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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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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优秀8篇)
2023-11-12 23:54:32    小编:ZTFB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将经验转化为智慧,指导未来的行动。心得体会需要具备针对性,能够有针对性地总结和概括。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感悟和经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动和思考,并从中获得启示和提高。写心得体会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要点和技巧。首先,要明确心得体会的主题和目的,确定自己要表达的核心思想。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发现每个人对于同一件事情的心得体会都是不同的,这也正是心得体会的魅力所在。希望大家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经历,并能够不断提升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心得体会样例,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参考。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以来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固化,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遵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要思想,深刻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监察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坚持以身示范、以上率下,带头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切实提高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一,带头维护宪法权威。这次宪法修改,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观点、重大论断、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其中最重要、最关键、最核心的历史性成果,就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我们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基层落地生根,确保正确工作方向;必须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理直气壮讲清楚宪法的政治属性,理直气壮讲清楚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理直气壮同违反宪法精神、宪法原则的言行作斗争,不断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和纠正危害党的团结、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第二,带头弘扬法治精神。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彰显了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少数”,要带头做尊崇宪法的模范,对宪法法律心存敬畏,使宪法精神根植于心;带头做学习宪法的模范,着力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信仰,提高依法决策、办事、管理的能力;带头做遵守宪法的模范,让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带头做运用宪法的模范,以法治保善治,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同时,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监察法为契机,深入推进法治淄博建设,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抓好“七五普法”规划落实,推动宪法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镇村、进社区、进校园,使宪法的精神、原则和核心要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大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第三,带头主动接受监督。一方面,要切实当好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必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心存对信仰的敬畏、对组织的敬畏、对法纪的敬畏、对群众的敬畏、对责任的敬畏,做到能够知止;始终手握法律的戒尺、纪律的戒尺、制度的戒尺、规矩的戒尺、道德的戒尺,做到克己奉公,自觉做到虚怀若谷、闻过则喜,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把接受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作为一面镜子,经常审视自我,及时发现和改进缺点和不足,坚决避免出现问题,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着力保障和推动监察法实施。这次宪法修改,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主要职能职责,与行政监察法相比,监察职责更清了,监察权限更广了,监察程序更严了,监察范围更大了。我们要以贯彻实施监察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履行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确保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第四,带头强化履职担当。推动宪法、监察法贯彻实施,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市一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党对宪法和监察法实施的全面领导,把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实施中的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围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持续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既有效削减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不断强化教育监督、增强监督政治效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持续深化“落实不力”专项整治,着力推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转变,大力强化认真、专业、担当、作为导向,在全市上下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走在前列的浓厚氛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标志着国家监督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纪委部署,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好全体党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管好全体公职人员,不断强化监督执纪监察效能。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最突出、最鲜明、最根本的特征。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监察法开宗明义,明确党对国家监督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依纪依法反腐败的根本保证,依纪依法反腐败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讲政治讲党性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领袖权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做党的忠诚卫士。派驻机构要坚持党的全方位、全过程领导,自觉主动向省纪委监委报告请示工作,从线索受理、初步核实到立案调查、采取监察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省纪委监委报告,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二是深化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指示,是我们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学懂弄通做实,做到对党绝对忠诚、纯粹忠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面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新要求,面对新进人员多、审查调查经验不足等问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深入学习党章党纪党规,深入学习宪法、监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努力把握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提高知识储备,补齐自身短板,提升业务能力,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争做纪法皆通的“专才”、善用纪法思维纪法方式开展工作的“专家”。

三是持续深化“三转”。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把行政监察变为国家监察,把党内监督“一个全覆盖”变成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两个全覆盖”,要求我们在坚守纪委职责的同时,向监察职能深化拓展。要聚焦主责主业,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面履行、一体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自觉尊崇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恪守权责边界,不缺位、不越位,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克服职能泛化、职责发散等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专责不专“回头转”问题。要抓住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管厚爱贯穿始终,把发现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把公权力作为核心内容,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根本遵循,保持党员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纯洁。

