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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48号)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缓解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
(二)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政策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委牵头负责)。
(三)落实国家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抓好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等政策落实。(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质监局、林业厅、森工总局、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省财政厅网站常态化公示,将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省、市、县政府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及时动态调整收费清单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充分发挥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作用,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五)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取消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林业厅、森工总局、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政府牵头负责)。
(六)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幅度内,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牵头负责)。
(七)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强化再贴现资金信贷投向管理,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定价能力,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八)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80%,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企业融资政策性和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政策落地。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市场化运行的天使、风险、创业和产业投资基金。(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工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推动不良资产处置。支持有发展潜力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转股。(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推进符合条件民营企业组建民营银行。对在我省发起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所在地政府可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企业以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贴息补助。(黑龙江银监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股权融资,积极发展债券融资。落实好我省推进企业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或借壳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功能。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债券承销资格。(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二)鼓励开展境外融资。引导外汇指定银行利用海外机构和海外代理行优势,为企业提供海外融资信息并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外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扩大本币结算中人民币结算份额,降低企业对外贸易汇率波动风险及汇兑成本。(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三)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以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业事业单位“三指定”行为。开展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广电、通信、市政停车等行业常态化整治,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强化价格监督,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市场规则。(省工商局、物价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等部门牵头负责)。
(十四)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继续精简权力事项,提升“放”的含金量、协同度,做好对应取消和承接。加强对下指导,跟踪督促解决“接不住”问题。各地非行政许可审批要全面清零,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其他权力类型合法性审查。推进建立行政权力标准目录,探索推进全省清单事项统一规范。强化清单动态管理,理顺工作体制,依法及时调整清单。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用好各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十五)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进一步梳理投资审批改革事项,做好全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新政策,研究出台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全面覆盖省、市、县三级,建立网上并联核准制度。规范规划审批程序,进一步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整合我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下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对填报登记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放开环评、验收监测服务市场,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服务。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资企业审批与国家政策衔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注册资本制度;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程序并联办理。(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六)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整合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办理。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区域实行企业集群登记。适时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推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共享。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下综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进程。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省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十八)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推进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地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查处和清理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项目。(哈尔滨海关、省发改委、民政厅、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九)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省级完成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理,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行政审批外其他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拓展。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省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推进鸡西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优先将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省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牵头负责)。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二
