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系统性的框架,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完成任务。计划中要包括具体的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执行起来更加顺利。通过阅读计划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计划之间的共性和特点。
社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篇一
在全县创造良好的防治环境,有效预防艾滋病在特殊人群和一般人群中的传播,降低艾滋病发病率,遏制艾滋病在我县的传播和流行。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防治艾滋病的.相关制度和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监测管理、随访服务及关怀救助等相结合的工作网络,创造有利于防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影响。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切实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局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根据我局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下属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等)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摆放宣传教育资料。三是在传统节日及疾病宣传日集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四是对有高危行为的人员(包括监管人员、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知识讲座。五是立足于社区开展健康教育,在主要街道、交通要道、车站、社区等主要地段户外树立宣传广告牌及宣传张贴画。
培训各级人员,提高工作能力,深入娱乐服务场所和宾馆酒店开展以推广安全套为主的综合干预措施。二是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的经费。并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认真组织实施好与下属单位签订的《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每年对下属单位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进行一次检查,每次督查结果及时反馈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督查结果与干部政绩挂钩,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社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篇二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爱卫办统筹协调,社区病媒生物专干组织,辖区居民配合,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行动,统一药物,统一时间”,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使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负责做好居民区的楼房、平房、楼道、背街小巷、绿化带、垃圾收集点和辖区内的各类营业网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设立醒目的毒饵站(盒),确保辖区范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标。同时做好病媒生物的灭前、灭后密度监测和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现场准备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运用各种途径向全体居民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的目的、意义,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并通过黑板报、广播、发放药物、清洁治理卫生等形式宣传灭鼠,灭蚊、蝇、蟑螂的方法。使全辖区居民积极参与到病媒生物防制的活动中去。
(三)防制措施合理。
1、环境治理。组织和动员清洁工和居民群众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彻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栖息环境。主要的措施是:覆盖污水沟,清除垃圾,密闭垃圾容器、粪池,填平坑洼,疏通沟渠,排除积水、淤泥和杂草,要清理杂物,翻缸倒罐,堵洞抹缝。
2、物理防制。在食品饮食单位以及商场、宾馆的库房设置完善的防鼠设施,安装电子灭蚊蝇灯(箱),广泛使用粘鼠板、鼠笼、粘蟑板,密闭下水道口、空调管道进出口、室内墙壁、厨房的缝隙等。
3、生物防制。在各种观赏池中养鱼,以防止蚊虫的孳生,提倡家庭养猫,以消杀老鼠,控制降低鼠密度。
4、化学防制。选用安全、高效、不污染环境、经济方便的杀虫剂,在鼠、蚊蝇、蟑螂等密度高峰季节实施灭杀,迅速将低密度,以切断病媒生物性疾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鼠药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杀鼠剂,严禁使用违规剧毒急性药物。
社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篇三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全面降低“四害”密度,有效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长效化管理,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按照区爱卫办的要求,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20xx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如下:
开展以灭鼠、灭蟑螂、灭蚊蝇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整治相结合、政府组织和专业消杀相结合的方针,广泛发动群众开展除“四害”工作,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全面治理城乡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孳生地,巩固扩大除害成果,使“四害”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的范围之内。
(一)组织开展春秋季统一灭鼠活动和夏秋季灭蟑、灭蚊蝇活动,努力降低“四害”密度。
(二)继续巩固灭鼠、灭蟑螂、灭蚊蝇达标成果,以“灭鼠先进城区”复查为工作重点,确保通过省爱卫会考核。
(三)继续开展创国卫、省级卫生街道考核复查任务中“四害”达标及抽查验收工作,不断巩固扩大各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果。
(一)灭鼠工作。采取科学灭鼠方法,抓好公共环境、重点场所、行业单位综合防制措施落实,切实降低鼠密度。
3.坚持常年灭鼠工作,在社区、城中村、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等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部位要加强毒鼠屋、毒饵盒(站)设置,定期检查、补充毒饵,充分发挥长效灭鼠功用,同时要广泛使用鼠夹、捕鼠笼、粘鼠胶等进行捕杀。
4.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各种闲置或废弃的杂物,最大限度减少鼠类的宿藏地。及时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清除鼠路、清除鼠尸、清扫鼠粪、修补鼠咬痕。
(二)灭蟑螂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开展清除杂物、清除蟑迹、去除卵鞘、堵抹缝隙等综合防制措施,全面降低蟑螂密度。
1.在6-10月间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灭蟑突击活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餐饮店、宾馆、农贸市场和窗口单位及居民家庭要对有蟑栖息的场所定期开展药物喷杀或毒杀。
2.继续做好小餐饮等“五小”行业、农贸市场、单位食堂、超市商场、医院以及食品生产企业等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做到垃圾袋装、日产日清,减少蟑螂栖息场所,并定期进行消杀。
3.发动群众全面整治室内卫生,做好堵洞抹缝工作,对各类孔洞、缝隙用水泥、油灰进行堵补,重点清除厨房、仓库、储藏室的垃圾、堆积物,清除蟑螂生存环境,及时清理蟑螂的卵鞘、粪便、尸体等。
(三)灭蝇工作。采取以控制孳生地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有效降低蝇类密度。
1.在4-11月蝇类孳生高发季节,适时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进行药物消杀,提倡科学用药,针对不同季节,不同场所合理选用药物,提高杀灭效果。
2.组织开展蝇类孳生地调查,建立完善蝇类孳生地档案,分门别类制定孳生地治理措施和方案。
3.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清除陈年生活垃圾,加强环境保洁,及时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公共绿化带和住宅小区内绿化草坪的宠物粪便等,清除蝇类孳生环境。
4.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垃圾桶(箱)、垃圾中转站和公共厕所的管理。定期对垃圾桶(箱)、垃圾中转站、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杀。定期进行药物消杀,防止蝇蛆孳生。
5.餐饮饭店、酿造厂、农贸市场等重点行业和单位,进一步做好环境地面硬化,及时清理废弃物,清洗生产场地和死角,根据不同季节蝇类变化,及时采用捕蝇笼、粘蝇纸等进行诱杀及定期药物消杀。饮食、食品行业要配置电子灭蝇灯杀灭成蝇。上述重点单位及单位食堂要按照防蝇要求设置纱门、纱窗、灭蝇灯等防蝇设施。
(四)灭蚊工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有效降低蚊子密度。
1.药物消杀与灭蝇工作同步进行。运用药物、生物等方法控制蚊孳生地,对部分死水河道、沟塘投放球型芽孢杆菌,对公共绿地投洒缓释杀虫颗粒剂,杀灭成蚊和蚊蚴。
2.组织开展蚊类孳生地调查,建立完善蚊类孳生地档案,分门别类制定孳生地治理措施和方案。
3.认真落实环境整治措施,加强黑臭河整治,重点是做好河道水面垃圾清理,疏通下水系统,确保河道、下水道排水畅通。
4.建筑工地、酿造厂、废品收购站等重点单位要加强对积水的控制,疏通下水道及排水沟。建筑工地要及时填平废弃沟渠、水池及洼地;酿造厂、废品收购站等要加强管理,及时清除缸坛及废轮胎积水。
5.发动群众翻盆倒罐、填平洼地、清除积水。对贮水缸要严密加盖,对污水沟、河道、水塘(池)及建筑物地下集水井、明沟、电缆井、窨井等一些不易排除积水的场所,可采用养鱼、定期施放灭蚊幼缓释剂等生物、化学防治的方法进行防治。
社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篇四
在全镇城镇继续开展以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坚持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与药物消杀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突击与经常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常规治理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巩固扩大除害成果,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标范围之内。
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尽其职,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食品生产经营等特殊行业推广市场化除害的运作机制。
(一)灭蝇。3月至10月进行,工作以实行环卫保洁无缝隙覆盖,建成区范围内垃圾袋装化覆盖率达100%,固定垃圾收集容器定期消杀率达100%;按照镇公共厕所设置建设规划,新建、改建一批公共厕所;增设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房、垃圾中转站和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对垃圾箱、垃圾处理场、绿化带、下水道口、公厕和单位内部厕所等蚊蝇孳生地开展经常性杀灭活动;改造农民户厕,取缔或改造道路、河道两侧及居民住户附近的露天粪坑,对农田生产性用粪实行集中密闭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等特殊行业落实防蝇设施。
(二)灭蚊。4月至11月进行。运用药物、生物等方法控制蚊孳生地,对部分死水河道、沟塘投放球型芽孢杆菌,对公共绿地投洒缓释杀虫颗粒剂,杀灭成蚊和蚊蚴。
