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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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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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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中的风险防范 - 提前预防潜在的交易风险。合同范本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篇一

本人于6月30日入台资企业至08年6月30日已期满,公司宣布于08年8月31日按照法律程序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已满十年,可是因于08年1月1日在签定劳动合同时未满十年,现在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篇二

案例:

劳动法规定:

停薪留职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他一般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定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规定指出“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其次,停薪留职适用的对象。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制职工。

再次,停薪留职职工的待遇。

根据《通知》第三、四条规定,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各种劳保福利待遇。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最后,停薪留职的办理程序。

从《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标题来看,皆为“职工要求”,所以,提出停薪留职的只能是职工,而不应是企业。《通知》第五条更明确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后签定“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所以本案中,邮政企业单位主动提出停薪留职的做法,已违背了劳动法规定。同时停薪留职只适用于原固定制员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员工。因为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中,约束企业与员工的主要是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报酬等,若合同未到期而与员工签定停薪留职合同,是对先前约定之劳动合同期限的违反,企业提供工作条件、支付报酬的义务也得不到履行,是对员工权益的根本侵犯。

因此,在本案中,企业与员工签定之停薪留职合同,在非劳动者自愿要求的情形下,应属免除企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行为,同时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企业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负义务,同时劳动执法部门应加强此方面的监管。

对于劳动者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企业给予“停职留薪”造成的经济补偿金等损失,或跳槽重新为自己选择一个好东家,远离这种不厚道的企业。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全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为_____年。

第二条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企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条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条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条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动福利、医疗费等待遇。

第六条停薪留职后,乙方按其工资的_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九条停薪留职期满,惭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其他。

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篇三

2007年2月10日3时10分,受害人陈佳持广元至上海的无座车票与陈文跃(陈佳父母委托其带陈佳旅行)等同行六人从广元车站搭乘由成都铁路局担当承运任务的1354次列车前往上海。

当日21时40分火车到达郑州车站,陈佳即下车去站台。当列车启动出站时,与陈佳同行的人员发现陈佳还在站台上,于是便报告了列车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列车员按照程序规定,及时向列车长及乘警报告了陈佳漏乘的情况。

同时,陈文跃也到餐车找到了当时跟车的成都客运段领导,该领导当即将陈佳漏乘情况与郑州车站进行了联系,要求查找漏乘旅客陈佳。在列车于当日23时到达开封车站时,该次列车长又向郑州车站客运室及公安段发出铁路电报,要求查找漏乘旅客陈佳。

在此期间,陈佳从郑州车站站台顺着去上海方向的轨道追赶列车,在陇海上行线k564+980公里处被2132次列车撞击,当场死亡。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于中途站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及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之规定,列车承运人与地面承运人共同对旅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铁路运输作为一种普遍的'交通工具,与大众生活联系甚密,如何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只要持有效车票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则应当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

同时,铁路运输一般具有长途、长时的特点,在运输沿途必须有车站为列车进行加水、检测、组织旅客乘降等辅助运输业务,才能使旅客列车安全到达目的地。

中途车站作为辅助旅客列车的地面承运人同样具有辅助运送的义务,也应当认定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

旅客在中途站死亡,中途车站未按照规章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未尽到保障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告知、防范义务,应与旅客乘坐列车承运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实体处理结果,使得旅客的人身损害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并且通过裁判形成统一的司法认识和裁判标准。

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篇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998年1月 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某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 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 1月 l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0元,其交款日期不变。2001年7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2000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虽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1月11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给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会违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和村委会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费而拒绝履行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抗辩事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某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签订的永农(粮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将承包的十四亩零二厘土地退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一千五百零四元。

村委会擅自将承包费提高且未通知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拒不交纳承包费的情况;村委会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未通知上诉人何时何地交承包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村委会同意原审判决。

李某与村委会所签承包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应属有效。李某应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曾决议将2000年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后李某与村委会为此发生争议,因此,李某未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事出有因,并非无故拒不交纳承包费。村委会称“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作废,关于减少2000年承包费的村委会决议是无效的`,但李某提供的村民代表证上的公章及鲁长亮的证言均证明“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并未作废,村委会的此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足,二审不予支持。该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对减少承包费问题未能达成最后一致协议,且李某也未向村委会按30元交纳承包费,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村委会关于减少承包费的决议,李某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据此,一审判决李某给付村委会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1504元正确,应于维持;但以李某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合同不妥,二审予以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原判第二项;二、撤销原判第一项。

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篇五

某女职工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08年1月1日至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

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08年8月1日该职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且合同期未满离开,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月工资扣发。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元,理由是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该鞋业公司带来损失。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此案比较妥当?

3、该职工的离职时合法的,因为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违法加班等过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由于职工离职合法,不存在要求新单位赔偿问题。

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篇六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报村委会备案即可。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篇七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 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5、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价值1000万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园林工程合同案例14篇篇八

(一)京山娱乐城聘东方乐队为娱乐城舞厅乐队,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乐队的工资,并明确规定毁约一方按约定年工资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两个月后娱乐城以乐队演奏水平不高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东方乐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娱乐城按合同约定向乐队支付违约金,关于劳动合同案例。

试分析: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受理该案?为什么?

(二)问答题:

最佳答案1、应该部分无效,京山娱乐城与东方乐队约定“毁约一方按约定年工资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无效。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应当裁决京山娱乐城违约,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东方乐队经济补偿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虽然京山娱乐城与东方乐队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是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因为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可以变更,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并不是双方自愿的,因此很多劳动纠纷也就产生了。本文就从劳动纠纷案例着手,为您剖析劳动合同的解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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