一次深刻体会到:“两网”建设是一项真正惠及广大老百姓的民心工程。它是如此地深得人心,又是这般地让人呵护!

也就在这时,我暗下决心,要用一颗平常心去对待我的工作:在接待每一位来访者时,不厌其烦,用微笑让我的真诚流露;在履行监管职能时,依法行政,用公正让理解回归;在整治医药市场时,雷厉风行,用精湛的业务让假冒伪劣无处藏身。

当然,还有许多、许多,我要做的事情太多太多了,但是我知道,尽心尽力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件事,也是一种奉献,当我老了的时候,回首自己走过的岁月,我也可以自豪地说:“我的光阴没有虚度”。

朋友们,重塑药监人的形象,任重而道远,重振药监人的士气,要靠你、我、他,靠全体药监人的共同努力。我相信,只要我们辛勤耕耘,乐于奉献,我们的药监事业必将变得更加美好,药监人的生命也必将在奉献中得到升华!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八

同志们:

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以饱满的。

精神。

状态、清晰的工作思路、创新的监管模式、有效的工作举措,确保圆满完成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任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

望大家。

认真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下面,围绕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示范乡镇工作,我讲二个方面的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做好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

领导。

精心。

组织”的原则,开展了以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等为重点的集体用餐单位专项整治,成效显著。顺利完成了各项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任务,并在全省率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完善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二是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强力开展药品专项整治,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察覆盖率达到100%,消除了药品安全隐患。同时,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有关。

领导。

和部门的充分肯定,得益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在此,我谨代表城关镇。

政府,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对照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个别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配套建设不健全,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二是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日益猖獗,整治力度、广度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食品药品监管对象点多、线长、面广,软硬件设施水平不高,监管难度较大;四是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薄弱,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监管手段,检验检测能力相对贫乏;五是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小餐饮店以及农村等餐饮服务点的薄弱环节较为突出,违法违禁现象屡见不鲜;六是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社会基础教育缺乏,法制意识淡薄,诚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的十七大作出了“要加快推进和改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战略部署。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重视保障改善民生,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保障体系,加强药品监管,确保用药安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

方案。

的通知》,这为我们创建省级,乃至国家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

提供。

了良好的平台。我们要立足当前全镇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形势和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积极抢抓国家、省、市主管部门。

领导。

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的历史机遇,乘势而上,全力开展争创活动。二是加快城关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展示范镇争创工作,关键在于创建过程,这个过程将是对城关镇良好的人文环境的进一步弘扬,对城关镇生活底蕴和养生文化的进一步丰富,对一些不良和习气的.进一步改造,对餐饮和医药卫生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可以说,在。

思想。

上、行动上、效果上都将给城关镇带来深刻影响。三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迫切愿望的具体体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迫切希望解决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而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关系着人民健康,关系着千家万户幸福,关系着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我们要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着力提升人民幸福指数,构建和谐平安城关。

二、加强。

领导。

强化落实确保示范县创建目标的全面实现加强。

领导。

精心。

组织。要按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创建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主要。

领导。

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按照。

方案。

精心。

组织、周密部署,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工作机构,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督促检查到位,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协调运行机制;强化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切实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为。

领导。

决策。

提供。

依据。

、食品药品协管专兼职干部的年度考核相挂钩,确保示范镇建设工作如期达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目标,级级落实任务。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坚决兑现处罚,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创建达标的单位,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下,在全镇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以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活动为突破口,创造性地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为实现我市“率先小康、生态文明、人民幸福“的目标而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九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仁:

大家好!

