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个人来说,总结都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和反思方式。详细记录下每个环节的经验和感悟。虽然每个人的总结方式和风格有所不同,但总结范文对于我们的写作仍有很大的帮助。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一
1、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全体会议和支部会议制度。
2、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及综合科负责人参加,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分工合作、狠抓落实。增强保密意识,对局长办公会所议暂时需要保密的事项要守口如瓶,注意保密。
3、局办公会议由科长以上干部参加,原则定于每周一上午召开,由科长汇报科室上周各项工作及本周的工作安排,分管局长作补充,最后局长总结部署。各科长根据办公会精神和各自职责,给科室成员布置工作,科室成员必须服从科长安排。
4、全体会议有全体干部职工参加,议题由局长或局务会议确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定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上午。
5、支部会议由全体党员组成,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确定议题并主持会议,主要以研究决定机关重大事项和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理论为主,一般每星期举行一次。
6、开会要有专人记录,记录要清晰无误,妥善管理。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二
处长、副处长、秘书、各科科长。
原则上每月一次(月底周五下午),必要时由处长临时决定召开。
1.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
2.通报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讨论并通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讨论并通过工作方案,征求工作意见。
5.科长汇报工作情况。
6.通报工作检查情况。
7.处长及处长办公会决定需要提交处务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1.由处长提出。
2.副处长及科长认为需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在会议前一周将议题交秘书,由处长审定议题,确定正式议题。
1、会议通过的正式决议,由处办公室协助主管处长进行检查,督促并落实。
2、属于意向性的意见,暂不予公布,待作进一步调研得出可行性结论后,经请示校领导或提交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可行性小或不可能实行的议题,由处长办公会作出否定决议。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三
(一)学校行政工作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经常性工作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部署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任务。
(二)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主要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三)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也可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召开。
(四)学校行政工作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校长办公会,每月举行一次行政扩大会,具体时间应排入学校工作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原定日程。
(五)参加会议的同志应本着对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并服从会议决定。
(六)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有关领导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能随意推翻或改变决定的事项。在贯彻执行中因实际问题,必须更改决议的,应在下次会议中提出讨论修正。
(七)校长布置工作任务应具体明确,要符合部门的实际,部门应积极主动接受任务,不推委,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八)做好会议记录,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要做好么传达或转达工作。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四
1、招待所、客房部通知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职工大会,点名及其它活动要按时参加,不得请假。
2、凡请长假不能按时回来者,必须打电话报管理员转所长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超过三天者按旷工计。超过三天以上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3、请病假者通须持医疗单位证明,并经管理员批准同意,方可休假。
4、因公负伤经所长同意后方可休公伤假。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时间,楼层正副值班员一律保持在位,不准外出。夜间交班时要共同查房,做好交接班登记,夜间查房不得少于6次,并做好登记手续。
1、全体员工直系亲属来探望需住宿时,应提前报告管理员,经批准后,按规定到总台登记收费住宿。不得私自留宿客房或宿舍。
2、按规定的开饭时间就餐,不得乘坐客用电梯端饭上楼层,吃饭时间保证服务台有人值班。
3、服务员严禁在外留宿,如有特殊情况者,应先向管理员请假。
1、各楼层设值班日记本,用于登记当日住房、空房及卫生情况、领导通知事项、宾客嘱办事项等。登记要详细、认真、及时,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建立旅客住宿登记本。凡来宿宾客的各方面情况应根据住宿登记单上反映的各项内容逐条如实登记,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备后查。
3、建立客房设备损坏维修登记本,及时将客房设备损坏情况、报修情况及修复情况登记备查。
4、楼层每日发放物资消耗要如实反映在“物资日耗表”登记表上,做为发放数量的依据。
5、建立楼层物资明细帐,及时将增减物资情况登记入帐,每月底清查一次。并把增减情况、原因、库存现有数上报客房部。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五
20xx年深圳政府发布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深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深圳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时隔6年为了更好的完善深圳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医疗待遇,深圳政府与时俱进的制定了最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办法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文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执行日期】:20xx年1月1日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第九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按月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为其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20xx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不满前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缴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纳入本条的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本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前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不满15年的,可申请由其本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5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形式不再变更。继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1%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05%按月缴费。
在职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其他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用人单位成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参保人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十条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依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形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
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属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以下简称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贴。财政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少年儿童、学生和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医疗保险费滞纳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政府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三)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的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计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计入调剂金,其余部分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的,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的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基本医疗费用调剂;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除本办法规定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的人员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领取地不在本市的,应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关系所在地,终结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关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出境定居或丧失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并终结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其继承人申请一次性领取,并终结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中尚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第三十八条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十一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第五十六条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条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第五十九条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体检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按月支付体检补助,划入个人账户:
