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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篇一
;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财社保〔2017〕80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136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按照咸人社发[2017]136号文件规定,将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不受定点培训机构和最低课时限制,在每期开班前向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按每人每课时13.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班最高不超过1080元。若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当年已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则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同一班次已向其他部门申请补贴的,人社部门不再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七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单位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相关文件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2)个人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就业资金情况,最高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
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就业资金情况,最高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20%。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劳动保障协理员补贴标准按照省、市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的相关政策执行,具体标准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达的文件执行。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
第十一条 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超过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二)补贴期限。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另有规定的以省市规定为准。
(三)补贴标准。600元/月。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第十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参照咸财社保[2017]80号。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两类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介绍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贫困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
(二)补贴标准。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若贫困劳动力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进入就业扶贫基地,则就业扶贫基地不再享受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六条 一次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社区工厂。
(二)补贴标准。每吸纳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社区工厂指各类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人员在移民搬迁社区或利用镇(乡)、村集体的老厂房、学校旧址、农家庭院、民居民宅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
第十七条 校园招聘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按照咸财社保[2017]80号执行。
第十八条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所乘坐交通工具单程或往返的实际票价,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应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实现自主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第二十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入孵化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由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管理办法遵照中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项目。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主要补助项目包括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就业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和运行维护、就业创业服务场所维护修缮和设备购置、聘请专业人员或购买社会机构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证》印制等。
2.补助限额。财政、人社部门每年初指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人社部门按计划使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总额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全市就业资金总额5%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负责统一印制。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市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第二十二条 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咸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授权,制定相关补贴标准,不得突破已明确的补贴标准范围限定。
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县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市下达的就业资金,与财政当年配套投入的就业资金相挂钩。
第二十五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就业资金预算。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资金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按此时间要求制定和报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就业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补贴资金按季度受理、审核和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社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11月15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就业补贴申请。以上5个受理时段简称受理期。
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完成拨款手续。
每年11月中旬受理的就业补贴,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和资金支付工作(需由个人领取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1.个人申领和发放。
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的,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属贫困劳动力的还应附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的还应附学校开具的证明材料;属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还应附相关单位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或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其身份。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企业在职职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
2.单位申领和发放。
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或垫付生活费补贴的,于培训后6个月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扶贫部门为贫困劳动力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或学校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单位为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申请资料包括: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和签到册、扶贫部门为贫困劳动力开具的贫困证明等材料,不受规定受理期限的限制。
(二)创业培训补贴。
