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范文(精选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9:03:20 页码:12
最新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范文(精选10篇)
2023-11-12 19:03:20    小编: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努力和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顾。掌握写作技巧、方法和结构是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文章所必需的。这些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的总结,包括工作总结、学习总结、项目总结等,希望能帮助到您。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一

摘要随着我国各法的不断修订,十余年间“公共利益”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率有了上升,上自最高效力的《宪法》,如修正关于国家征收个人私有财产的前提要件,下到各类部门法的法条完善,如行政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经济法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反垄断行为等。从中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一词,在法律领域内与私人利益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离不开公共利益这一范围,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否则会失信于众,可谓是一把双刃剑。此外,公共利益在各国法律中虽然频繁出现,却少有明确定义和说明,正如陈新民对其的最大认识,就是“其概念的不确定性”,主要因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两方面原因。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共利益,有助于解析该词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意义,理性判断,更好的维护自身应然权利。

以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公共利益,需要从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认知和了解法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如何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从社会现象和事实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将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范围,同时,借助各大学家对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见解,总结归纳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认识,形成科学的判断标准。

(一)外国学者理论。

“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制度在古希腊孕育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观点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个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古希腊许多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整个城邦社会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在作为整体的城邦制度中,整个国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观点进一步深化,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的物化形式在社会层面的反应就是公共利益,也是一种认为国家是一种整体社团的观点。在古罗马,乌尔比安则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划分法,阐述了著名的“公法”和“私法”法学理论,实行了公私法分离,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这与古希腊学者出现了相反的见解。此后,托马斯・阿圭那在《阿圭那政治著作选》中,将公共利益作为统治者政权性质的衡量,强调统治者在满足个人欲望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否则政权无道。

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意识逐渐苏醒,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出现了多维度拓展。18世纪法国学者爱尔维修将“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作为理论的两大范畴,关注于统治和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权衡,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不能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同时提出以法律手段约束统治者的权力和引导民众,以达到统治者的权力行使会为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考虑,且个人谋求利益时不损害公共利益。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提出,公共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主张个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具体权力,而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的表述,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判断理念形成了之后的福利经济学思想。法国学者卢梭一直是民主理论最重要的阐述者之一,在他看来,“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公共利益并非是所有人的利益,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它是永远公正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关注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关注,成为了利益法学派的思想渊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进资本主义法律从“个人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的作用。

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问题开始暴露,如何维护和完善社会制度成为学术的导向,对公共利益的观念进入了全面化多方位的阶段。在社会法学派庞德看来,法律需要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对利益进行科学划分是保障全面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基于此,他将利益划分为了三大类型: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他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化上落脚于各类政治组织的希望和要求。旧福利经济学之父、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庇古,将边沁的哲学理论用福利和效用进行了定义,福利经济学中可分为个人福利和社会总福利两方面,在旧福利经济学家看来,公共利益就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政策来确保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值,达到“最大幸福”。

(二)我国研究。

我国的法理学观点形成于上世纪,相关研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整合目前国内学者的思维方向,大致可以将我国的主流观念进行分类:一是从实体角度研究的法律化公共利益,二是从程序法角度研究的实践性公共利益。

在公共利益实体化的研究中,各大学者关注于如何明晰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将词组拆开分别解释和分析后,再整合到一起,从各学科角度出发最后形成结论,这和语义分析法大致相同,但是更为细化和方向化,韩大元、王景斌、沈荣华等学者便是该研究方法的支持者。这一方法能够丰富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看法,在不断的总结和归纳中产生新的思路,但是很明显缺乏完美的定义来收尾。

关于公共利益的程序研究,这一研究承认了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如何具体落实到实践才是问题所在,这一路径将人们的视野从“什么是公共利益”调整到“是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上来,并且以界定主体的不同划分出三类模式,即立法机关明确规范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裁量以及司法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衡量。第一种立法机关规范模式,主要是指依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的机构,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或认可立法,保障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它能够使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第二种行政机关裁量模式,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对公意问题进行处理,其行政行为具备公共利益性,这一观点和古希腊学者观点近似。第三种司法机构衡量模式,提出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贯彻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从而形成了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这一模式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相一致。司法机关的解释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这些抽象性法条得以落实,因而公共利益也会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得到解释。第四种综合分析法,强调的是三大机构同时参与到公共利益的探讨活动中,结合各自的权力行使状况,形成一个完整的界定过程。

整个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历史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也印证了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是,正是这种变化,使得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得以升华,社会制度也逐日完善。不可不说,无论是哪一类学派观点,都不否认公共利益在政治、社会和法律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公共利益的研究在社会的各阶段都意义非凡。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除了表现在概念上外,其外延也是处于不断变动的表现,我们可以对公共利益和相关概念进行对比,进一步认识公共利益的含义。

第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于这一组概念,单纯可以看出它们的差异在于主体的不同,公共利益是针对社会大多数人来讲,而私人利益明显是针对个人而言,虽然“公”、“私”分明,但在界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不难看到它与私人利益之间关系的思考。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对立关系,如乌尔比安的观点,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两者是包含,如边沁的.观点。事实上两者在外延的关系正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隔离也不能重合,其同一性是指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相互转化,特定条件下具有一致性,而其对立性是指双方并无可能包含对方,冲突是可能存在的。

第二,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在我国,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行政也是为了人民,从本质上来讲政府是不具有自身利益的,它是人们利益的一种代表。但是,现实生活中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将政府放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而形成的,政府本身需要强大的行政权去管理社会,这种利益就是指的全体行政人员的利益。从该角度出发,不难发现政府的利益可分为合法政府利益和非法政府利益,其合法利益是有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存在,有利于社会稳定,而非法部分则是破坏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部分,必须进行处罚,以示对公共利益的救济。

