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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地安全生产制度(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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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地安全生产制度(汇总16篇)
2023-11-12 05:55:34    小编:zdfb

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和生活经验为基础。总结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下面是一些精选总结的样本,仅供您参考和参考。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一

非专业电工严禁乱动电气设备,项目任何人不得指派无电工.电焊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非专业电工不得进入配电室,不追打开配电箱,变电气周围的防护栏,不经项目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

施工现场变电器无米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堆积杂物。现场临电器材严禁挪用。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裸露导线。

任何人不经项目主管领导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是用电炉。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必须加锁,其引出.引入线应穿敷设并做好放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

施工现场应使用的电热器,必须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开放。

凡是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凡被雨淋过的电器设备应经过严格测试和干燥处理后,方可使用。

配电箱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箱内必须装设零线,端子线板,箱内各种开关保持完好,如有烧蚀应立即更换。

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与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能超过40米。

不能用一个开关同时控制两台以上的电气设备。

凡是移动电器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备漏电保护装置。

办公室.工具房.照明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非施工用电.民工生活区宿舍一律使用低压电,灯头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能低于2.5米,灯头与易燃物品的净距离不得小于60厘米。

所有220v照明灯的电源线不得使用软塑料线。

现场施工需要安装电气设备的,应事先向项目电气的工程师提出申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安排专业电工进行安装,严禁自行拉线。

在施工现场内,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及违章用电行为。

在项目施工的全体职员,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于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带来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冬季在建工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二

一、施工现场沿工地四周设置2.5米高围墙,围墙应稳定、坚固、整洁美观。

二、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场地硬化,并保证道路及排水畅通。防污染措施有效,工地入口处设置洗车台。车辆必须经冲洗方可出入工地。

四、施工现场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并做好名称、品种、规格标识。易燃易爆物品按要求进行隔离并分类存放。

五、施工作业区与办公楼、生活区分开,宿舍有消暑和防“四害”措施。食堂、厕所、浴室符合卫生标准,卫生工作由专人管理,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干净。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合理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成立义务消防队,对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施工现场应设置医疗急救器材,配备医疗急救人员,定期开展卫生防疫宣传和教育工作。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三

1、由组长组织对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线路、保护系统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专职电工进行维修。

2、副组长每天进行巡检,对出现的用电隐患及时记载,限期让专职电工进行整改。

3、组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配合组长和副组长的检查工作,并在节假日前后、大雨、大风后和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非专业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器设备。

2、各操作人员使用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操作证得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

4、现场管理人员应重视电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用电的合理化建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电工违章作业。

5、专业电工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规定和规程,自觉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违章作业指令。

6、专业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用电行为,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

7、专业电工应端正工作态度,主动配合用电作业者共同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1、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在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绝缘情况,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人使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3、电气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发现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沙灭火。

5、在安装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电位置,再作安装。

6、多台配电箱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7、安装照明线路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8、外电杆架线,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9、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拴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10、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11、施工用电应按安全要求作接地,如遇雷雨应停止工作。

12、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13、现场配电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拦和从事修理工作。

14、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

15、严禁带电负荷拉合开关。

16、施工现场用电经安全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使用。

一、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证电工操作、安装,严禁非电工人员接电源操作。

二、电工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的性能,定期对各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三、在检查维修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方可进行操作。

四、对施工用电设备、装置,经常进行保护、维修,处延长使用率,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五、检查时必修有施工现场施工员、安全员、专职电工组成施工用电安全小组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六、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小组:

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总负责:xxx。

2、组长:xxx。

3、副组长:xxx。

4、组员:xxxxxx。

七、检查制度:

1、每旬定期组织检查一次;。

2、每逢下大雨、吹大风,停工后第二天上班前进行检查;。

3、及时检查、立即处理,不得带问题使用,以防护用电设备的安全。

模板工程安装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及有跟鞋作业。

2、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工具、钉子必须放在工具袋内,以免掉落伤人。工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钉子扎脚和空中滑落。

3、安装和拆除箱涵侧墙上的模板,应搭脚手架,并设防护,禁止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

4、雨后应先清扫施工现场,略干不滑时再进行工作。

5、二人抬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递模板、工具应用运输工具,吊点要选择可靠、绳索系牢后升降,不得乱抛。钢模板装拆时,上下要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拆运送,严禁从高处掷下,高处拆模时,要设专人指挥。

6、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

7、支模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固定牢靠;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牵杠,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坠落。

8、高处作业要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下要使用梯子,不许站立在墙上工作。装拆模板时,作业人员要站立在安全地点进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意识。

9、拆模必须一次性拆清,不得留下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施工时模板材料堆放要求。

为了创建文明工地的需要,为了使大家安全得到更多的保障。我项目部对模板工程施工中材料堆放作以下要求,望自觉遵守。

一、配料棚内成品、半成品分开堆放整齐。

二、需要安装的模板、材料按构件尺寸随运随用,不得将部相匹配的材料在施工层乱堆乱放。

三、模板堆放应顺墙码垛,不要堆放在跨度比较大的房间中间部位。

四、拆除后的模板、材料及架杆分类归堆,即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五、模板上的钉子面朝下放,最好将钉子拔掉后堆放。