四是增强纪法意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纪法意识,自觉遵守纪法、用好纪法、捍卫纪法。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既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衔接、优势互补。要自觉运用纪法思维和纪法方式,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教育挽救干部,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广阔地带设立层层防线,又与法律惩处贯通,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要精准把握纪法边界、执行尺度,该执纪的时候执纪,该执法的时候执法,该贯通的时候贯通,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监察法赋予监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要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在贯彻执行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梳理细化、流程再造,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在纪法轨道上行稳致远。派驻机构要按照省纪委监委要求,用足用好12项调查措施中前4项措施,根据授权用好其他措施手段,有效推进派驻机构执纪监督监察工作。

五是严格纪律约束。派驻机构既有执纪监督权,又有部分审查调查权,派驻干部很容易成为拉拢腐蚀和“围猎”的对象,必须时刻高度警惕,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筑牢拒腐防变堤坝。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要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权限,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要切实改进作风,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坚决抵制“四风”,培养严实深细作风。要切实强化自律,禁忌面前不伸手、不下嘴、不跑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条件下开展工作。要严格问责追究,对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坚决查处问责,决不护短遮丑,用铁规铁律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律部队。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有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快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应注重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增强政治自觉,扛牢使命担当。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委宪法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监察法确立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国家监察工作领导体制,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立足自身职责使命,切实强化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是必须准确把握监察机关职责定位。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注重监督的基础上,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必须深刻领会监察全覆盖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也亟待完成全覆盖,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在我国,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构都被称为“政府”,是“广义政府”。“广义政府”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眼中同样代表党和政府形象,反腐败工作实践也证实这些领域同样存在腐败风险,不应当是法外之地。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对象是六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三是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监察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又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加强监察工作,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律要求、又要兼顾法律规定,健全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并在搞好纪法贯通的同时实现法法衔接,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执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坚持问题导向,拉高境界标准。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新的任务和使命,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新目标、找出新差距、定出新措施,做到“六提”,全面提升工作格局工作水平。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解决工作境界不高、职责定位不准的问题。自觉站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大局和纪检监察工作全局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不断提升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审视问题的能力,增强主动研究谋划工作的意识。二是提高工作标准,解决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问题。加强横向纵向比较,看见优秀学、比出差距追、找出问题改,精心谋划用心打造更有亮点、更有特色的工作,努力追求最好的质量和效果。三是提高能力素质,解决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持续以上级要求、职责任务、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人民群众期盼这“四把尺子”深入查找精神状态、质量标准、执行落实、制度机制、纪律自觉、作风养成上存在的不足,在加强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升能力素质。四是提高工作质量,解决粗枝大叶、敷衍了事的问题。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端正态度、把握细节、精益求精,不放过任何一个错误、任何一处疑问、任何一点瑕疵,确保各项工作经得起法律、历史和现实的检验。五是提高工作效率,解决节奏拖沓、推进迟缓的问题。明确时限要求,抓好督查督办,在纪法规则范围内,什么措施有效、高效、管用就用什么措施,在准、高、强、好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六是提升精神面貌,解决萎靡困顿、畏葸不前的问题。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敢于坚持原则,锤炼过硬作风,始终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亮剑、不徇私情,始终做到思想态度最正、工作能力最强、纪律作风最硬。

三、勇于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履行好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使命,根本在认识,关键看行动。必须强化目标导向、坚持干字当头,努力做到思路常理常清、问题常找常改、办法常用常效、效率常抓常高、面貌常干常新,切实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扛在肩、抓在手、干到位。一是围绕思想武装干。坚守理论武装、思想武装这个政治机关的“根”和“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两会”精神,做到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围绕职责任务干。直面新形势新任务,立足自身职责使命,不断加深对“应当干什么、权限边界在哪里、怎样去干”的认识和理解,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做到胸怀青岛、放眼全国,胸怀全面从严治党、放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胸怀纪检监察工作、放眼全市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研究制约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障碍,不断提高工作水准。三是围绕工作重点干。瞄准“率先走在前列”的目标,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三大攻坚战等重大部署研究谋划工作,对中央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和省纪委部署的重点领域整治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按照质量、时间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不断提高反腐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四是围绕落实落地干。强督查、深谋划、配力量、健机制、优流程,探索形成适合自身的科学有效务实管用的工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加强统筹协调,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五是苦干实干加巧干。不叫苦、不喊累,不惜汗水、勇于奉献;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实事求是、脚踏实地;抓好队伍融合,发挥好干部积极性,沉下心来谋发展,扑下身子干工作。强化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运用科技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六是围绕过硬纪律作风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宽打窄用”的要求,将严明的纪律、“严实深细”的作风锻造成为纪检监察干部的鲜明基因,融入血脉、浸入灵魂,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铁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二