1.1. 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工作为加班。
1.2. 因生产需要职工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1.3. 加班人员包括工人及在加班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管理人员。
1.4. 职工一次加班不得超过8小时,紧急抢修除外。
1.5. 职工加班结算加班工资。
2.1. 变电站和门房值班人员及临时工双休日不计加班考勤。
2.2. 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1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分管领导。
2.3. 分管领导对加班申请审核并估算加班时间,批复发回申请部门。
2.4. 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2.5. 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 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加以额外说明。
2.6. 因特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
2.7. 《加班申请单》上填写加班人数及名单、预计加班时间,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2.8. 《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一律无效。
3.1. 职工加班后,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完成《加班申请单》,明确加班职工选择的加班结算方法,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办公室和局财务以进行考勤处理。
3.2. 加班时间根据《加班申请单》中分管领导的批复确定,实际加班时间少于预计加班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确定。
4.1. 加班工资结算
4.1.1. 一次加班满3小时不超过4小时按半天算。
4.1.2. 一次加班满6小时按一天算。
4.1.3.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倍计发加班工资。
4.1.4. 职工日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工资/22个工作日。
4.1.5. 晚上安排加班的,每考勤一个夜班发放4元加班补助(倒休人员除外)。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三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个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下同)、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打卡。
第六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第七条工作时间考勤管理。
一、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天为休息。
第八条考勤办法。
一、员工实行上午和下午打卡制度,夜间加班、非工作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均需打卡。
二、特殊情况下未打卡或忘记打卡的,次日应向行政部说明情况并由行政主管在考勤系统补签,忘记打卡的在3天内申请补签方有效,超过3天未申请补签而无正当理由的作为矿工处理。
四、如遇到恶劣天气、城市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班的,应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主管人员,可不按迟到处理,但是每月不超过四次,超过四次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五、公司每个月给每一位员工4小时的工作休息时间,用于必须在工作日处理的私人事务,但必须合理安排并事先提出申请得到批准。
六、以月为计算单位,每次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
七、每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上的给予口头警告,超过5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记过、扣除职能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九条加班。
一、为了鼓励员工进行良好的时间管理,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二、加班分为工作进度和工期的需要由公司或项目负责人安排的加班、增加工作或因工作需提前完成的临时加班和员工自由加班三种。
三、加班时间规定:员工一天内在公司的停留时间超过12小时,即可视为加班。例如,某员工早上8:30到公司上班,如果晚上加班超过20:30,那么这个时间就将被认为是该员工当天加班的起始时间,加班时间以不低于1个半小时为准。
四、工作日夜间加班或周日加班的,在正常上下班后,还需进行加班打卡,以此记录加班时间。加班前或加班后给行政部留加班交代事由,提出推迟次日上班时间或安排调休。
五、加班给予补贴,标准为10元/人/次,如加班时间至深夜公交停运后而需乘坐出租车的费用采用实报实销。
六、非公司安排或处于计划内的加班视为自行加班,不享受加班餐补和交通费报销。
七、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加班,由项目负责人采用一对一调休方式作为补休。如果不能补休的,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的按1倍薪水支付加班费用,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加班费可享受基本日工资两倍的待遇。
第十条公务外出和公务出差。
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入需外出办公的应填写《外出申请表》,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存档,或者在留言板上留言交代外出事宜。
二、员工接受公司安排公务出差的,应填写《出差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三、临时外出公务或公务出差未能事先填写申请表的,返回公司后应补回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请假和销假。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送相关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请假申请表》。
送行政部备案:
一、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假;
4、员工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电话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
并申请延长假期,同时通知行政部备案;
5、假期结束后返回公司应立即往行政部销假,未及时销假的以考勤记录为准;
6、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7、请事假扣除事假期间的工资,扣除工资的标准=工资总额/30天/8小时。
二、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假;
2、病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4、急诊者事后应提交有关医院签发的病假单,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作病假处理;
5、员工请病假后未能提供医院病假证明单的以事假处理,年休假可冲抵病假;
6、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三、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年休假;
3、休假的具体办法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四、婚假。
1、员工在领取结婚证1年之内可申请婚假,婚假需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五、产假。
2、女员工休产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3、产假为有薪假期,具体休假办法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计划生育外的不享受有薪假期。
六、丧假。
第十二条旷工。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执上下班打卡的;
2、未经请假不上班的;
3、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离职申请未获得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为履行工作交接的;
5、违法公司制度被视为旷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自动离职的按员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奖罚办法。
一、奖励。
1、设立全勤奖,全勤奖每月奖励200元;
2、全勤奖的标准为:一个月内无迟到、早退、请假、休假。
二、处罚。
1、处罚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小过和记大过处分;
3、处罚标准如下:
口头警告罚款0元。
书面警告罚款20元。
记小过罚款100元。
记大过罚款300元。
4、上述罚款将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罚款所得用于公司的活动资金。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公司《员工手册》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四
1、成本的分析应按年度和季度进行,内容包括计划、实际差异和差异原因分析,对成本升降原因作详细说明,以便修正计划或提出改进管理措施。
2、对不按成本开支范围,将福利性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计入成本,以及对突破计划不分析、不追加计划的盲目开支或虚列成本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扣减该单位的工资。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五