第一,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典型的学科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正如上文所述,无数学者都尝试下定义,但少有一种固定性的表达。在现实社会中,公共利益常常要和一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如环境问题中的公共利益具体为生态污染的解决、大气质量的提高等等,其高度抽象性不言而喻。

第二,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首先,公共利益反映的往往是一群人的利益问题,而人类活动天生具有社会性,如果没有社会这一规定的范围,那么人的利益也会脱离,不再成为公共利益中的那一类群人。其次,公共利益在不同社会阶段有不同的见解,其研究历史和人类社会变动是步伐一致的,社会的变动产生人们利益的变化,进而公共利益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会超越现行社会制度之上的公共利益选择。

第三,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公共利益常常要和其他相关联概念比较才能稳定,它不是一个绝对的利益范围,在不同条件和情况中,它可以在各种利益群中出现转化。另外,公共利益在地域方面也表现出差异,每个国家的公共利益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另一国有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形,或者国际上承认的国际利益问题在其他国家不能实现,公共利益应当充分尊重现实。

注释:

陈新民.德国公法基础理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版.

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法学.(10).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著.黄风译.正义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06页.

孙月平、刘俊、谭军.应用福利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20版.第1-3页.

参考文献:

[1]王景斌.论公共利益之界定――一个公法学基石性范畴的法理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

[2]赵喜平.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公共利益问题.法制与社会.(7).

[3]黄学贤.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法学.2004(10).

[4]倪斐.公共利益法律化:理论、路径与制度完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6).

[5]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中国法学.(4).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二

《博弈与社会》这本书是大二时教授《经济学原理》的老师推荐的,老师曾无数次在课堂上提起过“博弈论”这个概念,对于这个概念我的初步认识是:博弈论的全称是“非合作博弈理论”――这是我从百度百科中得到的。“非合作博弈理论”?!在我第一次接触到这个概念时,不自觉的在心里默念了好多遍,说实话,心里充满了不解――难道博弈论是在讨论如何不合作吗?带着这个疑惑,我开始看起了《博弈与社会》这本书,从书中寻求解释。

该书开篇便向我们抛出了两个问题――协调问题与合作问题。

张维迎说:“人是群居动物,群体人具有社会属性”。这个不难理解,毕竟人类在历史长河中从来都不是具有“个体优势”的生物,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选择聚集在一起――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孤岛”里,这也让生活在其中的我们无法“独善其身”。简单地说,即你的“所思所想”不仅仅取决于自己还会受到群体的影响;你的“所作所为”不仅影响自己还有他人――这就是我们的“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属性意味着生活在群体中的个体将不得不与其他人频繁打交道,这个过程必然涉及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如何解决合作与协调问题,是这个社会运行的基础――决定了这个社会能否顺畅的运行。

该书在开始探讨博弈论前向我们抛出这两个问题,用意十分明显――能否深刻的认识协调与合作问题,是我们掌握后续博弈论知识的前提和基础。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特定的博弈论是以特定的社会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关于博弈论的一切讨论都是以一个特定的社会为背景展开的。因此,在揭开博弈论的神秘面纱前,搞懂这个特定的社会是如何运行的将是必要的,这让我们能够更好的去理解和接受后续的博弈理论。可以说,这本书的结构安排对一个博弈论领域的小白是十分友好的,很适合初学者阅读。

当然仅仅讨论载体是远远不够。载体――特定的社会、主体――博弈的双方、以及两者之间的交互关系――博弈知识,这是博弈论的三大构成部分,它们一起组成一套完整的知识理论体系。

书中把博弈论主体定义为:理性人――有限理性的人。

所谓理性人,就是在给定的条件下,总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用张维迎的话说,便是“可以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做出最好的选择”。虽然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理性的人――理性人是不现实的。然而理性人假设的存在却是有一定道理的:张维迎的解释是“人都是趋利避害的,都在做出自认为最好的选择,都有着趋向于理性人的趋势。”――即在追求利益的时候,人们会尽可能地成为一个理性人。这为理性人假设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

协调与合作以及理性人假设,初步为我勾勒出博弈论的外部轮廓,带着对于博弈的粗浅认识继续来读这本书。

介绍完博弈的载体以及博弈的主体之后,毫无疑问,博弈双方在特定的社会中展现的交互关系将是该书接下来要阐述的重点。作者通过对一个接一个的博弈例子的剖析以引出相应的博弈思想,这种方式不仅在我的脑海中构建起了一个博弈论的世界,还在这个世界与现实社会间搭起了一座桥梁――如何用一个博弈的知识去解决另一个博弈问题――可谓是“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

以囚徒困境为例。

两个共谋犯罪的人被关入监狱,不能互相沟通。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则揭发者因为立功而立即获释,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十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实,二者都判刑八年。此时,从集体理性的角度来看,沉默是对集体最好的选择。然而,由于囚犯们互不能沟通,出于个人理性,坦白便成了囚犯们各自的占优战略。因此他们会相互揭发,从而各自获刑八年。

这就是所谓的囚徒困境,很多人都知道何为囚徒困境,甚至能够清楚的'明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类似困境――企业的恶性竞争、国家间的军备竞赛、乃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等等。然而知道有这么一个概念并不意味着你掌握了如何去应用它,在这之中的大多数人,应该都不曾想过当有一天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看似不可避免的囚徒困境时该如何去走出来。