施工机械防护措施。

一、施工现场机械的防护对象主要有电锯、电刨、搅拌机、砂轮机。

二、电锯应对皮带加木制或铁制防护罩,电刨要放在木工棚内干燥处。

三、电刨的防护主要是对皮带进行木制或铁制防护罩,电刨要放在木工棚内干燥处。

四、搅拌机的防护主要是搭建防护棚,防雨和落物伤人。防护棚有钢管搭设,上设双层防护。

五、砂轮机应对其皮带进行密闭性防护,并且安放在钢筋工棚内干燥地面上。

一、工地所有的机械设备应由施工负责人与机械班长进行编制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修与保养,专职维修人员作好每日的例行保养以及要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机械正常使用。

二、机械维修工必须做到施工机械好坏心中有数,以便能及时、准确的找到原因进行维修。要勤检查、勤维修、勤保养。

三、对各种机械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决不能凑合勉强使用,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并做如实记录。

四、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玩忽职守,不按要求定期检修,造成机械带病运转和其它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四

2.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3.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4.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5.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6.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7.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8.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9.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10.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12.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13.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14.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15.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16.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17.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18.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19.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20.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21.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22.为安全投资是的福利。

23.安全是的节约事故是的浪费。

24.麻痹是的隐患失职是的祸根。

25.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26.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27.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28.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29.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30.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31.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32.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33.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34.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35.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36.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37.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38.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39.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40.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41.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42.万千产品堆成山一星火源毁于旦。

43.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44.重视安全硕果来忽视安全遭祸害。

45.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

46.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47.秤砣不大压千斤安全帽小救人命。

48.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

49.安全是朵幸福花合家浇灌美如画。

50.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建筑工作文明宣传标语句子。

1.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2.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3.严是爱松是害,严中自有真情在。

4.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5.麻痹是的隐患,失职是的祸根。

6.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7.责任心是安全之魂,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8.严是生命的呼唤,松是*的开端。

9.安全是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10.聪明人把安全放首位,糊涂者把安全置脑后。

11.心系安全一点,拥有蓝天一片。

12.心头常亮安全灯,平安生活伴人生。

13.事故猛于虎,安全贵如金。

14.生命可贵当珍爱,丝毫麻痹都是害。

15.工地就是战场,防护才能全胜。

16.班前常自检,事故可避免。

17.施工安全靠你我,幸福连着大家伙。

18.固安全防线,解后顾之忧。

19.我们的城市有你的血汗,你的平安是我们的心愿。

20.走人生安全之路,从文明施工起步。

21.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22.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2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4.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25.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26.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7.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29.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30.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31.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32.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33.安全是的节约,事故是的浪费。

34.麻痹是的隐患,失职是的祸根。

35.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36.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37.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38.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39.安全是遵章者的光荣花,事故是违章者的耻傉柱。

40.安全编织了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41.放过一次违章作业,就为事故开一次绿灯。

42.安全与效益是亲密姐妹,事故和损失是孪生兄弟。

43.违章操作等于*,违章指挥无异*。

44.秤砣不大压千斤,安全帽小救人命。

45.事故牵动千万家,安全要告你我他。

4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7.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48.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49.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五

1)总体目标:杜绝重大伤亡及火灾、机械事故,年轻伤频率控制在1.2%以下,争创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2)认真分析本工程安全重点和难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防护和安全保证措施,搞好安全预控。

3)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1)安全管理体系。

由我单位工程部组织制定安全创优计划和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创优申报和检查联系工作,组织对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并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完成地方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

2)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专业专(兼)职安全员为组员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及消防领导小组,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我单位工程部的领导监督下,项目形成安全管理的纵横网络。详见《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图》。

图01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图。

1)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指定的相适宜的法律法规,编制、下达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计划。

2)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协调、指导各项目搞好安全文明工地的迎检工作,参与各项目安全文明工地的检查。

3)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监督项目整改。

4)督促、收集、分析项目每周安全汇报资料,帮助项目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每月将我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我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

5)负责审定项目编制的安全方案及消防预案,定期检查项目安全、消防及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情况。

6)协助人事部搞好新进岗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及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开展多种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执法活动,做到警钟长鸣,搞好安全生产。

7)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检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拟定事故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8)协助我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

9)项目部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10)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11)项目总工程师负责主持整个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及拆卸、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工作。

12)项目副经理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计划和组织落实。

13)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分管的施工现场,对所属各专业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责任。

14)项目各专业工长是其工作区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工作区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来开展,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4.1安全巡视。

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内各责任人,在项目安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安全巡视工作。各责任人对各自区域内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工作点要严加检查,对施工人员作好安全提示,对出现的安全违犯行为随时查处、上报。

4.2安全报告。

安全管理机构内各责任人,按规定填写每天的安全报告报项目安全总监,对当天的安全隐患巡视结果提出统计报表,对当天的生产活动提出分析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在现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专职安全员编写每月安全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安全总监和上级安全部门。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申报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4.3安全分析会。

会同业主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召开每月的安全分析会,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形式召开安全分析会,对当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分析,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完工时间,对以后的安全工作提出预防措施,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对其他承包商的安全工作提出配合要求,对下月的安全工作提出新的指导意见。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我单位、项目、岗位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学习制度:项目经理部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各分包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

4)安全检查制: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包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5)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外脚手架搭设安全验收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广州市劳动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后才能使用;外脚手架搭设前需进行详细的载荷验算,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我单位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6)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安全隐患停工制: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我单位,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根据半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违章作业、安全工作差的班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9)安全例会和安全把关制: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长驻现场,并每周组织一次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另外,进场后积极与业主、监理共同协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规章制度。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六

一、各类安全大检查的奖惩及对达标工程的奖励:

1、工程项目在各类大检查中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元、2000元。如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工程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该工程人民币10000元。