监察法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监察法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三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四要结合开展“七五”普法,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新时代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发,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会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才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文章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出自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谋“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

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通过学习《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要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州各级政府会议精神,认真领会《监察法》的重要性,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州的各项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好干部,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三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法》开宗明义: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学习,有了深切体会:

1、《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将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的信心和决心。一是强化了力量。将以往分散在多个机构的监管责任整合在一起,成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效形成反腐败合力,力量更强,效率更高。二是实现了全覆盖。《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让所有的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平等地接受监督。三是将反腐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监察法》。

总结。

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并将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反腐败工作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2、《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政治主张。《监察法》将“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监察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进而规定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政务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违法处理的大多数;党纪政务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立案审查调查的成为极少数,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大反腐败力度,相继查处了一大批党员领导干部,这些人员当中,有不少人能力很强、业务素质很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重要贡献。但往往就是在一些小事和小节上没能严格要求自己,或者说早期没有得到提醒和监督,以至于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使个人丧失了美好的前程,也使党和国家损失了许多优秀人才。

3、《监察法》充分保障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发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四

20**年**月,在医院三楼会议室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统一高效的监察体制。

作为新一代的共产党员,我认为一个国家,只有勤政廉政,才会使国家工作人员不忘初心,真正为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去忘我工作,不会为了一己私利,去贪污受贿,为了一点蝇蝇小利,贪赃枉法,污染社会风气。

作为医院的一份子,我们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为医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所以我们必须牢记自己的使命,加强两学一做的主题教育,增强自己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自觉爱党护党,奉献社会,争做“四个合格”党员。

***20**年**月。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作为是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5个章节40个条款,全面回答、规范了新时期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重大问题,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隐蔽斗争实际,认真学习掌握、切实贯彻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准确把握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方向。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不仅开宗明义表明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制定反间谍法的宪法依据、权力来源和法律地位,而且从更深层次上指明了我们国家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政治方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要依据宪法、维护宪法、执行宪法。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政治方向。综观世界各国,都有特种部门,都从各自国家利益出发,开展反间谍工作。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以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绝不干涉别国内政,但也绝不允许任何人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我们要严格掌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格依法,有效防范打击间谍犯罪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刻认识和严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这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要求。我们一定要遵从宪法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服从服务党的中心任务,服从服务改革开放大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二,坚持原则,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规定。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方向,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才能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才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大量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发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我们要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御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依法执法,正确履行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反间谍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技术侦察权等刑事权力。也包括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权;对违反本法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权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权。我们一定要依法执法,履行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责任,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反间谍法的规定与党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组建国家安全部时,中央即明确国家安全部负责反间谍工作,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此次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党中央对国家安全机关的高度信任,也是国家安全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斗争中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责任。

二是要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充分法定权力,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必要的。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依法执法。反间谍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这是完全必要的。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在履行这些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这些权力能够正确行使,真正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于反间谍斗争。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点,绝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充分依靠、动员、组织群众和社会各界,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我们战胜隐蔽敌人的重要法宝。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我们要依法做好动员、组织工作,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做好动员、组织工作,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等等。同时,法律对法人还单独作出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确了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一章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在第三章中,对总则上述规定,又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公民和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有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体现。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真正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学法用法,结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法律责任是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条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反间谍法第四章又根据这一条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间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执法机关清除执法障碍、有效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严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规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执行这两条规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准确掌握、适用。

