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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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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汇总11篇)
2023-11-18 15:40:12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所学所做的思考和概括,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展和改进。在撰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言简意赅,既让读者容易理解又不失深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动人心弦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让大家感悟人生的真谛。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政治机关,监察法的表决通过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学好用好监察法是当前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坚决执行。

监察法颁布之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监察监督,监察法的颁布,特别是在当前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了“党内监督”的法律缺口,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强化“用法律管全体”。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依的法律遵循,让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更有“底气”,监察法赋予了国家监察机制法律权威,为我国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有了法律依据,监察法的颁布,是保障和规范国家监察职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长效反腐机制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依法反腐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通篇贯穿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学懂弄通监察法,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核心要义、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其次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的同时,还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首先素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朗朗乾坤。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领会到,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把原来的两把剑熔铸为一把剑,“新监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不断丰富措施手段,将全覆盖的威力和效果真正释放出来,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顺应党心民心,把近四年来正风反腐的制度成果和有效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把“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转化为久久为功的稳压常态。留置措施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既是反腐的利器,又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也会伤及无辜,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之一,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广的重要工作之一。

打铁必须自身硬,学好用好监察法,是纪委监委干部新时代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筑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近期,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我将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内涵,融会贯通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中,体现在具体行动上。做好对上级交办、公检法移送、审计移送和来信来访件的统一管理转办,对转办的各类问题线索及时跟踪督办,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做到案件线索件件有登记、分流有去向、查处有结果。定期收集函询、初核、立案、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文书资料,认真做好案管统计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加强与上级、委机关各室组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做到学以致用,真正把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绩。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你知道2020学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心得体会都有那些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0学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心得体会5篇大全。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民法是万法之母。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能够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之所以要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因为从建国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内容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而且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

民法典弥补体系缺漏、去除体系重复、消解体系冲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问世,意味着我们国家形成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规范的民事行为准则,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有效的权利救济规则——我国法制的体例框架由此丰实延展、枝繁叶茂。

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民事法治领域,充分赋予民事权利,保障权利不受限缩、不被侵犯。民法典聚焦民生发展问题,处处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所谓“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体现出我们国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民法典草案对于民事权利类型规定更丰富,行使权利规则更清晰,权利保障更完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类型及其行使方式规定得越丰富、越精细,就越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的作用。”民法典的出台为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行使公权提出了边界限制。同时,还将切实影响人民生命利益,解决现代社会困扰人们的问题,在私权保障上更进一步。“这最终将促成相关部门更积极施政,公民更遵守法律。”

“法者,治之端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是最重要的逻辑起点之一。民法典的颁布蕴含了民事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强化、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以良法推进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很显然,民法典姓“民”,集中反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诉求,保障的是人民的切身利益,将深刻影响我们每个人,也必将开启人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保障人民需求和权益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标。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民法典特点就是体现了“人民性”,涵盖了人们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众多条款都凸显了对人民美好生活的化保障。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追求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认同,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民生关键问题给与多角度、全方位的回应,必将成为保障人民需求和权益的重要法治保证和有效的法律利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民法典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修改和完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囊括了全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公民诸项民事权利,字里行间呼应着社会现实。可以说,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这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而且围绕着“人”做出了周全的利益保障。

坚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是民法典的运作形式。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据悉,这部民法典(草案)各编10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次并收到102万条意见,这些数据的背后恰恰是民法典集民智、映民意、应关切的充分证明。不难看出,通过广开言路的形式,吸引更多的公民和机构参与立法,充分考量和吸纳民意,实现公共利益化,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群众意见的接受和采纳,更是与民心民意达成共识的证明,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精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我们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发挥效用。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民法典全文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7编加附则、84章、1260款条文、总字数逾10万……民法典为全方位保障人民权益而生,每一字每一句都书写着“权利”。以此为标志,我国终于迎来了“民法典时代”!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自2015年启动编纂工作以来,一直受到全社会热切关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编纂民法典”正是其中一项重大立法任务。此后,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相继出台,民事立法实践涵盖经济、民生、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为人民权利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随着民事法律制度不断细化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编纂民法典,顺理成章提上议事日程。民事法律涵盖范围广、相关条目多,难免会存在冲突和矛盾,民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使民事法律体系更加严谨、协调一致。