而《博弈与社会》这本书告诉了我如何去走出这一困境――用博弈知识去应对博弈问题。

张维迎说:“人不仅趋利避害的,还具有长远的眼光――我们可以为了长远的利益而放弃眼前的短利。”这就是我们走出囚徒困境的基础――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一次性的短期博弈,但大多数情况下博弈是多次、长期的,在一次性博弈中走入困境所得到的短期利益和在重复性博弈中所能得到的长远利益那个较大,直接决定了博弈中参与者的个人决策,从而间接的决定了集体能否走出囚徒困境。也就是说,走出囚徒困境的方法就是让博弈者认识到“合作”带来的长期利益。

读到这里我终于开始理解何为“非合作博弈理论”了――能够理解人们为什么“不合作”,我们才能找到促进合作的有效途径。人既然可以因为“利益”而放弃合作,那么要使他们能够趋于合作,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用更大的利益――合作带来的长远利益,去引导他们进行合作,从而真正做到走出困境。

当然,帮助我真正理解何为“非合作博弈理论”只是《博弈与社会》带给我的一小部分。在这之上,《博弈与社会》教给我的是一种走出人生困境的思路――探究困境发生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导致你陷入其中的,那么走出困境的关键就是用它来引导你走出困境,或许就是常说的“解铃还须系铃人”吧。这才是这本书所教给我的,最为重要的,足以影响我一生的东西。

作者|何徐任。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三

以法规形式对公共利益评价标准作出规定。欧盟在反倾销基本法第二十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的评价作了原则规定,加拿大则在《特殊进口措施法》第45部分和《特殊进口措施条例》第40。1部分对公共利益评价须考虑的因素做出规定。我国在20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中提出了征收反倾销税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但条例本身和其他法规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作出任何具体规定。这种状况导致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公共利益时无章可循,难免带有随意性。鉴于我国未制定统一的反倾销条例实施细则,而是制定多个配套的具体规定,商务部应就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与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公共利益评价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公共利益评价要基于对包括国内产业、消费者和下游用户在内的各方面利益的整体考虑。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主要考虑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对产品供应、市场竞争、下游用户、消费者和上游供应商等方面的影响。加拿大虽未直接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但由于将公共利益与国内产业利益相对照,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仍是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我国在反倾销程序中对公共利益的评价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并且要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反倾销措施服务于维护公共利益。

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欧盟在反倾销裁决公告中对每一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利益作出分析,加拿大则仅在少数反倾销案件中开展独立的公共利益调查。相比之下,欧盟的做法更能保证公共利益原则的落实。虽然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截至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并未在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做出直接的认定。未来我国应该仿效欧盟的做法,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将公共利益评价的结论和依据在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做出明确说明。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四

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出台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集团的基本利益,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得以产生并顺利实施的基石和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复制和传播的技术也在随之进步,著作权法旧有的平衡不断被新的社会环境、政策等多种因素冲击的情况下,利益平衡被打破,针对著作权法旧有弊端而对赋予著作权人的新权利加以改进并附加相应的限制,以此来保证平衡,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至于造成著作权人对于权利的垄断,以此提高社会效益。著作权立法的基础,就是国家宪政原则中的利益平衡,著作权与圣神的私权理念是并存的,著作权法立法的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原则和理念是相似的,立法目的就是打破主体之间的制约状态和封闭状态,促成近代国家各方经济、文化等人类文明的共同发展和在不违背私法自由原则下创建“共赢机制”。权利等于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限制自己的自然权利,亦是法律上无义务即无权利的反应。这就必然要求在著作权的对价中,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否则,一旦只有单方面的共赢触犯到公众利益,社会公众的容忍限度会被这一暂时的让渡所打破,这也会导致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表达自由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频频发生。

二、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的不同视角的体现。

从某种程度上讲,著作权所体现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辅相乘,两者密不可分。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创制源于对保障公共利益的考虑,著作权法维护了作者的个人利益,激励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则与之相反,根据公共利益的定义来看,著作权法的创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从英美著作权的观点看,著作权创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作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被权力所赋予的公共利益,其重点在于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合法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智力作品的创作一样都是需要足够的鼓励和肯定的,一部完善的著作权法能带动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公共利益介入下维护个人的著作权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个人信息采集。公共利益所涉及到文化科学和信息的流动等方面都需要著作权法来确认。为了实现著作权法在社会群体中的利益平衡,首先就要保证创作者和传播者之间平衡,只有两者维持平衡的状态,才能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有不同的视角可以作以下理解:第一点,从增进民主目的的'视角认识。

著作权法的实施使民主的范围扩大化,同时也可在实现信息自由、教育利益和知识的扩散等方面达到促进效果。为了鼓励作者学习、促进艺术发展和科技文明的传播,国家以法定形式授予创作者控制和使用处理文章的权利。由于著作权法涉及到社会文明的各个方面,所以著作权与思想、信息、和知识的表达、传播有着密切关系,言论自由也是作为著作权中的权利之一,在民主社会中有重要的价值,在维护著作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对于著作权言论自由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一样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时,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言论自由。

