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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单位劳动合同(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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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单位劳动合同(实用8篇)
2023-11-25 14:16:39    小编:admin

合同的签署是交易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双方的共识和合作意愿。撰写合同时,要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免产生误解和争议。如果您需要撰写一份合同,以下范文或许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启示。

政府单位劳动合同篇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

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县)______路_____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_________部门(或岗位)担任_________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单位劳动合同篇二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xx]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

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

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

3、并非政府专属。基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独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采取回归政府、推向市场、保留和撤销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纳入各自的领域。而后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自领域的改革,即回归政府的事业单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对转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组;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有些要进行必要的整合。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包括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2)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

按照我国现行用工管理与干部管理体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本与事业单位的多数事业编制内人员、员工没有直接的关系。就劳动合同而言,依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也仅仅与由《劳动法》调整的事业单位中部分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而不具有事业编制的招聘人员有关外,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在编人员无关,他们均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

聘用制与原来制度模式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必须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维权救济途径。在聘用合同与聘用合同履行争议实行过程中,聘用合同制设计者感到:若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并,必然在体制上、法律适用上出现大量的冲突,而劳动与人事两者分开后,除原有冲突仍存在外,还产生了大量的新问题。尤其事业单位“人事法律”至今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不论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都存在较大难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撑。于是向全国人大提议,将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一块立法,原本全国大人也有所考虑,但最终还是因两者管理体制与可适用的法律严重缺失,形成差异巨大,最终全国人大还是将“聘用合同”部分取下,仅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为了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在《劳动合同法》主体调整范围又不可能与《劳动法》第2条规定相冲突,于是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设立了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合同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是,第96条规定的是“聘用制的劳动合同”,显然从第96条的条文文意上看,立法机关未将聘用合同纳入,那么第96条所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存在两层问题:1、条文中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哪些?2、条文中的“劳动合同”的范围是哪些?对于这一问题,先看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简称《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

该条释义如下: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至20xx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万(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业占51.3%,卫生业占14.3%,农业占9.5%,文化业占5.1%,科研占2.4%。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进行调整,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变成行政机关,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要回归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如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还要保留公共服务的职能,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财政拨款。内部管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国家机关比较近似。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务员要有一点灵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如果将事业单位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将比较难以处理好本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处理事业单位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管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立法。这样比较妥当。赞成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的意见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做出特别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上述释义可以说是相当的矛盾,既承认与肯定了现行劳动用工管理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分为两类不同的体制,既点出了人事政策与劳动法在两类管理体制上的冲突之处,却又抱住“实质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状态,强调聘用制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需要《劳动合同法》作实体法支撑,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却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珑,左右矛盾。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却要适用“人事法律”,而后又开个“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辙。不说太多,就仅仅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费一项,那怕不发加班费给换休,对事业单位来讲,财政以及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的实际,都不现实,无法完全做到。理论上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相关报酬的规定均为强制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如何适用与执行,无法执行的受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监督与处罚又当如何?大量的实践操作问题都将因《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从适用第96条中凸现出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田开友主编农村读物出版社释义表述为“现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制度”,而没有涉及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务100讲》曹可安主编京华出版社没有涉及聘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与案例分析》郑功成程庭圆主编人民出版社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释义中涉及第96条,释义为“这样就把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黎建飞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释义为“只有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该法”。

5、《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大众版》法律出版社释义为: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

3、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自然也就适用《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第96条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联袂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滕晓春、李国志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释义为:在事业单位中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如司机、打字员、清洁工等,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故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江平顾问、李欣宇、隋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适用》吴高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直接表述为“聘用制劳动合同”,而根本没有涉及到聘用合同。

从上述专著的释义或表述可以归纳为,第96条是针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即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签订是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对《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的补充,更不是增加。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1、第96条没有必要对第2条进行劳动合同的主体进行补充,正如第2条在《劳动法》基础上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样,直接增加即可。

2、第96条所表述为三层:一是“实行聘用制”;二是“工作人员”;三是“劳动合同”,因此,从文意上看,只是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进一步说明。

3、第96条设立的另一层意思是,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既有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又有对实行劳动合同某一方面的规定,有时会出现既是旧法又是特殊法等情况,需要法律明示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姜俊禄、王建平主编”。前者三点是符合多数专家学者对第96条的理解与释义。