对于公众来说,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方方面面,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法律保障。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各项民事权利都将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慈母般”的关怀中,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每个人都可以更有尊严地参与公共生活。提起民法典,人们习惯于从保护公民权利的细节去探讨其价值和意义。实际上,民法典保障的并不仅仅是“家长里短”,民法典的从无到有,本身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写照。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此后,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首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随着依法治国理念不断强化,在法治建设基本完成之后,法治中国不仅凝聚着高层共识,同时也寄托着公众的殷切希望。

法治的精髓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由此,不仅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且要为权利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法治社会中,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利“法无禁止皆自由”,“禁止”与“自由”之间,需要法律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无疑侧重于保护私权利。只有在严格监督权力、充分保障权利的基础上,才能使法治理念深入民心,从而使民众成为法治社会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旨在调节社会关系的民事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作为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意味着公民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同时也预示着法治中国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以良法善治引领公共生活,国家和个人的未来将更加美好。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潮。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认真深入地学习了《监察法》,下面就个人学习情况浅谈几点心得:。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以来,我逐字逐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原文学习、精心研读,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在依法行使国家检察职能中运用宪法法律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

【篇二】。

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发,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会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以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才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谋“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州、县的各项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好干部,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篇三】。

监察法是我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里程碑,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效统一。

要认识监察法制定的历史必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同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针对当前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的实际,在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依规管理监督的同时,要按照法治轨道,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一个“结合点”,是历史的必然。

要运用法治思维把握任务要求。颁布的监察法,对比行政监察法,将监察范围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扩展到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到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等6类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对纪法衔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细化审批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全要素运用12项调查措施,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法规和历史的检验。

要锻造具有法治思维的纪检干部队伍。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执行落实者,面对新的纪法衔接的形式,必须在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学习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纪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自觉在工作中做到懂法用法守法,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四】。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这一历史性时刻,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篇章,踏上了新的征程。监察法的颁布施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了国家意志,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真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机关的统一领导。

读精学透,提升底气效率。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依据宪法制定,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使监督对象范围更宽、监督内容覆盖面更广。监察法的“转型升级”,我们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必须要迅速领悟其精髓实质,逐字逐句理清核心要义,逐一对照列出清单数据,对新增监察对象的变化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策。以强化理论学习不断夯实监督责任担当,挺起腰杆、硬起底气、提起效率,以不怕得罪人的战斗意志和革命精神面对新情况,迎接新挑战。

另一方面,采取培训、座谈、互动交流等形式,不断增强转隶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意识,在促进思想、理念、感情融合的同时,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合作、协调的工作氛围。

精准拿捏,发挥最大效能。监察法的制定,填补了对违法行为监督的空白,使“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问题得到深度解决。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有利于防微杜渐、亡羊补牢。通过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广阔空间层层设防,更加有效地避免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小错误发展成为大祸患。换言之,监察法进一步增强了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用意尤为明显。对症下药才能发挥药效,一定要认清“四种形态”从常态化到极少数的根本宗旨,绝不能把轻处分变相为“人情照顾”或单纯作为指标数据使用。要准确拿捏轻、重处分的尺度,从根本上遏制“不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是阶下囚”的现象。

