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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一
10月9日,通用汽车与四川腾中同时宣布,双方就通用汽车旗下高端全路面品牌悍马业务的出售签署最终协议:腾中将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同时,拥有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须的具体专利的使用权,买方还将承接悍马与现有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
目前具体收购细节并未详细公布,但是据悉此次交易的全部价格将在1.5亿美元。除了成功收购悍马品牌、专利使用权、销售权之外,腾中还将计划在未来以8-20亿美元的资金去发展悍马品牌,计划中还包括在中国建设一家悍马汽车的生产厂。当然,对于中国豪华suv市场前景的一片大好,腾中收购悍马后也包括大力发展国内本土市场。
所以,ibm永远也不会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秦全耀认为如果腾中收购悍马能获得通过,悍马很可能会成为中国第一块从外国买回来的驰名商标。根据“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五个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驰名是否必须在本国领域内驰名”,这个问题曾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的一个焦点。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调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以该商标是否在国际市场上驰名为准。如果某个商标在国际上驰名,即使在某一特定国家没有多少知名度,该国也应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显然,这一观点有利于少数发达国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和发达国家经济实力的差异,舍弃商标权的地域性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它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实质不公平的地位。
但是悍马却该是个让中美两国都哑口无言的“驰名商标”,因为悍马不但可以称得上中国驰名商标,而且走遍天下都不怕。据说中国还有个评选“世界名牌”的什么什么机构,老秦说瞎掰,用不用评悍马都是世界名牌。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二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很感兴趣,驰名商标在我国是稀罕的,它可以极大提高公众的知名度,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但是驰名商标如何去申请呢?本文将介绍一些申请的途径,有关其他的申请事项将在其他文章中讲述。
申请驰名商标以前依据的是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旧规定),该规定被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称新规定)取代。
研究新旧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申请驰名商标有这样几条途径:
一、旧规定的规定。
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至于申请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应当递交的7类材料。对于认定只规定了一个“公开、公正的原则”,并规定“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审批也并无规律可循,从我国1989年最早一例驰名商标――“同仁堂”到现在来我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足400件。分析驰名商标获得的时间,好象是隔一年审批一次,但是和没有间隔。每年审批的数量也没有规律,99年评了三次,总共批了100多件,批了两次,总数也近100件,这两年审批的占到一半以上,93年却只看见“张裕”一件。
由于没有具体申请程序规定和具体的标准可供企业参考,这使得很多企业感觉申请无门。作者咨询电话打到国家商标局,就商标局的人也不能知道具体程序和确定的审批要求。
2、商标局主动认定。
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商标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局对外认定的标准都没有,这个完全由内部操作的东西更是秘不可知,是因为什么工作需要?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甚至历年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多少是商标局因工作需要而认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得知相应的数据。
二、新规定的规定。
3、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这个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范围要广很多,有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就是驰名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一些,那么可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如果经过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你就是驰名商标。
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已经认定11件驰名商标。
4、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不一样的,对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就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标争议中和商标异议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道理是一样的。
商评委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
5、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叫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那得具体分析。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保护范围要广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现在有了这么个途径,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
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15件驰名商标。
三、另类申请认定。
6、司法认定。
新闻链接。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在24日召开的“中外企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获悉,福建石狮市拼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拥有的“拼pin”商标,日前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被福建省高级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而赋予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二是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自207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全国法院共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
※本文引用的数据,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很多数据来源于网路,并不十分准确。
※本文仅仅是为了阐述相关思路,不可能进行详细的讲述,具体问题请与作者联系。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四
一、伯乐达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先后获得“中国建筑卫生陶瓷知名品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三、成员们还指出,中国商标法中的某些规定需要延伸到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四、这是山东景芝酒业继“景阳春”之后,又一次获得该项认定,景芝酒业也因此成为唯一拥有“双驰名商标”的鲁酒企业。
五、公司服装业坚持走开开品牌创新之路,主导产品开开牌衬衫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的优势。
六、在这种局面下,产品的品牌就显的尤为重要,金粉世家品牌已经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七、“龙达飞”主打产品商务休闲男装和羽绒服,也先后获得了江苏省名牌、中国羽裳杯金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等殊荣。
八、日前,记者从华晨汽车重庆经销商富华汽车获悉,为恭贺中华品牌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富华汽车将以买断包销的方式对中华时尚轿跑酷宝进行促销。
九、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使用在白酒上的第254644号“景阳春”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侯珊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因特网上使用“www.