今天我有机会参加省局举办的“重塑药监队伍新形象”的演讲比赛,感到十分荣幸。我加入药监队伍的时间不长,但崇高而神圣的药监工作使我感触很深,同事们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使我收获很大,高志全同志用热血和生命谱写的英雄篇章,使我的心灵为之深深地震撼。这些都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药监工作者,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大责任,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重大责任。“责任之重大,重于泰山。”今天,我就以此作为演讲主题,在这里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领导和同仁。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需要我们勤奋敬业,严谨自律。众所周知,我们药监工作者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公仆为人民。要向高志全同志那样,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心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药监系统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这其中一个帮字,就深刻地体现出了一位药监工作者应具备的公仆意识、服务态度和奉献精神。要增强这种服务意识,就需要心中时时装着群众的利益,设身处地从群众利益出发,勤奋敬业、严谨自律。在我身边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它给我教育,令我深思。记得那是在今年六月的一天,上午已经联系好了去验收一家零售药店,下午正准备出发时却突然下起了大雨,去还是不去?!去,正是风雨交加,必定会弄得一身的雨,一脚的泥;不去,反正零售药店申请验收,法定期限是七个工作日,这家药店递交材料才两天。“对,应该改日去!”我心里暗暗地想。谁料我们科长却好像是看出了我的心思似的,他果断地说:“走吧!今天不去,明天后天这几天都没时间,更何况推迟一天,药店就要多承担一天的费用啊!”听了这番话,我为自己思想上的狭隘感到羞愧无比,也为我们科长的'敬业精神感到钦佩万分。是啊,我的责任到哪里去了呢?换个位子想一想,假如我是一个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在递交验收材料后,一定是天天盼着早一日验收,早一日领取许可证,早一日开张营业!我们只有心中时时装着责任,才能多给他们一份理解、一份支持和一份帮助啊!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还需要我们恪尽职守,殚精竭虑。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接触到的人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他们的文化素质、思想修养、交往态度、业务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琐碎事情的冲击,罗嗦唠叨的纠缠和麻烦问题的困扰。然而,只要我们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热心的服务态度,就会不厌琐碎、不嫌罗嗦、不怕麻烦。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

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本网,江泽民同志指出“药品是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保护健康必不可少的特殊品。要继续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不断研创新药加强对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流通市场秩序确保广大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他还指出“国家的进步和民族的富强取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决于国民健康素质提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省政府十分重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支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之所以如此重视这项工作是因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药品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一是药品有特殊用途。它通过内服或外用直接作用于人体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安全有效的药品可以帮助人们治疗疾病、祛除病痛假劣药品非但无益而且有害甚至可以致人于死地。

二是药品有十分敏感的时效性。药品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内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才能保证病人使用时的'安全和有效。

三是药品有特殊的消费方式。对于一般品消费者是有较大的选择权。而对于药品消费者都是以医生的处方为指导消费者和经销的地位是不对称的消费者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充分的选择权因而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四是药品对质量要求有特殊性。普通品可以有档次之分药品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符合法定标准就是合格不符合法定标准就是不合格不合格的一旦流入市场就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药品生产对质量控制必须有极其严格的标准。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品不是谁都可以生产和销售的。

正是由于药品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监督机制。必须通过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今年是加入的第一年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将发生新的难以预测的变化形成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新局面。面对药品监督管理的新形势我们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从队伍状况看存在结构不尽合理、思想观念滞后、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从监管制度看还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从法制建设看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因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药品监督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药品监督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加强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新修订的《药品监督管理法》已于××年月日起施行。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法》全面体现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从法律上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完善了行政执法手段明确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这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去年国家还相继出台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新修订的《药品监督管理法》颁布为契机结合组建新机构狠抓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为重点的法制培训工作以及面向社会的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层层培训使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治药、依法行政的意识要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药品监督管理法》普法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药品管理质量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进一步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社会形象和地位为实现依法治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创造了有利条件。要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年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把药品和医疗器械列为重点整治的品。我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全面开展了药品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了药品市场经济秩序。要严密防范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反弹彻底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抽检力度对生产和经营不合格药品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理依法严格审批药品和医疗。

器械广告坚决杜绝违法广告适时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专项行动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积极推进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促进药品的集约化经营。要把实施认证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结合起来严格标准坚持条件坚决淘汰不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坚决查处非法业户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促进药品批发企业以兼并、入股、联合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促进药品批发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支持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从实际出发对药品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实行分类指导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并严格依法监管。