【篇五】。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打虎”“拍蝇”“猎狐”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逐渐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全国“两会”讨论通过的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为依法依规治党和严厉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党中央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这部法律最显著的两个特点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及对严惩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在党内实现监督全覆盖的情况下,补上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于狭窄的短板,真正实现监察“无禁区、无盲区、无死角”,有利于全面完善党和国家监督监察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讲政治,顾大局。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要把遵循并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坚如磐石”不动摇作为所有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将学深悟透国家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牢、抓实、抓好。要对监察法的学习提出质和量的要求,特别是要读原文,原汁原味的吸收精华,并结合日常工作和典型案例,反复咀嚼、学习吸收。要采取集中培训、模拟训练、专题学习等方式,组织发动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多轮次专项培训,实现国家监察法培训工作全覆盖。同时,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纪法、法法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同检察院、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在交流中侧重对实战经验的学习和吸收,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和调查处置的能力。

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执纪执法方式。既把纪律挺在前面,又把力量向一线监督倾斜。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抓早抓小、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要全面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对准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对标对表,精准发力,靶向治理,对症下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感、获得感、幸福感。要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执纪铁军,在对党绝对忠诚的原则上,全面提振干部队伍精气神,勇做改革“头雁”,敢于担当尽责,依法依规履职,强化自我约束,认真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项要求,推进各项纪检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篇六】。

提升政治站位。监委是党的政治机关,从事的是政治工作。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从体制机制方面明确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履职过程中,福清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工作中,严格实行向党委书记请示、审批、报告等制度今年以来,已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工作7次,向市委书记请示报告51次,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

强化责任担当。监察法解决了原有监察体制机制的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等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后,福清市监察对象由改革前2554人增加到8368人。面对庞大的监察对象,深感责任重大。今年以来,福清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围绕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全体党组织、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重点查处涉黑涉恶、民生等领域的腐败问题。目前,全市共立案114件,同比增长178%,努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做到履职尽责。

提高法治意识。相比以往,现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发生了变化,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对于违法犯罪的问题,取证要求和标准更高了,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批机关的审查。实践中,福清市纪委监委围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通过以学为用、以案代训等方式,全面审慎、积极稳妥地使用好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等12项调查措施,努力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同向发力。今年以来,已谈话312人,讯问29人,询问194人,查询142人,调取68人,查封1处,扣押13件,搜查4人,留置4人,均严格依照监察法进行组织实施,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坚持严管厚爱。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也变得更大了。为了落实好“对监察人员的监督”规定,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一名福清市监委干部主动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为进一步用好监察法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权限的28个“可以”,建立监督调查、案件审理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说情、过问案件等情况的记录、报告制度,严密防范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福清市纪委监委将不单纯就监察法学监察法,而是以监察法为中心,进行发散性地系统学习,重点学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广泛涉猎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知识,做到触类旁通、融会贯通,审慎地处理好各种疑难问题,不断积累实战经验,努力发挥出监察法应有的力量。

【篇七】。

腐败与反腐败永远处在权力天平的两端,一直进行着残酷的较量,也只有反腐败的力度和强度不断加大,才会真正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这不,“两会”期间,监察法草案就引发了热议。“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完善国家监察立法,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反腐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法律的尺子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代表们的发言,句句道出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日报新媒体中心和一本政经工作室更是联合制作了微动画《当检察法遇上孙悟空》。用“猴王初问世”、“官封弼马温”、“大圣闹天宫”、“难逃如来掌”四个故事生动有趣、通俗形象地诠释了监察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以及所有公职人员的影响。监察法将监督我们的一言一行,威力无匹!

“戴着政府的帽子,拿着市场的鞭子,收着企业的票子”的单位屡禁不绝,更有干部领导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使百姓不得不寒心。在今年开年的短短三天内,竟就有3名省部级干部接连被查。监察法中就提出了关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可视情形将其留置等等条例。这是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的深入,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使反腐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

智者,以别人惨痛的教训警示自己;

愚者,用自己沉重的代价唤醒别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才能保持公仆本色;

慎独、慎权、慎欲、慎初,方能抗得住诱惑。公职人员要清楚地对自身定位,充分认识到公务员只是职业,不能将公权力任意沉淀到自己的社会角色中。否则在不久的未来极有可能会走上腐败这条不归路,葬送了自己一生的前程。