第二点,从著作权法对著作人的激励角度来看。在激励理论中,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激励作者积极创造文学作品使其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对其思想和知识的学习,其次才是对其作品价值的强调。从对著作权的激励理论分析中,可得出在定义著作权法时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激励理论主张在创造性作品中的著作权利享有时要以有限的权利来激励著作人对文学的创造。这种激励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有利于公众对于创造性作品的学习和“公共利益”维持的。第三点,从立法效用的理论角度谈。通过不断探究著作权法的效用经验来看,著作权立法的是为了维护作者在创作智力知识作品的专有权,体现作者个人价值,激发创作的积极性,已达到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目的。促进人民对知识文化的学习与进步,保障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效用理论的有力实施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者都能得到最佳体现。著作权效用理论是对著作权中利益平衡的考虑,利益平衡既是对主体利益的最佳调整和分配,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体现。

三、总结。

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在维护著作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关系探究中,发现合理使用制度在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方面有特殊的功能,能平衡两者,在在保证著作权人私有权利基础上确保公众的利益最大化,是著作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21世纪,随着世界互联网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技术有了一个质的飞越,其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遇到了新的挑战,尽管如此,它在维护和保障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价值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五

内容摘要:公共利益评价是平衡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不同主体利益影响的重要手段,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较为典型。本文分析比较了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其实施情况,并提出我国在反倾销中贯彻公共利益原则的启示。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欧盟加拿大。

根据gatt/wto规则,如果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为了平衡进口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些wto成员将公共利益评价引入反倾销程序,其中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本文考察比较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其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欧盟将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称为共同体利益,其反倾销法第二十一条专门对共同体利益做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共同体利益是否要求实施反倾销措施,要在评价各方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其中包括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需特别考虑消除损害性倾销的贸易扭曲效应和恢复有效竞争的需要。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欧盟反倾销当局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公共利益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共同体产业利益。

共同体产业是反倾销措施的保护对象,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在公共利益评价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一旦认定共同体产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甚至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受到威胁,通常会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例如,在自印度和韩国进口pet薄膜反倾销案中,欧盟当局认为如不对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厂商无利可图,可能被迫关闭。反倾销措施将促进共同体产业的发展,被认为符合共同体利益。

(二)用户的利益。

产品用户是使用涉案产品的厂商。征收反倾销税后,产品价格上升,用户生产成本提高,对下游加工业产生不利影响。共同体当局通常通过计算有关投入成本在最终产品售价中的比重来评估价格上升对下游加工业的影响,以此与共同体产业的利益相比较,往往得出有利于共同体产业的结论。例如,用户的利益在1992年自我国进口松香反倾销案中被置于共同体产业利益之上。共同体产业的松香生产能力非常有限,而松香作为原料在燃料、造纸、油漆等多个行业使用。咨询委员会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影响与共同体松香产业获得的利益严重不成比例,决定终止对我国松香的反倾销调查。

(三)消费者利益。

反倾销税最终会转化为消费者的负担,增加消费者的支出,同时反倾销会限制从倾销国的进口,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但反倾销当局一直假定消费者的最高利益在于维持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和保证供给来源的多元化和竞争格局,因此很少会因为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不征收反倾销税。例如,在自中、日、韩等进口激光阅读系统反倾销案中,反倾销当局认为反倾销税将导致出口商退出共同体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严重限制,失去利用技术多元化和技术进步的好处,本案中消费者利益远远超过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因此终止了该反倾销案件。

(四)进口商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会提高涉案产品的进口价格,对倾销产品进口商的利益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欧盟反倾销当局通常认为这种不利影响不大,其理由涉及进口商进口产品和来源多元化、进口商承担和转嫁税负的能力等。例如,在自我国进口手袋反倾销案中,由于在调查期内欧盟塑料与纺织手袋产业的市场份额只有2%,而自我国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占80%,共同体当局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商和经销商的不利影响与共同体产业短期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最终裁定对此类手袋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终止调查。

(五)供应商的利益。

供应商指向共同体产业提供投入品的共同体厂商。国外倾销使共同体产业受损,对原料供应商不利。反倾销措施使欧盟产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原料供应商也从中获益。例如,在20自捷克等国进口钢缆反倾销案中,欧盟原材料供应商将2/3以上的原料销售给欧盟内部生产商,欧盟当局认定原材料供应商可以从反倾销导致的欧盟生产扩大中获益。

此外,除了上述各方利益外,欧盟当局还会考虑反倾销对市场竞争、就业、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可能会加强共同体产业的市场控制地位,损害市场竞争。不过欧盟当局通常会推翻征收反倾销税会减少市场竞争的观点。例如,在1994年自印尼等国进口谷氨酸单钠反倾销复审案中,唯一的共同体生产商占有70%的市场份额,针对征收反倾销税将进一步增强其市场地位和损害用户利益的看法,欧盟当局认为市场上存在多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市场竞争是充分的。

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根据加拿大《特殊进口措施法》第45部分的规定,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的目的是判定征收反倾销税或者按认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调查中须考虑所有其认为有关的因素。修订后的《特殊进口措施条例》第40。1部分明确规定了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调查中应予考虑的因素。

是否可以从与反倾销裁定无关的其他国家或出口商获得相同产品。该条标准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替代进口来源,避免出现征收反倾销税后国内涉案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在自美国进口含碘造影剂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有证据显示加拿大经销商可以从欧洲获得相关产品,但在价格以及供给能力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

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消除或大大降低国内有关产品的市场竞争。该项标准主要关注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对国内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在自美国进口泡沫隔热板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后,加拿大市场仍存在众多供应商,市场竞争不会受到遏制,征收反倾销税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严重损害使用有关产品作为投入品的生产商的利益。该项标准从下游用户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后,相关产品进口价格上升,下游生产商成本提高,利益受损。在1995年自美国等进口食糖反倾销案中,反倾销税的征收使食糖价格上升,直接影响到以食糖作为原料生产其他产品的工业用户的生产成本。但下游用户可以通过改变生产过程、从其他来源进口产品等方式控制成本,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会对工业用户的利益产生大的影响。