1.申请程序。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2.申报材料。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在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应增加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创业计划书复印件、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登记表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申请程序。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考核)工作后,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至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鉴定对象为贫困劳动力的还应附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家庭证明材料;鉴定对象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的还应附学校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鉴定对象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鉴定对象为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还应附相关单位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或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其身份。
(四)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付。
1.申请程序。定点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报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2.申报材料。在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增加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申请表、贫困劳动力领取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发放表。
(五)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申领。企业(单位)应在受理期内向县人社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其中,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受理期内向其社会保险缴费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报程序。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2.申请材料。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编号、考勤表、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七)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报程序。各镇劳保所向人社部门申请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镇。由镇劳保所将资金发给特设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本人。
2、申请材料。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考勤表、发放补贴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八)就业见习补贴。
1.申报程序。就业见习单位应在受理期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未毕业见习人员提供学校介绍信)、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附就业见习留用人员名单、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完成资料审核和投保工作。
(九)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按咸财社保[2017]80号执行。
(十)职业介绍补贴。
1.申请程序。职介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补贴申请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明、介绍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期内任意2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职介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用工协议复印件和用工期间任意两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
(十一)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1、申请程序。就业扶贫基地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补贴申请报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材料、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人社部门要求出具的合同期内任意2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十二)一次性岗位补贴
1、申请程序。社区工厂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社区工厂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补贴申请报告、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人社部门要求出具的合同期内任意2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社区工厂申请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的,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水电费发票,吸纳就业的所有人员花名册。
(十三)校园招聘补贴。
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咸财社保[2017]80号执行。
(十四)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1.申请程序。转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本人凭身份证到人社部门领取。
2.申报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该人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确认材料、交通费票据等。
(十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在受理期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个人。
2.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提供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该人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确认材料
(十六)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依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人社发[2015]3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后要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在各高校初审时在校内公示。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人社、财政部门每年初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人社部门按计划使用。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该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人社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的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由其根据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高技能人才宣传、高技能人才管理、高技能人才基础能力建设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就业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社、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加快就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保持资金支出进度与序时进度基本一致,防止年底集中支出就业资金,增强就业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与均衡性。
第三十四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就业扶贫期间的资金使用,按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人社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咸财社保〔2012〕2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就业补助资金(原称就业专项资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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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的统筹管理,明确分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资金使用等财务事项的职责、权限、程序,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资金管理总原则为:计划管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本细则适用分公司所有自营项目。