没有法治的完善就不可能有反腐的成功。换而言之,一个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监察法将会助力反腐行稳致远。

【篇八】。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我们今后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指明方向、立好标杆、擎稳总舵。

把握“学深悟透”这一根本,坚定理想信念。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职责和调查手段,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监察法热潮,学深学透监察法,深刻领悟其内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把握“依纪依法”这一关键,坚守法律底线。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牢把握“依纪依法”这一关键,主动适应对接改革后纪与法的不同要求,贯彻执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调查措施运用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能力,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不留线索尾巴,确保案件办得下来、诉得出去。

把握“忠诚履职”这一目标,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也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我们必须要学习好、运用好、维护好监察法,在坚守纪委职责定位的同时,深化拓展监察职能,把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融合好、贯通好、执行好,真正把反腐败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同时,监察法中专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表明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确保做到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

【篇九】。

一步,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突出讲政治,把党的领导摆在首位。监察法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写入总则,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准确把握政治机关定位,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现到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实施举措中,贯穿反腐败全过程,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提供坚强保证。

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立足监察全覆盖,再造完善工作流程,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全面履行一体贯彻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推动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通过纪法高效贯通、同向发力提升反腐败效能。

带头做严格自律标杆,以坚定信念、优良作风、严明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是一个学思践悟、循环提升的过程。我们将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强化权力监督,以维护民利的实效取信于民,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篇十】。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改革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7年以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扛起监察改革“主体责任”,统筹谋划、精细施工,抓住机构组建、人员转隶等关键环节,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完成了人代会选举、监委组建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已经结束,国家监察工作步入了正轨。如何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全方位开展监察工作是当前监察委员会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笔者通过学习《监察法》,开展基层监察工作调研,并进行深入思考,归纳出以下几点工作对策,供同仁们商榷与指导。

一、学习贯彻《监察法》,深刻认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深刻理解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三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四要结合开展“七五”普法,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新时代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建立法治、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把讲政治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构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大监察工作格局。二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纪法双剑合璧战斗力,提高反腐败效率,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三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四要建立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确保案件质量。五要建立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相互协调、互相制约的协作配合机制,抓好公务流程监控和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监察信息反馈制度,构建全新的监察体系。六要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认真执行向上级请示汇报制度,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全覆盖开展监察工作。

一要发挥国家监察职能作用,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二要依法适用监察建议,做好“纪法衔接”,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三要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的监察,对握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四要瞄准农村基层反腐败存在的短板,深化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深挖细查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监察全覆盖,无盲区,以反腐败的成效取信于民。五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法法”衔接。依法使用12种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真正办成铁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强化自身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提升准确分析案情、突破案件能力;

提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四要建立监察工作接受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提升监察工作透明度,提高监察效能,维护良好政风,为加快建设生态优良、产业兴旺、开放融合、法治文明、幸福和谐的美丽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真心喜欢作者的措辞。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2018年6月1日,我中心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宪法》。

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

通过学习监察法和宪法,我们更加明确了党员、干部、职工的职责与权限。做为基层党员同志,要按章办事,守纪律、讲规矩,要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是不能做。要依据党章党规、宪法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做廉洁从业的执行者、维护者,营造风清气正,勇于担当的氛围,自身也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通过此次学习,我对监察法、宪法有了全面的了解,对法律条文的丰富内涵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作为是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5个章节40个条款,全面回答、规范了新时期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重大问题,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隐蔽斗争实际,认真学习掌握、切实贯彻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准确把握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方向。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不仅开宗明义表明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制定反间谍法的宪法依据、权力来源和法律地位,而且从更深层次上指明了我们国家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政治方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要依据宪法、维护宪法、执行宪法。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政治方向。综观世界各国,都有特种部门,都从各自国家利益出发,开展反间谍工作。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以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绝不干涉别国内政,但也绝不允许任何人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我们要严格掌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格依法,有效防范打击间谍犯罪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刻认识和严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这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要求。我们一定要遵从宪法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服从服务党的中心任务,服从服务改革开放大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二,坚持原则,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规定。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方向,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才能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才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大量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发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我们要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御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依法执法,正确履行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反间谍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技术侦察权等刑事权力。也包括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权;对违反本法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权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权。我们一定要依法执法,履行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责任,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反间谍法的规定与党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组建国家安全部时,中央即明确国家安全部负责反间谍工作,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此次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党中央对国家安全机关的高度信任,也是国家安全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斗争中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责任。