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因限制获取相关投入品或技术而严重损害产业竞争力。这条标准主要是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来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在自韩国等进口不锈钢缆线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该案涉案产品有多种类型,其中不锈钢丝绳用于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主要来自美国。尽管瑞典和英国能够供应相同产品,但生产不锈钢丝绳需要3―4个月时间,一旦美国进口产品在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后出现供应短缺,将会导致加拿大企业推迟生产,浪费有限的开采时间,再加上产品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会损害加拿大石油天然气行业生产商的竞争力。

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通过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等方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条标准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察征收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以后,进口产品价格提高,进口数量减少,消费者支出增加,消费选择受到限制,利益受损。19自美国进口含碘造影剂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含碘造影剂价格提高到一定程度,医疗机构放射医师将失去对该产品的选择机会,损害了病人作为消费者的利益,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

不征收反倾销税或不按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税是否会严重损害上游生产商的利益。该条标准从上游供应商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减征或不征反倾销税,国内产业会继续受到进口倾销产品的竞争,产出水平会下降,对其上游供应商产生不利影响。在1995年食糖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指出随着反倾销税的征收,食糖的`价格将会上升,相应地对甜菜的需求会增加,甜菜生产者的回报也会提高。减征或不征反倾销税,甜菜栽培者的收益自然会受到影响。但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基础上,国际贸易法院并未得出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结论。

除了上述标准外,国际贸易法院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考察其他一些因素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例如,在19自美国进口婴儿食品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还考虑了征收反倾销税对婴儿健康问题的影响。在年电冰箱、洗碗机和烘干机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还考虑了反倾销税对环境的影响。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六

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已成为产业中的新力量。简单来讲,无论资金融通的方式是直接还是间接,只要资金的流通行为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来实现,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等模式。这种定义可以涵盖目前市场上的主流观点,但是显然低估了互联网进入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的潜力。在此,我们更倾向于谢平教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定义的核心是尝试摆脱金融中介在资金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将中介结构从市场交易主体中剔除。在理想的状态下,互联网金融将依托互联网的现金技术和分享、公开、透明的理念让资金在各种主体之间的流通达到直接、自由的状态,同时通过数据分析控制信用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不断弱化,每个个体都是一个“自金融”。理想状态下的互联网金融亟须解决的问题已经从传输效率的层面上升到风险控制的创新,只有互联网实现信用风险的量化和可控制,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才会逐渐被削弱,否则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伪命题:互联网企业将取代金融企业成为新的中介。

[关于互联网与金融的博弈]。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七

我们在探讨博弈的本质的时候,我们必须要首先搞清博弈是什么,才能进一步探讨它的本质。

1、什么是博弈?

博弈的说法有以下几种:

(1)博弈就是围棋、局戏、赌博。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们好围棋、局戏、赌博,喜好在斗争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人们认为围棋等就是一种博弈,故而博弈这一词在大多数人中显得有些贬义。

(2)博弈,指博弈论,发源于西方,在当代,为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理论,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在当代,一般说博弈就指的是博弈论。

以上说的只是狭义的博弈,在我看来,博弈是一种人类社会的共同存在方式,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现,是人的特有的思维形式,是人类社会源源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只要有人的存在,就会有博弈的存在。

2、关于博弈的形式。

虽说博弈无处不在,但它始终却是与人以及人类社会有关,博弈的形式无非也就三种,主要有: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人与社会的博弈、人与自然的博弈,在这三种形式当中,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一样的,都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追去自身的全面发展,因而博弈学可以说成是一种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学问。

3、关于博弈的本质。

通过我们前面对博弈的含义以及博弈的形式的简单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博弈的本质:博弈是以斗争为主要形式,努力追求和谐共赢的结果,努力在斗争的过程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寻找各种有利于人发展的条件,收集整理下去,无论是人与人的博弈,还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博弈。

二、博弈的特性。

我们通过对博弈的本质的探讨,我们会发现博弈有以下的特性:

1、道德性。

(1)什么是博弈的道德性?

博弈的道德性是指博弈的双方在从事博弈的时候,所作所为必须要符合道德。如果不符合道德,就会受到惩罚,即使是取得了所谓的利益最大化,也是不长久的。无论是在人与人的博弈中,还是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博弈中,如果有一方对另一方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以促使自己的利益实现,那么轻则身败名裂,大则丧失生气。故我们在博弈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其道德性,以保证自己能够长期的生存下去。

(2)为什么博弈需要道德?

没有道德的博弈就不是博弈,如果博弈没有道德,那么整个社会就会混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逐利性会越来越强,没有道德的博弈,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就会混乱,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人类自己灭亡自己,所以博弈必须有道德。截拳道开山鼻祖李小龙先生说过:“截拳道是武学的修为,而不是杀人的伎俩”,博弈也是一样,它也是一种修为,既去帮助人不断的实现自己的全面发展,实现自身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又在整个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内涵,实现自己对生命真谛的理解与觉悟。所以博弈需要道德,有了道德才会实现真正的利益最大化。

2、规律性。

(1)什么是博弈的规律性?

博弈的规律性是指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所采取的行为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而不是盲目的采取行为。

(2)为什么博弈需要规律?

