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一
委托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修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本船定于?年?月?日进厂,?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 天。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 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40%的工程预付款 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30%进度款万元;余款在完工后?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1年5月25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二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_____》、《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_________船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工程价款。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第三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_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天。
第五条?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委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_____%。
第六条?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预付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
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委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委托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承修方核对,如委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第七条?质量保证。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八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九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按照申请_____时该会现行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2.提供材料: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协助义务:委托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委托方逾期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解除合同。
6.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委托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修方的正常工作。
7.验收工作成果:委托方应当验收承修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8.要求承修方承担违约责任: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支付报酬: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应当在承修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委托方应当相应支付。
10.解除合同: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合同,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应大力支持。
12.本船修理期间,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13.如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14.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情况下,承修方支持委托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三条?承修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完成主要工作: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修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委托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承修方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
2.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4.检验:承修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5.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接受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7.交付工作成果:承修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委托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委托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8.保守秘密:承修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承修方可以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0.留置权:委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11.妥善保管: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委托方:
1.委托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修方:
1.承修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修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修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修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_____、_____,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承修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三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 _____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厂,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__天。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
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
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
1.在本协议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________%的工程预付款___________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________%进度款 ________万元;余款在完工后___________天内一次结清。
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___%。
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____%。
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协议管理机关备案。
若双方要求对协议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协议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________单位名称(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委托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修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 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 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 年 月 日进厂,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 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 天。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 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
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
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 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 40的工程预付款 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 30进度款万元余款在完工后 天内一次结清。
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 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 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
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 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
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991 年 5 月 25 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四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进厂,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年___月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天。
第五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的工程预付款___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进度款万元;余款在完工后___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___年___月___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
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五
签约单位: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修理周期为_________天,其中在坞天数为_________天。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_____%。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预付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 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
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印章:_________ 印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六
定作方: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承揽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一、修缮修理项目、数量、金额、交货期限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价款或酬金。
修缮修理品名或项目计量数量或任务量交货期限及数量。
单位单价总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定作方供料。
材料规格计量数量质量提供消耗单价总金额。
名称型号单位日期定额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三、修缮修理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四、承揽方对修缮物的负责条件及期限。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定作方承揽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鉴(公)证意见: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鉴(公)证机关(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___年___月___日。
帐号:帐号:(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船舶买卖合同规范模板。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见附件)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修理周期为______天,其中在坞天数为______天。
四、加、减账工程。
1.加账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账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______%,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账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账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账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六、工程质量。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账。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的预付款______元,大写:________;进度达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进度达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进度达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2.结算。
乙方凭结账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________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账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________%,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八、其他事项。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印章:_________________印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八
承修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本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进厂,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年___月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天。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的工程预付款___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进度款万元;余款在完工后___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___年___月___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修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九
承修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_____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进厂,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年___月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天。
第五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的工程预付款___________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进度款万________元;余款在完工后___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舶工业总公司___年___月___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船舶修理合同的解除篇十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需要,委托乙方对25米画舫2号船进行修理,为明确双方职责,控制周期,提高修船质量,确保修理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特签订合同如下,以资恪守。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对25米画舫2号______________进行维修。
1、该船舶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维修,双方预定修理周期为__天。最终为按实际修期结算。周期计算到该船舶修理完毕止。
2、在修理期内,若甲方提供的材料、配件不及时,新增修理项目或遇到足以影响修理施工进度的不可抗力时,周期应相应延长,延长时间由双方议定。
1、船舶修理费及修理项目价格为依据(见附件),经双方协定,该船预定修理费总计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元)。
2、付款采用两次付款一次结清办法。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先支付给乙方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元)。其余待维修完工,经甲方检验合格、验收成功后,乙方开出修理明细结算清单交给甲方,同时甲方结清尾款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元)。
1、乙方在修理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船检局技术规范,保证船舶修理质量。
2、验收办法:船舶修理完工后,先由船长、大副(甲板)、轮机长(机舱)代表船方签字,船方签字完毕后再由甲方代表签字,工程验收单方可生效,缺少船方和甲方代表任何一方签字的签收单都是无效的。
3、船舶修理合格交甲方后,因甲方操作不当所引起的损坏,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在修理中的质量或技术原因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约定提供的维修服务。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甲方提供协助的,甲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3、乙方应当向甲方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4、乙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5、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乙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6、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由甲方维修的机械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免费返修,返修后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业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8、修理期间,除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之外,因乙方施工不慎,用工不当等发生的船舶新增损坏、进水等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造成此事故的发生,均应由甲方负责。
9、在修理期间,甲、乙双方的工伤事故各自负责。
1、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可行使留置权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2、乙方使用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配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二日内退回托修机械,双倍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因乙方上述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当退回托修机械并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因擅自转托行为造成维修机械损坏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可请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争议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合同暂停。
4、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认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附:船舶修理人工费及修理项目价格表。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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