十、,“万利达malata”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万利达激光视盘机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十一、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公告,“汤臣倍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十二、,石家庄四药的“石门”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输液产品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公司的拳头产品,做国内最好的输液企业是石家庄四药的不懈追求。
十三、其中,景芝酒业的“景芝”继“景芝景阳春”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景芝酒业也因此成为鲁酒唯一拥有双驰名商标的酒企。
十四、而通过网上查询,“华之杰”为中国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是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十五、不过,在与该电器卖场毗邻的一家连锁超市内,包括牙膏、洗衣液、洗衣粉、洗发膏在内的多种产品均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十六、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六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sof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七
总体要求:各地工商局应明确要求和指导申请人提交真实、准确、规范的证据材料,防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意义。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准确、规范。
(一)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二)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六)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
4、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它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商标管理程序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年、之前第三年、之前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公证材料。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
其中,证明除地理标志商标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原件。
产品销量没有统计部门证明的,可以提供企业内部销量统计报表,但其证明力次之。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据。一般来说,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范围举证10个以上省区即可,不必过多举证。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b.证明该商标驰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6、其他证据要求
a.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b.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七)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有关的地州市工商局在每本证据材料的首页注明“此件报送区局商标处” 并加盖该局或者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报送区局商标处。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额敏县工商局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八
总体要求:各地工商局应明确要求和指导申请人提交真实、准确、规范的证据材料,防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意义。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准确、规范。
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二)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六)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
4、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它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商标管理程序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年、之前第三年、之前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公证材料。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
其中,证明除地理标志商标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原件。
产品销量没有统计部门证明的,可以提供企业内部销量统计报表,但其证明力次之。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据。一般来说,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范围举证10个以上省区即可,不必过多举证。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b.证明该商标驰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6、其他证据要求。
a.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b.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七)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有关的地州市工商局在每本证据材料的首页注明“此件报送区局商标处”并加盖该局或者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报送区局商标处。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额敏县工商局。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九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题注】1998年12月3日【章名】全文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屡屡被假冒产品侵权,严重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国际上,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不断地被外国商人抢先注册,在国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得影响了我国商品的正常出口。这些都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关。因此,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1.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在我国,假冒驰名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十分突出,比如“康师傅”与“康帅傅”事件。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大大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除了商品信誉意识普遍低下、商业道德沦丧外,主要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在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将假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等同处理,既不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也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加入wto对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加入wto后,我国将全面行使wto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要使我国的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首先就要解决销售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对等原则,要使我国的商标得到别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我国要对别过的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就有可能会授人以柄,成为某些国家不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的借口。