二是要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充分法定权力,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必要的。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依法执法。反间谍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这是完全必要的。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在履行这些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这些权力能够正确行使,真正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于反间谍斗争。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点,绝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充分依靠、动员、组织群众和社会各界,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我们战胜隐蔽敌人的重要法宝。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我们要依法做好动员、组织工作,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做好动员、组织工作,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等等。同时,法律对法人还单独作出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确了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一章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在第三章中,对总则上述规定,又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公民和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有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体现。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真正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学法用法,结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法律责任是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条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反间谍法第四章又根据这一条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间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执法机关清除执法障碍、有效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严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规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执行这两条规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准确掌握、适用。

第六,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适用规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专门法律。原国家安全法规范和保障了国家安全机关对外情报、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整体业务工作。中央决定原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后,对外情报工作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将通过其他立法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是我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和侦察保卫及其他各项国家安全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间谍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这一点十分重要。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斗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总结,对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有着深刻的意义。规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为主体,无论是什么具体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只要是间谍机关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就是间谍行为;第二款是特定行为主体的延伸,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就是间谍行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不是间谍机关,但从事了特定行为,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就是间谍行为;第四款是战时条款,“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间谍法立法当中一个重大突破,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反间谍法附则中的这两条规定很重要,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内涵,准确界定它的外延,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证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法》开宗明义: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学习,有了深切体会:

1、《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将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的信心和决心。一是强化了力量。将以往分散在多个机构的监管责任整合在一起,成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效形成反腐败合力,力量更强,效率更高。二是实现了全覆盖。《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让所有的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平等地接受监督。三是将反腐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监察法》。

总结。

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并将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反腐败工作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2、《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政治主张。《监察法》将“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监察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进而规定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政务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违法处理的大多数;党纪政务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立案审查调查的成为极少数,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大反腐败力度,相继查处了一大批党员领导干部,这些人员当中,有不少人能力很强、业务素质很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重要贡献。但往往就是在一些小事和小节上没能严格要求自己,或者说早期没有得到提醒和监督,以至于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使个人丧失了美好的前程,也使党和国家损失了许多优秀人才。

3、《监察法》充分保障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发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我将主动用党的二十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严格依据党纪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始终将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则规定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确保案件查办依规依纪依法。同时,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群众反映强烈、集体访或实名的控诉举报,在规定时限内查清查实,积极与信访举报人联系沟通,及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持续净化党风政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九

《民法典》增强了民事权力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力,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那你知道2020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学习心得体会都有那些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0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学习心得体会5篇大全。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近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这一要求深刻表明,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治国理政成效的重要方面。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问世,到代表中国古代历史上最高立法水平的《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今天,汲取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系统整合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可以说,编纂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是中国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的生动写照,映射出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不懈奋进。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从实践看,中国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社会生活风清气正,都离不开民法制度夯实基础、与时俱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充分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才能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

实施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不仅要考虑民法典规定,还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与此同时,维护好民法典权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题中应有之义。善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善以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才能让老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欲茂其枝,必深其根。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建议,民法典诞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过程。遵循同样的逻辑,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不管是遇上高空坠物,还是碰到遗产纠纷,抑或遭遇隐私泄露,只有全体社会成员以民法典为遵循,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才能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讲,把讲清楚阐释好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方能保证全社会缘法而行,实现法盛人和。