二、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当场作如下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或安全帽带扣没有扣好的现场人员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3、施工时穿拖鞋、高跟鞋、滑底鞋、赤脚、赤膊以及其他有碍安全生产的穿戴,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4、酒醉者进入施工现场,并参加施工操作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并立即责其停工休息。

5、在脚手架栏杆上靠背、乘坐,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6、从高层向下扔物体及倒垃圾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7、工地现场发现有随地便溺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和地方的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范及规定的,做如下处罚:

1、立杆基础不平整、不夯实;钢管脚手架;立杆无扫地杆和无剪刀撑,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2、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不符合要求和随恴拆除的,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3、架体不设防护栏杆,不设踢脚板,不挂立网,罚款贰佰元,施工层以下每步未用平网或其它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之间未封闭的每项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4、脚手片不铺设、不满铺,铺设了但没有绑扎牢固,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5、剪刀撑设置缺组或剪刀撑搭设不符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6、脚手架搭拆无技术交底,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单,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7、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按要求需设计计算书而无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8、方案与实际搭设有较大差异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架体未设上下斜通道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9、脚手架材质、宽度、立杆、大横杆间距,杆件搭接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0、不搭或操作棚不符合要求,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1、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四、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__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地方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范及规定的,做如下处罚:

1、在建工程的施工设备不符要求或防护不严,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2、电线老化、破皮、漏电,电箱下进出线混乱,未采用绝缘子固定或者敷设方法及间距不当,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3、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三级漏电保护,动力与照明的保护器必须分开,而且漏电保护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5、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或接地,但不得接零、接地混接,接地体要用角钢或钢管,不得使用螺蚊钢,不符要求,处罚人民币贰佰元,并立即拉闸停电,整改好后再进行操作。

6、各分包单位用电要配置三级箱,不得直接将电缆线接进二级箱否则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7、电工无操作证,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施工现场乱接乱拉电线、电气设备,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机械设备维修时,必须拉闸断电,并挂牌指示,违反规定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8、各种电动设备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不符要求当场处罚人民币壹佰元,并立即停机停电更换好后再操作。

五、模板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和地方规定:

1、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未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现浇砼模板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支撑模板的钢管材料不符合要求,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3、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模板拆除前砼强度未达到规定;处罚人民币壹佰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4,隐蔽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处罚人民币伍佰元。(验收中有三处以上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规范的,为不合格。)。

六、中小型施工机具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地方的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范及规定的,做如下处罚:

1、现场施工机具均须有准用证或验收合格证方能使用,砂浆机的机体安装位置不平稳、不坚实或机件松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无保险挂钩或不挂保险钩,无防晒操作棚,各防护罩、盖、盘不齐全,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或排水不畅,无证上岗操作或未做到定机定人,机貌不整洁,有凝结物,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木工机械、钢筋加工等机械的机件和安装不符要求,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室外无机棚,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3、电焊机无防雨措施,进出线(一、二次线)无防护罩或长度不符要求,线乱拉乱接,焊把及把线绝缘不好,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4、水泵的电源线破损或超长度,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5、手持(移动)电动机具防护罩壳不齐全,电线破损或长度不符要求,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6、各类气瓶无明显标志,无防震、防爆、防晒等措施,乙炔气瓶没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距明火距离少于10米,乙炔气瓶氧气瓶间距少于5米,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七、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必须符合《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检查过程发现有违反规定要求的,做如下处罚: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五牌一图(施工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消防平面布置图,主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牌。门头必须有企业标志,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生活、生产用水经分级沉淀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做到现场通畅、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不符要求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3、场地道路不畅通、不平坦、不整洁、有散落物;场地周围不设置标准围墙;设置了但高度和材料不符合要求;城区围墙未书写有关标语;场内临时办公室,工棚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贰元。

4、建筑材料不按场布图堆放;周转材料不能分门别类堆放;堆放混乱,不整齐、超标准;零配件散乱不集中;无工具,材料收发管理制度及记录,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5、重点部位消防器材不配置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46条)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36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要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直接地、具体地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这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多年来的惨痛教训表明,由于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甚至违章指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这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36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教育培训组织和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人员、不同岗位和不同工种进行因人、因材施教。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和事故案件教育等。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报告会、事故分析会、安全技术交流会、安全奖惩会、安全竞赛及安全日(周、月)活动等。同时,必须严肃处理每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决不姑息迁就。

三、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37条)

进人新岗位、新工地的作业人员往往是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这是因为,各岗位、各工地之间往往各有特殊性。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对新录用的职工和转场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施工工地特点及危险因素、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电气及髙处作业安全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紧急情况安全处置与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使用知识以及发生事故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37条)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被广泛应用于施工生产活动中,大大促进了施工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但也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施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不充分,或是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那就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让其了解不安全因素,学会危险辨识,并采取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髙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25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则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联合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强制性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市建委统一印制并教育培训专用钢印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复检考核。培训和复检考核情况录入建设企业信用档案和建设人才信息库。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双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其他所有从业人员达到持双证上岗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统一管理。

1. 城乡建委培训中心统筹管理全市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培训规划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的集中培训;统一教学大纲、教师、教材、考核、发证工作,对区县、企业和其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进行监督指导;向市建委报告并通报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创优评差活动;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和人才信息数据库。

2. 各区县和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的培训计划制定与组织落实,接受市建委培训中心的监督指导,按照统一的大纲、教材自行组织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上报培训考核情况,申领培训合格证书。