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是政府的根本职能。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积极支持中药现代化和新药研发工作全面推进企业的改造促进医药产业快速发展。

我省是国家科技部批准的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国家科技部和国家药品监管局十分重视和支持我省发展现代中药。我省已经把发展现代中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药现代化推进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建设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是应对加入和贯彻落实“高效益、广就业、可持续”方针推进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的支持下我省已完成《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十五”规划》论证和首批启动的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十五”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论证工作组建了中药材种植养殖等个重点实验室启动了人参等个无公害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了人参振兴工程树立了户中药企业为中药现代化示范企业形成了国家科技部、药品监管局、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支持和帮助的开放式支撑体系。今年要继续抓好我省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建立标准按照标准建设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室、中药化学研究室、组合化学实验室、中药药理研究室和中药质量检测研究室支持药品生产企业的中心建设组织实施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十五”首批重点项目抓好一批国家一类、二类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和一批疗效确切、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做好中药现代化的组织和配合工作。

要加大力度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的改造工作。《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关系到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加快我省药品结构调整促进药品结构优化和升级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药品低水平重复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年我省共审批药品生产企业近百户总投资亿元共有家企业通过国家认证使我省通过的认证企业总数达到家。要积极推进药品生产企业改造工作促进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生产和产品优化升级提高我省医药产业的竞争力。

四、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开创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年月日至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召开了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全国建立省以下垂直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进行了部署。我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重新组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技术机构和稽查机构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省编办已经下发了关于机构、编制的文件。目前全省个市州和个县市、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改革工作已完成机构设置和班子组建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要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工作。一是政企分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与所办、所管的经济实体行政脱钩杜绝“翻牌机构”出现二是严把进人关。要同人事部门一起严格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办法把政治合格、专业对口、作风正派、热爱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同志选拔进来坚决杜绝任人唯亲的做法三是抓好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有关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四是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工作使这项改革工作早日完成。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一

首先感谢公司领导的信任和支持,给了我这个机会来参加竞职演讲。

采取竞聘上岗产生部门负责人的方式向全体员工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那就是公司领导班子以人为本、锐意改革的创新精神和求发展、谋变革的决心。正是这种精神和决心,必将成就公司明天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站在这里,面对各位领导和评委,面对这么多真诚而又鼓励的目光,我的心绪难以平静。今天,对于像我一样上台演说的同仁来说,不仅是一次展示自我、认识自我的机遇,更是一次相互学习交流、接受评判的机会。

我叫xxx,今年xx岁,中共党员,企业管理专业毕业,高级经营师和中级经济师职称,现任安全环保监察部经理职务。自1981年参加工作以来,我已在公路行业已经奋战了31个年头。长期从事道路养护施工、设备、安全管理等工作。1981年,我从xxxxd地方县公路管理段的一名施工员做起,恪尽职守,勤勤恳恳做事,逐步被任命为xxxxd地方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处副主任,设备科副科长等职务。20xx年,伴随着公司的成立,进入公司设备处任副主任职务;而后,公司成立安全监察部,担任部门经理至今。

回顾过去,在公司各级的正确领导下,我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全体人员,紧紧围绕安全环保工作,尽心尽职地做好安全环保管理、特种设备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日常的各项事务工作,努力为各分公司、各项目部的安全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围绕全国安全形势变化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努力搞好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积极发挥安全环保监察部的职能作用。“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所做出的努力并没有白费,在每年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先进”评比中总能看见我公司的身影。这些成果和荣誉的获得,使我深切地感受到,要做好工作,离不开公司领导和同仁们的帮助和支持,在此,请允许我向你们表达深深的谢意。

更为严峻的考验。质量安全部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监护者、保护神,客观上要求部门经理具有良好的素质。

假如这次竞聘我能荣幸担任此职务,我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完善质量安全部各项管理制度,细化管理,将每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范畴,做到有据可依。持续推进公司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将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努力向达到体系化、标准化,示范化标准的要求看齐;同时,在现有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制度》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其运行和改进工作的开展,以适应发展变化中的新技术、新问题。