大国治理,机杼万端,法治始终是令人瞩目的关键词。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神州大地必将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2020年,对于学习法律的广大干警来说,实现了学习法律的夙愿。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提供了现实性的需要,具有里程碑意义。

按照上级组织工作安排以及法院干警学习《民法典》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目前正在进行原文学习,并积极参加《民法典》系列讲座,通过学习,收益匪浅。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指引,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和学习的重大意义,《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体育领域来说,“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意义重大,将为中国体育行业未来的发展夯实基础。

中国正在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竞技体育屡创佳绩,全民健身如火如荼,体育产业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体育的边界随着互联网时代各产业融合程度的加深而越来越复杂,体育行业也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产生了大量的新课题,民法典的颁布,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堪称一场“及时雨”。

对于体育活动中的人格权保护,民法典为体育领域中经常出现的肖像权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广度和强度都被放大,运动员等人群也在市场化大潮中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维护人格权的需求,这也成了体育行业的一个严峻课题。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回应了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于人格权保护的新诉求,在保障相关群体利益的同时,也为媒体报道、舆论监督规范了尺度。

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解除文体活动组织者的后顾之忧,让大家更有信心、有动力组织文体活动,最终将有利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相关赛事活动的蓬勃开展,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对于体育产业,民法典通过对市场交易规则的梳理,将为体育产业相关各方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也将推动中国体育产业朝着更健康、更有活力的方向发展。

民法典,体育情。民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问题本质上是民生问题。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对于体育活动的保障,体现了体育在人民群众追求更美好生活道路上的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体育改革不断深入,在这条道路上,法制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体育与教育、体育与旅游、体育与文化等等关系,都必将更多地需要民事法律的支持,而民法典也必将为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6月1日,民法典全文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早已成为两会上代表委员的热议焦点和生活中群众百姓的热门话题。它集中反映了人民意愿,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是保障人民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156.7万件,审结一审的刑事案件129.7万件,这意味着受理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民事案件。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民法典将成为重要的法治保证和有效的法律利器。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民生关键问题给与多角度、全方位的回应,体现人民需求,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开启人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1260条,10万余字,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合、修改和完善,在字里行间呼应着社会现实,用行文条款书写着人民权利。它囊括了全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以说,人的“生老病死”各个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找到答案,且围绕着“人”做出了周全的利益保障。

民法典的运作形式是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历时5年,草案各编10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次并收到102万条意见……这些数据正是《民法典》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充分证明。集民智、映民意、应关切,吸引更多的公民和机构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广开言路的形式,充分考量和吸纳民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群众意见的接受和采纳,更是与民心民意达成共识的最好证明。

民法典有着太多的闪光点。它体现了时代的精神和特征,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与风格,对中国问题作出了回应,与时俱进,有发展眼光。它是中国人民“保障私权”呼唤的最有利回应,这种回应既凸显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精神。它的诞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维护人民切身利益,将深刻影响我们每个人。这样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正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阔步向我们走来。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十