3.加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要求我们在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中遵循一定得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巴黎公约》、《trips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外交形象。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然而在理论界对“中国”的界定存在着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是指全中国,即该商标必须被全中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指中国的某一区域内,即商标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笔者认为,把“中国”理解为在中国的某个区域较为合理。因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的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第3款中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两款的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知晓”则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两款的共同点在于都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没要求是全部领域。由此可见,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应该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应把《规定》中的“中国”理解为中国境内的某一区域即可。
我国20修订后的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进行修改的。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通过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且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话,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出台了一些相类似规定。可见在实践中,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trips协议》要宽广些。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注册或未经授权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标志、网络域名等上,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该驰名商标所代表的独特商品的认知。这种行为与商标、商标权密切相关,将其纳入《商标法》,可以达到形式上的统一,形成体系,更为系统化。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限制,可以在损害并未真正造成时予以实施、进行防治,对于商标淡化这种隐性侵权的行为来说,及时有效得多。
我国在加入wto后,商品流通急剧加强,大量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国内企业的商品也走向国际市场。因此,作为国内企业,如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在进口国主动申请商标注册或申请驰名商标的域外确认,扩大驰名商标的地域效力,防范驰名商标在域外被人抢注现象的发生。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外国被抢先注册的事迹是触目惊心的,比如“同仁堂”落户在日本、“竹叶青”留在了韩国、“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教训是惨不忍睹的。
我国商人在域外注册驰名商标,可以选择逐一国家注册或是国际注册的方式,但要注意注册后应注意及时续展。更应注意的是,若我国商人所有的驰名商标一旦被域外商人抢先注册,那么驰名商标权人应积极寻求我国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充分运用被抢注国的国内立法及相关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申请撤销该外商的抢先注册,从而保护本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十一
为了促进某公司“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结合以往协助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成功经验,我们在认真分析“某某”商标的优势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度了该宣传方案,供某公司作为决策参考。
一、宣传原则。
利用《中国工商报》的优势资源,在“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工作中对“某某”商标进行专项宣传,达到提升“某某”商标在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人员及全国工商系统中的知名度,使他们充分认知“某某”商标及企业的目的。
二、宣传时间。
从####年#月至#月,为期#个月。
三、宣传方案:
1、企业形象展示:
为了让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人员和工商执法人员全面了解某公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作出的重大贡献,在行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认知“某某”商标的'内涵及相关其公众中的驰名程度,很有必要先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介绍。
建议企业以《“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为主题,在《中国工商报》作彩色整版宣传,犹如递上一张名片,给人以深刻和突出的印象。
展示内容:介绍公司的历史、主要产品、企业规模,灿烂的企业文化,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某某”商标的历史发展,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长远的目标计划等。
规格:34.5cm×48cm。
2、商标形象展示:
建议企业以《“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为主题,在《中国工商报》作彩色整版宣传,让认定人员认知“某某”商标,了解“某某”商标,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某某”商标的印象。
展示内容:企业在经营中如何运用和完善品牌战略,使“某某”商标成长为广大公众熟知、业内人士喜爱、享有很高知名度、美誉度、诚信度的商标及行业内知名的商标。
规格:34.5cm×48cm。
3、产品形象展示:
建议企业以《“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为主题,在《中国工商报》作彩色整版宣传,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某某”产品的印象。
展示内容:“某某”主要产品的质量,销售情况及销售网络,用户、相关人士对“某某”产品的评价,销售区域和范围等。
规格:34.5cm×48cm。
效果分析:以上三项通过大版面、全方位的形象宣传,可以强化“某某”商标在相关认定人员脑海中的良好印象,并使之更加清晰、深刻,既可以显示企业的实力,提升企业形象、品牌形象,又可以提醒相关认定人员关注“某某”,使全国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某某”、关注“某某”,进一步维护“某某”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4、严正声明。
建议采用《严正声明》的宣传形式,在《中国工商报》做一次套红1∕2版宣传,表达“某某”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提请大家的关注。
展示内容:表达“某某”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禁止“某某”商标未经公司许可或授权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误导相关公众,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公司对“某某”商标享有专用权,属侵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格:34.5cm×24cm。