第六,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适用规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专门法律。原国家安全法规范和保障了国家安全机关对外情报、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整体业务工作。中央决定原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后,对外情报工作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将通过其他立法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是我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和侦察保卫及其他各项国家安全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间谍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这一点十分重要。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斗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总结,对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有着深刻的意义。规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为主体,无论是什么具体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只要是间谍机关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就是间谍行为;第二款是特定行为主体的延伸,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就是间谍行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不是间谍机关,但从事了特定行为,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就是间谍行为;第四款是战时条款,“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间谍法立法当中一个重大突破,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反间谍法附则中的这两条规定很重要,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内涵,准确界定它的外延,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证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潮。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认真深入地学习了《监察法》,下面就个人学习情况浅谈几点心得:。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以来,我逐字逐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原文学习、精心研读,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在依法行使国家检察职能中运用宪法法律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

【篇二】。

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发,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会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以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才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谋“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州、县的各项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好干部,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篇三】。

监察法是我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里程碑,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效统一。

要认识监察法制定的历史必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同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针对当前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的实际,在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依规管理监督的同时,要按照法治轨道,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一个“结合点”,是历史的必然。

要运用法治思维把握任务要求。颁布的监察法,对比行政监察法,将监察范围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扩展到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到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等6类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对纪法衔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细化审批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全要素运用12项调查措施,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法规和历史的检验。

要锻造具有法治思维的纪检干部队伍。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执行落实者,面对新的纪法衔接的形式,必须在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学习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纪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自觉在工作中做到懂法用法守法,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四】。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这一历史性时刻,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篇章,踏上了新的征程。监察法的颁布施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了国家意志,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真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机关的统一领导。

读精学透,提升底气效率。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依据宪法制定,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使监督对象范围更宽、监督内容覆盖面更广。监察法的“转型升级”,我们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必须要迅速领悟其精髓实质,逐字逐句理清核心要义,逐一对照列出清单数据,对新增监察对象的变化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策。以强化理论学习不断夯实监督责任担当,挺起腰杆、硬起底气、提起效率,以不怕得罪人的战斗意志和革命精神面对新情况,迎接新挑战。

另一方面,采取培训、座谈、互动交流等形式,不断增强转隶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意识,在促进思想、理念、感情融合的同时,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合作、协调的工作氛围。

精准拿捏,发挥最大效能。监察法的制定,填补了对违法行为监督的空白,使“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问题得到深度解决。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有利于防微杜渐、亡羊补牢。通过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广阔空间层层设防,更加有效地避免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小错误发展成为大祸患。换言之,监察法进一步增强了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用意尤为明显。对症下药才能发挥药效,一定要认清“四种形态”从常态化到极少数的根本宗旨,绝不能把轻处分变相为“人情照顾”或单纯作为指标数据使用。要准确拿捏轻、重处分的尺度,从根本上遏制“不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是阶下囚”的现象。

【篇五】。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打虎”“拍蝇”“猎狐”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逐渐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全国“两会”讨论通过的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为依法依规治党和严厉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党中央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这部法律最显著的两个特点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及对严惩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在党内实现监督全覆盖的情况下,补上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于狭窄的短板,真正实现监察“无禁区、无盲区、无死角”,有利于全面完善党和国家监督监察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讲政治,顾大局。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要把遵循并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坚如磐石”不动摇作为所有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将学深悟透国家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牢、抓实、抓好。要对监察法的学习提出质和量的要求,特别是要读原文,原汁原味的吸收精华,并结合日常工作和典型案例,反复咀嚼、学习吸收。要采取集中培训、模拟训练、专题学习等方式,组织发动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多轮次专项培训,实现国家监察法培训工作全覆盖。同时,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纪法、法法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同检察院、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在交流中侧重对实战经验的学习和吸收,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和调查处置的能力。

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执纪执法方式。既把纪律挺在前面,又把力量向一线监督倾斜。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抓早抓小、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要全面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对准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对标对表,精准发力,靶向治理,对症下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感、获得感、幸福感。要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执纪铁军,在对党绝对忠诚的原则上,全面提振干部队伍精气神,勇做改革“头雁”,敢于担当尽责,依法依规履职,强化自我约束,认真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项要求,推进各项纪检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篇六】。

提升政治站位。监委是党的政治机关,从事的是政治工作。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从体制机制方面明确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履职过程中,福清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工作中,严格实行向党委书记请示、审批、报告等制度今年以来,已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工作7次,向市委书记请示报告51次,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