《xx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地、原则性地从大的方面规定了xx单位的财务行为,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一)目标与原则
1、实行经费包干,是为了充分发挥统计经费的使用效益,调动全体职工勤俭节约的积极性。
2、经费包干的各项管理办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各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各专业岗负责人对本专业岗的包干经费负有监管责任;队长对全队的包干经费负有全面监督责任。
(二)经费包干范围
经费包干的范围。即各专业岗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旅差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非专项购臵费、书刊费、福利费(指以专业岗名义开支的)、计算机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等日常公用经费。
(三)经费包干的使用
书刊费、福利费、日常办公用品的支出比例,合理有效地使用包干经费。
(四)经费包干结余的奖励办法。
日常公用经费实行专业岗包干管理,超支不补,节余下转。当年包干经费结余部分全部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二、专项经费的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专项调查经费,即在常规调查之外,国家统计局下达的普查和一次性专项调查(不包含国家预算内的专项调查经费)、地方财政经费的专项调查以及由各专业岗从政府有关部门承接到的委托专项调查的经费。
(一)各专业岗的专项经费都必须纳入xx单位财务管理范围,集中管理,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在使用前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使用预算报告,交办公室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分管的副队长或队长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没有经过队领导班子审批的预算计划,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如中途因故新增大额开支内容,经过以上程序,方可在原预算内追加支出。
(二)专项调查工作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和相关专业岗负责,会议标准按县财政有关制度执行。按照先预算、审批后报销的程序,会议结束后,财务人员按预算拨付经费。
找队领导的委托调查)从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委托调查专项经费或非预算内经费,本队根据需要按10%的比例提取计算机更新和统筹管理资金(不含地方财政调查项目经费),结余部分留给各专业岗由办公室监管使用。
三、地方财政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地方财政项目经费实行经费与项目相一致的使用原则,各专业岗根据各项目的调查样本量,实行量化使用,年初需做出全年使用预算,按均衡的支出要求,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所有项目的下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按该项目经费的额度进行酌定或按往年标准确定。
(三)国家、地方都有经费的项目优先使用国家经费;国家有经费,按国家标准不足部分,由地方经费补充(年初须按国家标准和调查样本量,统一预算、统一安排)。
(四)本队按项目提取13%计算机更新和统筹管理金。
(五)印刷费的管理:相关专业岗按要求提出申请及填报《印刷品招标明细表》,印刷费5000元以下的由相关专业岗和办公室共同组织印刷;5000元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由相关专业岗、办公室召集二家以上印刷厂投标,队内纪检监察员开标,印刷成品后,由相关专业岗和队纪检监察员共同验收及签名,(填写印刷品验收表),相关专业岗凭验收表及发票到财务办理转账手续。
伙食补助费和其它费用,其它费用是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凭会议通知和会议预算表按管理权限审批,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必须在定点酒店召开。
四、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各专业岗包干经费、专项调查经费、地方财政调查经费支出应按相关审批权限执行,并由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旅差费报销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省级机
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5]2011号)和《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正副科级人员每人每天在180元以内,科级以下(含处级,下同)人员每人每天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
(二)队人员出差全部实行定点住宿。
(三)伙食补助标准。(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60元,省内县外每人每天50元,县内每人每天45元。(2)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人每次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3)工作人员出差连续乘车(船)超车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汽车、轮船已按本条规定加发伙食补助的,不重复执行。
(四)公杂费。(1)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五)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统一标准交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据报销。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及本单位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寒暑假不发。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七、其他管理规定
(一)借款还款规定
1、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手续。
2、因公出差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者,从借款人收入中抵扣。
3、借款办公事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的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超过两个月的要拟出说明报告交队领导审批,否则从借款人的收入中抵扣。
4、私事原则上不准借公-款,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借款的,须经队领导审批,后从本人收入中抵扣。
(二)电话费管理。电话费实行专业岗包干使用,严禁在公务话机上聊天,一经发现或经揭发,经教育不改者,从本人收入中一次扣罚100元。严禁在公务话机拔打各种信息服务台,一旦发现有信息服务话费,话费由所在专业岗支付,同时扣除该专业岗同等数额的业务包干经费。
(三)计算机维修费管理。各专业岗需要维修计算机,可向计算机管理人员反映,由计算机管理人员向办公室提出维修项目后,统一安排维修,各专业岗负责验收,经费支出按审批权限办理。
责任自负。
(六)报销管理补充规定。(1)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发票,所填写内容必须齐全规范,具体清楚,购买物品项目较多的要附有发票开具商店的清单。(2)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分管副队长审核,队长审批。(3)1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要说明原因财务人员才能办理。(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七)根据总队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有的办公设备及用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如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u盘等等;按照规定办公设备需使用年限满五年方可更换,如中途因特殊原因损坏,已经无法维修,有维修部门证明的,应由专业岗提出申请,经队领导同意,方可更换。
(八)凡使用到队公共经费的会议费、印刷费等等,一律都需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和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财务经理之前,财务经理职责由会计主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监交。
现金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
第十八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注销。
第十九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二十条、原则上不准签发空白抬头或金额的支票,如确实需要,应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额,由领用人员负责收回相关的报销凭证,由财务人员核对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对已作废支票,与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发票由主管会计专人保管和负责核对,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定期对空白发票及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仓库验收单、领用单每月必须定期核对后,交会计部门入帐,并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出纳的支出单据,由出纳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后,经会计核对后,交会计入帐。