没有规律的博弈是不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的,没有规律的博弈可以说是一种投机行为、赌徒行为,不是一种投资行为,这样的博弈是不长久的,而且对于博弈的双方而言,必定是危险的,最终的结果不是稳定的,更有可能的双方鱼死网破或者是一方得利,那么其不符合双方的互利共赢,结果可想而知,要么不会得到任何利益,要么利益就是暂时性的,不长远的利益则是不符合博弈的规律和利益最大、互利共赢的原则的。

3、利益性。

(1)什么是博弈的利益性?

博弈的利益性是指在博弈的过程中,以获取利益最大为原则,努力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2)为什么博弈需要利益?

博弈本身就是一种斗争的形式,斗争的目的是要攫取自己的利益最大罢了。所以,自从博弈产生之日起,就注定了它的利益性,它的利益性是走不掉的,它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中,有人的地方就有博弈,就有利益。李小龙先生说过:“武术的本质就是格斗,自由的发挥自己身体的无限潜能,以此而战胜对手”,博弈也是一样,同武术一样追求的是战胜对手,所以注定了它具有了利益性。

总之,通过我们对博弈的特性的探讨,我们了解了博弈的道德性、规律性以及利益性,博弈的三个特性谁都不能离开谁,如果离开了其中任何一个,博弈都不称其为博弈,那样的博弈都是失败的,都是不符合博弈的本质的。

三、关于博弈与中国哲学。

但却始终以儒家哲学、道家哲学、释家哲学为主,在这里,我们就谈谈博弈与三家的关系:

1、博弈与儒家哲学。

众所周知,儒家哲学以仁义著称,是内圣外王之学,是由孔子所创,它注重人们的道德,注重通过宣传道德以使百姓知荣辱,懂廉耻,讲仁义,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达到大治的境界。在儒家思想中,最典型的思想就是“和”思想,在国人的观念中,也是“和为贵”,而且“仁义”的目的也是为了达到天下大同,追求“和”的境界,博弈的道德性就和儒家思想是一致的,因而博弈和儒学之间有着紧密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理论——纳什均衡论。纳什均衡论,纳什平衡,又称为非合作赛局平衡,是博弈论的一个重要概念,以约翰·纳什命名。如果某情况下无一参与者可以独自行动而增加收益,则此策略组合被称为纳什均衡点。在此理论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博弈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单独行动的话,其中的各方就必须要去进行合作,以保证自己获取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各方的共赢,因而博弈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各方的互利共赢,在这个共赢的过程中,和谐就会体现出来,其与儒家的“和”是一致的,为了更好的实现各方的互利共赢,就得遵守道德,保证博弈的有序合法的进行,从而推动博弈的发展,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以,博弈是具有道德性的,和儒家哲学是一致的。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八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人类的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和生活不被干扰权利与个人资料的支配控制权,具体到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涉及到对个人数据(包括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利用等各个环节的保护隐私权利的问题。从权利形态来分有隐私不被窥视的权利、不被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分可以有个人特质的隐私权(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行为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和匿名的隐私权等。其中,隐私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信箱、网上账户、信用记录的安全保密性上;隐私不被干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安全保密性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特质、个人资料等不得在非经许可的状态下被利用上。

一、网络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分析不断发生在电子商务中的侵犯用户隐私权事件,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固有的结构特性和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1、互联网的开放性。

从网络本身来看。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它使全球连成一个整体,它一方面使得搜集个人隐私极为方便,另一方面也为非法散布隐私提供了一个大平台。由于互联网的成员的多样和位置的分散,其安全性并不好。互联网的安全性分为两个广义的类型:认证(authentication)和隐私权(privacy)。认证就是指一种功能,其作用是证明某人的身份,以确认当前与自己通信的个人或系统与他们自称的个人或系统是否相符。隐私权似乎比认证更为重要,因为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送是通过路由器来传送的,而用户是不可能知道是通过哪些路由进行的,这样有些人或组织就可以通过对某个关键节点的扫描跟踪来窃取用户信息。也就是说从技术层面上截取用户信息的可能性是显然存在的。即任何一个上网者的任何一个网络隐私数据,都有被窥探的可能。

internet的开放性、全球性增加了人们对其是否安全的担心,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的兴起,使人们担心,由于利益的驱动,某些集团对个人数据的无限制的加工利用,最终会导致侵犯个人隐私的结果。

2、网络小甜饼cookie。

某些web站点会在用户的硬盘上用文本文件存储了一些信息,这些文件被称为cookie。cookie包含的信息与用户和用户的爱好有关。例如,如果用户在某家航空公司的站点上查阅了航班时刻表,该站点可能就创建了包含用户的旅行计划的cookie。它也可能记录下用户在该站点上曾经访问过的web页,由此帮助该站点在用户下次访问时根据用户的情况对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整。

现在的许多网站在每个访客进入网站时将cookie放入访客电脑,不仅能知道用户在网站上买了些什么,还能掌握该用户在网站上看过哪些内容,总共逗留了多长时间等,以便了解网站的流量和页面浏览数量。只要网站愿意,它可一直保留这样的信息。这样,访客下次再进入这个网站时,就会被辨认出来,如此网站管理人员就可以知道访客的“忠诚度”了。另外,网络广告商也经常用cookie来统计广告条幅的点击率和点击量,从而分析访客的上网习惯,并由此调整广告策略。一些广告公司还进一步将所收集到的这类信息与用户在其他许多网站的浏览活动联系起来。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由于访客资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某些经营情况困难的网站会将这些收集来的资料出售给买主,以此牟利。根据纽约时报报道,、等网站,都曾将客户姓名、住址、电子邮件甚至信用卡号码等统计分析结果都标价出售,以换取更多的资金。