(一)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
(二)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条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第六十二条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第六十三条参保人按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计算的连续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参保人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其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补缴前后的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时间。
第六十四条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六条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第六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条参保人住院期间变更医疗保险形式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入院时医疗保险形式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应当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条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第七十条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审核报销。
第七十一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评、谈判、招标的方式,从优选择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定点服务项目。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择优选择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遴选条件和程序应向公众公开。
第七十二条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十三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能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
(五)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在岗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符合药监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第七十四条市社会保险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制定并公布计划。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公布计划的规定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选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在同等条件下,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等级较高、诚信较好的医疗机构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药店、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药店、不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商品的诚信较好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十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布评定结果。
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七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行为,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等单据。
第八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八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可按协议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医师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绝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其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八十三条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二)购买非处方药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处方,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八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应约定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条参保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后,再与本市转出医院按协议约定的办法结算。
第八十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偿付标准,并按协议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偿付标准的部分进行奖励,费用从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比例奖励给结算医院后,其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八十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八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应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八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纳入其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九十条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监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等实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市社会保险机构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意见;
(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
(四)对参保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提供专家意见;
(六)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九十二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参保人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方式定期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并可聘请机构或医疗保险监督员参与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付相应的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九十五条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报销、补记账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第九十六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用人追偿。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而未挂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参保人对定点医疗机构界定的出院日期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裁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安排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现社会保障卡使用异常的,为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遭受损失,可暂停该社会保障卡的记账功能,并通知参保人说明情况。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经核查没有违规情形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恢复该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与欠缴数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超过两年未被发现和投诉举报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补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申请补缴两年以外医疗保险费或个人缴费人员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市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约定的,按协议规定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违约金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一百零四条参保人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3个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功能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一)转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过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或倒卖药品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医方式获取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超出正常剂量的。
第一百零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条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市城市化人员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
第一百一十三条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规定办理;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分别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和0.2%缴纳,由原用人单位按应缴的年限一次性缴足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一百一十四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一次指纹;未按时提供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先行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妥善保存参保人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参保人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护理医疗、取消医疗保险药品加成后新增诊查费等费用支出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两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是指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本市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或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视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一百二十条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和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资金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体检补助的人员,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认定为门诊大病的,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仍分别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中断参保不超过30日的,视同参保人仍参加原医疗保险形式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xx〕210号)、《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xx〕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六