第二十五条、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第二十六条、 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第二十八条、支票自领用起二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二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第二十九条、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产品销售的运输费、报关费、转厂费、广告费。
2.本公司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医药费和其他劳务报酬。
3.员工差旅费、学习费、客户的业务招待费。
4.驾车人员的车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
5.员工工伤事故、生活困难和突发事件和临时借款。
6.设备的小型维修的人工费,所需的零配件及其他五金材料费。
7.公司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小额开支。
第三十二条、除保证上项两天的开支外,多余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室的保险柜内。工资发放的现金袋应争取当天发放完毕,避免在保险柜外放。
第三十三条、不准以收抵支,收支必须分开;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不准将公司存帐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准以白条或不符合帐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设小钱柜。不得将长款存放一边,脱离帐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每天业终了,应核对帐、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帐。
第三十五条、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八条、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九条、每月的20日为工资工资发放日,工资由行政部门负责核算并编制表格,交由财务部审核并呈送总经理审批后,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
第四十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送总经理审批,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无论何种汇款,都必须填写《付款申请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管、
会计主管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
第四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销售发票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
1.发票由公司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业务。
2.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要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单位全称为准,不得写错别字,不得写单位简称;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
3.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客户,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
4.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须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单位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并由业务人员填写《开票申请单》经业务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票据管理人员填开。
3)对于增值税发票上的记载事项有变动的,客户要及时提供变更证明,以利业务结算;变更证明要即及时作附件入账或归档管理。
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附红字记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 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第四十五条、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
1.接受发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的条款进行审核。
2.接受的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
3.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
5.接受发票要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以降低成本、费用;对无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或无资格提供该类发票的单位,可以让其提供无抵扣作用的发票,但要以扣除税额后的金额结算。
6.业务人员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票据入账手续,不得拖延,暂时无法完成货物品质鉴定的,可先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但须通知财务部门暂不作为付款依据。
7.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列支装卸运输费必须取得“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运输行业专用发票”是指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物代理业的发票和定额发票不予抵扣。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按照结算金额的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8.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第五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六
2、组织和实施公司各项设计及工程类招标采购,组织和实施公司各项设计及工程类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审核各项非工程类采购和合同签订。
3、领导成本合约部,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编制项目招标采购计划和项目合约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工程阶段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5、根据工程进度,对工程费用进行实时比较,动态控制工程费用。
6、负责编制工料测量工作进度计划,组织实施计算施工图以及变更工程量。
7、负责组织与业主和分包的工程结算。
8、.组织编制项目成本预测及控制计划书;协助财务部进行预算管理和成本管理。
9、负责项目成本的后评估工作。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七
便核发工资、福利,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及全体员工3、加班规定
(1)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被指定的员工不得无故拒绝。
(2)员工核报加班是以公司安排的休息日为前提的,依据岗位的不同有不同的核报标准。
(1)标准工作制员工,经部门安排加班的,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表》,参《考勤管理流程—加班申请流程》程序申报。
(2)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因节假日需要加班的,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表》,参《考勤管理流程—加班申请流程》程序申报。
(3)员工在加班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进行打卡考勤。加班期间如未及时打卡,应于次日前到部门负责人(或考勤员)处作好考勤异常记录,并请负责人签字。
4)对于每日加班情况,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加班情况进行检查。
(1)由部门合理安排加班及换休,保证员工有适度的休息时间。部门未安排换休的,员工不可强行要求换休而离岗,否则按旷工计。
(2)部门安排换休的,员工可先填《请假单》,按照正规请假程序得到批准后,在本部门考勤员处注明。人力资源部凭《请假单》将预换休的《加班单》调出,相互对冲。
(3)加班后因休假条件不具备、工作任务紧张,当月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可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延至季度内补休,人力资源部预留相应的加班单暂缓发放。若季度内员工未能将加班时间换休的,年底由人力资源部核准折算成现金发放。
(1)因本人或部门正常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而自愿加班的。
(2)未按要求填写《加班单》。
(3)加班时未打卡,也未作出书面说明的(必须证明人或其他证据,书面说明交部门考勤员)。
(4)将离岗时间、餐饮时间算入加班小时数内的;中途离开工作岗位、不服从加班管理人员指令的。
(5)加班期间未按工作程序或标准要求执行,导致返工的。
(6)加班期间违反公司制度,或预期加班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7)计件制工时超额完成的奖励工时属考核奖金发放内容。
(8)不符合本制度及附件中核算细则所述要求的。
(9)其他公司领导认为不应批复的加班申请。
(1)加班时不服从安排或擅离职守的,除不能享受加班加点待遇外,同样按照《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超出权限审批加班,公司不予核算加班费,并追究审批人管理责任。
(3)未按加班管理规定及时、正确地上报相关表单的,核对发现漏报、错报扣20—50元/次。
(4)因考勤人员工作失误、部门信息传达错误造成加班费误发的,罚款20—50元。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八
报告,中文字[释义]动态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一)科学编报预算。遵循编准、编实、编细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做到依据可靠,标准清晰,数据完整,严禁虚报预算,防止漏报预算,避免申报预算不科学造成资金浪费。
