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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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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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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过去,规划未来。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找到自己的不足并制定改进计划。以下是一些经典总结范文,供大家在写总结时参考和借鉴。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一

(一)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各科室和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所级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健全学校议事决策和议事程序,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依规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学校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咨询和论证。

(三)规范程序原则。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草案,再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定、调整学校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研究讨论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绩效奖金、教职工福利、年度考核、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研究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和考核。

(二)研究决定学校各党支部书记、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事宜。

(四)研究决定向校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对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研究讨论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

(五)其他重要干部五万元及以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校舍维修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二)研究讨论一次性采购总价三万元及以上设施、设备或服务项目的采购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三)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的采购等。

(四)研究确定学校资产报废与处置方案。

(五)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使用。

(二)学校教职工绩效分配方案、考试奖励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三万元以上的特殊支出项目的资金安排。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开支项目。

(一)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须有应到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到会。

(二)涉及学校的一般重要工作,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涉及政治思想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人事安排和重大项目安排,由党委会议集体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教代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党政办分别进行会议记录。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决策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一)提出议题。需要讨论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指导责任部门拟定供集体决策的方案或说明,并附有关材料。涉及法律事务的,事先书面征求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需要扩大征求意见范围的,应在上会前完成意见征求,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对拟定的议题,学校领导班子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缓上会讨论。

(二)会议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在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上报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裁决。

(三)决策执行。由会议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除涉密事项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由学校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若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四)决策监督。学校党委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党委会、校务会或行政会议通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决策备案。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三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1)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本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8)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2)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3)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4)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交通机具大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局属各单位一次性花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燃修、高规格公务接待等。

二、决策的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本站)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支部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3)重大项目大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局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局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党支部会议决定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局长签发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四

摘要: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这项制度的推出,是强化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实行。

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这项制度的推出,是强化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思想认识、组织措施及制度的不完善性、可操作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得还很不够。因此,如何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使“三重一大”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一些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笔者联系工作实际认为,要在国有企业真正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还需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和作用,是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思想基础。

实行“三重一大”制度,能够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用权行为,把国企领导人员的用权行为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下,置于党组织、监督部门和员工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从而能够避免因权力不受约束,给企业带来决策风险;因权力不受监督,给企业带来道德风险;因工作作风不实不正,给企业带来稳定风险。

“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还在于通过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规范企业行为,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减少决策失误,形成企业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对于防止国有资产、资金流失,防止国企领导人员职务犯罪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有序的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完善的制度体系,是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基本要求。

“三重一大”制度是中央作出的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联系行业、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层级清晰、结构合理、内容完整的“三重一大”制度体系。同时要在具体化、可操作上下功夫,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真正落在实处。为此,笔者认为,在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体系时,明确以下几个方面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要明确“三重一大”议事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关键是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在明确议事原则时应该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又要保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少数人意见被否决后,应服从多数人意见,维护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允许有凌驾于集体决定之上或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有一人缺席,不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坚持“三不讨论”原则。即临时动议的一般不讨论,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磋商过的议题不讨论,意见分歧大的不讨论。坚持程序化原则。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按程序规范操作。

二是要界定事权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正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无论企业采取哪种决策方式,都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五

一、基本要求。

(二)领导班子应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二、决策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二)研究并决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行政许可、执法监察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并决定局管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研究并决定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等(参照有关规定、制度)重大事项。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干部选拔作用程序办。

3、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会议应提前邀请市派驻纪检组派员参加。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科室、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科室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4、“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报市派驻纪检组备案。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报告。

(四)局党组应将党支部和各科室贯彻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应定期实施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六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厦大委综[]29号)精神,基建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学校部署,基建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通过学习、讨论,大家充分认识到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切实加强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处领导班子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基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基建处领导班子认识到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界定是细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关键,因此,进一步明确了“三重一大”的内涵,清晰界定集体讨论的范围,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学校基建项目的安排和方案的确定等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职能部门为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基建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实行基建项目和财务管理“两支笔”审批制度。

基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涉及基建处人、财、物的事项等属于基建处“三重一大”事项,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统筹兼顾,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运行规范。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除了对决策范围、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外,还对决策程序及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时,对处务会决策议题的提出、时间、与会人数、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程序性问题都做了细化说明,避免出现“重实体轻程序”,使每项实体性规定都有表现的方式及途径。