二是强化质量、安全教育,抓好质量、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因此,教育培训工作要始终步步为营、常抓不懈。

三是要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制定年度质量、安全巡检计划及细则,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坚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经常性、季节性与专项质量、安全检查以及例会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质量、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按“三落实”(即落实隐患的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并消除,将质量、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其次,继续保持与各子(分)公司、各项目部签定质量、安全责任状,确保质量、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以顺利完成全年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竣工工程质量优良率90%;安全管理达到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员工重伤率低于1‰的目标。

四是在公司范围内,营造积极良好的质量、安全学习氛围。努力提升质量安全部全体人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职业素质,加强管理,切实改变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思路,将其打造成一只团结协作能战斗的`集体。

当然,除了做好以上工作外,作为一名合格的部门经理,还必须具备无私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要像蜡烛一样,燃烧自己,照亮别人;像竹子一样,掏空自己,甘为人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部门经理,还必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除了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以外,还必须不断学习吸收新的科技知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专业知识,以丰富内涵,拓展视野。

我不想发出“给我一个支点,我来撬动整个地球”等一类的豪言壮语,但是我想表达一个愿望,“给我一个舞台,让我来为公司的发展尽一份责任。”我深切地感受到,个人的希望已经于公司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作为一分子,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上,理应为她的发展奉献智慧和能力。在我亲眼目睹了公司从小到大发展的历程,现在,随着公司合作的成功,公司领导提出在各项工作上新台阶的基础上向更高的目标迈进,这一切激发了我对质量、安全工作的热爱和不断学习创新的热情,同时也将赋予我追求事业发展的执着和责任。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如果我的竞聘被通过,我绝不会辜负大家的厚望,定将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履行自己的诺言;如果我的竞聘没有通过,也绝不气馁,在其它工作岗位上,我将一如继往,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回顾一路走来的历程,我深深感谢各位领导、同仁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感谢安全环保监察部全体成员对我工作的配合;感谢各兄弟部门和分公司、项目部的同仁们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这些都将是我的宝贵财富,将是我终生受益,相伴永远!

我深信在座的每一位也必将迎来更将美好的未来。朋友们,让我们紧紧团结在以公司领导为核心的周围,风雨同舟,为公司的美好明天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二

1.制定和执行药品标准。

2.制定国家基本药物。

3.实行新药审批制度,生产药品审批制度,进口药品检验、批准制度,负责药品检验。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5.药品品种的整顿和淘汰,

6.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中药材市场的药品进行检查、抽验,及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7.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业务工作。

8.调查、处理药品质量、中毒事故,取缔假药、劣药,处理不合格药品,执行行政处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9.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

根据执业药师的工作需求,本节所讨论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界定在六个方面:药品标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新药审批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品品种的整顿与淘汰。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三

同志们:

这次全县药监工作会议是县政府同意召开的,本网,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和(上级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某年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年全县药监工作。刚才我们对某年度评选出来的家“放心药店”、“放心药房”和诚信医疗器械企业进行了表彰。在这里,我代表县政府,向受表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放心”、“诚信”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奋战在药品监督管理一线的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刚才树礼局长全面总结了过去一年的药监工作,对今年的工作作了安排。这些意见非常具体细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某年,县药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局干部职工始终保持了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各项工作都有新举措、新成效。统一、高效、权威的药监体制已经建立,特别是药监办公场所问题,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得以彻底解决,得到了省县有关部门的高度称赞;牢牢把握了药品监管的工作重点,大力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为重点,大力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查处各类案件起,检查管理相对人(单位)个,没收药品、医疗器械标值万余元,罚款万多元,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业户户,销毁假劣药品万多元,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办案过程中,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办案,在省县局的个案检查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充分发挥药监职能,积极参与防治“非典”工作,为我县的非典防治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持之以恒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增强了全社会依法治药的法制意识,为依法监管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正确处理了依法行政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坚持了监帮促工作方针,提高服务效率,杜绝乱收费,积极参与医药领域的招商引资项目,帮助企业进行认证,促进了医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我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去年,县药监局在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发扬锐意进取,团结拼搏的精神,出色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对全县的药监工作,县委、县政府是满意的。借此机会,我对今年全县药监工作,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充分认识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做好药品监管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用上质量可靠的医疗器械,是各级各部门、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使命。通过加强药品监管,把“管好药、为人民,质量好、保健康”的基本宗旨落到实处,为医药领域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扫除障碍,是药品监管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实际的行为。第二,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安全有效的药品可以帮助人们祛病强身、解除痛苦,而假劣药品则往往贻误病情,甚至危害人的生命。在药品的消费方式上,消费者往往是被动使用,一般不能自我选择或判断真假。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不对药品实施强有力的监管,或者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够严厉、清除不够彻底,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当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破坏经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加强药品监管,可以说责任重于泰山。第三,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关系到医药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药经济是“朝阳产业”。我县的医药经济刚刚起步,通过加强药品监管,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创造医药经济快速发展的优越环境,为全县经济增长做出更大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第四,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关系到政府信誉和药监部门形象。药品质量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密切相连,药监部门作为政府依法管理药品质量的执法部门,其工作状况如何,必然受到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药品监管工作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药监部门的自身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监管、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性,管好我县的药品市场,让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心满意。

二、深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

门要按照国家、省、县的要求,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各项工作,以此带动我县药品监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普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用药常识及药监工作动态,宣传使用假劣药品可能造成的危害,真正将法律交到群众手中,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需求,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运用“一法两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几次专项治理集中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发展药品市场稽查的大好局面,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大力推进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化;要加大深度和力度加强对各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和邮寄假劣药品的监管。全面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出抓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保证使用安全。四是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两网”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用药环境。要继续以审批为手段,引导增设农村药品零售网点,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加强与计生、工商等部门的衔接,抓好计生药具、药品广告的联合治理,进一步拓宽药品监管领域,提升药品监管综合水平。五是科学开展药品检验工作,加大药检工作投入,改善检验检测装备,提高检验工作水平,为药品行政监督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三、大力改善医药发展软环境,积极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药监部门要牢固树立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增强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意识,把规范执法与搞好服务相结合。要在打假治劣、规范秩序、扶优扶强、为医药经济发展创造健康有序的环境上狠下功夫,不折不扣地履行承诺,千方百计地提高效率,大力扶持医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实实在在地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标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扎实有力的行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企业的肯定和领导的支持,为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要大力推行实施认证步伐,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大认证实施力度,尽快实现规范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督促应认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通过认证,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要切实加强药监队伍的自身建设。

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快捷高效、作风清廉的队伍,是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根本和关键。要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药监事业的长远发展;要切实转变作风,努力创造求真务实的工作氛围,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药品监督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相应的监督措施,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抓落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法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一旦发现这类现象,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树立起药监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良好形象。

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药品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药品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药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执法主体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购销中不法行为的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要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价的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管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新闻媒体单位不得发布宣传,工商部门要及时查处;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领导,药品协管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配合药监部门,搞好农村卫生室的药品管理;药监、监察、卫生、公安、质监、工商、医药等部门,要选择适当时机,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药品质量大检查,对制假贩假的要从重从快打击,捣毁窝点,依法处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药监工作宣传力度,为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创造舆论环境。

同志们,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药监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为提高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四

医药界的各位同志:

各位下午好!

我来自。

xx。

医药有限公司,很荣幸能在如此重要的会议上代表全区的药品批发企业作表态发言。农村药品两。

建设,是各级政府为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购药方便的需求,确保农民群众用上质量优良、经济方便、安全有效的药品而做出的重大部署。作为药品批发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经营原则,致力于药品终端配送业务,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正快速发展为质量可靠、品种齐全、价格合理、配送及时、服务周到的大型现代化药品配送企业。积极参与两。