4、《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中指出“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笔者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表述”显然是针对的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这样的理解,其理由再简单不过,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受《劳动法》实体法的调整,而“缺乏实体法依据”恰恰只有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对这条释义没有理解错的话,那么就引出下面的若干问题。

单从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条文看,其表述本身似乎存在诸多问题:

正如前面所述,按照国办发[20xx]35号文的“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工作人员全部编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在进编制录用所建立的,即没有与具体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只要进编录用就建立了人事关系,至今具体到哪个单位上班工作,相对人事关系的建立已不重要。它与劳动关系不同在于,虽然《劳动合同法》强调以实际用工之日建立起劳动关系,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又强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必须签订或称一个月宽限期,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书也就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建立。第96条中的“工作人员”是狭义的,应当不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96条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似乎表达的是聘用制下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的意思,或者说聘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书是一回事。如果表达的聘用制下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那么就推翻“聘用合同”的模式,法律应当规定直接采用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直接加入聘用制事业单位这一主体就行了,没有必要设立第96条。

审视《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其第1款规定中仅较《劳动法》仅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个主体,根本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没有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而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正是对事业单位中原本就有的这类人员,即《劳动法》第2条确定的,部分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即无编制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这类人员原本就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原本就受劳动法调整,自然也就是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主体之一,因此,可以将《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应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而不是大多数事业单位在编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法工委释义》中提到“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表述”似乎有第96条是第2条的补充之意,理由是释义中“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列举也未做具体区分,应当理解为包括在编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第96条本意是让聘用合同书适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样的规定,看上去不错,但对于聘用合同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国务院规定,大概只有人事部以及各省市人事部门规定的状态来说,是很难执行的。另外,对于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早已规定清清楚楚,根本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法工委释义》“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与《劳动法》大相径庭。

说到底,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合同反映的是以劳资条件为主的劳动关系,理论上讲劳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聘用合同反映的是,行政管理体制下的人事行政管理关系,这种关系自始就是不平等的,且也不具有法律特征,即不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即使要适用,也只能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直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和相关权益方面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第96条似乎应表述为: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涉及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目前尚有大量的事业单位尚未进入社保体系,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

1、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不能说凡社会关系就存在法律关系,应当认真透析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人事关系的内容与性质,符合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的方可纳入。

2、关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规范聘用合同以及人事关系缺失法律规范,至少目前没有实体法律规范,就如同结婚时没有婚姻法,多半只能由家长确认、摆婚宴婚礼议式、登报申明让局部社会来知晓,借以达到“告示”夫妻关系,但不能说,这一关系是某一婚姻法上的夫妻关系。

3、人事关系中,事业单位的权力可以说出个1、2、3...甚至数不清,而工作人员的权利就不知从何而说,即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缺失。

4、通常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时行使部分公权力,即通常所称的“行政法授权的行政权力”,这是我国社会关系中的特殊现象与独有组织机构,对此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期间,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能特征分流为国家机关与企业化两类,如原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现已转为合伙制等类型的组织,又如原为事业单位的城管队现已升格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律师、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分别《律师法》、《公务员法》规范与调整。正是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殊性、政策性、非权利义务性,不可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5、本次立法机关试图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设立,来让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有实体法来调整,让聘用合同关系成为法律关系。让聘用合同与人事关系实现分离,让其建立用人关系、让《劳动合同法》调整聘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直接涉及工作人员的权益与切身经济利益部分,这一良好初衷无疑是可取的,思路也是正确的。

6、如果说,第96条包含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意思,其最为关键的是,立法机关要尽快规范与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所享有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不论怎么说,无论在法律制度上、人事制度存在怎样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已出台,并距今仅有不足半年时间就要生效施行了。对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国家必须尽快明确第96条的所指的,一但明确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至少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用人管理应当符合其规定。如果说“凡采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则另当别论。但这必须要立法部门或有权机关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或解释。

政府单位劳动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联系方式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工作天,每周休息天。

b、甲方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小时。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

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条款执行: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五)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七、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

九、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签名日期:

政府单位劳动合同篇四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__________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x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x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x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1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7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__________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政府单位劳动合同篇五