日前,美国政府要求各政府机关的网站不要将cookie放在访客的电脑中,以免被人指控侵犯个人隐私权。不过,目前大部分商业网站都会将cookie放置到访客的电脑里,以跟踪访客的上网习惯、浏览的页面、停留时间、访客来源等。这种行为已经引起许多争议。虽然许多商业网站都保证,其站点将确保在线日程表业务中关键的私人隐私数据不会被泄露,然而事实并非这样简单。调查显示,在美国即使是最受欢迎的排名前100位的电子商务网站,有35个网站允许第三方公司跟踪记录访问者的信息,另外,有18个网站根本不对消费者公开信息收集原则。

美国国会也对此问题表示关注,国会正在研究方案,将禁止网络公司将用户数据库列入公司资产,这样将禁止网络公司任意将用户数据库资料出售的行为,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

3、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责任,包括以下的一些内容:在用户申清或开始使用服务时告知使用因特网可能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危害;告知用户其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保护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以及网络和基于网络提供的服务的物理和逻辑上的安全;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不修改或删除用户传送的信息;仅仅为必要的准确、特定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处理和存储用户的数据;不为促销目的而使用数据,除非得到用户的许可;对适当使用数据负有责任,必须向用户明确个人权利保护措施;在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或访问isp站点时告知其所采集、处理、存储的信息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根据用户的要求更正不准确的数据或删除多余的、过时的或不再需要的信息,避免隐蔽地使用数据;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予以更新;在网上公布数据应谨慎。

此外,还可以对数据文档的互连与比较作出约定。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除非国内法能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应当禁止互连,特别是通过连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文档,禁止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禁止将第三方掌握的文档或个人数据与公共机构掌握的一个或更多的文档进行对比或互连。

&nb。

sp;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会遇到网络免费服务与用户信息的收集利用的关系问题。目前网上的许多服务都是免费的,如免费电子邮箱、免费下载软件、免费登录为用户或会员以接收一些信息以及一些免费的咨询服务等,然而人们发现在接受这些免费服务时,必经的一道程序就是登录个人的一些资料,如姓名、地址、工作、兴趣爱好等,服务提供商会声称这是为了方便管理,但是也存在着服务商将这些信息挪作他用甚至出卖的可能。

事实上,隐私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个人资料应在资料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被收集利用,而这项原则不应因提供的服务是否收费而有所变化,除非商家在提供免费服务时在附加条件中就明确了可以将相关资料用作一些商业利用的要件。

4、客户关系管理与网络隐私权。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crm)起源于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触管理”(contactmanagement),即专门收集整理客户与公司联系的所有信息。到1990年代初期则演变成为包括电话服务中心与支援资料分析的客户服务(customercare)。经历了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演变发展并趋向成熟,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论体系。目前,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正在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客户关系管理。从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客户关系管理包含着两个互为补充的部分――“进攻”和“防御”,这两个部分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制定整体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之前必须要首先确定到底应该花费多大的努力去收集和分析数据以及利用分析结果。管理层必须要通过对客户数据的分析和公司标准化政策的制定来确定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服务和市场决策是否切实可行。

防御性的客户关系管理包括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对分析结果的利用。它使得商家能够向客户提供他们所关注的产品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在多种产品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决策并且依靠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提供更有效、更精确的服务。

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包括通过对客户信息的直接或间接使用来影响他们的行为,使他们的行为向着有利于商家的方向发展。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的目的在于比客户更好的了解他们自身,在此基础上为客户提供让他们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增加公司的利润。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是通过对公司自身所拥有的或从外部资源得到的大量信息的分析得以实现的。尽管它并不直接的应用在客户市场,仍然被消费者和市场管理者看作是一种扰人的行为。对网络及分析技术的滥用已经引起了消费者和市场管理者的愤怒。

要在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和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之间划分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举例来说,告诉你其他商品与你现在正打算购买的商品是否相配属于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事先了解你已经购买了那些商品并提醒你不要进行重复性购买则属于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又比如,为客户提供一份生日小礼物属于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而为客户提供百分之十五的打折优惠则属于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

不论客户的个人信息是在公司内部使用还是与第三方共享,在考虑公司整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的时候如果没有考虑到消费者隐私权这一重要因素将会带来非常消极的负面影响。

维护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隐私权是商家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一个公司考虑自己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时,消费者与合作伙伴的隐私权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商家必须要想办法使自己对客户信息的使用为公众所接受,否则的话他们与客户之间的摩擦就会越来越多,关系就会越来越疏远,他们所能得到的利润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不论是由于地方法规的规定还是出于市场压力的结果,对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公司企业来说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将成为其商业运作过程中的基本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互联网咨询公司gartnergroup在消费者可以接受并且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度上对可以提供的“消费者隐私”做了详细说明:1、经过消费者本人亲自确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公司企业所掌握消费者信息的发布。2、公司企业与已经签约或尚未签约的第三方之间的市场合同。3、经授权的或未经授权的,公司企业及其已经签约或尚未签约合作方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