3. 建设行业举办各级各类岗位培训,均应增设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经统一考核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城建监察大队负责,以企业信用档案和建设人才信息数据库为依据,与企业资质年检、招投标管理和文明工地评比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2. 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相应职务;

3. 其他各类人员当年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4. 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八

为了进一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运输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等工作的安排,均要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记录牌、工程概况牌等有关安全的设备。

4、现场排水要有前全面规划,排水沟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流畅。

5、道路运输平坦,并保持畅通。

6、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按现场布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作业中留置的木材、钢管等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

7、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网、护杆、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8、施工现场的配电、保护装置、避雷保护、用电安全措施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10、用火用电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现场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度等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11、现场临时搭设的仓库、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指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由公司质安副经理每季度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由质安部、技术部等有关部室人员组成,按照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项目、内容对安全管理、外脚手架、“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井字架、塔吊、施工机械等进行全面大检查。做好检查与总结相结合,检查与评比相结合,检查与奖罚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危险隐患较多的现场进行停产整顿,对运行不良的电气设备、垂直运输设备、架设工程等要坚决停止使用。整改之后,有检查组复查合格方准使用。项目工程部每七天检查一次。

2、验收安全检查:脚手架、井字架由现场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参加,按照检查表列的项目,确实基本达到规程要求后由施工员和操作班组签字,然后在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最终由公司质安部专职安全员验收合格签字挂牌后,才能正式使用。塔吊的检查验收,由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塔吊司机参加,按照检查表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损坏,运行正常后,由公司质安部派专人验收签字,并挂牌后方能使用。

3、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班组使用的设备、手动、电动工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及作业面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作业安全并作好记录。

4、季节检查:针对季节气候特点,对可能给安全施工带来危害由公司或项目部生产和质安部门安全检查。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各项措施。暑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露天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是否调整,休息的宿舍是否通风。防暑降温的饮品供应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组由公司或公司领导带队,工会、安全、各部门派员。风季检查主要内容是各种其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架设工程、电杆、临舍等有无倒塌的危险,如发现问题随时加固,风季检查应由各级领导亲自带队,并直接组织现场电工、木工、架子工等参加,达到边检查,边加固的目的。

5、整改与复查:对施工生产中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危险因素,一旦发现,要认真研究对策,积极实施改进措施,消除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检查中要本着安全生产,对广大只管的安全生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积极、广泛地发动群众搞好整改。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按立即要整改的问题和限期整改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以便整改时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务必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对于签了整改通知单隐患,合成单位必须组织力量逐项复审,对整改及时彻底的要给以表扬,凡不认真整改者要给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分项工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根据建筑也具有高空、高处悬空作业的特点,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只管生产安全和健康,增强职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因此,在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项目经理、施工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熟悉安全技术施工方案的要求。

2、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在布置安排生产前,负责对各班组有针对性地进行作业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落实。

3、各班组长必须把交底内容要求逐条落实到每个作业人员和施工全过程,确保安全生产。

4、施工员在交底时,根据施工的工作流程,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和应该隔离的危险区措施及不得违章作业做法必须详细交底清楚。

5、项目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为作业人员创造好安全设施和防护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6、安全技术交底台帐必须经交底人、被交底人双方签字,下页留给被交底人,交底人不能随意为被交底人一手签字,如伪造交底,一经查实,追查责任。

7、公司对项目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交底台帐和实施结果。

8、公司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进行监督检查交底台帐的执行是否符合要求,并列入管理项的奖罚中。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建立记录台帐,每天由作业班长进行记录。

4、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应统一集中在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

5、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或上一级部门报告。

6、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7、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9、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破施工前必须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往下投掷物料。

10、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11、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2、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

施工现场消防制度

1、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针进行防火,防爆及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

2、积极进行安全防火大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3、掌握列入消防目标的重点部位、重点工程,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工作。

4、严格执行各项防火规定,制定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监督工作。

5、易燃、易爆堆放处防火标志要醒目,并配备好不同的灭火器材。

6、对节假日及不同季节气候及时进行防火工作检查。

7、防火器具配备要合理,并进行检查,过期的器材要及时更换。

8、施工现场道路完好,便于消防车进出现场。

9、对节假日及不同季节气候及时进行防火检查。

10、防火器具配备要合理,并进行检查,过期的器材要及时更换。

11、施工现场道路完好,便于消防车进出现场。

治安保卫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法法规及治安管理条例,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使广大职工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2、对工地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并在三天内到住地所管辖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外来临时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证,本单位职工要及时办理务工证,工地所有人员必须四证(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就业证)齐全。

3、实行群防、群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本工地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和安全管理,调解纠纷,增进职工间的团结。

4、严禁酒后高空作业和操作施工机械等设备,严禁无证操作机械设备,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和安全用电管理。

5、加强门卫的管理,做好人员、物品、材料进出登记,防止物资被盗。

6、严禁职工赌博、打架斗殴、偷窃、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违者作经济处罚,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7、对发生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人员迅速侦破,严厉打击一切犯罪活动。

门 卫 制 度

1、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职。如有事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2、交接-班时,应交接治安情况,并认真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

3、认真做好报刊、书信的分发工作,及时做好来电、来函、邮汇、信件的登记,分发准确,并实行签名制度。

4、妥协保管信件,不丢失,不错退,错发、严禁私拿拆阅他人信件。

5、对本单位的物资出门,应收取发样单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方可放行。

6、外来人员联系工作,须查阅介绍信或证明,职工亲友来客,须填写会客单,离开时,须将会客单收存方可发行。

7、职工、民工携带行李,物资出门时,应进行查询。发现可疑现象时,有权扣留所带物品,立即报有关部门处理。

8、认真做好“技防人防”密切结合,夜间值班做到勤巡逻、细检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食堂卫生制度

