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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果转化工作总结(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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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果转化工作总结(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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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转让、引进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v^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v^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三

一是加大科技创新培训的宣传力度。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以“科技创新”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以学科技、用科学、知科能、用科学的科技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科技创新浓厚氛围,全局职工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了全局职工科技创新精神和的自觉性,提高了科技创新活动的主动性,使科技创新成果更加深入人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是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果的管理。局、分管领导与各科室科技成果发展科负责人一起,对科技成果发展成果的管理做到了责任明确,任务落实,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真正做到了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有总结,并形成科技创新工作责任制。

三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的考核机制。将科技成果的发展成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科技成果发展成果的量化考核,与科技成果发展奖金挂钩,并将科技成果发展成果及奖金与科技成果分配挂钩,以考核激励各科技成果在科技创新、创新和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形成了一整套激励机制。

四是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奖惩制度。局科技科、各科室、各学科、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及激励制度,使科技创新成果的发展与科技科技成果奖金挂钩,有效地激励了各部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五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的管理平台、完善科技成果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量。

四、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丰富科技创新工作形式。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活动。

一是在科技创新活动周期间,组织全局职工积极参加省厅举办的科技创新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其中,两个省级科技成果获全国一等奖,两个省级科技成果获国家二、三等奖,一个国家级科技成果获国家三、四等奖。

二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市、县级以上的科技创新活动周期间,组织职工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帮助农户解决实际、难题,提高农民科学素养。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四

(一)加强科技推广工作。完成年度农业、工业适用技术推广任务,投入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10万元,在硗碛分期开展农业、旅游与产业发展技能培训,收益移民达到移民1087人。结合部门帮扶和干部驻村脱贫攻坚工作,到灵关镇大渔村开展“春风行动”暨扶贫专场招聘会、xx县2020“脱贫攻坚、关爱同行”职工自愿服务首场活动,活动以送科技、送文化、送法律、送政策等方式,将各部门各行业帮扶政策更广泛地面对面惠及贫困群众,激发了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热情和内生动力。投入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万元,支持灵关镇新场村二组建设图书室,购买科技书籍,提升移民群众依靠科技致富能力。

(二)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规划投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30万元,扶持泽根村引进种牛种羊,改善牛羊品种,提升科技技术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投资5.6万元与四川省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完成《xx县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了规划编制科技含金量。落实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20万元,扶持灵关镇建联村二组、三组药材种植合作社发展重楼产业,增加群众收入。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五

我局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上,始终坚持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为民、科技创新与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把科技创新贯穿于科技创新、^v^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益,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科技工作的领导,强化科技创新意识,为推动科技工作发展提供保障。

为切实加强我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站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成立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县科技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职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并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为了有效的开展好我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局长与各股室站长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股室站长和科技科室负责人也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科技创新氛围。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素质。

四、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是在科技活动中开展“科技创新进万家”活动,在各股室站站长与职工中开展“科技创新进万家”活动。在“科技创新进万家”活动中,我局与县科技局、县科协和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二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县科技局“科技创新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工作目标管理。三是建立健全了科技创新活动的考核机制。通过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全局职工的科研热情和科学精神有了明显的增强,科学创新精神得到了有效地体现,各项工作有了较大的起色,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果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六

为了切实搞好科技创新工作,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科技工作小组,市局副局长为组长,市科技局、市农机局、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市农机监理局、市农机监理局、市农机局农业服务中心、市农机质量保证站、市农机监理站、市科技局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施细则》,市科技局、市农机监理局、市农机质量管理局、市农机局、市农机局、农机监理局、市农机监理局、市农机局农机质量管理局、市农机质量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科室为成员单位,并制定了各自的工作实施方案。市局科技工作小组还制定和下发了《科技工作计划》,对科技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要求各科室在科研立项、科技攻关、科普示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科技项目和科技实验室资金来补助。

1、加强科普教育。在开展科教工作的同时,市局科技处及各农机局都派遣人多次到各农机企业和农机技术推广站,对科技示范户和农机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在今年的“科技宣传周”期间,我们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了各项科技活动,如“农机技术讲座”、“科技下乡”和科技下乡活动、“科技培训周”和农机质量宣传周等,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机技术人员及农机管理人员和农民群众都了解科技、科技、科技、种田技术、农机驾驶员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科学种田的水平和能力。

3、组织各农机管理人员到农业机械厂进行科学实验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科学施肥方法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农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4、加强科技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我局的农机管理人员除了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组织各农机技术人员到各农机企业和农机质量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外,还参加市科技局和市农机监理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为了使这次科技创新工作落到实处,市农机局在今年的科技“三农”工作中,加大了科技创新力度,组织了各类科技人员到农业局、市农机局等农机企业参观学习,学习先进经验,加快了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促进农机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我市科技工作的主要成绩主要是:

一)农机质量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5、加强农机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6、农机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7、农机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科技示范户、农机技术推广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8、农业机械加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9、大力发展科技^v^队伍。