(二)规范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开支,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批准的司法业务经费、车辆运行经费、办公经费等各项经费预算,细化科目分类,制定开支计划,做到严禁超预算支出、严禁无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严禁向下属单位转嫁支出。
(三)严控"三公"开支。将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纳入从严控制范围,严格开支范围,从严执行标准,把好报销审核关,严禁报销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报销未按程序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完整的支出。
(四)施行公务卡结算。对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填写《公务消费不能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依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一)严把报告审批关。机关人员出差前,应根据相关通知和出差目的报出人数、天数和行程计划,报请局领导审批签字后严格按计划执行。人为绕道或变相旅游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二)严格执行开支标准。机关各级各类人员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和出差补贴,应按现行的《xx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控制出差人数天数。除上级明确规定参会等活动人数外,机关组织赴外地考察调研,应严格控制人数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公务外出活动。
(四)倡导节俭出行。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需乘坐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需要住宿的,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入住。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一)建立公务接待秩序。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办理公务接待时,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被接待单位发来的公函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接待方案,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公务接待时应做到轻车简从,用工作餐。除接待上级机关外,一律凭公函视情安排接待,无公函时不予安排接待。公务接待时,以业务对口部门陪同为主。
(二)从严掌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时,不承担被接待人员的住宿费、门票等不应列支费用。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或自助餐,并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被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工作餐时,不上香烟、不上名酒、吃家常菜。
(三)严格接待费审核报销。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接待方案,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从简安排公务活动。履行报账手续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相关文书,符合要件规定后报请领导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及开支标准的接待费不予报销。
(一)合理安排公务用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车辆保障效益。局领导上下班时定向安排车辆保障,其它用车由装财处统一派遣,局领导参加同一活动时,合并安排用车。各处室定向使用的车辆,由处长(主任)统筹,合理安排,减少用车频率,提倡同向合并使用。
(二)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赴济南、北京等通达公共交通工具的城市出差,不派遣公务车辆。其他长途用车一律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局领导长途用车,报局长审批;处室长途用车,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严禁长途用车时绕道或旅游,若违反规定除批评教育外,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三)落实出车登记制度。局领导使用车辆,由装财处负责登记;各处室定向使用的车辆,由各处室自行登记。出车登记须逐次进行,登记内容应包括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停放到位的,应填写《车辆临时变更停放地点申请表》,报装财处批准备案。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
(四)严格单车成本核算。在执行车辆定点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的基础上,建立车辆开支台账,按照动态管理方法,适时将车辆保险费、维修费、保养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计入单车开支台账,动态分析消耗指标,有效降低行车成本。
(五)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非公务活动不准驾驶公车到酒店、商场、景点等消费娱乐场所。
(一)严格审批程序。市局召开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审批;部门召开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会议承办部门需提前申明开会理由、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及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召开。
(二)精简会议数量。局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可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和时间,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三)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当尽量在本单位会议室举行。
(四)节约简朴开会。在市区召开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选择政府定点宾馆、饭店或招待所。需要用餐的,安排工作餐、自助餐或在机关食堂用餐。布置会场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期间不组织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活动,一律不发纪念品、洗漱用品。
(一)集约化使用资产。完善资产入库出库登记、发放调配、盘点清查制度,规范资产处置流程,做到资产合理配置、损耗清楚、帐物相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坚持文印设备共享使用,避免重复购置。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私事、长时间聊天,减少与业务无关的长途电话,各处室间拨打电话,使用"短号"。
(二)控制办公用品采购发放。制定办公用品采购目录,控制办公用品采购数量,提高采购质量。落实整进分出措施,按季度制定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履行报批手续。领用办公用品时须逐次履行签字手续。进一步推行网上办公,扩大无纸化办公,合理安排文件和各类资料的印刷数量,坚持双面打印。
(三)加强设备耗材管理。应将机关所有耗材设备登记编册,清晰种类和数量,询清更换硒鼓、墨盒和一次换粉的价格。坚持定点、选优采购和应时上门服务,逐次履行采购服务的记账手续。对耗材的使用应跟踪问效,摸索消耗规律,杜绝花费冤枉钱。
(四)严格用电管理。在自然光照满足办公前提下,应及时关闭电灯开关,杜绝长明灯。严禁私自使用电暖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等文印设备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下班时切断电源开关。
(五)减少用水消耗。饮用开水坚持按需取用,会议场所等非对外接待时不摆放矿泉水,公务用车非长途任务时不携带矿泉水。清理卫生时要节约用水,降低水量消耗,杜绝人为跑冒滴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xx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执行。