1、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与要求,检查、总结任务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前进。
2、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也可按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召开。
3、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出席对象为校级中层以上干部。
4、学校行政工作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具体时间应排入学校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原定日程。
5、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
6、会议主题应会前通报,与会人员必须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7、校长布置工作任务应明确、具体,要符合部门的实际,部门应积极接受任务,不推诿,按要求和时限保质保量完成。
8、校长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负责做好传达工作。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七
一、旅协全员大会由会长按照实际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一学年不少于3次)。
二、旅协决策层交流会由副会长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安排时间及长度按具体情况需要而定。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参加。会议内容应包括对工作的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商讨和解决,并确定本月工作安排。如会议涉及财务收支,会计则须参加。
四、旅协各部门例会由各部门部长每双周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安排时间及长度按具体情况需要而定由各部门部长、干事参加。例会内容包括各干事向部长汇报近期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各方面的意见,部长向干事传达管理层交流会的决议以及其他各部的工作进程并公布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如会议涉及其他部门日常事务的配合,则该部门应派配合人员参加此次会议。
五、旅协其他部门临时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长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主持人则按照实际需要而定。
六、各会议讨论通过决议时,由与会者进行民主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此项决议方可生效。
七、每次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员,会议记录员由负责人指定。会后,会议记录员应整理好会议记录,并复制一份交给秘书长。
八、旅协各种会议均应按照本会议制度执行,如有违反,将提交旅协理事会会议严肃处理。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八
1、协助党组织切实贯彻知识分子政策,搞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协助学校搞好校务公开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办好学校。
2、通过各种方法途径,让会员参与学校的管理,保障会员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领导与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政治业务活动,引导会员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法令,加强对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并积极组织教育教学行政业务活动,提高会员思想业务水平。
3、关心会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协助学校行政领导为会员排忧解难,工会干部应认真协办教工婚丧事宜,搞好对住院教工的慰问,工会每月指派一名委员搞好离退休教师返校日的接待服务工作。教工文体活动一般一月组织一次。
4、领导各工会小组开展工作,并定期检查。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每月一次的工会小组会,工会要指派专人搞好教工活动室的开放、管理工作。
5、代表工会组织出席有关会议。认真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等。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九
近三年来,我校不断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发展,促使三种教育相互贯通,各司其职,又相互补充。形成“三位一体”综合育人的整体效应,全面提高我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水平。
学校制定和完善了《家长学校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家访制度》、《家长委员会制度》、《社区实践活动制度》、《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工作制度》等,为学校开展三结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学校成立了由校委会、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为主体的教育网络联盟。班级、年级家长委员会推选组建校级家长委员会,各社区组织代表推选、组建社区教育委员会。三结合教育办公室设在学校德育处,由校长、校级家长委员会及北寺社区教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机构。
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教育的不同需求,学校、家庭、社区建立了有机联动、协调发展的工作长效机制。适合班级开展的教育活动,由班级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及相关社区合作开展;适合以年级为单位开展的教育活动,则由年级组同年级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协作开展;适合校级活动的,则由校委会、校级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联合开展。
定期开展三结合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三结合工作长效发展规划。经过近几年的尝试,成功开展了“创文明城我是小小志愿者”“庆六一童心共筑中国梦”“趣味运动会”“趣味运动会”“校园学法小课堂”等一系列活动,每月至少一次,三年共计30余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成为三结合教育的.品牌活动。
为便于各部门间的交流与活动反馈,学校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逐级建立了网络交流平台,如:班级均建有班级qq群、微信群、校讯通,便与家校沟通。学校设有微信公众平台,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活动反馈,对三结合各项工作的交流、信息的反馈、活动成果的展示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使学校的三结合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十
为加强本站行政管理和业务建设,圆满完成中心赋予的各项任务,结合本站实际,设立汇报、交流工作平台,以利于更好地指导业务,推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经常性会议,本站在编的全体人员;
2、专题性会议,站领导和相关人员。
1、经常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召集;专题性会议由站领导指定责任人召集;
2、会议由站长或副站长主持;
3、应到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后,召集人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其通报;
4、站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二上午;
5、专题性会议由站领导相机决定召开。
1、传达上级机关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站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
2、汇报、交流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计划;
3、检查落实本站开展行政管理和完成业务工作情况;
4、检查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
5、分析业务工作、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
6、其它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工作;
7、专题性会议议题由站领导确定。
站务会议是讨论全站性工作的行政会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或提交站长办公会议决定,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十一
通过规范年级组长、班主任管理制度,突出年级组工作、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年级组长、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完善年级组长、班主任的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年级组长、班主任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1、会议时间:例会每月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周的周日或周三班主任下班时间进行。
2、会议主持:副校长或德育处主任。
3、参加对象:全校班主任、年级组长、校级领导、公寓管理员。
1、总结反馈一月来学校涉及年级组、班级学生要事。
2、下月安排。根据学校学期教育教学总体计划及目前学生现状安排一月重点工作。
3、交流沟通。全校班主任平时很难聚会交流,借例会为平台,加强班主任之间、班主任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探讨工作经验与方法。
4、工作指导。包括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导。创造条件通过外请内荐,为班主任作工作指导。
5、一月重大事件剖析与落实。上一月发生的重大事件成因分析,总结形成案例;本周重大事件的详细落实。
6、上情下达。如学校有大事需及时告知班级学生,或者校长认为有些事情须传达至班主任,可在班主任例会上传达。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十二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组织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按“十有”标准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及时上解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会员交纳的会费;本单位依法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其他收入。
(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会员文体活动;职工教育;文化宣传;劳动竞赛;工会建设等。