4.1分公司财务核算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分公司经理负责,并接受公司财务核算部门的检查、监督。
4.2项目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的按时收取,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项目成本的按月定案。
4.3项目经理是项目资金收支统筹平衡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策划项目全过程的各类资金使用。
4.4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协助项目部解决工程合同条款中的争议问题,配合项目部做好工程款的收取及工程结算工作。
5.1所有项目部都在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开立内部银行专户,各自核算项目部的资金收付业务。项目部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统一汇入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行才智管理系统账户(账户:xxxxx有限公司;账号:3300xxxxx;开户银行:xxxx支行),通过公司结算中心办理划拨到分公司内部资金账户。
5.2原则上一律不得在工程所在地设立账户,如确实需要的,须由项目部向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其账户开通网银由分公司财务核算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签交财务核算部保管。工程竣工后,开设的项目银行账户及时予以注销,相关存档资料由财务核算部统一保管。
6.1项目部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工程收款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人工费支付计划等,编制项目次月资金收支计划表,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汇总后上报财务核算部、主管领导和分公司经理。
6.2项目部应于每月底与分公司财务核算部进行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应定期与业主、总分包单位做好账户的核对。
6.3分公司建立以项目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财务核算部经理为责任人的工程款收取信息平台,使各种款项收取信息能够及时传递,从而及时将款项收回,确保资金计划的有效执行。
6.4项目部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造成资金占用浪费。
量入为出、留有余地,是指各项目部在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和使用时注重资金积累,不但不能突破分公司设定的可使用资金总额,而且须为以后工程款收取低潮时工资、奖金的发放、日常费用和工程结算费用的报销、材料欠款的支付以及项目兑现留下足够的资金。
8.1专款专用,是指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对各项目部的资金核算到工程项目,同一项目部的不同工程项目的资金不能串用。
8.2有偿使用,是指分公司原则上不给项目部垫资,因工程合同承诺垫资而需要分公司垫资的,须向分公司内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审核,报分公司经理批准执行,规定借款时间期限,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摊入项目成本。
9.1 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或个人出差需要备用金的,可向财务核算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在业务办理完15天内,所借备用金全部归还或报销冲帐。
9.2 项目部须借备用金的,由新成立项目部向分公司经理提出申请报告,经分公司经理批准,由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借款人到分公司财务办理借款手续,项目部备用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归还或报销冲帐。
9.3 非因公,一律不许借备用金;借备用金到期不归还的,分公司财务可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10.1因工程投标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由经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财务核算部给予办理。
10.2经营管理部应于招投标工作结束15日内负责退回投标保证金。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篇三
;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强化风险防范管理十条》,促进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大额资金业务风险,提高经营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各所属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境外企业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制度,并按境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应遵照集团《商品营销和贸易服务业务指引》的要求,围绕做大做强主业,开展大额资金业务,以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强化业务盈利能力,推动业务转型升级。
第四条集团对于大额资金业务管理,以集团管控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为原则。
各成员企业应按照集团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及大额资金业务评审意见,落实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在集团核定的资金额度内自主经营,承担经营管理责任。
第五条大额资金业务界定为企业在业务采购、销售等环节对同一客户或同一合同或大宗商品业务项下占用银行授信及资金(含应收、预付、库存资金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等)累计风险敞口超过人民币600万元(含600万元,下同)的业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按本细则第五条设立,具体要求按集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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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集团成立大额资金业务评审小组和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小组由集团领导担任组长及副组长,成员由集团业务与技术创新部、法律事务部、资金管理部组成,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列席,共同负责对企业大额资金业务进行评审、检查及跟踪监督。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业务与技术创新部负责牵头受理大额资金业务报审、报备材料,批复评审结果,并负责评审过程的协调组织。在具体评审中,重点关注大额资金业务的业务模式、客户资信、风控措施及企业内部评审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提出防范业务风险、提升业务质量的建议及要求。
(二)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大额资金业务开展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评审。在结合集团颁发的常用合同文本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重点是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对必要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资金管理部负责对大额资金业务的资金授信配套、资金缺口的融资途径、资金回笼期限及收益率等进行评审与跟踪管理,提出资金风险防范建议及管理要求,并核定企业大额资金业务的最高资金授信占用额。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对报备、报审的大额资金业务进行跟踪管理。按月度收集各项业务进展情况,并进行汇总、分析,与评审小组相关部门共享;组织业务检查。重点对集团评审意见及风控措施落实、对集团及企业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对业务实际操作与监控(合同履约及过程控制、按规按流程操作)等情况- 2 -
进行跟踪管理。
(五)财会部负责跟踪管理各项大额资金业务的经营效益、风险敞口状况,定期收集各项业务的三项资产情况并实施相应的跟踪检查。
(六)监察审计部负责牵头对大额资金业务开展情况及内部控制、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业务、潜在风险或已发生风险的业务情况组织实施重点跟踪检查,并及时向集团领导汇报。
第七条集团建立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程序,基本流程为企业按本细则附件1《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提交各项材料;集团审核材料并以企业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正式受理,在必要时或风险敞口额度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业务召开评审会议或企业联席评审会议对业务进行评审;正式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答复企业;企业按集团评审意见开展业务,定期报告业务执行情况;集团评审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进行跟踪管理。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程序详见本细则附件2。
第八条各企业须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配套的大额资金业务风险管理细则,切实落实大额资金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凡符合本办法定义的大额资金业务,企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必须按照企业内部评审流程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提交集团审核。
