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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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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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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一

动物是我们的老师,更是我们的朋友。可当今社会上却出现了一群人:他们不但没有善待动物,反而用一张嘴,吃遍天下“美食”!蛇,果子狸,蝙蝠,穿山甲……一个都没逃出劫难。这些东西好吃吗?不!其实一点儿也不好吃!他们不但没有传说中那样营养,身上还带有许多病毒!吃,只不过是满足某些人的口腹之乐罢了。

动物们是有灵性的。它们有生命,有自己的家。可某些人类的不断猎杀,害他们失去了生命,失去了家人。人在生物链的顶端,却一昧破坏生物链的和谐,真令人羞愧。

如今,不幸发生了,但总会褪去。可我希望不要好了伤疤忘了痛,不要再猎杀动物,不要再吃它们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三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的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行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四

同学们、老师们:

大家好!

山花红紫树高低”的鸟鸣,如果能看见到穿梭于树中的小猴的身影,如果能遇到溪边饮水的小鹿……那么,大自然会多么灵动,多么迷人。

谁不向往静谧的田园生活?谁不渴望每天看见蓝天白云?谁不期待身边有鸟语花香?听着松涛低语,鸟鸣啾啾,看着苔藓绒绒,树叶飘飘,伴着流水潺潺,鱼儿嬉戏,人都会陶醉其中。

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我们的命运就与野生动物息息相关,动物作为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

全世界每天都有珍稀动物在灭绝,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动物被猎杀。

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被破坏,益虫被灭,害虫猖獗;森林被伐,灾害频繁;植物破坏,土地沙化……我们的自然生存环境正在恶化。

同学们,老师们,4月10日~4月16日是我国的爱鸟周,为了让我们大家都能为鸟儿做一些有益的事,为了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为了这个星球上的一切生物的未来,我希望全世界人们发出倡议:

伸出我们的双手,每年种上一棵树;

做一名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宣传者;

提倡不食用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风尚;

劝说、阻止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和事;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让家乡的树更绿、天更蓝、水更美;

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

让野生动物与我们人类在同一片蓝天下和谐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六

1五行养生。

夏天心小肠火舌。

长夏脾胃土唇。

秋天肺大肠金鼻。

冬天肾膀胱水耳。

心包三焦。

五脏六腑。

2儒释道。

释迦牟尼:25前创立佛教达摩祖师是北魏时期来中国传教的,六祖慧能是唐朝的。

五祖把衣钵传给六祖,六祖是杀猪的,大字不识一个,但是心性很高,渐修和顿悟,他是。

属于顿悟的: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直指人心,见性成佛。

所以:人生有梦,择善而修。

3人心亦善亦恶,所以要多读书,多行善积德,品德好比那免疫力,一来抵抗外来的诱惑,二来防止内心罪恶的衍生。好比:人体有好细胞癌细胞,排毒只是表层的功夫,排出的只是体内的垃圾,毒是排不干净的,所以人要健康关键还是提高人体的免疫力,一是饮食调理,二是锻炼。

4《了凡四训》心得:袁了凡先生是明朝的一个进士,在15岁那年无意中在庙堂算过一卦,说他16岁中秀才93名,18岁中进士71名,然后21岁9名,到35岁去西川一个地方当县官,53岁寿终正寝。结果21岁前的三件事全部一一实现。他完全被所谓的命征服,认为既然一生既然这样,为何要努力呢?所以就心平气和的等死。以后去庙里的.时候心情非常平静,禅师以为他境界很高,深聊后才发现他原来是个不折不扣的凡夫俗子,引导他:命靠天定,运要自己把握。然后他按照禅师的话去做,果然后来做了大官,而且娶妻生子。写的《了凡四训》是给儿子的,修身立命之学,提出一学,二省,三改。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

5《般若波罗蜜多心经》,观自在菩萨,你的心就是菩萨。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七

请多多留意本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班正常保障。

第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

第七条承运人应当提高航空器及运行人员的运行能力,充分利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站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与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研究优化机坪运行管理,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所有进出港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障业务的实际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保障设备和人员。

第十三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快空中流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四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五条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天气监测和预报能力建设,按照规定为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航空气象服务。

第十六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第三章延误处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第十九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备降机场无法接收备降,航班需在其他机场备降时,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备降保障,不得借故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情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空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驻场各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出现第二十四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