1、重视食堂管理工作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2、加强对炊事员的宣传教育,炊事员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知识,树立服务于一线,服务于职工的宗旨,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饭菜质量。

3、食堂必须具备必要的、整洁的,保证饭菜和茶水供应设施和冷藏、通风等设备。食堂要遵守食品卫生“五、四”制,经常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应具备防灭蚊、蝇、鼠和蟑螂等害虫的设施,立盛饭菜留样餐具等消毒制度,防止食物中毒。

4、库房整洁卫生通风,预防虫害、霉变,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炊事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并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发现不适应炊事员岗位应立即调离。

5、建立采购验收制度,加强经济指标管理,接受职工的膳管会的监督检查,食堂帐务每月上墙公布一交,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6、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资金,菜饭票保管制度,妥善保存原始凭证,做到手续完善,食堂工作台帐齐全,食堂配有灭火器。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本实施办法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工程》(jgj33-200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标准规范的补充和配套使用,凡本实施办法中未提及的均见现行各有关标准、规范条文。

由建设单位(业主)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其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未达到现行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施工现场各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者,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施工工地,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工(凡开挖动工就是开工),无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即为违法施工工程。凡先开工,后补领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市级文明工地。

1.3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1.4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1.5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安全管理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1.2  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1.3  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并挂在墙的醒目处,便于班前班后重温学习。

2.1.4  施工现场凡施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配备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5  建立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并有书面记录。企业各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2  目标管理

2.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预控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分解。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每月严格考核并记录在册。

2.2.3  项目经理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的内容。

2.2.4  向上级部门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2.3  施工组织设计

2.3.1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事故予控措施针对性强,落实有效等内容)。

2.3.2  工程专业较强的项目,例如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项均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3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3.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2.3.5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2.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4.1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后再上岗。

2.4.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明扼要。

2.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5  安全检查

2.5.1  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应在上班前、下班后自检,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5.2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天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2.5.3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2.6  安全教育

2.6.1  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的责任、教育人员和教育的内容。

2.6.2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20学时)、项目经理部(20学时)、班组(25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6.3  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针对性要强。

2.6.4  企业的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5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2.6.5  企业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可由企业注册地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

2.6.6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7  班前安全活动

2.7.1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7.2  生产班组每天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安全交底、上岗安全检查、上岗安全教育)和班后下岗安全检查,每月末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2.7.3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安全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2.7.4  班组间开展文明竞赛活动,并定期开展总结评比。

2.8  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2.8.1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2.8.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2.8.3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或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2.8.4  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9  工伤事故处理

2.9.1  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上报市安全监督站。

2.9.2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9.3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0  安全标志

2.10.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布置平面图。

2.10.2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图挂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须挂设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2.10.3  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2.11  安全保证体系

3 文明施工

3.1  现场围档

3.1.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围档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宜采用硬质材料。如用砖块或空心砖或彩钢板等,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挡材料(不得兼做挡土墙)的要求压顶,美化墙面。

3.1.2  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3.2  封闭管理

3.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

3.2.2  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易损、易破材料。

3.2.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贴有照片的)工作卡,对入场人员建立劳务登记卡,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3.2.4  施工单位牌子要清晰规范,制作精细美观。

3.3  施工场地

3.3.1  施工现场应推行硬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120厚c20的砼硬化,场内其他次道路地面也应硬化处理。

3.3.2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无泥浆。

3.3.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

3.3.4  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

3.3.5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作业区内严禁吸烟。

3.3.6  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进行绿化布置。

3.3.7  全市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其施工用砼必须是予拌砼(商品砼),不允许现场搅拌砼。

3.3.8  运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从施工现场运出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严实,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行驶;坚决杜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任意抛洒、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不良行为;运垃圾车辆行驶出施工工地以前,必须对车帮、轮胎等易附着垃圾的部位进行清扫,经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3.4  材料堆放

3.4.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4.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分类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楼面堆料不超标。

3.4.3  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储藏安全。

3.4.4  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工完、场清、料净,车辆进出场应有防泥带出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不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搬运出场。

3.5  现场办公、住宿

3.5.1  施工现场根据施工作业需要设置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严禁在厨房、作业区内住人。

3.5.2  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如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

3.5.3  办公、宿舍内应有保暖、消暑、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

3.5.4  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彩条帘、多层胶合板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并符合临建标准。

3.5.5  宿舍建立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宿舍内宜设置统一单人床铺(一人一床,面积不小于人/1.6m2,不得设通铺)和个人物品储放柜,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禁止存放生产作业工具。

3.5.6  办公、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气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空调、风扇、暖气等设施。

3.5.7  办公场所和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安全,采光、通风、照明应符合标准要求。

3.5.8  生活用电的安全问题,电褥、电炉、电扇等。

3.6  现场防火

3.6.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6.2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6.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备,高层建筑(30m及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6.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3.6.5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足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7  治安综合治理

3.7.1  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并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7.2  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积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六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合理地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营造健康安全生产气氛。娱乐室内有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功能齐全。经常开展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9  生活食堂设施

3.9.1  施工现场应设置食堂和茶水棚(亭)并应符合建筑标准。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清洁卫生措施,保持卫生整洁,食堂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应功能分隔,特别是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品间生熟案板应分开。夏季应有保鲜措施。炊事机具要安全,有防止食物中毒措施。食堂应配备冷藏柜或冰箱。积极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灶具,不宜用煤灶、柴灶。食堂管理制度健全。