5、商标形象强化展示:
建议采用报花进行滚动式宣传,在(彩色版)高频率地强化展示“某某”商标,连续刊登20次。
展示内容:“某某”商标,注明“创立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
效果分析:通过高频率、醒目地展示商标标识,形成视觉上的强烈冲击,让有关部门及相关认定人员对“某某”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诉求不断留下印象并强化。
规格:8.5cm×5cm(共20次)。
四、费用合计:
企业形象展示:彩色整版1次12万元。
产品形象展示:彩色整版1次12万元。
商标形象展示:彩色整版1次12万元。
严正声明:套红半版1次6万元。
商标形象强化展示:滚动报花20次6万元。
总计:48万元。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十二
总体要求:各地工商局应明确要求和指导申请人提交真实、准确、规范的证据材料,防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意义。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准确、规范。
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二)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六)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
4、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它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商标管理程序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年、之前第三年、之前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公证材料。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
其中,证明除地理标志商标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原件。
产品销量没有统计部门证明的,可以提供企业内部销量统计报表,但其证明力次之。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据。一般来说,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范围举证10个以上省区即可,不必过多举证。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b.证明该商标驰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6、其他证据要求
a.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b.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七)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有关的地州市工商局在每本证据材料的首页注明“此件报送区局商标处” 并加盖该局或者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报送区局商标处。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额敏县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于19 ××年,总部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下辖××××××厂、××××××厂、××××××公司。
××××××集团秉承“创建一流企业,造就一流人才,做出一流贡献”的企业宗旨,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制造基地之一。集团核心子公司××××××已于20××年××月3××日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
集团目前在海内外拥有多个产业园和子公司,总占地面积××××××多亩,员工××××××余人。总资产逾×××× 亿元,净资产×××× 亿元。2002、2003、2004年××××××集团分别实现销售收入为×××× 亿、×××× 亿、 ××××亿元;实现利税总额分别为×××× 亿、××××亿和××××亿元。公司主导产品 ××××××连续多年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
××××××集团的产品遍及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全国各地,并出口亚洲、非洲、欧洲等国家。其中××××××已成为国内相关产业第一品牌,市场占有率第一;××××××国内市场占有率40%以上,产量居世界首位。
“××××××”商标最早于1989年在第 类商品——材料上注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辖的子公司共同享有“××××××”商标。
经××省××××市工商局查获,××××市某 厂发现有假冒“××××××”的产品;经权威商标事务所查证, 厂、 材料厂等单位均曾在类似商品中注册“××××××”商标;另外还发现国外部分企业曾注册“ ”及“××××××”商标。
等等这些,使我公司的品牌导致公众认知混淆,品牌形象、生产、销售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为切实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保障企业做大做强,将“××××××”打造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知名品牌,特向贵局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
特此报告。
××××××集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十三
一、于是,一些商标所有人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当作获得驰名商标的终南捷径。
二、20被国家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建陶行业内为数不多的品牌荣誉大满贯得主。
三、公司持有的养生堂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四、现在鞋类产品,区已拥有康奈、东艺、吉尔达3个中国驰名商标,全国仅6个。
五、“虎牌”商标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六、新商标法明确规定有条件地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七、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是现代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要求。
八、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搭便车”行为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具有很多危害性.
九、我国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公约进一步接轨。
十、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
十一、上榜本年度中国驰名商标的纺织产品中,除了“纤丝鸟”“美特斯邦威”等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内衣和服装品牌外,一些纺织原、辅料产品品牌也榜上有名。
十二、在当下,有些企业拿”驰名"当招牌,有时将驰名商标越界标注,虚假宣传;更有甚者,醉心于投机取巧,傍靠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三、据悉,上榜本年度中国驰名商标的纺织产品中,除了纤丝鸟、美特斯邦威这样的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内衣和服装品牌外,一些纺织原、辅料产品品牌也榜上有名。
十四、立邦漆是驰名商标,南京市区内打着“立邦漆”“立邦漆专卖店”“立邦漆平价店”招牌的店铺少说有七八十家,但其中有超过五成的专卖店都是“李鬼”。
十五、显然,“千年古县”是中国的“驰名商标”,是一枚县域历史文化价值的权威印戳,是一块走向世界的金字招牌。
十六、截至目前,东莞市中国驰名商标已达到62件,广东省著名商标达到283件,均位居全省地级市第二名。
十七、拥有天脊、屯玉、沁州黄、澳瑞特4件中国驰名商标,占全省驰名商标总数45%,成为全省有驰名商标最多的城市。
十八、美尔雅西服以款式新、做工细、档次高享誉市场,被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十九、全友家居是三体系认证“四证”齐全的家俱企业。全友家居荣获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等认证。
二十、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十四
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1认定的主体。