机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二节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一)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旅客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民航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三十条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节机上延误处置。

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

第三十三条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由于流量控制、军事活动等原因造成机上延误的,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第三十五条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节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各单位应当共同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联动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服务协调等机制。

第三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及服务保障单位,共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对外宣传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布延误及处置情况。

第四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协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单位,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

第四十一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根据进出港航班运行情况,确保旅客快速办理联检手续。

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第四十二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增加现场执勤警力,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四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必要时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第四章旅客投诉管理。

第四十四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决定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况。

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1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2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留2年。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予以改正。

第五章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将运输总条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承运人应当将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和机上延误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并保存处置情况记录2年。

第五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

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航班正常情况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承运人航班时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承运人不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影响航班正常。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民航局。

第五十三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并将重大问题上报民航局。

第五十四条民航局应制定航班正常工作的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限制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保障或者延误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影响航班正常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取消其时刻,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制定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总条件中未明确航班延误补偿相关内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八

广大市民朋友: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锡林浩特市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初步统计我市境内有野生动物200多种,其中有大鸨,白鹳,遗鸥,黑鹳,丹顶鹤,白鹤,玉带海雕,金雕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8种,有草原雕、天鹅、灰鹤、蓑羽鹤、隼类(所有种)、鹰类、猞猁、兔狲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5种以上,更有自治区区鸟百灵鸟、黄鼬、蒙古兔、狐狸、旱獭、蛙类等地方重点保护有益的、有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在我市范围内繁衍栖息。随着我市生态环境的好转,迁徙或繁衍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非法捕猎、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锡林浩特的文明形象,与当今世界倡导的绿色消费、文明生活的主流格格不入。党的十八大提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提高全市人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积极贡献。

为此,我们郑重向社会各界发出倡议:

从现在起,从我做起在全市范围内发起保护拒吃野生动物的全民行动,并长期坚持下去,提倡健康、环保、文明的生活方式!

决不捕杀野生保护动物!

决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勇敢举报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行为!

做到不采挖野生植物、不乱扔垃圾,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集群活动区环境!

发现受伤、病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请尽力救护,禁止捕杀,并及时通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我们的命运是与野生动物息息相关的,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我市的生态环境更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珍爱和保护野生动物,让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为筑就一个生机勃勃、绿意盎然的美好家园而努力!

xxx。

xx年xx月xx日。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九

今天是1月31号,也是我们年后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前天、昨天公司领导给我们安排了一下本年度的一个工作计划,以及我们各自制定了本年度的一个个人目标。新的一年,又是一个新的起点!我们现在还能说“年轻就是资本”这句话!趁我们现在还年轻,就为我们的年轻储存一点资本吧!在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许下了一个心愿:我要用全身心的爱,拥抱生活中每一天!!!

2月5号―焦作站,是我们20的第一场战役!今天是我们邀约的第一天,“兵法上说: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我今天的状态调整的非常好,也为这次会议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有句话说的非常好“自信是建立在充分的准备基础之上的!”。所以呢,今天邀约起来,显得底气十足,非常的自信。“情绪是可以传递的!”快乐的情绪对方是可以感触到的,是可以给对方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可以给自己带来好运的!我今天比较幸运,我们公司年的第一个回执是我的!我的内心非常的高兴!我为新的一年突破自己迈出了第一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把我的工作当成自己的一份事业来做,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最近非常喜欢一本书《扫除力》,感觉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非常有用!我们不但要学会挣钱,还要学会充实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能力。我要寻找一个平衡点,做一个会生活、会工作、会学习的人!古人告诉我们:“日吴三省吴思,”就是督徒我们要不断地思考总结,才会有不断地进步!落实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天,我们就要针对每天的工作生活学习在睡觉前就要做一下总结,“取众人之所长、弃众人之所短,为我所用也!”

今天的缺点:1.犯了《七宗罪》里的一条罪―懒惰。每天早晨定时7:20起床,可是今天7:40才起床。从这一点小事上面就可以看到,我是多么的懒惰啊,同时还可以看出我的潜力还是有很大的!解决方案:每天晚上23:30休息,每天早上7:20起床!说到做到!

2.不吃早餐上班―由于懒床不吃早餐,导致一上午饿着肚子工作,好的身体是一生要做的工作!长期下来对自己的身体也不好。解决方案:从明天开始,自己一定要吃早餐!