建设,为广大农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提供。

有力保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保证所经营的药械货源稳定、渠道合法、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在此,我谨代表全区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1、药品供应稳定。我们将时刻关注药品市场供需变化和农民群众的不同要求,保证供应药品的品种齐全,货源稳定,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药品零售使用单位的进药需求及农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合法销售药品的资质及票据;我们保证按照药品储存运输条件的要求及时调拨,迅速送达药品。

3、药品质量合格。我们保证供应药品的质量,杜绝供应假劣变质、过期失效药品,设立并落实不合格药品的退回制度。我们一定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由专人负责查验药品的质量,严格落实责任制,遇假药、劣药等不合格药品及时上报给监管部门。

4、药品价格合理。我们将严格遵照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价格标准,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本着适当、合理的原则调节药品价格,决不任意虚抬或压低药品价格,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5、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我们一定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遇药品购进和使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现非法药品要及时上报、反馈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为确保农民群众用上质量优良、经济方便、安全有效的药品而共同努力!

谢谢各位。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五

各位各位来宾:

,结合临床进行药物不良反应检测及报告等,可以预见,今后医院药事工作将发生重大变革。

络,大幅提高行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减少医药商业流通环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更积极更有力的配合和支持。

最后,祝这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各位嘉宾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六

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法是根据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xx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的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的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

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八条地方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交易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惩防结合、依法监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查药品交易政策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省药品交易机构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数据库维护及管理;。

(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交易和履行合同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入市价计算及竞价分组制定程序、方法和结果等政策执行情况;。

(六)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

(一)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五)对异常交易行为,通过省交易平台自动提示,并向各级监管责任人发送信息,督促整改。

第八条将网上竞价或医疗机构自行议价确认的交易结果,包括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剂型品规、交易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在省交易平台上实时公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负责管理药品交易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私自决定药品交易重大事项的;。

(三)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操纵、干预药品交易的;。

(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省药品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药品交易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交易的;。

(二)在药品交易各方面疏于管理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的;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交易数据信息的;。

(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六)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诉求处理不及时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参与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确认收货、发票的;。

(四)不按规定结算交易款的;。

(五)不按《结算服务协议书》条款支付结算过程中产生的银行利息等费用的;。

(六)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七)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按议价规则进行议价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对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的医疗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按单位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第九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参与药品交易的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四)对成交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五)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六)不供货、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等不履行合同的;。

(七)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三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生产企业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品规两年内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资格。存在第六、第七项行为的,一次违规取消该品规两年内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资格,二次违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生产企业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取消该企业全部品规两年内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资格。存在第八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药品交易的药品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响应订单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出库确认的;。

(六)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七)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行为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配送企业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在本省的配送资格。存在第八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各方交易会员,经调查核实,需缴纳交易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继续参加交易(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部属、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及。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限期将查处结果报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涉嫌恶意压价竞价的生产企业,由省药品交易机构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该品种交易的每一批次品种进行抽检,并由省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供货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中药饮片、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等医用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9月2日实施,有效期3年。原省卫生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的通知》(粤卫〔〕67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药品监督管理心得体会篇十八

为坚决规范和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事故,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扎实开展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能力,进一步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促进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制,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县安委会的'协调指导下,依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查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积极推进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安全事故的警示和教育。

(二)加强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堵疏结合、综合治理、逐步规范的原则,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重点规范生产领域中原辅材料购进检验、工艺标准执行等行为;重点打击流通领域“走票”、“挂靠”、购销假药、特殊药品流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继续抓好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和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区域,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加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敏感时期的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三)加强宣传,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及相关文件精神;以全县饮食用药科普宣传活动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继续抓好对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大力宣讲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开展6月“安全生产宣传周”和9月“安全用药月”主题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科学、安全、理性用药,预防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四)加强配合,强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理机制,搞好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三、阶段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

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研究制定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

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关键环节、重点品种,加强监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督促检查阶段。

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千方百计加以解决,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有突破、有进展、见实效,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良好发展。

(四)总结提高阶段。

认真总结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分析总结活动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升监管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业务股室(队、所)要充分认识到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业务股室(队、所)要在局党组的协调指导下,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地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狠抓工作落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活动,开展各种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有利于推进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