(三)灭鼠。4月和11月各进行一次大规模巩固性药物灭鼠活动。组织单位、居民区及公共地带设置专用毒饵屋,投药灭鼠;堵塞室内外环境鼠洞,清除鼠粪、鼠咬痕等鼠迹;食品生产经营等特殊行业增设防鼠设施,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
(四)灭蟑螂。7-9月间进行。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灭蟑突击活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餐饮店、宾馆、农贸市场和窗口单位及居民家庭等开展经常性灭蟑工作,全面整治室内外环境,堵洞抹缝,清除蟑螂卵鞘、蟑迹(空卵鞘、蟑尸等)和生存环境。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协同作战的方法,组织实施全镇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镇上成立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制定计划、下发通知、检查督导,全镇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药物,统一时间”。各村(居)、单位要按照全镇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完成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任务,要建立专(兼)职消杀队伍,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上岗,资质到位,责任落实,切实把本地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环境治理。组织和动员群众、社会单位,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彻底清除其孳生、栖息环境。主要的措施是:覆盖污水沟,清除垃圾,密闭垃圾容器、粪池,填平坑洼,疏通沟渠,排除积水、淤泥和杂草;要清理杂物,翻缸倒罐,堵洞抹缝。
(二)物理防治。安装电子灭蚊蝇灯(箱);广泛使用粘鼠板、鼠笼、粘蟑螂盒;在食品饮食单位以及商场、宾馆的库房设置完善的防鼠门窗;密闭下水道口、空调管道进出口、室内墙壁、厨房的缝隙等。
(三)生物防治。在各种观赏池中养鱼,以防治蚊虫的孳生。
(四)化学防治。经论证试验后选用安全、高效、对环境良好、经济方便的杀虫剂,在鼠、蚊、蝇、蟑螂等密度高峰季节实施杀灭,迅速降低密度,以切断病媒生物性疾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鼠药必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杀鼠剂,严禁使用剧毒急性药物。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各村(居)、单位是责任主体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做到“三定一保五落实五不漏”(即定人、定点、定片;保证质量;经费、药械、人员、任务、制度落实到位;不漏单位、不漏户、不漏房间、不漏死角、不漏外环境),确保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全面落实。
社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篇五
北京市人大会将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列为立法预调研项目。
3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正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上半年,北京市启动“无烟机关”的创建。
204月17日北京市人大召开《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立项论证协调会,正式启动政府立法程序。
7月底,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对京版控烟条例草案进行一审,9月进行二审。
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社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篇六
20xx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入迎接国家技术评估的关键时期,为有效降低“四害”密度,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引发的传染病,切实保障居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按上级文件要求,我社区开展了以春季灭鼠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现将半年以来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措施得当。
开展,根据街道要求,我社区病媒生物制领导小组和宏伟主任参加了工作培训会,培训会结束回到社区后,社区和主任向大家讲解了除“四害”相关要求,如何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及如何投放消杀药物等内容的创卫知识。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
社区认真组织了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出板报、发放除“四害”宣传资料共200余份、张贴通告20份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四害”的危害,掌握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营造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环境治理做到科学灭防。
社区按街道的工作部署,结合“迎检”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组织发动辖区居民群众,彻底整治卫生死角,清除“四害”孳生地。共卫生死角4处共对8个室内外垃圾桶、箱进行了消杀。对3个散露的“四害”孳生地进行了清理整治。
四、全面做好配合协调工作确保灭效。
20xx年春季以灭鼠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我社区按照街道的统一部署,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采取群众队伍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方法,重点采取专业队伍消杀的方法,对辖区的药物进行了投放、孳生地消杀任务。为此,社区认真做好了配合协调和监管工作,确保灭杀活动不留死角。