我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自觉成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践者、示范者和推动者,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严格的标准做好本职工作,始终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全镇范围内进一步强化信访举报宣传,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推动解决影响群众民生福祉和生活品质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严管村级“钱袋子”,聚焦项目、产业、农村集体“三资”等领域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以来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固化,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遵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要思想,深刻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监察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坚持以身示范、以上率下,带头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切实提高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一,带头维护宪法权威。这次宪法修改,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观点、重大论断、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其中最重要、最关键、最核心的历史性成果,就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我们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基层落地生根,确保正确工作方向;必须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理直气壮讲清楚宪法的政治属性,理直气壮讲清楚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理直气壮同违反宪法精神、宪法原则的言行作斗争,不断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和纠正危害党的团结、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第二,带头弘扬法治精神。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彰显了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少数”,要带头做尊崇宪法的模范,对宪法法律心存敬畏,使宪法精神根植于心;带头做学习宪法的模范,着力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信仰,提高依法决策、办事、管理的能力;带头做遵守宪法的模范,让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带头做运用宪法的模范,以法治保善治,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同时,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监察法为契机,深入推进法治淄博建设,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抓好“七五普法”规划落实,推动宪法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镇村、进社区、进校园,使宪法的精神、原则和核心要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大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第三,带头主动接受监督。一方面,要切实当好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必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心存对信仰的敬畏、对组织的敬畏、对法纪的敬畏、对群众的敬畏、对责任的敬畏,做到能够知止;始终手握法律的戒尺、纪律的戒尺、制度的戒尺、规矩的戒尺、道德的戒尺,做到克己奉公,自觉做到虚怀若谷、闻过则喜,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把接受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作为一面镜子,经常审视自我,及时发现和改进缺点和不足,坚决避免出现问题,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着力保障和推动监察法实施。这次宪法修改,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主要职能职责,与行政监察法相比,监察职责更清了,监察权限更广了,监察程序更严了,监察范围更大了。我们要以贯彻实施监察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履行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确保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第四,带头强化履职担当。推动宪法、监察法贯彻实施,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市一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党对宪法和监察法实施的全面领导,把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实施中的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围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持续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既有效削减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不断强化教育监督、增强监督政治效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持续深化“落实不力”专项整治,着力推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转变,大力强化认真、专业、担当、作为导向,在全市上下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走在前列的浓厚氛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标志着国家监督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纪委部署,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好全体党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管好全体公职人员,不断强化监督执纪监察效能。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最突出、最鲜明、最根本的特征。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监察法开宗明义,明确党对国家监督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依纪依法反腐败的根本保证,依纪依法反腐败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讲政治讲党性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领袖权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做党的忠诚卫士。派驻机构要坚持党的全方位、全过程领导,自觉主动向省纪委监委报告请示工作,从线索受理、初步核实到立案调查、采取监察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省纪委监委报告,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二是深化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指示,是我们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学懂弄通做实,做到对党绝对忠诚、纯粹忠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面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新要求,面对新进人员多、审查调查经验不足等问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深入学习党章党纪党规,深入学习宪法、监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努力把握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提高知识储备,补齐自身短板,提升业务能力,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争做纪法皆通的“专才”、善用纪法思维纪法方式开展工作的“专家”。

三是持续深化“三转”。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把行政监察变为国家监察,把党内监督“一个全覆盖”变成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两个全覆盖”,要求我们在坚守纪委职责的同时,向监察职能深化拓展。要聚焦主责主业,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面履行、一体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自觉尊崇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恪守权责边界,不缺位、不越位,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克服职能泛化、职责发散等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专责不专“回头转”问题。要抓住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管厚爱贯穿始终,把发现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把公权力作为核心内容,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根本遵循,保持党员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纯洁。

四是增强纪法意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纪法意识,自觉遵守纪法、用好纪法、捍卫纪法。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既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衔接、优势互补。要自觉运用纪法思维和纪法方式,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教育挽救干部,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广阔地带设立层层防线,又与法律惩处贯通,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要精准把握纪法边界、执行尺度,该执纪的时候执纪,该执法的时候执法,该贯通的时候贯通,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监察法赋予监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要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在贯彻执行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梳理细化、流程再造,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在纪法轨道上行稳致远。派驻机构要按照省纪委监委要求,用足用好12项调查措施中前4项措施,根据授权用好其他措施手段,有效推进派驻机构执纪监督监察工作。

