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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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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优质17篇)
2023-11-25 09:50:19    小编:zdfb

在工作和学习中,总结是提高效率和质量的关键之一。总结的内容应围绕主题展开,突出重点,避免琐碎和泛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十三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二

一、为科学、规范地管理本院的中药饮片,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全院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监督体系,各临床相关科室有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质量。

四、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医院职工及患者,如果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权直接向医院领导或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和打击报复。

五、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对领取和存放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以防发生变质失效。

六、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供应工作。药剂科应严格遵守《中药饮片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七、制定和规范中药饮片购进工作程序,好饮片购销的资质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中药饮片。

八、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中药饮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九、中药饮片库房应具备与中药饮片性质相适应的存储设备、设施,如冷藏、防冻、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等。

十、中药饮片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近期先用、远期后用的原则,严格按效期管理中药饮片,防止过期失效。

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煎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隐性的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中药饮片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工作。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三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及子公司运营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易耗品、营销礼品等)的采购。

三、职责权限

1、公司董事长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批;

3、公司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

3、产品中心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制订。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必须有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3)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加强学习,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5、招标采购原则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品,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物资分类:

(一)物资分类

1、固定资产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经营物资类:与经营有关的各种物品。

3、营销礼品类:节日礼品、营销礼品等。

4、办公用品类:与办公有关的物品。

5、后勤物资类:指厨房和宿舍方面的物品。

6、其他类型物资:其他需要采购的相关物品。

(二)采购安排:

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经办人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原则上由总公司产品销售中心统一采购。(子公司办公用品类、后勤类的食堂菜品及调料、店内经营所供的小吃、水果等临时性易耗品经部门经理造册报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审核后可由子公司自行采购)

六、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

使用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产品销售中心,申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2)采购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 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 (3)信誉良好者。 (4)客户认可的供应商。 采购人员须建立供应商信息台帐。 5、合同签定:

(1)为确保准时交货,采购人员应提前采用电话、传真或亲自到供应商处跟催,以确保物品(物资)能适时供应。

(2)若采购物品(物资)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交货的,采购人员须提前通知需求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并须重新和供应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并知会需求部门。

7、验收入库: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库管验收合格后,库管开具《入库单》,按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通知采购部门,2日内办理换(退)货手续。

8、对帐付款:

采购付款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采购人员凭申购单、入库单、购货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申请付款手续; (2)付款方式:

a、金额在200元以下,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现金支付。

b、金额在200元-1000元,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转账支付。

c、金额在1000元以上,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转账支付。

(3)需要预付款的部门,直接填制转账汇款申请单,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可先办理汇款手续,财务部据此挂账,待发票来到后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冲账。

采购部根据生产部、营销部等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库存材料的种类、数量,考虑材料供求形势、供应商的交货期和供货率、运输时间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时间、采购批量、采购批次和报价,确保材料的及时供应,保证生产能够连续进行及采购的最佳经济效益。

一 采购部规章制度

5、对长期主要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实行定期登记评估并进行调整;

11、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采购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1 目的作用

1)、可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2)、可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3)、可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2 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编制采购计划。负责根据生产、总务、设备及检验等各部室物品需求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4)、负责公司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负责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检验用品及燃料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5)、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6)、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8)、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9)、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10)、加强物资采购档案的管理,做好物资信息情报的工作,建立起牢固可靠的物资采购网络,并不断开辟和优化物资采购渠道。

11)、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采购部工作职责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做到不吃回扣,不贪污受贿,不吃请,不虚开发票,不从中牟利,不卡、拿、要,公正廉明。

2、不迟到、不早退。采购员在工作中要多跑、多对比、多总结,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 高自己的采购业务水平。

3、定期汇总所进的采购资料,协助财会进行成本核算。

4、建立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进行供应商的择优选择,新供应商的开发工作。

5、加强与使用材料部门的联系,尤其是按时、按质、按量控制好各部门所需的各种材料,确保生产及销售能顺利进行。

6、所购大宗材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严禁购进质量不合格材料,同时监控材料使用状况,控制不合理材料的采购与浪费的情况发生。

