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共同参与合同的讨论和修改,确保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模式。面对复杂的合同撰写任务,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方法供大家参考。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电器营业部,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鸠劳人仲裁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未签订劳动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合计:______________元。
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__________年4月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鸠劳人仲裁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未签订劳动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合计:______________元,并为申请人补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态度嚣张,目无法纪。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三
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新政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将在近期出台。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政策将全面规范劳动合同,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该局处有关方面负责人称,新政策有24个“突破”。
劳动部门曾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义务服兵役期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集体合同制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7种人,如果没有严重违纪行为,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又增加了一类人,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工作人员也将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此外,受保护的还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____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________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订立。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五
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新政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将在近期出台。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政策将全面规范劳动合同,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该局处有关方面负责人称,新政策有24个“突破”。劳动部门曾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义务服兵役期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集体合同制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7种人,如果没有严重违纪行为,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又增加了一类人,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或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工作人员也将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此外,受保护的还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订立劳。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七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年期劳动合同,于年月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延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本续延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续延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八
本报记者陆纯通讯员竹子报道劳动合同将被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明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将全面规范用人单位与用工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处以500元/人的罚款。
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本市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在多个方面都有新的突破。
例如,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或扣押身份证明等任何抵押物。《规定》实施后,违规者将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部门曾规定,有7种人如果没有严重过失行为,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把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纳入了保护的行列。
此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九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员工手册》等上海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和乙方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以下四种,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作为本。
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完成止。
4、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
录用条件为:。(建议:单位办理录用手续时,连同履历表附上一份岗位说明书,明确员工率用该岗位必须符合的条件,由员工签字建档。)。
第四条甲方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调岗制度)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或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建议:单位可以制定一套完善的调岗制度,对每个岗位做岗位分析,然后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成绩、调岗标准、调岗对象,将该制度并入员工手册。如此可以将员工调岗的行为从合同变更变成合同履行。)。
第五条乙方的岗位适用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的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具体为:。
2、不定时工作制,具体为:。
3、综合工时工作制,具体为:。
4、加班规定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工时制度实行,加班工资基数为。(建议:如果员工与公司愿意以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则加班工资基数定为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以基本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就,则加班工资基数可选择定为基本工资或实际工资的70%,但合同有约定基本工资的情况下一般适用基本工资!)。
第六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放形式为:。
1、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元)。
2、计件形式。乙方的每月劳动定额为________,超出定额的计件单价为________(超出定额的计件单价以包含加班工资)。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九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如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未到期,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自行终止:
2、乙方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或被撤销;。
4、乙方死亡;。
5、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住址:
20__年月日20___月日。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篇十一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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