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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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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用12篇)
2023-11-10 23:00:47    小编:

总结是一个反思和自省的过程,使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文章的开头要引人入胜,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以下是小编针对不同领域的总结范文,期待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一

被申请人:武汉市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__________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樊_____职务:______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关于陈__________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__________街办事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关于陈__________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__________街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二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作出的()字第号(决定或其他司法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确认申请(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认申请人____________撤回确认申请。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三

(2016)川委赔19号。

赔偿请求人:李xx,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请求人:罗xx,男,汉族,1957年l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郭彦,该院院长。

李xx、罗xx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捏造了罗xx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违法对罗福元进行侮辱、诽谤的职权行为侵犯了罗福元的名誉权;当庭口头决定不准许罗福元为李xx代理诉讼,并强制执行属于执行错误,给李兴成、罗xx造成严重损失;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法赔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xx、罗xx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请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八月二十五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过补正,本府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悉补正材料。经审查,本府认为:_________________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五

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六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条件(或阐述其他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决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____________提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申请复议。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七

(20xx)川委赔19号。

赔偿请求人:李,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请求人:罗,男,汉族,1957年l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郭彦,该院院长。

李、罗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捏造了罗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违法对罗福元进行侮辱、诽谤的职权行为侵犯了罗福元的名誉权;当庭口头决定不准许罗福元为李代理诉讼,并强制执行属于执行错误,给李兴成、罗造成严重损失;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成法赔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罗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请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八月二十五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八

申请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九

赔偿请求人:米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男,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于20xx年5月25日以错误判决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1981年下发《关于张德轩、阎如清反革命案的批复》,1981年9月14日,焉耆xx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81)焉法复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已33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现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中级人民法院。

年五月二十六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十

川委赔19号。

赔偿请求人:李xx,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请求人:罗xx,男,汉族,1957年l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郭彦,该院院长。

李xx、罗xx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捏造了罗xx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违法对罗福元进行侮辱、诽谤的职权行为侵犯了罗福元的名誉权;当庭口头决定不准许罗福元为李xx代理诉讼,并强制执行属于执行错误,给李兴成、罗xx造成严重损失;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成法赔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xx、罗xx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请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李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八月二十五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十一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20xx)安法赔立字第00002号。

赔偿请求人:王,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五月十八日。

(20xx)巴法赔立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米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男,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赔偿请求人米、张、张、张、张于20xx年5月25日以错误判决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1981年下发《关于张德轩、阎如清案的批复》,1981年9月14日,焉耆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81)焉法复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已33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现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

年五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xx)川委赔19号。

赔偿请求人:李,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请求人:罗,男,汉族,1957年l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郭彦,该院院长。

李、罗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捏造了罗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违法对罗福元进行侮辱、诽谤的职权行为侵犯了罗福元的名誉权;当庭口头决定不准许罗福元为李代理诉讼,并强制执行属于执行错误,给李兴成、罗造成严重损失;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成法赔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罗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请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八月二十五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篇十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关于陈__________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__________街办事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关于陈__________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__________街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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