3.9.2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选址合理,并保证结构稳定、牢固和防风雨并符合建筑标准。厕所天棚、墙面刷白,高1.5米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抹水泥砂浆或铺地砖,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内有照明,蹲坑设隔离,并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要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卫生达标。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便溺设施尽量做到文明适用。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3.9.3  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做到及时清理。

3.9.4  浴室设施齐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洗浴位置达5个/100人标准,浴室管理制度齐全,能正常开放。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医务室、保健急救药箱(箱内配备一些工地常用的药品)和急救器材,配置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茶水等均可)。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医务室工作人员持有上岗证、急救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社区服务

3.11.1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有关单位签订治安、防火、环保等协议并认真执行。

3.11.2  一般情况下,每天晚上11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有关许可手续,并制定落实治安措施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

3.11.3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3.11.4  开展做文明职工活动(文明职工公约),对职工进行文明教育和规范职工文明行为(现场不得赤脚、赤上身、穿拖鞋等)。

4 职  责

4.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对于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所有的包工队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工队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2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光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4.3  建筑企业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则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九

1)总体目标:杜绝重大伤亡及火灾、机械事故,年轻伤频率控制在1。2‰以下,争创'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2)认真分析本工程安全重点和难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防护和安全保证措施,搞好安全预控。

3)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由我单位工程部组织制定安全创优计划和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创优申报和检查联系工作,组织对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并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完成地方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

2)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专业专(兼)职安全员为组员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及消防领导小组,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我单位工程部的领导监督下,项目形成安全管理的纵横网络。详见《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图》。

1)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指定的相适宜的法律法规,编制、下达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计划。

2)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协调、指导各项目搞好安全文明工地的迎检工作,参与各项目安全文明工地的检查。

3)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监督项目整改。

4)督促、收集、分析项目每周安全汇报资料,帮助项目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每月将我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我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

5)负责审定项目编制的安全方案及消防预案,定期检查项目安全、消防及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情况。

6)协助人事部搞好新进岗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及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开展多种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执法活动,做到警钟长鸣,搞好安全生产。

7)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检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拟定事故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8)协助我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

9)项目部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10)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11)项目总工程师负责主持整个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及拆卸、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工作。

12)项目副经理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计划和组织落实。

13)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分管的施工现场,对所属各专业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责任。

14)项目各专业工长是其工作区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工作区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来开展,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4.1安全巡视。

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内各责任人,在项目安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安全巡视工作。各责任人对各自区域内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工作点要严加检查,对施工人员作好安全提示,对出现的安全违犯行为随时查处、上报。

4.2安全报告。

安全管理机构内各责任人,按规定填写每天的安全报告报项目安全总监,对当天的安全隐患巡视结果提出统计报表,对当天的生产活动提出分析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在现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专职安全员编写每月安全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安全总监和上级安全部门。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申报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4.3安全分析会。

会同业主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召开每月的安全分析会,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形式召开安全分析会,对当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分析,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完工时间,对以后的安全工作提出预防措施,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对其他承包商的安全工作提出配合要求,对下月的安全工作提出新的指导意见。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我单位、项目、岗位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学习制度:项目经理部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各分包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

4)安全检查制: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包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5)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外脚手架搭设安全验收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广州市劳动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后才能使用;外脚手架搭设前需进行详细的载荷验算,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我单位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6)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安全隐患停工制: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我单位,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根据半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违章作业、安全工作差的班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9)安全例会和安全把关制: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长驻现场,并每周组织一次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另外,进场后积极与业主、监理共同协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规章制度。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十

1、进入现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不准在施工现场地和宿舍内明火燃烧杂物和废纸等,现场明火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3、不准在易爆品附近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热杯等。

4、不准在宿舍、办公室内乱接电源,非专职电工不准乱接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5、宿舍内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灯泡,灯泡离地高度不低于2.4米,离开帐子等物品不少于50厘米。

6、食堂、浴室、炉灶的烧火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清理炉灶余灰、不准随便乱倒。

7、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8、不准将火种带进仓库和施工危险区域、木工间及木制品堆放场地。

9、不准在宿舍区、施工现场和公安局规定的禁区内燃放鞭炮和烟火。

10、电焊、气焊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执行动火证制度,不准在易燃易爆物附近电气焊。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十一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禁止高空抛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十二

工程项目在各类大检查中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元、2000元。如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工程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该工程人民币100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或安全帽带扣没有扣好的现场人员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3、施工时穿拖鞋、高跟鞋、滑底鞋、赤脚、赤膊以及其他有碍安全生产的穿戴,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4、酒醉者进入施工现场,并参加施工操作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并立即责其停工休息。

5、在脚手架栏杆上靠背、乘坐,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6、从高层向下扔物体及倒垃圾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7、工地现场发现有随地便溺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1、立杆基础不平整、不夯实;钢管脚手架;立杆无扫地杆和无剪刀撑,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2.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不符合要求和随恴拆除的,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3、架体不设防护栏杆,不设踢脚板,不挂立网,罚款贰佰元,施工层以下每步未用平网或其它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之间未封闭的每项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4、脚手片不铺设、不满铺,铺设了但没有绑扎牢固,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5、剪刀撑设置缺组或剪刀撑搭设不符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6、脚手架搭拆无技术交底,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单,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7、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按要求需设计计算书而无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8、方案与实际搭设有较大差异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架体未设上下斜通道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9、脚手架材质、宽度、立杆、大横杆间距,杆件搭接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0、不搭或操作棚不符合要求,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1、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在建工程的施工设备不符要求或防护不严,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2、电线老化、破皮、漏电,电箱下进出线混乱,未采用绝缘子固定或者敷设方法及间距不当,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3、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三级漏电保护,动力与照明的保护器必须分开,而且漏电保护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7、电工无操作证,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施工现场乱接乱拉电线、电气设备,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机械设备维修时,必须拉闸断电,并挂牌指示,违反规定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8、各种电动设备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不符要求当场处罚人民币壹佰元,并立即停机停电更换好后再操作。