为做好部门学习贯彻改进作风规定及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等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崇左市委有关要求和凭祥市纪委《关于转发崇左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实施意见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市粮食局于2013年2月20日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崇左市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期,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也相继出台了30条具体实施意见,而崇左和我市也下发了相关文件,这彰显了党强化自身作风建设的决心,体现了党的务实和民生情怀,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从政行为的准则。当前,正是我市创建广西经济强市,加快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口岸城市、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关键时期,彻好执行好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30条意见以及崇左与我市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与全同全区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局为了把“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我局结合对部门职能特点,按照最新要求,从规范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庆典、压缩会议简报、改进公务接待、严控出国考察、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勤政廉政、规范公务用车等八个方面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要求严格履行公务接待手续和控制标准,加强车辆集中调配和统一管理,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我局领导干部带头改进调查研究,带头深入基层和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渠道,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把自已当成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以老百姓的视野去看待问题,以老百姓的感情去处理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群众分享到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果,真切感受到八项规定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同时,研究和把握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进调查研究方法,并注意轻简从便,切实减少对调查群众正常工作的影响。
我局牢固树立“实干就是能力,落实才是水平”的工作观和业绩观,下大力气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环节,压缩服务时限;精简会议,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在会议程序、内容、标准上从简,提高效率和质量,坚持节俭办会,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等支出的有关政策,切实降低会议成本和其他各项公务成本;精简文件,少发文、发短文,各类文字材料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炼;改进公务活动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同时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据不完全统计,与2012年同期相比,压缩会议3个,节约经费0.02万元,压缩文件21件,压缩简报3件。
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新要求,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呼声和愿望,表明了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我局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增强节约意识,提倡节俭自律行为,引导全局党员干部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贯彻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其中重点强调严格控制公务活动的规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厉行节约用餐,杜绝“舌尖”上的浪费。此外,规范干部外出和出国(境)考察管理,至目前我局没有干部出国(境)考察。
我局强调厉行勤俭节约、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全局人员贯彻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春节期间,我局从简安排各种活动,取消各种茶话会、联欢和团拜会,严禁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旅游等活动,严禁年终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严禁滥发奖金、津贴,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
我局严格落实自治区、市有关“三公”方面规定,加强对局办和单位二层机构公用预算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贯彻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工作,非工作时间非公务工作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公车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下一步,我局将以更有力的举措,确保各项规定在我局贯彻落实到位。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三是继续加强督查工作。把贯彻规定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把转作风、抓节俭作为局机关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内部督查和社会评议监督,及时纠正问题,着力打造一支专心谋事、勇于担事、踏实干事的粮食干部队伍,努力营造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具体内容。
(一)节约用电用水: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做到出门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等能耗空放现象;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下班前切断电源开关;办公场所空调温度设置要适当,制冷温度控制在26℃以上,制热控制在20℃以下;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防止跑冒滴漏,水龙头尽量开小,用完随手关闭,避免“长流水”现象。
(二)严格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管理:加强办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办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紧控制办公经费支出;办公经费管理使用应公开、透明,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完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签字制度;充分利用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文件的印制;应双面用纸,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严格控制通讯费用支出,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电子邮件、电话、挂号、普通邮件等通信方式,提倡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
(三)从严控制会议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改进会风和文风。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提倡多会并开、开短会、发短文,提高效率。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期和参会人员,节约会议开支。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会议上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提倡开会自带包、笔记本和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严格执行招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城区内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原则上一律不安排招待、宴请,在公务接待中坚决杜绝工作日午间饮酒、私客公请和各类公款馈赠等行为。
(四)加强出差管理: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从严控制招用临时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报批和管理。
(五)严格管理办公用房使用:严格管理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条 要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的办事原则,紧紧围绕强化内部管理,整顿干部职工作风,优化工作环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市一直在提倡弘扬传统美德,并推广各种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中央和省委、市委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出台后,我市各级领导干部从我做起、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积极落实。在年终总结、考核及节前调研、慰问活动中轻车简从,不摆鲜花、不上水果、不搞迎来送往;“一碗烩菜、一盘馒头、两碟咸菜”吃得简单,不给基层增加负担,把更多时间用在访贫问苦、掌握实情、关注发展等方面,厉行节约的新风扑面而来,得到了基层群众的好评。
当前,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党员、干部淡化了节俭意识,助长了浪费之风。有的认为,勤俭节约是过去艰苦岁月的特殊要求,现在提倡这个过时了;有的认为,是否节约是个人的事情,条件好了,奢侈几把、摆摆阔气没什么大不了;有的认为,现在国家提倡拉动消费,即便浪费一点,也是在为经济建设“做贡献”。这些观念无疑都是错误的。
