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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篇一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__路__号房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中与争议金额等值的资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贵院于出具了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年月日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期限截止年月日。鉴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继续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保全。
望贵院予以核准。
财产线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篇三
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
联系方式:13567615676
因 诉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下发了 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号牌号码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5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发票代码:133001420259,发票号码00007643),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5)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5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了(2015)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潘彩霞)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 年 月 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 的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物权法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四、结论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公司 年 月 申请人: 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不服,依法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解除)对xxx的xxx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如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县支行,住所地__县__镇万寿街中段。负责人郭武山,行长。电话:7__x9(办电)。
被申请人:__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__县__镇。法定代表人董德中,董事长。电话:76__66被申请人:董德中,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__县__镇。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__县____红旗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建房字第140695号)予以查封。
事实和理由。
20__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__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20__年7月9日,贷款以被申请人董德中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昌房字第20079号)抵押。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均未按期清偿。现该笔贷款抵押房屋处于建凌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范围内,其周边房屋已经拆除,申请人的抵押物处于极不稳定和不安全状态之下,风险极大。
现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就该笔贷款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辽宁省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县支行。
20__年1月28日。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事项:
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为确保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若申请有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申人请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
二〇xx年月日。
报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中国银行支行帐号存款;
2、位于x区花园栋房;
3、轿车一辆(车牌号码):)。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篇六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某某路某某号房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篇七
地址:。。。。。。。。。。。
联系方式:。。。。
贵院于xxxx年6月。。。日做出了(xxxx)锡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x)锡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2、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为案外人,贵院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申请人于xxxx年12月31日才经过。。。。市工商局。。。。分局核准为。。。。有限公司并且开展煤炭贸易业务。作为一个纯煤炭贸易公司,申请人从未与被申请人(本案原告)。。。。。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从来没有过此种业务往来,。。。。告知申请人此案为涉外案件,申请人感到更是不可思议,一个经核准不到六个月的贸易公司产生涉外的建设工程纠纷绝对不符合常规逻辑的。所以申请人不是本纠纷一案的当事人。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xxxx)锡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显属错误。
二、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本意,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可以裁定保全,也可以裁定不保全。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要在对基本事实尽最基本审核义务基础上,做出是否财产保全的裁定,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正性。本案申请人认为贵院应该尽到最基本的审查义务,比如本院是否有管辖权、财产保全主体是否适格、有无财产纠纷的合同或者相关依据等事项,再做是否财产权保全的.裁定。贵院没有向本案申请人提供任何裁定事实依据,将一个案外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有纵容恶人告状的可能,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严重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是向裁定法院提起复议还是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我方会择机向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提请复议,以维护法律权威、司法公正和我方的合法权益。
三、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作为一个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不会有涉外的合同,所以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立案的重要条件是要有明确的被告,此处的明确的被告不仅包括明确的身份和明确的住址,还有明确的法律关系。贵院在财产保全之前起码要合适此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关法律关系的证据,贵院才能确定是否有权管辖,然后才能进行财产保全。
贵院告诉申请人此案为涉外案件并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推知合同履行地为外国,但是被申请人。。。。和申请人都为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该到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人在国内,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贵院管辖区,贵院何来的管辖权?贵院没有管辖权,那么贵院进行财产保全就是错误的。贵院不顾法律规定和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申请人作为一个案外人因为对方恶意诉讼被冻结财产,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在利润上遭受损失。更重要的是致使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严重损失损失。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xxxx)锡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令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附证据一份。
申请人:。。。。。。有限公司。
xxx年陆月拾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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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篇八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
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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