1、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未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现浇砼模板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支撑模板的钢管材料不符合要求,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3、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模板拆除前砼强度未达到规定;处罚人民币壹佰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4,隐蔽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处罚人民币伍佰元。(验收中有三处以上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规范的,为不合格。)。

1、现场施工机具均须有准用证或验收合格证方能使用,砂浆机的机体安装位置不平稳、不坚实或机件松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无保险挂钩或不挂保险钩,无防晒操作棚,各防护罩、盖、盘不齐全,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或排水不畅,无证上岗操作或未做到定机定人,机貌不整洁,有凝结物,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木工机械、钢筋加工等机械的`机件和安装不符要求,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室外无机棚,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3、电焊机无防雨措施,进出线(一、二次线)无防护罩或长度不符要求,线乱拉乱接,焊把及把线绝缘不好,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4、水泵的电源线破损或超长度,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5、手持(移动)电动机具防护罩壳不齐全,电线破损或长度不符要求,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6、各类气瓶无明显标志,无防震、防爆、防晒等措施,乙炔气瓶没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距明火距离少于10米,乙炔气瓶氧气瓶间距少于5米,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五牌一图(施工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消防平面布置图,主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牌。门头必须有企业标志,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生活、生产用水经分级沉淀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做到现场通畅、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不符要求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3、场地道路不畅通、不平坦、不整洁、有散落物;场地周围不设置标准围墙;设置了但高度和材料不符合要求;城区围墙未书写有关标语;场内临时办公室,工棚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贰元。

4、建筑材料不按场布图堆放;周转材料不能分门别类堆放;堆放混乱,不整齐、超标准;零配件散乱不集中;无工具,材料收发管理制度及记录,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5、重点部位消防器材不配置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十三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凡2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勾。

3、高处作业时不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能开动使用;机械设备在未切断电源,不准进行维修和移动,严禁无证开机。

5、无安全措施和指挥信号,不准进行起重吊装操作。

6、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准任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7、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无证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8、酒后不准上班操作。

9、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0、穿硬底鞋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十四

为了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结合本工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奖罚规定:

1、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及施工班长不戴安全帽罚100元。

2、发现不佩戴上岗证者,每人次罚款10元。

3、违章乘坐井架吊篮的,对乘坐者罚款200元,开卷扬机者罚款400元,对检举者给予奖励100元。

4、施工现场上班穿拖鞋、高跟鞋及赤膊者,每人次罚款50元。

5、施工现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每次罚款50元。

7、对职工宿舍的室内卫生,经检查不合格者,对当事人一次罚款100元,卫生工作做得特别好的,每季度每人奖励50元。

8、查获随地大小便,乱倒垃圾的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检举揭发人员奖励50元。

9、在定期检查中,食堂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对饮食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卫生工作做的好,并能经常保持的,每人每季度奖励100元。

10、结伙打群架者,不论什么原因,双方每人罚款500元及其以上,对于为首挑起事端者和打人情节恶劣者重罚1000元及其以上,并根据情节及后果情况决定是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1、因私事两人打架斗殴,先动手打人者罚款500元,对于为首挑起事端者和打人情节恶劣者重罚1000元及其以上,并根据情节及后果情况决定是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2、对于不服从各级监督人员的正确领导、管理、指挥决定的,并且恶意辱骂监督人员的,罚款200-500元,对殴打监督人员的罚款1000元及其以上,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3、对打架造成的医疗费、损坏财物赔偿费用,由公司保卫人员根据各方责任大小决定。

15、发现赌博要没收赌具和赌资,对参与者第一次抓获者每人罚款100元,第二次抓获时罚款500元。对检举揭发人员和抓赌人员(包括领导和保卫人员)都要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6、私自烧电炉、热的快、电饭煲、电水壶、电热杯者,查获一次罚款200元,并没收电器,对于揭发者给予100元的奖励。

以上涉及到罚款的内容以项目部安全管-理-员的罚款单为依据,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望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各班组长,联营单位,全体职工认真执行。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本实施办法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工程》(jgj33-200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标准规范的补充和配套使用,凡本实施办法中未提及的均见现行各有关标准、规范条文。

由建设单位(业主)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其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未达到现行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施工现场各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者,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施工工地,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工(凡开挖动工就是开工),无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即为违法施工工程。凡先开工,后补领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市级文明工地。

1.3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1.4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1.5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安全管理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1.2  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1.3  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并挂在墙的.醒目处,便于班前班后重温学习。

2.1.4  施工现场凡施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配备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5  建立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并有书面记录。企业各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2  目标管理

2.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预控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分解。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每月严格考核并记录在册。

2.2.3  项目经理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的内容。

2.2.4  向上级部门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2.3  施工组织设计

2.3.1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事故予控措施针对性强,落实有效等内容)。

2.3.2  工程专业较强的项目,例如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项均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3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3.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2.3.5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2.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4.1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后再上岗。