10、农业机械的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加以规范。

11、加强科技示范户的指导培训,增强农机技术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12、加大对农业机械化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三)、科研工作的开展。

13、科技示范户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

14、农业机械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15、农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加强。

四)、农机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得到提高。

16、农业局的科技工作水平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17、农机质检人员工作水平有所提高。

五)、农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突破。

18、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生产行为。

19、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20、认真组织实施“农民机具现场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作业安全。

21、进一步抓好农机生产和农机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农机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金融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门联动、多方协同的推进机制,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单位应当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统筹高效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实施联席会议制度,整合科技计划,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创新和成果转化效率。

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建立多种类型的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信息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开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相关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供求等信息,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集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对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鼓励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集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其产品,应当区分情况,采用政府采购、示范推广、资助研究开发、发放用户补贴、发布产业技术指南、利用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提供孵化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当地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促进形成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在本地实施的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在立项、建设用地和经费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一)通过设立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移机构或者产业化基地,自行投资实施的转化项目;。

(四)为促进本地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支持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扶贫开发规划,采取措施推动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转化应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单位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机构的扶持,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规范、方便和快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建设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支持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孵化机构、中介机构、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以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享受省内各项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推进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强我省与京津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战略性平台,共建科技园区、技术交易市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果转化基金。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与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标准创制,联合申请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并建立科研单位和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

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纳入高端人才推进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技成果转化目标考核制,优化科技环境,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全省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年度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本行业、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第六条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通过试验、示范、培训及咨询服务等形式,把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七条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组合),以及其他农业科技产品。

第八条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引进、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引进下列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活动:。

(二)对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四)能形成产业规模、具有较强经济竞争力的先进技术。

第十条经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应当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一)补充生产定型前的相关技术数据;。

(二)确定产品标准化和工艺规范;。

(三)完善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中的关键措施;。

(四)对技术方案、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实质性改进。

第十一条因作价投资、转让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确认手续。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二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按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集中力量实施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促使其产业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经费投入的规定,保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扶贫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高技术出口产品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基本建设可以减征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

第十七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开发费用,在当年管理费中列支。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整体改制为科技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前款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申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可按法定的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保险机构应当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入股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向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等募集,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本金、经营管理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企业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转化应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应用:

(一)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及其他资源,并能提高利用效率的;。

(二)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四)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五)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的;。

(六)有利于优生优育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筹建中间试验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购置、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等所需资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同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协作,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农业试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鼓励科研单位多渠道筹集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资金。资金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投资、基本建设贷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研中间试验费、技术转让费、科技贷款等。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单独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或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一)介绍、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科技保密和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科技人员从事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增利润以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中,提取合理的个人收入。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依法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创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条件的市(地)、县人民政府也应逐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或捐赠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应重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的5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对农业、扶贫开发或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信贷方面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从事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可先征后退。具体退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条列入国家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和省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其增值税入库部分的25%(国家级3年、省级2年)返还企业、事业单位,继续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享受省级新产品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减免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以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罚款;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故意提供虚假结论或证明的;。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四)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技术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当事人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有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十一

在县委、县和县文广新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共同配合下,我乡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于科技推广事业中来,充分发挥了科技在农村科技发展中的作用。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到位。

在县委县及县农业局的正确指导下以统领全乡农业科技推广战略,按照“科技强乡、科技兴农、科技兴农”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乡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把科技项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成立了乡科技兴农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乡科技示范点。乡科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乡、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村、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二是制定了科技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项目实施步骤和具体步骤,确定了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等,并与各村签订了科技项目目标责任书,把各村科技成果转化到各个企业和个人。三是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乡科技科技科技创新工作组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工作的高度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圆满的完成。乡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共同参与到科技科技项目工作中来,把全乡科技项目工作摆上了科技项目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村、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科技工作的专门人员具体抓。

三)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推广工作力度,乡科技科技组在全乡范围内,积极推行“一个项目、两个措施”的项目实施工作,全年共投入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其中:项目建设工程45项,其中:项目总数40项;总投益863万元,用于项目的建设。

四)加大宣传,推广先进。

乡科技工作组坚持“科技兴农”战略,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一是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大大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率。通过宣传发动和宣传,使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群众了解内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增强科学素质,推进农业科技向前发展。二是加强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按照县委、县要求,乡科技项目工作组在乡、镇农技人员会议上,对全乡17个村的科技科技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所有的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对各村科技成果实施的时间、形式、要求做了详细地了解、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使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100%。通过科技项目日常管理和宣传,使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100%。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到位。

乡科技工作组始终把科技推广、科技创新工作作为当前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科技项目工作各项任务。一是健全了组织,加强领导。乡科技组成员单位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的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技项目开展工作。二是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了责任。乡科技工作组在全乡范围内建立了科技项目领导小组,乡科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由乡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乡科技工作组由各村、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组成员,并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科技科技工作小组。三是加大投入,确保创新。各项项目的实施,都需要一个完整、有序的机构,为此乡科技工作组一班人都把科技推广工作纳入工作重中之重,加大投入,确保科技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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