__:

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于年月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自年月日起未到指派的工作单位上班,截止至同年月日,连续旷工已超过天,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及指派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__人字[20__]15号文《职工违规违纪处理管理办法》及指派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征求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的.意见后,决定于年月日解除你与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单位劳动合同篇六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案例。

小刘于20xx年11月进入某电器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月薪8000元,并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通过内部网络监控发现小刘长时间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即与小刘谈话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监控中证实,小刘并无改观。遂以小刘上班时上网炒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小刘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不服,认为虽然《员工手册》上有不准上网炒股的规定,但公司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认为,小刘作为研发部经理,肩负着管理和研发的重任,但却整天关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上网炒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研发进度,使得预定的研发目标不能完成。根据《员工手册》第二十条规定,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故小刘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上虽有不准上网炒股的规定,但小刘上网炒股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未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不能以小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了小刘的请求,合同范本《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条款释义。

新的《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本条突出体现了这一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将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响,同时由于其往往带有一定的处罚性,还有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日后的'职业发展,故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即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本条的六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的内容。以上述案例为例,劳动者小刘确实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达到法定的要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终败诉。根据本条的规定,也就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对“严重违反”或“重大损害”,必须有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考虑单位的整体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劳动者违纪情节恶劣程度等,单位在此方面负有举证责任。

所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首先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有详细规定,并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制订的规定。其次,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与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吻合,并且有当时违纪、失职行为的相关证据。再次,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对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损失不仅仅是推测,而必须有证据。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也要有相应证据。

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条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用人单位尤要谨慎,首先用人单位要知晓劳动者存在兼职行为;其次,劳动者的兼职要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注意必须是严重影响;再次,如不构成严重影响的,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如果要实行本条的话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应当有相应的物证。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也必须事先明示,即在录用时已经告知给了劳动者。且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后该条就不能再适用该项了。

任何单位若要以本条为由对职工实施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和依据,不是单凭想当然“认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来,单位更必须就自己的决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败诉是肯定的。

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于5月1日开始实行的《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单位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政府单位劳动合同篇七

乙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及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工作内容。

第一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从事地点(职务)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条件下的工作需要调整或变更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个月。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详见岗位说明书)。

三、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本合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正常的分配和安排。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26天。

2.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3.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四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除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调休补偿。

第五条甲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四、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六条甲方按《武汉市工资支付规定》和有关政策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种工资计算方式。

1、月度包薪制。乙方试用期的标准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元/月。

2、非包薪制。乙方试用期标准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月。另外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加班安排的,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加班费(计算标准:平时加班1.5倍,正常休息日加班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

第七条甲方于每月支付上月工资。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5日。

第八条甲方在上述工资待遇之外,另行自愿给予乙方下述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全勤奖、福利、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等):____。该些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范畴,其实施和发放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详见薪资制度、入职职位申请表、薪资调整表、每月工资表及签收单)。

第九条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场所和工作所需设备及工具,乙方应妥善维护和保管,丢失、损坏有关工具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3、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5.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纪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虽然这些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性质严重的。

3.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内工作,否则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育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乙方同时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因法律法规对于“一个月工资”的概念并不确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因经营状况改变,企业停工、停产2个月以上的或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乙方非因法定理由,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达30日以上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同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可以中止本合同。

3.非因乙方原因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解除或者中止/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中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好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十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按照国家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2.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的,另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1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相应损失(包括财产、商誉的直接受损和期得利益的丧失)。

3.其他违约责任:合同届期未满乙方离职或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乙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结清甲方代垫的各类费用及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方可离职。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其未结算的工资、提成等中予以扣除。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悉甲方的管理制度(以培训签到为准)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处理。本合同未约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各执一份,约定事项违背国家规定或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公司颁布、公示之一切规章制度;(二)工资发放条及签收单;(三)补充协议等;。

甲方:公司。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签证机关(盖章):

合同签证日期:年月日

政府单位劳动合同篇八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________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费:_________。

甲方应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___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确需超过,须经乙方及企业工会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月(日)_________元。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为_________元,休息日为_________元,平日为_________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用_________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________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甲方每月_________号定期足额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从第6日起计算拖欠的天数,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的1%支付给乙方赔偿金。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劳动保险规定,向省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乙方负担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投保时间,其在本单位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3、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_________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15日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

现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保留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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