2.4.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明扼要。

2.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5  安全检查

2.5.1  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应在上班前、下班后自检,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5.2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天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2.5.3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2.6  安全教育

2.6.1  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的责任、教育人员和教育的内容。

2.6.2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20学时)、项目经理部(20学时)、班组(25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6.3  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针对性要强。

2.6.4  企业的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5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2.6.5  企业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可由企业注册地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

2.6.6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7  班前安全活动

2.7.1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7.2  生产班组每天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安全交底、上岗安全检查、上岗安全教育)和班后下岗安全检查,每月末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2.7.3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安全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2.7.4  班组间开展文明竞赛活动,并定期开展总结评比。

2.8  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2.8.1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2.8.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2.8.3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或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2.8.4  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9  工伤事故处理

2.9.1  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上报市安全监督站。

2.9.2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9.3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0  安全标志

2.10.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布置平面图。

2.10.2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图挂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须挂设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2.10.3  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2.11  安全保证体系

3 文明施工

3.1  现场围档

3.1.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围档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宜采用硬质材料。如用砖块或空心砖或彩钢板等,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挡材料(不得兼做挡土墙)的要求压顶,美化墙面。

3.1.2  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3.2  封闭管理

3.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

3.2.2  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易损、易破材料。

3.2.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贴有照片的)工作卡,对入场人员建立劳务登记卡,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3.2.4  施工单位牌子要清晰规范,制作精细美观。

3.3  施工场地

3.3.1  施工现场应推行硬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120厚c20的砼硬化,场内其他次道路地面也应硬化处理。

3.3.2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无泥浆。

3.3.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

3.3.4  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

3.3.5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作业区内严禁吸烟。

3.3.6  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进行绿化布置。

3.3.7  全市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其施工用砼必须是予拌砼(商品砼),不允许现场搅拌砼。

3.3.8  运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从施工现场运出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严实,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行驶;坚决杜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任意抛洒、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不良行为;运垃圾车辆行驶出施工工地以前,必须对车帮、轮胎等易附着垃圾的部位进行清扫,经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3.4  材料堆放

3.4.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4.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分类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楼面堆料不超标。

3.4.3  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储藏安全。

3.4.4  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工完、场清、料净,车辆进出场应有防泥带出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不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搬运出场。

3.5  现场办公、住宿

3.5.1  施工现场根据施工作业需要设置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严禁在厨房、作业区内住人。

3.5.2  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如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

3.5.3  办公、宿舍内应有保暖、消暑、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

3.5.4  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彩条帘、多层胶合板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并符合临建标准。

3.5.5  宿舍建立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宿舍内宜设置统一单人床铺(一人一床,面积不小于人/1.6m2,不得设通铺)和个人物品储放柜,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禁止存放生产作业工具。

3.5.6  办公、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气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空调、风扇、暖气等设施。

3.5.7  办公场所和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安全,采光、通风、照明应符合标准要求。

3.5.8  生活用电的安全问题,电褥、电炉、电扇等。

3.6  现场防火

3.6.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6.2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6.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备,高层建筑(30m及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6.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3.6.5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足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7  治安综合治理

3.7.1  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并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7.2  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积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六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合理地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营造健康安全生产气氛。娱乐室内有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功能齐全。经常开展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9  生活食堂设施

3.9.1  施工现场应设置食堂和茶水棚(亭)并应符合建筑标准。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清洁卫生措施,保持卫生整洁,食堂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应功能分隔,特别是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品间生熟案板应分开。夏季应有保鲜措施。炊事机具要安全,有防止食物中毒措施。食堂应配备冷藏柜或冰箱。积极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灶具,不宜用煤灶、柴灶。食堂管理制度健全。

3.9.2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选址合理,并保证结构稳定、牢固和防风雨并符合建筑标准。厕所天棚、墙面刷白,高1.5米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抹水泥砂浆或铺地砖,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内有照明,蹲坑设隔离,并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要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卫生达标。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便溺设施尽量做到文明适用。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3.9.3  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做到及时清理。

3.9.4  浴室设施齐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洗浴位置达5个/100人标准,浴室管理制度齐全,能正常开放。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医务室、保健急救药箱(箱内配备一些工地常用的药品)和急救器材,配置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茶水等均可)。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医务室工作人员持有上岗证、急救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社区服务

3.11.1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有关单位签订治安、防火、环保等协议并认真执行。

3.11.2  一般情况下,每天晚上11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有关许可手续,并制定落实治安措施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

3.11.3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3.11.4  开展做文明职工活动(文明职工公约),对职工进行文明教育和规范职工文明行为(现场不得赤脚、赤上身、穿拖鞋等)。

4 职  责

4.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对于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所有的包工队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工队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2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光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4.3  建筑企业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则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十五

1、进场及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精神文明教育常抓不懈;树立职工“爱岗敬业,热爱集体,珍惜企业荣誉”的良好风尚。

2、各工点挂牌作业,全体人员配胸牌上岗,并统一着装。

3、在各主要工点、作业场所、交叉路口或有危险的地方立醒目的安全、服务性标识牌、警告牌。

4、各种主要规章制度张挂有序。

5、工地范围场地平整,材料堆放整齐、标识齐全。

6、有专门的生活、施工垃圾堆放地点,并及时清理。

7、诚恳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和批评并积极改进。

8、服从当地政府及国家有关机关的管理,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

9、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施工生产施工临时道路、运输道路和施工现场,经常洒水整修,防止扬尘。

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禁止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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