基建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符合本单位职能特点的“三重一大”相关事项,进一步规范集体议事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到“四个保证”。

一是领导班子率先垂范,保证集体领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是“三重一大”制度的根本要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列入处务会讨论的议题,并要做到“三先三后”,即先充分酝酿后决策,先征求意见后决策,先集体研究后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

二是融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管理理念,保证科学决策。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基础,基建处将“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成员平等、集体决策”四个基本原则贯穿到班子成员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决策等议事环节中,做到民主与集中相协调,原则性与灵活相统一。通过科学设置决策程序,为“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保障。

三是界定事权范围清晰,保证授权明确。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范围,基建处领导班子具体细化了领导分工,强化职能,增强了领导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是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保证制约有效。为体现“三重一大”制度的约束性,基建处领导干部一方面主动带头执行制度,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的约束之中,群众的监督之下,坦诚接受监督。另一方面要求每位职工要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环节规范动作。此外,还积极倡导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有效监督。

五、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不足。

3、“三重一大”基础资料的整理不及时、不够规范。

(二)整改措施。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监督制度,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合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查,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对“三重一大”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号、并列出目录清单及归档。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七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xx〕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xx]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xx〕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xx〕33号)执行。

第十三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xx〕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xx〕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xx]14号)废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八

×××分党组纪检组:

自去年9月×××对我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来,公司党政按照检查组《关于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检查反馈意见》的要求,着手进行整改落实工作。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主管领导要求,公司领导逐一阅示了《反馈意见》。公司党政联席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学习研究和分析,并责成纪检监察审计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围绕‚需要改进和完善‛的要求和建议,实施整改。

纪检监察审计部以通知形式,将《反馈意见》主要精神和要求传达给各部门领导,并针对检查中所掌握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和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了细致沟通,要求各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一是各部门结合《反馈意见》,组织再次学习《×××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司党字【2012】20号),对本部门主管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查漏补缺;二是依据‚三重一大‛内容,查找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匹配,拟定需补缺的制度及出台计划;三是强化所属单位特别是实体单位的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识,并将其延伸至项目团队,加大项目部纪检员(监察员)监督责任考核,将‚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内容纳入各单位各部门以及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畴;四是针对《反馈意见》‚民主测评结果统计表‛中弱分项进行分析和调研,查找与之对应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的问题和不足,反馈给相关单位进行制度或程序的完善。

4月份,接到×××纪检组《关于开展‚三重一大‛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公司纪委及时下发《关于开展‚三重一大‛整改落实工作自查的通知》(司纪字【2013】67号)。《通知》要求,公司所属各部门针对‚2012年‘三重一大’调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的整改工作‛开展自查和‚回头看‛。对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司党字【2012】20号)及‚决策事项汇总表‛进行自查,重点查找公司及各部门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是否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依规决策,通过对一年来公司决策事项和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落实情况的梳理,要查找会议记录(纪要)是否齐全,执行过程是否符合决策纪律要求,并提交自查报告和《决策事项汇总表》、《新增配套制度汇总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司党字【2012】12号)要求,查找监督实施的有效性,并规范和完善监督纪实档案和监督报告。

通过各部门的自查,自去年9月以来,公司共产生决策事项23项,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29部。决策事项都符合决策程序,有会议记录(纪要),符合决策纪律要求。新增相关配套制度涉及公司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筹融资管理、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员工绩效考核、员工相关待遇、干部管理、能源管理、廉洁从业监督追究等多项领域。

通过整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和执行,程序合法合规,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识不断增强。但在自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足,主要是:

一是按照现代企业发展趋势,‚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监督体系尚未完善;三是‚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尚未完善;四是基层单位‚三重一大‛基础资料整理不够及时,不够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司的实施程序和细则,尝试逐步建立健全决策议题征询制、民主决策公示制、失责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努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4、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的文件资料整理,完善归档。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九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厦大委综[2012]29号)精神,基建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学校部署,基建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通过学习、讨论,大家充分认识到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切实加强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处领导班子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基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基建处领导班子认识到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界定是细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关键,因此,进一步明确了“三重一大”的内涵,清晰界定集体讨论的范围,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学校基建项目的安排和方案的确定等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职能部门为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基建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实行基建项目和财务管理“两支笔”审批制度。