(三)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严格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收支项目及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2.工会经费重大开支做到工会委员会集体商定,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做到票证齐全,手续完备。
3、做好年度工会财务收支预决算,经审委要加强工会经费开支的审查与监督。工会每年应如实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达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一)主持工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明确委员分工,制订工会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工作目标和计划的落实。
(二)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主席办公会等会议,并明确会议主题。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开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1)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生活状况,倾听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职工开展各类活动,结合单位实际,寻找活动的载体,围绕单位的发展,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发挥工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部门发展中的作用。
(六)抓好工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工会干部学习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协调和优化内外关系,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
(一)组织健全: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要求,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按“十有”标准规范组织建设。职工入会率要求达到95%以上,人人持有《会员证》。
(二)工作规范:建立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委员分工明确,一年召开两次以上工会工作例会。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各类制度齐全,工会档案、资料完整。
(三)依法维权: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民主管理(厂务、政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工作,自觉执行劳动保障规定,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活动正常: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配合单位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培训、经济技术创新、“双爱双评”和评先评模活动。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五)党政重视: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行政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依法拨交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证。
(六)会员拥护:建设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会干部队伍,关心职工生活,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为职工和会员办实事成效显著。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十三
一、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严格执行会议制度,按时参加每次会议。
二、定期召开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定依法治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法组织研究、审议、决策学校各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情。
三、实行落实依法治校工作例会制,将每周一上午作为法制委员会成员的例会时间,专门研究落实依法治校工作。
四、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家长会、队干部会、班干部会等,征求意见,有效监督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五、把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宣传法律、贯彻法律法规的主要阵地,收集群众依法治校工作的提案,展示法制教育成果。
六、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法律知识讲座,教师要认真参加记好笔记,积极参加讨论。
七、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性师生法制教育大会,师生均上交一份心得体会。
八、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法制教育研讨会,介绍学法、用法经验、推出普法典型。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十四
1、社团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到两次,主要任务是学期计划、总结、表彰优秀社员,选举社长、副社长以及其他重要事务。
2、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以及填写考勤,包括迟到、请假、缺席三种,并记录备案。
1、例会包括部长例会和部门例会。
2、部长例会一般由社长主持,部门例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但社长、副社长应该酬情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以及填写考察,包括迟到、请假、缺席三种,并记录备案。
3、会议的主要任务:总结上阶段的工作,听取工作意见,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
1、临时会议是为处理突发事件而召开的部分或全体社团成员会议。
2、临时会议由负责人或办公室酬情作好会议记录,可以不给予考勤。
1、会议召开前,相关负责人应该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大概会议内容。
2、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对违反者一例记录在案,对迟到9次、请假6次、、缺席3次者一例给予退社处理。
3、原则上不准请假,凡因紧急情况确要请假的,必要提前向办公室请教,事后解释一律无效。
4、会议制度最终解释权:春晖文学社社委会。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十五
为进一步增强校长办公会的实效性,确保决策民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主要议题:一是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如: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计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资金使用、职工生活、双文明建设等。二是事情由一个部门主办,需其它部门协办的某一特殊情况。三是对有些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通报内容。
2.校长办公会决策的原则:凡是会议有汇报内容的,学校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应经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方案。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将决策问题议深议透的基础上,本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校长做出科学决策。
3.校长办公会的程序:应由主管领导的汇报。汇报人应在征求校长意见之后,于每周周末上午通知校长办公室,以便列入议程。
4.校长办公会精神的贯彻:应在会后下周一前由校长办公室形成周安排发出,以便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执行。
5.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结果:应于下周校长办公会或会议决定完成的时限内,由主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同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及时掌握进展状况。
6.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学校领导各部办主任。
7.校长办公会议召开时间:每周五上午。如有特殊情况,以校长办公室安排为准。
商会的规章制度篇十六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的工作职责、权限、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工会主席工作岗位。
2任职条件。
2.1具备《三九企业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规定的素质条件。
2.2熟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会工作的原则、制度、方法,熟悉药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2.3掌握工会工作业务知识及工作程序、方法,并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2.4有一定的药品企业管理水平和经验。
2.5从事党务、工会或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3.1工作内容与要求。
工会主席在公司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对公司工会工作负全面责任。
段有关中心工作的实施情况。
3.1.2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职代会的筹备、会务工作,督促检查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1.3代表公司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搞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协商工作,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具体利益。
3.1.4负责和组织“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宣传、竞赛活动,组织竞赛的检查以及先进集体、个人的评比、表彰、总结工作。
3.1.5定期向公司党组织或公司领导反映员工思想、生活状况和要求,为员工当家作主,排忧解难。
3.1.6负责员工生活福利事业的监督和实施工作。
3.1.7负责员工技术协会的经营、技术服务工作。
3.1.8负责员工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文体活动,为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
3.1.9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反映员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发挥桥梁作用。
3.1.10负责有关工会工作的信息、报表,并及时上报。
3.1.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责任和权限。
4.1有权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对行动迟缓的部门提出批评。
4.2有权对企业干部、员工奖惩提出建议。
4.3有权制止损害职工利益与民主权利的现象。
4.4有权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使用审批工会经费。
5.检查与考核。
5.1按本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5.2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5.3本岗位由上级党委负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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