物质财富是由人来创造的,必须充分发挥其价值。日子好过了,浪费一点没啥,实质上还是“能浪费得起”等思想在作怪。铺张浪费行为不仅挥霍了公款和公共资源,也损害了党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要坚决刹住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等行为,不让这些行为损坏党员干部自身形象,浪费国家资源能源,加重各级财政负担,滋生各种腐败,侵害公众利益,败坏党风政风。春节期间往往是公款吃喝、铺张浪费的高峰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防微杜渐,大力倡导节约理念,从源头上堵住不正之风,杜绝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作风实不实,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公务往来、接待、会议、配车、消费等方面带头厉行节约,模范执行各项规定,用“厉行节约”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这样,方能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带动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引领文明的社会风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不断取得辉煌。
财贸办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查报告根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通知,贯彻落实《xx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文件精神要求,本单位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张增典主任任组长,冉令军副主任任副组长的财贸办公室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厉行节约专项治理日常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确定责任,使厉行节约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切实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各项工作任务。
本单位专门召开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动员会,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曹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曹发[2015]9号)文件精神,要求全单位上下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要求上;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使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人心,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建立工作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抓自查,夯实基础促自纠。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本单位公务费用支出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摸底,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经得起检查和考验。把自查和自纠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完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二是抓巩固,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在认真研究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把厉行节约治理纳入常规监督检查工作中,与年终目标考核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切实提高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三是抓落实,明确指标定措施。为了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本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各项经费支出情况,包括公务接待、一般性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在掌握底数的基础上,提出了各项经费支出压缩、降低、削减的具体指标,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缩减经费逐月实现。
易产生铺张浪费的环节和问题上细化了具体的落实内容和环节,明确了具体落实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本单位租借的办公用房,没有超出规定。
2、没有公务用车。
3、加强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严禁铺张浪费,要减少使用一次性文具,对复印(打印)文件、材料时,要提倡双面用纸,要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4、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执行招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严格控制名烟、名酒招待客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私客公请。
5、节约用电、用水活动,严格控制电器的使用时间。
6、差旅费一律要有差旅审批单、出差人员名单、出差时间段情况说明。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把落实厉行节约体现在工作、学习、生活之中,以实际行动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推向深入。
一是继续抓好责任制的落实。主动执行好、落实好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
二是抓好监督检查,切实把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以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活动为契机,采取措施,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尽管本单位在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加强厉行节约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切实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公布账目,监督检查厉行节约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浪费行为的发生。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九
第十六条待摊费用是指已经发生或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工程成本共同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多项费用。包括:
(一)一次发生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的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
(二)一次发生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三)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探亲路费、探亲期间的工资;
(四)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用、排污费、技术转让费;
(五)一次领用大量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七)预付报刊订阅费;
(八)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发生时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分期摊入受益对象成本费用中去。在摊销时应区分待摊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界限,且摊销期一旦确定,不可任意变更,不得把摊销费用作为调节工程成本的工具。
第十七条预提费用是指分月计入工程成本,但在以后月份才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预提收尾工程费用。是指工程已经完成,具备了使用和投产条件,但由于材料或设备短期内不能解决等客观原因,影响收尾工作的进行,而预提计入工程成本的收尾工程费用。其预提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办理竣工结算;
2、由施工企业提出收尾工程清单,列明项目名称,并附计算依据;
3、预提的数额不得超过收尾工程的预算成本;
4、经主管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三)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预提费用,如预提借款利息等。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十
论文针对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了详细的补充完善措施,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的指导说明,以期能够改善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待遇,为企业留住人才。
一、引言。
“知识型员工”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提出的,他赋予知识型员工的内涵是,掌握和运用符号与概念并利用知识与信息的群体。当时只限于运用在某个经理上,现今,这一概念也已推广到大多数白领群体中。知识型员工与其他员工相比,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基础,且综合素质高,价值观念较强,创新创造水平高,比较注重薪酬待遇。知识型员工是国有企业的核心力量、精神支柱、创新创造的源泉,因此,企业要想招揽大量的知识型人才,就需要制定一套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员工薪酬分配时,普遍使用的方式是按岗位分(即根据员工职务高低下发薪酬,越是高层,薪金越多)、按工作效果分(观察员工的工作效果,予以不同的薪酬待遇)、按个人能力分、按市场价值分(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不同员工的应得薪酬)、按工作年限分(资历较高的员工要比新进企业的员工占优势)。上述各种薪酬管理制度各有所长,但都存有明显的弊端,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待遇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矛盾,形成员工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不利于企业良好团体关系的建立,进而阻碍企业的整体进步。
