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仲裁答辩书篇一
仲裁答辩是仲裁程序的关键步骤之一,是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之间交换证据和论点的机会。经过多次的仲裁答辩,我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一些要点和技巧,对于今后的仲裁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和启示。
第二段:准备工作
仲裁答辩要通过口头辩论的方式就申请请求和申请事由进行辨析,因此充分准备对于仲裁答辩至关重要。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透彻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准确把握对方的论点,提前准备好反驳的话语和证据,做到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仲裁答辩中。
第三段:核心技巧
首先,抓住重点,通过强有力的陈述把握住仲裁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不要用花言巧语,直截了当地回应对方,让裁决者更清晰地理解争议的焦点。其次,针对对方陈述的草率或不恰当,有力地反驳对方,出示适当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并努力说服裁决者。最后,是注意掌握仲裁辩论的节奏和方法,掌握与仲裁员的沟通技巧,让仲裁员对自己的证据和论点有深入的了解,进而更好地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第四段:实践应用
虽然准备充分并且心态平稳,但是,在实际的仲裁答辩中也必须存在灵活的应变能力和现场协调能力。要尽力利用口头辩论和现场实例将具体事宜说明白,使得双方当事人限度上磨合好办法,减少纷争和矛盾。这同样也是一个沟通能力的训练,通过实际操作将理论转化为实践,进而做到更好地提升自己的仲裁答辩实力。
第五段:总结
在仲裁答辩的实践中,不仅要准备充分、稳住心态,更要懂得灵活应对,掌握好具体的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以自我进步为指引,不断地总结和反思经验,不断地积累知识和技巧,才能更好的应对不同的仲裁案例,进而在这个领域中更加得心应手。
仲裁答辩书篇二
作为一名学生, 我有幸参加了学校举办的仲裁答辩。这次活动不仅使我对仲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为我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在整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我愿意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准备与展示
首先,我认为在答辩前的充分准备是非常重要的。我花了大量时间研究相关材料和背景知识,以确保自己在答辩中有足够的理论依据。我还参加了模拟答辩,与同学们进行磨练,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准备对抗可能面对的问题。
其次,展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是成功答辩的关键。在答辩过程中,我努力思考和评估对方的观点,以此为基础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我尽量以一种清晰和有说服力的方式来表达自己,以便让仲裁员和评委们能够明确了解我的立场和逻辑。
第三段:合作与沟通
与他人的合作和良好的沟通在仲裁答辩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与我的团队成员密切合作,通过相互讨论和交流来制定共同的论证和表达方式。我们相互鼓励,并在答辩前互相检查和修正对方的论据,以确保我们的答辩呈现出一个整体和一致的形象。
此外,与仲裁员和评委之间的沟通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要时刻保持礼貌和尊重,并善于倾听他们提出的问题和观点。当遇到不同意见时,我们要积极地倾听和理解对方,以便更好地回应和解决问题。通过与他人合作和沟通,我学到了一些团队合作和互动技巧,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也将非常有帮助。
第四段:自信与不断学习
在仲裁答辩过程中,我意识到自信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当面对提问或质疑时,我保持冷静,并且坚定地回答问题。我相信,只有自信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才能获得仲裁员和评委们的认同和尊重。
然而,我也意识到自信并不代表对一切都有答案。在答辩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超出了我之前的准备。但是,我学会了接受和承认自己的不足,并承诺在之后的学习中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参与仲裁答辩,我不仅增加了对仲裁的了解和知识,还培养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同时,我也收获了一些宝贵的人际交往和团队合作经验。
总而言之,仲裁答辩经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难忘的记忆。我相信这次经历将对我的未来学习和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会将自己在这次答辩中学到的经验和教训运用到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迎接更多的挑战,并取得更大的成就。
仲裁答辩书篇三
答辩人:x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 第001号王某某诉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x6年9月20日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x6年9月1日至x7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x7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x7年9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中国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中国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 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x6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x3年8月1日,而并非x8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x8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x9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x1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x1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 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x区x9年至x0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中国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x3年10月1日至x6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中国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中国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x6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x3年10月1日至x6年12月31日及x9年1月1日至x0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中国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二、因被答辩人已在中国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中国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公司
二零 年 月 日
仲裁答辩书篇四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仲裁答辩书篇五
答辩人:谭某某,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答辩人:荆某某,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县*镇*寨村*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荆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陈某某自称其拥有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市*县与中国石油有几个项目要合作,负责中石油煤气层井场整修和抽气机安装。为了跟陈某某合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__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了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于20__年6月14日全部出资到位,公司前期办公场地租赁费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办公桌等办公家具均由答辩人出资。
20__年6月21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现金存款35万元,答辩人分两次将35万元以现金方式转交给陈某某,两次交付被答辩人均在场。答辩人又以其自己名义分三次向陈某某现金支付55万元,被答辩人单独向陈某某支付10万元,共计100万元。
三方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红利,之后也失去了联系,通过调查才发现陈某某所称的公司并不存在,所有工商信息都是虚假伪造的,也没有与中石油项目合作事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察觉受骗,遂于20__年7月6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报案,次日,碑林分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答辩人同其爱人多次找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也曾驾驶答辩人车辆到山西寻找陈某某,最终无果。见状,被答辩人利用所有借据、收据已被销毁的事实,料想手持存款单,答辩人定会百口莫辩,遂转向答辩人,要求其支付本应由陈某某返还的35万元投资款,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向答辩人现金存款的35万元,是托答辩人支付给陈某某的投资款。因向陈某某索要投资款无果,遂要求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谭某某
20__年11月5日
仲裁答辩书篇六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钟
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xx4年4月2日 及 xx4年x月21日 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xx4年0x月2x日 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 已经 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xx4年10月0x日 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 证据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xx4年11月0x日 与申诉人 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x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仲裁答辩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男,汉族,20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间:20xx年xx月x日
仲裁答辩书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仲裁答辩书篇九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地址:xx市xx区青年广场a栋x层e座
法定代表人:严xx
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收到贵会的江劳人仲通字(xxxx)第0915—1—2号的开庭通知,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申请人是xx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xx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销,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请人所说的xxxx年6月至xxxx年6月。
第二、申请人提出的xxxx年2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中法『xxxx』第87号)第1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2、即使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故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截止xxxx年12月已过仲裁时效,况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对此阶段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请求事项应依法驳回。