20xx年上半年,完成了病媒生物防制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居民群众的参与率不断提高,切实有效地防制了辖区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了居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文档为doc格式。
社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生应在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命题。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初试。
第三十一条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5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评卷。
第四十条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复试。
第四十八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调剂。
第六十一条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须提前公布,同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录取。
第六十八条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文档为doc格式。
社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篇八
时间的脚步是无声的,它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的工作又将迎来新的进步,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工作计划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工作计划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计划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乡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中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要求,在全乡内深入、持久地开展活动,不断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控制和减少虫媒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居民身体健康,提高社区生活环境质量。
1、成立以 为组长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开展病媒生物防治、讲究卫生是预防各种传染疾病流行,保护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将通过黑板报,广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病媒生物防治的重要性,努力营造全员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氛围。
1、春冬季重点是灭鼠
坚持做到定期对街道各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鼠情,及时按操作规程投放灭鼠药或鼠夹。
2、夏秋季重点是灭蚊蝇
坚持每周一对各区域喷施灭蚊蝇药。
1、坚持综合防治科学灭杀的方针,认真落实清、疏、装、防、灭五环节。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大扫除,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及时疏通排污沟渠,做到街道无污水存积。
2、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科学用药,确保灭鼠安全。防止药物中毒事件发生。
4、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灭杀办法,最大限度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为街道居民创建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最新金融宣教年度工作计划(优秀10篇)
- 2023年足球社团工作总结书实用(精选11篇)
- 2023年足球社团工作计划书(优质18篇)
- 2023年幼儿园毕业园长致辞寄语(优质19篇)
- 最新房屋协议书(通用10篇)
- 音乐电台广播稿双人(大全19篇)
- 最新品味端午传承文化演讲稿200(优秀9篇)
- 最新浓情端午传承文化演讲稿600(大全9篇)
- 2023年经理助理的求职信模板(大全12篇)
- 家长通知书的重要性(精选16篇)
- 探索平面设计师工作总结的重要性(汇总14篇)
- 平面设计师工作总结体会与收获大全(20篇)
- 平面设计师工作总结的实用指南(热门18篇)
- 免费个人简历电子版模板(优秀12篇)
- 个人简历电子版免费模板推荐(通用20篇)
- 免费个人简历电子版制作教程(模板17篇)
- 学校贫困补助申请书(通用23篇)
- 学校贫困补助申请书的重要性范文(19篇)
- 学校贫困补助申请书的核心要点(专业16篇)
- 学校贫困补助申请书的申请流程(热门18篇)
- 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大全(17篇)
- 教育工作者的超市工作总结与计划(模板18篇)
- 教学秘书的工作总结案例(专业13篇)
- 教师的超市工作总结与计划(精选18篇)
- 单位趣味运动会总结(模板21篇)
- 礼品店创业计划书的重要性(实用16篇)
- 消防队月度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
- 工艺技术员工作总结(专业18篇)
- 大学学生会秘书处工作总结(模板22篇)
- 医院科秘书工作总结(专业14篇)
相关文档
-
2023年
社 区 病 媒 生物防制工作总结(精选12篇)18下载数 825阅读数 -
2023年
社 区 病 媒 生物防制工作计划(优质19篇)25下载数 751阅读数 -
社 区 病 媒 生物工作方案6篇(通用19篇)13下载数 320阅读数 -
2023年
社 区 病 媒 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优秀8篇)44下载数 231阅读数 -
最新
社 区 病 媒 生物防制工作总结(通用8篇)40下载数 352阅读数 -
2023年
社 区 病 媒 生物防制工作总结(大全20篇)37下载数 234阅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