3.住的地方乱七八糟,“大丈夫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以后我要认真研读《扫除力》,“扫除负面的能量+创建正面的磁场=全新的自我”,培养自己的扫除力。之前,运气不好,才发现原来是自己的卧室和自己的思想乱七八糟惹的祸!解决方案:(1)每天下班回来,第一件事就是要整理整理房间,早晨离开家的最后一件事,叠好被子,扫扫地!(2)洗澡两周洗一次,衣服、床单被罩一周大洗一次,袜子、内裤经常洗,每天晚上睡觉前洗脚、早晨起来后洗头洗脚。(3)每天睡觉前打坐半个小时,平息自己的心境,忘记该忘记的,开创自己新的未来!(4)电脑垃圾、邮件、手机短信要及时清理,空间要经常更新!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十

都说“保护动物,人人有责。”可还是有很多地区的人在非法盗猎野生动物,有些饭店专门收购野生动物给客人们吃,有些地区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将野生动物从森林中带走,这种情况非常严重。

人有家,动物也有家,人们在杀死动物之前,可曾想过,我们拆散了多少动物家庭。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为什么野生动物的命运要如此悲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呢?我来说几条:

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规犯罪活动。

二、要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要在野生动物分布的各地进行巡护和看守,严厉打击那些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

最后我要对所有人说,不要再伤害野生动物和捕杀野生动物了,让它们和我们一样快乐的生活。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十一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条例》将于20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布后迅速引发各界关注。

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此次条例颁布的意义在于为日后具体落实明确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让常住人口享受应有的待遇。

据中国政府网站消息,国务院12日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版”居住证制度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此外,“国家版”居住证制度还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例如《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条例》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明确不同规模城镇的`不同落户条件特大城市鼓励积分落户。

《条例》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同时,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居住证持有人的落户条件也不同。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十二

各位朋友:

近来发生的所有事情,想必大家都已经有所感触了。对于到底是哪种野生动物携带的病毒,我们已经没必要弄得那么清楚了,因为如果我们人类不去食用这些野生动物的话,我们会感染上这样的病毒吗?不会的,这一切都是因为我们人类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是我们人类吃了不该由我们来“进化”的野生动物,才导致了这样一场影响全球的灾难。希望我们所有人都能够在这一次的事情中吸取教训,无论如何都不要去伤害那些野生动物,去伤害我们大自然里除了我们人类之外的一切生物!

万物有灵。如果我们人类对世间万物没有一丝敬畏之心的话,那我们人类不管是何时何地,总是会为我们没有敬畏之心的行为而付出血的代价!这一次的传染性疾病,现在已经扩展到了全球了,我们现在整颗地球都好像裹上了死亡的阴影,而这一切的源头在哪里呢?在于我们人类对世间的万物缺乏一颗敬畏之心。

我们不相信野生动物也有灵性,我们不相信我们人类之外还有另外的生命,我们不相信还有比我们人类更加强大的生命。正是在这种不相信中,我们得到了这一次血的教训。如果经历了这样一次事件,还有想要吃野生动物的朋友,那我们要说,你就等着大自然再惩罚你一遍吧!

我们人类其实也是动物,不过是比野生动物看似高级一些的动物,实际上,真正要高级吗?如果高级的话,又怎么会去食用这些可爱的野生动物呢?亲爱的人类同胞们,放过所有的野生动物,也就是在放过我们自己。我们食用的野生动物,它们加起来的哭声,或许可以让你后半辈子都无法安宁。

亲爱的人类同胞们,为了我们整个地球的正常运转,为了我们生存的环境有良好的循环,我们保护这些野生动物吧!它们从没有对我们人类做过什么坏事,如果不是我们人类去伤害它们,它们是不会轻易伤害我们的!如果说我们人类是这个世界上最优秀的物种,那我们就更应该用一颗温柔的心去兼济这些野生动物们。它们只是在我们生存的世界里寻找一丝自由,它们没有想过要独占我们的地球,为什么我们人类还要去伤害它们呢!

保护它们吧!保护这些野生动物,亦是在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我们的家园,保护我们这颗还需生态平衡的地球。

倡议人:xx。

20xx年x月x日。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十三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的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文篇十四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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