第九条各项大额资金业务在开展前,按以下限额实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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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报审管理。
(一)对累计银行授信及资金占用风险敞口在人民币600万以上,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业务,实行报备管理。企业须填报《企业大额资金业务备案表》(见附表2)及相关资料,并提前在业务开展前的3个工作日向集团报备。
(二)对于累计银行授信及资金占用风险敞口在人民币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业务,实行报审管理。报审资料详见本细则附件1《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三)大额资金业务评审针对同一客户采取限额评审,对同一合同项下或大宗商品采购原则上采取单笔评审或限额评审。客户信用限额评审方式有效期为一年,企业须在到期前连同客户新的资信报告及过去一年的交易情况重新报审。在有效期内若合同条款出现重大变化亦须重新报审。
(四)集团对于报审业务试行分类管理。上一年度大额资金业务开展历史记录较好,未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且经营业绩考核达到优良等级的企业,风险敞口在3000万元及以内的续评审业务,在该业务负责人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负责承诺承担50%损失额,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的前提下,在评审资料经集团确认后,企业可直接开展业务。
该类业务应符合:企业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完善,执行情况良好;报审材料完整,无违反集团规定及评审意见,无违约、拖欠及违规操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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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备、报审业务未能通过集团审批,但企业认为确有开展必要的,在满足一下条件亦可开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经办人员共同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责任承担50%损失额,并将相关连带担保责任书等文件提交集团确认。各项担保在该业务完结且所有资金回笼前不可撤销且不可用作他项抵押担保。
第十条根据大额资金业务的界定范围和管理要求,每年度企业结合全面预算工作,对于上年度已开展且本年计划继续开展的大额资金业务,在制定年度业务预算时,须做好预算内大额资金业务详细可行的业务计划,根据本细则附件1《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材料报集团进行业务预评审,并须通过集团业务预评审后方能开展。
第十一条各企业预算内大额资金业务原则上须按业务预评审通过的业务模式开展有关业务。业务实际开展后达到报备、报审要求限额的,须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生效前填报大额资金业务备案表或评审表,在预评审基础上无需重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各企业预算内大额资金业务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如业务模式发生调整变化的,须在报备、报审报告中注明原因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备、报审。
第十三条凡年初未纳入本年度预算的预算外大额资金业务,预计合同履行将达到报审要求限额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生效前报经集团大额资金业务评审通过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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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实行大额资金业务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各企业须在每月7日前,上报截止上一月末在手执行的报备报审大额资金业务运作情况、集团关于业务开展及风控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等。内容包括:
1、填写《大额资金业务开展情况跟踪表》(见附表3)
2、提交上一月度根据集团评审意见最终修改定稿的合同、法律文件版本报集团备案。
(二)各企业每季度应对大额资金业务进行总结和分析。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集团评审意见落实情况、业务执行情况、市场情况、业务实际盈利情况、风险控制情况、业务实际执行与计划差异度、下一阶段计划等方面,为企业建立并落实规范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盈利能力积累业务数据和经验。
第十五条企业须严格按照《集团强化风险防范管理十条》及企业配套大额资金风险管理细则,对大额资金业务及资金使用从严管理,严禁越权审批、严禁不申报评审、严禁将同一支出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程序、严禁超评审资金额度运作。
第十六条企业对上报集团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不实、对集团评审意见未予履行而出现重大风险或不良后果的,在对提供个人连带担保的业务追究个人连带担保责任的同时,集团将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必须建立重大事项和风险报告机制,如- 6 -
有发现业务、资金风险,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理机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向集团报告。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集团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额业务风险资金评审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2.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程序
附表:1.《企业大额资金业务评审表》(共3张表)
2.《企业大额资金业务备案表》
3.《企业大额资金业务开展情况跟踪表》(共2张表)
4.《大额资金业务评审受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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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各项评审业务须以一级企业名义向集团报审。申报资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填列《企业大额资金业务评审表》(附表1,表1-1,表1-2),填报要求如下:
1、按照业务运作、资金使用安排情况如实填报,并对业务资金授信占用及利润进行测算;
2、企业业务部经理、法务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对该业务开展的明确意见。
(二)《企业大额资金业务评审表》中要求填列内容的必要附件说明材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大额资金业务运作的书面申请报告(或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运作背景:商品市场情况及趋势,行业现状,企业经营该类商品的总体情况。
(2)客户资信情况: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资料及信息:近三年交易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国内客户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六个月资金收付情况;履约及偿还能力;第三方自信调查报告。基于上述资料,企业对该客户资信评估结论。
(3)业务运作模式:业务过程、交易条件、结算方式、业务周期、盈亏测算等。并附上相关业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4)业务潜在风险分析:如市场风险、资信风险、法律风- 8 -
险、资金风险、运营风险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业务资金需求测算:预计业务量、当期授信占用情况、敞口情况、用信周期与峰值测算等,对客户风险敞口及相应的控货、质押、担保等保障。自营业务(包括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作业务)还需列明对下家客户的赊销政策、合理库存限额,以及该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库存和在途商品情况。
(6)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及业务盈利预测:包括①企业最近月份的资产负债率;②本次报审业务风险敞口占企业净资产比例;③累计在手大额业务风险敞口占企业净资产比例及计算方法;④本次报审业务毛利率、净利率及计算方法;⑤报审业务全年收益额、资金年收益率及计算方法。
2、集团委派的财务部经理认为需要详细陈述意见的,须及时出具对该笔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独立书面意见并独立上报集团财务部。
3、业务涉及的业务合同书、担保、协议书等各项法律文件,以及企业法务部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客户、该业务开展以及资金使用的评审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业务可行性、对该客户核定的资金风险敞口最高限额等,风险管理委员会必须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委员会各成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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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大额资金业务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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