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外,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在查明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定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做出最终判定结果。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其认定做出了详细解释。由此可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除此以外的任何组织和机构均无权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2.2认定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时,必须考虑好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了解社会公众对该商标产品的了解程度;二是该商品的持续使用时间及质量;三是该商标产品的影响范围和相关宣传的持续周期;四是该商标有无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相关记录;五是与该商标有关其他因素。
总而言之,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其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标准,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时某一商标产品即使在他国或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其知名度较高,或影响范围广,但这并不足以说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一定的地理范围限制,只有其在本国范围内具有了足够的影响力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3认定的方式。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特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认定方式划分为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方式: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即在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和要求下,由相关认定机构依法进行认定的一种认定方式。在进行认定时,有关部门不仅要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而且还要对能否扩大其保护范围进行认定。该认定方式是司法机关最常使用的一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目前在多数西方国家广泛流行,已被视作一种国际惯例。这种被动认定方式虽然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认定方式,但它可以有效地减少驰名商标抢注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其商标认定保护效果较好。
主动认定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也称事前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商标纠纷的前提下,出于减少商标权利纠纷考虑而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种方式。这种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同时,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时,执法机关必须进行必要的事前保护,减少行业和企业间的不良攀比。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批量认定的方式,一旦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滥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其保护工作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国际上有两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一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二是《trips协议》。《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约指出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禁止或拒绝当事人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申请要求,以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条约还指出对于那些已经申请注册,后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应予以撤销,以防造成商标管理秩序混乱。但《巴黎合约》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未提出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界定方法,这是其主要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从商标理论而言,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和注册两种方式获得商标权。这两种获得方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针对以往商标保护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补充,并提出了合理的应对策略。同时,我国在立法层面对那些未注册的商标也进行了保护,这显示出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上又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3.2.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个人意志和国家权力的结合物。在传统的商标保护环境下,商标权的范围是法定的,极少发生改变。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成熟,企业越来越认识到商标权的重要性,要求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我国在新《商标法》中增加了扩大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的内容,并初步实现了对已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即任何人不得使用、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注册的任意一个类别的驰名商标,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4.1建立反淡化理论,加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存在一种淡化理论,严重影响了其保护的最终成效。该理论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不法侵害:一是通过某种方式或手段故意丑化或低毁驰名商标;二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驰名商标进行暗化;三是通过误导或曲解的方式使消费者将驰名商标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使消费者认为驰名商标与淡化者的商品有一定的关系,淡化可以严重侵蚀甚至破坏驰名商标的区别性特征和自身价值。因此,建立反淡化理论,实行切实有效的反淡化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防止不法分子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同时,相关执法机关还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反淡化法律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要想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外,还要通过一些特殊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时,必须遵循以下两大原则:。
4.2.1突破属地原则。