强化责任担当。监察法解决了原有监察体制机制的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等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后,福清市监察对象由改革前2554人增加到8368人。面对庞大的监察对象,深感责任重大。今年以来,福清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围绕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全体党组织、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重点查处涉黑涉恶、民生等领域的腐败问题。目前,全市共立案114件,同比增长178%,努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做到履职尽责。

提高法治意识。相比以往,现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发生了变化,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对于违法犯罪的问题,取证要求和标准更高了,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批机关的审查。实践中,福清市纪委监委围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通过以学为用、以案代训等方式,全面审慎、积极稳妥地使用好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等12项调查措施,努力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同向发力。今年以来,已谈话312人,讯问29人,询问194人,查询142人,调取68人,查封1处,扣押13件,搜查4人,留置4人,均严格依照监察法进行组织实施,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坚持严管厚爱。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也变得更大了。为了落实好“对监察人员的监督”规定,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一名福清市监委干部主动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为进一步用好监察法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权限的28个“可以”,建立监督调查、案件审理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说情、过问案件等情况的记录、报告制度,严密防范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福清市纪委监委将不单纯就监察法学监察法,而是以监察法为中心,进行发散性地系统学习,重点学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广泛涉猎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知识,做到触类旁通、融会贯通,审慎地处理好各种疑难问题,不断积累实战经验,努力发挥出监察法应有的力量。

【篇七】。

腐败与反腐败永远处在权力天平的两端,一直进行着残酷的较量,也只有反腐败的力度和强度不断加大,才会真正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这不,“两会”期间,监察法草案就引发了热议。“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完善国家监察立法,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反腐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法律的尺子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代表们的发言,句句道出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日报新媒体中心和一本政经工作室更是联合制作了微动画《当检察法遇上孙悟空》。用“猴王初问世”、“官封弼马温”、“大圣闹天宫”、“难逃如来掌”四个故事生动有趣、通俗形象地诠释了监察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以及所有公职人员的影响。监察法将监督我们的一言一行,威力无匹!

“戴着政府的帽子,拿着市场的鞭子,收着企业的票子”的单位屡禁不绝,更有干部领导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使百姓不得不寒心。在今年开年的短短三天内,竟就有3名省部级干部接连被查。监察法中就提出了关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可视情形将其留置等等条例。这是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的深入,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使反腐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

智者,以别人惨痛的教训警示自己;

愚者,用自己沉重的代价唤醒别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才能保持公仆本色;

慎独、慎权、慎欲、慎初,方能抗得住诱惑。公职人员要清楚地对自身定位,充分认识到公务员只是职业,不能将公权力任意沉淀到自己的社会角色中。否则在不久的未来极有可能会走上腐败这条不归路,葬送了自己一生的前程。

没有法治的完善就不可能有反腐的成功。换而言之,一个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监察法将会助力反腐行稳致远。

【篇八】。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我们今后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指明方向、立好标杆、擎稳总舵。

把握“学深悟透”这一根本,坚定理想信念。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职责和调查手段,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监察法热潮,学深学透监察法,深刻领悟其内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把握“依纪依法”这一关键,坚守法律底线。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牢把握“依纪依法”这一关键,主动适应对接改革后纪与法的不同要求,贯彻执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调查措施运用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能力,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不留线索尾巴,确保案件办得下来、诉得出去。

把握“忠诚履职”这一目标,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也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我们必须要学习好、运用好、维护好监察法,在坚守纪委职责定位的同时,深化拓展监察职能,把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融合好、贯通好、执行好,真正把反腐败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同时,监察法中专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表明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确保做到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

【篇九】。

一步,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突出讲政治,把党的领导摆在首位。监察法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写入总则,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准确把握政治机关定位,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现到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实施举措中,贯穿反腐败全过程,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提供坚强保证。

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立足监察全覆盖,再造完善工作流程,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全面履行一体贯彻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推动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通过纪法高效贯通、同向发力提升反腐败效能。

带头做严格自律标杆,以坚定信念、优良作风、严明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是一个学思践悟、循环提升的过程。我们将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强化权力监督,以维护民利的实效取信于民,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篇十】。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改革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7年以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扛起监察改革“主体责任”,统筹谋划、精细施工,抓住机构组建、人员转隶等关键环节,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完成了人代会选举、监委组建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已经结束,国家监察工作步入了正轨。如何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全方位开展监察工作是当前监察委员会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笔者通过学习《监察法》,开展基层监察工作调研,并进行深入思考,归纳出以下几点工作对策,供同仁们商榷与指导。