自经济实现全球化发展后,国有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包括与外资企业等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很多竞争企业利用知识型人员,特别是专家级的知识型员工对工资待遇的看重心理,用高薪酬、高福利的手段诱惑国有企业的知识型员工,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知识型人才不断跳槽的现象,这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就现存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分析,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有:忽略了知识型员工的内心活动,没有形成明显的薪酬激励制度。知识型员工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学习或深造,其专业知识、劳动价值与普通的体力劳动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种类过于单调,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形式,因而对于员工来说没有太大的诱惑力。这些缺陷都将会导致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资源的流失,并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1]。
国有企业的运转离不开知识型员工的带领和指导,知识型人才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指明道路和方向,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以避免知识型人才的流失。下面将对现有的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提出几条补充完善建议。
1、配合知识型员工的薪金要求,采取合理的激励政策。
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应该能够满足知识型员工的薪金要求,基本达到其对薪金报酬的期望值,以符合知识型员工的自我价值估算标准,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当企业给予的薪金低于或与员工的预期值相差太大时,就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员工内部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另外,在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中还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其创新创造的能力;还可以提高员工对本企业的忠实程度,防止一些知识型员工因经不住其他企业的福利诱惑而跳槽,这也是国有企业吸引和留住知识型人才的重要策略。
2、区分出明显的薪金层次水平,构建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的知识型员工作为一个整体,其团队协作和互助意识是十分重要的。但对于员工的薪金待遇不能一视同仁,对于知识型员工可以根据其工作经验、学历水平、个人能力和工作绩效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层次,且在不同层次水平的知识型员工之间要形成明显的薪金层次区别,从而突出体现其不同的岗位价值、创造性等。这种薪酬管理方式公平合理,容易被员工所接受,而且,区别的薪酬待遇有助于调动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促使员工不断完善自己,提高个人能力,突显其技术带头作用,进而使企业的知识型人力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3、实行动态变化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增加员工的新鲜感。
企业一直践行固有的传统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员工心理上的疲劳感。员工对企业的薪酬安排已经了如指掌,便逐渐对工作产生懈怠,从而造成企业员工整体出现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颓废现象,这会制约企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发展规模的扩大。实行动态变化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使企业各类型员工对公司的薪金、激励制度等有所期待,这样他们就会拼尽全力,埋头苦干,希望能够提高自己的薪金水平。企业在恰当的时机,给员工来一个福利突袭,制造惊喜,可以增加员工的新鲜感,并且企业可以以此为诱导,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其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我们对于国有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尽量建立起完整健全的管理体系。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既能为企业赢得知识型人才资源,还有利于企业的资金管理,进而使国有企业有条不紊地运行。在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中,除了员工的基本工资外,增设适当的福利、一次性激励金、股权分配等各项附加激励措施,可以提高知识型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使其安于本岗位工作,全心全意为企业贡献自己的所长。
下面以某一报社对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例,具体分析说明合理的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该报社之前采用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修改的员工工资制度,但从长期执行该工资制度的效果来看,员工内部出现平分工资、没有明显的薪酬差别待遇的现象,这使员工处于满足现状,工作兴致不高的状态,进而制约报社的整体发展。因此,该报社决定对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改革修正,以充分发挥薪酬制度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报社采用基本薪酬+绩效考察奖励+福利津贴的基本薪酬模式。针对特别的人才类型,采取相应的薪金吸引策略,以便吸引大量外来人才,增强报社的人才实力;对报社内部员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区分出工资差异,应贯彻执行公平、合理、高效的薪酬分配原则,赏罚分明,不歧视新员工,给每一位员工提供充分展示能力的机会;报社还应不断挖掘新型人才,予以合适的奖赏;每间隔一定的周期,为员工提供出国深造、专业培训、外出度假的优惠福利,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从而提高报社员工的忠诚度,形成报社人才的绝对优势。自该报社对原有工资制度实行改革之后,报社的发展规模和效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由此可见,合理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及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在一个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十一
1、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直接生产人员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费、值班被褥。
3、直接为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4、生产用房屋、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的修理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
6、因生产需要从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
7、水资源费及水文测报费。
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其余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成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篇十二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工程施工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二)确定成本项目;
(四)确定成本计算期。成本计算期即每计算一次成本的间隔时间。一般情况下,与会计期间一致,即按月计算;如果不一致,可以按施工周期计算,以便收入与费用合理配比。
(五)根据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开设成本明细账。成本明细账一般为多栏式,发生实际费用时逐项登记入内。
(六)将本期发生或支付的各项直接费用归集到各费用账户,单独受益的直接计入,共同受益的按一定方法和标准分配计入。
(七)月末,将由本月成本负担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由各该账户的贷方,转入'工程施工'等账户的借方。
(八)月末,将归集在'辅助生产'账户的辅助生产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的受益数量,分配计入'工程施工'等账户中。
(九)月末,将归集在'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账户借方的施工管理费,按一定方法分配转入'工程施工'账户。
(十)确定未完施工的成本。
(十一)结转竣工工程(或本月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从'工程施工'的贷方结转到'工程结算'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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