7、在购进材料时发生质量、数量异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8、做好供应商的选择、评议工作,建立牢固、可靠的供应基地,并不断挖掘供应商,以保证材料供应的不间断性。

四 采购部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采购部的全面工作。

2、领导采购部门按部门的工作职能做好工作。

3、根据营销计划和生产计划制订采购计划,并督导实施。

4、制定本部门的物资管理相关制度,使之规范化。

5、制定物资采购原则,并督导实施。

6、做好采购的预测工作,根据资金运作情况,材料堆放程度,合理进行预先采购。

7、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精通采购业务和技巧,培养采购人员廉洁奉公的.情操。

8、带头遵守采购制度,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

9、控制好物资批量进购,避开由于市场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

10、监控物品流通的状况,控制不合理的物资采购和消费。

11、进行采购收据的规范指导和审批工作,协助财会进行审核及成本的控制。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衡量标准

1. 公司每个月的出货量。

2. 订单的准时交货率。

3. 库存资金的大小。

4. 物料的准时交货率。

工作重点

通过pc、mc,如何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程成本、并准时交货。

工作禁忌

生产准时交货率低、每月生产产量下降、库存资金大、物料交货不准。

任职资格

1.工作经验:5年以上大型公司pmc管理工作经验。

2.专业背景要求:曾从事化工业工作2年以上;

3.学历要求:大专以上;

4.年龄要求:30岁以上;

5.个人素质:积极热情、善于与人交往、沟通能力强。

五 采购员岗位职责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采购纪律,积极按采购的规范和要求进行采购工作。

2、采购员在工作中不辞辛劳,多跑、多对比,精通采购业务,选择供应商时货比三家,尽量压低采购成本。

3、按采购工作的规范和流程进行有效工作,采购单据和报账程序必须符合财会的要求。

4、对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给。

5、有效进购所需物资,确保生产及销售的顺利进行。

6. 负责跟踪物料交期,保证物料的正常供应,并制定《物料供应计划表》。

7. 负责办理退货、补货事宜,并追踪物料到位。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衡量标准

1. 采购物料供应准时。

2. 物料的采购周期和物料的品质水平。

3. 降低采购成本。

工作禁忌

物料准时交货率低、物料单价高。

任职资格

1. 工作经验:3年以上采购工作经验。

2. 专业背景要求:熟化工业的物料;

3. 学历要求:大专以上;

4. 年龄要求:28岁以上;

5. 个人素质:口齿玲俐、沟通能力强、成本意识好。

六 执行

本规定与公司相关规定一并执行,执行起始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其它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公司监督执行。

生效:以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适用群体:采购部所有采购及相关人员

解释权:归北京市#############有限公司

监督执行:采购部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四

一、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可以使用确认符合卫生标准的管道自来水,建议使用桶装纯净水或直饮水。

二、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三、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四、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

五、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八)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五

为保证我院中药饮片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必须是具有主管中药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中药饮片知识和性能,能熟练掌握中药饮片鉴别技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独立工作努力。

二.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参照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典》一部(第九版)对中药饮片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三、中药饮片的'验收工作必须在药库待验区内完成,验收时发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标识有疑问的中药饮片,一律拒收。

四、验收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验收记录)

五.药库保管员根据验收结果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八.假冒、劣质中药饮片不得入库,一旦发现此类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补办粮食批发资格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七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储存养护、调剂等环节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采购中药饮片,由药房管理人员依据本机构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2.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3.购进中药饮片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标明药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批号、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4.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5.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6.中药饮片储存场所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专库、分类储存,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7.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夏防季节,即每年5-9月份,每月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易生虫和霉变的饮片宜少量多次购入。

8.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饮片不得出库使用。

9.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10.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各斗,中药饮片柜斗谱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中药饮片装斗时应仔细核对,不得错斗、串斗,并作好记录。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八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法规和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二、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三、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浸泡。

四、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五、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

六、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七、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八、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九、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十、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九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2、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3、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被查。

4、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被查。

5、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6、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7、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8、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品检验部门进行鉴定。

9、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10、

11、

12、

13、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批准文号,发现假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的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十