一、学习贯彻《监察法》,深刻认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深刻理解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三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四要结合开展“七五”普法,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新时代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建立法治、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把讲政治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构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大监察工作格局。二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纪法双剑合璧战斗力,提高反腐败效率,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三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四要建立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确保案件质量。五要建立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相互协调、互相制约的协作配合机制,抓好公务流程监控和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监察信息反馈制度,构建全新的监察体系。六要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认真执行向上级请示汇报制度,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全覆盖开展监察工作。

一要发挥国家监察职能作用,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二要依法适用监察建议,做好“纪法衔接”,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三要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的监察,对握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四要瞄准农村基层反腐败存在的短板,深化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深挖细查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监察全覆盖,无盲区,以反腐败的成效取信于民。五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法法”衔接。依法使用12种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真正办成铁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强化自身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提升准确分析案情、突破案件能力;

提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四要建立监察工作接受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提升监察工作透明度,提高监察效能,维护良好政风,为加快建设生态优良、产业兴旺、开放融合、法治文明、幸福和谐的美丽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真心喜欢作者的措辞。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潮。作为一名教师,我认真深入地学习了《监察法》,下面就个人学习情况浅谈几点心得:。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以来,我逐字逐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原文学习、精心研读,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在依法行使国家检察职能中运用宪法法律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二、等于三”。要以《监察法》为遵循,不仅要查办职务犯罪,更要紧盯职务违法,在保持对腐败问题高压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也要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坚持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将宽严相济原则更好地运用于具体的监察工作中。《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对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我对该法条感触最深的是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被调查人在留置后,其本人和家属因信息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心里焦虑,给办案带来负面因素。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我们在第一时间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把该情况同时告知被调查人,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在留置期间,对被调查人拥有哪些权利,我们均按照程序告知清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提供符合其口味的食物,一些特殊需要,比如定期服药、进行必要的简单医疗检查等,也基本得到保障。每次讯问控制时长,以保证被调查人合理的睡眠时间。这些措施,既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打下基础。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同时也促动了我要更加注重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特别要加强讯问突破和取证固证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能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在以往的党纪、政纪办案上,由于业务不精、制度缺陷等因素制约,或者纵容了违法犯罪,或者让违法犯罪人员在接受党纪政纪查处时合法权益受损。再加上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移送上,有可能存在“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监察委的成立,打通了从严治党的“任督二脉”。纪检监察机关以往的种种弊端,都迎刃而解。“留置”手段的灵活运用,让违纪人员侥幸心理的防线被彻底攻破,只能乖乖选择“坦白从宽”的悔过自新之路,从而让更多的公职人员回归到遵纪守法的正道上。

监察委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让反腐全覆盖实至名归,驶入了一条无障碍的“绿色通道”。更难能可贵的是,监察委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主责主业,将职务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有利于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总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是“形得而神聚”,有利于重塑党纪国法的权威,增强公职人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变要我遵纪守法为我要遵纪守法。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八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政治机关,监察法的表决通过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学好用好监察法是当前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坚决执行。

监察法颁布之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监察监督,监察法的颁布,特别是在当前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了“党内监督”的法律缺口,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强化“用法律管全体”。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依的法律遵循,让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更有“底气”,监察法赋予了国家监察机制法律权威,为我国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有了法律依据,监察法的颁布,是保障和规范国家监察职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长效反腐机制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依法反腐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通篇贯穿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学懂弄通监察法,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核心要义、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其次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的同时,还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首先素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朗朗乾坤。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领会到,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把原来的两把剑熔铸为一把剑,“新监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不断丰富措施手段,将全覆盖的威力和效果真正释放出来,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顺应党心民心,把近四年来正风反腐的制度成果和有效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把“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转化为久久为功的稳压常态。留置措施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既是反腐的利器,又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也会伤及无辜,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之一,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广的重要工作之一。

打铁必须自身硬,学好用好监察法,是纪委监委干部新时代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筑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近期,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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