在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主要以属地原则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加强,这一产权保护原则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渐被淘汰。因特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极大的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加大对跨地域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4.2.2保护合理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化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它仅限于那些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如果驰名商标拥有者未经注册,仅仅凭借“使用”或“宣传”两种方式主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最终无法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因此,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保护合理化原则。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十五
这几年,我们蓝哥智洋机构服务的三家客户都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这是值得高兴和庆贺的事,但同样令我惊讶的是,现在,只要到市场上转一转就会发现,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以令人摸不着头脑的方式突然间多了起来,但在我的印象和记忆中,似乎品牌并没在江湖上如一面旗帜猎猎作响,作为天南海北到处闯荡的我也未曾过多听别人说起,真是奇了怪了,想来想去,总觉得有种泡沫化的倾向。
在以往,一个企业要想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那可是不得了,长时间的积累不说,它需要花费多少代价呀,期间所付诸的心血和汗水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讲清的,也正如此,品牌树立起来后,用家喻户晓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而如今涌现出来的一些“中国驰名商标”,据说是通过司法认定的,但在我看来,其权威性要比通过行政认定的差很多,质量水准上当然也存有不小的距离。
请看新华社近期的一片文章:
近年来,“驰名商标”大量增多,让人们心生疑窦。人们看重的“驰名商标”正面临信任危机。
记者日前从浙江绍兴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近两年来,这个市新增了64件“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绍兴市工商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些当地企业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驰名商标”主要来自内蒙古、湖南、湖北、江西、陕西等地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跃升的并非只有绍兴,记者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近些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这种景象,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到外省打官司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要比行政认定的数量多。
“相对数量不多的行政认定而言,司法认定的增速不正常!”全国知名知识产权问题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对记者说,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之前,大多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认定,20,我国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司法认定可以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单位进行,而且没有名额限制,只要有实际侵权案件发生,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驰名商标”就可能生效。因此,司法认定被很多企业看作是相对更简便、快捷的认定途径,一些企业甚至不惜制造假诉讼来快速获得“驰名商标”,达到商业目的。
由于认定的口子较多,近年来,社会公众质疑“驰名商标不驰名”的声音越来越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介绍说,,浙江的企业在外省各地获得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有73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对于个案存在意义,其目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目前,如何减少和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滥用,已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法律界一些人士及社会民众呼吁,对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的清查,溯本清源:不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予以撤销;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加紧起草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准备尽快出台。
希望“中国驰名商标”能真正是消费者心目中认定的品牌,而不是像一些企业那样,仅仅是通过打官司快速“驰名”,其企业和产品本身,到底有多少含金量,也是值得怀疑的。
于斐先生,著名品牌营销专家,蓝哥智洋国际行销顾问机构ceo兼首席顾问,中国十大杰出营销人,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等8家权威媒体和机构认定的“中国品牌建设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国证券报》特约品牌顾问,中国《品牌》杂志首席专家,《销售与市场》培训联盟专家讲师,中国保健行业十大杰出经理人,中国最具影响力营销策划100人,中国国际健康科学研究院副理事长,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医促会医疗美容整形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医药保健营销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多年的营销生涯,成功服务过多个著名品牌,其领衔蓝哥智洋国际行销顾问机构是“中国管理咨询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现专业致力于品牌策划、公关传播、新闻营销、招商代理、市场推广、实战培训等营销服务,出色的企划力、整合力、执行力在行业中享有盛誉。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十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6月1日起施行。19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申请报告篇十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于19××年,总部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下辖×厂、×厂、×公司。
×集团秉承“创建一流企业,造就一流人才,做出一流贡献”的企业宗旨,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制造基地之一。集团核心子公司已于20xx年××月3××日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
集团目前在海内外拥有多个产业园和子公司,总占地面积多亩,员工×余人。总资产逾亿元,净资产亿元。2019、2019、2019年×集团分别实现销售收入为亿、亿、亿元;实现利税总额分别为亿、亿和亿元。公司主导产品连续多年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
×集团的产品遍及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全国各地,并出口亚洲、非洲、欧洲等国家。其中已成为国内相关产业第一品牌,市场占有率第一;国内市场占有率40%以上,产量居世界首位。
目前,主导产品已基本取代进口,其产品领域已拓展到————————。
商标最早于1989年在第类商品——材料上注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辖的子公司共同享有商标。
经××省×市工商局查获,×市某厂发现有假冒的产品;经权威商标事务所查证,厂、材料厂等单位均曾在类似商品中注册商标;另外还发现国外部分企业曾注册“”及商标。
等等这些,使我公司的品牌导致公众认知混淆,品牌形象、生产、销售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为切实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保障企业做大做强,将打造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知名品牌,特向贵局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
特此报告。
×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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