二、企业管理网络隐私权的措施。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的私密信息被记录在计算机中。虽然详尽的统计细节资料可以帮助商家更好地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但是,商家使用这类信息需要冷静及尊重消费者的意见。然而,企业的信息安全与网络隐私保护有时也会出现矛盾。表现在:(1)一方为了保障其信息安全而影响到了另一方的隐私,比如公司为保障其企业数据的安全而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监视。对同一个客体来说,往往也存在着冲突,在某方面获得信息安全的同时则要牺牲另一方面的隐私利益,比如银行摄像机的安装,显然这是确保我们在银行的资产不会被不法之徒窃取的有效手段,但我们每个人都要在摄像机中露脸,这是地地道道的隐私侵犯。(2)企业的声誉。如企业在受攻击后立刻向有关机构报告,这固然有利于执法和研究机构立即行动,还可以避免攻击面波及其它企业,可是有多少企业愿意公开自己受攻击的消息呢?对一个企业来说,企业被攻击这种事是企业自己的隐私,一旦公布出去会对企业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于是这又构成了矛盾。

三、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国际协调。

目前电子商务仍处于技术高速发展的时期,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管理,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代替技术调整,而是将技术调整纳入整个调整体系内,立法时就应充分考虑技术要求和现实的可能性。鉴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立法上还应该有足够的前瞻性。

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同时,法律的完善也是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当基础建设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法律保障就完全有可能成为复苏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的重要动力。

从人们的隐私权法律意识来看,还需逐渐加强。中国近年来虽受西方国家的影响,引入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历经数年隐私权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总的来看还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中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牾的。保护隐私权是我国法律长期忽视的盲区;保障信息自由流通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两者都是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对此进行法律调整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受到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条件的制约。

为了专门解决网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有不少国家、地区和组织开始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法律传统上也比较重视个人的隐私。1974年通过的《联邦隐私法案》,主要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对政府应当如何搜集资料、资料如何保管、资料的开放程度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而在民事方面,法律涉入不多;在商业领域,一般非常强调业界的自律,尽量避免政府法令的介入。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有专门的法律,如通过的《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规定,搜集12岁以下儿童的资料时,须获得家长的同意。这一点也为我国的一些网站所借鉴。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四条信息公平操作的原则:用户应该拥有下述权力:(1)知情权,即清楚明白地告知用户收集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的用途是什么;(2)选择权,即让消费者拥有对个人资料使用用途的选择权;(3)合理的访问权限,即消费者应该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信息或删除数据;(4)足够的安全性,即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并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提出了下列建议:(1)指定一名信息安全官员来确保公司对消费者信息的使用是符合法律的。(2)设置密码,安装鉴定软件来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人进行监控。(3)设置防火墙或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线收集到经过保护的、在网上无法进入的服务器当中。(4)对所有包含客户个人信息的文档进行加密。(5)安装安全相机以保护数据分析仪器的物理安全。

但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指出,internet产业无法贯彻贸委会所颁布的四条信息公平操作的原则,根据联邦代理处的统计数字,只有20%的网络公司和42%的大型站点遵循这些协议。因此,联邦贸易委员会放弃了对网络自我管理机制的支持,并呼吁立法机构保护用户的隐私。

欧洲也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发达的地区。欧洲与美国双方在如何确保消费者在隐私权被侵犯时,享有明确的解决纠纷权利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基本分歧,美国方面提倡应采用业界自律的方法,而欧洲国家更强调通过法律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新技术带来的充满未知数的新型社会关系。1995年,欧盟发布《欧盟资料保护指令》,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将欧盟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这对国际间如何协调对隐私的法律保护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欧盟资料保护指令》中争议最大的第25条规定:有关跨国资料传输时,个人资料不可以被传输到欧盟以外的国家,除非这个国家能保证资料传输有适当程度的保证。而这个“适当程度的保证”的要求之高,连美国都未能达到。

欧盟的这种规定,显然是在保护隐私权和保障信息自由流通的选择中将重心向前者倾斜。这固然是出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欧盟经济和技术的优势,许多国家都需要从欧盟输出资料信息,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个人资料,而欧盟的这一规定使得其它有求于它的国家在立法建制上不得不向它靠拢,这对欧盟在国际竞争中显然非常有利;然而这种近于保守的稳重,同时也是欧洲在信息产业方面落后于美国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的问题。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它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通过欧盟和美国的矛盾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因特网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来掌握其他国用户甚至是国家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的目的。微软的软件与英特尔的芯片中的“机关”已经能够说明问题了。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我们认可的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并且,这们做的意义还在于,可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九

利益关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切问题的实质和基础,也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1]因此,认真研究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地揭示其内在规律,对我国的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本文拟就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即国家或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作一探讨。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同一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互相转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关系。

然而,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这类似于代数中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因此,公共利益最终仍将转化或还原为个人利益。这种分配在人类历史上也经历了公正、不公正再到公正的发展过程。

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再由公共利益还原为个人利益,就完成了利益转化的一个周期。通过一周期的利益转化,实现或达到了社会公正,即社会成员基本上平等地占有了利益,社会的贫富悬殊得以缩小。我们假设:a、b、c、d和e分别代表各社会成员,他们的个人利益总量分别为500、400、300、200和100.如果从利益总量为200以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中提取100个单位量的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则a、b、c、d和e的个人利益量分别还剩有400、300、200、200和100,而公共利益的总量则为300.如果将这300个单位量的利益平均地分配给上述社会成员,则a、b、c、d和e的利益量分别为460、360、260、260和160.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穷人,而且也有利于富人,因为在穷人得到物质利益的同时,富人却得到了安定、和平的社会发展环境。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这种互相转化,达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一致。

[1][2][3][4]。

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篇十

在博弈论经济学中,“智猪博弈”是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例子: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为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那么,在两头猪都是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等待.

作者:沐石作者单位:刊名:今日科技英文刊名:todayscience年,卷(期):2001“”(8)分类号:关键词: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