(一)药学人员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进行调配。

(二)配方时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和“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若医生处方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四)药学人员在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认准药名,称准剂量,不得估计取药。

(五)调配含有毒、限、剧及麻醉的药品处方时,要严格按照“毒、麻、药品管理办法”和“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调配中成药时,要仔细检查药品标签、效期,对过期变质或标签模糊不清的药品不得发出。

(七)处方中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准确划价。

(九)为了保证药品安全,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房。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十一

7、每天应校对所有衡,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内外清洁,无杂物;

8、中药饮片代客加工的场所、工具、人员应符合有关卫生条件;

9、不合格中药饮片的处理按有关制度执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保管员根据库存与临床用药情况提出采购计划,采购员根据保管员提出的计划拟定采购计划,报药剂科负责人审核后交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员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三、购进中药饮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合格的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供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首次还必须与原件对照)等相关资料,及产品所属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原印章,审查合格后归档保存以备查。

五、每年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供应单位保证所供药品为合法、质量合格的药品。

六、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中药饮片包装上应有生产企业、品名、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七、中药饮片的购进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择、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药品购进时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做到供应及时,合理使用。

八、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九、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十、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十三

1、根据本院医疗需要,编制药品购置计划,经科主任审查,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2、采购时应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对质量有疑、虫蛀、霉烂、变质、失效、假药等,严禁采购、入库。

3、购入、调进或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或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会同保管人员,共同对药品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合格无误,方可入库存。验收人员须在单据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采购人员凭验收签字后的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注意药库室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光线等,防止虫蛀、鼠咬、发霉、泛油、变色、风化等。药材仓库应定期熏仓。药品应按其性质分类定位存放,标签醒目。库房应保持整洁。每季进行一次清库查点,合理报损,做到帐物相符。

5、毒性药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贵重药品应专人专柜加锁保管,严格执行领发手续,及时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6、领药时应提前编造领药单,保管员根据库存量填写出库单,并由领药人点数签字,一式三联作出库、记帐、领药凭证。药库不得配发处方。抢救病人急需配发时,应及时补办手续,不得凭处方记帐。

7、凡需加工炮制的药材,由加工炮制人员领出,按要求加工炮制后,重新入库。入库前保管员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损耗应在规定限度内。

8、药品统计报表应做到正确及时,药品实行数量统计、金额管理。认真执行药价政策。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目的:为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发挥中药治病救人的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验收员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购货合同对购进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三、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购进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不得少于3年。内容包括:购进日期、经销企业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名称、合格证情况、验收人员质检情况等。

四、验收中药饮片,包装要符合国家药品包装质量要求,并标示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采用的炮制规范、生产许可证品名、净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此批号的检验报告书等。实施批准文号的应标示批准文号。

五、中药饮片的质量验收由专职质量验收员验收,如有疑问请上级药师复验。

六、中药饮片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中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炮制规范》的要求。

七、中药饮片的饮片片型、色泽、特性、气味应符合该品种规定。

八、验收应在待验区进行,验收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验收合格后,验收员应在随货票上签字,验收中发现货单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当拒收,并做拒收记录。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十五

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1)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5)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1)应按照中药饮片条件的要求存放;

(3)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每月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

(4)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

(6)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7)每天应校对所有衡器,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无杂物;

(8)不合格中药饮片的处理按有关制度执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员,并采取有效措施。

(6)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8)患者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解决。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十六

一、药剂科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二、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

三、对照中药饮片随货通行注意检查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效期、供货商、生产商、数量是否与要求相符,如有不符应作退货处理。

四、检查中药饮片有无过期、霉变、虫蛀、受潮等现象,检查中药饮片的。外包装有无破损,如有以上问题应作退货处理。

五、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六、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篇十七

一、目的:

为加强中药饮片购进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中药饮片,应以质量为前提,严格执行gsp规定购进药品。

三、购进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四、购进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药炮制规范》的质量标准。

五、购进药品的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包装须标明产地,合格标志、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规格重量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批准文号。

六、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企业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采购员会同质量管理员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合方可进货。

七、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应保存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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