五是严格纪律约束。派驻机构既有执纪监督权,又有部分审查调查权,派驻干部很容易成为拉拢腐蚀和“围猎”的对象,必须时刻高度警惕,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筑牢拒腐防变堤坝。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要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权限,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要切实改进作风,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坚决抵制“四风”,培养严实深细作风。要切实强化自律,禁忌面前不伸手、不下嘴、不跑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条件下开展工作。要严格问责追究,对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坚决查处问责,决不护短遮丑,用铁规铁律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律部队。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有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快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应注重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增强政治自觉,扛牢使命担当。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委宪法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监察法确立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国家监察工作领导体制,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立足自身职责使命,切实强化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是必须准确把握监察机关职责定位。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注重监督的基础上,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必须深刻领会监察全覆盖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也亟待完成全覆盖,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在我国,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构都被称为“政府”,是“广义政府”。“广义政府”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眼中同样代表党和政府形象,反腐败工作实践也证实这些领域同样存在腐败风险,不应当是法外之地。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对象是六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三是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监察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又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加强监察工作,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律要求、又要兼顾法律规定,健全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并在搞好纪法贯通的同时实现法法衔接,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执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坚持问题导向,拉高境界标准。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新的任务和使命,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新目标、找出新差距、定出新措施,做到“六提”,全面提升工作格局工作水平。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解决工作境界不高、职责定位不准的问题。自觉站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大局和纪检监察工作全局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不断提升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审视问题的能力,增强主动研究谋划工作的意识。二是提高工作标准,解决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问题。加强横向纵向比较,看见优秀学、比出差距追、找出问题改,精心谋划用心打造更有亮点、更有特色的工作,努力追求最好的质量和效果。三是提高能力素质,解决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持续以上级要求、职责任务、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人民群众期盼这“四把尺子”深入查找精神状态、质量标准、执行落实、制度机制、纪律自觉、作风养成上存在的不足,在加强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升能力素质。四是提高工作质量,解决粗枝大叶、敷衍了事的问题。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端正态度、把握细节、精益求精,不放过任何一个错误、任何一处疑问、任何一点瑕疵,确保各项工作经得起法律、历史和现实的检验。五是提高工作效率,解决节奏拖沓、推进迟缓的问题。明确时限要求,抓好督查督办,在纪法规则范围内,什么措施有效、高效、管用就用什么措施,在准、高、强、好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六是提升精神面貌,解决萎靡困顿、畏葸不前的问题。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敢于坚持原则,锤炼过硬作风,始终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亮剑、不徇私情,始终做到思想态度最正、工作能力最强、纪律作风最硬。

三、勇于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履行好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使命,根本在认识,关键看行动。必须强化目标导向、坚持干字当头,努力做到思路常理常清、问题常找常改、办法常用常效、效率常抓常高、面貌常干常新,切实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扛在肩、抓在手、干到位。一是围绕思想武装干。坚守理论武装、思想武装这个政治机关的“根”和“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两会”精神,做到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围绕职责任务干。直面新形势新任务,立足自身职责使命,不断加深对“应当干什么、权限边界在哪里、怎样去干”的认识和理解,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做到胸怀青岛、放眼全国,胸怀全面从严治党、放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胸怀纪检监察工作、放眼全市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研究制约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障碍,不断提高工作水准。三是围绕工作重点干。瞄准“率先走在前列”的目标,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三大攻坚战等重大部署研究谋划工作,对中央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和省纪委部署的重点领域整治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按照质量、时间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不断提高反腐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四是围绕落实落地干。强督查、深谋划、配力量、健机制、优流程,探索形成适合自身的科学有效务实管用的工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加强统筹协调,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五是苦干实干加巧干。不叫苦、不喊累,不惜汗水、勇于奉献;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实事求是、脚踏实地;抓好队伍融合,发挥好干部积极性,沉下心来谋发展,扑下身子干工作。强化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运用科技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六是围绕过硬纪律作风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宽打窄用”的要求,将严明的纪律、“严实深细”的作风锻造成为纪检监察干部的鲜明基因,融入血脉、浸入灵魂,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铁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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