第三、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10个月每月按3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的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总计4年4个月,即使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也是4。5个月工资。
2、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远没有3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3、xxxx年6月要求支付xxxx年11月28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早已过了劳动仲裁一年的仲裁时效。
4、申请人在职期间,在工作过程吃回扣,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涉嫌违法,为此申请人肆意旷工、擅自离职,而非公司原因导致其离职,公司念及旧情暂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申请人更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缴纳xxxx年7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或者支付社会保险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即使补缴或者赔偿也仅限于此期间。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应该有行政机关处理而非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范围。
3、此请求事项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终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仲裁答辩书篇十
因xx县xx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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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书篇十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钟亲元
对a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20__年4月2日及20__年7月21日各记大过一次,同时20__年08月28日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a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20__年10月06日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证据目录3)的决定,提出将与20__年11月06日与申诉人a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即为仲裁加班费答辩书范文的模板,具体的内容可以进行相应更改。
仲裁答辩书篇十二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答辩人因申请人杨某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就申请人杨某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20xx年5月18日,申请人与答辩人另一财务人员因工作产生矛盾,引起争吵后不辞而别。此后,申请人也一直未向答辩人提交书面的辞职信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必须提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因申请人不配合等原因,答辩人无法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也无法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故错不在答辩人而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申请人于20xx年5月18日不辞而别后,违法带走了答辩人的部分财务凭证,给答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答辩人多次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然申请人以身体不适等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答辩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至于申请人以其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监交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借口更不值得一驳。首先,答辩人从未任命过申请人为会计主管,她只是一般的会计人员;其次,答辩人只是一个协会,连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工作人员共计6人,根本也没有必要设置所谓的“会计主管”。这完全是申请人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而编造的借口并以此来要挟答辩人已达到其一些非法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使答辩人的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不得已,答辩人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聘请江苏某某会计师事务所、xx市某某公证处到场的情况下,请来江苏省某某会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柜生产厂家xx某某金属柜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申请人原使用的做账电脑、保险柜、财务资料存放橱柜、办公桌等进行清查、披露。为此,给答辩人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答辩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答辩人与申请人于2008年5月1日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该合同期限届满后,答辩人也多次通知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未与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申请人仍从事会计工作,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事实上,答辩人也于20xx年5月xx日向申请人支付了20xx年5月份的工资2141.54元(实发工资)。申请人在申诉书中陈述她“因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与原合同不符,无奈之下只好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显然不是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答辩人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申请人于20xx年5月18日起不辞而别一直未来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答辩人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答辩人依法也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3)退一步而言,即使答辩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之规定,也是在申请人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在申请人至今迟迟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另,申请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2141.54元,而不是4389元,故其要求支付8778元的经济补偿金也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某的各项申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各项无理的要求。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仲裁答辩书篇十三
一家xx国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2页,在xxxxx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见附件第3至第5页,公司授权及护照)
申请人代理律师:(见附件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见附件第9至10页,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住所: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xx幢x号xxx室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依据
申请人xxxxxxxx与被申请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于xxx年8月20日签订的'0010-1786号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xxx,xxx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xx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x,xxx,xxx美元,付款方式为t/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全额付款(见附件第12至16页)。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并发送给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xxx,xxx美元的货物。
申请人多次催要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通过中国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以各种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但均因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诚意,一直未果。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据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之仲裁条款,特向贵会提起仲裁,恳请贵会依法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答辩书篇十四
住所地:xxxx区xx路xx号x单元xx
被答辩人:xxxx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x开发区xx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xxxx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x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xxx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xx。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xx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xx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xxxx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xx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xx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xxxx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xxxx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xx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xx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xx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xxxx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代理人:沈xx律师
xxxx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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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书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男,汉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xxx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 间: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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