基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涉及基建处人、财、物的事项等属于基建处“三重一大”事项,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统筹兼顾,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运行规范。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除了对决策范围、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外,还对决策程序及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时,对处务会决策议题的提出、时间、与会人数、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程序性问题都做了细化说明,避免出现“重实体轻程序”,使每项实体性规定都有表现的方式及途径。

基建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符合本单位职能特点的“三重一大”相关事项,进一步规范集体议事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到“四个保证”。

一是领导班子率先垂范,保证集体领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是“三重一大”制度的根本要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列入处务会讨论的议题,并要做到“三先三后”,即先充分酝酿后决策,先征求意见后决策,先集体研究后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

二是融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管理理念,保证科学决策。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基础,基建处将“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成员平等、集体决策”四个基本原则贯穿到班子成员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决策等议事环节中,做到民主与集中相协调,原则性与灵活相统一。通过科学设置决策程序,为“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保障。

三是界定事权范围清晰,保证授权明确。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范围,基建处领导班子具体细化了领导分工,强化职能,增强了领导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是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保证制约有效。为体现“三重一大”制度的约束性,基建处领导干部一方面主动带头执行制度,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的约束之中,群众的监督之下,坦诚接受监督。另一方面要求每位职工要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环节规范动作。此外,还积极倡导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有效监督。

五、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不足。

3、“三重一大”基础资料的整理不及时、不够规范。

(二)整改措施。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监督制度,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合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查,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对“三重一大”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号、并列出目录清单及归档。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促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规范决策,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凡涉及本单位政策、发展、稳定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1、研究部署本单位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3、研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委托贷款的重大政策调整;。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研究重要的对上工作请示和报告;。

6、研究调整本单位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7、制定与修改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

8、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9、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10、研究部署本单位维稳工作,研究本系统涉稳重大问题的处理;。

12、研究部署本单位其他重大事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临时用工及人员返聘计划;。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中心机关、管理部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

4、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

5、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中心及管理部办公楼建设、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3、审核购买国债事项;。

4、审核中心机关、管理部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由人教科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提供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且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中心主任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行政一把手充分尊重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由办公室或人教科负责记录,形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问题决策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中心主任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八)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由人事教育科保存相关资料,其他均由办公室保存。

第四章有关原则与纪律。

第六条本单位重大问题未按《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常德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研究的“三重一大”问题,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特别是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泄漏,违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与会人员责任。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调拨事项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金额和用途。大额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票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购买国债事项通过后,须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且只能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集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赤马村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村支两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党员、村小组长、群众等各方意见,必要时应进行公示,村支两委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并结合村规民约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干部报酬、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方案等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

(二)村支两委成员分工。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讨论向上级报批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事项。

2、本地5万元以上项目的实施事项。

3、讨论2万元以上的单笔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讨论5千元以上的单笔非日常性支出事项。

2、讨论5千元以上资产、资源购置和处置事项,含产权变更、资产评估、招投标、合同等。

凡是基层“三重一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必须认真执行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即党支部提议、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进行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民主、公正。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的方式。

村(居)委会召开集体决策本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的会议,应在会前1天书面向镇纪检监察室报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告表》、议题材料,由镇纪委派干部参加会议。镇纪委因特殊情况未列席会议进行监督的,可委托驻片片长参加。各村(居)委会按季度汇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接受镇纪委监督。镇纪委将定期对各村(居)委会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对应经而不经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邀请而未邀请镇纪委列席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近年来,我县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突出政府常务会谋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的职责,通过建机制、严程序、抓关键、强监督,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高效决策。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以来,共召开常务会议×次,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个,重要干部任免×次,重大项目投资×个,大额资金使用×次×项,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今年一季度,我们实现了“开门稳”,“三重一大”制度建设、决策执行、督促落实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集体决策意识,增强制度凝聚力。一是强化学习教育。通过政府常务会、党组会开展“三重一大”制度文件专题学习7次,先后学习《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工作措施》等中省文件,开展警示教育,通报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不断增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健全制度机制。出台《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配套制度机制,对相关程序、具体标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切实推动各项决策事项依法依规、高质高效实施。三是压实压紧责任。坚持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让集体决策制度真正入脑入心。建立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督促机制,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作出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抓好贯彻落实,着力构建集体决策、分线落实、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二)严格集体决策程序,增强制度执行力。一是重大事项方面。对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由政府分管领导提前研究,确保决策更加成熟高效。县政府主要领导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县政府常务会决策重大事项时,依次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始终做到末位表态,不事先定调、不搞一言堂。二是重要干部任免方面。对县委提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严格通过县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策后,按程序第一时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今年以来,共调整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次。三是重大项目方面。紧盯国省重大项目布局和政策投向,提前半年谋划布置项目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专题研究项目清单,反复讨论、充分论证,再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县委常委会审定。2022年,我县计划实施市级重点项目×个,预计完成投资×亿元。四是大额资金使用方面。资金申请一律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程序送审,超过×万元的资金申请,一律由县委财经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执行,超过×万元的资金申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再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严格执行过“紧日子”要求,对大额财政资金使用从严把关,确保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今年以来,退回资料支撑性不强、申请理由不合理、预期绩效不佳的请示文件×个。

(三)狠抓集体决策监督,增强制度推动力。一是从严会前监督。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对所有“三重一大”问题,都由县纪委监委、审计局、司法局等部门,提前对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会议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对程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一律不提交集体决策。对于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二是从严决策监督。实行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副职、人武部领导列席县政府常务会制度,充分吸收意见建议,确保决策过程充分、民主。积极发挥执法执纪部门的作用,审计局、司法局、法律顾问等全程参加县政府常务会,充分讨论、从严把关,确保决策过程依法依规、决策结果高质高效。三是从严执行监督。设立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定期跟踪督导、跟进落实。今年以来共开展督导×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个,有力推动了×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决策事项落地落实。县政府每半月召开党组会,各分管副县长分别汇报分管领域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通过自查,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制度的理解不透彻。中央、省、市、县均有一系列对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各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但由于宣传方式、宣传力度、广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镇村干部对“三重一大”相关政策只识其名、不知其意,对政策尚且一知半解。二是对事项的界定不清晰。个别乡镇、村级组织只对“三重一大”制度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性质等细化不明确,造成一些事项不必上会却上了会的情形,挤占决策层时间及精力,降低决策效率。三是对决策的跟踪不及时。部分上会讨论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缺少对执行效果的跟踪,重大决策事项督查通报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自查出的问题,我县将赓即从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地落实。一是增强制度学习教育。适时举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学习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意识和重要性认识,把制度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二是修订完善制度内容。督促各单位结合实际和发展需要立即修订完善现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细化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注重“三重一大”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避免流于形式。三是建立结果报告机制。强化决策事项落实的督导检查,在决策实际执行过程中查漏补缺,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削减风险,并将决策落实结果在会上予以反馈,形成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程序链。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校特别是院(处)级单位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按照中纪委、教育部、省纪委、省高校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校党字[20xx]5号)和《山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校行字[20xx]14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院(处)级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

(1)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

(3)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

(6)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员调配;

(9)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0)科研管理政策和科技产业的开发及产权变动;

(11)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院(处)级单位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3)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

(5)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6)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7)人员的奖惩;

(8)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9)岗位聘任和人事安排;

(10)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11)本单位产业的管理;

(12)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推荐。

1.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其他重要人员的推荐、任免。

2.院(处)级单位重要干部推荐包括:

本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干部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投资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2)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璜项目;

(3)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5)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6)其它重大项目。

2.院(处)级单位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

(2)投资项目;

(3)修缮、装璜项目;

(4)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4)其它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2.院(处)级单位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学院及教学辅助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

(4)机关处级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一)参与校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校级党政全体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范围。

参与院(处)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院(处)级单位的党政全体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及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等)。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三)决策时由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对议题充分讨论。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人数超过参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要做好详细记录,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及装璜项目、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的采购等要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一)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院(处)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对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单位,视造成后果的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正建设,进一步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党工委关于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更好地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如下:

“三重”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一大”是指: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任何重大决策事项,均必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酝酿提出,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交教工代表大会票决通过方可执行。

2、学校重要干部的任免,须经学校党支部、校务委员酝酿提出相关名单,交领导班子讨论,在支部大会、学校教代会听取意见后,才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的干部任免名单需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4、学校2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及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均需由校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经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并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报上级领导审批;学校要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过程中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之后收到的效益等向全体教职工宣讲,并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使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人人知晓。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三重一大”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由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组织实施。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都要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的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擅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10)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2)3-5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学院党委委员、教代会代表、校党风监督员、校特邀监察员、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中矿委〔20xx〕1号)、学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中矿委〔20xx〕29号)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或修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决策内容和程序,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学校其它二级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三)六级以上职员的聘任;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五)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四)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由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学校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四)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会议决策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按《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集体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xx〕10号)同时废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七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更好的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本校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贯彻依法办学,创建文明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河东区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并;

5、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及教职工招聘等重要人事安排;

6、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7、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8、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决算分析报告;

9、学校大额资金使用;

10、学校工程维修项目、设备购置的确定和实施方案;

11、涉及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及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

12、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变动事项(不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3、学校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5、制定和修改学校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6、单位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17、单位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8、单位制定和修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

19、单位评优评先等;

20、单位其他重大问题。

3、凡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要事先告知会议出席对象,有决策预案的应将书面草稿提前两天发给与会人员。在讨论过程中,应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与会成员均应发表个人意见,表示赞同、部分赞同、不赞同或缓议并说明理由,讨论过程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讨论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如讨论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继续作调研协调,成熟时再安排讨论决策;必要时也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1、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既要防止“个人说了算”,又要支持和保证校长能够正确行使决策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维护党政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党政领导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随时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再讨论决策。

3、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严格组织纪律。集体议事时个人必须充分发表意见,一经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要维护班子团结,共同贯彻实施,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保持一致,不得自行其是。

4、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应有相应的文书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记录,以备检查。会议记录要做到规范:一是会议基本要素齐全;二是记录详尽,能完整地反映会议讨论决策过程,能客观地反映每位与会人员的意见与态度;三是记录的字迹端正,易于辨认。

5、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各基层单位应根据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度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并于每年年终工作总结和主要领导述职报告中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教代会报告。

根据本单位规模,单项支出额度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必须提交校务会讨论决定。

学校设计“三重一大”内容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精神的议事、决策行为,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责任追究:是某些领导或个人擅自决定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中,决策失误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给予告诫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1、本制度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起实施,今后上级部门若有新的规定,按上级部门新规定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篇十八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民主化,健全和完善制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作用,提升“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巡察意见和宿区教发【20xx】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决策事项的基本要求。

1.学校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为学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第一责任人;党务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员任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和委员为成员。

2.“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通过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民主决策过程性材料须明确专人保管。

3.按照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非中共党员的校级领导,不得参与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决策。

4.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部门工作与学校整体工作的关系、关心下属与对上一级负责的关系;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及分管领导反映。

5.学校重大决策事前向纪检监察员提交“三重一大”报告单(见附件),纪检监察员全程参与监督并在报告单、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并留存。

6.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履行好相关的程序。

二、决策事项的范围。

1.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学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6.重大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

7.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l.学校中层教干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推荐干部的事项;

2.校级后备教干和年级主任的选拔、使用;

3.学校教干岗位的调整;

4.学校教干的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基建及重大维修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3.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3.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签订后,所有需要变更支付资金的事项。

鼓励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适当下浮额度标准或扩大资金使用具体决策范围。

三、决策事项的形式。

1.根据内容和性质,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可单独由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会或行政办公会或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2.涉及需要由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等讨论决定的,需先经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通过。

3.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及特别重大事项,需先由党支部(党委、总支)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再提交“三重一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策。

四、决策事项的程序。

1.会前准备。提交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召开基层支部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等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

2.会议讨论。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每位成员(包括列席人员)都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3.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对于纪检监察员缺席或反对的事项,要推迟表决;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4.公开结果。凡集体决策通过的事项,一般在校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日历天。

五、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2.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按规定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细则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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